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斯洛文尼亚

1.2008年10月24日,委员会第858次和第859次会议审议了斯洛文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SVN/4)(见CEDAW/C/SR.858和85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VN/Q/4,斯洛文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SVN/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平等机会办公室负责人率领并由该办公室代表和卫生部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开诚布公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但对代表团中没有具有决策权的高级别代表表示遗憾。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9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11月接受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了一系列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着力促进两性平等、消除对妇女歧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特别建议:

(a)委员会在以往的结论意见中敦促缔约国通过促进男女平等参与选举的宪法修正案,以及对《国民议会选举法》和《地方选举法》要求候选人名单实现性别平衡的修正案;

(b)通过2004年5月《实施平等待遇原则法》并在包括《罗姆人社区法》、《修订就业关系法》以及《保险法》等多项法律中列入禁止歧视条款;

(c)最近生效的2008年《刑法典》把家庭暴力列为特殊的犯罪行为,2008年《防止家庭暴力法》确定了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定义,并规定保护受害者。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其他政府各级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9.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信息、缔约国最新的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均刊登在斯洛文尼亚外交部及平等机会办公室的网站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来文和查询程序,包括委员会的意见,却没有向缔约国妇女广为传播或为她们所利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司法部门对《公约》不甚了解,没有机会适用和执行《公约》,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公约》直接适用于国家各级,但国家法庭却从未援引过《公约》。

10.根据《公约》的目标,特别是《任择议定书》第13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广为宣传这两个文书。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妇女们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程序,尤其是要开展培训和建设能力方案,发布和传播各种信息材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使《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就个别来文提出的看法成为相关部门教育大纲的一部分,特别是法律教学大纲,对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培训。

两性平等原则

11.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修正《男女平等机会法》一些条款的《实施平等待遇原则法案》,以及缔约国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的其他措施,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实现男女真正平等方面还有各种障碍。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展适当机制和能力以监测执行情况并衡量各项法律条款的影响及在法律上保证妇女平等的其他措施,从而确保它们的确对妇女有利。委员会重申它在以往结论意见内提出的要求,即,在下一次报告内评估执行情况和所有法律、政策、计划、方案和在生活各方面消除对妇女歧视而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成果。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平等机会办公室在国家行政机构重组后仍然是一个自主机构,委员会欢迎这一事实,但也关切该办公室改为一般反歧视机构可能导致较不重视和较少曝光歧视妇女以及两性平等政策缺乏连续性,结果对妇女保护不利等问题。委员会也关注男女平等机会辩护律师审查的案件数目不多,以及目前只任命一位实施平等待遇律师,担任反歧视律师的多项任务,这个职位属于政府官员职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平等机会办公室的权力、地位和知名度并增加其财政和人力资源,使之得以充分履行其扩大的任务规定并继续促进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并执行《公约》。委员会还建议政府考虑设立一个具有独立地位、适当任务规定、权力和知名度的男女机会平等倡导组织。

1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最近在监察员办公室内设立一个儿童权利问题副监察员,专门负责儿童权利问题。

16.考虑到这种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两性平等问题副观察员具体负责促进妇女权利。

17.委员会关注地方一级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进展缓慢,特别是在任命男女机会平等问题协调员方面。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男女平等机会法》采取积极步骤促进所有地方社区任命男女平等机会协调员。

非政府组织

19.委员会欣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团体在执行两性平等政策和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贩运妇女方面,特别是保护受害者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但也关切参与为促进妇女权利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所获财政支助有限及资源分配透明度不够的问题。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发展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向非政府组织提供充足资金以支持其工作,并确保以透明的方式分配资源。

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倡议消除陈规定型观念,但也关切对妇女及其社会作用的陈规定型态度长期存在的问题,这种态度加重妇女在一些方面的不利地位,包括劳动力市场和担任决策职务,并影响妇女选择其学习和专业。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了解本身的情况并关切积极对话中所显示出的妇女职业隔离问题。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变妇女和女童及男人和男童在家庭和社会的作用和责任方面的陈规定型形象及歧视态度和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措施解决妇女包括在非传统领域内的职业隔离及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的问题。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的法律和其他措施,特别是通过2008年《防止家庭暴力法》,但仍然关切暴力侵犯妇女和女童行为仍然普遍存在、妇女遭受亲密伴侣谋害、以及没有制定综合性国家战略和方案以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2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办法处理基于性别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综合战略和行动计划以防止暴力侵犯妇女和女童行为并建立有效机构体制以协调、监测和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研究和分析妇女遭受其亲密伴侣杀害的所有案件,并及时通过有效措施保护妇女免受这种特殊类型的暴力。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向受暴力行为所害妇女提供足够数目的安全应急中心和住所,为其有效运作配备专家人员并提供充分财政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内分析实施《防止家庭暴力法》对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将产生的影响。

