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越南

1.委员会在2007年1月17日其第759和760次会议(见CEDAW/C/SR.759和760)上,审议了越南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VNM/5-6)。委员会的关切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VNM/Q/6,越南的答复载于CEDAW/C/ VNM/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了根据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考虑到了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委员会并赞赏该缔约国以书面形式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关切事项和问题清单,还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以提高越南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主席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与会,成员包括来自不同部委的男女代表。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通过了若干新法律,以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尤其欢迎于2006年11月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男女平等法》、2003年《土地法》修正及《婚姻和家庭法》。

5.委员会还欢迎新近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签署、加入和执行国际公约法》,其中规定,与国际条约相关的所有报告在提交相关条约机构前须提交国会审核通过。

6.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通过了根据《北京行动纲要》起草的《2001-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不断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提出了本结论意见所载的关切问题和建议,要求该缔约国从现在起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一期间优先予以关注。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关切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及其结果。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相关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得以全面落实。

8.委员会欢迎《男女平等法》这一新法律的通过,认为这是法律体制的改善,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公约》以及近些年在不同领域订立的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孩歧视及促进男女平等的其他法律和政策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未提供充分信息或数据说明这些法律和措施的实际影响及在多大程度上加速提高了妇女和女孩的地位,在多大程度上增进了她们享受《公约》所覆盖的各个领域的人权。

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注重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实施,途径包括:订立明确和有时限的目标;系统收集和分析数据;监测影响、长期趋势及实现目标和目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结果;为有效执行现有法律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至于《公约》和新的《男女平等法》,委员会鼓励越南确保这些文书在国内广泛散发,包括将它们译入少数民族语言,尤其是在各个部门决策者、群众组织、民间社会和媒体中广泛散发;采取措施使现有法律与《公约》和《男女平等法》的目标相一致,特别是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妇女在政治和决策机构中的比例等领域以及在公共行政和保健服务等部门;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进展情况。关于《土地法》,委员会吁请越南采取必要步骤消除可能有碍向夫妻发放联合土地使用证的任何行政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0.该缔约国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述的旨在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或切实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与为执行《公约》而实施的一般社会政策之间的不同之处显然缺乏清晰认识,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1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各个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期加速实际实现《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男女事实上平等或切实平等的目标。

12.委员会对在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顽固存在的家长制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再次表示关切,包括偏重男嗣的现象。这些陈旧观念严重阻碍了《公约》的执行,是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根源,并使妇女在诸多领域,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

1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传统的家长制态度和有关性别角色的陈旧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采取的以妇女和女孩及男子和男孩为目标对象的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运动,以期消除与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性别角色相关的陈旧观念。应特别注意媒体所起的作用,它可以助长此类陈旧观念的延续,也可以为创造一个支持男女平等的环境而促进社会和文化变革。委员会尤其建议把《公约》译入有自身字母的少数民族语言,并利用少数民族语言广播节目等媒介定期传播关于《公约》和男女平等的信息。

14.委员会肯定妇女在该缔约国议会中的代表比例有所改善,在亚洲属最高比例之列,并注意到了2001《国会代表选举法》和2003年《人民议会议员选举法》建立的女性代表名额制度以及该国订立的各级公共机构妇女代表比例目标。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妇女在任命的公共决策机构中、尤其是在地区和社区一级的代表比例不足。

15.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定期审查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目标的实现进展情况。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拟订切实措施,设定具体时限,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使妇女全面、平等参与各级政治生活,尤其是任命和选举产生的职位,包括群众组织和社区一级的领导职位。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就妇女全面、平等参与各级决策的权利问题实施培训方案和开展提高认识宣传活动。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监测所采取措施的影响,跟踪了解长期趋势,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所得成果的详情。

16.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正在起草关于家庭暴力的一项新法令,但仍然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对妇女和女孩各种形式暴力的信息和数据,关于预防和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措施的信息不充分,包括有关向受害者提供服务及起诉和惩罚各种暴力行为实施者的信息。

17.委员会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再次建议该缔约国高度优先地订立处理对妇女和女孩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全面措施,包括迅速颁布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这些措施应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马上诉诸补救和得到保护,确保暴力实施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调查研究对妇女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普遍程度、致因及后果,据此采取全面、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委员会再次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和扩大实施以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提供保健者、社会工作者、社区领导和普通大众为对象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确保他们认识到对妇女和女孩各种形式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还建议在城市和农村地区设立足够的危机中心,包括暴力行为受害者庇护所。

