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第70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泰国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零3分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泰国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 C/THA/4-5、CEDAW/C/THA/Q/4-5和CEDAW/C/THA/ Q/4-5/Add.1)(续)

1.应主席邀请,泰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0至14条(续)

2.Khan女士指出,2004年以来,泰国南部的政治暴力夺走了许多穆斯林妇女的父亲和丈夫。她想知道民族和解委员会是否已采取任何措施,确保那些成为寡妇并正在履行户主职责的穆斯林妇女可以获得经济支助,实现供其子女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等目标。此外,她还想知道该国制定了何种机制,确保家庭成员参与暴动或在暴动中丧生的妇女没有受到社会或政治方面的歧视。她促请泰国政府确保南部的穆斯林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少女,可以如《公约》第14条所要求的那样,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教育、享受社会保障方案和保健、获取经济机会并参与所有社区活动。

3.Pimentel女士称赞1996年以来,泰国的避孕普及率有所提高。不过,泰国的报告显示,妇女仍然承担着主要的避孕责任。她希望了解更多关于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改善这种状况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关于妇女较高的避孕开支及其健康受副作用影响的风险的信息。此外,她还想知道政府有无制定各种政策和措施来提高对男女在生殖健康方面共担职责的认识,如果有,这些努力是否受到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规定的各项原则的影响。

4.报告承认,非法堕胎往往都是由意外怀孕造成的,它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健康后果,甚至是死亡。她问政府是否正在审查或考虑建立一个审查现有立法的进程,以保护妇女的生殖权利,特别是避免独立堕胎给妇女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5.Saiga女士评论说,该报告提到了两个社区信贷方案:农村和城市社区基金与人民银行。代表团在早些时候就提供了关于农村和城市社区基金的数据,而且政府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讲,该基金是成功的。她想知道有无关于人民银行的类似数据。特别是,她想知道有多少男子和妇女已从该方案中获益,以及政府是如何评价迄今所取得的成绩的。

6.她赞赏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根据泰国宪法法院的决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9年提出的建议,为修改《姓名法》而做出的努力,特别是因为已婚妇女在获取信贷时,似乎依然要受到一条规定的限制,即她们应当使用丈夫的姓,并以“夫人”的称号来显示她们的婚姻状况。为获取贷款,已婚妇女必须获得丈夫的书面同意。她想知道丈夫和妻子在这方面所受到的待遇是否平等。换句话说,男子需要获得妻子的书面同意吗?如果不用,政府打算如何处理这种不平等现象?

7.她希望能够对报告中提供的关于尼姑和女和尚现状的信息加以澄清。特别是,她想知道在泰国,人数极少的女和尚是否享有与男和尚相同的权利、特权和惠益。此外,她还想更多地了解《尼姑法草案》的内容和宗旨。

8.Zou女士说,遗憾的是,在教育、保健和饮用水供应方面,本报告没有提供大量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详细信息,这使得很难评价政府执行《公约》第14条的程度。她希望泰国下一次的报告能够在此方面做出澄清并提供更多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9.关于本报告中提供的有关农村妇女的信息,她有些疑问。首先,她想更多地了解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处理农村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常常因为贫困而出国或移民到城市地区工作的山地部落和少数民族成员遭贩运和剥削的问题。随后,她们当中有很多人都发现自己不得不从事性工作者的工作,或者沦为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

10.其次,她问政府的“30铢”全面医疗计划及其12年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在农村和山区的执行状况如何。特别是那些方案涉及到了多少农村妇女,以及正在利用何种战略确保农村地区的妇女可以从中获益。再次,泰国的少数民族主要生活的山区,她们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援助似乎相对较少。她想知道政府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有什么政策,以及为帮助她们政府正在采取何种行动。

11.第四,根据本报告中关于地方政府机构参与状况的数字,农村地区的妇女极少参与决策。她想知道该国正在采取何种措施处理这种状况。例如,在农村妇女中间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了吗?最后,她想知道有多大比例的农村妇女拥有土地,以及将该比例与男子拥有土地的统计数据相比较的情况。

12.Charupa先生(泰国)回答了与女工的健康和安全有关的问题,他说,泰国的劳动法对于男子和妇女给予同等的保护。该项法律中有一章专门规定女工保护和安全问题,该章规定,不能让妇女从事某些类型的工作,如采矿和建筑。孕妇会受到特殊保护,包括所从事工作类型受到限制以及保证每次怀孕都有90天产假。雇主不得因女工怀孕而将其解雇。