贩运妇女和女童

2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在《刑法典》中列入针对贩运人口的特别规定以及有可能向被贩运者提供暂住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贩运问题依然很普遍,尽管对指称的贩运案件已经展开刑事调查,尽管据称受害者人数众多,迄今仍未对贩运行为作出任何判决。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6条,继续努力打击一切形式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委员会建议扩大对法官、检察官、其他政府官员的培训活动并将这些活动扩大到非政府组织,确保起诉和处罚贩运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贩运并依法惩治贩运者。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欧洲、本国和地方各级选举机构中的妇女人数已经作出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民议会选举法》修正案对国民议会中妇女当选比例所采用的定额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起到作用。与2004年的12.2%相比,2008年最近一次选举为1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承认这一状况。委员会注意到,市议会中妇女当选比例已从13.1%提高到最近在2006年选举中的21.5%,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同期女市长的比例从6%降至3%。

2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大力度,增加参与特别是国家一级政治生活的妇女人数,并按照最近一次选举的结果重新审查《国民议会选举法》,以在下次选举中加快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实行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通过实行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推动妇女担任市长职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开展活动,提高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为妇女候选人或参选市长的女性候选人安排专门的能力建设倡议。

就业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支持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并设法消除妇女和男子的纵向和横向歧视,据报告薪酬差距有所缩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降低妇女失业率,包括通过《积极就业政策措施方案》和旨在向长期失业妇女提供援助的特别方案。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和男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劳动力市场上的纵向歧视依然存在,薪酬差距继续存在,按定期合同雇用的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的比例,与男子相比仍然很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承认这一状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特别规定,但也对工作场所性骚扰事件频繁发生,妇女很少报告性骚扰事件表示关切。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具体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歧视,并缩小和消除妇女和男子之间的薪酬差距。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考虑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中事实上的机会平等,并采取措施降低与男子相比妇女按定期合同雇用人数比例高的问题。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拓宽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可选方案,包括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尽可能地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妇女报告性骚扰事件,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

卫生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防止孕产妇死亡问题工作组,研究孕产妇死亡的根本原因,但对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持续居高不下感到关切。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执行防止孕产妇死亡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使妇女更多地了解和利用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及服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仔细监测保健服务的交付情况,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回应妇女的所有保健关切。为此,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将第24号一般性建议作为行动框架,确保所有保健政策和方案均纳入两性平等观点。

离婚的经济后果

33.委员会注意到《婚姻和家庭关系法》规定,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被视为解除关系时应平分的共同财产,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财产分配的现行立法没有充分处理因劳动力市场现有的性别隔离和妇女在无报酬劳动中占较大比例而导致的经济差距,特别是因为该法没有明确界定哪些产权形成共同财产。

3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研究离婚的经济后果对夫妇双方的影响,具体注意男性配偶的全职无间断职业模式加强了他们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这一研究的成果审查其现行法律,并将相关资料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弱势妇女群体

35.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罗姆人社区法》和欢迎在打击对罗姆人的成见方面取得的成就。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妇女和女童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遭受歧视,包括教育、卫生、住房和就业机会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还对罗姆妇女受正规教育程度低和罗姆女童的辍学率表示关切。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紧急、具体措施来解决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并加速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促进罗姆女孩获得教育的机会和让她们留在各级教育中,并解决罗姆妇女高失业率问题。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收集和提供有关罗姆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卫生、就业以及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方面的统计资料,以期根据她们的需要拟定其他专项政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37.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特别是老年农村妇女的境况,包括其获得教育、医疗保健服务和创收活动的机会表示关切。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拟订旨在加强农村妇女经济能力的特殊政策和方案,确保她们享有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社会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农村妇女,特别是老年农村妇女状况的更多资料和数据,以及有关旨在加强其经济能力和确保她们享有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机会的任何政策资料和数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0.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条约的批准

41.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斯洛文尼亚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42.委员会请斯洛文尼亚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4段和28段所载各项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5月提交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