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第69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7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黎巴嫩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 条提交的报告(续)

黎巴嫩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LBN/1、CEDAW/C/LBN/2、CEDAW/PSWG/2005/II/CRP.1/Add.8和CEDAW/PSWG/2005/II/CRP.2/Add.8)

应主席的邀请,黎巴嫩代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Azouri女士(黎巴嫩)介绍了黎巴嫩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她说,黎巴嫩于1997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为实现男女平等而做出的真正选择。因此,正如报告中详细说明的那样,在法律地位、国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保健和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等领域都取得了实质性成功。根据《宪法》规定,黎巴嫩还充分实施联合国文件和《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明确表达的各项原则。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某个章节详细介绍了保护这些权利的总的法律框架。她列举了1972年以来黎巴嫩加入的重要盟约和公约,并指出黎巴嫩积极参加阿拉伯妇女组织及其各类机构,其中包括一个法律小组,该小组负责调查阿拉伯妇女组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是否符合有关妇女问题的各项国际和区域公约的规定。

她强调,黎巴嫩的社会组成比较特殊,包含18个不同的宗教团体,每个宗教团体都有自己的法律,成员必须遵守。这妨碍了黎巴嫩撤销对《公约》第16条第1(c)、(d)、(f)和(g)款所持的保留意见。不过,在1990年,为了消除宗派主义及由此产生的紧张局势,对黎巴嫩宪法进行了修正。

黎巴嫩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往往设法解决自己的困难,包括同妇女和妇女地位有关的问题。为此,政府和民间社会联起手来,共同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等问题,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黎巴嫩最新的性别发展指标就反映了这些成果。在最近的议会选举中成功当选的女性候选人数量也翻了一番,达到6人。议会根据《公约》第2(f)条修正《刑法典》的工作也有望继续进行。另外一个新的变化是,如今未成年人申请护照必须由父母双方签字。因此,争取两性平等的努力正在进行,其中包括政府机构和独立运作的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坚定合作。最后,她说,过去黎巴嫩战火连绵,妨碍了妇女问题方面的进展。如今的和平局面则为人们提供了行动的动力。

Gabr女士说,黎巴嫩的宗派结构对这个国家来说的确是个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并问当前是否在做出任何努力,向议会提交不分宗派的人身法草案。她相信,为了今后准时向委员会提交报告,黎巴嫩现在已经成立了必要的机构。

Šimonović女士询问是否在《宪法》序言中明确提到了《公约》,《公约》是否可以在法庭上直接应用。她想知道黎巴嫩正在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使国家18个宗教派别的人身法与《公约》规定协调一致。黎巴嫩的《宪法》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这与《公约》中所指的男女平等原则不同。黎巴嫩政府理解女权也是人权,她对此表示赞赏。同时,她想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障碍使黎巴嫩不能撤销对《公约》的保留意见。最后,她询问黎巴嫩政府是怎样为了妇女的利益,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纳入其工作当中的。

Khan女士说,《公约》呼吁立即确立一切适当措施,遗憾的是,黎巴嫩在批准《公约》之后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初次和第二次报告给出的对《公约》持保留意见的理由令人费解。初次报告声称,之所以对第16条持保留意见,是因为缺乏统一的人身法,并指出各宗教派别的法律与《宪法》有矛盾之处。第二次报告给出的对第16条持保留意见的理由则是宗教信仰。然而,持保留意见的条款包括监护、看护、领养和选择姓氏的权利,这些都与宗教没什么关系。承认宗教权利与允许宗教团体制定自己的人权标准是不同的概念。

邹晓巧女士说,虽然在制定法律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执法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她想详细了解政府为贯彻《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政府是否打算提高对《公约》的宣传度,以及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在执行《公约》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Tavares da Silva女士问,在黎巴嫩,两性平等问题是否是一个真正的政治问题,这一概念是关系到在全社会实现人权和民主,还是只关乎妇女。在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中没有男性,这意味他们并不关心两性平等问题。她想知道黎巴嫩正采取什么措施来克服社会上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消除《刑法典》中对妇女的歧视和打击人们司空见惯的暴力行为。

