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MEX/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通过的关于墨西哥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举行的第1098次和第1101次会议(CAT/C/SR.1098和1101)上审议了墨西哥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MEX/5-6),在2012年11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1118次、第1120次和第1121次会议上(CAT/C/SR.1119, 1120和1121)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墨西哥针对汇报前的问题清单提交了第五和第六次合并报告(CAT/C/MEX/Q/5-6)。委员会感激缔约国同意根据新的任择报告程序提交其定期报告,因为这将为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更紧密的合作,为更集中重点地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的对话铺平了道路。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积极坦诚的对话,并欢迎在审议报告期间所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自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7年9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7年12月);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8年3月)。

5.委员会欢迎公开发表了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2008年9月对墨西哥访问的报告(CAT/OP/MEX/1),同时发表了墨西哥当局对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与问题的答复(CAT/OP/MEX/1/Add.1)。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特别在以下各方面为修订其立法而采取的步骤:

2007年通过了《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总议定书》,2008年通过了实施该法的规则;

2008年6月18日的刑事司法和公共治安制度宪法改革,目的在于实施一项新的对抗性的刑事司法制度;

2011年颁发了《难民和辅助保护法》和《移民法》;

2011年6月10日进行了有关人权的宪法改革,给予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保障的所有人权宪法权利的地位;

2012年颁发了《防止、惩罚和根除贩运人口罪行及保护和援助此类罪行受害者总法》;

2012年颁发了《人权捍卫者与新闻记者保护法》。

7.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和实施《公约》纠正其政策与程序所采取的步骤。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提到以下措施:

通过了《2008-2012年全国人权方案》;

通过了《2008-2012年监狱行政战略》;

核准了《2010-2012年全国防止与惩治人权贩运方案》。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酷刑定义与罪行

8. 委员会指出《防止和惩治酷刑联邦法》仍未完全体现《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定义。委员会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一级的酷刑罪行定义和对酷刑规定的惩治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4条。正如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AT/C/MEX/CO/4)在格雷罗州,酷刑罪的定义并非由《刑法典》内的法律确立。而且委员会还注意到目前对《刑法典》的四项修正提案涉及对若干严重罪行,包括酷刑的法定限制不适用性(第1条和第4条)。

根据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修订《防止和惩治酷刑联邦法》,使该法第3条论述的酷刑定义包括《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内容:(一)在公务人员煽动、同意或者默认下由第三者犯下的酷刑行为;和(二)基于任何歧视理由犯下的酷刑行为;

确保国家一级酷刑罪的定义符合《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定义,并如《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那样,对酷刑量刑制裁;

将酷刑罪纳入格雷罗州的《刑法典》之内;

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基本法律保障

9.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4月颁发了有关使用武力、保存证据和将监押人员提交法官的议定书,但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实际上,缔约国并没有确保所有监押人员在其拘留一开始就获益于所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往往拒绝拘留者立即获得律师,得到独立医检,拒绝给予其立即通知其家庭其逮捕的权利,拒绝给予其在没有任何延误之下由法官审讯的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官方信息并未提到在有关人员被捕后,向起诉部门不正常延误提交被捕者时发生的惩戒行为或刑事诉讼程序(第2条)。

缔约国应刻不容缓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何人在其被剥夺自由那刻起能够确实地获益于所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实施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评论意见第13段和第14段内提到的那些基本法律保障(2008年)。

酷刑和武断拘留指控

10.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在联合行动打击有组织的罪行过程中,武装部队或国家治安机构的成员在审讯武断拘留的人中越来越多地使用酷刑,达到惊人的地步。委员会严重关注不断有报告表明,在将拘留者提交检察机关之前,对他们实行酷刑和虐待,强迫他们招供,或者自我认罪,用以掩盖在他们拘留期间发生的不轨行为(第2条、第11条和第15条)。

缔约国应:

确保根据《墨西哥宪法》第16条立即将被捕者带至法官或提交检察机关,调查由武装部队或治安机构成员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指控,惩治负有责任者;

仅允许在犯罪即刻采用现行犯逮捕,取消准现行犯逮捕;

确保准确验证治安部队成员及其车辆;

确保在适当的羁押工作日志中立即注册登记所有刑事调查的嫌疑犯,羁押工作日志的所有登记要密切进行监督,考虑为所有正式羁押人员建立一个集中的注册登记本;

