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7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7年1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塔吉克斯坦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塔吉克斯坦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JK/1-3;CEDAW/C/TJK/Q/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塔吉克斯坦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Khamidov先生(塔吉克斯坦)在介绍合并报告时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自独立以来,一直遵守《宪法》规定的国际人权法原则。塔吉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塔吉克斯坦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地位高于国内法。紧接着苏联解体后的一段时期内,塔吉克斯坦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和一场破坏性内战。政府在当时开展的所有努力,都是为了实现政治稳定,促使向市场经济过渡。自此以后,大规模的多部门改革为冲突后重建、消除贫穷和经济增长创造了一个有利环境。许多领域都取得了进展,政府则致力于推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其中包括在实施2006-2015年国家发展战略过程中推动千年目标。

3.塔吉克斯坦特别重视实现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问题。1999年12月3日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总统令规定,政府有义务实施《公约》的主要规定,保证妇女广泛参与公共生活和国家行政管理,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国家基因库的健康水平,并且发挥妇女在加强和平与团结道德基础方面的作用。

4.根据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保证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国家政策,政府已经核准一个培训及征聘女性行政人员的国家方案。为提高妇女参与高等教育的程度,还采用了配额做法。2005年3月颁布了关于保障男女权利平等以及在行使这些权利过程中机会平等的法律,其目的除其他外,是为了防止性别歧视。其它关于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贩运人口的立法的目的,是确保妇女的利益得到优先重视。目前正在开展各种努力,确保这类措施得到实际执行,合并报告(CEDAW/C/TJK/1-3)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TJK/Q/3和Add.1)都将清楚显示这一点。目前正在审议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草案,其目的是填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口。

5.然而,尽管政府已齐心协力促进妇女权利,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其它方面的障碍依然存在。要转变根深蒂固的态度和传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非易事。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进行影响深远的改革及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民间社会特别要发挥重要作用;为此目的,民间社会参与了本报告以及关于《公约》执行情况“并行报告”的编写工作。

6.国家政策则必须以下列方面为重点:促使男女平等获得物质和非物质资源,提高妇女的经济独立性,提高妇女无酬家务工作的地位,确保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职责及公平分担家务。其它优先事项包括: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的程度,确保妇女平等接受所有类型和级别的教育,以及提高男女的可就业能力。最后,塔吉克斯坦代表团并不想把一切都描绘得非常美好,而是想为委员会成员提供他们客观评估塔吉克斯坦妇女权利状况所需的资料。

第一和第二条

7.Flinterman先生赞扬缔约国把两性平等保障条款纳入宪法以及通过2005年《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国家保障)法》。不过,他想了解塔吉克斯坦是否计划建立一个全面机制,负责接收及调查不平等待遇申诉,主要是在出现歧视的情况下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根据他了解到的信息,《国家保障法》还没有产生任何实际效果。他表示,宣传不足可能是没有人申诉的原因。在这一方面他指出,缔约国已经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但又强调指出,向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假定已经制定有效的国内法律补救措施,只有在穷尽这类补救措施后才能向委员会申诉。

8.Schöpp-Shilling女士说,缔约国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已经通过的立法显示出,缔约国有实施《公约》的政治意愿。不过她想了解司法机关是否已经受到关于《国家保障法》所载平等待遇保障条款的培训,缔约国是否认识到需要采取措施,提高对妇女遭受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认识并加以消除。关于1999年12月3日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总统令,她请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是否已作出努力,为律师和法官提供性别问题培训并提高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最后,她询问是否已为政府各部划拨进行性别问题培训所需的资源,以及为妇女设立的免费法律咨询中心是否由国家提供经费。

