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第748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6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舍普–席林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菲律宾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马纳洛女士缺席,副主席舍普-席林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菲律宾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PHI/5-6;CEDAW/C/PHI/Q/6和Add.1)

应主席的邀请,菲律宾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0至第14条(续)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赞赏了该缔约国为减贫所做的各项努力。然而,如果能够提供有关执行种种战略所取得成果的翔实信息,她将会非常感激。她对牺牲改善妇女经济前景状况的更加雄心勃勃的倡议而重视小额信贷方案的程度略表关切,并敦促其政府解决影响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那些问题。具体而言,根据第16号一般性建议,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家庭企业工作的无报酬妇女可以获得社会福利。在前几届会议上,委员会曾指出了贸易自由化对妇女就业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所以,她想更多地了解政府为应对那些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她也非常关切在家里工作的人。缔约国应阐明这些工人是否有工会代表、是否得到医疗福利、工作条件是否得到监测。还应提供关于这些工人小时工资的信息。关于农村妇女,她询问了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对他们就业前景状况的影响。男女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不得继续存在,她鼓励政府借鉴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已经进行的研究,从而更加清楚地了解这一问题。

菲律宾移徙工人中63%为妇女,尽管政府采取了一些保护性措施,但她们仍然遭受着虐待和歧视。她想更多地了解监测女性移徙工人行踪的措施,尤其是多数女性移徙工人是持旅游签证出境的。有多少国家与菲律宾签署了双边劳动协议?哪些国家是移徙工人的主要目的地国吗?

Šimonović女士回忆到,自1997年审议菲律宾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之后,委员会已经建议应向所有地区的所有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性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和避孕,并使她们可以获得这些服务。但是,目前的报告表明,该缔约国没有执行那项建议。她还特别关切某些地区对人工避孕方法的禁止。政府已经做了哪些工作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综合生殖保健服务?

菲律宾是东南亚孕产妇死亡率最高的国家。鉴于不安全、非法堕胎与孕产妇死亡率之间的关系,她问是否采取任何措施来减少不安全堕胎数量。她询问缔约国是否考虑将堕胎非刑罪化,而在已修订的《刑法典》中,堕胎仍然是犯法行为。她也非常想知道有多少妇女因触犯这些规定而遭到监禁,低于18岁的少女是否也会遭到起诉。最后,缔约国应该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经历堕胎的妇女能得到充分的善后护理。

Morvai女士忆及她在马尼拉机场亲眼目睹了女性移徙工人为了到海外就业而离开自己孩子时的痛苦。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在国外工作是妇女解放自身的体验,然而,她认为这种现象不仅给整个社会也给工人本人带来了高额成本。她询问缔约国是否已经制定了一项综合、长期战略来应对这一问题,并询问是否考虑过采取措施鼓励妇女留在菲律宾。移徙工人寄回菲律宾的汇款如何使其原籍社区受益?政府是否收受过部分汇款?

至于堕胎问题,她说,所谓的“自然”计划生育方法确实能使妇女受益,但也仅限于这些方法不涉及有毒化学品的摄入,以及便于男子参与决策过程。在这一方面,她进一步要求缔约国提供其关于自然计划生育方法的详细信息。

Padilla女士(菲律宾)说,既然菲律宾政府尊重个人寻求各种就业的权利,赴境外工作将继续作为一种选择。但考虑到在从征聘到返回的各个就业阶段保护海外工人,现已采取了一整套措施。例如,只有特许征聘机构才能够与移徙工人签订合同,而且这些机构与外方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菲律宾使馆也已经指派一些劳动专员,负责核准海外工人的就业合同。在菲律宾工人高度密集的国家也驻有菲律宾海外劳工官员。在亚洲、欧洲和中东,设立了20个菲律宾资源中心,为海外工人提供支持和培训。对于穷困的人来说,这些资源中心就像“重返社会训练所”。

对于主席提出的问题,她说,现有13份移徙工人双边协议已经生效。这些协议旨在促进和保护海外工人的权利,而且签署这些协议使得菲律宾政府有机会与潜在的东道国讨论相关事宜。

Yao女士(菲律宾)说,尽管全球化给菲律宾劳动力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其政府仍然在积极鼓励公司雇用更多的妇女。阿罗育总统正在推动微型企业的发展,着眼于确保在别处找不到工作的妇女能够创造一些收入,但目前全国得益于此种项目的妇女人口不到10%。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的任务是集中赋予妇女经济权利,为此,该委员会启动了“伟大妇女项目”,旨在支持妇女们的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是促进妇女就业的另一有效途径。