通过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真正获得其拘留合法性质疑的补救措施。

审前拘留

1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在2008年仍然给予审前程序宪法地位。在一些州,例如哈利斯科州的法律中还有这一程序的条款。委员会关注有记录在案的报告表明在军事设施内,一些案件中按审前拘留令而被剥夺自由的人遭到酷刑和虐待。尽管代表团向委员会保证在这些案件中遵循了基本保障,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第2/2011号建议指出了相反的事实,例如在该项建议中,委员会公开谴责过度地限制了基本权利,没有监督对审前拘留者的情况,没有有效地监视检察机关,在确定审前拘留的期限时,没有任何标准确保遵守相称性原则。委员会认为,在审前拘留中,没有有效地保护《宪法》权利的补救。委员会还认为,审前拘留促使可能在酷刑下获得的供词被确认为证据(第2和第11条)。

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在其联邦和州各级,在其立法和做法中废除审前拘留程序(审前拘留)。

强迫失踪

12. 委员会关注正如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小组所报告的(A/HRC/19/58/Add.2, 第16至31段)那样,在诸如科阿韦拉,格雷罗,奇瓦瓦,新莱昂和塔毛利帕斯等州,强迫失踪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加,这些强迫失踪是在政府官员直接或间接支持下由公共机关或刑事或私营团伙犯下的(第2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实施工作组所提出的建议,特别要:

通过一项关于强迫失踪的总法;

确保各州和联邦区域根据相应的国际标准确立强迫失踪罪行的法律定义并设定该罪行的处罚;

确保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强迫失踪案,审讯嫌疑肇事者,量刑对犯罪方实施惩办;

确保所有因强迫失踪遭受伤害的受害者获得有关失踪者命运的信息,得到赔偿,包括诉诸司法权和得到适当的赔偿;

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提交关于强迫或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案件。

有罪不罚和暴力侵害妇女

13.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特别在奇瓦瓦、哈利斯科、墨西哥和新莱昂等州,妇女继续是基于性别的谋杀与失踪的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在打击这一现象和其他包括杀戮女性等暴力侵犯妇女形式方面,已经制定了法律和体制性的工具,但委员会仍然关注,事实表明这一新的法律框架并没有在许多州充分实施。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长期存在对暴力侵害妇女的严重行为熟视无睹的现象,其中包括2006年在圣萨尔瓦多阿坦考发生的那些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最近也指出了这点(CEDAW/C/MEX/CO/7-8, 第18和19段)(第2、12、13和16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倍努力防范和打击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包括基于性别的谋杀与失踪,惩治此类暴力行为的肇事者,并通过所有必要的措施彻底实施有关这方面的美洲间人权法院的各项裁决,包括2009年11月16日在González及其他人(“棉花地”)诉墨西哥案件内的裁决。

人权捍卫者与新闻记者

14. 委员会注意到近期颁发了《人权捍卫者和新闻记者保护法》,但委员会仍然严肃关注对此类人员所犯的大量谋杀、失踪、威胁与骚扰行为。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普遍存在对这些罪行有罪不罚的现象,并指出,尽管其中许多案件应归咎于刑事犯罪组织,但在某些案件中,有事实表明治安部队成员可能参与了这些犯罪行为。鉴于这一局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具体的资料说明目前正在进行的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步骤保障人权捍卫者与新闻记者的安全与人身完整,保护他们免遭在其履行各项活动时面临恐吓或暴力行为;

加速建立《人权捍卫者和新闻记者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性机制;

采取步骤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任何和所有针对人权捍卫者和新闻记者的恐吓或暴力行为,起诉负有责任者,量刑予以惩治。

胁迫下获得的供词

15.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保障不受理以侵犯基本权利方式获得的证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一些法院引用“程序直接调用”的原则,继续采信显然通过胁迫或通过酷刑获得的证词。委员会认为Israel Arzate Meléndez案件是在司法系统中已经存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下继续这种做法的典型。委员会将密切注视这一案件,该案件目前正由墨西哥高级法院受理(第2、12、13、15和16条)。

缔约国应刻不容缓地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公约》第15条,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采信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作为证据;

确保无论何时凡嫌疑犯要求法庭下令进行独立医检时立即进行此类医检,无论何时凡有正当理由相信犯下酷刑行为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特别当针对被告的唯一证据是其供词时更应如此。在这样的案件中,不应由被指控的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

确保审查完全按照供词判罪的案件,因为这些定罪的依据可能是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证据,酌情迅速和公正地调查这些案件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继续为司法人员举办有关新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培训方案。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自2005年以来,除了对滥用职权的罪行进行143次审讯,对滥用公职进行60次审讯,对未授权行使公职进行305次审讯之外,仅在6次酷刑罪的审讯中作出了定罪判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其提供的资料并没有包括汇报阶段的分类统计数据表明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的数量,也没有具体的数据表明所施加的惩治或者实际给予的赔偿。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有文件指控检察官和警方调查人员之间互相勾结的行为。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表明公共检察官,有时甚至法官本身,无视被告遭到酷刑申诉,或者将申诉的行为划为非严重罪行。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其提供的资料并没有具有阐述实施全国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第12条和第13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为了受理申诉并为了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酷刑或虐待的举报,特别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独立的和便利的制度,来加强监督和监视缔约国的治安部队和机构。这样的调查应由不隶属于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进行。应立即调查这方面的任何腐败指控,一旦查实证据确凿,应起诉那些负有责任者;

