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届会议

第417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9年1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时15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按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通过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泰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3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按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通过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9/I/CRP.1和Add.1-4)

1.Corti女士以会前工作组主席的身份发言,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9/I/CRP.1)及其增编,载有关于4个缔约国,即中国(CEDAW/C/1999/I/CRP.1/Add.1)、哥伦比亚(CEDAW/C/1999/I/CRP.1/Add.2)、希腊(CEDAW/C/1999/I/CRP.1/Add.3)和泰国(CEDAW/C/1999/I/CRP.1/Add.4)的一些议题和问题清单。会前工作组简要地全面分析了这四个缔约国的情况后,指出所审查的大部分报告都遵照委员会的指导方针,缔约国已作出努力,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及通过增加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来执行公约。工作组也指出了由于经济全球化而对妇女的持续歧视,特别是在就业方面。妇女的失业和贫穷不断增加,文化和习俗规范继续阻碍公约的充分执行。最后,会前工作组指出了对妇女暴力的持续存在,特别是对妇女的性剥削,包括贩运妇女,那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现象。她希望委员会将一致通过该报告。

2.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9/I/CRP.1和Add.1-4)获得通过。

泰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HA/2-3;CEDAW/C/1991/I/CRP.1/Add.4)

3.应主席的邀请,Chutikul女士、Chulajata女士和Vienravi先生(泰国)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4.Chutikul女士(泰国)介绍了泰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HA/2-3)、她说,她的介绍只是分发给委员会成员的较详细草稿的一个摘要,其中载有对会前工作组的一些问题的答复。关于反歧视措施的问题,她指出,泰国已经撤销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七个保留中的五个。最麻烦问题是对于有关家庭生活和婚姻的第16条的保留所引起的,这是由于泰国是男性占优势的家长式社会。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要求修订对妇女严重歧视的关于婚约和离婚法律的请愿书,已经被国务委员会驳斥。目前正就该项裁定提出上诉。

5.着重谈到第56和第57个问题,她指出,对于民事和商业法典的修订已经列入妇女发展的20年远景政策和规划(1992-2011年)中。同居,不论是和同性或异性同居,在泰国都不被接受。同居人的权利,特别是他们的财务权利也不受承认。关于第4个问题,一个全面反歧视法律的提议已经被拒绝,理由是那将必然引起对载有与性别有关的规定的种种法律,包括关于卖淫、国籍和劳工的新法律的太多修订。新的宪法和劳工保护法规定了就业上的性别平等原则,并且首次禁止性骚扰。仍然必须对于禁止泰国妇女的外籍丈夫申请泰国公民权、允许丈夫强奸其妻子、规定太过狭窄的强奸定义以及禁止外国人和嫁给外国人的泰国妇女拥有土地所有权等规定提出修正案。

6.最重要的立法发展是一年前颁布的新宪法,其中第30条规定男女的平等权利;但是,费时长久的法律程序延误了该条的执行。宪法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向政府提出立法修正案和补救措施并且向受虐待和剥削的妇女提供援助。目前一个全国委员会正在审议妇女的各项权利,她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她被任命起草关于人权的国家政策和总行动计划。事实上,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已经同大学中的妇女研究方案的法律课程相结合。在总行动计划中所拟订的人权教育倡议将会特别顾及性别与儿童。

7.妇女发展的20年远景政策和规划(1992-2011年)以及北京行动纲要已经并入较大的第八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的妇女5年发展计划中。1989年成立的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负责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建立性别认识、增加妇女参与决策和协调政府各部会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相关活动。由于立法修正案,妇女现在能够成为省长、军队的将军(虽然还不能在战区内)以及地区官员。

8.关于第9个问题,她说,全国委员会正进行联合国所要求的评估工作,将于1999年4月30日完成。北京行动纲要已经译成泰文,已经安排了5个区域会议来传达其内容并且在基层推广。特别强调性别平等、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问题以及贩卖妇女与儿童问题。

