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2/D/688/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88/2015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T.Z.(由StephanieMotz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5年7月7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瑞士驱逐到埃塞俄比亚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被驱逐到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第2款

1. 来文提交人T.Z. 是埃塞俄比亚国民,生于1981年8月7日。他向瑞士提出庇护申请,但申请遭到拒绝。他可以在瑞士停留至2015年2月23日,有被强行驱逐的风险。他诉称,将其驱逐到埃塞俄比亚会构成瑞士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申诉人由Stephanie Motz律师代理。

1.2 2015年7月10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埃塞俄比亚。7月14日,缔约国报告称,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暂停驱逐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属于Gurage族,来自亚的斯亚贝巴。他称,在1995年(按照埃塞俄比亚历法),他加入了亚的斯亚贝巴青年协会, 执政党“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民主阵线”渗透进了这个协会。执政党看到申诉人辛勤工作,在社区长期声誉良好,便在协会里提拔了他,让他参加政治培训课程,最后聘用他从事情报工作。

2.2 作为情报部门的一名成员,申诉人将协会其他成员持不同政见的活动汇编成报告,并将反对派嫌疑成员的姓名转交给执政党。他的报告造成每月两或三人被捕。在2010年选举前夕,申诉人和其同事接到指示,要他们将可疑活动通报给当地警方,大约有107人因此而被捕。申诉人听说在监狱中发生虐待情况,便走访了两位刑满释放人员,发现他们遭受虐待,严重受伤。申诉人感到震惊和内疚。一、两个月后,在情报部门召开的一次内部会议上,他情绪激动,要求释放被拘留者,还威胁要告诉人权组织。后来他生了重病,不能出门。与此同时,他所居住的地区开始谣传四起,说他为情报部门工作。申诉人在2011年8月不顾其上司的建议,辞去情报部门的工作。

2.3 申诉人辞职10天后,四名警察搜查了他的家,没收了他的财物,并将他逮捕。申诉人在Woreda 24号警察局过了一晚,后被带到Maekelawi监狱,在那里他遭受严刑拷打三个月。警员们指控申诉人为反对党从事间谍活动,并与金波特7号组织联合创始人Berhanu Nega同谋。因为申诉人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警员便以更加极端的方式对他施以酷刑。警员强迫他双腿劈开,造成关节错位,使他失去意识,被送往警察医院。在他住院的几天里,有人来试图说服他改变辞职的决定,但他予以拒绝。在随后被拘留的1个半月里,他没有再受到虐待,签署了几份文件后,他被释放。获释后的15天里,申诉人在不同的朋友家中躲藏。

2.4 由于担心再被逮捕,申诉人于2011年11月21日持假护照逃到苏丹。他于2012年1月30日经西班牙和法国抵达瑞士。1月31日,申诉人在瑞士申请政治庇护。

2.5 2013年2月,申诉人在瑞士正式加入金波特7号组织。此后,申诉人组织并参加集会,定期在金波特7号组织和其他无线广播电台上播放持不同政见者的消息。他还是媒体小组成员,负责在瑞士的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工作队的公共关系。此外,他还参加了知名反对派人士和记者的公开讨论会,在许多持不同政见者的集会上朗诵自己的诗作。6月,他在埃塞俄比亚政府组织一次活动时参加了抗议示威而被埃塞俄比亚大使馆工作人员拍照。他还开办了网上博客,批评埃塞俄比亚政府,向其他人介绍国内的人权状况。

2.6 2012年2月15日和2014年7月11日口头听讯后,缔约国联邦移民局(现为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于2014年9月26日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认为申诉人在筛查面谈和实质性庇护面谈的陈述中有出入。10月30日,申诉人针对该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在2015年1月20日的裁决中驳回上诉,维持了联邦移民局的决定。申诉人被允许在瑞士逗留至2月23日。

申诉

3.1 申诉人称,如果缔约国将其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其以前参与情报部门的工作和后来从那里辞职,他又是金波特7号组织成员,并在瑞士参加持不同政见者的活动,他会面临遭受国家迫害和不人道待遇的切实风险。

