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BIH/CO/3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4Nov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 民 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433和434次会议(CMW/C/SR. 433和434)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MW/C/BIH/3)。委员会在2019年9月11日举行的第44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MW/C/BIH/ Q/3/Add.1)以及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

3.尽管委员会承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很大程度上是移民工人的来源国,但也认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是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4.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在其中就业的一些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对他们享受《公约》保障的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

(a)促进和保护在国外和在缔约国境内的波斯尼亚移民工人的权利,包括过境者的权利,特别是在重返融入支助方面的权利,包括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7享有的权利;

(b)向移民工人,包括过境移民工人提供信息;

(c)确保选举权,这导致2010年以来海外波斯尼亚移民选民参与选举的人数大幅增加。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于2018年5月17日获得批准。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16年《免费法律援助法》除其他外,规定了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法律前提条件;

(b)2016年《禁止歧视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歧视的理由;

(c)2016年《塞族共和国劳动法》,该法适用于外国国民、无国籍人和公民;

(d)2015年颁布了《外国人法》,禁止对外国人的歧视。

8.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18年设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移民问题协调机构,处理移民和庇护问题;

(b)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移民和庇护战略以及移民和庇护行动计划;

(c)《2016-2019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投票赞成《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并建议缔约国努力落实该契约,确保充分遵守《公约》。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的长期邀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动改善其关于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及其海外家庭成员权利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就业、养老金计划、重返融入支助和投票权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移民问题协调机构还协调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及其海外家庭成员的活动,包括评估未来的移民动向,提出改善缔约国移民政策的措施,监测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分析其有效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在国外落实波斯尼亚移民工人的权利而设定的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改善其关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在就业和教育领域。委员会还注意到,特别是在塞族共和国,努力使相关立法与《公约》相一致,根据《公约》,正规移民工人和享有经批准的国际保护(包括临时保护)的外国国民在就业中享有与缔约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3.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宪法结构的复杂性以及联邦政府在缔约国某些地区进行法律改革时面临的困难,在缔约国全境充分落实《公约》所载权利在立法和行政层面受到阻碍。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BIH/CO/2,第12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克服国家法律中剩余的立法支离破碎现象,以确保所有相关立法完全符合《公约》,包括《外国人法》和布尔奇科区新的《劳动法》,该法的修订工作已经计划在2019年和2020年进行;

(b)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所有相关立法,明确时限、指标、监测和评估基准,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信息;

(c)根据《公约》缔约国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确保《公约》的规定在联邦国家的所有地方及其管辖范围内得到执行,没有任何限制或例外;

(d)鉴于《公约》规定的义务对整个缔约国都有约束力,应与各级利益攸关方接触以确定在联邦、实体和市政各级更好地实施《公约》的方法。

第76-第77条

1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4月4日通知委员会决定不根据《公约》第77条发表声明,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BIH/CO/2,第10段和CMW/C/BIH/CO/1,第14段),建议缔约国考虑发表《公约》第76条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缔约国关于《公约》所规定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并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与《公约》第77条规定的声明有关的决定,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

相关文书的批准情况

16.委员会注意到塞族共和国支持这样做,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BIH/CO/2,第8段),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不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的决定,并尽快予以批准。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17.委员会欢迎根据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移民和庇护战略,为波斯尼亚侨民制定了一项具体政策,旨在促进知识转让和吸引投资回到缔约国;欢迎旨在确保劳工移民和就业政策之间政策一致性的塞族共和国就业战略以及促进西巴尔干地区包容性劳动力市场解决方案的项目。最后两项举措是在劳工组织的技术援助支持下实施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和庇护战略缺乏对《公约》的重视,缔约国尚未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充分的行政能力,包括专门培训。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2020年以后的未来移民和庇护战略时:

(a)确保这些战略注重《公约》的执行,并规定一项全面的促进性别平等和基于人权的移民政策和战略;

(b)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指标、监测和评估基准,以执行战略和行动计划,为执行战略和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所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困难的信息,并辅之以统计数据。

