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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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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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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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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基纳法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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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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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亚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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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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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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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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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劳工组织的许多公约都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迄今为止通过的185项公约中,本报告提供的资料主要涉及以下公约:

·《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该公约已经得到161个成员国的批 准

·《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该公约已经得到160个成员国的批准

·《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公约,1981年(第156号)》,该公约已经得到36个成员国的批准

在适当的情况下,还会涉及有关妇女就业问题的其他一些公约,其中包括:

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05号)》

童工

·《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第182号)》

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第87号)》

·《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公约,1949年(第98号)》

就业政策

·《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第122号)》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1975年(第142号)》

保护产妇

·《保护产妇公约,1919年(第3号)》

·《保护产妇公约(修订),1952年(第103号)》

·《保护产妇公约,2000年(第183号)》

夜间工作

·《夜间工作(妇女)公约(修订),1948年(第89号)》[及议定书]

·《夜间工作公约,1990年(第171号)》

地下作业

·《地下作业公约,1935年(第45号)》

非全时工

·《非全时工公约,1994年(第175号)》

家庭工作

·《家庭工作公约,1996年(第177号)》

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情况由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是由世界各国的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本报告第二部分中提交的资料包括该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直接请求。意见为在该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所发表的评论——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印发——并且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直接请求(用英文和法文印发,在西班牙语国家还用西班牙文印发)尚未编制成册,但是已经公布。稍后在劳工组织监督活动的数据库——劳工组织劳工标准数据库——发表。

二.有关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贝宁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贝宁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贝宁还批准了第29、87、98、105、138和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各监督机关提出的意见。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有关的事项将提出的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2003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提到贝宁政府先前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其中表明妇女在公共服务部门任职的人数很少,提请该国政府注意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情况是造成男女薪酬差别的一个根本原因。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或考虑采取何种措施,增加妇女在公共服务部门,特别是在其任职人数不足的较高级职类的任职人数。委员会还注意到已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就业人数,例如在某些职务空缺通知中声明将优先考虑女性申请人;建立有利于自营职业妇女和女企业家的法律框架;并协助妇女参与非正规经济活动。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继续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增进妇女参与各种私营部门活动的机会。

《第111号公约》:在2003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就其2002年关于《第111号公约》的一般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指出没有任何法律案文给职业场所雇主的性骚扰下定义,但是刑法草案第360条规定,“任何人,如以滥用职权命令、威胁、限制和施加强大压力的方式骚扰他人以取得与性有关的利益,应处以两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非洲法郎的罚金”。委员会还指出,贝宁政府表示非洲商业法统一组织劳动法草案将会对性骚扰作出规定,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通过刑法草案和非洲商业法统一组织劳动法草案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过去委员会曾提请贝宁政府注意公约第2条所规定的义务,即宣布和推行国家政策促进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机会和待遇。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国政府的报告表示,在这方面没有取得什么进展,没有制定或通过任何有关政策或措施。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内详细说明采取了何种行动,根据公约第2条的含意制定有关政策。

委员会还注意到,贝宁政府表示,第12条根据男女特定的局限将某些职务保留给男子或妇女,目前尚未根据该条拟订有关国家长期雇员特殊服务条件的案文。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内表明该项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一俟通过有关案文即向委员会提供该案文的副本。

委员会注意到贝宁政府的报告没有详细说明实际上采取了何种措施,鼓励在公私营部门就业和职业方面切实促进平等机会和待遇,要求该国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内就下列各方面提供充分的资料:(a) 男女从事公共部门各种职业和各职等工作的情况;(b) 采取了何种措施改善妇女参与培训和技术发展活动、就业以及从事妇女参与人数较少的公私营部门某些职业和某几类活动的情况。

《第182号公约》补充资料:贝宁政府提出了关于(2001年批准的)该公约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在2004年11月至12月的会议上审查了该报告。委员会在今年的直接请求中主要是提出了有关贩运儿童和雇用包括女童在内的儿童从事家务工作的问题。在这方面,它特别注意到贝宁政府在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关于成称为“vidomégons”的年轻女佣处境的报告中(1997年7月4日,CRC/C/3/Add.52,第216-219段)内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确定家庭工一般工作条件的1998年4月14日第26号命令没有对18岁以下的工人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是涉及长期持续为个人帮佣者的情况。对于从事每周20小时以下短期工作的间歇性工人,1998年4月14日的命令没有作出规定,仅由当事人的合同予以规定(命令第1条)。委员会从联合国提供的资料注意到,举办了两次区域讨论会,讨论雇少女为女佣的问题,它要求该国政府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包括“vidomégons”在内的18岁以下的帮佣童工不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危害其安全或不符合道德原则的工作。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贝宁政府表示,它开展了反对最恶劣形式童工,包括女童工的大型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规定向女孩提供免费义务初级教育。它注意到,制订了指导和训练女孩和少女并向其伸出援手的方案,保护青年工作队拦截了1 350名被贩运儿童,其中85%为女童,并为后者采取了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措施。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对于消除最恶劣形式女童工现象所起的作用。