3.2 他说,埃塞俄比亚议会于2011年宣布金波特7号组织是恐怖组织,金波特7号组织成员是政府的目标,有可能被任意逮捕和在监狱受到虐待。申诉人辩称,他在瑞士成为持不同政见者圈中知名人物,这进一步增加了他回到埃塞俄比亚时被逮捕、拘留和遭受酷刑的危险。

3.3 申诉人还说,关于他髋部受伤的医疗报告与其关于在埃塞俄比亚遭受酷刑的叙述是一致的,他被诊断患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自2015年起在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 2016年1月13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来文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承认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令人关切。但是,这种状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返回原籍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他若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

4.2 缔约国认为,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国,在过去遭受酷刑的经历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但在庇护程序中,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有关他过去曾遭受酷刑的医疗证明,联邦行政法院的记录显示,在做出裁决时,他似乎健康良好。申诉人是在2015年1月20日庇护程序结束后才拿到并向委员会提交了医疗证明:日期为2015年4月2日的一份关于其骨盆x光的医疗报告,以及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和2015年6月17日的两份精神病况报告,分别写着他因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自杀想法和因自我伤害危险被送进医院。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提到的医疗状况发生在国内庇护程序结束之后,认为不大可能因所谓过去遭受酷刑而造成。

4.3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对事实的叙述前后不一,削弱了其合理性。在最初的庇护面谈中,申诉人说他在2011年6月19日从情报部门辞职,8月30日被捕,次日被送进监狱。然而,申诉人自相矛盾,在第二次面谈时说他辞职后仅10天警察就去了他家。当被问及前后矛盾时,申诉人回答说,一定是从埃塞俄比亚历法转换[为西历]时把日期弄错了。然而,缔约国指出,面谈的记录,包括有关日期,都曾用阿姆哈拉语这一他完全听得懂的语言读给他听,他还确认了记录的准确性。因此,缔约国认为,他对前后矛盾的解释不能令人充分信服。

4.4 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从监狱获释前签署文件内容另一个前后矛盾之处。在第一次听证会上,他说,文件中说,他同意撤回辞呈,继续为情报部门工作。在第二次听证会上,他却说签字前没有看这些文件。在要求他澄清这些前后矛盾之处时,他解释说,他的确没有阅读这些文件,但在第一次听证会上,他只是推测文件可能有些什么内容,也就是说,文件会提及他的所谓反对派团体活动和他保证不再继续这些活动。缔约国认为,作为一名接受过相应训练的前情报部门特工人员,申诉人应该能够更加准确地描述他辞职和被释放期间发生的事件。

4.5 缔约国援引主管庇护机构的结论,认为申诉人对其在埃塞俄比亚从事特工活动的说法不合理。委员会认为,如果陈述的要点不够具体、详细和可区别而给人以此人没有亲身经历所述事件的印象,那么其说辞是不可信的。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能确切地描述他作为情报部门特工所从事的工作,而仅只提供了一般性的评述。当被问及作为情报部门特工人员他处理的是何种报告时,他仅回答报告涉及反对派及其支持者,而没有提供详细情况。此外,申诉人也没能具体描述其上司或同事。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不具备从事情报活动的必要知识,他的陈述没有给人留下他亲身经历了所述事件的印象。

4.6 关于申诉人声称自己是金波特7号组织成员,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会使其被遣返回国时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不可能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缔约国承认,埃塞俄比亚政府于2011年确定金波特7号组织为恐怖组织,因此特别关注其成员。但缔约国认为,只有其活动被视为现行政治制度的真正威胁时,埃塞俄比亚政府才会对相关人士感兴趣,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并不具备这样的身份。申诉人离开埃塞俄比亚时并没有被当局追捕,因此缔约国认为,此后他也不可能因为在瑞士的活动而成为迫害对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是流亡海外的反对派核心人物,以至于埃塞俄比亚当局和安全部门会对他特别关注。联邦行政法院指出,例如申诉人从未提到金波特7号组织领导人之一Andargachew Tsege在也门被捕一事,或表明他与反对派核心小组及其活动密切相关。此外,在美利坚合众国的金波特7号组织成员关于申诉人政治活动的所谓证词似乎毫不相干――他参与电台广播的证词除外――因为信函似乎只是副本,没有签名,关于申诉人在埃塞俄比亚活动的信息并不准确,甚至不实。因此没有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回国后会因其在瑞士的政治活动而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4.7 缔约国还回顾指出,在瑞士有许多政治示威,有时照片或录像显示数百人参加,相关媒体登载这些资料,埃塞俄比亚当局不大可能识别出每个人,或者知道申诉人与反对派组织有所谓联系。

