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2006年1月26日,委员会第715次和第716次会议审议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合并本(CEDAW/C/VEN/4-6)(见CEDAW/C/SR.715和716)。委员会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VEN/Q/4-6,委内瑞拉的答复载于CEDAW/C/VEN/4-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准则提交其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合并本,但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事项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澄清,但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回答。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国妇女事务局局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有卫生和社会发展部、教育部、外交部、司法部门和专门机构的代表。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2年5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1999年,委内瑞拉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其中规定男女在生活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并具体规定保护妇女人权,不得使用性别歧视的语言。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6.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努力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增拨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帮助地区和市镇设立协会、理事会、联络点和收容所。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委内瑞拉在法律、政策和体制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妇女地位,力求实现男女平等,通过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列有优先对待女户主条款的《土地与发展法》、《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保护受害者的全国计划》、《妇女平等全国计划》,并设立了保护妇女权利全国办事处和妇女发展银行。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教育、扫盲、卫生、经济等方案。这些方案将对于妇女状况、尤其是对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值得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值得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议会和各有关部委,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并非所有相关政府机构都充分参与拟订报告的过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非政府组织均参加了本报告的协商进程。

1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设立由政府所有相关机构组成的协调机关,以此加强各部委的合作,执行《公约》各条款,根据《公约》第18条编写定期报告,尤其是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还建议就编写报告的协商进程而言,应确保开辟与有关民间社会组织的定期协商渠道。

13.《宪法》规定男女在生活所有领域都平等,《宪法》第88条确认家务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规定家庭妇女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使1937年的《刑法》和1982年的《民法》等有关法典同《公约》的原则和《宪法》保持一致的必要改革尚未完成。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完成《刑法》和《民法》的修订工作,使这两个法典同《宪法》的原则和《公约》的规定保持充分一致,并通过关于家庭妇女社会保障的立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其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落实《宪法》关于妇女权利的所有规定。

15.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1条规定可以采取积极措施来帮助可能受歧视、遭排挤或易受伤害的个人或群体。但《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的用途在缔约国也许没有得到适当理解,因此很少得到利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对以下两者加以明确区分:一般社会经济政策和方案;《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虽然妇女也能从一般社会经济政策和方案中受益,但正如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所指出,临时特别措施对于加速实现妇女在各领域的实际平等必不可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更多地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实际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采取这种措施来加速实现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教育、就业、保健、公共和政治生活等领域事实上的平等。

17.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妇女平等国家计划》以及相关部门政策、战略和方案,但委员会对缺乏有效机制,监测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该国各地区缺乏监测执行两性平等政策情况的机制,特别是在全国妇女事务局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此外,委员会不清楚是否已将两性平等观点全面纳入所有部门性的国家计划,包括《2001-2007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该国各项社会经济方案。

1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通过所有各级的机构间参与,设立有效监测机制,以系统评估各地区执行两性平等政策和国家方案的情况及其对妇女地位的影响,并在这一进程中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根据这项评估,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视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通过和执行国家一级的全面协调行动计划,以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各级以及所有领域的主流。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其方案和政策对城乡地区、土著和非洲裔妇女群体和男子的影响。

19.委员会对民间实体和机构实体必须按部门进行双重登记的要求感到关切,这样做,可能妨碍非政府组织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并为执行作出贡献。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这些要求可能尤其限制了那些关注妇女人权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2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便利非政府组织在继续执行《公约》方面作出积极有效的贡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全面评估双重登记的范围,考虑修订这一规定,从而为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提供方便,确保妇女享有人权。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提到了平等的概念,而在该缔约国的计划和方案中使用了“平等”和“公平”两个措辞,人们可能会将其视为同义词。

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注意,由于“平等”和“公平”两个措辞不是同义词或可以互换的措辞,必须明确区分这两个措辞,以避免出现概念上的混乱。《公约》针对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妇女和男子之间法律上和事实上(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扩大公务部门、学术界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对话,并按照《公约》条款,澄清平等的定义。

23.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广播电视社会责任法》并采取了其他措施,消除性别角色上的陈规定型观念,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有关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方面仍持续存在陈规定型态度以及家长式行为,这些均有损于妇女享有人权。

