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会议

第378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续)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CEDAW/C/IND/2-3,CEDAW/C/1998/I/CRP.1/Add.3)(续)

1.应主席邀请,Wibadswo先生和Wibisana女士(印度尼西亚)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WIBISANA女士(印度尼西亚)继续回答委员会在会前工作组报告(CEDAW/C/

1998/I/CRP.1/Add.3)中提出的问题。她说,至于就第四条提出的第12个问题,印度尼西亚政府一贯鼓励私营部门允许女性雇员与公营部门中的妇女一样,享有同样的产假规定。私营部门中的很多大公司已开始适用这种规定。至于第13个问题,政府第1989/4号条例规定,18岁以上的单身母亲要得到父母允许、已婚妇女要得到丈夫允许才能从事夜间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妇女。

3.至于就第5条提出的第14个问题,她说,在社会-文化价值观念和传统对妇女的影响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尽管这种变化相当缓慢。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以及曲解宗教教义仍能削弱法律的影响。但是,政府、特别是国家妇女作用部、宗教事务部、教育和文化部以及新闻部依照《公约》,共同倡导男女平等。为打击违法活动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强化由共和国总统发起的全国整纪运动,加强法律机构;对律师进行妇女权利和地位方面的训练;对违反《公约》所载原则的公务员实施行政制裁;审查和修订不符合《公约》的法律和条例;与各大学的法律教员协作举办讨论会。

4.关于第15个问题,她指出,提供的表格列出了在新闻界和记者业中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这种情况对人们的看法没有太大影响,毕竟在传媒业中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有限。至于第16个问题,关于男人婚龄为22岁、妇女婚龄为19岁的建议的法律效力充分体现在内政部第28/1982号指示中。

5.她在回答第17个问题时说,为改革教科书和教材、以消除陈规定型观念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中包括:组织跨部门的工作组;举办训练讲习班;讨论把性别概念纳入教学大纲中;加强国家妇女作用部与教育部之间的联合努力,删掉教科书中陈规定型观念,列入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和和谐的伙伴关系的概念,并为教师提供指导。经过大量宣传和对教师及讲师的培训,学校中的工作已经不再按性别进行分工。遇到的一些障碍包括:为数百万学生更换课本的费用昂贵,缺少教育领域中性别方面的专门知识。

6.至于第18个问题,现在为妇女提供了很多机会,包括接受商业管理培训,参与赚取收入活动和合作小组,以及信贷。各个村子中都有为母亲和儿童提供服务的综合诊所;在工作场所和村子里都设有托儿所和育儿院;男女同酬的原则得到执行。关于第19个问题,她说,在1928年12月22日这一天召开了第一届大会。这次会议把所有印度尼西亚妇女组织结合成为一个联合会,即印度尼西亚妇女大会。所以,这一天被宣布为印度尼西亚妇女节。每年,国家妇女作用部都在中央和区域一级举办各种活动,例如讨论会、展览会和访谈节目。

7.关于第20个问题,统计数字显示,男孩和女孩在校成绩之间的差距已明显下降,特别是在小学,因为印度尼西亚已于1984年开始实行6年制义务教育,并在1994年增加为9年制。高中和高等教育程度上的差距也在逐渐减少。虽然有了一些改善,但男孩和女孩在某些科学领域中的差距依然存在。至于第21个问题,她解释说,报告没有提到为防止和打击对妇女实施暴力而采取的措施,这些资料是在补编中提供的。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宣传《公约》,使社会各阶层人人了解《公约》;还提出了一项建议,对强奸犯和其他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暴力者应判处最严肃的刑期;通过国家妇女作用部和司法部之间的协商,促进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8.关于第22个问题,她说,在那些不了解她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妇女中间经常发生暴力,在受教育不多的、无法得到法律援助解决问题的妇女中,这种情况也很普遍。

9.她在回答第23个问题时指出,1993年的国家政策准则和关于人口与家庭福利管理问题的第10/1992号法令反映了“不断变化的为人父母的概念”,其中规定,儿童的教育问题是父母的共同责任。虽然仍未正式制定关于父亲请育儿假的政策,但是如果孩子生病,父母可以请年假,或得到雇主批准,几天不来上班。