Gaspard女士指出,这次报告没有严格遵守报告方针。希望以后的报告能够有所改进。关于黎巴嫩妇女在社会地位上的巨大差别、没有法律权力以及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低等问题,她说,最近在黎巴嫩发生的悲剧事件有利于宣传妇女权利。虽然黎巴嫩是个民主国家,男女之间的平等却无从谈起。怎样改善这种状况?她希望听到相关的看法。

Azouri女士(黎巴嫩)说,任择世俗婚姻法案得到了大部分内阁成员的赞同,但是还没有上交议会。有关信息见第二次报告。黎巴嫩是根据国内许多宗教派别共同起草的《宪法》建立起来的,有的宗派拒绝接受制定独立的人身法这一方案。1975年战争开始之前曾经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如果没有爆发战争,黎巴嫩的情况也许会大不相同。虽然过去争取制定独立人身法和通过任择世俗婚姻法案的努力没有成功,但今后定有新的努力来克服各种困难。

黎巴嫩人和外国人之间现在可以缔结世俗婚姻并正式注册。一旦出现争议,将由民法解决。这一进展表明,黎巴嫩社会愿意发展成有文明法律的文明社会。宗派人身协议在黎巴嫩法庭中具有宪法效力,因此影响了黎巴嫩母亲让子女继承自己国籍的权利。1995年——当时黎巴嫩还没有批准《公约》——民间社会组织否决了一份议案和一项特殊法令,该议案和法令规定,子女要获得母亲的国籍,必须证明是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他们当时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应该自动获得国籍。

黎巴嫩是一个富有活力和生机的社会,它的未来充满希望。黎巴嫩不断考虑怎样提高妇女地位。1990年的《宪法》修正案包含了一个重要条款,即关于建立机制消除宗教派别和忏悔主义的条款——很多政党都想就这一条款进行讨论。

黎巴嫩法律分为三个级别:首先是宪法规定,宪法规定高于任何其他规定。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提到性别问题,但它的确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序言明确承诺要遵守《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宪法委员会认为序言中的每一条规定都与宪法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新的立法规定存在着歧视妇女的条文,就不可能得到宪法委员会的通过。第二个级别是国内立法,第三个级别是国际法,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立法,法庭在决定国内立法的合法性时,要考虑国际文件。因此,《公约》高于国内法,但黎巴嫩持保留意见的《公约》条款除外。

签署了《公约》之后,黎巴嫩就立刻开始了对《公约》的宣传,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为此提供了条件。该项法律作为官方公报,进行了广泛分发(分发对象为所有的政府办公机构、大学的法律系、司法部成员等)。教科书中也提到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由单一机构向所有学校公布和发放——不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所以10岁或11岁的儿童都知道《世界人权宣言》。在黎巴嫩加入《公约》一年后,黎巴嫩大学组织了一次阿拉伯国家大学法律系区域研讨会,讨论怎么把《公约》纳入到课程中。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以及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正在实施重点在于宣传《公约》的项目。

她也意识到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在编制黎巴嫩初次报告时没有严格遵照委员会的报告方针。为了保持第二次报告和初次报告之间的连贯性,又重复了同样的错误。在编制下次报告的时候,黎巴嫩将会遵守委员会的方针。非政府组织对这些报告有很大的影响。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完全是由民间组织的积极分子构成的。专家们将这些组织的书面材料作为编制报告的依据。

Flinterman先生感谢黎巴嫩代表团对黎巴嫩宪法结构的解释。他从报告中、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以及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中得知,《民事诉讼法》规定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但是第二次报告指出,普通的法庭不能因立法机构的任何行为与《宪法》或国际公约冲突而宣布其无效。该报告还指出,只有宪法委员会和协商理事会有权对立法进行监督或在必要时予以废除。

他希望提供关于协商理事会和宪法委员会之间权力分工的详细情况,并想知道:谁有权利向宪法委员会起诉?当一项立法涉嫌与《宪法》或国际法冲突,在宪法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前,是否需要搁置有关该立法的讨论。是否通过培训,使律师、法庭、宪法委员会和协商理事会对《公约》有了充分的认识?

