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第70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1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柬埔寨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柬埔寨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HM/1-3、CEDAW/C/KHM/Q/1-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柬埔寨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Ing女士(柬埔寨)对本国延期提交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歉意,原因是柬埔寨在过去10年期间政治不稳定,而且还因为编写报告的机构职责最近发生了转变。

3.柬埔寨在1980年代是一个孤立的国家,现在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员,目前是一个多党派自由民主国家。尽管柬埔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它仍然必须与贫穷和高比例的失业率作斗争。妇女尤其处于弱势,并且因为受到的教育有限并且对其权利也缺乏认识而受到虐待和歧视。她们还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受害人;她们被认为从属于男人。但自从柬埔寨于1992年10月批准《公约》以来,《公约》中所载明的歧视妇女的定义就一直被作为寻求在所有领域确保男女平等的一项依据。尽管歧视妇女还没有被定义为一项刑事犯罪,但目前正在起草的新《刑法》草案将对特定情况下歧视妇女行为施以处罚。

4.她提请委员会注意《宪法》中关于规定妇女待遇平等原则的几个条款。因此,依据《宪法》精神并按照《公约》有关条款之规定,柬埔寨政府采取了提高妇女权利的各项战略。设立了妇女事务部,负责执行以《北京行动纲要》和《公约》为基础制定的政策,并将行动重点放在增强妇女经济能力、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妇女的法律保护以及妇女和施政问题上。其他机构措施包括设立部际全国妇女理事会、设有一个性别问题技术工作组的政府捐助者协调委员会以及国家改革最高委员会。

5.在过去十年间,柬埔寨政府通过与各种国家组织、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在将性别问题纳入其政策和方案主流方面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成就,并且在2004年通过一项被称为“成长、就业、效率和公平——长方战略”的新政策中再一次强调了对性别平等的承诺。它优先重视加强妇女的作用和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加强妇女的能力建设,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建设。1995年,柬埔寨政府成立了乡村发展委员会,其中百分之四十的成员是妇女。在市镇一级,成立了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另外,它还要求市镇委员会的规划和预算编制委员会中女性成员要占到一半,并且每个村庄的领导中要有三分之一的领导是女性。

6.她继续强调了政府在各部门取得的成绩。在五分之一的妇女死亡与怀孕有关的国家,柬埔寨政府为确保安全孕产制定了多项措施。由于采取了行动,产妇死亡率已经下降;总死亡率也下降了;受益于产前保健的妇女人数增加;包括孕妇在内的成人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显著下降;性工作者使用避孕套的比例在增加。在政府重视的教育部门,农村和城市外围地区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入学率增加;由于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制定的性别战略,女童受益尤甚。

7.在立法领域,制定了确保男女权利平等的许多法律法规,同时根据“长方战略”,正在制定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新的法律法规。另外,柬埔寨参加了在大湄公河次区域打击贩卖人口的几个方案,并且颁布了消除一切形式贩卖人口及对妇女进行性剥削的法律。2005年,国民议会通过了《联合国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同年,《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生效。为了更好地协助和保护女性移民工人的权利,政府还设法改进劳动力移民管理工作,并因此将这一方面的一些具体职责分配给多个部委,包括在处理移民问题的过程中发展性别观点。

8.她强调说,柬埔寨是本区域内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最高的国家,在所有15岁及以上的妇女当中,74.8%的人参加了就业。公共部门占女性就业的2%;妇女就业大多数是在非正规部门,主要从事自营职业和无报酬的家庭工作。在农村地区,政府设法保证更大的两性平等;尤其是它正在计划利用亚洲开发银行即将提供的部分贷款,加强农业、渔业和林业部性别工作组的能力,鼓励在招聘和贷款两个方面给予妇女平等待遇。她本人所在的部刚刚开始将各省现有的妇女发展中心转变成增强妇女能力中心,目的在于培养女性创业精神,提供扫盲和生活技能培训,帮助女生获得贷款。

9.服装业是本国最大的工业部门,妇女在其中占据了最主要的部分,她们按规定条件在服装业工作和领取生活工资。旅游业和农业是妇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的另外两个潜在的增长领域。政府正在为此采取适当措施,特别是提供培训。它还在为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做出重要努力。妇女在国民议会中所占比例从1993年的5.38%增加到2003年的18%;在参议院中所占比例从1998年的13.11%增加到2003年的18.03%;在政府中所占比例也从1993年的7.4%增加到2003年的9.58%。

10.她提请注意《柬埔寨土地法》,它反映了柬埔寨政府深信,土地政策必须有利于促进两性平等。根据该项法律,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另外,女户主在社会土地租让方案中被优先考虑。