Torres女士(菲律宾)阐明了妇女从事的非正式工作的不同类型,这些工作并不是总能得到小额信贷的支持,因为小额信贷最初是为贫穷的农村妇女而设立的。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另一种类型的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已经涌现,而且也更容易遭受剥削:家里或附近制作玩具、服装,甚至电气产品的分包商。在菲律宾,这些在家里工作的人已经组织成立了一个“家庭工人全国网络”,该组织在国际上非常活跃,也得到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支持。该组织的成功之一就是颁布了一项法律,赋予家庭工人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带薪产假,这在本国的上次报告中已经阐明。从正规劳动部门免职出来的妇女经常从事的另一种非正式工作就是:传销,通常是为跨国公司工作。与之类似的工作还包括餐饮业、个体缝纫、保险推销和电话推销。鉴于工作条件纷繁复杂,在全球分包体系中简直不可能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只有国家的正规经济得到加强,非正规经济部门才能继续提供一种安全网,无论多么不完善。

至于是否存在基于宗教的就业歧视,穆斯林妇女是本国最活跃的零售商之一。无论在私营银行还是政府机构提供的信贷发放方面都不存在歧视。相反,通常会有平等权利行动为少数民族提供比其他人更好的条件。

Padilla女士(菲律宾)赶紧纠正海外工人汇款落入政府手中的错误印象:这些汇款是直接汇给工人家人的,只有其家人花费这笔钱时,经济体才会从中受益。当然,政府的长期目标就是让妇女们能够留在菲律宾,但是目前暂时不得不尊重她们到境外工作的权利,而且在她们选择去境外工作时,为她们提供与其他所有工人相同的保护。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局和海外工人福利管理局举办了出国前指导讨论会,特别针对在不利就业条件下的妇女,例如帮佣工人。讨论会会提供有关就业合同内容的详细信息,同时也介绍目的地国的文化。

Cabral女士(菲律宾)说,尽管有针对通过正规渠道赴境外工作的人的健全机制,但是,劳动和就业部不太能为持旅游签证出境并在国外找工作的妇女提供援助。该部门也在尽力寻找和关注这些妇女,以便能在她们处于困境时给予帮助。

Nieto女士(菲律宾),关于生殖保健问题,她指出菲律宾是《公约》、各项国际人口与发展文书和《千年宣言》的签字国。她还指出,卫生部已经清晰阐明了本国生殖保健方案。到2015年,全体公民将会享受到适当、可获得、高质量和促进两性平等的生殖保健服务。相关的行政指令已经到位,包括安全孕产、堕胎及其并发症预防与管理等政策。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2002至2006年战略计划,提出了一些指导方针,约束捐赠避孕商品的管理以及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的合作。生殖保健政策强调了夫妇就生育问题的决定权,强调了人口增长需与经济增长相匹配,从而利于可持续发展。生殖健康的四大支柱是负责任的生育、生育间隔、知情选择和尊重生命,政府的责任在于提供安全合法避孕方法的信息。尽管有些城市禁止人工避孕药具,但政府还是一直会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因为知情选择是每一对夫妇的权利。

针对产妇高死亡率,卫生部有一个促进安全孕产的项目,包括促进妇女保健服务的提供、加强地方机构的能力、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的合作以及制定研究方案。促进服务提供的措施包括安全怀孕运动,结合针对男女的计划生育服务,这是通过公私合作进行的,私营部门供应避孕药具,公共部门提供服务。政府提倡自然和人工计划生育方法。然而,确实有些地方当局禁止人工避孕药具,但是在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团体或宗教组织的帮助下,政府医院可提供人工避孕药具。甚至也有志愿保健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开展入户计划生育运动。

对于堕胎,菲律宾2000年有473 408例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占了与堕胎有关的住院总数的76%,产妇死亡总数的12%,不安全堕胎成为导致菲律宾产妇死亡的第四大原因。孕产妇死亡率是每100 000例活产中有107例死亡。在2000年的260万孕妇中,55%为意外怀孕。根据修订的《刑法典》第259条,堕胎是一种犯罪。本国宪法规定应该保护未出生婴儿及其母亲的生命,目前尚无任何计划要改变这一承诺。但也没有任何起诉非法堕胎的案件。妇女可获得堕胎并发症预防与管理的优质服务,提供服务的医疗人员都接受过此种并发症咨询、感染预防和临床管理方面的培训。至于自然计划生育概念包含哪些内容,有安全期避孕法和比林斯法。

Cabral女士(菲律宾)补充,关于起诉未成年人的问题,新出台的《青少年司法与福利法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9岁提高到了15岁。她还补充,对于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有法院裁定其具有辨别刑事责任能力时,才可起诉。

