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届会议

第104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皮门特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IDN/6-7、CEDAW/C/IDN/Q/6-7和Add.1)

应主席邀请,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条至第6条(续)

Sari女士(印度尼西亚)在答复上次会议提出的问题时说,将与包括宗教领袖和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对话,讨论女性割礼问题,希望这个问题能够按照《公约》的原则得到解决。

Fakrulloh先生(印度尼西亚)说,2002至2009年间,内政部审查了几千部地方法规,仅2010年,就审查了3 000部,对那些发现有问题的法规提出了大约400条修订建议。2011年,该部审查了9 000部法规,提出大约350条建议。发现具有歧视性的法规要接受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从而确保公正性和不受政治因素影响。对这种司法审查没有确定时限,但要公布决定。亚齐省通过了一部法规,对通奸行为实施石刑作为惩罚;但是,因为这部法规还没有通过政府公告公布,所以尚未实施。政府正在通过监测和监督地方立法,以及必要时要求澄清,努力消除歧视性法规。它还根据《公约》和性别平等主流化编制了妇女权利立法指南,鼓励地方当局起草尊重和促进所有人权的立法。有50部法规确实明确促进和保护人权,比如各省那些力图保护贩运人口和性暴力受害者的法规。

Dan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正在与民间社会一起根据《公约》原则起草关于性别平等和议会均等的法案,将在2014年颁布成法律,此项法律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歧视定义、关于社会经济、政治、决策职位上性别平等的规定,以及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监测和预算编制的规定。在答复关于对贩运人口受害者定罪的问题时,她说,此类案件都是异常情况,是执法人员对问题理解有误造成的。

Harkrisnow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印度尼西亚法律没有对男女同性、双性恋和变性者定罪。根据第23/2004号法案第46条,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该法案规定对此类犯罪判处12年监禁徒刑或3 600万卢比的罚款。该法案第53条规定婚内强奸属于刑事犯罪。国内刑法没有处理强奸的调解机制。虽然这种情况在实际当中可能发生过,但这是违法的,执法人员如被发现使用过这种方法,都将受到起诉。

2008年宪法法院的裁决认为所谓的秘密政党名单“男女并进制度”违宪,此项裁决废除了妇女占议员30%配额的暂行特别措施。只有一个政党要求进行司法审查,因为对那些不颁布配额的政党尚未出台法律制裁措施进行处罚。最后,2007年第21号法案第18条规定,“(贩运人口)受害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是受到被判犯有贩运人口罪的人强迫,不应当受到处罚”,以保护受害者免受起诉。

Sardjunan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社会事务部为从良妓女提供了复原方案,包括职业培训,并提供赠款使其能够创业,社会工作者也向她们提供支持,帮助她们重返社会。此外,还有一条投诉热线,供那些成为皮条客牺牲品的妓女使用。地方当局还在努力取消红灯区。

国家艾滋病委员会已经成立,现在还有33个省级委员会,以及国家和区域行动计划。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有权享受免费的保健服务,政府发起了多媒体提高认识运动,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虽然收容所向不能与家人住在一起的感染者提供床位,但政府的长期战略是使他们能够尽可能与家人在一起过正常生活。

第7条至第9条

Schultz女士说,定期报告(CEDAW/C/IDN/6-7)第53段突显了盛行的重男轻女态度。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出台暂行特别措施,并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作斗争。虽然2004至2009年间女议员人数有所增长,但是30%配额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可能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强制实施的有效手段。她询问政府是否打算制订更为有效的配额制度并对没有遵照执行的政党实施罚款和禁令等制裁措施。使用选举人名单已被宪法法院裁定为违宪,现在议席给予了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但是,女候选人人数在全国差异很大。她欢迎政府的报告,但强调需要采取更加具体的步骤,如让更多的妇女负责议会委员会和工作组,确保这些委员会和工作组成员中有30%为女性。政府在采用一种新的选举制度前应当审查不同的选举制度,如瑞士使用的“男女混合制度”,因为重要的是,不仅要确保妇女被提名为选举候选人,而且要使她们有适当机会成为议会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成员。既然在2014年的下一次大选之前不太可能出台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因此她询问政府是否打算取消那些阻碍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地方和省级法规。除女议员以外,采取措施和制定时间表确保妇女进入公务员系统、司法和立法机关的更高层也很重要。