11.她概括性地介绍了仍然面临的主要挑战。尽管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但已经采取的法律措施和行政措施并不总是适当和有效。在公共机构中性别观点主流化以及在宣传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方面只取得了有限的成绩;这一领域的执法工作仍然薄弱。各部委的决策者需要对国家批准的性别平等政策做出更大的承诺,特别是更多的财政承诺。社会价值观仍然需要改变,促进将性别观点主流化纳入学校课程的工作仍然需要做出进一步努力。

12.柬埔寨政府明确认识到其必须在确保性别平等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且认为这一领域内的职责必须由参议院、国民议会、政府和其他机构一起承担。妇女事务部在这方面的决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执行政策方面,下一步是确保培训、传播和预算分配。只有在国家和平与稳定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够更好地迎接柬埔寨妇女工作的挑战。

第1条和第2条

13.Schöpp-Schilling女士在提到代表团关于目前的新《刑法》草案将会解决直接针对妇女歧视问题的发言时指出,《公约》第1条也禁止间接歧视,换句话说,即不考虑性别问题制定的法律、政策或惯例对妇女比对男人更不利的情况。《土地法》似乎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在此方面,她想知道柬埔寨国内是否对间接歧视的性质问题有过讨论,她所提供的定义是否会被列入新《刑法》。如果尚未列入,会不会有机会通过议会辩论将其列入新《刑法》?她还想知道,代表团所谈到的培训方案和行政改革是否包括对歧视的性质进行讨论。

14.她的第二个问题关系到负责根据各种人权公约编写报告的柬埔寨人权委员会与负责编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全国妇女委员会)之间的职责分离问题。她在看到这种职责分离的价值的同时,也看到了一种危险。报告一方面提到“人权”问题,另一方面又提到“妇女权利”问题。但《公约》的目的是妇女与男人一样平等享有人权,而将人权与妇女权利分离会引起误解。她的问题是,这两个机构今后在其关于在柬埔寨执行人权公约及报告程序的职责方面是否有更好的协调。

15.Pimentel女士赞扬柬埔寨颁布了《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并且考虑了民间社会关于应该关注教育以及处罚问题的建议。在此方面,她希望知道,政府正在为提高警察、律师、法官和普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采取什么措施。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计划给予柬埔寨男人以特殊考虑,政府为解决家庭暴力是由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传统引起这一事实做了哪些工作,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现象尤其严重。

16.她自己的国家——巴西已经设立了女子警察局,这一做法被证明非常有效。她建议柬埔寨不妨考虑采取类似做法,她说,如果向巴西妇女事务部提出要求,它愿意提供更多信息。在此方面,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已经采取措施,培训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女性执法官员和法律官员。最后,她想知道,柬埔寨是否建立了或正在计划建立监督新《教育法》和最近刚刚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执行情况的制度。

17.Shin女士说,尽管她很高兴地看到新的《刑法》草案载入了基于歧视妇女的各种罪行,但从代表团提供的一系列例子中无法明确看出它是否与《公约》保持一致,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例如,她听说,男性公职人员能够获得受养人补贴,而女性公职人员却没有。性骚扰是另一个主要问题。有许多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其他例子也必须载入新《刑法》草案,因此,她敦促柬埔寨政府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

18.她还指出,《公约》禁止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企业或个人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一方面也应该载入《刑法》草案。

19.她的第三个问题涉及妇女可能报告歧视案件的程序。诉讼程序应该为妇女提供方便;但法院程序通常都耗时、费时,而且不方便妇女利用。例如,她听说,为了指控强奸罪,受害人必须提供医学证明。每检验一次要花10美元,这样高的检验费用是贫穷的妇女负担不起的。因此,她希望知道,政府正在为方便妇女使用各种程序做什么样的工作。例如,是不是在考虑设立一只基金?是不是在考虑制定一项新的立法,以授予妇女事务部受理投诉并进行补救的权利?她认为,这种程序既不费时间,也比法律程序更方便妇女利用。

20.Saiga女士说,据报告称,与《公约》不一致的一切法律都不能执行(第313段);任何歧视妇女的法律和规章都必须自动废除,完全无效(第96段);已设立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各种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第313段)。她有兴趣知道,宪法委员会是否进行了这种审查;如果进行了,是否查明有任何法律和条款需要修改或宣布废除和无效;宪法委员会在查明这些法律和条款后结果如何;如何向普通公众和执法机构通报它的决定。