布基纳法索

对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布基纳法索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它还批准了第3、29、87、98、105、138和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各相关机构提出的意见。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有关的事项将提出的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委员会在其2003年的直接请求中指出,布基纳法索政府申明,《劳动法》(第11/92号法)第104条规定,“所有工人,只要工作条件、专业资格和产出相同,及不论其出身、性别、年龄或地位如何,均应领取同等的薪金”,该项规定仍然有效。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该公约规定了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它认为第104条目前的提法并没有充分反映公约的原则。该公约还涉及资格不同的男女在不同条件下从事同值工作的情况。委员会表示希望该国政府考虑修订第104条,使其充分符合公约的规定。

委员会还鼓励该国政府作出一切努力,收集有关男女薪资数的资料,提供给委员会。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改善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情况、提高妇女教育和技术水平并扩大妇女的职业选择,凡此种种都应可改善公约的执行工作。

《第111号公约》:委员会在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提到其2002年关于该公约的一般性意见,并指出《劳动法》草案第34段中性骚扰的定义仅涉及交换性质的骚扰。它要求该国政府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何种措施,纳入定义内有关“不利环境”骚扰的概念。委员会希望《劳动法》草案迅速获得通过,并希望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该项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

关于男女平等待遇,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详细说明如何实际执行1998年4月28日的法令,确保男女毫无差别地享有在公共部门就业的同等机会。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提高妇女教育水平,说明为促使妇女参加职业训练和进大学并晋升妇女担任管理职务所采取的措施的成果,并报告制订法律草案促进农村地区妇女发展的进展情况。它还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2002年所设)提高妇女地位部开展了何种活动促进公约的原则。

关于保护妇女措施,委员会指出,《劳动法》草案第107条规定,不得使妇女从事公认其体力不能胜任的工作,应指派妇女从事适当的工作。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应终止合同并付给妇女解职金。委员会回顾,1985年关于男女工人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决议通过后,人们质疑基于对妇女能力及其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陈规定型的观念的保护妇女具体措施。认为这种措施可能没有必要地违反机会和待遇平等原则。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第107条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3号公约》:委员会在其2003年的直接请求中指出,该国政府明确计划在审查《劳动法》时考虑到委员会有关《劳动法》第84和第85条的意见,该法目前的提法如公约第3条(a)款所规定,不再禁止在妇女分娩后6周内予以雇用。委员会指出,强制性的产后假期是公约所保证的一种保护妇女的基本措施,它希望该国政府能够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国内法在这一点上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第29号公约》:委员会在其2002年的意见中指出,许多妇女和儿童受贩运者剥削从事劳役。这种贩运的目的是要使其从事农业劳动、当佣工、卖淫和行乞来进行剥削。2000年3月就业、劳工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布基纳法索既是始发国、也是接收国和过境国,其中还提到对儿童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剥削。从布基纳法索贩运到外国的儿童多从事农业劳动,有时还被迫卖淫。布基纳法索境内的中间人将儿童运交科特迪瓦境内的中间人(关于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次区域项目的简要报告(IPEC/ILO,2001年):“消除西部和中部非洲贩运儿童充当童工进行剥削的现象”)。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一个儿童权利全国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尊重儿童权利情况的全国委员会。它还注意到,就业和劳工部和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在共同进行一项关于布基纳法索境内贩运儿童问题的研究。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消除贩运人口现象并切实保护其不被迫从事劳役。