协调

19.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参与编写缔约国报告的移民问题协调机构,也有一个处理侨民问题的政府部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个负责或有权协调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的机制,包括就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授权建立一个高级别部际机制,该机制应有足够的权力协调政府各部门在联邦、实体、区和市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这一协调机构配备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数据收集

2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移民的全面统计资料,不仅按性别和年龄分类,而且还按国籍和职业领域分类,特别是关于居住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身份如何,以及海外的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22.委员会述及其以前的建议(CMW/C/BIH/CO/2,第16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采取人权、促进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办法,以便:

(a)改进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

(b)加强人员出入境的自动化流程,包括保持所有边境点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c)确保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使个人数据不被用于移民控制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

独立监测

23.委员会欢迎国家立法规定设立三个监察员办公室,并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机构于2017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重新授予“A”级地位,同时继续开展活动,监测和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并处理相关的个人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有效执行涉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任务,而且一项旨在改善其筹资结构、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并赋予其更多权限,特别是作为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法案尚未获得通过。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包括在处理他们的申诉时。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记者和媒体专业人员人权教育和培训举措以及包括警官和安全部工作人员在内的国家官员移民和庇护培训举措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计划开展的关于《公约》的培训未能实现,在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宣传《公约》所载权利的努力不够。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关于《公约》规定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培训方案;

(b)向所有利益攸关方提供此类方案,特别是安全部队成员、边境官员、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在移民领域工作的其他利益攸关方;

(c)让媒体和民间社会参与《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其法律框架,以确保不歧视,包括修订《禁止歧视法》、《塞族共和国劳动法》、《外国人法》(其中第9条禁止歧视外国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外国公民就业法》、《塞族共和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就业法》和《布尔奇科特区劳动法》(根据该法,合规移民工人包括家庭佣工,在就业方面包括在社会保护方面,享有与缔约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项具体规定禁止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面临交叉和多种形式的歧视,而且现行立法没有为移民女工,包括移民家庭佣工提供特别保护,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立法框架实际上如何为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其立法中具体禁止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面临交叉和多种形式的歧视,以便他们能够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提高当局、移民官员和公众对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以及消除对他们歧视的重要性的认识;

(c)采取措施保障所有移民女工包括家政工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关于不歧视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立法框架而采取的措施,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

有效补救权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联邦、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的相关法律,移民工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缔约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根据《免费法律援助法》,原则上有权像公民一样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移民工人或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合规的移民工人或家庭成员提起的法院或行政诉讼的数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在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的信息,例如统计数据和实例,而且尚未设立提供法律援助办公室的情况下,缔约国所有免费法律援助目前都是由五名官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内或之外,除了正常职责之外提供的。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合规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与缔约国公民同等的机会,在《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和法庭上提出申诉并获得有效补救;

(b)采取额外措施,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合规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通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获得的司法补救,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满意和保证不再发生;

(c)毫不拖延地设立免费法律援助办公室,并为其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案件的统计数据和实例。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第35条)

边境管理和过境移民

31.委员会注意到通过缔约国过境的移民流,其中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寻求庇护者、被贩运者、被偷运移民、孤身和失散儿童、无国籍移民工人和无证移民。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流入量,尤其是来自中东国家以及北非国家、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移民2018年有所增加。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边境管理能力不足,包括过境点缺乏基础设施,以及比哈奇附近非正式武贾克营地的生活条件。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认为法律绝对禁止集体驱逐,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缺乏保障措施来确保边境治理措施是非歧视性的,符合不驱回原则和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

32.委员会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国际边界人权的建议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

(a)提高边境管理能力,包括培训在过境点服务的公职人员,并采取措施改善这些过境点的基础设施,确保尊重所有移民的人权,无论其身份如何;

(b)加强努力,确保其边境治理措施处理和打击国家和私人行为者在国际边境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符合不驱回原则和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的原则。

正当程序、拘留和法庭面前的平等

33.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出于与非正常移民有关的原因,包括隐瞒身份,而对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外国人实行行政拘留,以及这一措施的强制性,因此法律上没有将这一措施定义为作为最后手段采取和执行的行政措施;