Zou女士表示疑惑,如果尚无人因堕胎而遭到起诉,那么,菲律宾就不应该修订《刑法典》而将堕胎非刑罪化。

Coker-Appiah女士说,第12条强制政府必须提供高质量的、可获得的计划生育服务。她非常关切现任政府正在推行的自然计划生育方法,代表团尚未向委员会阐明对此的定义。她认为,这种方法指安全期避孕法或体外射精法,这要求男女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然而,代表团以前曾称计划生育很大程度上仍是女性的责任。因为妇女一般很少有或没有权力在性关系上施加条件,所以她很疑惑,菲律宾政府如何期待妇女做到这一点。政府应该撇开宗教方面的考虑,严肃看待妇女的权利。尽管大量妇女冒着被监禁和死亡的危险而堕胎,政府却仍然坚持推行其不现实的办法。

Tan女士说,她不相信存在建立于不同领导倡议的减贫方案的政治意愿。从以前的错误中汲取教训并改善现行的方案是取得成效的关键。政府或许需要关注的一个领域就是,妇女在多大程度上因性别歧视和陈规定型观念而被迫不能享受各种福利,包括土地所有权、生产资源以及土地改革方案的支助服务。在这一方面,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计划在镇一级设立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收集站以便进行分析。

根据所提供的文件,妇女只占了农业方案受益者的25.5%,而且土地所有权证的登记持有人中男子是妇女的两倍。政府应该分析这些数字背后的原因,并在基层通报研究结果以便提高对妇女权利的意识。政府开展的“处境不利妇女生产技能和能力建设(PSCB)”项目帮助许多妇女找到了工作。对于传统教授的“女性”技能在中长期是否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保持妇女的竞争力,是否进行过任何研究?若没有,政府是否计划进行这样的研究?

最后,是什么在阻止政府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为全民提供清洁饮用水和卫生用水?

Simms女士注意到,有人提及拙劣堕胎的受害者到医院寻求治疗。她担心,可能因此而忽视了其他程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代表团曾称没有逮捕过任何相关妇女。但是为什么要逮捕她们呢?当然,应该逮捕的是那些安排或执行堕胎的人。但也有必要首先考虑妇女为什么会堕胎。一个原因是贫穷。另外一个原因是,许多妇女是作为乱伦的受害者而怀孕,或者遭到所在社区士兵或警察强奸而怀孕。妇女选择堕胎不是因为她们想要堕胎,而是因为致使她们怀孕的条件是绝对不人道的。政府需要考虑所有这些因素。

关于农村妇女,她说她理解国家面临的问题,比如高额外债和缺乏基础设施。同样的问题影响着所有第三世界国家。然而,仍然需要鼓励农村妇女留在自己的社区,不要迁徙到城市而加入下一股海外工人浪潮中去。针对到海外工作是个人选择的这一提法,她强调,妇女被迫到其他国家在奴隶般的条件下工作并非出于选择,而是出于需要。只要存在不可抵抗的贫穷,这种情况就会继续存在。

她也关切针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的政治暴力事件。然而《公约》没有具体涉及政治谋杀,但是虐待或关押与政府立场对立的妇女则构成了对其质疑权威的人权的侵犯。不应该使用军事力量镇压这些妇女和那些勇敢谈论继承权、土地所有权和污染问题的土著人。她希望国家机构要密切观察事态的发展。

Nieto女士(菲律宾)说,政府推广自然和人工计划生育,并已经划拨资金。自然计划生育要求具有生育意识和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政府已经编制了一些单元,以帮助妇女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开导她们的丈夫。至于为什么仍未对堕胎非刑罪化,她解释说,根据菲律宾《宪法》,尚未出生的婴儿和母亲都享有权利。因此政府更倾向于关注预防。在这方面,政府已经制定了针对青年人的政策,并编制了一些单元,旨在促使夫妇更加负责。

Torres女士(菲律宾)说,由于妇女团体和学术界妇女的倡导,土地转让证书现在可以妇女的名义签发,而以前所有的这些证书都是以男性的名义签发。然而,妇女有时不愿注册成为产权所有人。政府意识到在这方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在镇一级收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的问题,她说地方政府获得了大量的技术指导建议。国家机构也敦促将这些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体系。这些数据也应该推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进程。

关于获得小额信贷的问题,她承认妇女获得的资金确实仅够维持生存。但是,政府已经制定了信贷援助方案,帮助妇女获得足以维持一定竞争力的资本。许多地方政府都在执行这一方案。也有一些非常成功的案例,女性小贩成了千万富翁。然而,成功不仅取决于政府是否提供取得进步的渠道,也取决于妇女本身的秉赋和毅力。