9.谈到第14和第15个问题,她说,对妇女成见仍然持续存在,但是大众对于问题的认识已有增加。全国委员会已经发起一个项目,评估小学教课书中的成见,目前正由教育部修正中。妇女在传统的男子学习领域入学已有增加;例如妇女警官的人数在过去两年已经从15人增加到23人。大众媒体的成见仍然持续存在,虽然电视节目和脱口秀已经略为改变了一些态度。全国委员会赞助了一项关于利用媒体作为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工具的一个研究项目,安排了关于妇女和媒体问题的研讨会,并且提议将顾及妇女的因素和文化价值列入大众媒体、信息技术和通讯的发展的全国计划内。没有关于妇女在媒体中的人数的最新统计;但是她指出,1988年,在大众传播研究注册的学生有83%是妇女。目前大部分的报纸编辑和新闻评论员都是男性。

10.提到第7、8、12、16、18、19、20、21和55个问题,关于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她说,1998年泰国的16个难民营中有140 000个流民。在那些人中,72%是来自缅甸,而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来自缅甸的流亡学生分别占26%、1%和0.5%。并没有妇女和女童难民的统计数字,她们最迫切的需要是教育和保健服务。内政、卫生和外交部同国内和国际救济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合作,向难民提供援助。

11.自从提交了泰国的第2和第3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已经通过了关于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立法。1996年防止和禁止卖淫法的订正版已经把商业的性工作者不视为刑事罪,并且减轻适用于她们的惩罚。该法令也禁止利用18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商业的性营业,并且对那些为此目的引诱或扣留她们的人制订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关于为什么没有采用刑法的惩罚,她说根据刑法,付钱来交换服务是对性工作者的顾客要比对同未成年人性交或进行强奸行为的男子处以较重罚款的决定性因素。另一项法律对那些以任何方式从事贩卖妇女与儿童的人规定了惩罚并且作出协助受害人的规定。第三项法律,刑法修正法案,使得调查和审问的方法与程序比较有利于妇女与儿童。

12.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同非政府组织和执行机构合作,制订了一个全国政策和计划,以消除在商业上的剥削性的性活动,涉及了预防、禁止、援助、保护受害人及其复建。全国委员会也制订了行动计划,处理泰国作为非法妇女移民的贩运的一个收容国、过境国或派出国。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同各种机构,包括警察和移民单位合作,正编写一本关于对待妇女和儿童贩运受害者的手册。1999年,湄公河分区域各国预订开始进行关于贩运问题和援助其受害者的双边谈判;已经安排了两个关于此问题的分区域会议。

13.为了打击性旅游业,全国委员会分发了小册,警告旅游者,同儿童发生性关系是一种罪行,政府也修改了关于娱乐场所地点的法律。此外,也要求旅游当局试图吸引对于自然和文化更加有兴趣的旅游者。其他措施包括教育方案和执法官员的培训。

14.为了防止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暴力,已经分发了小册子;全国委员会已经同曼谷都会行政当局合作,在都市的6个医院设立暴力受害人中心;目前也建立了当地的保健工作者、医疗人员和女性警官网络。全国委员会正在制订一个行动计划,消除对儿童和妇女的暴力,由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政府机构参与其中。其他的措施包括培训和通过大众媒体来建立认识。

15.山区部落妇女和女童,不论她们是否泰国籍,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都能获得保健和教育服务。但是,由于她们一般缺乏必要的文件,她们在寻找工作方面有困难,由于临近国家的动乱也使得问题恶化。在那方面,外交部将在3月安排一次关于移徙问题的国际会议。

16.童工是泰国的一个严重问题。估计10岁到14岁的儿童有16%参与某种形式的劳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支助下,已经安排了教育贷款和技能发展方案,以便提高已经参与劳动的儿童的技能。最近通过的劳工保护法,增进了对儿童的保护,使其免受剥削,并且把合法就业年龄从13岁提高到15岁。她强调必须改变对于儿童的传统态度以及他们对父母的义务,那是童工持续存在的一个主要因素。

