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塞舌尔初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10月10日第1173次和第1174次会议上审议了塞舌尔初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YC/1-5)(见CEDAW/C/SR.1173和117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YC/Q/1-5,塞舌尔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SYC/Q/1-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初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虽然报告的发送拖延了很长的时间,而且没有就妇女在《公约》所涉某些领域的情况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所作的口头陈述、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就委员会的口头提问提供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社会事务、社区发展及体育部长文森特·梅里通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除了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名代表外,还包括社会事务、社区发展及体育部的其他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政策,包括《2008-2012年反家庭暴力全国战略》和《2010-2011年反性别暴力全国行动计划》。

*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2013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通过。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和区域文书,其中包括: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d)《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e)《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94年;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4年。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议会妇女代表人数(43.8%)和女公务员人数比例较高的情况。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提供优质和可及的妇幼保健服务,以及在实现教育部门女孩和男孩之间的事实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酌情遵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次报告期间实施本结论意见。

歧视妇女的定义

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载有不歧视的一般原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和其他适当立法没有按照《公约》第1和第2条明确规定歧视妇女的定义和禁止在生活所有领域歧视妇女。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第1和第2条的规定,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纳入一项明确定义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立法框架

1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诺,缔约国将在2014年或以前完成对歧视性法律规定的审查和通过待决法案,包括关于修正《民法》和《就业法》及贩卖人口的法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一法律审查工作迟迟未能完成。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刻不容缓地完成对国家立法的审查和通过待决法案,使国家立法与《公约》一致。

《公约》的能见度

12.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最近为传播《公约》作出的努力,但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没有得到广泛宣传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未见有任何法院诉讼程序援引《公约》条文以适用和解释国家立法,由此可见妇女本身及司法机构和法律界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缺乏认识。

13.委员会建议,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纳入培训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课程,使他们能够根据《公约》直接适用和解释国家立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妇女认识,使她们了解妇女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及可以根据《任择议定书》利用的程序。

司法救助

14.委员会注意到现有关于改善司法救助的《2010-2014年战略计划》,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案件的审判长期拖延,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造成负面影响。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改革其司法体制,以防止案件审判工作的延误,特别是在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方面。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性别秘书处和代表团承诺完成国家性别政策草案的拟定工作,但仍然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性别秘书处的机构职权、能力和资源有限,无法有效促进《公约》的实施和在政府所有部门和各层级支持性别主流化;

(b)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不断改组;

(c)国家性别政策草案的拟定工作迟迟未能完成。

17.委员会依照其关于有效国家机构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领》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意见,建议缔约国:

(a)加强性别秘书处,赋予必要的职权、决策权和人力与财政资源,使其能有效开展工作,促进性别平等和促使妇女享有其权利;包括赋予秘书处能力使其能够在各性别平等和人权机制之间以及与民间社会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b)确保性别主流化战略的有效落实;

(c)刻不容缓地完成国家性别政策及其行动计划的拟定工作,并确保有效落实措施以加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政策、方案和宣传活动;并制定落实本结论意见的国家行动计划。

暂行特别措施

18.在确保政治生活、健康和教育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方面,委员会欣见无需使用暂行特别措施而取得的成果,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未见采用或计划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必要战略的一部分,以便在妇女人数仍然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包括在就业领域将妇女和女孩在数学和科技专业的优异表现转化为妇女就业机会;或扶助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解释,考虑使用暂行特别措施,适用于妇女人数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各领域,包括在就业领域将妇女和女孩在数学和科技专业的优异表现转化为妇女就业机会;或扶助妇女弱势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0.委员会注意到已推行各种计划消除缔约国国内重男轻女的观念,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顽固不化,导致歧视妇女和性别不平等持续存在,如歧视性的媒体广告及招聘广告男子极少参与育儿和其他家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家性别政策中制定针对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的综合措施,以克服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促使男子更多参与育儿和其他家务,并消除媒体广告及招聘广告中的重男轻女陈规定型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在继续起草反家庭暴力法案的工作和各种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提高认识举措,但仍然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率较高;

(b)法律只将违反保护令定为犯罪行为,没有将家庭暴力按刑事罪论处的明确规定,刑法也没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

