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会议

第336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7月8日星期二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 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纳米比亚的初次报告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上午10时4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纳米比亚的初次报告(CEDAW/C/NAM/1)

1.应主席的邀请,Ndaitwah女士(纳米比亚)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NDAITWAH女士(纳米比亚)介绍了纳米比亚的初次报告。她说纳米比亚在1990年3月独立后两年内毫无保留地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独立以来的七年过渡期间,妇女获得了不寻常的机会,得以在不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坚持她们享有权利的要求,然而这也意味妇女寻求平等的斗争必须在充满着各种改革要求的议程上争取注意。

3.《纳米比亚宪法》明文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授权对妇女采取肯定行动。宪法还责成政府制订确保妇女获得平等机会的立法,特别是在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和产妇福利方面。《纳米比亚宪法》也是世界上全面使用中性语言的少数国家之一。除了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外,宪法还设置了一名监察专员,负责调查广泛的问题。1996年12月,总统任命了一名妇女担任这一职务。她已公开保证使她的办公室特别为妇女开放。

4.在独立后不久,总统办公室就成立了妇女事务部,以确保将妇女纳入发展进程,指导政策的制订和监测执行情况。该部作了许多努力,在纳米比亚宣传公约,并以该国所有主要语种出版解释公约各项规定的小册子。最近的结构改革将该部负责人的级别提高到内阁一级。明年将开办六个区域办事处,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多的机会。今后,所有政府政策和方案将由一项今年稍后定稿的国家性别政策加以指导。该部利用其九个按部门划分处理性别问题的委员会的基本结构,组成就全国性方案进行协商的机制。

第 1 条

5.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明文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到目前为止,法庭受理的涉及歧视的案件很少,而且只有一个案件提到性别歧视。

第 2 条

6.尽管在普通法或习惯法中并未完全消除种族歧视,但正在这两个领域内开展行动。妇女事务部正最后确定国家性别政策,法律改革与发展委员会正致力消除法律中一切现有的歧视性规定。至于涉及到妇女的刑法规定,女犯人只约占监狱总人口的4%,任何投诉均由妇女事务部处理。

第3条

7.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问题已成为对提高妇女地位的一项最大挑战。关于强奸和强奸未遂的报告逐年增加,尽管现有统计资料很少,但一致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8.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纳米比亚政府采取了一项在非洲十分独特的主动行动,成立了保护受虐待妇女和儿童中心网络,对暴力和虐待受害者作出敏感的综合回应。警察也对调查员进行了密集培训。最近开展的一项多媒体运动和举办的一系列全国性讲习班提高了人们对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有助于收集资料,以便将来对家庭暴力采取立法措施。关于对儿童的暴力,今年稍后将签署新的《儿童养育保护法》,并拟议设置一名儿童问题监察专员。

第 4 条

9.宪法授权为妇女采取肯定行动,而采取这些行动的主要方式是立法规定妇女确能参与重要的决策机构,并普遍授权在一些具体的领域采取肯定行动。将通过消除妇女就业障碍的立法、采取鼓励雇用对象人群的积极措施以及合理地提供工作机会等措施,执行在就业方面采取肯定行动的政策。尽管没有使用配额办法,但却使用了数字目标和时间表以衡量进展。

10.在政策领域,《地方当局法》要求所有政党将一定数目的妇女列入其党员候选人名单,以便参加1992年举行的地方理事会选举,该项法律最近已扩大到今后的选举,这应大大有助于在地方一级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事实上,西南非洲人民组织(西南非民组)在其1997年5月的大会上已决定为今后的地方选举提交一份名单,其中男女候选人各占半数。

第 5 条

11.在家庭中,男子仍往往主宰一切,宗教信仰、文化习俗和法律中残余的不公规定加强了由男性支配的观念。此外,迫切需要加强关于少女意外妊娠和性病的公众教育,其中包括妇女对性说“不”的权利。只有让妇女更多地参与公众生活,并成为可仿效的榜样,才能最有效地消除把妇女视为只是为人之母的强烈陈规观念。纳米比亚政府在消除性别角色陈规观念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举办一系列区域讲习班,参加者为学校校长和其它参与编制课程的人。纳米比亚广播公司努力确保让妇女参与制作报道时局的节目,并显著报道性别问题,但陈规观念仍显然存在,尤其是在广告方面。

12.一些人批评纳米比亚在1995年举办“环球小姐”选美大赛,理由是这样做加强了对妇女的陈规观念。然而,关于这个主题的辩论实际上可能有助于公众对性别角色采取更严谨的分析态度,通过妇女艺术展览和播放妇女与发展的电视节目,在选美期间宣传了对妇女的其它看法。