Hayashi女士询问缔约国打算做些什么来纠正数以百万计印度尼西亚儿童没有出生证问题,以及500万活产婴儿没有登记问题。2002年《儿童保护法》要求在儿童出生时必须给予其身份;而且,2006年以来,出生证就免费提供。除了国家立法外,约280个区颁布法规确保出生证免费,但是否所有妇女都能为其子女获得免费出生证尚不清楚,即使是在还没有通过地方法规的地区。那些不能提供结婚证明的母亲,似乎就不能为子女获得出生证。由于某些少数宗教群体的结婚仪式没有得到正式承认,所以许多妇女都没有结婚证明。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确保所有宗教和社会群体的妇女都能获得出生证?

Fakrulloh先生(印度尼西亚)说,政府在继续努力落实妇女在议会中占30%的配额,但许多投票人并不知道这一配额。因此,重要的是,增强女性候选人的权能并鼓励投票人选举更多女性。现在有两个议会委员会是由妇女担任领导的,随着更多妇女当选,希望这一数字将有所改善。

Dan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增加行政机构的妇女代表人数,特别是通过提高国家机构效率部,以及面向民间社会的性别平等和主流化培训方案,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目的是使这些规范制度化。关于选举和政党名单的新法案中所载的平等权利行动规定应当产生积极效果,该法案规定妇女必须在政党执行局和候选人名单中,包括在选举人名单的最前列占30%。

Sar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自2010年以来,内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外交部及法律和人权部一直在努力确保出生证发放得更快一些。只要在头60天里登记出生,出生证就是免费的,此后仍可以发放出生证,不论孩子的年龄大小。最高法院正在与该部合作,通过向偏远地区派出法官加快出生登记工作。

Fakrulloh先生(印度尼西亚)说,为了加快这一进程,2010年以来成立了一些巡回法院。宗教法院收到了约25 000份婚姻证明申请,这将加快儿童出生证的发放。内政部正在与外交部协调,实施使海外移民工人婚姻合法化的机制,以便这些工人所生子女能够获得出生证。内政部鼓励各省当局广泛散发免费登记表。

第10条至第14条

Acar女士说,她对20%的国家预算将分配给教育的消息表示欢迎。然而,虽然初等教育是免费的,但对女孩辍学给出的主要原因却是家庭经济困难。她询问预计家庭还要为其子女的教育费用缴纳哪些款项。在初等教育一级几乎实现了均等,但她想知道这些数字是只涉及入学率还是也包括了出勤率。许多女孩继续辍学去工作或结婚,或者一旦怀孕便被拒在校门外。她询问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步骤确保早婚和早孕不会对女孩受教育产生有害影响。宗教教育中也实现了性别均等,但她想知道这种教育能够给女孩提供什么技能,以及是否有助于女孩在以后的生活阶段经济和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虽然总的来看女孩学习成绩比男孩好一些,但这能否转化成女孩将来可以获得更高薪酬的工作还不清楚。职业学校学生往往是按照两性界线划分的,在各自的常规专业领域里学习。她询问这些技能能否促使青年妇女在社会和经济两方面向上流动。最后,她询问家庭佣工是否可以获得教育。

Patten女士对最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表示欢迎,并询问印度尼西亚是否打算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移徙工人的第143号公约、关于移徙就业的第97号公约、关于家庭佣工的第189号公约和关于私营职业介绍所的第181号公约。关于安置和保护海外移徙工人的第39/2004号法案列入了由私营培训和招聘机构提供200学时培训课的规定。然而,此项法律似乎执行欠佳。她询问此项法律如何得到监督和执行,出台了哪些制裁措施,以及这些培训课的内容是否也受到监督,以确保工人们知晓其权利。与印度尼西亚移民的目的国签署了若干谅解备忘录,她要求了解这些协议的详细情况。她询问现在是否确定了通过新的家庭佣工法的时限,以及这种法律能否填补2003年法案中确定的空白,如缺少关于就业歧视的确切定义。