Yao女士(菲律宾)说,政府致力于改善农村妇女的困境,依据大量有针对性的方案,她们可以获得信贷。政府还致力于推动资产改革,让妇女更多地参与治理,免受暴力,获得社会保护。数以千计的妇女已经得益于小额供资项目以及专门针对妇女的一项赋予权利及自营职业项目。组织了贸易展览会和机构间会议。在最贫穷省份,小额供资受益者人数从2004年的86 000人增长到了2005年的114 000人。她没有2006年的数据。其他倡议包括改善农村俱乐部、家政推广方案、全国妇女奶制品合作项目和收获后技术展示中心。总而言之,有许许多多的倡议针对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

Dunuan女士(菲律宾)说,截至2006年6月,批准了总面积达80多万公顷、覆盖20多万名受益者的祖传领地所有权证书,颁发给了44个土著部落或社区。另外,总面积达4 000多公顷的祖传土地所有权证书颁发了116个家庭、部族或个人。国家土著民族委员会(NCIP)已经调查了70万公顷土地的祖传领地索回权,以及400多公顷为私人祖传土地所有权。正在进行对70多万公顷土地的调查,90多万公顷的土地正准备接受调查和划分。目前总共有250万公顷土地的索回权问题正在处理之中。

太长时间以来,菲律宾为了所谓的发展已经牺牲了土著民族。她承认,作为土著社区的一员,她一直为采矿工业的复兴感到失望。然而,既然《宪法》要求平衡利益,这就是土著民族不得不与之抗争的现实。在国家土著民族委员会的坚持下,关于按照第270号行政命令规定振兴菲律宾采矿业的国家政策议程至少已经作了修订,考虑了菲律宾土著社区的权利。现在,在祖传领地执行任何开发方案前,必须首先得到相关社区的书面同意。在社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负责管理项目并确保社区从中受益。

Cabral女士(菲律宾)说,对于Simms女士提到的政治谋杀,没有任何借口。总统已经要求立即调查,并承诺要惩罚犯罪人,即便是警察部队或军队人员也要惩罚。

第15和16条

Coker-Appiah女士对菲律宾法律中大量的歧视性条款表示关切。例如,报告指出,根据《民法典》第39条,凡年满21岁的已婚妇女就具有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定资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妇女在什么情况下没有资格呢?另一个例子是《1996年菲律宾护照法》,要求妇女申请护照必须出具婚姻、离婚或宣告无效婚姻的证明,而对男子则无此要求。

她也赞赏对离婚的澄清。文件规定,在菲律宾可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不忠诚行为。然而,其他信息表明离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现有唯一的选择就是宣告无效婚姻。如果事实如此,宣告无效婚姻的理由都有哪些?根据其他司法权,宣告无效婚姻意指该婚姻一开始就是非法的。

Bokpé-Gnacadja女士注意到报告中指出第四次报告中援引为歧视性的或与新法律不符的一些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于《家庭法典》、《民法典》、《穆斯林属人法典》、经修订的《刑法典》以及《习惯法》中。她指出,第四次报告早在九年前就已经提交了。如果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还不能废止歧视性法律,适用更合理的法律,那就是问题了。需要突破各种计划、方案和战略,需要认识到,必须展示出更强烈的政治意愿,做出更大的努力来提供信息和培训、提升意识。有时需要在缺乏全民共识的情况下推进工作,因为未来可以证明所作决策的正确性。

她询问最高法院指定为家庭法院的地区审判法院是否已经投入实际运行并发生效力。注意到并非所有《穆斯林属人法典》划定的法院管辖区都指派了法官,她询问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应对这一缺憾。

她对政府倾向于修正而不是废止歧视性法律表示关切。以一项已修订却未能令人信服的法律为例,她指出在经修订的《刑法典》中,妻子的不忠诚行为称为通奸,而丈夫的不忠诚行为则称为纳妾。这样,甚至在犯法行为的定义上就存在歧视了。证据规则也同样具有歧视性,而且,对妇女犯法行为的惩罚也比对男子更为严厉。她质疑这样的条款是否还可进行有效的修正;废止这样的条款会更好。

她要求澄清“宣告无效婚姻”和“依法分居”这两个词,并询问菲律宾实际上是否存在离婚。

Šimonović女士回忆到,尽管国家政策允许人工避孕,但是有些市长还是禁止采用。她询问政府如何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在全国得到维护。在她看来,每一个市长都应该坚持国家政策,政府应该废止有悖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项人权文书比如《公约》的地方法律。

