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RD/C/GBR/CO/21-2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6年8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454和2455次会议(CERD/C/SR.2454和2455)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GBR/21-23),并在2016年8月18日举行的第2473次和247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交了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在其中提供的资料。委员会对与包括北爱尔兰、苏格兰及威尔士代表、外交和联邦事务部代表及皇家属地代表在内的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公开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也对平等与人权委员会、苏格兰人权委员会、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及各非政府组织为委员会的工作建言表示赞赏。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复杂架构,有权力下放的北爱尔兰、苏格兰及威尔士等政府,缔约国对英国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负有责任。委员会重申,缔约国作为在国际上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确保在缔约国负责管辖的所有领土上有效地执行《公约》的规定,包括在英国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无论它们可能采取什么具体的治理安排。

5. 因此,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关切的问题和建议适用于上述所有管辖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适当政府(包括在地方政府一级)及英国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政府对本结论性意见所包含的建议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加以落实。

B.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种族歧视:

已经为了家庭团圆之目的将婚姻签证年龄从21岁降至18年,如委员会在此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所建议的(见CERD/C/GBR/CO/18-20,第26段);

“反对仇恨行动”:英格兰和威尔士政府打击仇恨犯罪计划,2016年7月;

苏格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3年12月;《新苏格兰》,2014至2017年支持在苏格兰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融入战略,2013年12月;苏格兰《种族平等框架(2016-2030年)》,2016年3月;

北爱尔兰《种族平等战略(2015-2025年)》,2015年12月;

《叙利亚难民安置方案》,在整个英国实施;《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运送计划》,在威尔士实施,2016年3月;

“2020愿景”政策,旨在增加在就业、学徒、大学、警察部队及武装部队中黑人和少数民族群体的人的人数。

C.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公约》的执行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然保持它没有义务将《公约》纳入国内法的立场。委员会重申对尚未在缔约国及在整个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赋予《公约》条款充分效力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尚未赋予包括关于基于社会地位的歧视的第9(5)(a)条和关于双重歧视的第14条在内的2010年《平等法》的一些条款法律效力。委员会也重申对下述情况的关切:2010年《平等法》不适用于北爱尔兰,在北爱尔兰尚未制订综合的反歧视法律(第一和二条)。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国内法律在英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及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可以直接或完全适用《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缔约国应该:

参照委员会关于世系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02年),毫不拖延地适用2010年《平等法》第9(5)(a)条,确保法律明确禁止基于社会地位的歧视,确保这种歧视的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

参照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确保通过使2010年《平等法》关于双重歧视的第14条生效,关于平等的法律为缔约国所有司法管辖区的双重或多重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包括在英格兰、苏格兰及威尔士;

确保北爱尔兰当局根据《公约》的规定,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动,制订关于禁止种族歧视的综合法律。

权利法案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以一个新的英国权利法案取代1998年《人权法》的建议,可能会导致在缔约国人权保护水平的降低,这将对《公约》第一条规定保护的人的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也重申对下述情况的关切:尽管1998年《贝尔法斯特(耶稣受难节)协议》做出了规定,在北爱尔兰制订权利法案上没有取得进展(第二和六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修订人权法律的建议进行有意义的广泛的公众磋商,确保对现行人权框架的任何修改将加强人权保护,特别是加强保护《公约》第一条规定保护的人的权利。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快为北爱尔兰制订权利法案的进程,并确保它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

国家人权机构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制订了2013年《企业和监管改革法》之后,平等与人权委员会的作用降低,平等与人权委员会和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的资源减少。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平等与人权委员会与苏格兰人权委员会的职能重叠,苏格兰人权委员会在支持进行索赔或法律诉讼的人上缺少权力(第二条)。

12. 委员会再次建议,涉及国家人权机构职责的任何开支削减和立法修订案,都不应该限制其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和有效地运作。缔约国还应该确保平等与人权委员会与苏格兰人权委员会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两者都能够支持属于各自职责范围之内的寻求有效补救的人。

