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NOR/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Jul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挪威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5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296次和第2297次会议(见CRC/C/SR.2296和2297)上审议了挪威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NOR/5-6),并在2018年6月1日举行的第23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CRC/C/NOR/Q/5-6/Add.1)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国际文书,特别是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6月3日)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6月27日)。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将关于儿童权利的条款纳入《宪法》(2014年),新的《平等和反歧视法》(2018年),《教育法》修正案(2017年)和旨在在地方一级实施《公约》的《飞跃方案》。它还欢迎为增加性别平等和打击对各类儿童的歧视所作的努力。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而且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方面的建议,并亟须就此采取紧急措施:独立监测(第8段)、不歧视(第12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18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1段)、心理健康(第26段)、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第32段)。

A.一般执行措施 ( 第 4 条、第 42 条和第 44 条第 6 款 )

综合政策和战略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但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提供服务方面的地区差异,任何增加地方政府自治权的计划或措施都应伴有明确的指导方针,确保整个缔约国的服务具有相同的高质量。

资源分配

6. 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2016)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全面评估儿童的预算需求,特别侧重于弱势和被边缘化儿童;

根据《公约》第4条分配足够的预算资源;

大力加强努力,确保为每个市镇分配必要的资金,以履行关于落实儿童权利的义务;

将专用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而不是整笔拨款,以确保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资金充分用于其预期目的。

独立监测

7. 委员会欢迎2015年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并遵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它还欢迎分配给儿童问题监察员的额外资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任何机构负责接受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

8.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并根据其先前的建议(CRC/C/NOR/CO/4,第14段),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问题监察员和/或国家人权机构受命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在涉及他们的所有领域的投诉。

数据收集

9. 委员会欢迎提供关于许多问题的分类数据,同时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其数据收集系统能够收集与《公约》所有领域相关的分类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族裔分列数据,因为缺乏此类数据有碍缔约国获得衡量基于族裔的歧视所需的知识和制定克服这种情况的措施,特别是关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儿童。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所作的努力。然而,鉴于所提供的培训仍然没有完全涵盖所有专业团体而且不具系统性,以及相关专业团体对儿童权利的了解仍然不足,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CRC/C/NOR/CO/4,第18段),建议:

将关于《公约》的教育作为各级学校课程的一部分;

缔约国继续并加强有系统地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包括儿童保育机构的人员、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执法官员,传播相关信息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

提高决策机构和市政府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B.一般原则 ( 第 2 条、第 3 条、第 6 条和第 12 条 )

不歧视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制订法律解决对儿童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关切地注意到:

在媒体中女童有时以过度性感化和具体化的方式出现;

具有移民背景的儿童面临歧视,并且经常在学校遇到困难,教学人员没有接受过关于解决该问题的充分培训;

不符合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儿童遭受歧视、欺凌和恐吓以及暴力。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DAW/C/NOR/CO/9,第23(c)段),分配资源,用于研究女童在媒体中过度性感化出现的根本原因和可能的影响,以及性感化和色情与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与女童有关的暴力)的根源之间可能的联系;

研究和制定关于如何解决许多具有移民背景的儿童面临特殊困难和歧视的具体措施,对教师进行相应培训,并将正在进行的关于在挪威出生的移民父母子女儿生活条件的调查结果纳入向委员会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制定一项促进性别平等和防止种族歧视的新行动计划;

除了专门针对儿童的提高认识运动之外,针对广大公众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促进对不符合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社会压力有害影响现象的容忍和开放。

儿童的最大利益

1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问题的第14(2013)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为所有作出影响儿童的决定的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明确标准;

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与决定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项目和国际合作中适当纳入、一致地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尊重儿童意见

1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公约》第12条所载的原则,但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加强在实践中遵守儿童的发言权,尤其是残疾儿童、年龄较小的儿童和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及难民儿童等在这方面更容易被排斥的儿童的发言权;

确保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接受培训,以实现儿童适合年龄、有意义和有权力地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并使父母认识到尊重其子女观点的积极影响;

加强落实儿童在影响儿童、尤其是年幼儿童的庇护和驱逐程序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并确保儿童在所有影响他们的案件中在各种情况下有可能发表个人意见;

确保儿童了解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参与调解程序的可能性;

加紧努力,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加青年理事会或所有市镇的所有儿童均可参与的其他论坛,解决这方面的差异,并考虑要求每个市镇让儿童参加此类论坛或其他类型的参与机构。

C.公民权利和自由 ( 第 7 条、第 8 条和第 13 至 17 条 )

国籍

15.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为所有人提供合法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并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CCPR/C/NOR/CO/7,第35段),建议缔约国:

建立所有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时均有权获得国籍,如果无国籍的话;