21.Flinterman先生请进一步澄清《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委员会被告知,柬埔寨尊重《宪法》和国际人权协定中所规定的人权,并且法院也必须利用《公约》的各项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但是,《公约》包含的不仅仅是各项原则,而且还有载明国家义务及妇女相应权利的明确法律规范。在此方面,他有兴趣知道,法院是否会援用《公约》作为判案依据,如果是这样,法院是否会对与《公约》冲突的国内法置之不理。

22.他还希望知道,《公约》尚未在柬埔寨的《政府公报》上公布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是否会公布。

23.最后,谈到《公约》第2(c)条,他注意到,前负责柬埔寨人权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人权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都对柬埔寨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表示关切。在此方面,他对政府正在起草《法院组织法》和《法官地位法》感到非常高兴,他请求提供关于这些法律对司法机构独立性的重要意义的进一步信息。

24.Gaspard女士说,她对新的家庭暴力法的适用问题有许多关切。她尤其希望知道,是否采取措施提高对新法律的认识,特别是那些经常不愿意报告家庭暴力的妇女以及警察和法官等有关公务人员的认识。在此方面,她对柬埔寨女警官比例偏低(报告第36页)表示关切。她的意思并不是说男性官员不能理解妇女的投诉,而是说妇女更有可能把冤屈告诉女性官员。因此,必须采取提高认识措施和进行培训。

25.各种信息来源均表明,强奸是柬埔寨国内的一个主要问题。不仅妇女不愿意报案,而且就算她们真的报案,也不会得到认真处理。她想知道柬埔寨代表团能否提供这一方面的统计数据和政府计划如何确保认真对待这一问题的资料。

26.Šimonović女士说,她有许多关于《公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地位的问题。柬埔寨代表团已经声称,根据《宪法》的规定,《公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不清楚柬埔寨批准的国际文书是直接适用或自动执行,还是需要通过立法转变成国内法。在任何情况下,她都同意,应该将歧视妇女的定义载入《宪法》和国内法,并且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代表团提到了新《刑法》草案中所包含的条款;但《刑法》只适用于最严重侵犯妇女权利的情形。为了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也必须在其他法律中规定适当的处罚措施,以便适用于可能存在歧视问题的所有领域。最后,她希望知道,柬埔寨怎样让它的人民了解《公约》。例如,在大学里有这方面的课程吗?司法机构是否可以把《公约》作为判案依据?

27.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说,她希望知道称为“Chbab Srey(一种传统行为准则)”的一套对待妇女的道德观念是不是一种世俗法或习惯法,政府为消除这种准则或为建立起同样适用于男女的行为准则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28.Ing女士(柬埔寨)在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时指出,“Chbab Srey”是一种习惯法,不是成文法。尽管已被列入学校课程,但其意图并不是让孩子们死记硬背地学习它,而是要让孩子们讨论和分析它。习惯和传统是国家特征的一部分,需要进行辩论,如果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可加以改变。教育部目前正在与柬埔寨负责管理传统的人即僧侣进行讨论,以便找到修改Chbab Srey及类似的男性行为守则的最好办法,满足社会变革的需要。不经全民投票,光靠某个部门的行政决定是无法废除行为守则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都不能成为实现妇女权利平等的主要障碍。

29.至于《公约》的地位问题,它显然优先于国内法,最根本的国内法——《宪法》已经考虑到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和各项国际法原则。国内立法需要修改,因为所有国内法律都没有就歧视和对歧视的处罚等问题做出规定。新《刑法》草案已经出炉,根据该草案,直接歧视应该受到惩罚,这就是比现行《刑法》进步的地方。政府、司法部和法院正在对现有国内法律进行修改,从而使它们与《公约》保持一致。

30.即使法官在审理《刑法》未明确禁止的歧视案件时难以对歧视行为做出处罚,但妇女并非没有补救办法;她们还可以向非政府组织投诉,妇女事务部与这些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就妇女提出的投诉采取行动,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总理新近做出的一项决定允许妇女事务部将歧视案件诉诸法院。另一个投诉渠道是通过国民议会或参议院的相关委员会(九个委员会当中的一个),与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做法一样,该委员会受理妇女的投诉,该委员会的执行主席由妇女事务部部长兼任。强奸问题是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一个严重方面,妇女事务部成立了打击强奸股;该部门受理所有有关强奸案件的投诉,并且提出起诉。关于强奸问题的投诉确实是一个漫长的程序,要想起诉成功,需要有医学检验证明,这一点非常重要;妇女事务部知道,10美元的费用超出了贫穷妇女的承受能力范围,因此,免除了她们的这笔费用。作为政府方便妇女求助司法的优先政策的一部分,妇女事务部目前正在与卫生部讨论,废除与对妇女暴力行为有关的所有医学检验证明费。