17.虽然刑事法典中并没有谈到儿童色情问题,拟议的立法修正案将规定对于制作或拥有涉及儿童的色情材料的惩罚。非常难以执行现有的关于色情的法律。

18.在答复关于参与的第5和第6以及第22至第26个问题,她说,妇女只占目前担任政治职务人士的2%到8%,但是情况正在慢慢改变。妇女在农业和非农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占13%到35%;在审判庭和上诉庭中妇女法官的人数过去12年已经大为增加。女性律师和委任警官的人数在1990年代也略有增加。

19.妇女在外交使节团成员中占35.5%,在其中的资深职位中大约占5.5%。她们参与发展规划的情况各有不同;有些发展机构完全没有妇女;但是妇女在泰国发展研究所的研究员当中,占63%。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成员有一半以上是妇女,非政府组织有三分之一的成员是妇女(虽然在泰国,政府人员也常常加入非政府组织)。

20.在专业领域,特别是决策层级缺少妇女,可以解释为妇女倾向于留在传统职业;她们不情愿在泰国的政治生活中冒风险;她们也有养儿育女的责任;缺少职业发展的训练或准备;名义上和实际上的歧视;以及其他类型的家庭义务。新宪法第30条所规定的肯定行动是必要的,以便实现确保30%的决策职位由妇女担任的目标;但是,男子尚未能够接受肯定行动。有一个非政府组织,妇女参政研究所,已经为妇女安排了培训班,使得许多妇女能够参与地方和国家一级的政治。

21.谈到教育问题,她说,根据新宪法,将向所有人提供12年的免费基础教育。已经向北部和东北省份的处于危险情况的女童提供了一些来源的奖学金。领取奖学金的女性已经从1990年的39%增加到1998年的63.5%。1997年,在公立大学就学的学生有50.8%是妇女。只有和尚能够在佛教大学入学。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正敦促当局考虑让女学生进入警察学校。

22.她答复就业的问题说,新的劳工保护法将在1998年生效,规定就业方面的性别平等。在公共部门,男子和女子同工同酬。在私营部门,大部分的公司实行机会平等;但是有些小公司并没有依法支付最低工资。新的法律也规定孕假和产假,并且对因怀孕而解除女性雇员职位的雇主罚款或监禁。在医生建议下,怀孕的雇员可要求暂时改变职务。虽然公营和私营部门都规定90天的带薪产假,加上必要时150天的不带薪产假。在雇主不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妇女可以向全国人权委员会提出控诉。工会一般不会积极处理妇女问题,虽然在许多工会和协会中有少数杰出的妇女领袖。根据新劳工保护法,性骚扰首次在泰国受到禁止。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在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的合作下,正在建立一个执行的机制。

23.自从经济下滑以来,许多男子和女子都被解雇。社会福利部提供了现代工作技能和企业家的培训方案。1996年,注册参加的人中有41.5%是妇女。此外,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上,也提供了制造收入活动方面的贷款。

24.她答复关于保健的问题说,有人建议允许堕胎的条件应该放宽,列入胚胎的风险,虽然许多人坚决反对该项建议。有效的生育计划方案防止了不想要的怀孕情况,可看作是针对堕胎的一种预防性措施。生育计划主要是在妇女手里,虽然经过信息宣传之后,男子输精管结扎手术也获得一些人接受。自从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开始以来,使用避孕套的情况比较多。

25.没有关于少女怀孕的统计资料。根据1990年的人口统计,妇女初次婚姻的平均年龄为20.5岁,生育第一个小孩的平均年龄为22.4岁。乳癌和卵巢癌是造成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已经开展了鼓励筛检和检查的宣传。公共健康部已经表示,妇女占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总人数的20%。针对妇女的预防艾滋病宣传,重点摆在向她们提供知识和应付办法。在村庄的大部分自愿保健工作者都是妇女;她们获得有关艾滋病和其他重要健康问题的经常培训。

26.男子和女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有平等权利。的确,在东北省份的一些地方,女孩而非男孩继承土地,因为期望她们照顾双亲一直到他们去世。但是,当一个泰国妇女嫁给外国人就引起了一些问题。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她拥有土地,她必须答应不要把土地给泰国法律规定不准拥有土地的外国人。她必须证明买地所付的钱是她自己在婚前所有;换句话说,她不能够使用她丈夫的钱或者她们共同的资产来购买土地。如果她并未合法与外国人结婚,只是与他同居,也适用同样的条件。