(b)缺乏关于等待驱逐的移民者,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拘留条件和最长期限的信息。

34.根据委员会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人权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BIH/CO2,第26和3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移民中心的行政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包括对身份不合规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所有移民设施提供充足的基本服务,包括食物、保健、卫生和进入户外场所而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实际上对等待驱逐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的移民拘留案件数量和最长期限。

驱逐

35.委员会注意到,可以就驱逐决定向安全部提出上诉(具有暂停效力),缔约国法律上有比拘留更宽松的监督措施,以确保驱逐决定的执行。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外国人法》第106条第1款(k)项对这种决定提出行政上诉的时间限制很短,只有24小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等待驱逐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上诉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驱逐令向法院提出上诉不具有自动暂停效力,上诉人必须提供具体理由,例如援引不驱回原则,使其具有暂停效力。

3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BIH/2,第32段),建议缔约国:

(a)考虑延长对驱逐令提出行政上诉的时限;

(b)允许随后向法院提出具有自动暂停效力的上诉,而上诉人不必提供具体理由;

(c)采取必要步骤,确保被驱逐出境的移民工人了解并能够行使对这一命令提出上诉的权利。

领事协助

37.委员会欢迎各项措施的影响,包括开设新的领事办事处、向领事官员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举措,这些措施增加了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及其海外家庭成员参加选举的机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波斯尼亚人的选举参与率低,缔约国缺乏鼓励这些人投票的能力,缺乏关于包括领事服务在内的其他服务以及缔约国领事馆提供的保护和援助的信息,特别是在涉及剥夺自由和/或驱逐决定的案件中。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领事服务,保护和促进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向被剥夺自由和/或被驱逐出境者提供援助。

工会

3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移民工人自由加入和参加工会会议权利的资料。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修正案,保证所有移民工人,包括身份不合规的移民工人,可以根据《公约》第26条和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行使参加工会活动和自由加入工会的权利,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

社会保障

4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缔结了若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正规移民工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缔约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对该区域和欧洲联盟中没有基于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的波斯尼亚国民人数进行调研,并与这些国家签订协议。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参加社会保障计划,并被告知他们在这方面的权利;

(b)与所有目的地国签订促进性别平等和非歧视性的双边和多边社会保障协定,以保障移民工人的社会保护,并努力加快缔结正在谈判的这些协定。

医疗保健

4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作为重返融入方案的一部分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返回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7返回的人,能够获得医疗保险和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身份不合规的移民工人是否也享有这种机会的信息。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8条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与国民平等待遇的基础上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和紧急医疗保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出生登记和国籍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技术援助下采取的措施,以大幅增加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的发放,减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罗姆人社区的无国籍风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联邦、实体和地区各级确保普遍出生登记的立法仍然存在障碍,市政一级关于免费法律援助的法律在这方面不涵盖罗姆人社区成员。

46.委员会根据第3号和第4号/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BIH/CO/2,第36段),建议缔约国:

(a)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实际措施,包括修订市一级的免费法律援助法律,以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子女,包括罗姆儿童和不合规移民工人所生子女,在出生时得到登记,并获得个人身份证件;

(b)继续提高罗姆人社区和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包括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教育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确保移民工人或已返回缔约国的儿童获得教育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生活在移民营地中的儿童制定的特别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的子女,包括身份不合规移民工人的子女,仍然没有系统地进入公立学校,有时是因为现有的法律障碍,例如关于正规居留身份、庇护卡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要求。

48.根据第3号和第4号/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0条消除现有的法律和行政障碍,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的子女不受歧视地普遍接受教育,包括消除语言障碍,无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4.有身份证件或身份合规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第56条)

家庭团聚

49.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法》第48条和第50条规定了家庭团聚,但感到关切的是,只有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居留证才可以延期,而且同一法律第93条规定,如果因家庭团聚准予居留的外国人被中止或取消居留,则根据同一法律吊销居留许可。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护移民工人家庭的团聚,包括通过法律,确保移民工人家庭成员的居留许可不会因最初发放许可证时的身份后来发生变化而被吊销。

