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会议

第377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2月2日星期一上午10时15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3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IDN/2-3;CEDAW/C/1998/I/CRP.1/Add.3)

1.应主席的邀请,Wibisono先生和Wibadswo先生(印度尼西亚)在委员会议席就坐。

2.WIBISONO先生(印度尼西亚)代表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介绍印度尼西亚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国务部长因为印度尼西亚面对的金融危机不能前来纽约,他说,印度尼西亚妇女已经取得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并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地位、权利、义务和机会。不过,由于印度尼西亚社会的多族裔和多宗教性质,歧视妇女和侵犯妇女人权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

3.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和其他途径,正在争取使妇女在社会各级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现在收到的报告已予广泛散发,而为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方案正在第七个五年发展计划(1998-2003年)和第二个长期国家发展计划(1993-2018年)项下拟订。政府也采取了诸如扫盲和其他培训方案等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的平等。此外,政府还颁布了保护妇女权利和生殖功能的法律。

4.在社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政府通过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监测和促进《公约》的执行。1994年设立了一个规划和外事股,以进一步改善与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协调。在区域、省、市、区和乡村各级,指示官员协调其加强妇女作用的活动,并作为国务部长办公室的地方分部。另外还要求地方官员提供支助协调机制所需的基础结构、设施、人力资源和预算。

5.该公约的文本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成果已被译成印度尼西亚文,并分发给中央和区域两级的每一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加强北京会议成果的国家后续活动符合全国加强妇女作用国家政策指导准则,该准则强调扶贫、教育、保健和赋予权力。由于印度尼西亚有350年的殖民地历史,妇女在教育、保健和社会福利的多数方面都远远落后于男子。因此,已根据印度尼西亚过去的经验,采取措施缩短男女在国家发展,包括国防等领域内的差距。

6.对管制贩卖和剥削妇女没有特别的法律,国家行动则是根据现有的法律。社会事务部为这类剥削受害妇女提供复健服务。为促进对一般人权的尊重,印度尼西亚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作为独立机构运作。然而许多侵犯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行为仍然发生,将加紧努力在所有级别促进和保护人权。

7.虽然没有法律条例禁止妇女参与公共生活,但因为传统的规范,很少有妇女在公共生活中担任负责的职务。现在正在安排数项培训方案,并在不同领域内采取具体措施,包括订正造成长期歧视妇女的法律条例、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对被判有侵犯人权罪的人处以重刑、增强宣传活动、以及制订男女和谐伙伴关系的概念。

8.印度尼西亚支持委员会努力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并赞成对公约第20条的修正,以便委员会得以每年举行两次为时三周的会议。

9.关于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其中多数是妇女的主题,这个现象源自政府无力照顾到每年大批新进入国内劳力市场的人。不过,移徙工人在海外面临众多困难,包括受到雇主虐待、不熟悉当地社会和文化规范、恶劣的中间人、没有派遣国和接受国提供的保护、以及移徙者本身缺乏技能。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已采取数项主动行动,包括审查海外人力安置系统、使监测海外女工流动情况的系统电脑化、设立海外工作介绍所(特别是正式部门的工作)、增加对移徙女工的培训并使其更加有所准备、通过与有关东道国机构协作增加对海外工人的保护。

10.关于印度尼西亚对《公约》第29条⑴款的保留意见,按照传统和文化,印度尼西亚设法通过有关各方之间的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端。不过,这项保留决不影响政府对执行《公约》其他条款的认真承诺。

11.WIBADSWO先生(印度尼西亚)在逐条报告《公约》的执行情况时说,关于第2条,男女平等原则在“建国五基”或者说国家哲学、1945年宪法以及《国家政策指导准则》中奉为神圣。政府根据这些案文批准了包括《公约》在内的数项重要国际文书。

12.在妇女实现平等的障碍中,包括妇女对本身在社会中的社会和经济作用的看法,以及有损妇女地位提高的社会、文化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持续。不过,其他因素,如教育水平的提高、采用节育和计划生育方法、以及从农业向工业转化等,确实促进了妇女更多地参与发展。

13.关于第3条,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联络处,即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加强妇女作用的方案和政策,协调部门机构的活动,监测和评价方案执行情况、以及提交报告。尽管该办公室据以运作的预算和人力皆有限,它仍尽力执行这些职务。