统计数据表明2004至2008年间两性工资差距大幅缩小,然而最新数据表明这种差距增长了5.4%,特别是在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工资方面。她询问正在采取什么措施以确保妇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最后,她注意到2005年建立的平等机会工作队似乎自2007年以来失去了动力,并询问正在做些什么来恢复它的势头。

Jahan女士说,国家立法与新批准的《移徙工人公约》保持协调一致至关重要。如果东道国未加入该公约,执行起来就很难;印度尼西亚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地在移徙工人出发前和回国后向他们提供帮助,而不是把这一任务交给营利性招聘机构来完成。总统工作队要求在法律保障措施到位确保他们受到保护之前,暂停向中东派遣印度尼西亚移民充当家庭佣工。她询问已经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她对如果目的国或招聘机构拒不遵守这一规定有可能导致非法招聘增加表示关切,并询问政府如何监督这一状况。

Rasekh女士说,虽然国家保健预算近年来有所增加,但实地情况没有得到改善。似乎国家平均每年为每人花费30至40美元,这已经相当低了。她询问这一明显差距是否是腐败的结果,正在采取什么步骤改进卫生当局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国家医疗保险方案覆盖了出生前、出生后和出生费用,然而,随着私人保健日益取代公共服务,她询问此项保险是否提供给所有妇女且被所有医院所接受。鉴于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近年来产妇死亡率没有什么变化,她询问政府采取了哪些步骤来确定根本原因并解决这个问题。既然产妇死亡主要归咎于计划生育服务缺乏或很少,她询问政府是否打算增加和改善这些服务。统计数据还表明,家庭主妇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比性工作者多五倍。因此,阻止疾病传播的预防措施应当作为当务之急来抓。还有一些迹象表明,巴布亚省保健服务提供者歧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

她注意到在强奸导致怀孕的最初六周内或在怀孕将给母亲健康造成高风险时堕胎是合法的。在这个时期之后执行什么规定,或者说,是希望妇女面对怀孕的后果呢,还是冒险接受不安全堕胎呢?立法中也没有提到乱伦受害者的问题。她询问这些妇女是否可以堕胎或者政府是否采取了与乌里玛理事会一样的方法,如果家庭能够抚养孩子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也禁止终止妊娠。最后,她注意到,自2010年以来,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可以由医生合法实施手术,虽然这样做可能是为了防止不安全的割礼,但它恰恰起到了将违背《公约》的做法合法化的作用。她询问穆斯林人口中有多大比例相信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是一项宗教义务,正在采取什么步骤来改变这种态度。

Hayashi女士说,第13条对于印度尼西亚这种对其丰富的多文化、多种族和多信仰社会感到自豪的国家来说具有特别意义。她询问政府如何保护、促进和确保具有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妇女的权利。她对铲除暴力侵害妇女国家委员会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关于侵害少数宗教群体特别是艾哈迈迪亚教派的暴力和骚扰的研究结果表示关切,并询问印度尼西亚政府打算何时邀请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来访,这是人权理事会早些时候提出的一项要求。

铲除暴力侵害妇女国家委员会的研究还表明,传统上由土著人口拥有的土地在自然资源方面都非常丰富,这不时地引发冲突和腐败。许多人生活贫困的巴布亚妇女受到了特别影响。她想了解为使少数民族妇女融入地方决策进程并保护她们的权利,包括土地和财产权实行的具体政策的详细情况。

邹晓巧女士询问,政府如何保证把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铲除贫困方案中,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农村贫困妇女受益于这些方案,以及是否建立了监督方案执行情况的机制。由于报告没有提供统计数据来说明贫困水平是否有变化,她询问代表团能否补充这方面的数据。