转汇收入和存款的权利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与金融机构合作便利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汇款以及缔约国内的移民工人向原籍国汇款的信息。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便利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汇款;

(b)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c, 采取措施便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移民工人向原籍国汇款,并提供优惠的转账费和收款费,使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更容易获得海外储蓄。

5.适用于特定类别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规定(第57-第63条)

边境和季节工人

5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与多瑙河区域移民经济融合信息平台国家合作,保护波斯尼亚季节工人的权利,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波斯尼亚海外移民工人,包括边境工人和季节工人的人数和状况的数据。

5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BIH/CO/2,第42段),建议缔约国:

(a)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公约》第58条和第59条,为确保国外的波斯尼亚边境和季节工人因其在就业国境内的存在和工作而享有他们有权享有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b)协调其立法,以便具体提及边境和季节工人,以保护他们免受不公正和剥削性的工作条件。

6.为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促成健全、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第71条)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缔结了一些双边协定,包括波斯尼亚海外移民工人就业协定,但感到关切的是,其中有些协定没有充分涵盖《公约》所载的条款。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就业国签订协议,以便根据《公约》更好地保护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包括边境和季节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并便利向他们提供适当的领事和其他服务。

招聘机构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加强私营招聘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测其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公约》第66条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对私营招聘机构的监管制度,并改进招聘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尊重移民工人的权利。

返回和重新融合

5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根据《代顿和平协定》附件7, 促进波斯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愿返回和重新融合,并执行缔约国与西巴尔干国家、土耳其和(前)欧洲共同体之间的协定,包括根据这些协定与16个欧洲联盟成员国签署的关于重新接纳未经授权居住的人的议定书,同时在返回后提供30天的住宿和护理。然而,委员会对缺乏持久的重新融合措施感到关切,并对缺乏关于重新接纳协议所涵盖的移民工人程序保障的信息感到遗憾。

6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BIH/CO/2,第22和第46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任何关于移民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执行符合《公约》,特别是确保这种协定包括适当的程序保障,禁止将移民工人遣返、驱逐或递解回原籍国或生命权或人身完整权可能受到侵犯、不驱回原则不受尊重或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受禁止的第三国;

(b)促进自愿回返,包括为此提供信息,同时铭记回返必须是一项完全知情的决定,不受限制,并有足够的有效替代办法支持,如工作或学习临时许可证或各种人道目的或获得永久居留或国籍的机会。如果移民者决定返回以避免驱逐或拘留、逃离目的地国或过境国的虐待或剥削情况或避免在目的地国被剥夺其社会经济权利,这种决定不能说是自愿的;

(c)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与欧洲共同体的重新接纳协定,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执行情况;

(d)按照《公约》第67条的规定,根据《公约》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便利返回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持久地重新融入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

(e)确保为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返回和重新融合提供促进性别平等的支持,以满足遭受暴力、虐待和性剥削的人特别是被贩运妇女的具体身心健康需求。

贩运人口、偷渡移民和非正常移民

6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防止和打击这一现象,但它仍然是偷运移民和贩运受害者,包括妇女和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6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BIH/CO/2,第48段)并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人权与人口贩运的建议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侦查、防止和遏制移民工人的非正常流动,并调查、起诉和惩罚应对偷运移民和其他相关罪行负责的犯罪集团;

(b)使其关于贩运人口罪的国家刑法框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将买卖儿童具体定为刑事犯罪;

(c)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估基准,实施其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立法和行政框架,特别是通过加强早期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机制,包括对缔约国所有实体的执法和边境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培训,并通过提供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等方式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支持和转介、康复和社会融合,并为执行打击贩运措施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数据,说明贩运和偷运移民,包括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和偷运移民的情况、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判刑情况。

7.宣传和后续行动

宣传

6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相关地方机关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一步利用国际和超国家援助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1年10月1日之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关于正当程序、拘留和法庭面前平等的第34段、关于驱逐的第36段、关于出生登记和国籍的第46段、关于贩运人口、偷运移民和非正常移民的第62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0月1日以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缔约国不妨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协调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