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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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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个别国家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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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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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亚

7

马里

9

多哥

11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4

泰国

14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6

注:关于澳大利亚的资料将另外印发。

第一部分:导言

劳工组织的许多公约都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迄今为止通过的185项公约中,本报告提供的资料主要涉及以下公约:

·《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该公约已经得到162个成员国的批准;

·《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该公约已经得到163个成员国的批准;

·《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1981年(第156号)》,该公约已经得到36个成员国的批准。

在适当的情况下,还会涉及有关妇女就业问题的其他一些公约,其中包括第29、105、138、182、87、98、122、142、3、103、183、171、45、175和177号。

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情况由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监督。本报告第二部分中提交的资料概述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直接请求(见www.ilo.org/public/english/standards/norm/index.htm,APPLIS数据库)。更加详细的资料见CEDAW/C/2005/I/3/Add.3。

第二部分

柬埔寨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柬埔寨已经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柬埔寨还批准了第29、87、98、105、138和12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同值工作。在其2003年提出的分析柬埔寨《公约》执行情况初次报告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主要就与同值概念和薪酬定义相关的立法规定提出了评论意见。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高棉公民 “不分性别应同工同酬”。另外,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中有两项条款似乎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从事同值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在薪酬方面不受歧视:第12条禁止薪酬方面的性别歧视,第106条规定不分性别,“一切条件、专业技能和产出相同的工作”“其工资均应相同”。委员会要求政府查实第106条所规定的“一切条件、专业技能和产出相同的工作”是否泛指所有的同值工作。如果《劳工法》规定的含义较窄,委员会要求政府说明它是否正考虑按照《公约》规定的覆盖范围修改《劳工法》。

薪酬的定义。委员会注意到,《劳工法》所载的定义将保健、法定家属津贴、旅费以及专门用于工作目的的福利排除在“工资”之外。委员会提请注意《公约》中薪酬的广义定义,其中包括上述各类薪酬,要求政府说明它如何确保在《劳工法》规定以外的薪酬类别中不会出现男女同值工作但薪酬存在歧视的问题。委员会要求政府阐明第12条中“薪酬” 的含义。注意到第106条出现在《劳工法》标题为“最低工资”的条款中,委员会还要求政府确认第106条不仅涵盖最低工资,而且涵盖工人所赚取的所有工资。

适用范围。就哪类工人应得到免受工资歧视的保护而言,委员会要求政府说明《公约》对公务员、警务人员以及军人、宪兵和从事航空和海洋运输的人员的适用情况,因为这类工人并不包括在1997年《劳工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针对他们的就业另有具体立法。同时,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工法》对帮佣工人也不适用。

工资确定和客观的职务评价。委员会请政府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a)目前使用的薪酬水平确定方法以及促进和确保同酬原则得到实施的方式。

(b)私营部门目前实施中的载有维护原则条款的劳资协议的副本,雇主和雇员组织采取何种措施通过上述协议实现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说明材料。

(c)为了加强以工作内容为基础的客观的职务评价而采取的措施。

(d)劳动咨询委员会与同工同酬问题相关的组成情况和实际活动。

(e)劳工视察员和管制员办事处开展的视察活动,包括已经开展的劳工视察活动的次数以及发现违反《公约》原则的事件和采取的矫正措施的相关数据。

促进实施《公约》原则的措施。最后,关于新成立的人权和申诉受理委员会和妇女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委员会要求提供其中任何一个机构已经开展的直接与同工同酬相关的任何活动或制定的任何有关方案的材料,包括所有的公众宣传活动和其他外联方案,还要求提供两个机构中任何一个已收到的雇员关于同酬问题的控告材料。

《第111号公约》:2004年,委员会分析了委员会初次报告,并在直接向政府发出的请求中提出了下列问题:

禁止歧视和性骚扰的立法。回顾其2002年关于性骚扰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注意到,1997年1月10日颁布的《劳工法典》第172条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性侵犯(骚扰)”。委员会请政府提供资料,说明这一规定的实际应用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已经采取的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措施。另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工法典》第12条规定雇主在作出征聘、工作分配、职业培训、职业发展、晋级、薪酬、社会福利、纪律措施或终止雇用合同的决定时,不得考虑种族、肤色、性别、信仰、宗教、政见、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或是否加入工会或参加工会活动等因素。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第12条的规定,区分、拒绝或接受,如果是基于特定工作所需的资格作出的,则不应被视作歧视。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主管机构是如何应用和执行这些条款的。