27.关于土地问题有许多争论,全国委员会将提议国籍法的一项修正案,让一个泰国父亲或母亲的子女能够自动取得泰国国籍。实际上,土地官员有很大的权力,能够滥用规条。在获得银行贷款和其他信贷方式上并没有对妇女歧视。统计资料没有按照农村或都市部门来区分;农村妇女和其他妇女具有同样的权利,包括求助于司法体制的机会。

28.总的来说,她指出公约对泰国妇女有重大影响。即使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今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她希望全国委员会的改组将导致泰国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升。

29.Chulajata女士(泰国)说,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设立,任务是要推动提高泰国妇女地位的方案。其主要活动是在四个领域:政策和规划,包括研究和发展;保护妇女权利;同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与协调;信息和宣传。

30.作为一个政策单位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联络中心,全国委员会制订了全国妇女发展计划,作为第八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已经设立了一个关于家庭制度发展和预防与消除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部长委员会最近同意把全国委员会的地位提高到部级。其结构已经扩大并且任命了一些特设委员会来处理家庭发展、对妇女暴力问题、修订婚姻和家庭法、妇女的劳动和社会福利等问题。但是,由于目前的经济危机,那个新地位的筹备将会略为延迟。已经设立了一个妇女的信息网络,同妇女研究中心、研究所、文件中心和积极的非政府组织合作,收集性别方面的分类数据、发展数据库和通过印刷品和因特网来传播信息。

31.在经济危机期间,已经要求全国委员会将其计划和方案的执行列为优先。未来的活动将包括对政府机构的政策干预,调整方案以应付国家经济危机,特别注意到性别问题和处于劣势的妇女,以及把基于性别的分析纳入政府政策和规划的主流。

32.Kim Yung-Chung女士说,令人欣慰的是,在报告所述期间,消除对公约的大部分保留的努力已很成功。但是她仍然关切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政治上的代表性不足,在决策职位的妇女达到30%的指标仍然远未实现。她敦促泰国政府采取和执行临时特别措施来纠正该情况。关于成见问题,令人鼓舞的是,一些妇女研究方案的确存在。也许全国委员会的研究将有助于教育部修订教科书的工作。在教科书和大众媒体中对妇女的描述是消除成见的重要因素。

33.执行妇女权利的司法程序在公共部门很微弱,显然在私营部门也没有成效。因此,泰国政府必须实行新的反歧视法律。贩卖妇女问题和少数族群权利的问题要求采取具体措施。新的童工法也必须严格执行。目前定在15岁的法定就业年龄看来仍然太小,应该考虑加以提高。

34.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从迄今提出的资料来看,显然公约在泰国已经有影响。她鼓励泰国政府宣传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之间的关系,前者为后者所载各项承诺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35.新的宪法是个令人钦佩的文件,她很高兴知道该宪法载有平等、肯定行动和反歧视条款。但是她很惋惜宪法并没有规定公约第1条中所指的歧视的定义。使用“不公正的歧视”一词令人忧虑,因为那可能提供使用文化规范来支持某些形式的“公正”歧视的借口。她敦促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提出它关于一般性歧视的涵盖性立法。也许皇家成员能够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改变那方面的态度。

36.提高全国委员会地位的决议令她感到鼓舞,但是她觉得遗憾由于经济危机,该委员会的经费已被裁减。最后,她想要见到关于妇女参与1997和1998年再训练方案的人数,那是泰国受到经济危机打击之后的时期。她不知道参加这类方案是否需要登记为失业。

37.Goonesekere女士说,必须使用现有的反歧视的宪法补救办法,泰国可能考虑该区域其他国家在作出进步性的政策改变方面的经验,非常需要制订一个普遍性平等法律,因为平等工资法并没有包括问题的许多层面。公营部门必须寻求途径来确保符合资格的妇女不会遭受阻扰她们晋升的“玻璃天花板”。全国委员会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新作用应该加以仔细评估。