13.关于家务劳动者,泰国的法律规定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大多数家务劳动者都没有专职工作,大部分人领取的都是计件工资,因此,对家务劳动者而言,不存在最低工资。不过,她们确实会受到一些劳动保护,因为政府有责任确保她们拿到合同中商定的工资。此外,不得强迫家务劳动者从事有害其健康的工作。

14.Iamsudha女士(泰国)就贩运和剥削泰国妇女的问题发言,她说,泰国政府认为保护在国外寻找工作机会的泰国国民非常重要。政府认为,与男工相比,女工更易受到伤害,政府已采取特殊措施来使其具备必要的语言和劳动技能,特别是了解有关目的地国的信息和被引诱而遭到贩运的风险。此外,政府会努力根据当地劳动法和就业合同,保护所有在国外工作的泰国人的权利和利益,并向被非法职业介绍所欺骗、留在国外束手无策的工作人员提供援助,确保她们安全回国。

15.至于成为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泰国女工,泰国政府的政策是不管这些妇女是否已经同意从事卖淫活动,泰国大使馆和领事馆都将向其提供援助,它们会与目的地国的机构协调以帮助被诱拐从事卖淫活动或其他非法工作的人,同时确保将其看作受害者而非罪犯,并使其迅速返回泰国。此外,政府还会与当地执法当局协调以打击贩运活动并起诉犯罪人。

16.泰国认为防止贩运和剥削妇女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以特定的风险群体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为对象,在现场或通过媒体开展了多种教育活动,目的在于告知她们人口贩运的危险。此外,还向无法获得高等教育的农村妇女提供职业训练。

17.Poolsuppasit女士(泰国)回答了与健康有关的问题,她说“30铢”医疗计划极大地减少了住户特别是穷人的医疗开支,也使得以前从未被包括在内的许多穷人有了更多享受保健服务的机会。不过,仍然有一些人未被包括在内,特别是生活在边远地区的人以及山地部落和少数民族的成员。为了向这些人群提供服务,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了约8 000个医疗中心。此外,政府还在边远地区设立了流动医疗小组,提供一些基本的保健服务,如母婴保健、营养监测、牙齿保健和免疫等。所有这些服务一般都是免费或以非常低廉的费用提供的。

18.关于母婴死亡率,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泰国的母婴死亡率相对较低,但是,在山区和南部省份,该比率仍然非常高。在2010年之前将母婴死亡率减半的目标中,这些地区已被定为优先区域。

19.关于年轻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以及避孕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工作,政府采用了综合性多部门办法,目的在于努力确保年轻人了解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等问题。所有的公立医院和医疗中心都提供有关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社区一级和工作场所也开展各种关于避孕套使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方案。人们可以免费获取或是在自动售货机上低价购买优质避孕套,也可以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在任何药店很容易地获取避孕药。

20.关于不安全堕胎和非法堕胎的预防,她指出,关于堕胎的法律已被修订;现在,如果怀孕会使孕妇的身体或心理遭受危险,或是发现胎儿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法律允许医生终止怀孕。目前,有一份生殖健康法草案正在等待内阁核准,该草案将针对非法堕胎和不安全堕胎提供一些附加保障。

21.事实上,妇女在计划生育中仍然承担着主要责任。通过免费提供输精管切除术,以及提供奖励措施劝导男子接受这种手术,政府正在促使男子更多地参与进来。

22.Vichit-vadakan女士(泰国)回答与教育有关的问题,她说她手边没有委员会想要的2002年辍学率数据,不过,她有2003年和2004年的数据。2003年,在初等教育一级,有13 313个男孩和9 970个女孩辍学。在中学一级,对应的数字为8 347个男孩和5 480个女孩。2004年的趋势亦是如此:各级教育中,辍学的男孩都比女孩多。