为打击种族主义歧视而收集数据与执行政策

13.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一些接受权力移交的行政区收集了详细的分类数据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既没有在存在种族歧视的各个领域系统地收集数据,也没有在缔约国管辖的各个地区统一收集数据,关于北爱尔兰、英国海外领地及皇家属地的数据存在明显缺口。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有效地利用数据制订政策,解决种族歧视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诸如“2020愿景”等举措并不是基于客观的基线评估。委员会也注意到下述关切,缔约国改变了关于专门面向弱势群体的特别措施的政策。在当前情况下,这可能加剧已经存在的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出身的不平等(第二条)。

14. 鉴于收集准确的最新的分类数据对于制订关于打击种族歧视的有效政策和监测采取的措施的影响的重要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英国海外领地及皇家属地政府系统地收集和公布关于少数民族成员在生活的各个领域的享有权利情况的分类数据,并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含这种资料。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

仔细审查旨在促进融合的现行政策和方案的影响,确保它们不构成间接歧视;

参照委员会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考虑制订一个详细的行动计划,有具体目标、监测机制及足够的资源,其中包括临时特别措施,确保某些族裔群体的充分发展,确保属于这些群体的人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他们的权利。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与种族仇恨犯罪

15.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种族仇恨犯罪数量急剧上升,特别是在英格兰、北爱尔兰及威尔士2016年6月23日举行的关于欧盟成员国问题公投前后数周。特别是,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全民投票宣传运动有明显的分裂、反移民和仇外言论特征,许多政治家和知名政治人物不仅没有谴责这种言论,反而也制造和加剧偏见,从而使人敢于对少数族裔或民族-宗教群体及明显持不同观点的人采取恐吓和仇恨行动。尽管最近关于仇恨犯罪的举报增加,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漏报问题依然存在,报告的案件与成功起诉的案件之间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大量种族仇恨犯罪似乎并未受到处罚。委员会也对缔约国媒体上的少数族裔或民族-宗教群体、移民、寻求庇护者及难民的负面形象感到关切,尤其是在恐怖袭击之后;委员会对在互联网上的种族仇恨言论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是,尽管存在这些挑战,缔约国继续保持其对《公约》第四条的解释性声明(第二、四及六条)。

16. 缔约国建议缔约国,包括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英国海外领地及皇家属地政府:

调查所有关于种族仇恨犯罪的举报,起诉肇事者,以与所犯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处罚惩罚他们,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

系统地收集关于仇恨犯罪的分类数据,确保采取措施,打击种族仇恨犯罪,让受影响的群体有意义的参与;对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它们持续有效;

与受影响的群体磋商,采取具体措施,通过确保举报机制是透明的、可以使用的,增加受害者对警察和司法系统的信任,增加对种族仇恨犯罪的举报;

参照委员会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措施,打击种族仇恨言论和排外的政治话语,包括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实施适当的处罚,确保公职人员不仅避免发表仇恨言论,而且正式批驳仇恨言论,谴责表达出来的可恶看法,以促进宽容和尊重文化;

参照委员会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种族主义媒体的报道,确保对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案件进行彻底调查,酌情进行处罚。

17. 委员会也重申,建议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四条的解释性声明。

反恐措施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了包括《打击极端主义战略》在内的新反恐措施,根据2015年《反恐与安全法》创建了公共当局在广泛领域适当考虑防止个人卷入恐怖主义的需要(“预防义务”)的法定义务,这些已经制造了对穆斯林群体成员的怀疑气氛。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a)诸如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模棱两可的术语制造了范围广大的解释,导致基于族裔和(或)宗教对人分析增加;(b) 鉴于关于合理地讨论问题和在学术环境的穿戴的不确定性,对言论自由、受教育及宗教自由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c)在没有本人同意或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保存和分享关于个人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儿童的信息(第二和五条)。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现有的反恐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对它们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尤其是审查和评估2015年《反恐与安全法》规定的“预防义务”,确保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足够的防止滥用的保障,并且以在目的或效果上不构成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的分析和歧视的方式,履行这些义务。

司法救助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援助体系的改革和就业法庭实行交费,已经限制属于少数族裔的人在诸如就业、住房、教育及社会福利等领域获得司法救助。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自从就业法庭实行交费以来,有关在就业方面的种族歧视案件数量显著减少(第五和六条)。

