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69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戴里亚姆女士(报告员)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苏里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由报告员戴里亚姆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苏里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SUR/3CEDAW/C/SUR/Q/3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苏里南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Joemmanbaks先生(苏里南)在介绍报告时说,为解决A/57/38(补编)号文件第二部分第四章所述的委员会过去所关心的问题,苏里南做出了认真的努力,并对根据委员会建议制定的歧视性法律提出了修改建议。苏里南《宪法》(第8条第2款)和《刑法典》(第126条之二)都对歧视做出了定义。《宪法》进一步规定了男女平等(第35条,第2款),一般国家立法禁止性别歧视。司法和公安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修改《刑典法》,包括加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和加强对暴力和歧视的处罚。政府还制定了具体条款保护男孩、女孩和未成年人及解决婚内强奸、贩运人口和卖淫问题。

3.内务部将延长性别立法委员会的期限,委员会由相关部的官员、学者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具有永久性质,国家性别政策局充当其秘书处。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国际标准检验国家立法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委员会将与国家贩运妇女事务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密切合作。这两个委员会均设在司法和公安部之下。2007年1月由妇女权利中心召开的讲习班建议苏里南应认真考虑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妇女权利中心将与性别协调中心一道参加由内务部举办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辩论会。

4.同“2006至2010年综合性别行动计划”一样,该报告通过与民间社会的协商而获得信息。行动计划的启动正好同尼克里地区设立国家性别政策局分支机构相吻合。新计划所确定的优先领域包括为改进性别发展政策的机构安排,基于性别观点的减贫活动,加强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经济计划,平等参与决策以及制定加强人权的法律和政策文书。 

5.未来几年政府行动的重点还包括消除家庭和性暴力、加强妇女参与教育和减少工作分配中的性别定型观念,以及通过解决性和生殖健康、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自杀问题加强初级卫生保健。2006至2010年其他优先项目包括改进妇女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机会,消除媒体中的性别定型观念以及实现环境决策中的性别平衡。 

6.国家性别政策局目前正在提高运作质量,计划在其他地区建立分支机构。该局有7名工作人员,包括在尼克里地区的两名官员。各专业职位将很快得到填补,并利用平等权利行动方案来招聘妇女。性别立法委员会建议就产假、非法同居、养老金、家庭暴力、婚姻法、劳动法、环境和媒体以及报告所载的细节制定立法草案。 

7.“苏里南2006至2011年多年度发展计划”是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制订的,旨在建立确保人人享有人权和社会基本保障的公平社会。苏里南大学、中学和非政府组织都认识到人权教育的特殊重要性。

8.苏里南政府强调了解决家庭暴力和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的重要性。一个专门的司法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这方面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相一致。目前正在考虑的措施之一是设立妇女和儿童局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将之作为受害者的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和支助中心。在期盼通过性骚扰立法草案的同时,司法和公安部建立了申诉委员会,接收个人的申诉并做出制裁。目前正在建立监察员办公室。

9.2003年6月,1973年的《婚姻法》生效,代替了《亚洲婚姻法》。根据《民法典》,苏里南法定最小结婚年龄,男性17岁,女性15岁。2006年4月《贩运人口法》生效,贩运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处罚由8年监禁增加到10年。在卫生领域,政府制定了性和生殖政策,并正构想产妇保健执行计划。目前,正努力开展改进数据收集的工作。“2004至2008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也已得到批准。

10.作为政府承诺履行《公约》义务的进一步的证明,性别观点已被纳入生产和发展活动之中。就教育部门计划来说,就是要在各个层面上实现性别主流化。另外,他高兴地宣布越来越多的妇女应聘填补了高级别的外交官和领事职位,苏里南有5位女大使。大约有18%的内阁部长和25%的国民议会议员是妇女,而且国民议会的全部办事员和代理办事员都是女性。最近,在国民议会中,设立了一个专门妇女和儿童委员会,更多的妇女被任命为较低一级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人员。

11.2005年新当选的联合政府确保用更多的政治决心来解决妇女的具体需求。尽管没有特殊的配额来确保更多的妇女当选,但是她们可以自由参加任何政党。关于女性候选人可在选票中使用婚前姓名的新法律将在2010年的选举中适用。苏里南承诺改善苏里南妇女的生活,并致力于两性平等。