适用范围。考虑到《公约》广泛的适用范围,委员会进一步请政府说明《公约》对那些不包括在《劳工法典》第1条之中的雇员类型(法官、公务员、警务人员、军人、宪兵、从事航空和海洋运输的人员以及帮佣工人)的适用情况,以及如何确保就业阶段不会有歧视问题。

实际应用。委员会强调需要采取实际和具体的措施确保理解、应用和执行与公平和不歧视相关的宪法及立法规定,并要求政府提供与下列内容相关的资料:

(a)为了加强那些负责监督与公平和不歧视相关的宪法及立法规定实施情况的机构和管理当局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b)男性和女性以及少数民族参加各种职业培训方案的数据,所有已经采取的旨在改善妇女的培训和技能,包括农村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措施的数据;

(c)与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就业的男性、女性及少数民族的数量相关的数据。

关于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的其他资料:到目前为止政府还没有提交关于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而该报告的截止时间是2005年。但是,委员会将在2005年11月至12月的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

《第122号公约》:妇女的就业问题。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劳工组织负责编写《世界就业报告》的办事处起草的国家简报指出,1999年男性的劳动力参与率为66.3%,女性为65.9%,农村地区的比率更高。其中大多数为自营职业者或无报酬家庭工人(绝大多数为女性)。1999年男性的失业率为0.5%,女性为0.6%,农村地区的比率稍高。1999年男性的就业不足率估计为8.6%,女性为14.7%。这些数据进一步表明妇女主要从事低层次、对技能要求不高的职业,尤其是非正规经济部门,而且妇女在有报酬的工人中所占比例仅为11%,在无报酬工人中所占比例却高达64%,主要从事农务。妇女在服装行业的就业比例在某种程度扭转着这种趋势,但是教育和培训领域的性别差距可能会继续存在。

《第138号公约》:对帮佣工人的排斥。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1(e)条的规定,《劳工法》不适用于那些被定义为通过从事照顾屋主或屋主财产的工作获得酬劳的工人的帮佣工人。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提供的材料表明《劳工法》第1(e)条并不适用于帮佣工人。委员会再次请政府提供材料,说明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与雇主和雇员组织开展关于将帮佣工人排斥在外问题的协商情况。委员会还请政府说明《公约》在此类工作方面的执行情况。

厄立特里亚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厄立特里亚已经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厄立特里亚还批准了第29、87、98、105和138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薪酬的定义及某些津贴被排除在薪酬范围之外的问题。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注意到,第118/2001号《劳动宣言》第3(15)条规定两类薪资不属于《宣言》所定义的薪酬范围,即(a)用于偿付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特殊费用的薪资和(b)服务补偿及其他由于终止就业合同而支付的补偿金。委员会回顾说,《公约》的薪酬定义涵盖了所有可涵盖的范围,包括任何由于工人的就业而产生的额外报酬。委员会请政府说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对于这类薪资的适用情况。

同值工作。委员会注意到,《劳动宣言》第41(1)条规定“雇主应为同一类型的工作支付相等的起薪”,第65(1)条规定“妇女不应由于性别在就业和薪酬的机会或待遇方面遭到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这两个条款综合起来并没有完全反映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公约》不仅规定了对同一类型的工作应支付相等的基本工资,而且要求对具有同等价值的不同类型的工作也应支付相等的薪酬。委员会要求政府说明它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同筹原则的。

通过劳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劳动宣言》第41(2)条规定,工资应由合同当事方确定,但不应低于某一企业劳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水平。它要求政府说明厄立特里亚工人劳资协议的签署情况以及这些劳资协议是否载有《公约》所包含的原则。委员会还要求提供材料,说明是否根据《公约》第2条采取了任何实际措施,促进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适用于所有工人。

工资确定和职务评价。委员会要求政府进一步提供适用于公务员的工资级别的相关材料以及关于诸如工资问题委员会或最低工资制定机构等负责制定工资水平的国家机构的材料,还要求提供材料说明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了何种措施,通过集体谈判或其他方式促进开展以工作内容为基础的客观的职务评价。

与雇员和雇主组织的合作。委员会请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劳工关系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与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长之间的职能关系,并阐释这些机构是否曾对任何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问题给予关注。