在了解报告第178段提到的分阶段重新分配土地的情况时,她询问在此过程中男女是否享有同等的所有权,拥有土地的男女比例是多少。总体而言,由于地方文化价值观的原因,妇女拥有土地的权利没有得到广泛承认。政府仅仅把丈夫的名字写在土地证上,不让妇女参与关于公共土地处置的协商,助长了这种两性不公平。她询问是否为政府官员和社区领导人开设了关于性别平等和性别平等观点的培训课程。

确保在村庄发展规划协商论坛的参与者中妇女至少占30%的政策证明是无效的,因为妇女缺乏能够参与的必要技能和知识。她询问有什么措施鼓励妇女参与,是否向这些妇女提供了具体的能力建设培训课程。

Sardjunan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该国向来自社会各阶层的男女儿童提供平等获得优质教育的权利,通过一些平等权利行动政策来确保穷人享有这一权利。2010年,教育部实施了一项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致使接受各级教育的男女儿童不断增加,特别是7至12岁年龄段的,其入学率接近100%。政府向全体学生中大约15%的人颁发了数额可观的奖学金,分配大笔预算资助不论是公立、私立,还是伊斯兰宗教小学和初中运营。还有一项有条件的现金资助方案,使得低收入家庭能够送子女上学。

衡量教育均等的方式是计算各级教育的毛入学率和净入学率。关于辍学率,几乎80%的个案都是由经济原因引发的。为了纠正这一状况,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提高认识运动,使人们认识到基础教育是印度尼西亚所有儿童应接受的义务教育,而且还实施了一项挽救方案,鼓励辍学者重返校园。自2013年起,将出台一项普及高中教育的新政策,这也将减少初中教育的辍学生和由于早婚的辍学生。

伊斯兰宗教学校采用与普通教育机构相同的基础课程,并添加了伊斯兰教育课程。在伊斯兰宗教学校,除了少数伊斯兰寄宿学校之外,没有广泛提供职业培训。

虽然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到位已经十多年了,但在职业教育中仍然存在自我选择和性别偏见问题。因此,政府向男女儿童开放了所有领域的技能培训,并与商会密切合作,通过加强这些培训的相关性,应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提高职业学院毕业生的生活水平。家庭佣工获得教育还不是强制性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雇主也允许他们接受正规教育直到高中水平。还有一些大学同等学历课程。

Dan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政府实施了培训方案和一项经改进的保护机制系统,以减少非法雇用移徙工人。他还对现有的移徙工人职业介绍所进行了评估,发现570家介绍所中有130家违反了招募和安置管理条例。劳工和移民部正在起诉列入黑名单的介绍所。

政府还与马来西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据此移徙工人不需要交出护照,每周可休息一天且能领取最低工资。在安置和保护印度尼西亚工人专门机构下还建立了呼叫中心,有一条热线昼夜供移徙工人使用。

妇女赋权和儿童保护部还与劳工和移民部签署了一份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谅解备忘录,该部出台了平等就业机会和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

Koemara Sak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卫生部继续努力增加保健预算并消除腐败,与国家发展财务司司长合作,提供社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了所有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护理及计划生育,且延伸到各省。为了降低产妇死亡率,该部采取了许多措施,向700万名孕妇——不仅是贫穷妇女——提供生育保险,确保她们在保健设施获得接生服务,这涉及到产前服务、分娩、产后并发症和产后计划生育服务。该服务是一条龙护理,政府和私营企业共同努力,提供并改进甚至边远地区的计划生育服务质量。