第1至6条

12.Flinterman先生要求澄清该缔约国对批准《任择议定书》的立场以及关于《公约》的国内结合、状况和传播的更为详细的资料。另外,“国家性别立法委员会”所面临的优先任务是什么?撤消歧视法律规定时限了吗?正在设想采取怎样的积极措施来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13.Halperin-Kaddari女士说,委员会要求提供在执行《公约》条款中更多的关于组成、协调、状况和国家机构经费方面的资料。她总体的印象是保证的比做的多,她想知道“2000至2005年综合性别行动计划”是否取得了实质性成果?由于苏里南《刑法典》的改革在1993年就开始了,代表团应当能够说明特别是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修订案通过的时限。能说没有收到性别歧视的申诉就意味着妇女没有获得足够的法律帮助吗?

14.Shin女士在要求缔约国确保按时提交其第四和第五次的合并报告时说,她对报告期间没有取得进展而感到失望。司法改革的速度特别值得关注,因为在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A/57/38(补编)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1段)中提到的歧视性法律还尚未废除。这方面的倡议大多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

15.苏里南代表团应当解释是什么具体因素妨碍了政府的工作。统计总局的确是烧掉了,但是政府有责任找到其他收集国家数据的办法。最后,她感谢关于苏里南社会妇女权利状况方面的信息。她不同意苏里南政府在“2000至2005年综合性别行动计划”中承认的妇女权利是“特殊人权”的观点。妇女权利是基本人权,而不是特殊权利。

16.Schöpp-Schilling女士表示希望缔约国的下一份报告对目前报告概述的各项政策和计划的结果提供更多的信息,以及哪些实体参与了实施。她想知道是否有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政治意愿。这方面的讨论不应留给非政府组织;这个问题应由议会和政府各部负责解决。

17.两性平等工作和人权似乎被看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根据《公约》,两性平等工作构成了妇女总体人权框架的一部分,所有有关的政策、方案和机构应相应以此为导向。她还担心女性本身被看成是弱势群体。这种概念可能会破坏这一理解:即属于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或残疾人群体的妇女可能会成为多重歧视的受害者。 

18.她欢迎“综合性别行动计划”和她所概述的10个优先领域。但是,要求提供更多的有关该行动计划执行的信息:将采取哪些实际步骤以及时限如何确定?是把每个优先领域交给政府的具体部委负责还是把所有的责任全交给国家性别政策局?

19.Neubauer女士,在欢迎建立性别协调中心网时说,国家性别政策局可在发展性别专门知识以及在把两性平等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策和方案的能力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两性平等可以采取两条途径:一方面是在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领域采取具体措施;另一方面是监督和评估性别主流化的进展情况。

20.为此,需要设立一个部间常设机构,由相关政策领域具有决策权的高级代表组成。她想知道是否做出了坚定的政治承诺,以确保性别协调中心网起到系统协调与合作的常设机构的作用。如果该网络还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她希望不久的将来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

21.Joemmanbaks先生(苏里南)说,政府代表参加了民间社会有关《任择议定书》的讨论。在不久的将来,《任择议定书》将由性别协调中心网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讨论。根据这些讨论,将向政府提出建议。

22.《公约》已于1992年在国家公报上发表。它还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家法律,因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文书进行修改,以使其生效。这个程序正在进行。但是,如果当事法官认为《公约》条款适用于案件,那么,在法庭上也可以援引《公约》的条款。性别法律委员会由高级公务员、非政府组织代表和苏里南大学的专家组成,其重要任务是向政府提供需要进行法律修改的意见。苏里南的法律制订过程是漫长的,因为每项法律在议会通过和公布之前都需要在好几个层面上经过审查和批准。他同意这个过程应加速进行。

23.国家的妇女机构由国家性别政策局、性别协调中心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组成,由内务部部长负责协调。国家性别政策局是一个高级别的机构,受内务部直接监督。它有七名工作人员,同时也得到其他高级官员的支持。除上述已经提到的10个优先领域外,“综合性别行动计划”还规定了由特定的部委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具体活动,它们都有时间限制。在这方面,国家性别政策局起到协调人的作用,但不参与个别活动的实施。

24.苏里南承诺执行《公约》,但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着各种困难。它缺少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法律专家。另外一个问题是2003年统计总局办公楼烧毁使大部分数据丢失。不过,该局目前再次完全运作起来。有些数据通过备用系统得到恢复,但2002-2005年许多领域的性别统计数据现在已经没有了。