关于《公约》第2条,他强调人权必须是普遍的。妇女权利也不例外,必须得以贯彻,不管宗教、居住地点和性取向如何。他问政府是否计划从《刑法典》中消除所有歧视性条款,例如第534条出现的反对女同性恋的内容。

Shin女士问,一名女性是否可以因为人身法限制了她的权利而向宪法委员会起诉。

虽然承诺要遵守委员会的报告方针这一点值得肯定,但代表团也要考虑到没有按时提交报告的问题,应争取以后按时提交。黎巴嫩本应在1997年批准公约之后一年内提交初次报告,并在2001年、2005年和2009年相继提交接下来的报告。她希望在2009年能够收到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她知道在起草报告的过程中有民间组织的参与,但鼓励当局书面咨询妇女组织的看法,征求意见和建设性批评,从而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提供机会,并通过民间组织的压力加速变革。

Schöpp-Schilling女士提出了对《公约》所持的保留意见的问题,问黎巴嫩是否知道,199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纪念之际,委员会曾发表声明,确认有些保留意见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并制定了处理此类保留意见的程序。黎巴嫩代表团遵守了该程序,解释了持保留意见的理由,提出了未来的改革前景,但没有指出确切的改革时间表,也没有说明持保留意见的负面影响。首先,她想知道,对第9条第2款所持的保留意见是否会对儿童的教育或卫生保健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关于对第16条的总的保留意见,她问正在采取什么措施。Abdullahi Ahmed An-Na’im学者写了大量关于宗教人身法的文章,提倡通过文化间和跨文化的对话处理这个问题。她想知道黎巴嫩政府是否与宗教领袖进行了会谈,激发他们从宗教界内部进行改革,从而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的愿望。

Pimentel女士说,政府的反歧视努力让她很受鼓舞,但是这方面显然还有缺漏。第二次报告指出,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因此也没有专门的机制来处理家庭暴力——并提到了妨碍调查家庭暴力的“家庭隐私”这一法律概念。虽然有《公约》第1条、第2条和第5条,以及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但国内立法方面的这一漏洞使得针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行为继续秘密存在。她想知道,既然黎巴嫩在加入《公约》之后就承诺要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什么这方面没有采取任何举措。

她想知道关于第二次报告中所提到的女子少年犯特殊管教机构的更多详细信息。并且,针对Flinterman先生的发言,她也想知道是否计划消除《刑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包括关于同性恋活动的第534条和关于名誉犯罪的第562条。

Maiolo女士说,黎巴嫩自由的经济生活和“忏悔制”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让她感到惊讶,这种矛盾造成了重男轻女的环境,也是《宪法》中缺乏平等规定的原因。她想知道在消除这种状况方面是否有任何进展。

主席以专家的身份发言,她希望深入了解宪法委员会和协商理事会之间的关系,因为前者显然是一个法律机构,而后者显然是一个政治机构。她想知道是否可以将协商理事会的决定上诉至宪法委员会。任何一个考虑上诉的人必须知道应该采取什么策略。

Azouri女士(黎巴嫩)说,黎巴嫩的初次报告是因为行政问题而延期的。她相信下一次定期报告将在2006年完成。

协商理事会是黎巴嫩的最高行政法院,相当于法国行政法院。因此,它实际上是一个立法机构,而不是顾问实体;它有权废止行政命令和法令,但不能废止法律。废止与《宪法》或者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国际公约相冲突的法律,是宪法委员会的职责。宪法委员会和协商理事会之间没有关系。

总统、总理和议会中10个或10个以上成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法律。另外,由于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宗教领袖也具有同样的权力。个人,包括女性在内,不能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诉案。

阿拉伯妇女组织曾提出一项建议,该建议如果得到其高级理事会的通过,将会号召所有的成员国允许所有公民对法律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因此改革的愿望是存在的。