9.Shin女士赞扬缔约国报告和书面答复的质量,但表示遗憾的是,初次报告逾期十一年,第四次定期报告实际上应于2006年提交。她想知道缔约国对这一延误如何解释,特别是鉴于政府已经成立实施塔吉克斯坦国际人权义务委员会和保障法定人权处,并且缔约国已经向在《公约》之后批准的其它文书的条约监测机关提交报告。她对《国家保障法》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感到关切,并询问是否计划制定更多立法,实施该法中与公务员两性平等意识培训及等值工作同等报酬等方面有关的条款。对此类宽泛的保障条款需要制定辅助性实施立法,以便界定所涉概念及规定如何实现其目标。

10.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强调汇报是《公约》实施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请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是如何编写报告的,例如是否与非政府组织和议会进行过协商。鉴于缔约国已经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因此她还询问缔约国是否会很快着手予以批准。

11.Khamidov先生(塔吉克斯坦)说,在编写合并报告过程中采用了多个政府部门和委员会以及司法机关、工会、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国家银行的代表提供的投入。另外还与议会议员和一般公众、朝鲜、俄罗斯和乌兹别克等族裔代表、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及包括Schöpp-Shilling女士和Dairiam女士在内的专家进行了磋商。

12.在内乱年代(1992-1997年),塔吉克斯坦不可能编写报告,因为政府的所有精力都集中在实现和平与稳定上。然而,今后塔吉克斯坦将确保按时向各条约机关提交所有定期报告,并将特别重视《公约》,这样做既是出于对妇女的尊重,也是因为考虑到她们作为母亲和调解人所发挥的作用。

13.Sharip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国家和非国家行动者都参与了机会平等法的起草工作。该法是一项力度大的法律,其中的确规定有宣告性条款。另外一项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总统还成立了一个特别机构来听取申诉。当年1月份就收到多达3 000起申诉,其中大约50%是妇女提出的。根据《刑法》第163条,国家代表如果不对申诉做出足够反应,就将面临刑事起诉。

14.她证实说,在起草阶段,民间社会和司法机关同时讨论平等机会法。法律禁止直接歧视。政府也在采取措施,彻底消除间接歧视。塔吉克斯坦正在做出巨大努力,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目前可采取的所有国际和国家补救措施。前一年为此目的成立了一个研究所并已提供赠款,以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一般公众能够参加各种学习课程。

15.2002年以来,两个区有大约600名公务员接受了性别问题专门培训,其中包括:基本性别理论;立法;将性别问题纳入各项政策和研究;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国民经济和决策;以及社会性别问题预算。

16.Khamidov先生(塔吉克斯坦)说,塔吉克斯坦已经签署《任择议定书》,并将在适当时候予以批准。

17.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合并报告中提到的生殖健康、公共卫生、减贫和提高妇女地位等领域的诸多计划和战略,希望了解性别观点将如何被纳入这些工作之中。因此需要更多信息,说明妇女与家庭委员会的作用,包括它是否对各部委及其地方分部、议会的家庭、保健、社会保障和环境委员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性别问题协调理事会之间的性别政策进行协调。根据代表团的书面答复,妇女与家庭委员会缺乏能力来计划或监督性别政策的实施、开展性别分析或对战略方案性别方面的内容进行评估,她对此特别表示关注,并强调必须建立具有权力和资源的国家协调机构来确保有效促进妇女的权利。

18.邹晓巧女士也要求提供有关妇女与家庭委员会的成员、活动及职责的更多信息,特别是它是否为妇女赋权的相关立法提出过任何建议或影响了政府政策,以及它是否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过合作。此外她还欢迎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有关起草和实施《1998-2005年期间提高妇女地位和作用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障碍。

19.Chutikul女士注意到,根据代表团的书面答复,妇女与家庭委员会是一个负责执行性别政策的独立政府机构,要求对其独立程度以及是否利用其独立地位影响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予以澄清。她对当事国在书面答复中承认委员会缺乏充分开展其任务的能力表示关切。她欢迎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有关确保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发展战略(2006-2015)的努力以及《国家政策导则》对确保2001-2010年期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切实影响。