25.“2000至2005年综合性别行动计划”所述活动的约60%已成功实施。剩下的活动已并入新的计划(2006至2010年)。在回答Schöpp-Schilling女士提出的问题时,他说,妇女权利自然被看成是总人权的一部分。但是,苏里南政府尽力帮助需要特殊关注的特定妇女群体。

26.Mohanlal女士(苏里南)说,性别管理系统目前通过提供互联网设施和培训方案正在得到加强。作为“综合性别行动计划”的协调人,国家性别政策局负责根据政策题目确定利益攸关方,确定相关的发展和瓶颈,向执行伙伴提供技术建议和支持,为监督和评估目的收集数据。现在正在招募更多的工作人员,帮助减轻国家性别政策局的工作负荷。内务部为与性别有关的活动提供特别预算。

27.Joemmanbaks先生(苏里南)在回答有关国家性别政策局与性别立法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时说,该局起着委员会秘书处的作用。二者直接向内务部汇报。关于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汇报的日程计划问题,他说,下一个报告期将从2002年4月到2010年。但是,与此同时,可以向委员会提供2002年4月至2006年12月的信息。

28.Tobing-Klein女士(苏里南)说,政府正在同民间社会合作,努力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缺少具体成果和推迟提交报告部分原因是缺少资源,在这方面,苏里南政府欢迎国际社会的援助。她对委员会保证:下次报告将更着重于结果。

29.Saiga女士指出,根据报告,消除偏见并未包括在国家立法中。因为消除定型观念是《公约》的要求,所以在这方面政府有义务采取行动。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缔约国应在妇女、男人和媒体中提高对反对定型观念的必要性的认识。她询问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改变人们特别是男人对每个性别角色的态度以及政府如何计划利用媒体的潜力消除定型观念。

30.Pimentel女士回答了Saiga女士所关心的苏里南政府明显缺少反对定型观念行动的问题。她要求提供有关家庭暴力两个法律草案的详细内容,因为缔约国在回答问题清单时未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她还请求提供有关法律草案讨论进程方面的信息。为什么法律草案还没有提交给议会?在批准过程中,还有什么其他机构负责报道和调查家庭和性暴力事件、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判定肇事者有罪?

31.Coker-Appiah女士说,缔约国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和偏见的义务与《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样重要。文化传统不应阻碍政府采取必要的行动。这些行动对提高妇女地位至关重要,而且不应该把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只是留给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她对报告中没有提到所报道的反对对妇女实行暴力活动的成果感到抱歉,并敦促在下次报告中将遗漏的内容补上。她问,关于苏里南回答(CEDAW/C/SUR/ Q/3/Add.l,第9页)中提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两个法律草案,目前正在做什么工作?内容是什么?她对苏里南提供有关对妇女使用暴力的研究信息特别是关于采用的暴力形式和所报道的案件数量表示感谢。

32. Simms女士说,令人鼓舞的是人权的定义包括了妇女权利。但是,面临的挑战是要把思想变成行动。报告中对贩运人口的问题重视不够,这在加共体地区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并与卖淫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相联系。她感到遗憾的是在这方面缺少统计数据和明显缺少解决这个问题的重大措施。特别是考虑到该国存在跨国公司,必须制订强有力的法律以防止妇女遭受性剥削;卖淫发起人和利用妓女服务的男人应成为打击的目标。

33.加布里女士反过来强调了政府执行《公约》的责任。这包括在人民和国民议会中提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政府可以自由雇佣顾问起草报告,但是仍然由政府负责。她对报告(CEDAW/C/SUR/3,第12页)中的声明即消除偏见未包括在国家立法中感到失望。委员会对提供有关贩运人口方面的统计数据表示感谢,特别是考虑到苏里南高度的贫困率。她问,这些数据是否会包括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特别是有关土著妇女的数据,另外,还要求提供有关对妇女使用暴力和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的信息。

34.Joemmanbaks先生(苏里南)说,他承认采取措施执行《公约》是政府的责任。司法和公安部最近通过了关于贩运人口的新规定,根据这些新规定向法院提交了三个案例;一个案例已经宣判,另外两个案例尚未判决。