23.在入学率方面,趋势同样喜人。1998至2005年期间,只有在初等教育阶段,出现了入学男孩比女孩多的情况。中学以上的各级教育中,男女生的数量相当,事实上,女生在数量上甚至有超过男生的趋势,高等教育中尤其如此。例如,2005年,有1 279 000名妇女进入了高等教育机构,男子却只有827 000名。非正规教育和奖学金方面的状况亦是如此。有非正规教育机会时,妇女的入学率一般都比男子高,人们很难上学的边远地区尤其如此。同样,女孩和年轻妇女在竞争奖学金方面也比较成功。2005年,女性拿到了63%的奖学金,男子得到的奖学金只占37%。因此,虽然关于初等教育入学率的数据反映出了对女孩的某种轻微歧视,但是,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女孩的情况似乎要比男孩好很多。

24.Laohaphan女士(泰国)解释说,泰国南部的动荡局面是由那些对包括穆斯林和佛教徒在内的无辜平民实施恐怖和暴力行为的好战人士造成的。泰国政府充分承诺利用和平手段,给该地区的人们带来和平、和谐和公正。这要求全国各地齐心协力,同时也需要国际方面的谅解和支持。已经依照法律,对所有非自然死亡进行调查。为了努力重建一种和谐局面,有关人士,无论其地位如何,都已得到补偿。处理塔白事件的补救委员会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报告总结了所提供的援助,包括截至2005年10月向伤亡人员家属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其中,向死亡者家属支付的补偿金总额为2 550万铢,向受伤人员家属支付的为2 120万铢。政府承诺会帮助所有受影响的人,包括妇女、儿童和伤者,而无论其种族、宗教或性别如何。

25.至于海啸,遭遇灾害袭击之后,政府迅速采取行动,向所有受影响的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而无论其国籍或法律地位如何。从一开始,政府就把人道主义和无歧视确定为政策的指导原则,总理本人也重申,在提供援助时,泰国政府会提供无歧视的公平待遇。一些微观或以地区为基础的研究表明,有些妇女并未得到很好的照顾,如果事实如此,便有必要对这些特殊事件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制定一份长期计划,以帮助那些受到特殊影响的妇女。不过,总体而言,她想强调一点,即泰国政府承诺不带任何歧视地帮助每一个人。

26.Pukditanakul先生(泰国)回答Saiga女士提出的问题,他说有必要区分三个不同的概念:基督教修女、佛教尼姑和佛教女和尚。佛教尼姑不同于基督教修女。任何一名妇女,只要宣布开始依据佛教教义遵守十戒的,均可称为佛教尼姑。她无需剃度,也无需穿着特殊的服装,尽管她们中的大多数都比较喜欢穿白色衣服。另一方面,女和尚在佛教教义中是有地位的。自有佛教以来,妇女就可以剃度。要想成为女和尚,妇女必须首先由一名女和尚为其剃度,随后,还要由男和尚为其剃度。不过,小乘佛教中已没有女和尚,因此,也不会再有新人被剃度。另一方面,大乘佛教中还有女和尚,这意味着妇女可以依照大乘佛教的规则,接受女和尚的剃度。一些尼姑组建了泰国尼姑研究所,不过,该研究所并不具备法律地位。一份关于其地位的法律草案仍在讨论中,尚未取得任何进展。

27.Laohaphan女士(泰国)进一步介绍了处理南部地区问题的补救委员会的工作。在执行任务时,委员会遇到了一些较大的困难,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地区缺乏安全。此外,还有一些数据库和通讯困难,好战者也在试图利用威胁手段阻止伤亡人员家属接受政府提供的补偿金。除了金钱上的补偿之外,委员会建议政府向在暴动中死亡的人留下的孤儿提供进修教育;照顾塔白事件中失去丈夫的寡妇,确保她们有一份可以谋生的工作;并向那些残疾或需要长期治疗的人提供援助,如果他们无法自己谋生,向他们提供财政上的援助。最后,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向塔白事件期间履行职责时受伤的士兵和警察提供特殊补偿,并提供额外资金,以减轻接纳受伤示威者的公立医院的负担。

第10至14条:后续问题

28.Tan女士注意到泰国代表团对问题的答复的第23和24页介绍了《关于教育机构招收学生所需出生证明的规则草案》,她想知道该规则对非泰国国籍的儿童入学接受教育有何帮助。同时,农村人口一般都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山地部落也大都是文盲,她想知道对这部分人口中的儿童而言,该规则有何帮助。

29.同一份文件的第24页指出,非泰国国籍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必须出示有效书面证据,证明他们住在泰国,才可获得援助,如遣返泰国。答复暗示,政府援助旨在解决少数民族儿童特别是女孩的问题。但是,少数民族或山地部落社区基本上都是文盲,按照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并不关心证明文件。如此一来,这项为非泰国国籍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的援助有什么意义和效果吗?