20.Neubauer女士希望了解,妇女与家庭委员会在只有11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其执行性别政策的职责。代表团应说明委员会的性别部是否拥有额外工作人员以及委员会和性别部是否得到足够资金。她欢迎得到有关政府部委中的性别问题志愿协调员的更多信息,特别是他们是否是由各部长指定负责性别问题,以及他们是否在本职之外承担性别问题责任。

21.Nosir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按照《1998-2005年期间提高妇女地位和作用国家行动计划》采取的行动包括:在2000年为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年青女孩建立一个领导能力培训中心,最初由非政府组织出资,2004年之后由政府出资;同妇女与家庭委员会合作,为提高妇女的生活水平,在三个地区组织培训中心培训妇女的商业技能。此外还向妇女提供小额信贷,小额信贷40%的获得者为妇女。

22.国家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框架也得到完善,包括2005年《(国家保障)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法》、2004年《贩运人口法》和用于确保2001-2010年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国家政策导则。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包括开设了13个危机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支助;在地方当局的合作下建立社区受害者收容所;以及由妇女与家庭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起草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

23.妇女与家庭委员会是一个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与妇女和家庭,特别是与妇女赋权有关的政府政策。其职责反映了宪法和相关立法以及塔吉克斯坦加入的国际文书中包含的保证平等的原则。它与其他国家和地方政府执行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和各部委负责性别问题的主管副部长开展合作。它共有11名工作人员,与性别问题有关的各方案一道获得政府预算资助。2006年11月一项新的培训年青女孩和妇女的方案得到批准。工作在性别权利领域的各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也得到政府的捐助。最后,她指出妇女在一些省、市和地区身居高位。

24.Khamidov先生(塔吉克斯坦)说妇女与家庭委员会更适合被描述为一个自治机构,而非独立的协调机构。它向最终负责实施两性平等政策的共和国总统报告。他举例说,如果各部委被安排负责性别问题的协调员能够全职工作,并且能够为协调和实施性别政策分配更多资源,那么毫无疑问性别政策的实施将会得到加强。

第四条

25.Schöpp-Shilling女士鼓励缔约国批准委员会对《公约》第二十条第⑴款的拟议修正,并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男女平等,她提及委员会在这方面的一般性建议25。她想知道《国家保障法》中是否还没有隐含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可能性,促进乡村地区女孩教育的措施以及任命一名负责性别问题的副总理是否不算一种暂行特别措施。另一方面,尚未确定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配额,她想知道法律中是否不应当明确说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可能性。

26.Khamidov先生(塔吉克斯坦)同意,诸如配额这类促进乡村地区女孩教育的措施是《公约》所设想的一种暂行特别措施。已经通过并还将通过更多这类措施,但是他承认,应当更多地实行暂行特别措施。

第五条

27.Tavares da Silva女士对塔吉克斯坦仍然普遍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大量重婚和一夫多妻现象表示关切。她指出,重婚和一夫多妻的定罪案例从1999年的1个增加到2003年的56个,并询问数量增加的原因是由于意识提高还是由于这一问题普遍存在。该缔约国必须切实努力改变人们的观念,以便妇女可以在社会中发挥她们应有的作用。尽管有许多与性别问题有关的法律和方案,她询问是否已经作出了有定向的努力,以改变学校课程和教科书,教育儿童认识陈规定型观念,并组织宣传运动,他还询问是否已经使媒体认识到它们在向公众特别是男子和男孩宣传两性平等问题方面的责任。

28.Pimental女士对二房妻子或三房妻子的状况表示关切,她们不受世俗法律保护,因此被迫忍受丈夫及其亲属的暴力。应当保护她们的权利,为此需要更多关于这些妇女的状况的信息,例如关于她们的受教育权和抚养子女权利的信息。

