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塞尔维亚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7月18日第1144次和第1145次会议上对塞尔维亚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RB/2-3)进行了审议(CEDAW/C/SR.1144和11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在CEDAW/C/SRB/Q/2-3,塞尔维亚政府的答复载在CEDAW/C/SRB/Q/2-3/Add.1。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按时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对于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它的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答复,委员会也表示赞赏。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既没有提供关于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在《公约》范围内若干方面状况的定性数据,也没有提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劳工、就业和社会政策部国务秘书Brankica Janković为团长的代表团,团员包括多个部厅的代表以及一位国民议会议员。委员会对该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的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的方面

*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通过。

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上一次报告之后,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措施,包括下列法律:

(a)2009年通过的《禁止歧视法》,其中包括平等原则的定义,和禁止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

(b)2009年通过的《两性平等法》,其中包含平等机会条款,和防止及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的特别措施,以及向遭到歧视者提供法律保护的程序;

(c)2009年通过的《就业和失业保险法》,其中也有关于两性平等和防止歧视的规定;

(d)2009年通过的《残疾人专业复原和就业法》,其中包括关于残疾人两性平等的条款;

(e)2009年通过的《教育基本要素法》,其中包含禁止歧视的条款,包括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f)2011年通过的《议员选举法》和《地方选举法》,其中设定了性别配额。

5.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通过了下列政策:

(a)《防止和禁止歧视战略》(2013年);

(b)《防止和消除家庭内和亲密伴侣关系中对妇女暴力行为国家战略》(2011-2015年);

(c)《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5年);

(d)《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2009-2015年);

(e)《提高塞尔维亚共和国罗姆人地位战略》(2009年)和两项行动计划(2009-2011年和2013-2014年)。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若干国际和区域文书,包括下列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都是在2009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

(c)《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9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7.委员会重申,政府对缔约国按照《公约》所承担义务的充分执行负有主要责任,特别是要接受问责,但同时强调,《公约》对所有政府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在适当情况下,遵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在从现在到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报告的过程之间,执行本文件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迄今没有在法院诉讼中直接援引、适用或提及《公约》,也没有妇女援引《公约》或相关国内法律的条款来主张她们不受歧视的权利和平等权利。这表明,妇女以及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授予妇女的权利都欠缺认识。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授予她们的权利和《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程序的认识;

(b)确保将《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它对个人来文的看法和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国内法律列为所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构成部分,以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公约》,和依照《公约》解释国内法律条文。

不歧视、平等的法律框架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禁止歧视法》和《两性平等法》都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未能及时、有效地执行这些法律,而且全国人民对这种法律规定欠缺认识,因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很少;

(b)缔约国的反歧视法律中没有妇女遭受交叉歧视的概念;

(c)没有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协助的法律框架,对妇女主张其不受歧视和平等的权利造成障碍。

1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及时、有效地执行其禁止歧视法律,并采取措施提高广大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对这些法律的认识;

(b)将交叉歧视的概念引入立法;

(c)采取必要措施,尽快颁行关于免费法律援助的法律草案,使妇女能够依法主张其权利并获得满意的结果。

法律申诉机制

12.委员会注意到,两性平等代理监察员和保障平等问题专员负责处理有关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投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监察员办公室和保障平等问题专员缺乏可见度、透明度和可利用性;

(b)国家申诉机制收到的有关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投诉为数不多;

(c)据报告,监察员办公室收到的大多数有关歧视妇女的投诉都以没有根据为由而被驳回。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能利用现有的法律申诉机制,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提高监察员办公室和保障平等问题专员的可见度、透明度和可利用性;

(b)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和对现有申诉机制的职能的认识,使她们能在受到基于性别的歧视时寻求补救;

(c)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和保障平等问题专员对所有有关据称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投诉切实开展调查。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尽管缔约国有大量国家机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和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缺乏适当的资源和权威来影响政府政策和决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各级国家机制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妇女组织之间缺乏系统、持续的对话,在制定和执行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政策时没有与它们磋商。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为国家机制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增加其可见度和效率,加强其能力、特别是地方一级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制,并确保提供足够的政治支持,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b)确保在国家机制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妇女组织之间开展正式和非正式的对话和磋商,并建立尊重妇女组织自主性的合作制度。

《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2009-2015年)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多项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2009-2015年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以及执行该战略的2010-2015年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没有为执行这些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及其他旨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尤其是针对属于少数民族的妇女、包括罗姆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遭受战争影响的妇女、同性恋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和女童的歧视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提供足够的经费;

(b)各项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与地方一级的战略不统一,并缺乏协调、监测和评价机制来负责切实执行以及提交定期和中期报告;

(c)各项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中缺乏从两性平等着眼处理弱势妇女所受不平等待遇和交叉歧视问题的具体措施,并且缺乏衡量所取得进展的指标和基准。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持续地向所有旨在消除对妇女、特别是对弱势妇女的歧视的国家战略、机制和行动计划调拨充足的资源,包括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其得到切实执行;