根据国际标准,在法律中规定无国籍状态的具体定义。

D.暴力侵害儿童 ( 第 19 条、第 24 条第 3 款、第 28 条第 2 款、第 34 条、第 37 条 (a) 项和第 39 条 )

虐待与忽视

1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和处理暴力侵害儿童问题采取的许多立法和政策措施,并参照其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制止虐待、剥削、贩运儿童、对儿童实施所有形式的暴力和实施酷刑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在媒体的配合下并通过为父母和未来父母举办关于该专题和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非法的情况通报会,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育儿和纪律;

确保儿童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都能获得热线帮助,以及其他举报途径,例如学校护士等可以秘密接触的专门指定和培训的工作人员、市一级的特殊服务台,并确保儿童了解这些举报途径;

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表明学生在学校有时遭受成年人暴力的资料,调查教学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的暴力和威胁发生情况,并制定和实施零容忍政策,以确保对每项暴力指控进行适当调查;

确保在市一级为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儿童提供足够的支助,并加强市镇在这方面的能力。

性剥削和性虐待

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新《刑法》中加强关于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法律制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行动计划没有充分关注在线对儿童产生的危险。它特别关注:

女童特别容易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在萨米女童、残疾女童、无人陪伴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以及生活在贫困家庭和饮酒量高的家庭的儿童的情况下该问题进一步加剧;

缺乏自由同意不是《刑法》第291条中适用于14岁以上儿童的强奸定义的核心,对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提出了担忧(CEDAW/C/NOR/CO/9,第24 (g)段和CCPR/C/NOR/CO/7,第15 (b)段);

据报在线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现象有所增加,包括诱骗案件、在线儿童性勒索和儿童色情;

据报对儿童性虐待有少报的趋势,特别是在受害者为男童时;

18岁以下的人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和剥削的案件;

缺乏关于不同形式的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分类数据。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支持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并:

通过一项具体行动计划,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重点是消除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包括在萨米社区,并包括预防和打击在线发生或发起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具体内容,并加大防止和打击诱骗、性勒索和儿童色情的力度;

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分配,包括向国家刑事调查局(Kripos)分配,以加强对特别容易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的保护;

修订《刑法》第291条,确保缺乏自由同意是强奸定义的核心;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鼓励举报,带有针对男童受害者的具体组成部分,并确保无障碍、保密、便于儿童利用和有效的举报渠道;

开展研究并制定具体措施,防止其他儿童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和性剥削,并确保向犯罪者提供特定待遇;

确保所收集的关于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原籍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类,并根据这些数据结果改善政策;

加快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的工作。

有害习俗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防止有害习俗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打击消极社会控制、强迫婚姻和女性生殖器切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针对进行童婚的宗教社区的关于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活动和方案;

开展针对儿童的关于如果她们害怕被送往国外接受女性生殖器切割或童婚如何寻求帮助以及如何吸引边防人员注意的提高认识活动。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 第 5 条、第 9-11 条、第 18 条第 1 和第 2 款、第 20 条、第 21 条、第 25 条和第 27 条第 4 款 )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每个儿童在安全和有利于健康发育的环境中成长所作的努力,特别是通过其儿童福利服务,但关注:

据报儿童与家人分离,这可能并非总是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胁迫将儿童与家人分离;

各县之间在家庭以外安置的数量存在巨大差异;

兄弟姐妹在接受替代照料时被分离;

对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的情况监测不足;

接受替代照料、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有可能失去与其本土文化和语言的联系;

儿童福利服务与家庭、特别是移民家庭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不足;

向被监禁父母的子女提供的支助不足。

2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强调经济和物质上的贫困――或直接和特别因这一贫困所造成的条件――永远不应成为将儿童带离父母照料、送交替代照料或使儿童无法再次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儿童与父母一切形式的分离始终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

审查与家庭外安置、剥夺父母权利和限制联系权利有关的现有做法,以确保这些激进措施仅用作最后的手段,是基于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并受到适当的保护,特别强调罗姆人家庭的儿童,似乎他们与家人分离的频率不成比例;

确保所有市镇均遵循相同的家庭外安置标准;

向父母提供必要的支助,以避免与子女分离;

审查在紧急情况下使儿童分离的程序,并采取更敏感的方法,确保不使用任何形式的胁迫,并在这方面向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定期培训;

对各县之间在儿童接受替代照料措施和紧急安置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进行研究;

确保兄弟姐妹在接受替代照料时不分离;

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在寄养照料和机构中的安置情况,并监测其中的护理质量,包括提供便利的举报和纠正虐待儿童的渠道;

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对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确保被安置在替代照料设施中的属于土著或少数族群的儿童了解并保持他们与其本土文化的联系;