35.Tobing-Klein女士(苏里南)说,政府已特别是通过国家电视台,对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信息和教育方案表示支持。尽管政府认识到自己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责任,但它还是欢迎民间社会的支持。非政府组织ProHealth同卫生部合作编写了苏里南有关对妇女实行暴力情况的报告;报告中的数据可以提供给委员会。

36.Joemmanbaks先生(苏里南)说,第一个法律草案由《刑法典》修订案组成,并包含对妇女使用暴力的定义,这与2002年在贝伦杜帕拉通过的《美洲国家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几乎相同。该项法律草案对犯罪者的惩罚更加严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规则,并改变了警察调查程序。第二个法律草案由妇女权利中心起草,由该中心直接提交给司法和公安部。由于该法律草案尚未到达内务部,因此,他不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但希望在下一次报告中能够提供。收集有关褐红色人口资料的进程已经开始,但他至今还不能报告任何数字资料。

37.Landveld先生(苏里南)说,尽管报告中没有提及,但苏里南政府已经采取行动消除性别偏见。教育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在学校中开展了两性平等项目。关于贩运妇女,特别是褐红色人口的妇女问题,尚未起草有关法律,但是,通过加强警察行动,这类活动有所减少。与1980年代和1990年代内战阻止政府行使控制权的时期相比,人们比以前更容易到达内陆;此外,最高酋长决定被称为矿主的非法采矿人必须离开矿区。他感到遗憾的是不能提供有关数据。

38.Flinterman先生说,苏里南批准《任择议定书》看起来没有任何障碍,他希望很快就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因为《公约》不直接适用于缔约国的法律,也优于国内法律,所以对苏里南来说更重要的是要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并根据《公约》的规定通过新的法律。此外,司法部门的人员不仅要熟悉《公约》,而且要熟悉委员会的建议。他对基于报告中所说的“积极的区别对待”的平等对待方法并入法律草案表示感谢。他建议政府应把这个词用“暂行特别措施”代替,政府应适当重视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他希望知道通过的预期时限是什么。

39.Pimentel女士对把《贝伦杜帕拉公约》所载的暴力定义列入法律草案表示欢迎,对整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来说,其重要性在于把重点放在了预防、削除暴力的政策和机制上。她极力主张法律草案还应反映《贝伦杜帕拉公约》所体现的法律的精神和要点。

40.Schöpp-Schilling女士要求提供关于平等对待特别是在暂行特别措施方面法律草案的更多信息。她对利用外面的顾问起草缔约国的报告表示关切。在《公约》框架内制订必要的司法改革计划,相应地需要引起所有政府官员的关注。她想知道如果把监督的责任委托给外部专家,那么他们如何全面熟悉公约的条款或如何使之生效。

41.Halperin-Kaddari女士欢迎对国家性别政策局实行单独预算。她问这个预算是否有法律保证或是否每年都要重新谈判。如果能对为什么至今没有一个妇女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公约》做出解释,委员会将表示感谢。她想知道政府在鼓励妇女利用《公约》提供的保证特别是利用法律援助计划方面正采取什么措施。

42.Saiga女士赞扬政府在支持妇女权利中所采用的面向媒体的行动。她问是否有什么方法可用来向国家性别政策局通报情况,或参与内务部以外所采取的与性别有关的措施,如阐述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法律草案。

43.Shin女士说,缔约国的报告如果是由政府官员编写,即使文字上不那么完美,但对委员会来说会更有用。她欢迎政府同非政府组织合作,但强调执行《公约》的倡议必须总由国家权力机关提出。

44.Joemmanbaks先生(苏里南)说,司法官员接受人权培训,内容包括有国际文书如《公约》以及对妇女使用暴力的问题。妇女组织如妇女权利中心和停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基金会帮助准备了这些培训计划的课程。妇女权利中心还为警察部队提供了性别问题培训指南。很遗憾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草案目前正在由司法部审查,不过苏里南政府知道尽快通过该项法案的必要性。他指出,法律草案包括设立一个机构的条款,该机构负责调查男人或女人提出的他们的权利受到行政部门侵犯的案件。