4.8 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关于他前往瑞士的说辞不可信。申诉人说,他不知道从喀土穆前往马德里乘的是哪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他乘坐火车从马德里到巴黎走了大约一个小时。缔约国认为这些不可信,特别是申诉人声称自己已经为情报部门工作数年。

4.9 最后,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庇护面谈时似乎头脑清醒、沉着,知道他在说什么。鉴于庇护听证会的程序,缔约国认为他不可能没有提供他打算提供的全部解释。如果申诉人的陈述不够详细,主要因为他的证词简短和含糊不清。缔约国的结论是,尽管给了申诉人充分陈述事实和证据的机会,他的陈述并未提供任何根据可以认为他亲身经历了所述事件。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审理期间,申诉人确认他听懂了口译员的翻译,在把记录给他翻译成阿姆哈拉语后,他确认这些记录准确。

4.10 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是不合理的。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行为。

申诉人的补充陈述和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9月14日,申诉人提交了更多的证据,说明自己从2015年以来作为博客撰文人和诗人继续在瑞士开展政治活动。在这方面,他附了三篇发表在埃塞俄比亚新闻媒体网点Zehabesha和Ethioforum网站上的文章,对埃塞俄比亚政府进行了抨击。在一篇文章中,申诉人评论指出,埃塞俄比亚记者应该行动起来,像哈萨克斯坦一名记者那样,反对压制性政权;在另一篇文章里,他给埃塞俄比亚人如何赢得反政府的斗争提出建议。

5.2 申诉人还提交了两份录像剪辑,显示他曾出现在埃塞俄比亚卫星电视ESAT上。一段录像是2016年3月26日播放的,显示申诉人在反对派团体在日内瓦举办的聚会上朗诵一首诗,埃塞俄比亚著名流亡政治人物Aregawi Berhe也出席了聚会。另一段录像是ESAT对申诉人一个小时的访谈节目。申诉人指出,他在访谈中批评埃塞俄比亚当局未能通过和执行适当政策,特别是有关国内持续饥荒方面的政策。申诉人称,他在访谈中还说,他将继续开展政治活动,直至埃塞俄比亚人能够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提到其网上出版物和在媒体上露面,他还称自己已经成为一位著名政治博客撰文人和诗人,他指责政府侵犯人权和压迫人民。他称,作为前特工和目前流亡海外引人注目的政治反对派,他一定受到政府的注意,因此一旦返回埃塞俄比亚便有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

5.3 2016年10月28日,申诉人提交了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声称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包括政治反对派和批评者的情况,自2015年底以来恶化,使他一旦回国更会遭受酷刑的风险。

5.4 针对缔约国断言他的医疗状况是在2015年1月20日国内程序结束后发生的,申诉人提交了日期为2015年4月2日的医疗报告,证实该伤处在检查时不是新伤,影响他左髋部的症状与其骨质旧伤和内收肌合并撕裂相符。申诉人还说,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裁定申诉人是健康的,而仅只指出,案子卷宗里没有医疗证据。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决定驳回不合逻辑,因为缔约国称,他是后来受的伤,而事实上,他在庇护面谈时谈到受伤一事。关于创伤后应激障碍,申诉人又提交了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的精神病报告,载有其病历的详细资料,并确认他常有抑郁症发作,诊断其因为过去遭受酷刑而患上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申诉人称,他提交的医疗证据确凿证明他曾在埃塞俄比亚遭受酷刑,并证实其叙述可信。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既没有下令进行独立的医疗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推翻申诉人的医疗证据。

