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NOR/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挪威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3月25和26日举行的第455和第456次会议(见CRPD/C/SR.455和456)上审议了挪威的初次报告(CRPD/C/NOR/1和Corr.1)。委员会在2019年4月4日举行的第47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挪威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且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NOR/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NOR/Q/1/Add.1)。

3.委员会赞赏报告审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并称赞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阵容强大,该代表团包括政府相关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具体而言,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

(a)《平等与反歧视法》,2018年1月;

(b)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制定的安全,多样性和开放性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其中包括一个方案,旨在将与残疾、性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相关的问题纳入儿童、青年和家庭事务局提供的线上信息服务;

(c)针对打击基于残疾的仇恨言论等问题的防止仇恨言论战略(2016-2020年);

(d)2018年《国家包容倡议》,该倡议将残疾人作为目标群体;

(e)《病人和用户权利法》,在法律中规定了获得用户控制的个人援助的权利,2015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四条)

5.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公约》没有纳入国家法律,没有为《公约》的执行与残疾人组织磋商制定有时限、有预算的全面战略或行动计划;

(b)对《公约》第十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的解释性声明;

(c)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d)以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取代残疾问题的医学模式进度缓慢;

(e)各省市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有差异;

(f)残疾人组织缺乏持续资助。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公约》纳入国家法律,遵循《公约》修订本国立法,并为《公约》的执行与残疾人组织真正开展完全无障碍的密切磋商,以制定时限明确、有透明且可持续资源的全面战略或行动计划;

(b)考虑撤销关于《公约》第十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的解释性声明;

(c)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d)所有法规中对残疾问题的评估均遵照《公约》第一至第三条中的标准和原则采纳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借助国家法规、标准和指南,减少各省市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的差异;

(f)为残疾人组织提供持续资助。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委员会关切的是:

缺少有效立法和机制以消除残疾人,尤其是少数族裔残疾人受到的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

歧视案件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不佳;

平等和反歧视法庭给予赔偿和补偿的权力有限;

有萨米人背景的残疾人和来自移民背景家庭的残疾儿童因沟通问题、文化差异和不了解福利制度而难以获得公共服务;

没有针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包括属于罗姆人和泰特人或罗姆人社区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开展专门研究。

8.委员会根据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法律和其他必要措施,明文规定保护残疾人免受基于年龄、残疾、民族出身、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族裔和移民身份的多重和交叉歧视,并对歧视者予以有效处罚;

(b)采取有效措施,在所有歧视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并增加平等与反歧视监察员的资源,使之得以帮助残疾人向平等与反歧视法庭提出申诉,包括在多重和交叉歧视案件中帮助残疾人;

(c)修订《平等与反歧视法》,在平等与反歧视法庭受理的与残疾相关的歧视案件中扩大补救范围;

(d)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并提供培训,让土著残疾人、少数族裔残疾人和残疾移民知晓自身权利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权利;

(e)对罗姆人和泰特人或罗姆人社区等少数群体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开展研究,以便制定并通过适当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消除不平等和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9.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妇女面临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缺少防止和消除不同形式歧视的措施;

(b)残疾妇女从事全职工作的可能性小于残疾男性;

(c)残疾问题研究未纳入性别视角,性别平等和残疾问题议程未纳入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10.委员会根据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残疾妇女和女童受到的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主要是:

(a)执行有效法律、政策和实际措施,消除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

(b)采取具体措施,在雇主的积极参与下,支持残疾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获得全职就业机会,包括改善她们接受教育,发展技能和终身学习的情况;

(c)残疾问题研究将性别视角纳入主流,并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性别平等和残疾问题议程。

残疾儿童(第七条)

11.委员会关切的是:

(a)《教育法》中校园环境和霸凌以外的章节以及《病人和用户权利法》未充分承认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

(b)残疾儿童被机构收容;

(c)父母为移民或难民的残疾儿童、有萨米人背景的残疾儿童和少数民族残疾儿童,包括罗姆人和泰特人或罗姆人社区的残疾儿童,无法平等获得治疗、照料和其他机会;

(d)缺少无障碍机制以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在影响自身的事务上的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尤其是在教育领域校园环境和霸凌之外的问题上的意见;也缺乏无障碍机制,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进程的权利,同时尊重他们不断发展的能力;残疾儿童缺少无障碍申诉机制。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纳入影响儿童的全部立法以及司法和行政决策程序,包括《教育法》中校园环境和霸凌以外的章节以及《病人和用户权利法》;

(b)采取措施,保证残疾儿童有权得到父母照料,在大家庭内得到替代照料,或在社区内的某个家庭环境中得到照料;