(c)由于警方和服务提供者未能作出适当反应收集证据,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报案时遇到重重困难;强奸案件定罪率极低;及司法系统效率缓慢及其对暴力受害妇女的负面影响;

(d)警察、律师、医务人员、司法机构和一般民众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所得的培训有限;

(e)缺乏收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设施。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全面战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b)通过全面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确保家庭暴力行为由刑事法庭而非家事法庭审理;

(c)鼓励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向警察报案,并为此提高人们对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去除受害人的污名,并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执法与医务人员提供系统培训以便对受暴力侵害妇女适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标准化程序,及有效调查投诉;

(d)确保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受害妇女能够迅速获得司法救助,根据受害人的投诉或依职权起诉任何此种暴力行为,并适当惩罚行为人;

(e)加强受害人援助和康复服务,为此建立一个照护性别暴力行为受害人的综合系统,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受害人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支持、收容设施和辅导及康复服务。

贩卖和剥削妇女卖淫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2010年和2011年进行了两项关于卖淫的研究,目前正在草拟取缔人贩活动的法案、制止人贩活动的国家战略和打击人贩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然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这些打击人贩活动的措施迟迟未能敲定;

(b)《刑法》中关于卖淫妇女的歧视性规定,包括提到“娼妓或已知为不道德的人”的第138条(a)和(b)项和第139条(b)项;

(c)没有采取全面解决卖淫问题的措施,包括遏制嫖娼需求的措施;

(d)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的转业方案及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有限。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刻不容缓地通过取缔人贩活动的法案,从速拟定制止人贩活动的国家战略和打击人贩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案文规定预防和保护措施,包括为被贩运剥削强迫卖淫的受害人建立收容设施,提供援助和法律支持;

(b)确保有效侦查、起诉和惩办贩运犯罪人;

(c)采取措施,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区域或双边合作,以期通过信息交流及协调旨在起诉和惩办人贩子的法律程序防止人贩活动;

(d)废除《刑法》中关于卖淫妇女的歧视性规定,包括提到“娼妓或已知为不道德的人”的第138条(a)和(b)项及第139条(b)项;

(e)解决卖淫的根源,包括吸毒和性旅游;采取措施遏止男子的嫖娼需求;培训警察,并向他们提供对待卖淫妇女的指导方针;

(f)向妇女提供替代性收入机会,为被剥削卖淫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并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转业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国内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很高,包括高占比的女议员(43.8%)和女公务员。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在政党决策职位中,妇女人数不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措施,增加政党决策职位中的妇女代表人数和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中的女法官人数。

教育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女孩教育水平高和妇女识字率高,国内推行平等获得科技和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国家性别政策草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增加选俢科技、工程和数学科目的女生比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传统上男生居多的工程和技术等学科中女生人数仍然显著偏低;

(b)在数学和科技专业的妇女和女孩就业率极低,尽管她们在教育机构中的数理成绩优秀;

(c)一些少女因怀孕而辍学。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草案中规定采取措施,提高传统上男生居多的数学、信息技术、工程、自然科学和技术等学科中的女生人数;

(b)采取措施,确保将妇女和女孩的优秀数理成绩转化为数学和科技部门的妇女就业机会;

(c)为防止少女因怀孕而辍学,在各级教育的健康与家庭生活教育课程中加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的适龄教育;并加强对年轻妇女提供的支持,使她们能在怀孕后回到学校。

就业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完成《就业法》的修订工作,在其中立例界定和防止性骚扰,并在涉及职场歧视妇女的某些民事诉讼中将举证责任倒置于雇主,但委员会仍然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目前缺乏对性骚扰的定义以及适当的制裁,目前的制裁只适用于违反法院裁定的“安宁保证书”的案件;

(b)男女工资的差距;缺乏规定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法律;男女职业隔离,尤其是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等较高职类的纵向隔离;以及妇女集中于传统上女性居多的职业;

(c)在妇女怀孕时终止雇佣合同和低报此种做法的情况;