《第138号公约》:委员会在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提到其先前关于儿童家务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劳动法》的范围似乎没有包括在雇佣关系之外所进行的工作(第1条)。但是2001年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布基纳法索国家方案活动报告中说,多数童工都从事农业和畜牧业劳动,其中最易受伤害的群体是非正规部门当淘金学徒的儿童,在女童中特别是当帮佣工人、售货员和学徒的女童。委员会曾要求该国政府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何种措施,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包括雇用关系以外所从事的工作和非正规部门工作。委员会这一次注意到,包括新《劳动法》在内的可适用案文也适用于非正规部门当学徒、帮佣工人和售货员的工人,条件是当事人向劳动监督事务处提出申诉。委员会注意到,除了没有提出申诉的淘金童工的情况外,也会考虑到上述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政府表示,第77-311号法律及其修正案涉及帮佣工人等家庭工。它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该案文的副本,以及有关准许从事自营职业(例如儿童从事糊口工作)的最低年龄的规定的副本。

《第182号公约》:应当指出的是,布基纳法索参加了ILO/IPEC消除西部和中部非洲贩运儿童充当童工进行剥削现象的方案,该方案有9个国家参加。某些行动方案在消除童工现象国家方案的框架内实施,例如瓦加杜古“支持和援助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少女”方案;巴泽加、布尔基恩德、乌布里滕加和卡焦戈等省的“农村地区少女社会教育行动”;以及瓦加杜古防止女童从事家务工作和提供有关训练的措施。2004年6月关于布基纳法索教育发展的国家报告(第1.2.2段)中说,基础教育方面的奖励办法,例如由国家支付学费的办法,旨在鼓励女童就学。

委员会在其2004年的会议上分析了该国政府关于(2001年批准的)该公约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提出了有关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儿童现象的一般性问题,并表示注意到该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及其他措施。其中包括拟定禁止贩运儿童和有关参加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红卡方案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详细情况见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委员会在其直接请求中表示注意到在消除童工现象国家方案框架内所实施的某些行动方案,例如瓦加杜古的“支持和协助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少女”方案;巴泽加、布尔基恩德、乌布里滕加和卡焦戈等省“农村地区少女社会教育社会教育行动”方案;以及瓦加杜古防止女童从事家务工作和提供这方面训练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2004年6月关于布基纳法索教育发展情况的国家报告(第1.2.2段)中说,促使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奖励办法,例如由国家支付学费的办法旨在鼓励女童就学。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上述措施在保护女童、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现象方面所起作用。

冈比亚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冈比亚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冈比亚还批准了第29、87、98、105、138和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各监督机关提出的意见。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有关的事项将提出的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政府提出了关于这项公约(在2000年批准)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在2004年分析了该报告。委员会在其直接请求中指出,《劳动法》第3节下的报酬定义部分地采用公约的定义,但是没有提到间接报酬的要素。委员会注意到正在重新起草《劳动法》,它希望重新起草的《劳动法》将列入报酬的全面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现金或实物的红利和津贴的支付。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未列入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虽然冈比亚政府报告说,一般而言男女享有同工同酬,但无论如何这比公约规定的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的概念狭窄,政府还说,同一职业的妇女得到的报酬与男同事的不同,由于例如她们缺乏外地经验。委员会希望新的劳动法清楚地列出男女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并且能在尽量广泛的基础上比较报酬,以避免对妇女的工作和报酬等级低估价值。

关于职务评价,委员会注意到在《劳动法》第64(1)节下,劳工咨询局可以订正由任何联合工业理事会采用的确认的行业和职务分类和职务说明。委员会回顾,公约第3(1)条规定,应采取措施,以促进在将履行的工作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估职务,这种行动将协助执行公约。还有,男女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的观念必然意味着采用某种技术,以便衡量和客观地比较所履行的工作的相对价值。委员会因此想知道劳动咨询局在本节下采取了什么行动,特别是它或联合工业理事会是否采取了措施,以便客观地比较所履行的工作的价值。

《第111号公约》:政府提出了关于这项公约(在2000年批准)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在2004年分析了该报告。委员会在其直接请求中指出,宪法第28节规定“妇女应享有与男子一样的待遇,包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方面的机会平等”。目前在修订的《劳动法》目前未列入关于歧视的规定,未提及歧视的理由,而且将帮佣工人排除在其适用范围外。委员会敦促冈比亚政府确保新的劳动法包括歧视的全部定义,以补充宪法中的规定,确认公约中的所有理由,以及消除在机会平等和就业待遇方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关于必须通过一项国家政策以促进平等,委员会注意到已有新的2003年至2008年国家就业政策,但是不清楚这个政策是否促进就业方面的平等。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有需要“使全国敏化和执行”平等原则。委员会提醒冈比亚政府,公约规定它宣布将以适合本国情况的方法执行旨在促进机会和待遇的平等的国家政策。它要求冈比亚政府提供更多关于国家就业政策是否促进平等的资料,如果该政策未促进平等,则何时以及将以何种方式拟订并宣布此一政策。