执行。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与同酬相关的、根据《劳动宣言》第65(2)条控告至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长或者递交到劳工关系委员会所设法院的所有纠纷的数量、类型和处理结果。它还要求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劳动监督事务处和其他主管机构采取了何种方式监督和确保实现《公约》所载的同酬原则。

《第111号公约》:适用范围和在公务人员内部避免歧视。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劳动宣言》既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军事、警务和安全保卫人员,也不适用于法官、检察官以及一些管理职务。关于这个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正在等待批准的《公务员守则草案》载有一项非歧视条款。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材料,说明它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公约》对那些《劳动宣言》没有涵盖的职业的适用性。由于不存在任何在公职人员中禁止歧视的措施,委员会请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它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这一领域不出现歧视,包括征聘阶段在内。鉴于《劳动宣言》第40条规定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长可以作出将《宣言》的覆盖范围拓展至所有的帮佣工人或某一类帮佣工人的决定,委员会要求政府说明这项决定是否已经作出。

就第118/2001号《劳动宣言》第118(7)条而言,委员会要求政府说明,该条款或国家立法体系中任何其他条款是否规定了《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所要求的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注意到政府在声明中说求职者可以根据《劳动宣言》第5条通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工作的做法有助于消除歧视和提供一般及特殊职业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要求政府说明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采用了何种方法确保就业与职业的不歧视和机会平等。它还要求政府明确表示是否打算在相关的国家立法中按照《公约》要求纳入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内容。

另外,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对妇女人权的宪法保护(《宪法》第7(2)条)以及《劳动宣言》第65条所载的禁止歧视和补救措施等内容。委员会要求提供这些条款在实际中的应用情况和所产生的影响的相关材料,包括根据第65(2)条向劳动与社会福利部提出的申诉数量。在这个问题上,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教育部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行动,促进女性参加职业和技术学校开设的培训课程。它请政府提供关于妇女目前在各类教育和培训活动中参与水平的数据资料以及妇女在经济活动,包括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水平的资料。

关于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的其他资料:政府已经提交了关于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委员会将在2005年11月至12月的会议上讨论该报告。

《第98号公约》:帮佣工人的覆盖程度。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政府已声明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并没有任何剥夺帮佣工人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意图,也不排除在即将制定的法规中包含《公约》所载的权利的可能性。委员会表示强烈希望劳动与社会福利部能尽快颁布旨在确保帮佣工人能够根据第87和98号公约行使工会权利的法规。

马里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马里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还批准了第29、87、98、105和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评论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注意到马里的男女之间工资差异很大,并且进入现代私营部门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女性比率低,决策职位上女性比率也低。委员会还注意到2001年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马里男女同酬,并促进劳工组织在马里开展的关于男女同酬以及就业和职业不歧视原则方面的PAMODEC(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项目活动。请马里政府继续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实施上述行动计划所取得的进展;在PAMODEC项目框架内开展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对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影响。

落实情况。根据入学率的统计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基础班中的女孩少于男孩,并且在更高的班级,女孩的数量急剧下降。考虑到男孩和女孩在教育中的不平等是今后劳动力市场不同酬的成因,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为促进女孩接受教育和训练所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取得的成果。

《第111号公约》:宣传国家政策。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新机构,即: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局;在促进妇女、儿童和家庭部内设立的促进妇女、儿童和家庭福利部际委员会;以及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这些新机构开展活动的资料,包括报告、研究或调查摘录,以便委员会能确定在促进落实《公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妇女就业。注意到妇女在有报酬的就业方面人数偏低、在非正规经济和农业方面妇女参与率高以及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偏低,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为解决这些实际不平等问题所采取或计划采取措施的资料。

《第29号公约》:贩运人口。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刑法典》(2001年8月20日第01-079号法)没有对贩运人口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却含有一些条款,可以对犯下这种罪行者进行起诉、审问并判决(第242-244条);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为防止、禁止并处罚贩运人口行为所采取或计划采取措施的全部资料,特别是为处罚意图剥削贩运人口者而提起诉讼的资料。

《第105号公约》:参与发展。在其2003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回顾说,《劳工法典》第L6节无条件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而不包括“关于……参与发展方面的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为公共利益开展的所有工作”的提法与《公约》不一致。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努力确保重新解释《法典》时(很快将重释《法典》)在这一方面与《公约》保持一致,并且政府表示尚未落实《劳工法典》第L6(2)节的规定,也未颁布任何法令或命令对其作出调整;有鉴于此,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使《劳工法典》第L6(2)节的规定与《公约》相协调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

