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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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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有关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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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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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

6

古巴

6

罗马尼亚

7

第三部分没有载入本文件。

第三部分.

补充资料 *

统计表

劳工组织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报告第二部分附件

第一部分:导言

国际劳工组织的许多公约都涉及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的各项条款。在迄今为止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82项公约之中,所附报告提供的资料主要涉及以下文书:

- 《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该公约已经得到143个成员国的批准;

- 《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该公约已经得到140个劳工组织成员国的批准;

- 《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公约,1981年(第156号)》,该公约已经得到29个成员国的批准。

在适当的情况下,还会提到有关妇女就业问题的其他一些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其中包括:

强迫劳动

- 《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

-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05号)》

童工

- 《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

- 《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年(第182号)》

结社自由

-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第87号)》

- 《组织权及共同交涉权公约,1949年(第98号)》

就业政策

- 《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第122号)》

-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1975年(第142号)》

孕产妇保护

- 《孕产妇保护公约,1919年(第3号)》

- 《孕产妇保护公约(修订),1952年(第103号)》

夜间工作

- 《夜间工作(妇女)公约(修订)》,1948年(第89号)》[及议定书]

- 《夜间工作(妇女)公约,1990年(第170号)》

地下作业

- 《地下作业公约,1935年(第45号)》

非全时工

- 《非全时工公约,1994年;(第175号)》

家庭工作

- 《家庭工作公约,1996年(第177号)》

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情况由劳工组织实施公约和建议书专家委员会进行监督。该委员会是由世界各国的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本报告第二部分中提交的资料包括该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直接要求。意见为该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所发表的评论——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起草——并且该意见已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直接要求(用英文和法文起草,并在西班牙语国家中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起草)尚未发表,但是已经公开。稍后将在劳工组织监督活动数据库(劳工组织劳工标准数据库)发表(可上网或在光盘查阅)

此外,报告第三部分载列有关国家的其他资料,其中包括统计表、技术合作活动资料和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专家委员会有关评注摘要)。

第二部分:有关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奥地利

对有关妇女问题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 奥地利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的第100号和111号。奥地利还批准了第29、87、89、98、103、105、122、142号公约。

二. 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1996年提出一项意见中,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最高法院在1994年9月14日的一项决议中第一次审查了间接歧视妇女的问题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最高法院裁定,在一项集体协议中有一条工资类别规定过分有利于男性。根据该项规定,“体力”是确定是否列入较高类别的一项标准。鉴于没有以女工特具能力(如身手灵巧)为根据的分类标准,法庭断定,评估标准不均衡的情况构成对体力较弱的妇女的间接歧视,因此违反经修正的《平等待遇法,1979年》第2(2)节。协定有关工资类别的规定给裁定部分无效。在同一年提出的一项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政府的报告,男性平均收入约比女性多42%,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差别归于妇女兼职比例较高。鉴于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定,委员会问政府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例如平等待遇委员会或社会伙伴是否已经采取措施,审查分类标准是否适当地顾到在妇女所从事的工作中更有可能存在的因素。

第103号公约:在1998年提出第一项意见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农业劳工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该法规定暂停解除怀孕妇女临时就业合同,除非有客观理由说明或有法律规定合同的临时性质,暂停解除合同可以促使《公约》内有关该类女工的规定能更好地付诸执行。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孕产妇保护法》第10和12节和《联邦农业劳工法》第75节规定,若征得司法当局的同意,在某种情况下可准许解雇怀孕和已分娩的妇女。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改变这种情况的新的要点,委员会再回顾指出,这些法律规定本身不足以使《公约》的该项条款能够充分付诸执行,虽然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保护期比《公约》规定的时间较长,并且对擅自解雇怀孕和分娩后的妇女的情况提供某些保障。委员会希望,政府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法规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他还要求政府说明根据《孕产妇保护法》和《农业劳工法》条款被解雇的妇女是否获得《公约》所规定的孕产妇福利。

第111号公约:在1997年的一项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妇女享用公共服务和改善其工作条件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注意到担任较高级公职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在两类大学教授级别的高级师资人员中,妇女占3.4%至6.2%,男子占96.6%至93.8%。关于《平等待遇法》在农业和林业部门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除了布尔根兰州之外,各州法律条款采用的规定与关于性别歧视的联邦《平等待遇法》同样严格。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集体劳工关系法》的一项修正案的目的是,除其他外,规定在特别谈判委员会提名奥地利人担任成员时确保女工有足够的代表人数。他感兴趣地注意到《平等待遇法》的修正草案,特别是关于平等待遇法律援助处系统的区域化;向出席平等待遇委员会会议的人偿还某些费用;列入有关即使在雇主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第三方(同事或客户)所犯性骚扰行为的规定;关于解除对违反平等待遇规定提起诉讼的时限规定。政府在报告中还指出,社会伙伴和政府已同意就《平等待遇法》“主要”订正问题开始进行讨论。该项订正是修改关于举证责任和违反《平等待遇法》罚款数额的规定。但是该项订正要等到欧洲联盟就此问题采取坚定立场时才开始进行。委员会要求政府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发展情况。关于采取措施消除按性别实行职业分类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劳工市场事务处已进行许多活动,以促进妇女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见就本《公约》提出的直接要求),它鼓励政府继续提供这种资料和在这方面所取得的结果。