对于母亲不是黎巴嫩公民的儿童,对《公约》第9条第2款所持的保留意见不会影响他们享受社会福利或卫生保健服务。对他们的择校入学没有歧视规定,他们也有权获得居住许可。虽然有的工作不向非黎巴嫩公民开放,但母亲是黎巴嫩国籍的非黎巴嫩人可以在领取工作证时得到优先照顾。而得到工作证就可以申请任何工作。她希望这些人最终能够享有充分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修改国籍法方面的阻力也将消失。

与忏悔团体之间的对话,同与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的对话一样重要。

Beydoun女士(黎巴嫩)说,黎巴嫩社会广泛讨论了家庭暴力问题。政府非常愿意接受非政府机构就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所提的建议,并计划拟订立法,对施暴者实行威慑和惩罚。现在所缺的就是立法。目前已经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加大宣传并提供培训。政府的目标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这些努力提供支持。

Azouri女士(黎巴嫩)说,《刑法典》的所有修正草案都已经接受了相关议会小组委员会的审查,这些修正案尊重男女平等原则,并将废除以往的所有歧视性条款。

她已经更新了关于黎巴嫩家庭暴力的统计信息,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这些信息尚未统计出来。根据这些统计信息,在2000-2004年间,报告家庭暴力的女性数目大大增加,这说明女性不再惧怕指责施暴者。另外,也许是因为女性越来越愿意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的数目也大大降低。很明显,政府、民间社会和其他有关各方消除家庭暴力这个祸患的努力没有白费。人们希望这些努力最终可以产生相关立法,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关于“名誉犯罪”,她重申,黎巴嫩完全致力于根据《公约》第3条消除名誉杀人案件,并说,拟议的《刑法典》修正案将消除以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为由允许此类犯罪的男性施暴者逃避惩罚的所有条款。

Khan女士说,如能进一步说明1998年正式成立的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作用和组成,她将非常感激。她想知道委员会的成员是如何选出的,是否实施了一个比例代表制来保证所有的政治和宗教团体在委员会都有代表。她问委员会有没有属于非政府妇女组织的成员,并请提供关于该委员会与黎巴嫩妇女理事会之间关系的更多信息。

她询问该委员会是否负责监督《公约》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独立于政府之外。此外,她还想知道该委员会是否准确地反映了黎巴嫩妇女运动的观点。黎巴嫩妇女运动一直呼吁政府撤销对《公约》某些条款的保留意见。

她强调指出,在普通大众中提高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她问,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是否开展了提高意识的活动,学校和大学的课程中有没有提到《公约》。最后,她想知道,该委员会是否就修正立法以保证两性平等和消除歧视的有关问题与相关议会小组委员会进行了交流。

Gabr女士强调了游说团体的重要性,并问黎巴嫩男子是否也参与了这些团体的活动。黎巴嫩妇女运动是否有意与其他的国际妇女组织,特别是阿拉伯妇女组织合作并吸取它们的经验?

如能简要说明黎巴嫩妇女国家总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并进一步提供关于该战略执行期间所遇到的阻力的信息,她将非常感激。最后,她问到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在打击性别定型观念及家庭暴力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Shin女士建议黎巴嫩代表团向委员会秘书处核实下次报告的到期日期。加入公约之后,黎巴嫩社会发生的变化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她想知道政府是否为两性平等问题制订了具体的行动计划,如果是,这个计划的宗旨和目标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时限?是否涉及特定的优先领域?为了提高对女权的认识,制订一个重点突出的行动计划,并将其发放给各个相关政府部门非常重要。

Saiga女士说,关于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她想知道更多信息。特别是,她想知道这个组织是否是常设组织,其作用是否主要是咨询性的。第二次定期报告表明,该委员会负责统一关于妇女事务的广泛观点,并将其以战略、行动计划或建议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方面,她问应该把建议提交给谁。最后,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更广泛的国家机制,她想知道有哪些特定的机构或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立法提案和决策。

Bokpe-Gnacadja女士称赞了黎巴嫩政府贯彻《公约》的政治意愿,但遗憾的是,黎巴嫩妇女的实际情况依然令人担忧。虽然家庭暴力案件的数目大量减少,拟议的《刑法典》修正案也令人鼓舞,但政府基本所持的悲观态度却破坏了已经取得的积极进展,因此她强调,应当有更大的政治意愿,特别是在统一人身法这个重点领域。