29.Dairiam女士说,她欣慰地注意到检察长办公室分析了侵害妇女的犯罪,并据此采取了行动。不过她以为检察长办公室只能分析已报告的案例。正如合并报告所承认的,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人数可能高于官方数据,所披露的因为许多事件未被举报,原因是被害人害怕激怒其丈夫或丈夫家属,或者她们不信任执法机构。因此委员会希望了解已计划采取哪些进一步行动,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规模,另外将实行哪些其他措施,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社会和资金支持,并告知她们其权利。最后,她询问由暴力行为导致的妇女自杀事件是否被归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例。

30.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希望了解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和法律保护法案何时可能获得通过,并要求提供更多关于该方案内容的信息。该方案是否规定了保护令和诸如免费法律援助、咨询和收容所等其他措施?委员会希望了解,现有收容所是由政府开办,还是由非政府组织开办,这些收容所是否获得了充足的资金?她还询问,政府是否计划发起运动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最后,该代表团应当解释有关家庭暴力案例的数据是如何收集的?似乎没有近期有关数据,如每年因家庭暴力而被杀的妇女人数。今后应当收集这类数据。

31.Mukhammadie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学校课程是由教育部会同教育研究院共同制订的。男女学生在混合班中共同学习所有科目,在选择科目上享有完全的自由,不论其性别为何。在学校体系各级中都引入了计算机课程。学校逐渐引入了关于性别问题的教学。正在对教科书进行性别分析,但这一工作尚未完成。

32.《刑法典》中规定了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人的刑罚。关于这类案件的统计数据已递交国家统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分析了这些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月度报告。以公众调查的方式开展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有时是与涉及性别问题的民间组织共同进行的。所获取的信息被用于制订禁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和法律保护法案。已作出努力以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指标纳入国家统计报告。国家发展和扶贫战略中纳入了一般性别指标。

33.Sharip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近年来对一夫多妻案件的定罪数目有所增加,表明政府有决心消除这一现象并惩罚犯罪行为人。法院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也在增加。2006年,成立了一个由各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协调委员会,以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该委员会还将处理一夫多妻等相关问题。

34.一夫多妻婚姻中的二房和三房妻子不享有财产权,因为法律不承认她们的结合。不过法律仍然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她们还享有婚姻经过合法登记的妇女的所有其他个人权利以及在谋生和抚养及教育子女方面的权利。

35.一夫多妻婚姻在所有婚姻中占7%,这些妇女大多数是自愿结合。一些一夫多妻婚姻涉及未成年人。2006年,法院受理了有关不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的22个案件。举办了一些圆桌会议,参加者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和宗教社团,以申明一项要求,即在任何祝福婚姻的宗教仪式进行之前,婚姻都必须经过合法登记。最后,媒体对一夫多妻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向全体公众进行了宣传,以便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36.Khamidov先生(塔吉克斯坦)说,塔吉克斯坦是一个世俗国家,只承认在民政登记部门登记的婚姻。不过一些妇女由于经济原因,不得不接受二房或三房妻子的地位。国家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从宣传运动到刑事起诉,以减少一夫多妻现象。法律充分保护一夫多妻婚姻中儿童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和使用家族姓氏的权利。

37.Sharip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一些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活动,并向被害人提供庇护和咨询。在许多情况下,相对于国家执法机构来说,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更愿意从非政府组织寻求帮助,特别是诸如女律师联盟等妇女非政府组织。这类非政府组织从国家获得一些资助,但主要是靠国际援助支助。禁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和法律保护法案规定国家机关有义务向被害人提供包括心理支持在内的支助,执法机构也有义务追究犯罪行为人。

38.Nosir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现有受暴力侵害妇女收容所是依靠国际伙伴的支助开办的。此外,还在一些乡村地区建立了一些妇女资源中心,其中一些也承担了危机中心的职能,目的是为农村妇女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2007年还将在国家资助下开办更多的中心。正在改进收集和分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数据的系统。警察、医务人员和教师正在接受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培训。正在全国范围举办一些讨论会,以便向公众介绍禁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和法律保护法案的内容和含义。