《第182号公约》:2003年委员会审查了政府的第一次报告,并感兴趣地注意到,1997年设立了一个儿童事务部,并于2002年6月5日通过了《儿童保护法》。

有效措施和有时限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针对在农村或城区、淘金点或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儿童群体,开展了一些提高认识和加强机构的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为促进女孩接受教育和训练已开展了各种方案。政府为失业的年轻人开办了职业训练课程,还实施了一个“女童入学”项目;该项目旨在提高女童的入学率,降低留级率和失学率,并提高基础教育第一阶段女教师的数量。此外,“发展教育十年方案”旨在到2010年将小学的入学率提高到95%,并提高学习水平、改善女孩教育、健康和卫生。委员会注意到基础教育第一阶段的总入学率从1996-97年的47%升到了1999-2000年的58%。委员会要求政府继续提供有关这些方案成果的资料。

有特殊风险的儿童。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对移徙女孩的状况特别关切;这些女孩离开农村地区在城区做佣工。根据某些资料,这些女孩平均每天工作16小时,其工资极其低廉或根本没有工资;她们常常被强奸、受到虐待和被迫卖淫。委员会请政府说明如何保护这些适用法律没有覆盖的做佣工的儿童不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多哥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多哥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还批准了第29、87、98、105、138和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提出的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通过集体协定执行原则的情况。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关于使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评估集体协定中所列职位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声明,即《劳工法典》的修正一旦完成,社会合作伙伴很有可能会采取措施对现有的集体协定进行重新谈判。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所采取措施的资料;这些措施旨在鼓励社会合作伙伴在重新谈判以及缔结当前和今后的集体协定(包括职业间集体协定)时避免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偏见,以便男女之间不会有薪酬方面的差异。

与社会合作伙伴的合作。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具体活动方面的资料;国家劳动和社会法规委员会正通过这些活动促进落实同工同酬原则。

落实情况和统计。根据2004年的统计,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只占公职人员的 21.4%,且集中在卫生和教育部委,其次是在经济、农业和提高妇女地位等部委。统计数字进一步表明,妇女在更高的工作类别和决策职位上任职人数仍然不足(在A1一级的工作人员中妇女只占12%,在A2一级妇女只占12.5%)。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为解决职业隔离问题并促进妇女在公共部门获得工资更高、地位更高的工作和管理职位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的声明,即关于男女在公营和私营部门的收入方面没有统计数字;委员会强调需要这种资料,以评估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落实情况。委员会鼓励政府编制这样的统计资料,并要求政府提供关于以下方面的任何现有资料:在公营和私营部门中按照部门、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和职业分列的男女收入水平。

劳动监察局实施情况。关于劳动和劳动法规监察局在实施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方面所碰到的困难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希望开展一项研究,概述劳动视察员在实施原则和评估其训练需要时所碰到的困难。该项研究将为今后这一领域的训练方案奠定基础。

《第111号公约》:性骚扰。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劳工法典》草案第63条禁止因某雇员拒绝雇主、雇主代表或任何其他人对其性骚扰而换取好处而解雇或处罚该雇员。委员会对这一条款表示欢迎,但是注意到第63条没有纳入由于不友好的工作环境而产生的性骚扰问题。委员会希望政府借此机会将这些条款纳入《劳工法典》草案中。委员会还注意到,保护妇女和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计划纳入了性骚扰问题;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有效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方面,实施这些计划所取得的成果。

禁止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劳工法典》草案第3条禁止就业和职业中的所有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草案第62条只禁止在招雇、纪律制裁或解雇方面由于“出身、性别、道德规范、家庭状况、人种、民族或种族、政治观点、工会或协会活动、或宗教信仰”等原因产生的歧视;草案第67条禁止基于《公约》列举的所有理由的解雇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要求政府说明,在招雇和解雇以及纪律制裁之外,例如在工作条件中如何防止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工法典》草案第62、63和67条只适用于长期合同工;委员会要求政府说明,如何防止短期合同工遭受性骚扰以及招雇和解雇中的歧视。当前正在对《劳工法典》进行修订;委员会希望政府借此机会,使其立法与《公约》各项规定完全一致。

性别歧视。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政府的声明,即《家庭法》的新草案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并致力于使国家立法与《公约》各规定相协调。