(b)采取措施使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尤其是与地方一级的战略和行动计划相统一,增强部门决策与执行工作之间的协调,以及国家与地方各级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调,并通过提交进展情况报告,监测及定期评价其执行进程;

(c)在现行和新的国家战略中采取针对性别的措施,并实施行动计划以防止和消除弱势妇女所受不平等待遇和交叉歧视;

(d)加快拟定指标和基准,作为监测和评价制度的构成部分,并确保例行使用这些指标和基准,以衡量在改善妇女状况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应对挫折。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在妇女就业、包括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就业方面已采取一些暂行特别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系统一贯地采用暂行特别措施来在《公约》所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专门解决弱势妇女在平等和不歧视方面所面临的障碍;

(b)没有有关暂行特别措施实施情况的与性别有关的统计数据;

(c)没有针对遭受战争影响的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的特别措施。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1992)号一般性建议,作为加速实现妇女,尤其是弱势妇女群体、包括遭受战争影响的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的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扩大使用暂行特别措施;

(b)确保为这些措施调拨适当的资源,并确保有关国家机构互相协调执行这些措施;

(c)向公众、尤其是妇女介绍缔约国为改善弱势妇女状况而采用的暂行特别措施,对其影响做出评价,并将其调查结果、包括与性别有关的统计数据公布于众。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为消除媒体中的负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所作的努力,以及缔约国代表团所表示的解决同性恋妇女和残疾妇女受到丑化问题的意愿。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根深蒂固的成见持续存在,最近出现了恢复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作用和责任的趋势,这削弱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妨碍她们参加公共生活和从事职业生涯;

(b)对少数民族妇女、罗姆妇女、残疾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同性恋妇女普遍持负面看法,包括在某些情况下施行仇恨罪,影响她们享有许多权利。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克服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问题上的陈规定型观念,继续采取措施,通过宣传正面形象、推动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尤其是针对少数民族妇女、罗姆妇女、残疾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同性恋妇女执行《预防和保护免受歧视战略》,与民间社会、媒体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一起,提高宽容度,消除那些群体的妇女受到的社会排斥。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1年通过了一项防范和消除在家庭和亲密关系中暴力侵害妇女的国家战略以及部一级的规程,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被其丈夫、前夫或伴侣杀害的妇女以及受到包括身心、经济和性暴力等其他暴力形式侵害的妇女人数日益增多;

(b)警察干预数目、提出刑事控告数目和因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判有罪的人数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c)妇女在寻求保护免受暴力侵害时面临极大障碍,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尤为如此;

(d)没有紧急保护令;

(e)没有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审查和修订《刑法》、《家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便有效地防止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保护受害者;

(b)提高妇女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刑事犯罪性质的认识,鼓励妇女举报这类事件;

(c)确保切实调查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起诉和惩处此类罪行的肇事者,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以相应制裁;

(d)通过确保由国家资助建立足够数量的庇护所,和改善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合作,确保所有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都获得充分援助,和不受阻碍地获得有效保护以免遭到暴力侵害;

(e)确保有关部门认识到向有危险的妇女发出紧急保护令,并一直维持这种保护令直到对她们的危险不再存在为止的重要性;

(f)加强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按暴力行为类型和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分列数据,支持这方面的研究,并确保公众能够获得这类信息和数据;

(g)尽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包括通过了2009-2011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在通过新的打击贩运人口活动行动计划方面严重拖延;

(b)没有制定贩运人口活动受害妇女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没有为这类方案划拨充分资源;

(c)没有与处理贩运人口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新的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b)为贩运人口活动受害妇女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分配足够的资源;

(c)与从事这方面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建立有效合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条款规定,提倡在政治和公共决策中男女享有平等的代表性,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没有产生多少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要求各政党、工会和专业协会在各自的决策机构中推动两性平等代表性的《两性平等法》第35条的规定实施得有限;

(b)妇女组织没有参与起草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且被排除在关于科索沃的谈判之外;

(c)进入地方一级民选机构和在外交部门担任较高级别职位的妇女人数不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执行《两性平等法》第35条等办法,确保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评估其影响,尤其是对诸如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的影响;

(b)让妇女组织参与执行缔约国有关和平与安全的政策,包括有关科索沃问题的谈判;

(c)增加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尤其是地方管理部门和外交部门中较高职位的妇女人数。

教育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教育基本原则法》开展了新的包容性教育,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罗姆族男女儿童、尤其是女童的小学和中学入学率和毕业率很低;

(b)中学课程教材和教科书中的性别定型观念一直存在;

(c)在各级学校教程里,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内容不足。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妇女和女童赋权的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提高罗姆族儿童、尤其是女童在正规小学和中学的入学率和出勤率,并消除他们受教育的一切障碍,包括经济上的障碍;