18.委员会对若干措施表示欢迎,包括《预防和禁止卖淫条例》、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及《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行动计划》,但对在境内和向境外贩运妇女和女孩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现象持续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对贩运人口者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被起诉和定罪的比例低下同样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指出,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返回越南时面临公民权享受问题,其境外出生的孩子在取得越南公民资格方面也面临问题。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诸如行政管理营等改造措施可能使卖淫活动的受害女孩和年轻妇女蒙受耻辱,剥夺她们应有的诉讼权利。此外,委员会还对未系统收集关于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等现象的数据感到关切。

19.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更大力打击各种形式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包括就此现象颁布具体、全面的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吁请该缔约国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更有效地应对贩运活动的致因,通过信息交流改进预防贩运活动的工作。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收集和分析来自警方和国际渠道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并确保保护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整体办法解决贩运活动的根源问题并改进预防工作。这方面工作应包括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和女孩的经济处境,向她们提供教育和经济机遇,从而减少并消除她们受剥削和被贩运的可能性。该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剥削和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包括越南妇女在国外所生孩子,不被定罪,不受惩罚,能充分享受人权,以此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缔约国还应加强改造、融入社会和增强经济能力等方案。

20.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在实现高识字率方面取得的进展,同时关切地注意到仍有相当高比例的女孩辍学,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女孩不完全能够接受教育。

21.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条、《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战略目标和行动及《千年发展目标》2和3,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入学率方面的差异,使女孩都能得到初级教育。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有效去除有碍女孩继续接受教育的障碍,诸如家庭责任和教育费用。它还建议该缔约国在各级教师培训方案中融入男女平等和不以性别为由加以歧视等原则。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支持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教育方案。

2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的信息不够充分。委员会还对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这一现象表示关切,因为这对她们享受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等其他福利的资格有消极影响。委员会继续关切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上的隔离及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悬殊。

23.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正规劳动力市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纵横两向职业上的隔离,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确保执行《劳工法典》条例,为在出口加工区工作的妇女谋福利,尤其注重妇女享有社会保障和保健服务的问题。该缔约国还应大力拟订指导方针和条例,以便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享有这些福利和服务。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评估经济调整对妇女的影响,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及生活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确保所有减贫方案和战略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有针对性地支持处境不利的妇女。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监测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长期趋势,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所取得的成果。

24.委员会对妇女有限享有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流产率非常之高,尤其是在少女和年轻妇女中等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妇女中的传染有所增加。

25.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妇女享有保健,特别是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它请该缔约国强化预防意外怀孕的措施,包括改善现代节育工具的供应、接受和使用情况,以便消除以流产为计划生育方法的现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优先关注青少年和年轻人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需要,提供适龄性教育,包括融入学校课程,特别注意预防早孕、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其本国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包括为此改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供应和使用,保护和照顾艾滋病毒婴儿,并培训医务工作者。

26.委员会对男女不同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以及有关女孩未成年结婚的报告表示关切;未成年结婚限制了女孩的成长,使她们难有机会充分发展技能和能力,尤其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

27.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公约》第十六条和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同样定为18岁。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未成年结婚。

28.委员会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她们不能充分享有必要的保健服务、受教育机会、就业和信贷服务。

29.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平等享有保健、教育、社会保障、创收机遇及参与各级决策进程。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利用创新办法,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和女孩及少数民族妇女中改善关于《公约》和《男女平等法》等相关法律各项规定的信息供应和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草案融入《男女平等法》的目标,并尽早通过这一法律草案。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以下方面的全面信息,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长期趋势:农村和少数民族妇女实际的整体状况;所采取措施的影响以及在执行有关这些妇女和女孩群体的政策和方案过程中取得的成果。

30.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31.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过程中充分参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这后一份文书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信息。

32.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充分、有效执行《公约》,这对《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可或缺。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各项规定,并要求它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信息。

33.委员会指出,各缔约国遵循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这有助于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越南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4.委员会要求在越南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在内的广大人民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及在此方面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尤其是在妇女和人权组织中。

3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事项作出答复。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1年3月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定于2007年3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定于2011年3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