5.5 关于筛查面谈和实质性庇护面谈期间的前后差异,申诉人解释说,两次听证会性质不同,在评估寻求庇护者叙述的可信度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第一次筛查面谈的作用只是要概述一下寻求庇护者离开自己国家的原因。虽然所有矛盾之处都来自于筛查面谈,申诉人坚持认为,他在冗长而详细的实质性庇护面谈中给出了正确而详尽的叙述。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对申诉中已经作出的这一解释没有做出回应。

5.6 关于申诉人辞职和他被捕之间的间隔时间,他回顾说,他所讲的日期都是根据埃塞俄比亚历法,并指出一定是在将这些日期转换为公历时发生了错误。由于申诉人不熟悉公历,他无法纠正错误。

5.7 关于他从监狱获释前签署的文件内容,申诉人在筛查面谈时并未说明他实际上看过这些文件;他只是推测这类文件通常会包含谴责持不同政见者的行为和承诺今后要服从政府。申诉人在实质性庇护面谈期间已经做了充分而正确的叙述。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差异微不足道,因为问题主要在于他是否的确知晓或仅只是推测文件内容。这一细微差别不足以说明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

5.8 关于缔约国的评论,认为申诉人应该提供更多详细资料,说明其辞职和从监狱获释期间发生的事件,他解释说,从原则上讲,实质性庇护面谈的结构是,向寻求庇护者提问,寻求庇护者为这些问题提供答案。申诉人极为详细地回答了每一个问题;他的实质性庇护面谈远远超过一般时间,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6时05分,问了220多个问题。申诉人不清楚还要他怎样提供更多细节,因为他已经非常详细地叙述了他简短访问两位埃塞俄比亚酷刑受害者的情况。

5.9 关于申诉人在埃塞俄比亚为情报部门工作的问题,他说自己从未声称自己是掌握详细内幕情况的高级官员。在实质性庇护面谈中,申诉人叙述了自己在情报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经历:他首先必须参加培训课程,然后交给他审查任务、打字和向上级转发有关涉嫌持不同政见者的报告。这些报告有时造成涉嫌持不同政见者被逮捕,但不是申诉人做出这类决定。

5.10 关于他没能描述其上司的身体特征,申诉人指出,在实质性庇护面谈中,从未询问他这一问题。在这类面谈中,寻求庇护者不得自由发言,必须答复提出的问题。他表示,他的面谈时间已经很长,超过了正常办公时间。他的面谈记录显示,对提出的所有问题他都作了答复,但没有问及其上司的身体特征。如果提了这个问题,他会予以描述的。

5.11 针对缔约国评论他在庇护面谈时是否镇静的问题,申诉人提交了几部分面谈记录,其中注意到他有时情绪非常激动,不得不暂短休息一下。申诉人说,尤其在他不得不谈论遭受的酷刑和访问因其报告而被捕的酷刑受害者时他特别难受。应当指出,由于申诉人本人就是酷刑受害者,重述酷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再次遭受精神创伤的效果,影响他答复后续问题的能力。但申诉人说在面谈期间他试图答复提出的所有问题。

5.12 关于其在瑞士参与政治活动问题,申诉人指出,他定期在ESAT电台公布发生在埃塞俄比亚的侵犯人权行为,而ESAT受到埃塞俄比亚情报部门的监测。他补充说,他是金波特7号组织的积极分子,每月大约三次定期参加会议。最近,他在金波特7号组织的领导人之一Berhanu Nega访问瑞士时,在伯尔尼的一个筹款活动中行使保安职能。鉴于最近埃塞俄比亚镇压持不同政见者,逮捕博客撰文人和记者,他声称他的重要出版物和诗歌,以及他的金波特7号组织成员身份,都很有可能引起了埃塞俄比亚政府的注意。