虽然《宪法》承认所有黎巴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国内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男女平等,这就给性别歧视带来了大大的可乘之机。虽然政府声称愿意贯彻《公约》,却往往不履行其义务。例如,1998年,部长理事会没有将世俗婚姻法草案提交议会,根据初次报告,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和宪法程序。4年后,即2002年,议会中断了该法律草案。她问政府为什么没有采取更多的措施来纠正这一情况,并对拟议的《刑法典》修正案能否成功表示怀疑。最后,她想知道政府对黎巴嫩的某些宗教团体领袖到底能产生多少影响,特别是,据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很多宗教团体都有独立的人为特征,并有权保护他们自己特定的宗教特点。

Dairiam女士说,在她看来,为了实现黎巴嫩的两性平等而进行的改革不过是零敲碎打。因此,她问政府是否有长期行动计划来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如果有,那么支持改革过程的三个支柱是否足以为这个计划提供一个适当的框架。特别是,这三个支柱能否为国内立法和国际法的协调一致提供必要的标准,使得能够采取《公约》第4条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实现男女之间事实上的平等,并保证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都能推行保护妇女权利的措施?

初次报告(CEDAW/C/LBN/1,第VIII.E章)中提到,宗教团体在确立和巩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敦促女性接受其自然角色中所固有的身心苦难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令她极其震惊。如果有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本来是可以禁止这些宗教领袖的行为的。她不知道为什么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如此无助。

她问到,在贯彻《公约》的计划中,政府是否制订了有时间限制的全面法律改革方案,包括消除对《公约》的保留意见。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机构发起和监督这些活动,她问目前哪个政府部门有权履行这些职责。

最后,她敦促缔约国制订一个战略计划,建立适当的机制,并确定有时限的目标、基准和指标,以实现两性平等。

Azouri女士(黎巴嫩)说,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与总理办公室直接挂钩的官方机构,于1998年建立,是国家在北京会议后采取的措施之一。委员会由24个妇女组成,她们都是著名的妇女问题积极分子,由总理任命。所有的24个委员会成员都与妇女联盟或非政府机构有联系,并且没有特定的政治和宗教信仰。然而,虽然所有的女性部长及议会的女性成员都属于特定的政治或宗教派别,但也都被视为具有顾问地位的委员会合法成员。让她们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可以保证行政和立法机关及时了解委员会的活动。

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个顾问机构,它具有酌处权,可以对一切有关妇女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看法。委员会独立于政府之外,负责制订和执行自己的工作方案。在这方面,她承认,由于整个国家的财政状况极度不稳定,委员会的经费不够充足。

全国委员会的战略目标是:确保男女在关于社会事务的民事立法中完全平等;保证妇女在《世界人权宣言》和黎巴嫩宪法框架内的人权;保证妇女拥有过上体面生活的安全而持续的手段;提高妇女获得平等机会的能力;加强妇女对政府和各级决策的参与;以及促进男女平等在黎巴嫩文化和观念上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政府在防止名誉犯罪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教育儿子不要歧视妇女的责任主要在于母亲。

国家委员会在其战略内设置了4个法律目标:遵守国际盟约和公约;贯彻保证妇女权利的法律条文;起草加强妇女权利的法律;以及将妇女权利纳入所有的立法条文。因此,目前的工作重点是提高对国际公约的认识,加入尚未加入的国际公约;取消黎巴嫩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意见。黎巴嫩政府正在努力实现所有这些目标,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却在取得稳步进展。当然,通过加入阿拉伯妇女组织,黎巴嫩也能从其他阿拉伯国家的成就中受益。

第5条

Simms女士说,全国委员会必须确保实现所有黎巴嫩境内妇女的人权,包括那些来自斯里兰卡、菲律宾和非洲,遭受现代奴役的帮佣工人。委员会甚至收到过菲律宾女子遭到暴力强奸及虐待后从高层建筑跳窗身亡的报告。黎巴嫩政府应该对这些妇女的工作条件负责,并维护黎巴嫩的劳动法。