确保以书面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彻底的调查,由法医立即对被指控的受害者进行检查;

凡有正当理由相信犯下酷刑行为,立即发起应有的调查;

在酷刑或虐待指控案件内,确保立即暂停嫌疑犯的职责,并在调查期间继续停止嫌疑者的职责,在他们有可能重犯所指控的行为或者阻挠调查的情况下尤应如此;

起诉涉嫌酷刑或虐待行为的肇事者,如查实罪行确凿,确保对他们量刑判最;

建立一个酷刑和虐待举报中央登记处。

在酷刑和虐待调查中实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1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加强按照《酷行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提供的培训,扩大手册实际应用的范围,指示墨西哥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在国家一级的总检察长办公室拟定医疗/心理报告。然而,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很少实施《议定书》,在许多情况下是例外地实施《议定书》。委员会注意到在大检察官办公室内设立了一个旨在加强官方医疗专家自主权的法医机构,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有信息表明官方专家往往在他们的报告中不提或忽视虐待或酷刑的心理迹象。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在医检时,有治安部队成员在场(第12和第13条)。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对所有羁押人员进行彻底、公正的医检。为了确保法医评估的质量和准确性,缔约国应:

确保在坚持保密和隐私原则之下进行这类检查;

确保医疗专家在准备其评估时采用符合《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附件四的格式,并纳入其对调查结果的解释;

建立一个系统允许官方医学专家匿名地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彻底医检;

为使独立的医学专家的报告具有充分的证据价值,进行所需的法律修订,从而使独立医学专家的报告和总检察官办公室所指定的官方专家的报告具有同等的地位;

确保所有被捕,并要求由一名独立医生或者一名官方专家进行检查的人收到他们请求的副本以及医检报告或专家意见(见《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附件一,第6(c))。

改革军事司法系统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2012年8月21日最高法院在Bonfilio Rubio Villegas案件中作出的裁决的资料。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宣布,根据美洲间人权法院4项裁决确立的判例,《军事司法法典》第57条的一部分不符合宪法,因而裁定普通法院对军事人员涉嫌违反人权的案件具有唯一管辖权。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所提议的对《军事司法法典》的修订没有通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一个事实:在231项初步调查和66起刑事案件中,军事法庭向民事法庭交出了管辖权,但委员会感到困惑的是,在2007年和2011年6月之间,军事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涉嫌侵犯平民人权的案件进行了3,671次调查,而因此类侵犯行为被定罪的士兵总人数为15名(第2条,第1款)。

委员会根据其早先在这方面的建议促请缔约国根据美洲间人权法院和墨西哥最高法院所作的裁决修订其《军事司法法典》,排除军事法庭对军事人员涉及侵犯人权的行为和对平民犯下罪行的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可能性。

拘留条件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已经努力改革监狱制度,在近期内启动了一项基金为在国家一级改善监狱设施提供资金,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有报告表明墨西哥监狱内拥挤不堪,囚犯之间发生暴力和存在囚犯自我监管的现象,并存在向囚犯家属进行勒索的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事实上并没有关于各种拘留场所内监狱人口规模的具体数据,也没有任何最新资料表明已采取行动实施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以及作为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全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关于囚犯及其家属提出申诉的资料,也没有任何关于相应调查结果的资料(第11条、12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减缓监狱和其他拘禁场所拥挤不堪的现象;

继续改进包括少年犯接待中心等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的基础设施,确保缔约国内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制定战略减少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步骤终止监狱内囚犯自我监管的做法,制止勒索囚犯家属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其汇报有关实施《2008-2012年监狱管理战略》结果的资料;

采取必要步骤支持作为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全国人权委员会正在开展的工作,确保该委员会及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充分得到实施。

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20. 委员会关注《联邦青少年司法法》仍有待于通过,因为这意味着在缔约国机构与法律之间仍然存在着空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有关居住在治疗中心的未成年人人数和那些中心占用比例的准确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在联邦打击有组织犯罪行动中被捕的未成年人的人数,以及那些犯下联邦罪行的未成年人的状况(第11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核准《联邦青少年司法法》;