14.关于第4条,加速平等的特别临时措施包括扫盲方案、不同领域内的培训方案、以及与母亲有关的特别措施。其他计划包括在不要求任何担保或保证金的情况下向贫穷农村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以及增强妇女在小型工业中作用的方案。

15.现在正在进行三种类型的方案,来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部门机构执行的一般性方案,包括支助自营职业发展的方案;专门为妇女拟订的部门方案;以及现在正由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协调的综合部门妇女参与发展方案。打击对妇女施暴的特别措施包括将强调《公约》法律重要性的培训纳入印度尼西亚大学妇女问题研究生课程。此外,非政府组织还为暴力受害者提供资料和支助,并为被殴打妇女及子女开办收容所。关于妇女的统计数字,中央统计局定期发表关于妇女劳动力、教育、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参与情况的分列数据。

16.关于第5条,在印度尼西亚社会中,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有别:男子负责养家,是一家之主,妇女则负责持家。社会态度和家庭、教育制度、工作场所、社会和大众媒介、以及政治生活中的偏见都继续妨碍妇女的充分参与。政府正在设法消除对平等造成障碍的偏见和习俗,例如,通过颁布《婚姻法》等法律,以及采取步骤,与有关部会和社区组织协调,巩固该法的执行规定。

17.关于第6条,印度尼西亚政府关于贩卖妇女和剥削妇女的干预方案并非依据任何特定法令或规则,而是依据数项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政府采取的关键措施包括预防、康复、重返社会和发展方案。此外,政府也成功地编辑了关于卖淫的统计数字,特别是在已被确认为是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高危地区的省份内。

18.关于第7条,印度尼西亚法并不阻止妇女成为立法、司法或行政公职的候选人。凡已婚或至少17岁的印度尼西亚妇女皆有选举权。然而,由于传统社会规范的影响,很少有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所有政党均应设法鼓励更多的妇女成为候选人,并应对她们提供更多支持和援助。国家妇女组织本身应设立小组委员会,作为压力集团行动,以确保在所有各级征聘妇女。

19.关于第8条,印度尼西亚法律并不禁止或限制妇女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或代表国家出席国际论坛的资格。印度尼西亚妇女参与了联合国数个机构的工作,而目前一名印度尼西亚妇女正担任国际妇女理事会的主席。此外,妇女也被包括在印度尼西亚出席各大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内,这些会议如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以及1995年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然而,印度尼西亚政府承认必须给予妇女更多的机会参与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20.关于第9条,国籍和公民权受到几项法律的管辖,包括那些涉及与外国人结婚的印度尼西亚妇女的地位、在印度尼西亚出生的个人以及印度尼西亚人收养的外国子女等法律。

21.关于《公约》第10条,报告侧重小学教育(小学义务教育已实行一段时间)、两性间在受教育方面的差距、以及政府采取的发展教育行动。男女童的小学入学率目前相等,在所有其他教育部门,男女之间入学率的差距正在迅速缩小。

22.关于第11条,政府的五年发展计划明确载述了提高妇女在就业领域地位的目的。按照法律,男女在劳工合同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例如同酬和提出法律诉讼的同等机会。已婚妇女不必征得丈夫同意即可开设银行帐户。虽然印度尼西亚妇女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很少妇女冒险涉足传统上属于男子的就业领域工作。正在继续订正和更新各项与女工的社会保险和退休养恤金有关的规定。

23.关于第12条,在印度尼西亚,按照政府规定,保健由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两方面提供。妇女的预期寿命比男子高,由于政府的保健方案,婴儿死亡率也在逐步下降。在计划生育领域内取得了显著成功。印度尼西亚法律中未明确提及堕胎问题,但法律确实规定在母婴生命处于危险的情况时采取这一程序。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一律禁止堕胎,政府有权对被判此罪者采取严厉措施。政府也已积极推动一项与艾滋病做斗争的宣传运动。

24.在《公约》第13条涉及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及福利领域,印度尼西亚缺乏全面的家庭福利制度。在政府部门就业的已婚妇女,如其丈夫也是公务员,并有子女多达三名,通过其丈夫接受津贴。妇女也有权取得信贷、借款和财产抵押贷款,并完全有权参与文化和娱乐活动。