待遇平等----妇女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委员会注意到了一些统计数字;这些数字突出了在妇女和女孩获得教育和职业训练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感谢政府提供了这些数据;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数据也表明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委员会注意到政府采取了各种行动,以鼓励女孩参加更多的技术训练课程并消除教育中的性别陈旧观念。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⑴在女孩获得各种级别和各种类型的教育方面,这些活动以及任何其他消除妨碍女孩接受教育的实际障碍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⑵ 从技术教育和职业训练区域中心所提供的训练中获益并创办自己企业的妇女人数。

妇女在公营部门中的就业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公营部门中的妇女人数只占21.4%,且集中在卫生和教育部委。在A1一级的工作人员中妇女只占12%,在A2一级妇女只占12.5%,决策职位上妇女任职人数不足,包括妇女人数相对较高的教育部门。委员会注意到,在民间社会和工会的帮助下开展了提高妇女领导地位的各项活动;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活动如何帮助妇女晋升到更高级别的职位,其中也包括教育部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资金,1996-2005年提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尚未得以实施;委员会希望政府今后能分配必要资源以实施这一计划。同时,请政府继续努力,以促进妇女的上向流动,并使妇女能获得公营部门的更多工作。

《第29号公约》:贩运儿童。在其2004年的意见中,委员会主要提出了关于贩运儿童以便对其进行性剥削及强迫劳动(包括做佣工)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回顾说,贩运儿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约》。委员会请政府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打击贩运儿童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措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困难。还请政府说明,是否通过了阻遏贩运儿童的新立法措施,以及是否对犯下这种罪行者提起了诉讼,并说明给予的处罚。

《第138号公约》:做佣工的女孩。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政府提供的关于打击童工现象行动计划的资料,其中包括提高认识方案和能力建设方案;前一方案旨在对剥削做佣工的女孩以及洛美将儿童当作搬运工的做法予以抵制,而后一方案旨在加强工会打击童工现象的能力。关于非正规经济部门雇用不到14岁的儿童做帮佣工人或农业工人的问题以及负责汇报这种情况的劳动视察员懈怠职守的问题,政府指出,在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框架内制订了一个方案,以加强劳动视察员的干预能力;并且,将很快实施该方案。

《第182号公约》:贩运女孩。在其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分析了政府关于《公约》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特别注意到,2003年1月23日,多哥编制了一个初步法案草案,对贩运儿童下了定义。这一草案文本由政府秘书长批准,将提交给司法部、劳工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会议签署,然后由部长会议审批。委员会还注意到,《儿童法》草案已于2002年转交给议会,并根据该草案,于2002年5月25日设立了一个照料被贩运儿童和受害儿童社会融合国家委员会。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0年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关于打击贩运儿童方案的总结报告中所含资料(第13页),有研究表明,多哥儿童被贩运到了加蓬,其间穿越了贝宁和尼日利亚两个国家。委员会注意到,有96%的被贩儿童被遣返,其中有73%的儿童年龄在6至14岁之间,70%是女孩。委员会还注意到,受到查问的儿童中,有76%小学辍学,46%做买卖,31%在农业部门做工。然而,运到布基纳法索或尼日尔的女孩都在小饭馆打杂。委员会注意到,就这一方案而言,社会合作伙伴正编制贩运儿童的数字;委员会还注意到,将建立一个数据库,以提高人们的认识,并促进对这一问题的了解。委员会请政府提供资料,说明打击贩运儿童方案在消除贩运儿童现象以及促进儿童康复和社会融合方面所起的作用。

女孩的教育。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提供的关于免去女孩部分或全部学费以及为提高女孩入学率所实施方案的资料。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根据儿童基金会,39%的学龄女孩当前没有上学或已辍学。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批准了第100号和111号公约,另外,它还批准了第3、29、45、87、89、98、103、105、122、138、142、156和182号公约。

二.近期专家委员会基本上不会发表评论意见,因为除了1991年批准的一项公约外,几乎没有收到涉及任何相关公约的报告。委员会对已收到的报告还未发表任何具体评论。

泰国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泰国批准了第100号公约,以及第29、105、122、138和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有关条款发表评论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同值工作。委员会在其2002年的直接请求中指出,1998年《劳动保护法》确保相同性质、质量和数量的工作领取同等工资。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规定,同类工作和所有同值工作均应享有同等报酬。因此,它鼓励泰国政府考虑修改《劳动保护法》第53条,以充分体现《公约》的这项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动保护法》只为私营部门的工人提供保护。因此,委员会请泰国政府说明,它如何确保对公共部门雇员适用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