特别在联合国儿童基金的合作之下,继续在各个层次建立全面的青少年司法制度;

只在万不得己时,并在最短的时间采用剥夺自由的措施,定期审查这些措施以期终止采用这些措施;

汇编按照性别、年龄和族裔或者民族分类的在联邦及国家各级被捕的未成年人的人数,其被捕的原因以及拘留时间的统计材料。

寻求庇护者和未登记移民的行政拘留

21.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在缔约国的领土内存在对移民施加酷刑和移民失踪的问题。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在缔约国许多移民收容中心存在虐待、过分拥挤和拘留条件不符标准的问题,在那些移民收容中心内没有卫生设施和足够的医疗照料,而且并非男女总是分开关押的。委员会没有有效的机制对关押在这些中心的人口贩运受害者进行身份认明和转交。委员会欢迎最近颁发了《难民与辅助保护法》和《移民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向委员会提供有关缔约国内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非公民人数的详细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所提供的有关申请庇护的数据并不符合汇报时间段,并不包括有关被遣返、引渡或被驱逐人数的资料(第2、第3、11和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彻底调查涉及酷刑行为的案件,包括在缔约国的领土内居住的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外国人失踪和遭受虐待的案件;

改进移民收容中心的拘留条件。

委员会还建议为了履行《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应:

立即通过有效措施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外国人在所有的相应程序阶段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都能够真正获得法律援助;

为提供必要的保护与援助,并为了最佳地开展机构间合作,与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扩大现有的身份认明和转交机制;

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汇编在其领土内现有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的状况的数据;

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考虑撤销其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7条、26条、31条第2款和32条的保留意见以及对《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第17条、31条和32条的保留意见。

精神病治疗机构

22.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对入住精神病治疗机构者实施酷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收到有关相应调查结果的资料。委员会还关注有关报告描述的这些中心内的维护和卫生条件无法令人满意。最后,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在精神病治疗院内管控采用抑制方式的协议的资料(第2条、11条和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对入住精神病治疗院残疾人进行虐待的举报,将涉嫌肇事者绳之以法;

为满足病人在医疗照顾和良好卫生条件方面的基本需求,增加用于改进相关设施的资源;

确保独立的监督机构定期对这些中心进行查访;

最大程度地控制基于先前确定的程序协议的抑制方法;

促进采用其他方式,特别要促进基于社区的治疗方式。

普遍管辖权

23. 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刑法典》第6条,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内的法律没有一条明确规定对酷刑行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第5、第6、第7和第8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5条在其刑法内纳入规定对任何酷刑行为具有管辖权的条款,并按照第7条纳入有关条款,据此缔约国可起诉在缔约国领土外犯下酷刑罪但目前在缔约国领土内尚未被引渡的外国人。

赔偿

24. 委员会欢迎在《宪法》纳入了明确承认缔约国有责任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赔偿的条款,但委员会遗憾的是,尚没有有关这一问题的一般法。委员会关注事实上很少对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表明全国人权委员会向各种各样的当局提出了建议,这些主管当局直接向受害者提供赔偿,从而排斥了这些受害者行使其权利在法庭中要求赔偿的情况(第14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赔偿,特别要向其提供公正和充分的赔偿,并尽可能地提供完全康复的手段。因而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一项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标准的法律,从而完成制定《宪法》规定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最近通过的关于缔约国实施第14条的第3号(2012)一般性意见(CAT/C/GC/3),在这项一般性意见内,委员会论述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的义务的性质与范围。

培训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表明对公务人员进行了有关使用基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可能的酷刑或虐待医学/心理证书》,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几乎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表明由公共治安部、国防部和海军部开展的有关人权和禁止酷刑培训方案的内容。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这些培训活动和方案在减少酷刑或虐待行为数量方面产生了何种影响(第10条)。

缔约国应:

继续提供强制性培训计划,确保所有的公务人员深刻了解《公约》的条款,完全意识到侵犯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将受到调查,那些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者将受到起诉;

制定和运用一种方法来评估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的效果。

26. 鼓励缔约国通过官方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特别以缔约国土著人民的语言广泛地分发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本报告及其结论性意见。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13年11月24日之前提交关于执行本文件第9、10(d)和16(a)内所述各项建议的资料,即:(a) 确保加强羁押人员的基本法律保障;(b) 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和(c) 起诉涉嫌犯下酷刑或虐待行为者,惩治查实犯有罪行者。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交有关上文第14(b)段内具体提到的为保护人权捍卫者和新闻记者采取各种步骤的后续资料。

28. 请缔约国在2016年11月23号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同意根据新的优化汇报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规定缔约国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日期之前向缔约国提供一份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