关于获得职业训练的机会,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声明,即在职业训练、就业和职业方面没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政治意见的歧视,虽然实际上社会标准支配男子和妇女接受不同的技能训练。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资料以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减少这种导致职业区隔的间接形式的歧视,以及采取了什么行动以鼓励男子和妇女从事非传统的职业。它还注意到虽然向女孩提供免费教育,以鼓励父母送女孩上学,但是女孩的教育在农村地区仍然是次要的。委员会回顾,只要完成在一般教育标题下的若干课程才能获得某种就业机会的规定存在,则在执行公约方面不应忽视与其有关的问题(见1988年一般调查,第78段)。委员会要求冈比亚政府继续通知它关于冈比亚在改进人人享有教育和职业训练的机会方面的进展。

《第87号公约》:委员会根据政府的第一次报告在2003年提出的直接要求中注意到1990年第12号劳动法第2节(2)(c)和(d)将帮佣工人排除在其范围外。委员会认为公约的范围没有将家务人员除外,因此其中提供的关于成立和加入职业组织的权利的保障应涵盖家务人员。委员会要求政府指出那些保障佣仆成立和加入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的条款。

圭亚那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圭亚那已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它还批准了第29、45、87、98、105、138、142、175和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各监督机关提出的意见。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有关的事项将提出的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委员会在其2003年的直接要求中要求更多主要关于实际应用问题的资料。这包括关于下列的资料:(a) 1990年第19号平等权利法第2(3)节提议的修正案;(b) 与男女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有关的现有统计数据包括政府雇员的薪金表;(c) 为了促进和监督1997年的《第26号预防歧视法》的实施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劳动监察员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用于此种视察的方法;(d) 在促进了解和实施公约和关于平等的有关法律方面社会伙伴起的具体作用。

《第111号公约》:委员会在其2003年的直接要求中注意到在圭亚那法律禁止性骚扰,要求圭亚那政府在下一年的报告中提供与执行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有关的资料,包括任何司法裁决。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关于妇女在寻求就业歧视的司法补救办法方面面临的困难的回答,要求政府提供更多详细资料,说明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的控诉程序的效力。

此外,委员会从2000年至2004年圭亚那国家妇女行动计划注意到打算实现的各种目标诸如促进妇女的领导能力、教育和职业训练。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过去三年在执行该计划方面已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以及说明为了促进了解男子和妇女都能有机会获得所有工作的重要性已进行的任何敏化运动或促进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政府注意女孩高程度的教育成就,并且希望政府能报告如何将这种成就转移到劳动市场。委员会进一步要求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通过2001年的第6号法案以成立宪法委员会包括妇女和两性平等委员会方面的进展。

《第175号公约》:委员会在其2003年的直接要求中注意到在国家法律或条例中没有确定“非全时工人”一词的定义。委员会也注意到政府表示没有具体的一般工作时数,低于这个时数就被认为是非全时工人的规定。委员会要求政府表示已采取或打算采取什么措施,以便确定“非全时工人”一词的定义,这样做可以不顾在一年的不同期间、职业的分支、地理区或工人的年龄组全时工人的正常工作时数可能的变化,以作为向从事此种工作的人提供有意义的保护必要的先决条件。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表示所有女工享有13周产假,如果已缴了缴款。它也注意到政府说,在病假方面,国家保险计划涵盖所有工人。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在产妇保护的所有方面对非全时女工的保护,除了产假,诸如现金和医疗福利、转到适当的工作、收入维持和防止解雇。此外,似乎每周最低收入的起始数或就业性质是临时的或辅助的,都是国家保险计划不涵盖的理由,也适用于产假补助金和病假补助金方面。委员会因此要求政府提供在这方面的补充资料。委员会也注意到国家保险计划未规定起始数,因此其涵盖范围未排除任何工人。但是,委员会了解现行社会保障法规排除其收入低于每周特定数额的工人以及那些从事临时的和辅助的就业的人。委员会要求政府澄清国家法律和惯例在这方面的立场,并且估计可能受到上述的排除影响的非全时工人的百分比。