(c)立法、政策和措施应根据机会平等和融入社区的原则顾及所有残疾儿童,同时特别关注父母为移民或难民的残疾儿童、有萨米人背景的残疾儿童和少数民族残疾儿童,包括属于罗姆人和泰特人或罗姆人社区的残疾儿童;

(d)推行全面战略和无障碍机制,以便残疾儿童充分有效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进程,其中应保障他们在影响自身的事务上的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尤其是在教育领域校园环境和霸凌之外的问题上的意见,同时尊重他们不断发展的能力,并确保他们可使用无障碍且方便儿童的申诉机制。

提高认识(第八条)

13.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残疾人的消极刻板印象、偏见和语言长期存在。还关切的是,缺少全面、创新的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的方案。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作,为媒体、公职人员、法官和律师、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大众拟定并执行创新的提高公众认识和教育方案,以期提高认识并促进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和消除社会上关于残疾人的、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消极刻板印象,偏见和语言。

无障碍(第九条)

15.委员会关切的是:

(a)《规划和建筑法》没有为执行现有建筑和交通模式通用设计原则规定时限或预算,2015-2019年通用设计行动计划也无明确执行时限;

(b)《平等与反歧视法》未对获得商品、服务和信息作具体规定,也未涵盖不对一般公众开放的工作场所;

(c)无法使用自助选项的残疾人在普遍获得商品和服务,包括在获得信息和通信服务方面无法律可依,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通用设计的法规仅适用于向一般公众开放的企业;

(d)关于执行有关进入建筑环境及利用信息和通信服务,包括利用信通技术系统无障碍的全部立法,并无具体的有效措施或惩处。

16.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无障碍通行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9以及具体目标11.2和11.7的过程中:

(a)消除妨碍进入建筑和使用对公众开放的服务,例如妨碍运输和信息及通信服务的现有障碍,包括为此推行货物和服务通用设计,使用盲文、字幕、手语翻译、易读文本和其他替代格式与沟通模式,以促进残疾人的生活完全无障碍;

(b)在2015-2019通用设计行动计划中出台规章,为现有建筑与运输模式通用设计规定时限和切实措施并划拨资金,以中小学校园为重点;

(c)采取立法和实际措施,以保证无法使用自助选项的残疾人获得商品和服务,包括信息和通信服务,并确保通用设计原则的落实也适用于不对一般公众开放的工作场所;

(d)修订关于信通技术通用设计的规章,要求所有对一般公众开放的企业必要时为残疾人提供个体化服务,以确保信息和通信服务,包括信通技术无障碍;

(e)为执行有关建筑环境和信息及通信服务,包括执行有关信通技术系统无障碍的全部立法采取具体的有效措施,并规定惩处。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7.委员会关切的是,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严重影响残疾人,缺少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规划,执行和监测进程的减少灾害风险的全面政策。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积极咨商残疾人代表组织:

在缔约国全国发展完全可用、免费且无障碍的紧急信息和预警系统,供所有残疾人使用,无论其缺陷类型;

出台全面的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以保证一切风险情况均顾及残疾人并保证无障碍。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9.委员会关切的是:

(a)协助决定制尚未取代替代决定制,包括对于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

(b)省长对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认识不足,对残疾人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缺乏尊重,并且不总是对仍担任监护人的人员进行监督;

(c)接受协助者缺少培训以帮助他们在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过程中决定是否需要减少协助或不再需要协助;

(d)残疾人在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时缺少有效保障,并对协助决定的范围缺少了解。

20.委员会回顾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鉴于《监护法》正在修订,建议缔约国:

(a)考虑系统性变更,以协助决定取代监护和所有其他形式的替代决定,适用于所有残疾人,无论其协助要求如何;

(b)撤销基于缺陷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监护法》,确保无人受监护,并就承认所有残疾人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问题增加培训;

(c)设立法律程序以恢复所有残疾人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在采取协助决定制时确保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选择;

(d)在省级为行使法律行为能力设置适当的有效保障并加以监督,以确保尊重残疾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并保护他们免受不当影响;

(e)针对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以及协助决定安排,面向公共官员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并面向接受协助者开展能力建设,帮助他们决定在行使法律行为能力过程中是否需要减少协助或不再需要协助。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1.委员会关切的是:

(a)司法和执法部门缺少程序便利和顾及年龄的便利,对耳聋或听觉困难者和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尤其不便;

(b)当前法律援助系统没有为残疾人,尤其是为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渠道;《法律援助法》未将教育、医疗保健服务和不歧视作为优先事项。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司法和执法部门确保程序便利和顾及年龄的便利;

修订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为残疾人,包括为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法》将教育、医疗保健服务和不歧视作为优先事项;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3的过程中遵守《公约》第十三条。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3.委员会关切的是:

(a)法律规定,包括《精神健康法》、《病人和用户权利法》和《卫生与保健服务法》中的规定准许对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剥夺自由、实施未经同意的治疗和限制;

(b)对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使用胁迫方法,例如限制、孤立、隔离、非自愿治疗和其他侵入性方法。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的准则(2015年),撤销所有准许基于实际或表象缺陷非自愿剥夺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自由和施以强行治疗的法律规定,并为基于实际或表象缺陷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提供有效补救;

(b)停止使用胁迫方法,例如限制、孤立、隔离、非自愿治疗和其他侵入性方法对待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尤其是被拘禁者和老年人,特别是痴呆症者和身在疗养院者,除其他外,应开展人员培训,首选基于社区和同行主导的支持举措,并强化程序保障和管控;

(c)在关于《在生物学与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与人类尊严公约》题为“在非自愿安置和非自愿治疗方面保护精神失常者的人权和尊严”的附加议定书草案的区域讨论中,全程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和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的准则。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评估使用电休克治疗的情况。委员会关切的是:

准许施行非自愿电休克治疗;

残疾人得不到足够的无障碍信息,无法为决定提供参考,也无法了解对强行治疗案件提出申诉的选择,并且担心因申诉而遭到报复。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禁止强行施行电休克疗法等侵入性和不可逆治疗;

(b)为残疾人设置明确和有效的程序保障,包括在法律中规定协助决定和有效申诉机制,并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法律顾问,包括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以及义务提供的、关于其自身权利的无障碍的信息。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7.委员会关切的是:

家庭、照料者、医护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缺少关于识别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培训;

虐待、剥削和暴力、包括性暴力侵害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案件通常少有举报,因此未获赔偿,同时缺少具体措施以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保护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

残疾人遭受霸凌、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案件往往大量未被识别为仇恨犯罪,也未受到调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便:

(a)定期培训家庭、照料者、医护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如何识别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

(b)调查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包括性侵犯,特别是以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尤其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指控;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予以适当惩处;确保受害人立即获得保护和支助服务与信息,包括可不受歧视地进入主流服务和庇护场所,以及利用申诉机制和获得赔偿,包括获得个人化支助,以防止不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残疾人遭受霸凌、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并确保执法和司法系统发现、调查并惩处针对残疾人的仇恨犯罪行为。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29.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儿童,据称持续遭受非自愿医治,包括强制堕胎和绝育。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尊重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儿童的权利,提供知情和事先同意的医治,包括堕胎和绝育,无论缺陷的类别和严重程度,并提供有效的决定支助机制,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1.委员会关切的是:

缺少一项有明确时限和预算的残疾人去机构化行动计划,强调将残疾人重新安置于共享住所,而非采取完全独立的生活安排;

各省市为发展支助服务,尤其是用户控制的个人援助服务提供资源的力度不足;

当前监管框架准许以胁迫方式提供医疗保健和药物康复措施;

耳聋或听力障碍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并不总能获得翻译服务。

32.委员会参照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执行有效的去机构化计划并为之提供足够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主要是实施和转向独立生活安排,该计划应有明确时间框架和衡量标准,并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其中的各阶段;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依法享有独立生活所需的充足个人预算,预算应顾及与残疾相关的额外开支,将资源从机构转向基于社区的服务,同时增加提供的个人援助;

(c)采取法律和实际措施,停止卫生和照料机构的胁迫措施,以此指导缔约国胁迫问题跨学科委员会2019年6月的评估;

(d)提供充足的人员和资金,以便必要时为耳聋或听力障碍者提供翻译服务,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外。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3.委员会关切的是:

(a)辅助技术和易读文本、浅白语言、字幕、手语、盲文和语音说明等无障碍格式的信息提供不足,特别是在正式互动交流时;

(b)多数电视直播和大众媒体没有做到无障碍;

(c)《广播法》仅规定收视率超过5%的商业电视台在下午6时至11时的有限时段内为播放的节目提供字幕。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公共服务中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的辅助技术和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包括无障碍网站、手语、字幕、盲文、易读文本和浅白语言;

(b)提高大众媒体的无障碍性,尤其是在现场直播中;

(c)加强《广播法》的规定,以确保所有转播商全时提供字幕。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5.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为残疾父母养育子女和行使父母的责任提供充足支助;

(b)儿童可能由于自身或父母的残疾而被带离父母,安置在看护机构或由儿童福利机构照料。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残疾父母提供无障碍的包容的社区支助和保障机制,以帮助他们行使父母的责任;

(b)采取措施,以确保法律明文禁止因儿童自身或父母残疾而将他们带离父母。

教育(第二十四条)