38.并不清楚是否已经接纳了姓名修正草案;那将对妇女获得贷款和土地所有权产生重大影响。通过预防和禁止卖淫法是一项重大成就,泰国政府现在应该着重于执行和警察培训,并且对这项努力拨供资源。

39Gabr女士询问在她最近在泰国参加的关于文化权利和发展权的研讨会之后,对妇女有什么效果。她也询问泰国如何处理童工问题,因为那是一个影响到该国一般妇女和经济状况的一个现象。泰国必须走向取消它对于公约的其余保留。她进一步要求澄清公约在泰国国家立法框架内的法律地位;报告第36段很含混。最后,她要求进一步说明对第13个问题的答复。

40.Abaka女士指出,根据报告,所有妇女都得到医疗服务。但是实际上农村地区的妇女遭受到隐藏的歧视,因为她们虽然强烈希望有女医生来照顾,女医生的人数非常少。那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妇女不健康,她的全家都受苦。她不知道目前采取了什么行动来鼓励更多妇女学习生物科学。同时,应该训练男医生了解人权标准,特别是妇女的权利,包括她们的生殖权利。实际上,应该在医学院的课程中实施这种培训。她指出,在1983年曾经试图对于终止有心理问题的妇女怀孕的可能性进行立法。结果在参议院中基于宗教的原因而被驳回,那是一个崇高的行动;但是公约第1条禁止基于宗教的歧视行为。最后,她指出,妇女和男子的自杀率都很高。忽视妇女的心理问题就会破坏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

41.Ferrer女士说,在一个大部分人口——很可能也包括权力当局——都非常坚持传统观点的国家,真正的挑战是改变态度,例如女孩对父母的感激应该以金钱的方式表达的观念。除非特别是意见人士的想法有了改变,否则存在于纸上的权利是毫无价值的。关于卖淫的,她关切的是据报告有很大比例的儿童参与。她要求有关对抗这种现象的政府方案的资料,以及有关政府如何打算减少妓女和性旅游者人数的资料。

42.Myakayaka-Manzini女士说,家庭暴力需要给单纯提高认识更好的解决方法。那是一个公共的而非私人的问题,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处理。她敦促通过全面的法律以顾及这类暴力,包括强迫行房事的每一方面。她也要求关于妇女财产权的更多资料。看来有歧视性的是,如果妇女嫁给外国人就不能拥有土地,除非她们签订保证书,保证不会把土地转给丈夫,但是对于娶了外国妇女的男子却没有这样的要求。最后,她估计泰国政府考虑如何能够加强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因而能够解决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43.Vienravi先生(泰国)向委员会保证,他极为认真地看待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泰国也加入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但是在他的国家变化只能够逐渐发生。关于卖淫的问题,他指出为数众多的娼妓是来自邻国。问题已经严重到一个地步,1999年4月将在泰国举行一次关于移民的研讨会,关于管理移民流动,以及尤其是解决贩运者问题,将在会上讨论。来到泰国的妇女和儿童并不是做坏事的人,而是受害人。是他们的政府需要认识到,把他们的少女投入到卖淫业是不对的。但是,情况并没有改善,泰国的邻国的经济展望仍然很差。流民的数目是有史以来最高的;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泰国已经向数以万计的人民提供庇护所。他承认边境上的妇女和儿童未必一直受到良好对待,但是目前正努力训练这个领域的官员。

44.Goonesekere女士说,虽然经济因素助长了卖淫行为,越界卖淫的妇女往往是被贩运者迫使的,这是对她们人权的大侵犯。收容国必须履行她们的义务,对那些妇女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标准。在泰国通过关于卖淫和贩运的新立法是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法律的执行需要有真正的政治承诺。也需要增加认识男子性责任,特别是考虑到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的风险。她欢迎把义务教育从6年延长到9年。成功的实施该措施将促进新的劳工保护法的执行,该法把最低就业年龄提高到15岁。