《第182号公约》:委员会在2004年分析了政府关于公约(在2001年批准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在其对政府的直接要求中注意到,根据《刑法罪行法》第84、85和89节,对诱拐和强力诱拐任何18岁以下的妇女或未婚女孩供结婚或非法性交规定了处罚。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罪行法》第73节规定任何人勾引或企图勾引21岁以下妇女离开圭亚那或其住所以便在圭亚那境内或境外卖淫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规定只涵盖为了性剥削贩卖妇女或女孩,要求政府表示已采取或打算采取什么措施以禁止为了劳动剥削而贩卖和贩运18岁以下妇女。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刑法犯罪法》下与妇女和女孩的卖淫有关的条款。它特别注意到根据《刑法犯罪法》第73节,任何人:(a) 勾引或企图勾引21岁以下的妇女在圭亚那境内或境外同另一个人有非法的肉体关系;或(b) 勾引或企图勾引任何妇女在圭亚那境内或境外成为普通妓女;或(c) 勾引或企图勾引任何妇女离开圭亚那,以便使她成为在别地方的妓院的妓女;或(d) 勾引或企图勾引任何妇女离开她在圭亚那常住的地方,以便为了卖淫,使她成为在圭亚那境内或境外妓院的妓女,都犯了不端行为的罪。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犯罪法》第72节处罚下列的人:(a) 利用威胁或恐吓,勾引任何妇女在圭亚那境内或境外有非法的肉体关系;(b) 利用欺诈手段勾引不是普通妓女的任何妇女在圭亚那境内或境外有非法的肉体关系;或(c) 对任何妇女施以药物,以便任何人能同她有非法的肉体关系。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犯罪法》第86节规定任何人违背妇女的意愿将她拘留在某处房地或妓院里,用意是同她有非法的肉体关系或使另一人同她有非法的肉体关系,就犯下不端行为罪,应受处罚。此外,根据《即决裁判管辖权法》第165节,任何人,只要经营、管理、协助管理妓院,或房客、租用人、居住人、出租人或房东或负责管理房地的人,故意地准许此种房地或其一部分被当作妓院使用,应处以罚款和监禁。

爱尔兰

对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爱尔兰已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另外,它还批准了第29、87、98、105、122、138、142、177和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各监督机关提出的意见。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有关的事项将提出的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其2003年的直接要求中,关于在公约第3条的意义内客观评估职务,委员会关心地注意到1998年的《就业平等法》第7(1)(c)节授权展开正式的职务比较,如2002年1月至2003年4月发表的平等调查局长办公室(ODEI)的决定所显示的。在这些案件的每一个,平等干事根据“技巧、身体或心理的要求、责任和工作条件”展开工作视察和不同职务的比较,以确定在该法的意义内在指控者和其比较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同的工作”,调查发现指控者都没有履行同等价值的工作。

《第111号公约》:在其2003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法律之前平等并非意味着国家在法规中可以不适当考虑能力、身体、心理、社会职能的差别,并且确认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特别价值,而且国家要采取行动以确保妇女不会因经济需要被迫就业“而忽视其在家庭中的职务”。委员会要求政府考虑审查这些规定,以便尽量减少或消除在它们和促进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男女机会平等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98年的《平等就业法》,如果某个职位涉及在国外的职务,属于该性别、种族或宗教的人无法在那里适当地履行其法律或风俗,该职位将被理解为属于某个性别、种族或宗教(情形可能这样)为一种职业资格。关切在其他管辖权潜在的歧视性待遇可能不经意地影响爱尔兰的就业惯例,委员会要求政府叙述实际上如何实行这些规定。

委员会注意到新取名的平等当局(当局)的权力扩大了以及创立了ODEI和人权委员会。它还注意到这些法定机构(特别是当局和ODEI)从事一大系列建设性的和增进知识的活动,这些活动专门针对打击就业方面的歧视和促进平等就业机会。那些活动包括拟订和执行关于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其他骚扰的业务守则,为了收集按公约所有禁止歧视的理由分裂的就业数据,当局的研究和游说,以及进行平等审查。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目前的立法准许在若干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以消除现行就业不平等特别是为了妇女,以及为歧视的受害人提供培训或工作经验。它要求政府提供进一步详情,说明在考虑哪种行动和方案以及已经拟订或计划拟订此种行动的进一步资料。