31.《家庭暴力法》于2005年10月获得通过,另外,为了提高对这部法律内容的认识,目前正在与其他部委合作制定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新闻宣传活动,使全社会能够理解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不仅仅像许多人仍然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家庭问题。这项活动的对象还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未来法官将其作为课程的一项内容,在职法官也要接受培训,以便理解家庭暴力法不仅仅是一部刑事法律,而且还包含预防犯罪条款,对于咨询受害人而言,针对的目标不仅仅是近亲属,而且还包括在典型的亚洲大家庭结构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所有人。在所采取的特殊措施中,及时保护潜在受害人的措施使村负责人有权采取干预措施,并且法院部门也可以下达为期两周的保护令,同时给行为人两次认罪和改正其行为的机会,而不是课以牢狱,因为这样会使家庭破裂。关于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该法律的措辞中只提到直接歧视,但目前进行的协商也包括间接歧视,有些是在与司法部的审查中进行,有些是在国民议会的辩论中进行。

32.对于是否应该写进立法问题,政府的政策是促进平等,重点强调的是采取具体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现在有了更好的数据库,能够更加明确地反映在《家庭暴力法》教育活动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并且能够监督该活动的执行情况。柬埔寨承认其监督机制不太有效,需要有明确的目标、指标和基准。教育部正在利用其视察部门监督在教育系统内开展的该项活动的方方面面。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一位成员是柬埔寨人权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以确保在执行、评估和监督妇女权利问题时在总体上考虑到人权方面。

33.关于《公约》的执行情况问题,《公约》文本将在2006年的《政府公报》上公布,将对警察、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及有关部委的公务员举行关于《公约》的培训和关于提高认识问题的讨论会,同时还将通过媒体向整个社会宣传。宪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所有普通法律,摸清它们是否与《宪法》一致,然后向议会和司法部提交报告,而不是向整个社会报告。

34.Chan Sotheavy女士(柬埔寨)就法律和司法问题发言说,司法部正在起草一项法律草案,以供商事、民事、行政和刑事四种法庭及更多的上诉法院执行,目前柬埔寨只有一个上诉法院。一项关于工作条件的法律草案即将提交部长理事会审议,该法律草案更优先考虑女法官。关于教育问题,自从2005年开展试点项目以来,学习《公约》已经成为大学生的一门课程。

35.Ing女士(柬埔寨)补充说,政府认识到,法院没有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目前正在进行改革。正在为所有法官起草《行为守则》,不遵守该守则将会依据《法官地位法》受到起诉。为了更好地平衡立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有人建议司法部的检察员和法院系统的法官独立于行政部门行事。

第3条

36.Shanti Dairiam女士说,她关心的是在政府已经制定的各种发展规划和战略中怎样保持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问题有一致的理解。最好能够介绍一下在“长方”战略和消除贫穷战略中执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政策方面以及评价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体制安排方面汲取的教训。

37.Tavares da Silva女士问,政府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制定的有效机制是什么。她还想知道在获得就业、教育和平等权利方面是如何考虑少数民族妇女或残疾妇女的。

38.Ing女士(柬埔寨)说,由于国内发生长期政治危机,2000年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机制是不存在的,政府在2000年承认实现各部委男女平等需要有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机制。在机制方面,柬埔寨政府在2000年成立了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但事实表明其效率并不高,因为它们不是政策和决策一级的协调中心。政府在2004年在各部委成立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行动小组,由决策级别的官员牵头。这些行动小组是效仿教育部在其内部非常成功地创立性别工作小组的做法,于是其他部委纷纷效仿,而且很有成效。

39.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使命。全国妇女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男女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且被赋予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及其他国际机构报告的职责。妇女事务部是执行机构,它制定部门政策并规划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活动。政府和捐助者成立了技术工作组,以协调各种政策和方案。技术工作组由妇女事务部牵头,由各部委、捐助者、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调动资源、提供技术咨询并监督各种障碍。最后,由一位高级委员和六位副高级委员共同主持的国家改革最高委员会负责执行改革政策,包括两性平等政策。

40.执行国家减贫战略所取得的教训之一就是需要有良好的倡导者和协调者,需要有成功的参与办法,而且在决策之前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在政策承诺向行动转变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是缺乏财政承诺,因此,她所在的部已在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方面与世界银行合作,并且派出专家与各部委进行协调,以便将性别观点纳入其预算。

41.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需要没有被列入政府近期的优先事项,但她们的需要已经得到考虑,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女童的教育和扫盲方案领域。