5.13 至于缔约国关于所谓他飞往瑞士和乘火车从马德里到巴黎所花时间事实前后不一的问题,申诉人认为这类信息与其叙述的核心内容并不相干。

5.14 此外,申诉人在描述埃塞俄比亚一般人权状况时指出,政府任意逮捕和恫吓记者和博客撰文人,还利用外国技术公司监视记者和诸如ESAT等媒体平台,申诉人曾在ESAT的访谈节目和讨论中出现。谈到一名博客撰文人因批评“埃塞俄比亚政府精心构建兴旺发展中国家的形象”而逮捕,申诉人称,他已引起政府注意,因为他在网上登载了类似批评意见的帖子。此外,他还说,在一份关于埃塞俄比亚的报告中,人权观察描述了被拘留者遭受酷刑的方式与他在庇护面谈时谈到的酷刑情况一致:在第一晚或随后几个晚上,被拘留者受审,几个星期或数月之后被释放,申诉人就是这样。

5.15 最后,申诉人曾是政府情报部门的特工,现在是持有批评政府立场的著名政治活动人士和博客撰文人,他说如果被遣返到埃塞俄比亚,他会面临真实的、针对个人的和可预见的酷刑风险。申诉人称,如果将其驱逐,将侵犯他依《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6.1 2016年11月1日,申诉人与x光报告一起提交了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更多的医疗报告。报告指出,其内收肌撕裂不会是新伤,至少应该有两年了,不是普通损伤,与申诉人描述的酷刑方式相符。他说,这一补充证据进一步证实他陈述的可信度。

6.2 2017年3月14日,申诉人又提交了一份医疗证明,说他患有严重睡眠障碍、注意力不集中,并因移民身份未解决而思虑过度。他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症,正在接受高剂量药物治疗。基于上述理由,他请求处理本案。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断定申诉人用尽了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认定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并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当事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 在本案中,委员会要考虑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驱逐到埃塞俄比亚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应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将在另一国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到该国。

8.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回到埃塞俄比亚后本人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种危险时,委员会必须遵守《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回顾指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有关个人归国后其本人是否会有可以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必须提供更多理由证明有关人员本人将会有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问题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其中指出,“在必须评估是否存在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该危险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委员会认为一般应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他或她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第6段)。委员会进一步忆及,根据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论,但是与此同时不受这些调查结论的约束,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有权依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案情自由评估事实真相。

8.5 申诉人称,他在埃塞俄比亚可能受到迫害或遭受酷刑,因为他过去参与情报部门的工作并从那里辞职,他在瑞士参加了金波特7号组织,参与了政治活动。他提到在埃塞俄比亚从情报部门辞去工作后曾遭受酷刑。他还说,在2011年,金波特7号组织被宣布为恐怖主义组织,甚至金波特7号组织的普通成员都会被任意逮捕和在监狱遭受虐待。

8.6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曾被逮捕和在监狱受到严重虐待,因为他从埃塞俄比亚政府情报部门辞职,在缔约国庇护程序结束后,他提交的医疗报告显示,他髋部受伤的方式与其对遭受酷刑的叙述相符。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对其在情报部门的工作提供足够准确的描述或者提供具体证据证明他确实曾为情报部门工作,其陈述并未显示出他了解情报部门如何运作。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陈述中对他辞职和被捕之间的间隔存在事实上的矛盾之处,他对获释前签署文件内容的叙述削弱了他指称的可信度。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不构成可被视为对埃塞俄比亚政府构成严重威胁的持久而密集的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确对海外反对派成员进行监测,但委员会认为他并没有详细解释这一说法或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诊断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精神病报告和据称在庇护面谈时心理慌张。

8.7 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必须确定,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他目前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提供佐证和更加详细地说明其诉求,包括在国家一级向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医疗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并未使国家庇护事务主管机构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声称过去遭受酷刑会使他在被遣返到埃塞俄比亚时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出国家庇护程序存在任何违规之处。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曾为特工,没有充分证明他在瑞士参与政治活动,包括批评性出版物和在ESAT朗诵诗作以及他是金波特7号组织普通成员,这些情况没有重要到足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真正感兴趣,他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埃塞俄比亚当局正在找寻他或他被遣返回原籍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委员会十分关切诸多关于在埃塞俄比亚发生侵犯人权的报告,包括使用酷刑和镇压持不同政见者以及逮捕博客撰文人和记者。然而,委员会回顾,为第3条之目的,有关个人必须在被遣返回国时,他或她会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风险。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如果他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9.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7款得出结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到埃塞俄比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