37.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少有效法律机制,包括反歧视法规,以确保残疾人获得包容教育而不受歧视;公立和私立学校不提供合理便利;

(b)缺少标准以指导教育机构提供个人化支助的进程,包括提供助理和支助人员;

(c)很多残疾儿童得不到适足水平的教育并且成绩不佳;特殊教育服务大多由未经适当培训而不具备相关技能的助手和教师提供;

(d)残疾儿童缺少无障碍的申诉机制,对违反规定标准的行为惩处不足;

(e)很多残疾学生没有在合适环境下得到适足的基本技能培训,例如可加强他们的学习能力的发展和沟通技能。

38.委员会参照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5与4.8,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反歧视法规,明确涵盖教育中基于残疾的歧视,并提供无障碍的有效申诉机制;

(b)通过国家标准,用于规范主流教育中有效个人化支助措施的提供,并划拨充足资金和人员,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促进包容教育所需支助;

(c)确保所有教师具备适当技能,能够提供个人化指导;确保个人化支助措施不增加残疾儿童的父母开支;

(d)基于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出台立法,立法应完全遵循《公约》第二十四条,以确保为所有儿童提供优质的包容教育;

(e)采取措施,保证残疾学生在包容教育系统内适合其具体要求的环境下接受必要技能的培训,以提升他们的学习能力。

健康(第二十五条)

39.委员会关切的是:

(a)医务人员缺乏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残疾人,包括身在机构中的残疾人仍大多无法利用或得不到医疗保健服务和设施;

(b)残疾妇女缺少关于医疗服务和设施的无障碍信息,尤其是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信息。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7和3.8的过程中遵守《公约》第二十五条,具体而言:

(a)加强措施,确保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和设施无障碍,包括对于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需要多方支助者无障碍,并提供无障碍格式的信息;

(b)提高医务人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

(c)采取措施,为残疾人,特别是为妇女提供关于无障碍的医疗保健服务和设施的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包括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信息。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1.委员会关切的是,促进残疾人融入公开劳动力市场的工作有限,影响力也有限,交叉不平等仍然存在。还关切的是,长期存在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不提供合理便利。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5,密切资商残疾人组织,采取措施,以提高公开劳动力市场中残疾人的就业水平,并确保为所有人,包括为残疾人提供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并确保同工同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消除劳动力市场中对残疾人的刻板印象和偏见,出台规章以应对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应对不提供合理便利的问题;

(b)《平等与反歧视法》中规定雇主应保证工作场所使用通用设计,拟定并执行战略,通过工作场所硬件环境通用设计和普及信通技术实现无障碍;

(c)开展积极、有针对性和系统的工作,在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促进残疾人就业;

(d)为挪威劳工及福利局下达明确任务授权并提供充足资源,以便为有意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改善就业机会;

(e)考虑将公共部门新增就业的5%为残疾人的具体目标适用于私人部门。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3.委员会关切的是,当前资助制度不足以保证残疾人的适足生活水平,也不足以覆盖与残疾相关的额外开支。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保护政策和方案顾及残疾人面临的额外开支,从而保证必要收入水平。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5.委员会关切的是,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没有做到无障碍。还关切的是选举中残疾人的参与和代表水平低,民选和任命机构中残疾人人数少.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资商残疾人组织,以便:

(a)确保选举程序、设施和材料具有包容性并对所有残疾人无障碍,包括以手语、盲文和易读格式提供材料,并考虑实行无障碍的电子投票;

(b)促进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并为此设置具体目标和指标。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47.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尤其是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地参加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方面面临障碍。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并促进包容和无障碍的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设施,包括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世界遗产所在地,并确保残疾人,尤其是儿童的参与。还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49.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关于残疾人的一致数据,现有数据中缺少人权指标,令缔约国难以制定适当的政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与残疾相关的指标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工作中有效运用的程度有限。

50.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7.18,建议缔约国:

(a)参照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的方法,收集、分析和传播本国人口数据,按性别、年龄、族裔出身、缺陷类型、社会经济地位、就业和所面临障碍及居住地分类,以及关于残疾人遭受歧视或暴力的案件的数据;

(b)资商残疾人代表组织,制订基于证据的政策,以对残疾人的状况做出回应。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对国际合作活动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的标识系统。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残疾人组织作为发展合作伙伴有效参与的情况。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让残疾人充分有效参与和融入国际合作方案和项目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价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四.后续行动

传播信息

53.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务必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第6段所载关于国家执行《公约》的建议以及第20段所载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建议。

54.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沟通策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司法部门、教育、医疗和法律等领域相关专业团体成员、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传达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55.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以手语和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公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7月3日前提交第二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报告程序,委员会应在缔约国报告截止日期至少一年之前编制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