39.Sharip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在2005年和2006年前7个月中,共发生了274起谋杀案件。其中64个案件的被害人是妇女,而且这些犯罪中大多数是在家庭或家庭范围内实施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妇女自杀事件是由暴力行为所引发的,则这类妇女自杀事件可以被归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

40.Mukhammadie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根据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数据,这类自杀事件数量在近年中略有增加。

第六条

41.Gabr女士说,塔吉克斯坦政府需更多地注意贩运妇女问题。尤其是,它应当确保在这方面的立法得到有效实施。她希望知道,是否有资源用于这一目的,以及是否有解决这一问题的真正的政治意愿。她有独立资料来源显示,贩运未成年人的事件更加频繁发生,并询问,该国政府在这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及是否同邻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进行合作。此外,有消息说,一些受贩运之害的妇女被迫参与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她要求在这方面得到更多信息。

42.Chutikul女士询问,非政府组织是否曾参与制订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综合方案,是否派代表参加打击贩运人口活动问题部门间委员会。她想知道,该国采用了什么机制,对综合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管和协调。该方案是否有足够的财务、技术和人力资源,向谁负责?

43.委员会还希望了解,是否建有一个综合系统,负责从不同来源收集和分析关于贩运活动的数据。缔约国应说明其法律是否规定对受贩运之害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是否有足够的受害人收容所。最后,她询问,缔约国是否已考虑与有关国家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以使打击贩运工作更有效,尤其是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44.Begum女士询问,该国正在采取何种社会经济措施,防止贩运活动,特别是贩运少数族裔妇女的活动。有消息来源显示,贩运斯拉夫裔妇女的活动特别猖獗。为有效执行《贩运人口法》和起诉罪犯,有必要指明贩运活动集中的地区以及贩运的路线。需要更多地了解关于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返回家园的贩运活动受害妇女的情况。她们是否成功地重新融入社区?

45.委员会还希望能提供关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贩运受害人人数的统计数据。已采取了何种措施,以确保选择移民国外的妇女的安全,缔约国是否已为此同目的地国签订了任何协议。关于卖淫问题,她询问,嫖客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是否实施任何措施,帮助有意放弃卖淫的妇女另寻生计。

46.她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事件仍频繁发生,询问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和法律保护法案是否规定可对行为人发出禁制令。委员会希望知道,谁应有责任提出家庭暴力投诉,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的措施,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最后,她询问,通过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到的电话热线而登记的家庭暴力案件有多少件。

47.Sharip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尽管卖淫有经济原因,但根据法律,卖淫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卖淫活动正在下降;罪犯也会受到内政部的行政处罚。在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未成年人问题上,将通过一项新法律,并对现行法律进行一些修改,以便进一步制定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另外还制定了一个2006-2010年的方案,其中包括依照国际规范向受害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规定。还与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了打击这类贩运的特别信息和宣传活动。已与内政部等相关部门一道,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解决上述问题。2005年,塔吉克斯坦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共遣返了75名受害妇女,并向她们提供了临时住房和其它帮助。她列举了若干已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的贩运未成年人案例。

48.Mukhammadie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政府于2004年同俄罗斯联邦签署了一项协议,保障来自两国的移徙工人权利。2005年,劳动部还同摩尔多瓦和白俄罗斯签订了类似协议,将很快获得通过。2006年,政府通过了一项塔吉克工人移徙方案,并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他们在俄罗斯联邦内得到法律保护。

49.Khamidov先生(塔吉克斯坦)针对贩运人口问题说,政府正在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草拟一份协议,很快就能缔结。也正在同其他国家开展合作,以防止塔吉克公民被强行或以蒙骗手法带出境外,并遣返被贩运人。法律作出了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律保障的规定。

50.Sharip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已采取的打击贩运人口措施没有基于族裔而对受害人区分对待:由于公民作为塔吉克人都享有平等地位,因此该罪行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是同样严重的。塔吉克斯坦是贩运受害人的来源国,这些受害人通过塔吉克斯坦的邻国过境。