(d)为三岁半以下儿童提供的日托设施有限;父亲很少参与育儿和其他家务,从而限制了妇女加入劳动大军的能力。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刻不容缓地完成《就业法》的修订,并确保该法明确定义和禁止职场性骚扰;要求雇主防止性骚扰;并除了目前对违反法院裁定的“安宁保证书”的制裁之外,对性骚扰行为规定适当的制裁;

(b)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并按照《公约》第11条第1款(d)项和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的规定,在修订的《就业法》中规定在所有工作领域实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c)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妇女受到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

(d)加强女职工对《就业法》的规定的认识,使她们了解《就业法》禁止在妇女怀孕时终止雇佣合同,并采取措施鼓励妇女举报这种情况;

(e)增加公共日托所和日校的数量和容量,倡导父亲负起责任,并采取措施鼓励父亲更积极地参与育儿和平分其他家务。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妇女往往集中于家庭工业和小企业,因此妇女实际上获得信贷的机会有限。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便利妇女在所有经济领域获取信贷,以鼓励和支持自营职业妇女。

健康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优质和可及的孕产妇保健服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少女怀孕率高和少女必须征得父母同意才能获得避孕药具和艾滋病毒检测的规定;

(b)不安全流产数量增加,《刑法》对非法堕胎规定严厉制裁(《刑法》第148条规定非法堕胎判处徒刑七年,但该国代表团指出,这些制裁实际上并没有施行)。

35.按照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刻不容缓地废除少女必须征得父母同意才能获得避孕药具和艾滋病毒检测的规定;

(b)完成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政策草案的通过程序,并确保政策规定提供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和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认识,特别注意少女的怀孕风险,以及为计划生育和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

(c)废除《刑法》规定非法堕胎判处七年徒刑的第148条;

(d)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向怀孕妇女和女孩提供优质服务治疗不安全流产所致的并发症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

36.委员会注意到,塞舌尔通过2009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背景文件及《2000-2010年塞舌尔环境管理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文件缺乏性别观点,因为缔约国易受气候变化影响,而妇女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也对纳入性别观点的灾害管理法案迟迟未予通过感到关切。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行全面的性别分析,确保据此制定和实施备灾及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其他紧急事件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在设计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以及预防和管理风险的政策和方案方面,确保妇女参与决策一级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刻不容缓地通过纳入性别观点的灾害管理法案。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指出目前正在审查《民法》,所有的歧视性规定将被废除并将增加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但委员会对审查过程迟迟未能完成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

(a)《已婚妇女身份法》、《公民身份法》和《民法》中存在歧视性规定,包括:

㈠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有别(女孩15岁、男孩18岁)的规定(《公民身份法》第40条);

㈡二)丈夫主要负责家庭开支的规定(《民法》第214条第2款);

㈢在管理子女财产(《民法》第389条)、同意子女婚事(《公民身份法》第46条第1款和第47条第1款)和子女的居住地方面优先考虑父亲的规定;

(b)缺乏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在事实婚姻解散时可能剥夺妇女应得的保护和补救措施。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刻不容缓地废除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包括:

㈠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有别(女孩15岁、男孩18岁)的规定(《公民身份法》第40条);

㈡丈夫主要负责家庭开支的规定(《民法》第214条第2款);

㈢在管理子女财产(《民法》第389条)、同意子女婚事(《公民身份法》第46条第1款和第47条第1款)和子女的居住地方面优先考虑父亲的规定;

(b)确保在目前对《民法》的审查中,依照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和关系解散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增加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c)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有非婚生子女的单身妇女的状况,包括为确保其权利得到保护而采取的措施。

国家人权机构

4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委员会迄今尚未申请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资格认证。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申请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资格认证;按照《巴黎原则》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有效性和能见度;以及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并为其规定关于性别平等的具体任务。

数据收集

42.委员会对普遍缺乏最新统计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指出必须有按性别、年龄、种族、国籍、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数据,才能准确地评估妇女状况,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作出有根据和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实现妇女实质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性别指标系统,以改善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工作,供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和增进妇女对人权的享受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相关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加强与有助于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的协作。

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并鼓励缔约国尽快完成批准程序。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和实施

46.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实施《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文将结论意见及时传达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及媒体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适当传播其结论意见,以推动实施工作。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其他条约的批准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其他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参加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实施第17和23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9.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7年10月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