2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英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及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属于少数族裔的人可以公平有效的获得法律援助,寻求公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律援助体系改革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属于少数族裔的人不受过大影响。

对非洲人后裔的歧视

22. 委员会对关于下述情况的报告内容表示关切:非洲人后裔在享有权利方面面临制度性种族歧视,包括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关切的具体领域,如医疗、就业、教育、拦截搜查行为及刑事司法制度等领域。委员会也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打算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2015-2024年)》采取任何活动或实施任何方案(第二和五条)。

23. 回顾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合作和磋商,考虑制订关于打击对非洲人后裔实行种族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计划应有具体的目标、实施机制及充足的资源。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参照大会关于行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为实施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8/237号决议宣布的《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制订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和政策。

吉卜赛人、游民及罗姆人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吉卜赛人、游民及罗姆人的状况。然而,委员会重申对他们的状况尚未得到显著改善感到关切。这些群体在医疗、教育、住房及就业等领域继续受到排斥和歧视,蒙受媒体上的负面的陈旧定型观念和污名化。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英格兰2015年8月制订的关于游民营地的规划政策中,改变了关于吉卜赛人或游民的定义,可能对由于诸如患病或衰老等因素永久停止流浪的人的权利造成负面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在文化意义上限制吉卜赛人和游民群体获得适当的住宿和歇宿营地(第二和五条)。

25. 回顾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吉卜赛人、游民及罗姆人群体成员磋商,制订一个综合战略,确保以系统的连贯的方法,解决这些群体成员在医疗、教育、住房及就业等方面继续面临的挑战;制订具体行动计划,建立跟踪进度的有效的监督和监测机制,并为它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该战略得到有效的实施;

确保作为优先事项在整个缔约国为吉卜赛人和游民提供足够的和文化上适宜的住宿和歇宿营地,通过游民营地基金会定期公布为吉卜赛人和游民创建的营地的净增加;

在实施将影响吉卜赛人和游民群体的状况的任何措施之前,譬如,在实施2015年《住房和规划法案》之前,确保与他们的代表进行充分磋商;

确保对吉卜赛人和游民定义进行任何改变,包括为了计划之目的,都与吉卜赛人和游民群体进行有效磋商,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而且这种改变不对他们的权利、包括永久停止流浪的人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拦截搜查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警察公正有效地行使拦截搜查权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欢迎在英格兰的一些警察部队对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减少使用拦截搜查。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行使拦截搜查权力继续对属于少数族裔的人产生过大影响,尤其是对年轻人(第二和五条)。

27. 回顾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北爱尔兰、苏格兰及威尔士政府定期审查拦截搜查权力的行使对属于少数族裔的人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以合法的、非任意的、非歧视性的方式行使这一权力,并有严格的监控和检查机制。

刑事司法

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检查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存在的制度性种族歧视的程度。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在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中继续过多地是司法对象。此外,委员会欢迎在一些警察部队族裔多样性的提高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大多数警察部队的族裔构成,没有反映他们所服务的社区的情况,在苏格兰尤为如此。委员会也对关于在警察部队中黑人警察和来自少数族裔的警察受到歧视性待遇和在高级决策层代表性不足的报告感到关切(第二、五及六条)。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彻底调查英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及威尔士的刑事司法系统过程各个阶段中黑人和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人员比例过高,并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地消除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种族歧视和偏见。

医疗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病人在获得医疗服务、优质护理服务及健康结果上长期存在不平等现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表明采取的措施导致属于少数族裔的人、尤其是吉卜赛人、游民及非洲人后裔的上述方面状况获得改善的证据缺乏。委员会仍然对关于下述情况的报告感到特别关切:在精神病院中,非洲-加勒比人后裔人数过多,他们受到限制、隔离及用药过度的可能性更高(第二和五条)。

31.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全部管辖范围内属于少数族裔的人均可获得和享有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尤须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在精神病院中接受治疗的非洲-加勒比人后裔的比例过高以及对他们过度使用约束、隔离和药物的问题。

就业

32. 委员会欢迎属于少数族裔的人的就业率上升。委员会仍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a)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失业率更高;(b)存在职业隔离,属于少数族裔的人集中从事不安全和低收入的工作,以及(c)雇主实行歧视性招聘做法(第二和五条)。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在其整个管辖范围之内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人的就业、失业及活跃率的分类数据,制订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失业、职业隔离、歧视性招聘做法、薪酬、晋升及其他就业条件等问题。