工资的确定。委员会注意到,1995年《薪金和职务津贴法》设立全国补助金委员会,负责为各类公共部门雇员制订有关工资问题的建议。根据这一职责,该委员会应用了有关的工资确定标准,如生活费、私营部门补偿,以及“同类或不同类服务部门各级官员收入上的差异”等。委员会请泰国政府说明,全国补助金委员会是如何按《公约》原则制定工资问题建议的,并提供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表明《工资和职务津贴法》附表所列示的各个职等男女雇员人数。

与雇主和工人组织的合作。委员会还注意到了泰国全国劳工大会的说明,内容是,《公约》适用情况不详是因为政府没有提供信息。念及各国有义务确保相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为落实同酬原则进行合作,委员会请泰国政府说明确保这类合作的办法,包括使有关组织了解《公约》适用情况的措施。

执行。最后,委员会从泰国全国劳工大会的声明中注意到,由于缺少劳动监察员,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没有充分得到执行,而且违背最低工资规则的现象继续存在,特别是在小企业部门。对此,委员会请泰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劳工保护和福利部有效执行同酬条例和《公约》规定。

《有关第100号公约的附加资料》:泰国政府于2004年提交了一项报告,委员会将在其2005年11月-12月的会议上进行审议。

《第29号公约》:贩卖妇女和女孩。在其2003年的观察意见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泰国政府为通过有关立法和确立全国统一政策框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解决卖淫及贩卖妇女和女孩的问题。

在其早些时候的评论中,委员会请求提供有关1996年《防止和惩治卖淫法》适用情况的资料。在这方面,它感兴趣地注意到了根据该法建立的福利保护和职业发展中心开展活动的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了《有关机构审理贩卖人口伤害妇女儿童案件做法共同准则谅解备忘录,B.E. 2542(1999年)》。根据该备忘录,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正在与其他有关机构协作,共同救助被贩卖的妇女,在护送她们返回家乡之前为她们提供临时庇护所,并实施使这些妇女重新融入社会的复原方案。但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采取了上述举措,目前贩卖妇女儿童的活动依然有增无减。另外,由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将泰国作为贩卖妇女和儿童从中牟取暴利的场所,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委员会请泰国政府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上述备忘录的实际适用情况,并还提供资料,介绍1997年《关于防止并制止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措施》实际适用情况。

在其观察意见中,委员会还有兴趣地注意到了泰国政府就教育部实施预防方案情况提供的详细资料。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如下资料:(1)Se-Ma Life 发展项目执行进展情况。该项目是由教育部发起的,目的在于防止泰国北部五个府贫困家庭的高危女孩涉足商业色情行业,并通过为奖学金批款,使许多女孩都能得到帮助(1994-2001年得到这类帮助的女孩人数为59 895名);(2)泰国政府的说明,涉及与公共卫生部(护理研究)和儿童基金会(边研究边实行)合作实施的其他预防方案,以及基础教育方案;和(3)社会发展部为增加青年妇女的就业机会,使其能够独立生活和避免遭到贩卖威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泰国政府继续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并采取有效行动执行上述方案和措施。

《第122号公约》:妇女的就业和职业培训。在其2002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该办事处在国家当局的支助下,对泰国职业技能发展培训所涉及的性别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审查了七个府提供的技术发展方案。另一项有关泰国两性平等和体面工作的研究,是在劳工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区域技术援助联合项目下筹备进行的。这项研究表明,泰国妇女在劳动市场处于不利地位。除了职业教育外,妇女和男子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基本相同,不过,大学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职业培训依然集中在就业和晋升机会有限的传统领域,这使妇女就业更加艰难。委员会请泰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已采取行动,积极支持妇女、农村居民和其他处境不利的群体就业,并帮助他们达到受雇条件。