51.Pimentel女士说,犯罪学研究表明,在解决由人口和社会经济因素左右的问题过程中,教育和预防比处罚更加有效。她高兴地得知,二房妻子和三房妻子也有权利,但她不能接受的是,合并报告中称,法律并没有对她们的权利作出规定,因此,她们没有选择,只能忍受丈夫和亲戚对她们的暴力(CEDAW/C/TJK/1-3,第12页)。

52.Shin女士询问,家庭暴力法案制定实施的时间。她提出了残疾妇女问题,这些妇女在大多数社会中是最脆弱的,也是可见度低的群体。委员会希望知道,13处收容所当中是否配备齐全,用于收容残疾妇女,是否有加重处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她提到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问题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以及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并要求该代表团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

53.Khamidov先生(塔吉克斯坦)也认为,除了处罚之外,有必要采取其他措施来打击家庭暴力,特别是采取经济措施,以确保受害人更大的自由和独立。教育和文化行动是同样重要的。在回答有关法案的时限问题时,他解释说,立法的修改案由民选议员、政府或总统提出;然后提交国会,由相关委员会审查,如果认为适当,则予以通过。因此,他不能说出何时会制定实施该法案,但他向委员会保证,会很快。二房和三房妻子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人权和自由,而对她们的暴力行为可受法院的惩罚。其所受的唯一限制是在家庭生活方面的具体限制。

54.Nosiro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在危机中心里,不对受害人作出任何区分对待,不管是妇女、儿童、还是残疾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后者享有具体的福利,尤其是在照明和交通方面的福利。

55.Mukhammadieva女士(塔吉克斯坦)说,据劳动部送交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残疾人统计数据,残疾人总数中约有41%为女性。

第七条和第八条

56.Gaspard女士从报告(CEDAW/C/TJK/1-3,第15页)中注意到,实行“家庭投票”的做法往往意味着男子会代自己的妻子投票,虽然自2003年以来选举委员会一直在非政府组织支持下,试图推动妇女投票。她想知道,在2005年的选举中,妇女代表自己投票的比例是否有任何增长。议会上下院当选议员中的妇女人数都仍不够多。她询问,总统指定的八名上院成员中是否有妇女,是否计划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采用配额制,以提高妇女目前很低的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程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57.Neubauer女士询问,依据《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法》第八条,政府是否计划在选举立法中制定实施任何措施,以确保竞选公职的候选人中的妇女人数更多。

58.Maiolo女士想知道,在进行“家庭投票”时,是否总是由家中男子投票。若是如此,她建议禁止这一做法。

59.Belmihoub-Zerdani女士承认,塔吉克斯坦这样刚刚经历过战争的国家很难履行其国际义务。因此,

应称赞该政府按照《公约》的规定制定有关法律,尤其是禁止歧视法律;但是,实际执行情况仍然不能符合要求。妇女代表不能充分参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参加国会,在议员总数中只占16.5%。如有可能,应尽量任命妇女出任决策职位;这纯粹要看有无政治意愿。她敦促根据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而为此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对于“家庭投票”,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规定只有在有真正合理的理由,比如不能亲自前往或生病,才允许在得到正式授权后进行代理投票,并严加管理。

60.Shin女士说,《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写年度报告;她询问,2006年是否有类似的报告。立法机构职务的候选人按规定须缴纳登记费,这会给妇女造成特别的困难,因而构成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委员会希望知道,是否有任何激励措施,特别是由国家出资的措施,来鼓励实现妇女在政党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权平等。她感到遗憾的是,主管部委的妇女和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本来就为数很少,现在却又有所下降;总统决定任命妇女担任一些部门的副首长,这是应予以欢迎的,但可能会导致社会产生一种错觉,即认为妇女只适合当第二把手。最后,她提出了为妇女提供外交事务上岗培训的问题,并要求获得关于妇女参与国际事务工作的量化资料。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