《第122号公约》:在其2003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已执行一系列政策和立法工具,以达到增加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率的目标。最近立法的发展诸如扩大产假和实行2001年的《看护者的假法》和2001年的《非全时工人法》,都是为了便利在就业方面留住妇女和提升妇女。此外,政府在儿童保育投资方面在2000年至2006年国家发展计划下已拨出437百万欧元,这笔款项已支助了另外12 200间儿童保育所。委员会注意到,近几年妇女就业相对的有力成长一直是在迅速增长的情况中维持劳动力供应的重要特色。

《第182号公约》:委员会在2004年分析了政府关于公约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报告(在1999年批准)。委员会在其直接的要求中注意到已通过立法以防止、打击和处罚儿童的贩运、卖淫和出售(1998年的《贩运儿童和色情制品法》)和非法移民(2000年的《贩运法》、1993年的《刑法(性犯罪)》)。关于有关条款的更多细节,请看2004年的直接要求的全文。

以色列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各相关公约中,以色列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以色列还批准了第29、第87、第98、第105、第122、第138和第14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各监督机关提出的意见。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提出的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专家委员会指出,用于以色列政府未按时提交报告,因此委员会只能重复先前在2003年提出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为推动妇女参与公共部门采取的两项措施:拟定一份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详细报告,把妇女地位问题并入所有教育活动中。根据以色列政府的说明,提高妇女地位股负责编写详细报告,每年提交给以色列议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委员会请以色列政府提供上述详细报告,并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各项教育活动采用的教材。

关于为各政府部门任命妇女规定具体目标,委员会感兴趣的注意到对《妇女平等权利法案》、《公务员法》(任命)的修正案。经过修订的《妇女平等权利法案》规定公共机构各级任命妇女时需执行平等权利行动原则。同样,《公务员法》要求政府各部门促进增加妇女代表人数,留出或优先考虑合格称职的女性候选人。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已针对以色列政府的决定起草了一个提议,规定特定级别和职位中妇女人数必须达到的百分比。委员会指出,采取平等权利行动措施,必将缩小男女收入差距。已请以色列政府提供资料,就平等权利行动对适用《公约》的成果进行评估。

《第111号公约》:在2004年的直接请求中,专家委员会指出,由于以色列政府未按时提交报告,故委员会只能重复2003年的意见。专家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男劳动力(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减少,以及以色列妇女进入劳动力大军人数成倍增长的大趋势。委员会还注意到,阿拉伯裔以色列妇女进入劳动力的情况没有多大变化,只是从1995年的13.5%增加为1999年的13.4%。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政府采取专门措施,努力为极端正统的以色列妇女和阿拉伯妇女扩大就业机会。委员会请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包括毕业生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数字、后续培训、以及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提高阿拉伯裔以色列妇女和极端正统的以色列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状况的资料。

委员会还注意到公务员专员提交一份在公务员系统中提高妇女在各级岗位就业机会的多年计划。委员会请以色列政府继续提供资料,说明为提高妇女平等地位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防止性骚扰法案》(涉及相当的补偿和充满敌意的工作环境),包括在公务员系统内分发资料和培训所采取措施的情况,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以色列国诉Amos Bruchin和Eliezer Zarzur诉公务员专员案件的判决。委员会注意到,自1998年通过该法案以来,提高妇女地位和使妇女融入公务员系统部收到了大量性骚扰投诉,该部指出法案正在实施中。委员会请以色列政府继续提供有关《法案》影响作用方面的资料。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非劳工组织成员

黎巴嫩

对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各相关公约中,黎巴嫩已经批准了第100和第111号公约。黎巴嫩还批准了第29、第45、第89、第98、第105、第122、第138、第142和第18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各监督机关的意见。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提出的意见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2003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感兴趣的注意到在2000年5月26日通过了第207号法案,对《劳工法典》第26款进行修订,禁止男女薪酬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还指出,《劳工法典》草案列有很多条款,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委员会希望《劳工法典》草案尽快通过,并请委员会提供一份修订文本。

委员会指出,女工应与男工一样享有家属津贴,条件是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没有领取同样的福利,而且经基金“社会调查”认定,她的孩子与她共同生活,并由她支付一切费用。委员会欢迎为女工提供这些福利,表示希望修订法律,使男女公平享有家属津贴,而不是认定这些福利只能支付给父亲,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母亲证明独自抚养孩子时才支付给母亲。在父母双方都可享受这种津贴并抚养孩子时,应由夫妇自己决定由谁领取家属津贴。