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好对男子和妇女的角色和责任抱有的陈规定型态度,因为这些态度使对妇女和女孩的直接和间接歧视永久化。措施应包括自幼儿时期起在所有各级的教育措施;开展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活动,尽可能邀请新闻界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参与规划,解决好有关妇女和男子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尤其是对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审查措施产生的影响,以查明不足之处,调整和改进措施,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就此向委员会报告。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政府检察官办公室在2003年针对《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和家庭法》有关对家庭暴力施暴者采取防范措施一事提出上诉。委员会关切的是,上诉的目的是阻止行政机构作为法庭官员接受女性暴力受害者的控诉。委员会还对没有设立一个收集对妇女暴力行为数据的中央系统感到关切。

2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女性暴力受害者在获得防范施暴者的保护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的障碍,确保妇女仍能容易地得到这些措施的保护。委员会着重指出该缔约国必须高度优先重视全面执行和评价《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和家庭法》,并使公职人员和整个社会广泛了解这一法律。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起诉并充分惩处对妇女的施暴者。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改进使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内的所有地区的妇女有效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委员会也要求该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界人士、保健工作者以及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对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并接受过对此采取充分应对措施的培训。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建立中央系统,收集对妇女暴力行为发生情况的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类数据以及有关所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的资料。

27.委员会尽管注意到已经实行了社会-经济措施,以消除卖淫的根源,并进行了其他预防性努力,但关切地看到,没有采取足够的步骤,遏制利用卖淫牟利的行为,减少需求,并采取措施来帮助卖淫者恢复正常生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有关卖淫的原因和程度以及妇女和女童贩运问题的资料,特别是关于这类现象在边境地区发生率的资料。

2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和执行一项全面计划,以打击利用妇女卖淫牟利的行为,为此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采取措施使受剥削的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对卖淫的原因和程度的适当研究对这一问题以及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应该按年龄和地区对这样的资料进行分列,并详细说明取得的成果。

29.委员会尽管注意到,《宪法》第91条承认同工同酬,但关切地看到,男女工资差异继续存在,而且对《公约》第11(d)条提出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理解不够。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报告中缺乏按职业类别和职业等级开列的数据,难以反映妇女在非正式部门和正式部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状况。

3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步伐,保证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享有平等机会,为此除其他外,应采取《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所提出的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进行一次全面研究,以确定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是否得到尊重,并根据这一评估实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妇女确实为同值工作得到同等报酬。委员会要求编制按性别、部门、职业类别和职业等级开列的关于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数据,将其列入该国的下次定期报告。

31.委员会虽然意识到《全国性保健和生殖保健行动计划》,并意识到已加强努力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但关切地注意到,少女怀孕的情况仍很普遍。此外,委员会还遗憾地看到,缺乏详细的资料说明堕胎的原因和后果,而堕胎在该缔约国是导致妇女死亡的第三大原因。

3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重视《全国性保健和生殖保健行动计划》的切实执行和监测。该缔约国应更为高度优先重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包括在该国所有地区进行关于避孕药品的宣传和广泛提供这些药品,使其易于获得,并针对男女青年开展性教育。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保证使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村地区妇女以及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确实能够获得这样的信息以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进行一次调查,查明堕胎造成妇女高死亡率的原因,并就此采取措施,包括采取立法和公共政策措施,以减少并消除相关风险。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龄组开列的详细资料和数据,说明堕胎的发生率、原因和后果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是女孩14岁,男孩16岁。

3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童的法定结婚年龄,使其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其中前者规定,无论任何人,如果未满18周岁,都属于儿童。

35.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早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段的修正案。

3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运用充实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37.委员会还强调,《公约》的充分和有效执行对于各项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来说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进行的所有努力中都纳入性别观点,而且使这些努力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38.委员会指出,各国通过遵守七大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加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对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委内瑞拉政府考虑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一项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9.委员会要求在委内瑞拉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以使该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意识到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将在这方面采取的更多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传播。

40.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按规定于2008年6月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种种关切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