30.Morvai女士说,她了解到了一个重大问题,即农村妇女和贫民窟里生活贫困的妇女往往都拿不到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因为这需要她们在分娩时向医院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没有能力支付这笔费用,她们会直接离开医院。因此,她们的子女也就没有出生证明了,他们几乎就成了“非人”,没有机会享受保健服务,也没有机会接受教育。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以及是否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例如将获取出生证明作为所有婴儿的一项权利等。

31.其次,她询问政府有无对早孕导致的女生辍学率进行过任何研究。一些问题涉及到了堕胎的权利,她认为如果女孩愿意,应当允许她们把孩子生下来。她们可否继续接受教育,并从政府那里获得支助,以防止不得不在当妈妈和接受教育之间做出选择?此外,她还想知道性教育只包括性和避孕方面的技术性事项,还是也涉及到了责任关系、女性尊严和长期一夫一妻制中的生活责任等。

32.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仍然不是很清楚家务劳动者的状况。报告指出,几乎20%的家务劳动者都是无报酬的家庭成员,她们为合同工人提供帮助。2006年之前,一份新的社会保障计划会涵盖所有的合同工人,但是,那些无报酬帮助做家务的人会面临怎样的局面呢?

33.她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了另一类家务劳动者,即所谓的分包商。他们占家务劳动者的0.5%,不过,根据报告第68页,他们的收入是合同工的两倍。她想知道有无针对这种情况开展过任何研究工作。分包商都是些什么人,他们是男子还是妇女?如果分包商的收入是实际按合同工作的妇女的两倍,那么,分包商这个小群体当中必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剥削。

34.Vichit-vadakan女士(泰国)说,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有所增多,表现之一就是2004年,在受益于人民银行项目提供的贷款的人群当中,妇女占了约88%。其他统计数据显示,妇女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创收活动。此外,泰国还鼓励妇女更多地从事创办企业活动,各政府部门、大学、私营非政府组织和专业的妇女团体都为其提供培训。妇女已在国家农村基金监督委员会中担任管理职务,这使她们能够参与决策,并且变得更加独立自主。此外,妇女在答复中提及的、近期开展的“一个县(分区)一个生产项目”中表现得也非常积极,该方案鼓励妇女接触自己所在村子以外的市场消息。当前并没有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土地持有状况的数据,不过,出席1994年第四次妇女世界问题会议或参加妇女地位委员会各届会议的泰国代表都提倡在该领域以及所有其他方面拟定此类指标。

35.应当更加努力地增加女村长的数量。妇女历来都在决策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不过一般情况下,仅限于私人领域。今后,将鼓励她们进入公共领域,包括竞选公职等。对农村妇女而言,缺少教育已不再是一个主要障碍,她们已经可以成功地过渡到工作市场。另外,泰国还制定了一些方案,其目的在于帮助那些易被诱拐从事卖淫活动的农村妇女。泰国制定了多种政府和私人倡议来鼓励此类妇女接受更长期的学校教育。

36.Sirorat女士(泰国)说,关于在泰国居住、之后又在其他国家成为贩运活动受害者的非泰国国籍妇女的问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2005年6月,泰国内阁批准了向此类妇女提供援助,条件是她们出具有效书面证据,表明她们之前住在泰国。各当局应当根据国家安全利益和人道主义关注,在个案的基础上考虑该问题。

37.Poolsuppasit女士(泰国)答复了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堕胎的问题,她说,如果医生断定孕妇的身体或心理健康受到了威胁,他们可以终止妊娠。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增加了收容意外怀孕女孩的场所数量,收容所为她们提供护理和培训,直至分娩。今后,泰国会提供更多的此类服务。

38.Charupa先生(泰国)谈到了泰国的分包制度,他指出,大多数家务劳动者都生活在农村地区,不过,大多数雇主都住在首都曼谷和周边地区。泰国的劳工监察员保证家务劳动者可以要回未支付的工资,并帮助他们通过劳资争议法庭帮助家务劳动者维护其劳工权利。占家务劳动者20%的无报酬家务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基金的惠益,尽管他们都是无报酬的。