10.关于第6条下的第24个问题,与其他地方一样,印度尼西亚也有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情况。非政府组织、其他社区组织和大学进行过一些零星研究。印度尼西亚受到性旅游的影响,社会事务部、旅游和邮电部已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至于第25个问题,她说,在雅加达、爪哇中部、爪哇东部和南苏门达腊地区卖淫盛行,这是因为这些地区的旅游业和制造业发展迅速,吸引了附近地区的贫穷妇女来卖淫。正在采取使妓女们重返社会的措施,例如,康复方案。为妓女们提供了防止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疾病蔓延的服务,其中有定期体检、包括验血,以及倡导安全的性生活。很多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宣传安全的性生活和及早发现艾滋病;卫生部还组织对高风险群体进行检查。

11.至于第7条下的第26个问题,已采取的、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措施包括:使女性文职人员更多地参与高级行政工作人员训练;培训非政府组织的领导人;采取措施,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政党的干部培训。

12.她在提到第27个问题时说,在1970年代里,公务员和军人妻子组织帮助其成员们提高技能和知识。到1980年代中期,很多这种妇女开始走出家门到外面工作,因此,这些组织变得不那么活跃。关于第28个问题,所有政党都有妇女部。

13.关于第8条下的第29个问题,印度尼西亚目前有7位女大使:分别是驻新西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瑞士(日内瓦和伯尔尼)的大使。有5名妇女成员在负责妇女问题的国际组织中工作,其中4名在联合国机构,1名在国际妇女理事会。还有很多妇女为各种国际组织工作。

14.关于第9条的第30个问题,没有妇女必须得到丈夫许可才能申请护照的书面规定。征求许可只是为了在道义上承认丈夫的存在。不过,这种做法也在逐渐消失。关于第10条下的第31个问题,尽管教育不是免费的,但政府和私营机构都提供奖学金,全国养父母运动为特别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援助和免费教育。关于第32个问题,妇女参与成人扫盲方案的比例是,57%以上的妇女超过50岁,33%的妇女在30至49岁之间,10%的女童和妇女的年龄在10至29岁之间。

15.关于第33个问题,政府的政策和方案是,鼓励更多的女童学习非传统科目,包括鼓吹父母鼓励他们的女儿对科学技术产生兴趣,敦促年轻的女孩子更加重视这些科目;每年都为高中和大学的科学俱乐部成员举行科学竞赛,越来越多的女孩子参加这些竞赛;国家妇女作用部还举办讲习班、训练和讨论会,促进学习科学和技术。关于第11条下的第34个问题,她说,政府为保护女工免受雇主虐待和剥削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国家妇女作用部和性别问题专家参与编写实施劳动力问题的第25/1997号法令的规章条例;宣传敦促印度尼西亚工会更积极地保护工人、特别是女工;宣传鼓励印度尼西亚企业家协会更多地了解妇女的权利;使女工更多地了解她们的地位和权利。这些活动是由国家妇女作用部与司法部和印度尼西亚工会共同发起的。

16.关于第35个问题,国家妇女作用部极为关切国营公司现行家属津贴制度的情况,已经向人力部提交了一份订正提案,该提案将列入即将公布的政府关于实施劳工问题的第25/1997号法令的规章条例中。政府正在对23项公约进行审查,以便批准这些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将根据印度尼西亚的优先次序来批准这些公约。关于第36个问题,她说,保护劳动妇女的措施可能会对聘用妇女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在印度尼西亚的这种社会-文化环境下。但是,政府措施是因为担心在晚上工作的妇女的安全而制定的。关于第37个问题,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可以求助于工会和法律咨询机构。工会还没有依据性别平等原则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正在进行努力,以提高他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妇女可以求助于司法部门;1945年《宪法》保障男女平等。关于第38个问题,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与卫生部、社会事务部和其他部门合作,在一些政府机构中设立托儿所,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17.在提到第12条下的第39个问题时,她说,为了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政府在村庄一级提供了54 000名专业助产士,他们得到社区综合诊所的支助;同时还为降低产妇死亡率进行全国性的宣传。政府还设立了方便母亲区和医院,努力使社区领导人了解产妇死亡的严重性。连续三年举办了全国预防接种周活动。这些活动非常有效,范围遍及所有岛屿上的人口。在各分区都建立了综合保健点和社区保健中心,社区一级共有7 000个保健中心和大约244 000个综合保健点。