25.政府按照《公约》第14条为支持提高农区妇女地位而制订的方案,围绕家庭福利运动的各项工作。其他方案包括加强妇女作用,争取健康富足家庭综合方案、加强妇女在小型工业中作用方案、以及改进落后村落方案。妇女团体被认为是执行协助农村妇女措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因为地方官员的态度和农业方案中固有的性别偏见,妇女继续面对难以取得肥料、种子、信贷和信息等问题。男子迁离农业地区的问题,增加了事实上的女性户主的务农责任,但是她们扩展的作用并未获得当局的适当承认。家庭中按性别进行的劳动分工导致妇女农人负担沉重和工作时间冗长。妇女积极参与农事和家务,男子的家务和育幼责任却仍然极轻。

26.关于第15条,根据“建国五基”(国家哲学)的概念和1945年宪法,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每五年颁布一次国家政策广泛指导准则,作为政策拟订和方案规划的依据。自1978年以来,一直特别强调妇女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报告中详述了政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采取的一些行动。

27.就《公约》第16条而言,《婚姻法》的颁布和修订将印度尼西亚具有多元性和多样性的伦理和宗教铸为一整套不分宗教或族裔背景适用于所有印度尼西亚公民的连贯且必须遵守的原则。报告载有关于以下方面的具体资料:妇女有权在婚后保留婚前姓、抚养子女、生育子女的决定、离婚、以及与财产和赡养费有关的问题。

28.印度尼西亚政府承认,尽管存在确保男女平等的法律和宪法前提,文化规范和惯例仍然阻碍妇女的发展。因此,改革是一项缓慢和逐步的进程。然而,印度尼西亚继续承诺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它是使一个国家公正、繁荣的决定因素。

29.谈到会前工作组报告(CEDAW/C/1998/I/CRP.1/Add.3)中所载各项问题,他说,编写这份定期报告的工作组是由不同政府机构的代表、专家、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组成的。

30.关于问题4,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得到宪法内一项规定的保障,宪法规定法律之前所有公民享有同样地位,以及工作和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31.针对问题5,他说,早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前,政府便已派遣政府官员前往海外研究性别问题,提供了中央和区域两级的性别分析培训、并开始制订性别指标。

32.关于问题6,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给予妇女更多就业和贷款机会,但是目前的经济危机对男女两性都产生了消极影响,特别是在非正式部门。已在中央和区域两级制订方案,以便给予妇女平等就业和创业的机会。

33.关于国家政策指导准则的法律效力的问题7,他说,人民协商会议是印度尼西亚的最高政治机构,作为该机构的产物,政策指导准则代表了人民的政治和社会愿望。该指导准则考虑到该公约的各项规定。

34.构成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的五项国家方案增加了妇女劳动力的人数、改善了她们的健康和教育质量、导致更多的已婚青年男子参与育幼和家务,并导致在省、区两级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管理组。妇女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专业协会通过会议、讲习班和讨论会参与了这些方案的所有阶段。尚待克服的障碍包括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和对把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发展方案缺乏了解及专门知识。在政府制订的可以用数量表示的目标和最后期限中,包括将产妇死亡率降至每10万活产中80名,以每年每分区两村的速度加强妇女作用,争取健康富足家庭综合方案(P2W-KSS)、在1999年以前将文盲率减至农村地区12.01%,城市地区5.04%。

35.在答复问题9时他说,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因其协调功能而预算有限;用于性别和发展的方案预算则多得多。此外,国家发展规划局强调必须减缓贫穷,而妇女是贫穷的主要受害者。为协助该办公室在妇女参与发展方面的政策拟订、协调、协商、宣传、监测和评价职责,已在各省、区和分区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小组。在该办公室官员与省小组之间的定期会议上讨论了《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并在为妇女和专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专家和学术界主办的研讨会和讲习班上讨论这个问题。

36.问题10中提及的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在行政上由教育和文化部协调,在实务上由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协调,这些中心进行的研究被利用来拟订省政策和方案。

37.关于问题11,政府的肯定行动措施通过以下两种办法予以执行:妇女参与发展,以及性别和发展。这些措施具有约束力,由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与国家发展规划局合作,通过在国家和区两级为各部官员举办培训课程加以执行。就长远角度而言,政府计划采取若干措施,提高妇女在政治决策方面的作用及其担任高级别职务的人数。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