45.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并不清楚卖淫是否已不列为刑事问题,因为根据泰国的报告,新的预防和禁止卖淫法只是减轻了对商业性的性工作者施加的处罚(第94段)。她很关切具有内在剥削性的妓院中的卖淫行为,看来根据泰国法律并没有作这样的确认,因为妓女是收钱提供服务的。

46.Abaka女士说,她想要知道男性和女性预期寿命的最新数字。她不知道泰国政府在制订保健政策时是否考虑到妇女一般都有较长的预期寿命;她不知道泰国政府是否给予照料年老父母的工作妇女减税办法;是否有任何方案为年轻人做好将来进入老年的准备。

47.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说,她很关切山地部落的妇女无法取得泰国公民权,因为他们缺乏必要的证件。她寻问泰国政府目前采取了什么措施保障儿童在出生后获得登记的权利以及取得国籍的权利。

48.关于跨界卖淫行为,她说收容国有义务实施法律所规定对嫖客的惩罚,以控制需求。

49.Chutikul女士(泰国),首先答复关于肯定行动的问题说,那个观念在泰国非常新。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已经宣传要求将全国委员会的22名成员中有8位必须是妇女的一个条款列入关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中。该法律目前在国务委员会中审议。泰国政府也采取了特别措施,提高居住在泰国南部5个省份中的主要属于穆斯林的少数族裔团体的地位,包括对大学入学采取配额办法。

50.她同意增加受教育机会必须同时加强消除童工的努力。新的宪法规定儿童必须接受12年的义务教育。一旦泰国政府实施了该项规定,就会把最低就业年龄提高到18岁。目前,泰国政府正同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以及基层的家庭合作,进行促进创造收入活动的项目,以便消除儿童就业的需要。泰国政府也实行了由非政府组织供资的奖学金,确保儿童能够按照目前法律的要求,留在学校9年。自从实行1998年的劳工保护法制度后,大部分的大型制造业都不再雇用18岁以下的人,因为新的条例要求办很多手续。继续雇用未成年人的公司有义务提供他们娱乐和教育设施,目前鼓励大众报告不遵守的情况。

51.使用“不公正的歧视”一词是翻译错误的一个结果。不应该推论在泰国有些形式的歧视被认为是公正的。事实上,宪法禁止一切歧视。虽然泰国加入的国际文书并不具有法律地位,它们却是订正国内法和条例的一个参考点。他同意在那个情况下需要有反歧视法律;但是,目前这类措施并不能得到什么大众支持。如果关于具有争议性的儿童权利问题的法案获得通过,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就会考虑引进类式的关于妇女权利的立法,但是,还需努力去说服大众关于采取这个步骤的需要。她在这方面欢迎关于泰国应该研究区域其他国家的经验的建议。关于一个建议认为全国委员会应该寻求皇家成员的支持,她认为妇女权利的问题太具争议性,虽然皇后已经接受一项建议,在她60岁生日那一年应宣布为泰国妇女年,由于那一年所开展的倡议,对于妇女的福利实现很多成果。

52.她同意全国委员会将会从增加供资以及同其他政府机构的更大合作得到好处,但是在经济危机的时期必须做出牺牲,委员会并没有遭受到太大的损失。

53.妇女有权登记为失业。根据1998年的统计资料,妇女占失业人数的42.6%,占季节性无工作者的70%。她稍后将提出关于妇女参与训练和再训练方案的数据。

54.她并不认为经济危机已经阻碍了妇女行使她们的文化权利。泰国政府更采取一些措施来减轻经济危机对妇女经济情况的影响,包括分配贷款给最穷的家庭。她也关切妇女在取得那些贷款方面遭受歧视。虽然两性都有义务在接纳贷款之前征求她们配偶的同意,该项要求在男子方面未必得到执行,因为并没有标示他们的婚姻状况,可是根据姓氏法,以婚妇女被迫在她们的姓氏后面使用“夫人”的称号。她在这方面注意到姓氏修正法草案已经被国务委员会拒绝,尽管内阁已于核准。

55.关于卖淫和贩运问题,她同意相关的法律必须更有效地执行。泰国政府已经为此对执法人员实施特别训练。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