18.关于第40个问题,她说,印度尼西亚当局了解传统的助产士在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方面所起的作用。向助产士们提供了儿童基金会的药包,对他们进行卫生接生方面的训练,包括维护仪器以及洗手和清洁产房的程序。在村庄一级,对专业助产士和传统的助产人员进行密集指导,告诉他们如何密切合作。由于传统的助产士被视为是医生的伙伴,他们一贯参加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有关的方案。在回答第41个问题时,她说,男人也是计划生育方案的目标,该方案提供了输精管结扎术方面的资料,强调使用避孕套。妇女在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之前,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但不必是书面的。

19.WIBADSWO先生(印度尼西亚)在提到涉及第13条的第42个问题时说,没有关于在小工业中加强妇女作用方案的受益人人数的数据,1993年,这个方案改为训练妇女企业家方案。方案的主要受益人是小型企业中的妇女,女工合作社、从事农业和渔业的妇女,以及小企业集团的女企业家和管理人员。没有由妇女经营的中小型公司成功率的确切数据;但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和印度尼西亚妇女商会都在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供出版。印度尼西亚妇女商会的成员目前包括雅加达及附近的986家公司以及整个印度尼西亚的12 669家公司的主管。

20.他在谈到第43个问题时说,由于预算拮据和现行的政策优先次序的原因,增加家属津贴是不可行的。政府指派雇员去外地从事劳工和其他生产活动,是为了增加他们的收入,帮助确保他们的孩子完成学业。关于第44个问题,任何人,不仅仅是妇女,都必须得到担保,才能申请银行贷款。但在某些区域,为了维持男人作为户主的传统作用,妇女必须出示丈夫所做的担保。他在回答第14条下的问题时说,贫穷的农村妇女可以通过由教育和文化部及全国计划生育协调局赞助的学习小组计划、通过联合商业小组、区域政府组织、以及为小工业、小生意、赚取收入活动和家庭福利提供贷款的机构得到低利率的贷款。由工业和贸易部颁发的商业培训结业证书可以当作从政府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获得低息贷款的担保。

21.他在谈到第46个问题时说,国家正在修订第05/1962号法令,以确保妇女平等的享有土地所有权。村领导妻子们作为恢复乡村社区活力机构的代表参与了决策,这些机构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农村议会。她们还以这种身份得到各种资料。自1984年以来,农村妇女是通过特别广播来获得资料的。此外,乡村一级的外地新闻干事还接受妇女参与发展方面的训练,并希望她们鼓励农村妇女更积极地参与国家发展进程。改善公路和运输、在乡村附近设置电力和水净化设施和采用应用技术、例如简单的研磨机械等,都是为了减轻农村妇女日常琐事的负担而设计的。

22.他在回答关于第15条的第47个问题时说,1985年,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发起了修订《婚姻法》的工作,这项工作仍在讨论之中。《劳工法》的修正案已获议会批准;新的《劳工法》将在1998年9月生效。他在提到第16条下的第48个问题时说,为了改善妇女的处境,特别是在家中,以及在公开场所中的一般处境,在印度尼西亚妇女运动六十七周年(1995年12月22日)之际,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发起了通过顾及男女平等的方式,在全国推行男女平等和睦伙伴关系的运动。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决定,男女平等和睦伙伴关系应成为促进妇女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的基础。男女平等和睦伙伴关系被视为是一种充满活力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男女在相互尊重和帮助以及要求实现目标的基础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地位、作用和机会。男女平等伙伴关系是实现公正和繁荣的国家的长期奋斗中的一个中期目标。

23.他在提到第49个问题时说,离婚人数已从1983年的171 545人降到1984年的160 271人和1994年的83 580人。离婚时,丈夫要负担前妻和子女的生活费。国家鼓励丈夫支付瞻养费,但如果他拒绝这样做时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这个行动只能由前妻采取。在离婚程序中,两位配偶都必须出庭由法官裁决。在诉讼开始之前,宗教事务部的特别官员尽力使配偶们和解。他在回答第50个问题时说,女治安法官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妇女更加公平和平等,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女治安法官都一定能“认识到性别差异”。关于第51个问题,第1/1974号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废除多配偶制的努力包括,制定严格的规定,不给第二个妻子支付家属津贴。实行多配偶制的政府公务员和武装部队成员将受到严厉制裁,例如失去职务。因此,多配偶制的情况很少见,而且将会逐渐消失。