第15和16条

39.Shin女士说,泰国非常有条理地诚实地回答了委员会的问题,这给她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此外,她非常高兴泰国撤销了对《公约》第16(g)条的保留,而且,经修正的《姓名法》也已生效,由此,妇女被授予了选择姓氏的权利。不过,泰国还保留着对《公约》条款的七项保留,这会使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变得非常艰难。她想知道泰国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确保在订婚期和离婚权利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相同的权利。

40.根据泰国的报告(第84页),如果男子错误地同13岁以上、15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经该少女或其父母同意,《刑法》准许法院允许他们结婚,并且对男方不予起诉。不过,如果那个年龄的女孩结婚,会对其教育产生影响,进而不利于她的将来。男子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而不会被起诉,这有点不可思议,应当修改这条法律。此外,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泰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应当提升至最低18岁。妇女再婚前为期310天的等待期也应当被废止。

41.报告第283段表示,妻子应征得丈夫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绝育,她想知道男子在接受输精管切除术时,是否需要从其妻子那里获得类似的许可。在泰国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歧视性做法。政府应当明确告知整个社会,绝对不能容许家庭暴力。男子对妇女实施暴力并不是因为他们变态或有病,而是因为社会允许这种行为。

42.根据泰国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复,国家人权委员会男女成员的数量必须均等这一要求是暂行特别措施的范例。不过,考虑到家庭和婚姻生活中存在的严重歧视,人们可能会质疑委员会有无开展有效的工作。如果根据《公约》第16条对答复进行判断,很明显,泰国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除非其对本国立法做出重大变动,否则,它今后不会取得成功。

43.Pukditanakul先生(泰国)说,除对第16(c)条的保留外,泰国可以撤销对《公约》的所有保留。第16(c)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男子与妇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参与法律改革的机构往往都认为家庭法是神圣的,因为家庭是泰国社会的基础。不过,关于该问题的谈判正在进行,如果谈判能够取得成功,剩余的保留也将被撤销。

44.关于错误地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的问题,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泰国的某些地区,伊斯兰法律允许刚刚进入青春期的少女结婚。婚姻安排通常由相关的两个家庭做出。虽然最低结婚年龄是17岁,但是,家庭法院允许年龄更小一点的女孩在出现意外情况时结婚,如在女孩怀孕的情况下。

45.再婚前为期310天的等待期是大约六、七十年前规定的,其目的在于确定再婚妇女所生所有子女的父子关系。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孩子。最后,实施家庭暴力的男子都有某种程度上的精神错乱,因此,与将其送进监狱相比,泰国政府更愿意给他们一个康复的机会。在就《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谈判时,泰国政府一定会考虑委员会就改革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

46.Vichit-vadakan女士(泰国)说,虽然对推动社会的积极变革而言,法律和判例有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与完全依靠法律约束相比,态度和惯例很可能将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因此,委员会不能仅以泰国的立法为基础判断泰国的状况。虽然肯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泰国妇女在社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她们有很多很好的工作和教育机会,而且,虽然她们一般都不是公众人物,但是,她们确实对决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7.泰国代表团认为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进程是一次机会,借此,他们可以与妇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也可以就进一步改善妇女状况的问题与委员会对话,其中不仅包括立法改革问题,也包括改变影响妇女全面平等的社会态度的问题。实际上,实现两性充分平等这一长期目标的最可靠办法,是集中精力改变思想观念。

48.Simms女士说,全世界都必须改变思想观念和立法,她还强调,平等绝不仅限于中产阶级,它适用于更广泛的人群,而无需考虑其社会地位、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以及是住在农村还是城市地区。她想知道在控制人口增长这一背景下,泰国有无努力对男子开展输精管切除术效果方面的教育,并通过强调手术并不会终止其性生活等办法,克服其对此类手术典型的抗拒态度。

49.Šimonović女士(报告员)谈到了泰国对《公约》的保留,她说,所有缔约方都有责任确保《公约》各条款直接适用于该国领土,并通过国家立法,以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她很高兴听到代表团口头答复里的信息,即泰国将撤销大多数保留,不过,她鼓励泰国撤销所有的保留。关于这一点,她回顾了《公约》第28条第2款,即不得提出与本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她还强调说,对第16条的全面保留实际上是不允许的。代表团可以利用这个论点来劝说泰国政府撤销对第16条的保留。