第5条

42.Morvai女士说,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然是柬埔寨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和教育系统始终坚持妇女地位低人一等。她对柬埔寨社会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危害明确缺少认识表示关切。暴力在社会中起着禁锢妇女的作用,通过妇女行为准则等文书,授予户主强行保持这种地位的权力,通过他使用“暴力”的权利来“约束”妇女。因此,考虑柬埔寨的这种社会背景,她想了解将如何执行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

43.Arocha Dominguez女士说,将孕妇与女性联系在一起不仅可能无助于克服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且可能导致间接歧视。她想更详细了解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的机会得到改善是因为性别观点还是因为在这一领域总体取得了整体进步。

44.Simms女士想知道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男性的法官是如何任命的,这种任命方式最近有没有变化。报告中提到司法机构的成员当中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她想知道政府计划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45.Flinterman先生对成立打击强奸股表示欢迎,他问向法院起诉的强奸案件是否受到监测,司法人员是否受到关于如何处理强奸案件的培训,在《刑法》中,婚内强奸是否应受到惩罚。

46.Shin女士强调了改变近来形成的父权文化以恢复尊重妇女的传统的重要性。另外,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歧视文化和告知妇女权利的媒体宣传活动。最后,大学课程应该增设妇女研究方面的课程。

47.Ing女士(柬埔寨)承认在执行新的行为准则和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方面遇到困难,但她指出,已经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目的就是使社会相信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犯罪,是不能容忍的。

48.但要想取得进步还得慢慢来,必须要考虑到地方背景。在柬埔寨,所有决策职位都是由男人担任,他们肯定会感受到正要进行的变革所带来的威胁,并且可能阻碍其进展。整个社会都必须参与打击家庭暴力活动;她所在的部需要这一方面的合作伙伴。

49.谈到司法腐败问题,她强调说,本国政府对这个问题的关心反映在法院改革工作中。另外,司法部在设法招聘女法官,例如,为女生提供奖学金和特殊贷款,使她们能够继续其成为一名法官的学业。内政部已经同意招聘更多的女警官,特别是处理强奸案。为了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提高对家庭暴力和强奸问题认识的宣传活动,为活动编写材料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有组织贩卖人口的现象,工作重点是使社会相信这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犯罪。

50.关于教育问题,她解释说,已经要求教育部改变妇女在课本中的形象,展示妇女在外部世界而不仅仅是在厨房里的风采,并将性别、人权和社会问题纳入比较容易受影响的较早年龄段的学校课程。尽管已经要求各大学对其课程进行审查,但事实上在大学课程设置中尚未发现专门研究性别问题的课程。

第6条

51.Saiga女士回忆说,尽管1996年颁布了有关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法律,但贩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仍然在不断增加。司法系统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应该对它进行改革,从而结束有罪不罚的现象。另外,政府和民间社会也应该携起手来,共同参加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使公众了解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危害。

52.Coker-Appiah女士同意Saiga女士的观点,并且建议为贩卖人口的受害人重返社会投入更多资源。

53.Tavares da Silva女士提请注意报告的第156段和第162段,以及在回复有关贩卖人口的问题时所列的各项措施,但她注意到没有关于这些措施执行效率方面的情况介绍。她问是否向妇女发出过有被贩卖危险的警告,是否有妇女从贩运者那里被解救出来,她们是否得到康复,贩运者是否受到起诉。

54.Morvai女士宣读了报告的第162段,但强调说,卖淫决不会是自愿的。她谴责国际捐助者所使用的委婉说法,这种说法把妓女称为“性工作者”,而实际上她们就是奴隶。她问政府对卖淫及其与贩卖人口的关系问题采取什么样的立场。

55.Ing女士(柬埔寨)说,本国政府认为贩卖妇女是针对妇女的最恶劣形式的暴力行为。卖淫现象是不能接受的,妇女不应该被她们的家庭卖掉。她所在的部正在与其他部委一起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并且正在起草新的更加全面的条款,特别是把重点放在保护妇女和儿童以及让她们重返社会方面。

56.在回答关于现有机制有效性的评论意见时,她强调说,正如在执行必要的立法和成立保护青少年特别部级单位的做法中所反映的那样,本国政府致力于打击贩运行为。另外,关于成功抓捕和起诉的数据也表明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在增加。

57.在打击卖淫方面,她所在的部的政策是为妇女提供体面的替代工作。她强调了妇女获得教育机会的重要性,并且提到扫盲方案和职业培训。妇女发展中心正在变成为妇女提供培训和帮助她们找工作的业务中心。鼓励政府追加经费,从而使这些活动能够在全国各地推广,因此,必须吸引投资,不仅要为性别相关项目吸引投资,而且还要出于经济原因吸引投资,从而创造就业机会。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