24.他在回答第52个问题时说,根据第1/1974号法令,婚姻必须建立在共同的宗教和信仰基础之上;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至于第53个问题,即离婚妇女必须等一段时间、以确定她没有怀孕时才能再婚,从而避免私生子出生。等候时间是伊斯兰法律和第1/1974号法令规定的。

25.在答复第54个问题时,他说,继承法要依据《民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继承法对所有社区一视同仁。尽管穆斯林可以在伊斯兰法和习惯法之间做选择,但政府新近提出了《国家继承法》,根据法理学,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

26.ACAR女士希望了解根据《公约》的条款为修订印度尼西亚立法和改变社会和文化态度进行了哪些努力。歧视性的立法继续存在––例如、规定男人为户主、或对男女规定不同的结婚年龄––这与印度尼西亚几乎无保留地批准《公约》似乎不太协调。在宪法保障平等和强制实施伊斯兰法之间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穆斯林妇女是否可以选择接受民法、而不是伊斯兰法律的裁判,还是只有男人有这种选择?男女和睦平等的伙伴关系似乎强化、而不是消除了文化中陈规定型的看法。她想知道这是否符合《公约》第5条。最后,她希望知道,由政府支助的妇女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是否受过妇女问题研究方面的正规训练,是否熟悉《公约》的条款以及国际妇女运动所宣传的妇女权利也属于人权的概念。

27.JAVATE de DIOS女士对印度尼西亚目前的经济困难给该国代表团造成的限制表示理解。委员会极为关切经济危机有可能给印度尼西亚妇女的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她欢迎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在促进妇女权利和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她还欢迎法庭利用《公约》来解决歧视案件,非政府组织和妇女运动积极参与向委员会提供资料,把妇女关切的问题纳入印度尼西亚国家发展计划中及成立全国人权委员会,并对提供关于移徙女工的资料表示赞赏。

28.但是,她希望了解,因为印度尼西亚法律对歧视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法庭是否必须对《公约》进行解释。此外,强调妇女做母亲和妻子的身份可能会妨碍她们与男人一样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例如,《劳工法》即使已经做了修订,仍然否认妇女享有某些权利,例如工人的福利;妇女只有在得到丈夫的同意才能做晚班的规定纯属家长式统治。《婚姻法》惩处多配偶制和未登记的婚姻,但又使妇女在分居的情况下得不到任何赡养费,因此也具有歧视性。其他障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的规定,以及禁止妇女拥有土地。这些歧视性的法律使妇女的家务作用制度化并予以加强,更加剧了她们的双重负担。在这方面,她希望了解第38个问题提到的社会支助服务的效果,以及男人承担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社会化方面的问题。

29.由于报告和口头说明中的资料不全,因此,委员会无法对在印度尼西亚对妇女施加暴力的模式进行分析,并就妨碍妇女普遍享有权利的基本障碍提出建议。外界消息来源报告,在两个区域中发生对女工的暴力事件、在东帝汶也发生骚扰、拘留和对妇女施以酷刑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对妇女施加暴力的程度和原因都应当加以澄清,政府也应计划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有系统的记录。在武装冲突局势下对妇女实施暴力的具体问题,应根据在武装冲突时期,妇女极易受到伤害的情况来理解,而不是像该代表团所述,从她们在军中服务的方面来研究的。在这方面、以及在没有禁止性骚扰和殴打的法律情况下,能够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以及政府为使法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对性别问题保持敏感而做出的努力方面,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30.该代表团详细描述了国外移徙女工的处境,但她希望了解,政府如何进行调查或为了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以保护她们免受虐待而进行谈判。根据报告,卖淫的情况很普遍,但尚不清楚的是,这种情况是否被官方所容忍,是否做出了预防性的努力,特别是在纠正男人的行为方面。需要得到更多的关于移徙者和性旅游、以及政府如何解决这整个问题的资料。