古巴

对有关妇女问题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古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的第100号和111号。古巴还批准了第3、29、45、87、89、98、103、105、122、138和14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103号公约:在1997年提出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就更改女工孕产妇保护法规问题作了解释。据指出,允许女工停工育婴的规定没有到其目的。由于许多女工在3个月的产假结束后就立即恢复工作,因此政府决定向为照顾子女而不愿复工的妇女授予一笔津贴,津贴额等于平均工资的60%,直到其子女长到6个月大(第10/91号决议)。委员会提请政府再次注意妇女因个人理由愿意在产假结束后恢复工作的情况。它回顾指出,这些妇女应享有停工育婴的权利,停工时间应作为工时计算,并按此付以薪酬。

目前没有就有关妇女就业的第101号和111号公约所作的评论。

伊拉克

对有关妇女问题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伊拉克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第100和111号。伊拉克还批准了第29、89、98、100、105、122、138和14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1998年的一项直接要求中,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没有收到政府的报告,因此它必须重复以往就该《公约》的适用情况所作的评论。委员会回顾指出,1987年《劳工法典》第4 ㈡节规定,“在相同条件下进行的性质相同和数量相同的工作”才享有相同的薪酬。他注意到政府曾经指出,从事价值相同工作的男女工人,即使工作性质不同,薪酬仍然一样。该项规定是按照工作规则在《劳工法典》所涵盖的设施中实行,并在私营部门、合作社和混合部门广泛推行。政府又指出,劳工检查员负责确保法律的施行,并汇报这方面的违法情事。委员会提请政府注意《劳工法典》第4节没有促成《公约》的全面实施,它要求政府说明打算采取什么措施来修改第4节,使劳工法规符合《公约》的规定。关于额外补助和补偿由企业的营业结果决定并通过雇主与工人组织之间的谈判予以分发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说明,即如公务部门的做法一样,不分性别发给补助和补偿。关于公务部门,委员会注意到,据政府称,技能相同、级别相同,并在同一地区和条件下从事工作的男女工人享有平等薪酬。它要求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上述情况,以确定《公约》原则实际上得到遵守。

第111号公约:在1997年的一项直接要求中,委员会回顾指出,1993年5月2日第76号决定规定暂停执行关于国家行政当局、社会部门和混合部门合格妇女就业问题的1989年第480号决议。该项决议禁止妇女从事某些职业。根据第76号决定,另一项决议将决定是否废除或恢复第480号决议。委员会要求政府通知它关于禁止妇女从事某些职业的决议的现况。关于男女就业分布情况的统计数字,委员会注意到政府转送的1994年伊拉克妇女总联合会和人民训练中心举办的职业训练班图表。它要求政府提供图表说明参加训练班的男女人数的比例和从事公共部门重要职位的男女人数比例和职位分类情况。它还要求政府指出旨在促进妇女就业的方案是否已经付诸执行或已考虑执行,并说明朝此方向所取得的具体结果。

罗马尼亚

对有关妇女问题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伊拉克批准了劳工组织各项有关公约中的第100和111号。伊拉克还批准了第3、29、87、89、98、105、122和138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1998年的一项直接要求中,委员会就《宪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和《劳工法典》第151(1)节的规定与政府继续进行对话。这些规定只确立同工同酬原则,不是工作价值相同薪酬相同的原则。委员会提醒政府注意国家立法必须载有符合第100号公约的平等原则的定义。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负责促进妇女权利的劳工和社会促进事务部已拟定一项男女机会均等的草案,并已提交议会通过。它希望该案文载有完全符合《公约》平等原则的定义。关于对职业的客观评价问题,委员会指出,采用工作价值相同薪酬相同的概念必然意味着对所涉的工作进行比较,它注意到政府曾经表示愿意接受办事处提供的对这种职业进行评价的技术援助。委员会又注意到,高薪职类的妇女人数比例很低,但在低薪和中薪职类人数比例一般比较高,妇女在公共行政和经济及社会机构担任管理或行政职位的人数与这些机构的男子人数相比也比较低。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更多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包括采取什么具体措施促进妇女从事各级工作的机会,特别是妇女人数比例不足的待遇较高的职业。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伙伴曾经表示就一项新的集体协定进行谈判,该项协定将在1998年年底执行。它希望该项新协定的规定将确保男女同工同酬。委员会还注意到,某些经济部门所雇用的工人以妇女占多数,1998年这些部门按照集体劳工协定所定的最低工资水平高于法定最低水平。它要求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各个活动部门,包括妇女人数比例不足的部门,按照集体协定所定的工资水平。

第111号公约:在1997年一项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曾经进行的一些活动,其中一些活动是与技术合作办事处合办的,如设立一个试点办事处,提供关于妇女的资料,并向妇女提供咨询意见;与各主要工会联合会签订一项合作协定,以在国家人力重新分配计划范围内使妇女机会均等原则受到尊重;未来的活动包括拟定一项机会均等法案,以及设立一个国家机会均等机构。关于平等规定的实施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议会最近通过一项法令,设立人民喉舌(监察员)并指派最高法院前法官担任该职。它又注意到,劳工和社会保护部内的一个工作组已拟定一项关于劳工检查的法案草案(于1999年通过),目的是成立一个独立和高效率的检查机构。

1999年9月举办了一个关于劳工市场的妇女问题全国家三方讨论会,会议参加者包括政府各机构和社会伙伴的代表、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讨论会制定了一套促进男女就业和工作机会均等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