50.Tan女士说,书面报告表示(第283段)要求男子承担离婚抚养费的离婚协议书很少得到执行,这让她感到非常担忧。她想知道泰国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以及拿不到抚养费会对家庭成员产生何种影响。

51.Belmihoub-Zerdani女士谈到了泰国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她指出,在涉及婚姻的问题上,伊斯兰妇女根据法律受到不同的待遇。她问伊斯兰人在总人口中占多大比例,如何证明待遇的正当性,以及根据法律,其他群体如土著居民是否会受到特殊待遇。不同妇女群体适用不同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对妇女的歧视,其他一些国家已经找到了解决类似问题的替代性办法,如必须举行正式的公证结婚,如有必要,她们还可以举行一个宗教仪式。

52.Schöpp-Schilling女士重申了她在上午的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即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促进两性平等的问题,她还指出,泰国《宪法》第30条允许采取措施促进特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解释说,对妇女而言,这些措施是加速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的最适当办法。遗憾的是,泰国当前的暂行特别措施对政府似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对《两性平等法案》进行审查,以规定为实现事实上的两性平等,政府必须执行暂行特别措施。这样一来,便可以以跨部门而非专门的形式来执行这些措施。

53.Pukditanakul先生(泰国)谈到了暂行特别措施,他说,虽然《宪法》第30条特别允许采取此类措施,但是,在如何依据国内法执行这些措施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意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修正《宪法》第30条,使通过执行方面的立法成为政府的义务而非权利。实际上,暂行特别措施已经获得通过,而且事实证明它们非常有益。例如,向12-18岁女孩提供奖学金的办法降低了女孩的辍学率,也提高了其入学率。关于《公约》的适用性,他认为,作为一个缔约国,泰国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不过,政府必须通过国内的执行《公约》的立法,以使《公约》的条款对泰国公民具有约束力。

54.伊斯兰法的问题是一个敏感话题;虽然穆斯林只占泰国总人口的5-6%,但是,他们却占到了南部四省总人口的80%。这种状况非常特殊,因为在他们看来,伊斯兰不仅仅是一个宗教,还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且他们认为,与婚姻有关的法律是真主的法律,不能拿人类的法律来代替。关于离婚协议书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他说,执法是民事程序,法庭的惟一追索权就是要求雇主扣押工资以支付抚养费;如果雇主不能做到这一点,可以命令丈夫负责支付抚养费。虽然这个制度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丈夫都会辞掉工作,处于失业状态。目前正在讨论将不支付离婚抚养费的行为定为犯罪的可能性,当然,如果可以定罪,必然会有适当的刑事处罚。不过,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敏感话题,短期内可能无法得以解决。

55.Laohaphan女士(泰国)谈到了土著居民的特殊待遇问题,她说,泰国政府并不认可国际意义上的任何土著群体。虽然确实存在一些已被认可的部落和少数民族,但是,他们都是在泰国人民定居之后才出现的。

56.主席感谢泰国代表团进行了率直、有益、有建设性的对话。她认识到泰国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贩运人口、卖淫、立法改革和社会态度等问题上确实做出了努力,不过,她认为泰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委员会的建议能够得以执行,它们将有助于确保妇女地位的持续提高及其人权状况的改善。委员会审议过泰国的报告之后所做集体答复将被载入其结论性意见中,结论性意见将被转交给泰国代表团。

57.Muangsook先生(泰国)感谢委员会与泰国代表团进行了率直且有建设性的对话。《公约》是泰国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指南。代表团编制报告的工作促进了对话,也为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提供了一次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的机会。委员会审议泰国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工作使他第一次有了以政府大臣的身份参加社会问题会议的机会。这次的经历和报告进程给他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同时也提供了一次机会,借此,可以促成积极的变革,消除性别差异,并确保充分利用泰国的人力资源。非政府组织所做的实用、坦率且有建设性的贡献会被用于新政策和条例的制定工作。

58.他感谢委员会成员的提问,代表团会考虑所提问题,以确保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此外,他还感谢委员会对泰国妇女状况的持续关注。泰国政府已采取措施来修正国内立法,以使其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尽管有时候这方面的努力会引起争议。泰国始终承诺将在国家和国际级别消除性别歧视,同时保护并促进妇女的人权。泰国期待收到委员会的结论性建议。

下午5时2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