至于客观评估私营部门就业机会的措施问题,委员会指出,目前没有对私营部门进行客观的就业评估,只有几个大型企业除外。委员会指出,职务评价是一种方法,通过分析工作的内容,对这些工作的价值按级评级,通常是为了确定薪金级别。委员会对评价工作而不是工人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提到确保男女享有同样薪酬的职务分类制在私营部门中不存在,黎巴嫩政府请求在这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委员会希望黎巴嫩政府能够竭尽全力寻求和取得这种援助,并与工人和雇主组织代表协商,着手采取行动,鼓励对私营部门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估。

《第111号公约》:在2002年的直接请求中,委员会指出,《劳工法典》草案禁止以《公约》第一(1)(a)条所列理由对就业和职业进行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已成立了三方委员会,负责修订法典草案,该委员会在起草对妇女上夜班限制较少的条款时应考虑到《1990年(妇女)夜班工作公约议定书》。委员会请黎巴嫩政府参考1985年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和同等待遇公约。

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人数从1997年的27.8%增加为2000年的35.4%。委员会还注意到黎巴嫩政府的声明,其中提到在某些领域中,“由于某种心态”,常常会优先考虑男人而不是妇女。此外,国家就业局保证无歧视地对妇女和男人进行培训。委员会请黎巴嫩政府考虑采取肯定行动方案的可能性,目的是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法律禁止歧视不足以消除歧视或真正实现平等。因此,还请黎巴嫩政府说明准备或已采取措施的情况资料。

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政府报告中提到,女工与男工享有同样的家属津贴,但条件是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没有这种福利,而且经基金“社会调查”认定孩子与她生活并由她支付一切费用。委员会还注意到正在拟定一项新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享受医疗保健福利,特别是在分娩期间,由妇女和她负责的家庭成员负责。尽管如此,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政府没有对以前的意见作出答复,委员会不得不重申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和儿童为领取家属津贴必须符合“附属条件”的含义。委员会希望新法律能保证男女平等享有尊严,保证男女平等领取就业家属津贴和福利。最后,为了最大限度地遵守本《公约》,委员会希望重申最初提出的建议,为了避免对同一个家庭重复支付家属津贴,也许应当让能够享受这种福利的夫妇自己选择谁来领取,而不是从一开始就规定由父亲领取,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只有在妇女说明独自抚养孩子时才能领取。

关于第111号公约的其他资料:黎巴嫩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将由委员会在2005年11月至12月期间予以审议。

有人指出,《劳工法典》草案第75款规定了性骚扰的定义,“如果雇主或他/她的代表对工人或其家人有不道德行为、如果雇主或他/她的代表对工人实施暴力,则工人在任期结束之前可以不需通知辞去工作”,这项规定不足以保护工人免受性骚扰。

黎巴嫩政府的上一份报告还提到劳工部长2003年7月17日第70/1号决定,其中规定外籍帮佣工人就业机构必须保护这些帮佣工人的权利,防止他们受到剥削,或利用司法手段或撤消他们的执照,要求为两性雇佣工人和任何其他外籍劳工购买保险。

《第29号公约》:在2003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提到2001年11月27日世界劳工联合会(世劳)的一份来文。其中世界劳工联合会提到非法剥削移徙工人、特别是雇佣工人的案件,包括不支付工资、体罚、性虐待和强行监禁。世界劳工联合会指控,自1990年代初开始,大批非洲和亚洲妇女涌入黎巴嫩,除了受雇于私人家庭,这种就业条件和妇女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极易受到剥削和虐待,其中大部分沦为“合同奴隶”。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政府报告没有提到这些意见。尽管如此,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政府在答复2000年一般意见中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打击贩卖人口的各项措施。其中黎巴嫩政府提到依法惩罚雇佣非法移民者,实际上,官方机构一直在努力制止或禁止移徙工人非法进入黎巴嫩时可能会遇到的非法勒索。黎巴嫩政府2003年报告中附有司法部立法和咨询服务股的来信,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劳工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贩卖人口,尽管将依据《刑法典》第514条和第515条(绑架)的规定对贩卖人口者进行惩罚。委员会希望黎巴嫩政府能够在下次报告中提到世界劳工联合会的意见,提出对这些指控的看法和评论,提供就这些问题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关于第182号公约的其他资料:2004年,委员会对黎巴嫩政府关于第182号公约(2001年批准)的第一份报告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直接请求,主要是就贩卖人口、买卖儿童和儿童卖淫问题提出各种问题,同时注意到黎巴嫩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关于这些问题的更多信息见专家委员会的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