(b)审查和修订中学采用的教材和教科书,删除重男轻女的性别定型观念;

(c)在各级课程中,根据年龄安排适当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内容,包括两性关系和负责任性行为的问题。

就业

30.尽管缔约国已经采取旨在消除工作场所性别歧视的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两性工资差距持续存在;

(b)女性失业率不成比例地高,尤其是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

(c)某些职业日益女性化;

(d)缺乏兼顾工作和家庭义务的机会;

(e)女性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

(f)缺乏关于劳动力市场上女性情况的分类数据。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和弥合两性工资差距;

(b)增加女性(包括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就业和创业的机会;

(c)鼓励女性参与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领域;

(d)通过增加儿童保育设施的数量以及鼓励男性平等分担家庭责任等手段,为女性和男性兼顾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提供便利;

(e)通过设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和制定有效的制裁措施,强化有关防范和打击工作场所针对女性的性骚扰行为的措施;

(f)针对劳动力市场上女性和男性的情况以及涉及劳工方面性别歧视和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法院案件和行政申诉的数量和性质收集分类数据。

卫生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扩大强制医疗保险使其覆盖罗姆人,但仍感关切的是:

(a)此类法律和政策较少得到落实,而且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强奸行为受害者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仍然受到限制;

(b)由于偏见以及缺乏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和可利用的设施,残疾妇女在享受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方面面临种种困难;

(c)人们仍将堕胎用作节育的一种方法,较少使用现代避孕手段;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质量较差;面对日益下降的生育率,缔约国有可能会采取措施,降低目前获得堕胎服务的机会;

(d)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没有机会获得第二代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并且缺少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可能疗法的有关资料。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改善妇女获取优质医疗保健以及与卫生有关的服务的途径;

(b)确保有效落实规定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强制医疗保险和免费服务的法律和政策;

(c)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消除偏见、培训医务工作者和增加能满足残疾妇女需求的医疗设施的数量,确保充分、有效地实现残疾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d)通过更好地提供关于现代避孕手段的资料,和提高人们获取现代避孕手段的机会,并将其列入准许药物清单,从而减少将堕胎用作避孕方法的情况,并确保堕胎服务在法律和经济两方面都同目前一样便于获得,同时考虑将其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制度;

(e)立即采取措施,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第二代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和其他必要的药物和服务,以及提供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法的有关资料。

农村妇女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城乡妇女,包括老龄妇女,在生活水准和就业方面存在不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传统和社会模式倾向于将男性视为产权持有人,农村妇女在获取财产方面面临事实上的歧视。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包括老龄妇女,能够不受阻碍地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准和就业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农村地区对女性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并消除产权中歧视妇女的做法。

弱势女性群体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经修订的2011-2014年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情况国家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缺乏对女性难民、女性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情况的监测,并且缺乏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尤其是暴力侵害妇女的有关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无争议程序法》修正案,无证人士、特别是属于罗姆社区的无证人士的出生登记程序仍由内务部酌情决定。

3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设立监测女性难民、女性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情况的机制,以便通过保护她们免遭暴力等方式,更好地保护其权利,并提供相关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法院就无证人士出生登记和国籍问题作出的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且任何行政机关均不能推翻这种决定。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注意到,《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行动计划(2010-2015年)》中载有旨在确认、制止和解决童婚、强迫婚姻(包办婚姻)和出售新娘的习俗等问题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如缔约国代表团所表示,缔约国愿意讨论由民间社会编拟的同性伴侣关系立法范本。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在罗姆人和其他少数群体中防止早婚和强迫婚姻(包办婚姻)的工作没有取得进展;

(b)2009年《刑法》修正案废除了关于缔结无效婚姻和协助缔结非法婚姻的条款;

(c)国家儿童津贴到第四个孩子即停止发放,从父方领取儿童抚养费不够高效。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行动计划》中旨在制止少数群体尤其是罗姆人早婚和强迫婚姻(包办婚姻)的条款,并提高上述群体和社会工作者对早婚给女性健康和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b)审查其《刑法》,确保禁止缔结无效婚姻和协助缔结非法婚姻,并为其规定充分的制裁;

(c)建立为大家庭以及父方未能履行其抚养义务的儿童提供支助的机制;

(d)确保尽快通过同性伴侣关系立法范本。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 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致力于执行《公约》的规定时采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和执行

42.委员会回顾了缔约国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它敦促缔约国在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的期间,优先注意执行本文件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各种)官方语言,及时将这些结论性意见传播给所有各级(全国、地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个部、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以期使它们能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所有有关的利益攸关方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适当地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以期使它们能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果加入全部9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可增强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7段和第23(a)、(c)、(d)和(e)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举措。

编写下一次报告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7月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遵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