印度尼西亚立法承认,堕胎只能在母亲生命受到威胁的紧急医疗情况下才能进行。卫生部将起草关于生殖健康的管理条例,处理强奸受害人和医疗紧急情况下的堕胎问题。

Fakrulloh先生(印度尼西亚)说,关于艾哈迈迪亚信徒,《宪法》第28(e)条和第29条以及关于人权的1999年第39号法律第22条明确保障落实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宗教自由。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选择信奉自己的宗教,因此,所有宗派和信仰都得到承认。根据关于防止亵渎和/或诽谤宗教的1965年第1号法律,所有宗教都受到保护。虽然宗教自由得到了保障,但落实时必须按照《宪法》和这片土地的法律所明文昭示的去做。

Anshor先生(印度尼西亚)说,虽然印度尼西亚高度重视劳工组织关于移徙工人的两项公约,但这两项公约都未列在有待批准的文件名单中,因为其中所载的规范和标准已经纳入了《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印度尼西亚最近加入了这一公约。

他证实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了实地访问申请,这个问题正由相关当局考虑,因为接待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所需的后勤支持必须认真对待。2012年已经邀请了三位任务负责人:言论自由问题、适足住房权问题和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Kolibonso女士(印度尼西亚)在谈到贫困农村妇女的性别平等机制时说,有一项方案在中央政府一级协调下,通过为从事增强妇女权能、计划生育服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官员举办论坛,提高妇女的经济生产力。地方政府一级也出台了类似的计划,允许中央和地方实施的方案交换有关贫困社区需求的信息。报告引述了许多方案,如独立村庄模型或社区授权方案,这些方案都针对低收入地区,由所有相关部委执行,但由内政部在地方一级协调,以确保这些方案适应于乡村一级。

妇女赋权部与国家土地局密切合作,解决妇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海啸之后,与地方土地机构合作,亚齐和苏门答腊的妇女得以获得以前属于其丈夫的土地所有权。同样的情况适用于受自然灾害或冲突影响的其他地区。土地机构收集数据,可以把所有权证书发给合法的所有者。对国家土地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性别平等主流化培训,因此他们会考虑男女双方的利益。

农村妇女对发展协商论坛的参与率确实很低,因为她们不明白怎样参与。因此,负责协调的部委,社会福利部通过了一项给予妇女特别待遇的政策,在论坛上为妇女问题安排特定的讨论时间。政府核准的发展计划中有20%是与性别平等有关的。

第15条和第16条

Halperin-Kaddari女士说,虽然在批准《公约》时没有提出保留意见,但是关于家庭关系的规范性框架——如穆斯林不能选择公证结婚和离婚——远远没有与第16条或关于婚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保持一致。她询问在修订婚姻法方面是否取得了进展,是否看到了允许公证结婚和离婚的曙光。伊斯兰宗教法院对个人地位法律拥有专属管辖权,她想知道用来宣布裁决的法律哪些已经落实到字面,哪些还没有落实。她询问是否有可能为这些法院配备女法官,并要求了解女律师人数、离婚诉讼中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以及这些法院法官对性别敏感程度如何。虽然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主要聚中在家庭暴力方面,但这不是家庭关系和婚姻平等的唯一措施。第二个妻子、未登记结婚的妇女或者不同信仰间婚姻中的妇女受到保护或其权利受到保障吗?她询问有什么计划解决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以前提出的问题,如对未达到法定年龄者的婚姻持续的歧视性规范、一夫多妻制和维护按性别划分的角色,以及修正婚姻法的时限是什么。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提供有关这个问题以及关于妻子和女孩继承权更具体的资料。

Harkrisnow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政府正试图修正现行的婚姻法,因为它仍被视为给予了夫妻不平等的权利。它采取了若干重大措施向妇女尤其是穆斯林妇女提供正义。2009年,政府把妇女免费向宗教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合法化。此外,宗教法院最近受权将习惯法婚姻宣布为合法。新的机制允许宗教法院向90%没有婚姻证明的妇女授予合法身份。目前婚姻法正由议会以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形式审议,这表明了它的重要性。

个人可以自由地向普通法院或宗教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由决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分割。最高法院裁定离婚后财产必须平等分配,但一些当事人选择了遵循伊斯兰教法。这也适用于继承,根据伊斯兰法律,男孩的继承权高达女孩的两倍。同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或者通过宗教法院解决继承问题。