31.GONGALEZ女士指出,印度尼西亚《劳工法》与《公约》之间仍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她要求对关于妇女以妇女和发展人力资源的身份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进行澄清,因为这个概念同样也适用于妇女。同样,应对关于实施婚姻法问题的第45/1990号条例(报告第26页)重新措词,以平等地适用于公务员的男性配偶。《国籍和公民法》规定妇女在领取护照时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报告第37页),这项规定有损妇女的尊严,应予以修订。此外,也不清楚男女能否得到同样的社会保障福利。国家计划生育方案目前只针对妇女,该方案应把重点更多地集中在男人身上,以求实现改革。《刑法》(报告第32页)第505条的措词似乎意味着,如果卖淫不是唯一的谋生手段,就不用惩罚,她希望了解是不是这种情况。除了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妇女加入政治进程之外(报告第34页),政府还应考虑计划针对未成年妇女进行广泛宣传,以激发她们对政治参与产生更大的兴趣。

32.SHALEV女士指出,自印度尼西亚初次报告以来,在产妇死亡率和贫血这两个保健领域中似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她对外界报告说在涉及妇女生殖健康的问题上有强制行动的情况表示关切:显然军队和警察参与强迫妇女使用避孕环。政府宣称在促进避孕方面取得了成绩,但她希望了解,向妇女提供了那些避孕方法,在这个问题上,她们是否有任何选择。要求丈夫同意进行不可改变的绝育术又引发了自由选择的问题;这是一个应由妇女决定的私事,政府关于配偶权利的立场违反了《公约》。同样,要求得到丈夫或家庭成员同意才能进行合法堕胎来挽救母亲的生命,显然也侵犯了妇女的生殖健康和生命的权利。此外,还报告发生了强迫性行为以及军队和警察的强奸案、特别是在东帝汶。

33.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关于该国艾滋病病例情况提供的资料很有限,而且没有按性别分列、能说明妇女趋势的数据。报告也未提到对青少年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方案的情况。艾滋病似乎是由于卖淫引起的,但在任何社会里,让卖淫者承担责任、却宽恕她们的男性顾客似乎过于简单化而有失公允。据报告,偶尔进行过“城市扫黄项目”,在这些活动中,妇女被迫接受体检,这显然侵犯了妇女在生殖健康方面应享有的自由。政府应认真考虑这种情况,纠正这些侵犯权利的情况。

34.Yung Chung KIM女士说,早在1970年代末期,就成立了国家农村妇女部,在大学设立了79个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并对政策制定者和计划人员提供性别分析训练,这些都是政府的功劳。但是,需要的变革却没有应有的效力和速度。政府认为,主要的障碍是传统的规范和文化,宗教重男轻女的价值观念使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因为这种观念认为,妇女是妻子和母亲,而男人才是养家活口的人。在亚洲东北部地区,这种分工的情况也很普遍,这要追溯到儒教,这个观点在印度尼西亚仍然根深蒂固,对妇女的态度起源于这种观点。她注意到,没有为取消这种陈规定型的看法而对课本和教材进行过任何修订。关于普及教育的问题,在接受教育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性别差异:如表15所示:没有受过教育的妇女人数比男人多两倍。妇女的文盲率高3至6倍,接受高等教育的男人是妇女的两倍。妇女在选择学习领域时常受传统约束。

35.参与政治活动和在政党、工会或新闻媒介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有限。就业方面的趋势也相同:妇女普遍从事低薪、无技能的工作,因为依照陈规定型观念,她们的工作只不过是增加家庭收入罢了。此外,大多数妇女在非正规部门工作,不在劳工保护条例的范围之内。她希望了解,寡妇和女性户主的地位如何,目前妇女的失业率是多少。有报告说,某些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没有参与为印度尼西亚的报告拟定政策,她希望了解这些报道是否确切。总的说来,应更清楚地说明,为了实现充分实施《公约》,政府打算怎样把《公约》的目标与现有规范和价值观念结合在一起。