另外,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泰国政府经与农村部门代表磋商,设立了由村民代表管理的乡村基金。关于非正规部门,家庭佣工行政司照顾到家庭佣工的利益,开办了一个出售家庭佣工用品商店。委员会请泰国政府在就业政策上继续与农村和非正规部门工人进行磋商,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让那些与村民和家庭佣工密切合作的组织代表参加这类磋商。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委内瑞拉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以及第3、29、87、98、105、122、138和156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将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有关条款发表的评论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工资差距和统计数据。在2004年的一项直接请求中,委员会继续讨论如何通过政策和改革,为妇女担任责任更加重大的职务提供便利,并协助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但认为这些数据没有提及男女工人的各种职业类别。委员会再次请求该国政府根据其1998年的一般性观察意见,提供按性别分类的统计资料,列明在公营和私营部门各种职业类别中男女雇员的收入和人数。

客观地进行工作考核。委员会忆及,《公约》第3条中关于客观地进行工作考核的提法不同于雇员业绩评估概念,并指出对工作进行客观评估需要采取某种方法,客观地计量和比较所做工作的相关价值。委员会希望该国政府采取措施促进这种评价,并请它不断让委员会了解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第111号公约》:性骚扰。在2004年的一项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对妇女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法》第19条将性骚扰视为一种应受监禁惩处的犯罪行为。另外,如果任何个人、雇主或各级管理机构明知已发生此类案件,却不采取补救行动,也不对此加以防范,则是一种应受罚款惩处的犯罪行为。

实际适用——国家平等政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向办事处提供的最新数据,1998年该国妇女只占劳动力人口的35.35%。委员会再次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妇女直接获得就业机会、职业指导和特定职业,以期在就业和职业上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介绍国家妇女研究所为促进在就业和职业上实现机会和待遇平等所开展的活动,并说明是否已根据1999年10月25日通过的为妇女提供平等机会法第54条采取措施,确保非正规部门的女工和提供个人服务的妇女充分行使有关权利。

执行。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向捍卫妇女权利国家律师进行任何投诉的情况,以及所采取的补救行动和调解措施。

《第156号公约》:最新的评论意见是委员会1999年发表的。2006年将请该国政府提交有关本公约的报告。在此期间,需要考虑委员会在其1999年直接请求中所注意到的如下态势和问题:

法律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基本劳工法》执行条例第123条规定,“雇主必须根据《基本劳工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所有条件相同的基础上,优先雇用任何希望获得就业机会且负有家庭责任的人”。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所援引的条款正文提到了负有家庭责任的工人,这与《基本劳工法》第29条有所不同,该条规定不分男女优先考虑户主。委员会想知道该国政府是否已计划修改《基本劳工法》第29条,因为不折不扣地适用这一条会导致歧视那些负有家庭责任,但不是户主的劳动妇女。委员会忆及,《公约》的目的是确保不以男女工人的家庭责任为由,对例如负有家庭责任,但不是户主的工人或没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实行歧视,或改头换面实行歧视。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所援引的两项条款实际适用情况。

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已根据《公约》第4条(b)款,采取措施改进就业条件和社会保障。例如,委员会想知道,该国政府为落实1981年《关于负有家庭责任工人的建议》(第165号)第23条(1)和(2)采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包括工人因受扶养子女生病或直系亲属另一名成员需要其照顾或支助需要请假的问题。

儿童保育设施。委员会注意到,《条例》第123条规定,《基本劳工法》第391条所涉雇主须确保为那些现金月薪酬不超过5种最低工资等值且有5岁以下子女的工人提供工作日托儿服务。委员会要求提供实际适用此项措施的资料。这类资料可包括能享受上述服务的工人百分比,或根据该条例得到照管的儿童比例,以及将未获得这种服务的工人百分比包括在内所遇到的困难。另外,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负有家庭责任且子女年龄在5岁以上的工人提供儿童保育服务的情况。

《第3号公约》:产假补助金。在2003年的观察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该国通过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法》。委员会提到了多年来它就该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所发表的评论意见,并注意到,新法第4条为生活在本土的所有委内瑞拉国民以及在该国合法居住的外国国民提供社会保障。不过,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为实施新《组织法》所确定的过渡期(《组织法》第130条)结束之前,《社会保险法》始终适用,但许多地区还未列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及的是,该国需要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全国实际推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产假补助金、医疗津贴和现金补助等福利,以确保《公约》适用范围内受雇于公营或私营工商企业的所有女工都能受益于本文书所提供的保护。

实际适用。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提供统计资料,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哪些地区,以及哪些人仍未获得产假补助金。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如下统计资料,在所有受雇于公营和私营工商企业的女工中,有多少被列入正式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最后,委员会要求提供详细资料,说明2002年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法》实际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