Dan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婚姻法已经列在议会的国家立法方案下,希望在2014年前进行讨论。宗教事务部临时采取了若干措施,旨在提高对婚姻中性别平等的认识,包括有关性别平等与和谐家庭的研讨会和社会化模块。性别平等的价值观没有在形式上反复灌输,通过法律和立法改革,而是通过家庭,带来社会和文化转变,以便理解更加促进性别平等的社区。

Hayashi女士在提出被拘留妇女的问题时说,替代的消息来源报告说,拘留设施里的妇女遭受了暴力,她们遭到守卫和其他囚犯的性骚扰。注意到国内法中没有为女性被拘留者提供单独设施的具体规定,她询问政府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什么行动。

Rasekh女士重申了关于怀孕六周后堕胎合法的问题,注意到确定婴儿先天性异常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此外,在保健立法方面有一些歧视性规定,要求妇女经过丈夫的同意才能堕胎。她询问如果妇女属于高危妊娠丈夫又不在场会出现什么情况。她还重申她早些时候提出的有关乱伦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问题,特别是为改变对后一个问题的态度政府采取了哪些行动。

Murillo de la Vega女士说,替代的消息来源报告说,家庭佣工每天工作16到18个小时且没有休息日,她询问是否有对雇主家庭进行检查的机制。关于社会保障的第92号法案规定了家庭户主投保的保险范围,但她想知道劳动妇女是否能自动享有这些保险。代表团应当对替代消息来源的报告做出澄清,这些报告指出寡妇很难加入劳动力队伍,因为要求她们提供一些证书和证明,包括邻居的证词。最后,她询问政府是否计划纠正这一不平等现象,即所有活动部门,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营的,其决策职务中只有10%由妇女担任。

Jaha女士询问,包括工作场所在内的性骚扰是否受到法律禁止和相应处罚。如果不是,缔约国设想将它定罪吗?

Harkrisnow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男女被拘留者必须分开关押,但拘留设施数量有限和缺乏资金,意味着不能建立单独的拘留设施,然而,妇女被关押在单独的牢房或区域内。印度尼西亚试图遵循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正在修订1995年第12号法案。还对监狱看守进行培训,以向女性被关押者提供以人权为导向的服务。

50. Koemara Sak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根据1999年第36号法案第76条,除了出现威胁母亲生命的医疗紧急情况外,从怀孕的第一天到第六周也可以堕胎。在第75条第4款中,有关哪些情况属于医疗紧急情况的规定,是由卫生部正在讨论的政府令管控的。

Sari女士(印度尼西亚)就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说,政府计划加强与包括宗教领袖和民间社会成员在内的利益攸关方协商,试图找到共同点;希望这个问题能够按照公约原则加以解决。

Dan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议会和政府现在都在讨论一项规范家政工作的法案,它对于在国家一级保护工人权利非常重要。除了议会与民间社会举行听证会外,政府支持最近通过的《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189号公约》,它已经成为强化该法案

的有益参考,该法案还列入2010-2014年国家立法方案中。劳工和移民部制订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准则,现在正散发给利益攸关方。她证实女户主家庭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平等参与政府的各种方案。

Sar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与委员会开展建设性对话,是印度尼西亚评估迄今为推动执行《公约》所做的各种努力、找出必须集中和加强努力的领域的唯一机会。印度尼西亚欢迎《公约》所涉领域取得的进展受到认可,高度评价委员会成员就妇女权利状况表现出感兴趣和表示关切,也欢迎委员会对《公约》执行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和解决差距与不足表示的鼓励。

作为一个对其根深蒂固的文化和历史感到自豪的多文化、多宗教和多种族国家,印度尼西亚坚决承诺继续努力,创造一种妇女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有利环境。因此,性别平等主流化和性别平等将永远摆在国家发展议程的首要位置。

下午5时15分散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