36.CORTI女士同意Kung Chung Kim女士关于第10条的发言。她说,教育是在多元文化和多种族的国家中,征服公认的、妨碍宗法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困难的起点。但是,在印度尼西亚建立一个精英社会时,并没有为大多数人建立教育基础设施。教育不是免费的,尽管国家的确为有天赋或特困生提供支助。这种政策似乎选择性太强,而且与男人相比,似乎更加排斥妇女;应提供更多的、关于获得资助教育要求的资料。没有关于文盲情况的统计资料,也不清楚提出教育统计数据的依据是什么。她希望对各族裔群体受教育的权利进行澄清,是用他们的语言授课还是有专为保护文化而开设的特殊的少数民族学校。

37.关于根据第4条采取的加速实现平等的特别临时措施的问题,显而易见,要求已婚妇女征得丈夫的同意才能请产假的规定仍然具有歧视性。社会中似乎存在着太多的歧视,印度尼西亚仍远没有做到充分实施《公约》。实现妇女平等需要有更坚决的政治意愿。

38.SCHOPP SCHILLING女士对政府执行委员会各项建议的政治意愿表示疑问。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应当已修订和通过了更多的法律来提高妇女地位。在实施改革方面,应以比委员会迄今所看到的更快的速度行动。尽管该国目前面临金融危机,但政府不能停止实施各项加强妇女享有人权的方案;否则就无法充分利用一半以上的人力资源。此外,政府应确保危机的经济影响对男女都一样,并应利用这种状况进一步赋予妇女权利。

39.委员会不能允许文化特征和规范破坏妇女权利普遍性的原则。印度尼西亚的一些传统价值观念和宗教原则是妨碍实施《公约》的根本障碍。印度尼西亚应对其传统价值观念进行审查,以决定哪些是核心观念,哪些是宗法社会或历史习俗的产物,并把它们与真正的核心价值观念区分开来。她深信,印度尼西亚的基本核心价值观念与人权原则不相抵触。

40.林尚贞女士说,印度尼西亚妇女节是通过总统法令宣布的,这证明了妇女在这个国家中的作用。印度尼西亚妇女在争取民族独立斗争中所起的英勇作用充分显示了她们对自己国家的承诺。在提到该国目前的经济危机时,她对政府采取的紧缩措施对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的总的影响表示极为关切。

41.WIBADSWO先生(印度尼西亚)说,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注意到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所有问题。印度尼西亚政府和人民、特别是妇女组织为实施《公约》,在所有领域中采取了很多概念性的和具体步骤。但印度尼西亚政府也认识到,在妇女地位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办法是,使社会逐渐接受男女平等的伙伴关系,使她们之间保持和睦的关系。为了加速实施《公约》,总统通过了一项通过民族运动实现平等伙伴关系的政策。政府、特别是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正努力争取在男女之间建立和睦平等的伙伴关系。委员会技术性方面的问题将通过由各部代表、非政府组织、专家和学者组成的全国工作组来讨论,这些讨论的结果将列入今年晚些时候提交的报告中。委员会的问题对印度尼西亚实施《公约》的努力将是有益的投入。

42.主席对印度尼西亚在对实质性条款、特别是第16条没有任何保留的情况下批准了《公约》表示祝贺,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妇女作用国务部办公室已成立了18年,它创造了有利于实施妇女权利的环境,并实施了很多肯定行动政策和改革。委员会欢迎印度尼西亚《宪法》中所体现的平等原则,委员会希望看到在法庭中援引《公约》。一些为保护妇女而制定的法律似乎实际上加强了传统上对妇女持有的陈规定型观念;严格的分工在很多方面限制了《公约》的影响,在社会中给妇女造成了看不见的障碍。

43.她对印度尼西亚成功地推行计划生育方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赞扬该国政府在教育、扫盲、培训和产妇保健领域中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但还有很多扩大妇女作用的办法,例如让更多的妇女担任政治决策职务和经商。还缺乏对妇女实施暴力情况的资料。在祝贺政府努力更积极地表现妇女形象时,改变社会态度的最重要的战略是,利用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学校教程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婚姻是印度尼西亚可以改进的另一个领域。在赞成一夫一妻制的官方立场和仍然允许多配偶制存在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政府应使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印度尼西亚-成为没有多配偶制的国家。关于继承法的问题,她问男女能否平等地继承财产。她希望作为77国集团现任主席的印度尼西亚能把性别问题列入该集团的方案中。

下午5时4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