Gaspard女士欢迎1997年修订了《家庭法典》,取消了某些歧视性措施这一事实。但是,由于《穆斯林属人法典》、《习惯法》(委员会尚无有关信息)以及《家庭法典》的存在,《民法典》并不适用于菲律宾所有妇女的问题也依然存在。忆及上次会议探讨尊重特殊文化时简要提及了穆斯林法律的存在,她说尊重不同文化有着重大法律理由,但是不能允许某种文化为不平等和歧视辩护。现代化和进步要求法律应该世俗化、规范化。注意到穆斯林法律允许15岁甚至12岁就可以结婚,允许多配偶制,这是与《民法典》相矛盾的,她询问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这一令人遗憾的现象。

Tan女士询问在宣告无效婚姻或依法分居的情况下妇女怎样应对赡养问题。怎样保护子女的利益?这两种程序分别如何决定监护权?她还询问如何分配夫妇的共有或独有资产。她还想知道在过去的五年中受理了多少宣告无效婚姻的诉状,又有多少依法分居的诉状。在那些诉状中,有多少是以家庭暴力为由的。

她了解到穆斯林妇女在行使自己谋求职业的权利时,必须首先征求其丈夫的同意。因为这与伊斯兰教义不符,所以她询问政府正在采取什么举措破除那些文化枷锁,以及让穆斯林妇女熟知她们的合法权利。

Dunuan女士(菲律宾)说,目前众议院或参议院正在考虑修正那些被视为具有歧视性的法律规定。例如,《婚姻不忠诚行为法案》正在修正有关不忠诚行为的歧视性条款,将不再区分纳妾和通奸。对妇女违法行为的惩罚再也不会比对男子的更加严厉。政府正在竭尽努力查找歧视妇女的其余任何法律规定,并决定修正或废止。对于《民法典》和经修订的《刑法典》,通常的程序是修正个别条款。

在菲律宾,离婚是非法的。只有依照《家庭法典》中列明的理由诉请宣告无效婚姻,才能终止婚约。宣告无效婚姻指婚姻自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好像根本就不曾有过婚约一样。另一方面,依法分居或许可以归为事实上的离婚,规定了分开居住的协议,并终止夫妻双方对配偶财产的权利,但夫妇双方仍维持名义上的婚姻。除了报告中列明的情况外,如果配偶一方未同意结婚,或缺乏缔结婚约的能力,或者主持婚姻仪式者缺乏授权,也可宣告无效婚姻或依法分居。

在宣告无效婚姻或同意依法分居的情况下,其判决通常会包含一项有关财产分割的声明。通常情况下,提出分居或要求宣告无效婚姻的一方将会失去所有的夫妻财产。这样,其子女的继承权将会得到保护。

Verzosa女士(菲律宾)说,关于修正《穆斯林属人法典》所做的努力,国家政府和两个非政府组织已经在棉兰老开始了与穆斯林妇女团体的对话,解决在伊斯兰环境下性别问题。该计划将在省级展开对话,在国家级进行磋商,以使穆斯林妇女更多地意识到社会性别关切问题。非政府组织就《公约》条款与《穆斯林属人法典》歧视性条款的关联性进行了研究。各项有关修正该法典的提案正等待地区立法议会通过,在本届立法议会期结束之前,有望取得进展。

Dunuan女士(菲律宾)说,只要提出的理由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在裁决依法分居或宣告无效婚姻方面是非常开明的。在向妇女宣传她们可以采取此等补救办法方面是非常成功的,以下事实就是证明,家庭法院于1997年恢复工作,现已有79个,却积压了成千上万的案件。事实上,最高法院有必要在马尼拉地区设立一个移动家庭法院,并在米沙鄢和棉兰老再增设两个。这表明更多的妇女正在维护自己的权利。

Verzosa女士(菲律宾)说,目前还没有关于宣告无效婚姻或依法分居的统计数据,但是最高法院最近安装了一套新的信息系统,或许可以提供统计数据。

Padilla女士(菲律宾)希望澄清她对海外就业作为劳动力一种选择的描述是以《移徙工人法》的规定为依据的。该法指出海外就业并不是国家发展的一项战略。政府不会强迫工人到国外工作,但也不会阻止他们那么做,并且还会为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保护。

Cabral女士(菲律宾)感谢委员会的有益意见,并会将其提交政府认真审议。希望下次报告能够体现出消除妇女歧视方面的进一步进展。

主席忆及委员会曾对需要加速立法改革进程明显表示出关切。她也指出,菲律宾的第七次报告本年度已到递交日期,并指示合并报告应该在四年时间内递交。

下午5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