45.他注意到关于最好引用《公约》中使用的“暂行特别措施”词语,而不要使用“积极的区别对待”这个词语,该词语本身似乎就有矛盾。他还说,平等法草案将反映《贝伦杜帕拉公约》的规定,就像附在法案后面的介绍性说明一样。关于要求顾问起草该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的问题,他再次向委员会保证一个由各部高级代表组成的并行小组以及性别协调中心将负责同顾问讨论下次报告的建议。尽管委员会原来的建议还没有广泛地向公众传播,但已分发给政府各部、性别协调中心和利益攸关方。顾问在准备下次报告过程中会考虑这些情况的。报告一旦完成,将提交给政府各部、部长理事会和国民议会审查。

46.国家性别政策局的预算是按年划拨,并根据当年该局的预期活动确定的;预算在稳步增加。他没有妇女权利中心提交的关于家庭暴力法律草案方面的信息,但他说,一般说来,国家性别政策局会不断得到有关性别问题动态的通报,例如,由性别协调中心通报。国家性别政策局与司法部合作,共同起草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刑法典》条款。

47.Tobing-Klein女士(苏里南)说,苏里南政府、妇女议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正在审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可能性,她希望下一次报告提交时会有进展。苏里南政府也承诺全面落实《贝伦杜帕拉公约》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她回顾说苏里南代表团目前是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成员。苏里南政府积极参加由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举办的关于对妇女和女童使用暴力的讨论,并与“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以及公民社会组织合作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苏里南有3 000多人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其中40%以上是妇女。

第7至9条

48.Neubauer女士说,尽管2005年选举中当选妇女的数量有所增加,但妇女在指定位置上的比例很低;例如,没有女性地区专员。政府必须表明政治意愿来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责任职位上的数量。她问是否会对“妇女议会论坛”关于实行配额可能性的研究成果进行考虑;配额可被看成是《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项暂行特别措施。另外,也欢迎提供更多有关提高土著妇女和少数种族妇女比例而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的信息。

49.Pimentel女士对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层不足表示关注。她注意到报告中所描述的妇女参与的障碍问题,如家庭责任、儿童缺少照顾以及政府和各政党缺少行动等。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妇女在高级别职位上人数实际上是在减少,因此,她要求提供缔约国为提高妇女在决策层的参与而采取措施和建立机构的信息,同时要求指明选举名单中候选人的性别情况。她还问官方的选举和投票信息为什么不按性别分列。

50.Flinterman先生想知道缔约国是否打算废除目前的与妇女国籍权利,包括改变国籍权利的歧视性条款。他认为即使总体上《公约》不直接适用于缔约国,但至少第9条应当是免责的,因为它显然要在国籍问题上给予男女平等的权利。

51.Joemmanbaks先生(苏里南)说,苏里南政府当然知道提高妇女在决策层比例的必要性;目前妇女占较低级别雇员的大多数,在中等级别上占45%,在较高级别上占30%。许多妇女将很快被任命到高级职位上,包括主任和副主任级别。地区专员提出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因为性别定型观念在该国的内陆更严重,往往最有能力的妇女更愿意留在首都,他们的孩子可以上更好的学校。但是,有许多妇女的职位仅次于地区专员,她们中的一些人可能很快就会晋升。负责任命地区专员的区域发展部知道这个问题。

52.Tobing-Klein女士(苏里南)说,新的《民法典》将包括给予男女改变国籍的平等权利;遗憾的是,距离新法典的通过还有一些时间。她补充说,在2010年的选举中,女候选人可以在选举名单和选票中选择使用已婚或婚前的姓名。

53.Landveld先生(苏里南)说,目前政府中有黑人少数民族的代表;有3名黑人担任部长,其中一名是妇女,有一名黑人妇女为常任秘书,一名为常任副秘书。黑人和土著少数民族在议会中占有10个席位,其中包括1名土著妇女和3名黑人妇女。总统设立了部际委员会,向他提出关于土地权问题的建议,规划和发展合作部正在从事推动与利益攸关方在土地权问题上对话的项目。土著和黑人社区建立了一个包括妇女代表在内的委员会,协调同政府委员会的讨论。在回答外交部门妇女比例的问题时,他说,最近被任命的20名外交人员中,9名为妇女,包括5名使团的团长。5名被任命者来自黑人社区,其中包括1名妇女,被任命为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大使

54.Simms女士欢迎少数民族妇女比例的增加,但她强调政府和目前的执政党有责任为国家和政治上的反对派做出榜样,例如,执行30%的妇女配额。此外,在与性别定型观念通常盛行的黑人和土著社区的讨论中,政府应强调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代表权的必要性。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