她不相信卖淫主要是青少年问题。多数妓女是成年女性,况且还存在婚内强奸问题。至于将名誉犯罪归咎于母亲及其教养儿子的方式,她强烈反对让妇女独自担负这个责任。全国委员会应当制定一项关于在教堂和国家之间建立健康机制的战略。归根结底,保证妇女尊严是国家的责任,不该以任何神灵的名义牺牲妇女尊严。

Saiga女士提到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第2.III章(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所面临的障碍),她问媒体委员会如果没有建立监督女性在媒体中形象的机制,那么它的功能是什么。关于政府改变教科书中女性形象的措施,她也很想知道详细情况。

Popescu女士说,该缔约国的报告本应该在9年前提交。她对黎巴嫩社会依然存在某些重男轻女思想、定型观念和针对妇女的偏见,特别是由于宗教领袖在立法和私人生活中的影响力而导致了诸如名誉犯罪这样极端的暴力形式表示担忧。在抚养没有偏见的儿子方面,父亲跟母亲有着同样的责任。最重要的是,政府有责任依法禁止名誉犯罪。黎巴嫩政府是否正与非政府组织联合打击陈规定型观念?是否正在对教科书进行重新审查,以表现更加现代更加平等的女性形象?

Coker-Appiah女士指出黎巴嫩男女传统角色改变缓慢,并说这个问题应当早日得到解决。在这方面,她想知道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步骤来消除教科书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被殴打的妇女没有有效的方式来指控施暴者或者获得补偿,也没有一个由训练有素的警官、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组成的综合机构来援助受害人,或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她对此表示担忧。她想知道社会事务部是否从政府获得资源,为受害人提供收容所和咨询,以及是否对包括宗教法庭法官在内的治安和司法人员进行了培训,以应对和报告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

Morvai女士指出,代表团的介绍性发言中提到家庭暴力数量降低,而另一方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政府缺乏行动,或者充其量只采取了一些错误的方法(如在第二次定期报告关于婚姻暴力的部分(CEDAW/C/LBN/2,第3.IV章)中,研究用殴打解决夫妻争议)。这两者之间似乎有些矛盾。在过去的一年中,有多少妇女死于家庭暴力?反过来,又有多少妇女为免遭虐待而杀死了自己的丈夫?她敦促该缔约国研究国际规范和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特别提请注意让施暴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和保护受害人这两个支柱。她想知道黎巴嫩每年有多少施暴者被指控和定罪,是否有改造施暴者的方案?因为需要改正自己行为的是那些施暴者,而不是他们的母亲或妻子。此外,她还想了解黎巴嫩的保护受害人系统,发出的禁止令和保护令的数目,收容所的数目,以及收容所运作和经费情况。

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该缔约国有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询问黎巴嫩卖淫问题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为防范和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措施。她想知道,对于妓女和嫖客的管理、特别是公共健康的维护,是否真正遵守了《公约》第6条。这个问题是否像该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说的那样,是个道德问题,还是将人的尊严及妇女权利当作商品买卖的问题?

Beydoun女士(黎巴嫩)回答了委员会成员就第5条所提的问题,她说,黎巴嫩政府充分致力于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教科书,并明确指示教科书编写者消除所有定型观念,改善妇女形象。然而在现实中,即使是教科书内容的负责人,包括参加了提高认识课程的教师,都不愿放下定型观念,因而不得不时常敦促他们。

直到最近,家庭暴力还被视作家庭私事,而不是公共问题。民间社会组织发起了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为被殴打的妇女开通热线、建立收容所,政府现在也充分认识到需要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处境危险的妇女儿童也被藏在了女修道院的秘密收容所。黎巴嫩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保护非黎巴嫩籍帮佣和移徙工人,开办了收容所,并为她们提供照料。另外,大约有100名警员受到培训,为被殴打妇女提供帮助。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和工作方式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在尊重黎巴嫩文化和传统并避免与男子发生冲突的前提下,社会工作者可以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