改善儿童福利机构与家庭、特别是移民家庭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父母被监禁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 ( 第 6 条、第 18 第 3 款、第 23 、 24 、 26 条、第 27 条第 1-3 款和第 33 条 )

残疾儿童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采取人权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并加强残疾儿童的社会融合,包括通过《平等和反歧视法》中的条款将通用设计义务扩大到教育部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加紧努力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暴力、虐待和忽视,包括通过研究残疾儿童遭受暴力的形式和频率,并确保残疾儿童、特别是智障儿童拥有便利和适当的举报渠道;

确保主管部门系统地登记所有针对残疾儿童的暴力、包括性暴力案件,并确保儿童受害者有充分的机会获得补救和康复措施及支持服务;

进一步加紧努力,防止制度化,并消除在未经儿童和/或儿童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制度化的可能性;

根据2018年4月1日需要特殊适应的儿童和年轻人问题专家组关于全纳教育的报告的结果,确保全纳教育更具包容性,更加适应残疾儿童的需求,并以更高的质量获得更好的结果;

确保优先考虑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而不是安排在特殊教育机构或班级,增加对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任用,在全纳教育班级提供个人支助,并改善学校的无障碍环境;

进一步增加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助,消除获得支助的障碍,据报这些障碍尤其影响少数族群家庭的儿童,并消除城镇之间在提供个人援助方面的差距。

健康和保健服务

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增加了保健中心和学校保健服务的资金。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5(2013)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确保根据市镇的个别需要,为市镇分配足够的资金用于儿童保健服务;

确保暴力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的接待设施有明确界定的组织结构,以保证儿童受害者得到及时的关注;

向具有非正常居住身份的儿童提供直接进入保健机构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接受必要的治疗,不考虑他们的离开日期。

心理健康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分配给心理卫生部门的资源不足,特别是鉴于据报需要此类服务的儿童人数增加;

一些变性儿童和一些移民接待中心的儿童表现出自杀倾向;

尽管在这方面有所改善,但被诊断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DHD)的儿童人数仍然较多,尤其是在男童中。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一般而言并根据每个市镇的个别需要,为心理卫生部门分配足够的资源;

调查自杀倾向、特别是在变性儿童和移民接待中心的儿童中自杀倾向的原因,并确保制定措施防止这种倾向以及卫生人员在这方面接受适当培训;

改善对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诊断,并确保对注意力缺失多动症的任何初步诊断得到重新评估,在治疗注意力缺失多动症和其他特殊行为时优先考虑对儿童、其父母和教师的适当非医疗、有科学依据的精神病咨询和专家支持而非药物处方,特别关注男童,父母和儿童了解精神兴奋剂治疗的负面副作用,并提供有关非医学治疗的信息。

环境健康

27. 鉴于缔约国开采化石燃料,委员会建议加强对替代能源的关注,并制定保障措施,保护缔约国和国外的儿童免受化石燃料的不利影响。

生活水准

28. 虽然注意到制定了“生活贫困儿童(2015-2017)”战略,但鉴于持续的儿童贫困现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适合本国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增加用于消除儿童贫困的资源,包括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和根据工资上涨调整这些资源。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 第 28 - 31 条 )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29. 根据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确保所有学习者均掌握促进可持续发展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对学校范围内基于种族、移民身份、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采取零容忍方针,并扩大这种方针的范围,将私立学校纳入其中,并确保对所有学校工作人员在平等和性别认同方面经常进行培训,处理各种形式的歧视以及为学生提供关于打击和报告歧视情况的重要性和方法的公民教育。缔约国还应为促进性别平等和防止基于族裔的歧视制定一项新的行动计划;

继续努力打击欺凌行为并提高对其有害影响的认识,特别强调预防网络欺凌以及儿童如何保护自己免受网络欺凌,将容忍多样性、非暴力解决冲突的技能以及互联网的明智和安全使用等强制性要素纳入所有教育水平的学校课程,进一步增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在这方面的能力,并确保学校为家长举办关于这些问题的特别情况通报会。

休息、闲暇、娱乐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30. 委员会欢迎Fritidserklæringen宣言,该宣言使挪威儿童能够在业余时间免费参加一项活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休息、休闲、游戏、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权利的第17(2013)号一般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增加资金有限的儿童、残疾儿童、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儿童和孤立的宗教社区的儿童获得进入安全、方便、包容性游戏和娱乐活动场所的机会。

H.特别保护措施 ( 第 22 条、第 30 条、第 32 条、第 33 条、第 35 条、第 36 条、第 37 条 (b) - (d) 项和第 38 - 40 条 )

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及移徙儿童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难民儿童及其家庭融合方面所做的努力,例如与受教育有关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注:

无人陪伴寻求庇护的儿童使用临时居留证的情况有所增加,而且没有任何制度可以自动重新评估涉及持有临时居留证的无人陪伴儿童的情况,导致这些儿童担心他们的永久居留申请将被拒绝,这是较多儿童从接待中心失踪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接待中心失踪的儿童特别容易成为贩运人口和卖淫的受害者;

将儿童送回其权利极易受到侵犯的国家,这违反不驱回原则;

接待中心在获得充足的食物和营养等生活条件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接待中心的儿童经常逃学并往往患有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自残的报告;

儿童在被驱逐前可能被拘留长达九天;

向一些市镇的无人陪伴儿童提供的照顾不足,以及15岁及以上儿童没有得到与15岁以下儿童相同质量的照顾。

32. 参照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与家庭分离的儿童待遇问题的第6(2005)号一般性意见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2017)号联合一般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人权一般原则的第22(2017)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建立一个自动重新评估无人陪伴儿童临时居留证的系统,并颁发停留时间较长的居留证;

解决儿童从接待中心失踪的其他根本原因;

加紧努力寻找失踪儿童,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补救和康复机会,并确保在他们成为犯罪的受害者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将儿童及其家人遣送回有可能对儿童造成无法弥补伤害的国家,例如但不限于《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37条所设定的那些国家;

将儿童及其家人安置在接待中心的时间应尽量短,并增加分配给接待中心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儿童在其居住期间有适当的条件,尤其是确保他们免遭暴力,他们的心理健康需求得到评估,而且他们可以获得营养食品;

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儿童都不会根据其移民身份而被拘留;

确保所有市镇的无人陪伴儿童、包括15岁以上的儿童获得优质照顾。

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和土著儿童

33.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2009)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落实所有萨米学龄儿童接受萨米语教育的权利,并确保新的《教育法》大大加强他们的权利,不论他们的居留身份如何;

对萨米人口中的儿童遭受暴力和性虐待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具体干预措施,并确保将此类针对萨米儿童犯罪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加紧努力,打击针对萨米儿童、罗姆儿童和其他少数群体儿童的歧视、仇恨言论和暴力行为,包括采取具体措施,打击影响少数群体女童的交叉和多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并采取措施增加公众对土著和少数群体及其权利的了解。

买卖、贩运和拐骗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儿童所作的努力,包括加强《刑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行动计划(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打击贩运儿童的力度,大力解决对此类贩运的需求,并:

加强有效的政策和程序,查明和支持遭受贩运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以及特别容易成为此类犯罪受害者的儿童,并保护儿童免受可能增加其易受贩运之害的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上网;

开展具体工作,消除市镇在适用贩运定义方面的差异,这对尚不是居民的儿童尤为必要;

分配额外资源,查明此类犯罪的肇事者并将其绳之以法;

加强协调,向被贩运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援助;

开展研究,以更好地评估缔约国内的贩运规模。

少年司法

35. 委员会欢迎《执行判决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废除了将隔离作为纪律措施的可能性。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终止对儿童的预防性拘留;

如果拘留不可避免,则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一起拘留,包括审前拘留和被判刑后,并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撤回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b)项和第(3)款“关于将被控告的少年和少年犯与成年人隔离的义务”的保留(CRC/C/NOR/CO/4,第7段);

加强保障措施,确保尽可能避免将隔离作为预防措施;

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将替代性处罚,即所谓的少年处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寻求庇护的儿童。

落实委员会先前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3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05年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报告的建议(09378),建议缔约国:

使《刑法》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包括确保明确禁止买卖儿童;

对购买儿童的性服务和涉及儿童色情的活动进行处罚,并考虑到这些犯罪的严重性质;

通过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网上儿童色情的义务的专门法律;

废除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的域外管辖权的双重犯罪要求;

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确保在国外和旅行及旅游期间遭受性剥削的儿童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提出索赔。

落实委员会先前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3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07年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报告的建议(CRC/C/OPAC/NOR/CO/1),建议缔约国:

将加入家庭卫队的志愿者的最低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

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的系统性和经常性培训;

采取适当的双边措施,关注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或使用以及从挪威返回其本国的寻求庇护儿童的情况;

查明在缔约国居住的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支助和监督,以及适当的心理和精神治疗。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8. 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39. 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下列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K.与区域机构合作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理事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理事会其他成员国实施《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全面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的各种语言广泛散发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和/或加强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作为一个常设政府结构,负责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编写向这些机制提交的报告,以及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和此类机制产生的建议/决定采取后续行动和落实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由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充分和持续的支持,并应有能力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协商。

C.下一次报告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2月6日之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44.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所载对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不超过42,400字的最新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