教育

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消除欺凌和排斥指南,委员会对继续收到关于下述情况的报告仍然感到关切:在缔约国各地学校里发生种族主义欺凌和骚扰,过多属于吉卜赛人、游民及罗姆人群体或非洲-加勒比人群体的学生被排斥在学校之外。委员会还也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学校中,兼顾大英帝国与殖民主义的历史的教学缺乏,尤其是关于奴隶制的兼顾两方面的教学缺乏(第二和五条)。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在缔约国学校里消除一切种族主义欺凌和骚扰,包括要求学校收集关于在学校里发生的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生的欺凌和排斥的定性和定量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制定具体战略;

确保学校根据2010年《平等法》和1998年《北爱尔兰法》第75条履行公共机构的平等义务,向种族主义欺凌挑战,促进尊重多样性,包括通过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

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学校课程包含关于大英帝国与殖民主义历史的兼顾两方面的叙述,包括奴隶制和其他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

在北爱尔兰的种族主义和派别纷争

36. 委员会注意到,在北爱尔兰,种族主义与派别纷争复杂地相互影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3年5月制订了《共同努力:构建团结的共同体》战略来消除种族主义、派别纷争及其他形式的不容忍。然而,委员会重申先前表示的关切,即,消除种族主义和派别纷争的措施仍然在《公约》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的防范歧视的框架之外(第二和四条)。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打击种族主义和派别纷争的措施中,考虑《公约》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族裔血统、宗教及其他歧视形式的交织性所述的标准、义务及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北爱尔兰种族歧视问题和《共同努力:构建团结的共同体》战略在解决少数民族成员遭受的歧视上获得的效果的资料。

拘留移民

38. 委员会对采用没有法定期限的移民拘留和继续在移民拘留设施拘禁儿童表示关切(第二、五及六条)。

39. 回顾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移民拘留期的法定时间限制,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措施使用,并进一步采取措施停止对儿童实行移民拘留。缔约国也应该确保在移民拘留设施拘禁的人可以有效地获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

强行将查戈斯人从迪戈加西岛逐出

4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落实委员会先前关于撤销禁止查戈斯人进入迪戈加西岛或查戈斯群岛其他岛屿的所有歧视性限制的建议(见CERD/C/GBR/CO/18-20,第12段)上没有取得进展,缔约国继续保持其关于《公约》不适用英属印度洋领地的立场,理由是那里没有常住人口,缔约国还没有将《公约》的适用扩展到英属印度洋领地(第二、五及六条)。

41. 注意到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2015年3月18日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上的裁决,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ERD/C/GBR/CO/18-20,第12段),即,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其管控下的所有领地、包括英属印度洋领地上适用《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查戈斯人(伊洛伊斯人)进行充分的有意义的磋商,便利他们回到他们的岛屿,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补偿。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上的海地人

42.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附件C中包含的关于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上的海地人的状况的信息表示关切,他们遭受当地社区的敌意和歧视性待遇,包括在上学、获得医疗服务及出生证明上(第二和五条)。

43. 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承诺支持地方当局将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人权委员会打击针对海地人的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上的海地人的状况的最新详细资料,作为关于英国海外领地的情况的报告的一部分。

D.其他建议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声明

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发表《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并审议个人来文。

与民间团体磋商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时,与在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的、特别是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团体进行有意义的有效的磋商。

批准其他文书

46. 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载有与可能会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直接有关的条款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及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47. 根据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参照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执行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关于在国家一级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实施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关于落实上文第16 (a)段和16 (e)段(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第19段(反恐措施)及第31段(医疗)所载建议的情况的资料。

特别重要的段落

49. 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8段(《公约》的执行)、第10段(权利法案)、第23段(对非洲人后裔的歧视)、第25段(吉卜赛人、游民及罗姆人)及第41段(强行将查戈斯人从迪戈加西逐出)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详细资料。

传播信息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使公众能够随时索取和查阅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及其他通用语言同样公布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一次报告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2020年4月6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处理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