第6条

13.在纳米比亚卖淫是非法的,但实际上很少因卖淫有关的罪行进行逮捕。已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就改革这一领域的法律开始进行协商,但同时在新的法律实施之前,将继续暂停有关卖淫的所有刑事起诉。对跨国领养子女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以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并确保这种领养不会成为贩卖年轻妇女的渠道。

第7条

14.自编写纳米比亚的报告以来,在部长和副部长两级任职的妇女已增加到7名(全部有38名),出席国民议会的妇女人数也增加到15名(全部有78名)。为便利就妇女特别关切的问题进行协商,1996年5月成立了议会妇女核心小组,从而加强了妇女在议会中的影响。此外,肯定行动也将吸引更多妇女参政。

15.尽管自纳米比亚独立以来情况已有改善,但妇女在政府和私营部门高级职位中任职人数仍然严重不足。然而,自编写报告以来,已任命纳米比亚的首位女法官。司法部正努力增加妇女地方法官的比例,1994年已达到30%。传统的权力机构和传统法院仍然由男子支配,但已举办提高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讲习班和制订采取肯定行动的规定,以解决这一不平衡现象。

16.尽管在广播媒介工作的妇女不及在出版媒介的多,但这两种媒介都正在增加对有关性别问题的报道。举办了一次研讨会,探讨赋予在传播媒介工作的妇女权力的战略,并建立机制以监测各种媒体对妇女形象的描述。

17.为了解决缺少妇女担任私营部门决策职位的问题,正在通过采取肯定行动的法律,并执行密集培训方案,以帮助小型企业的妇女转入冒险性较大的企业。妇女事务部推动成立了纳米比亚妇女企业协会,并资助一些选定的企业项目。此外,肯定行动措施应对妇女在工会体制中任职产生间接影响。

18.尽管很少有纳米比亚妇女担任教会领导职位,但纳米比亚全基督教妇女会的成立使74多个教派的妇女得以讨论各种战略,解决其社区面临的社会问题。非政府组织大都由男性占主导地位,但其中许多组织都着重注意性别问题。

第8条

19.纳米比亚的17个驻外使团中只有一个由妇女领导,但妇女占所有外交使团工作人员中近43%,联合国系统雇用的三名纳米比亚专业人员中有一名是妇女。能力建设方案应有助于增加有资格担任国际职位的妇女人数。此外,今后每个部都将向妇女事务部报告有多少妇女参加国际代表团和国际会议。

第9条

20.纳米比亚的国籍法完全是中性的。在获得和失去公民身份方面,没有关于歧视妇女的任何报告。同样,在处理难民或给予难民地位方面也没有发现任何与性别有关的问题。纳米比亚的一个难民营的人口几乎男女人数相等,难民营的男孩和女孩均有学习机会。

第10条

21.根据《纳米比亚宪法》,人人有权接受教育。国家把国民生产总值的10%用于教育;1996年,90%以上的学龄儿童均入学。由于学生、学校和教师人数迅速增长,对政府提供有效的教育服务的能力造成压力。不过,纳米比亚政府改善了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入学数据。

22.自纳米比亚独立以来,每个年龄层的女生入学率均有增加,女性的文化程度也相应提高。尽管全国入学情况没有重大的性别差异,但某些地区中学的女生入学率明显下降,往往是由于少女怀孕所致。纳米比亚政府正在考虑执行一项新的政策,根据这项政策,怀孕的女学生将受到帮助而不是惩罚,对与学生有性关系的老师将采取严肃行动,而那些应对这种怀孕负责任的男生将接受辅导,说明他们有责任帮助扶养其子女。此外,正在中小学开始进行家庭生活教育。

23.正在各级教育进行全面课程改革。尽管没有就教科书中关于性别的描述成立特别监测机构或制订指导准则,但纳米比亚政府致力于消除一切性别歧视。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选课方面仍存在对性别的陈规观念;应改进职业辅导以纠正这一问题。

24.参加以妇女为对象的全国扫盲方案的所有扫盲教师均接受了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这种培训的效果十分成功,以致在1994年7月,妇女在所有参加扫盲方案的人士中就占了近80%。

第11条

25.1992年的《劳工法》禁止在就业的所有方面实行性别歧视,并禁止性骚扰和基于家庭责任的歧视。该项法律还要求实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然而,妇女目前均集中于收入低的部门和行业,例如农业、家务和社会服务。很少有妇女就业于正规经济部门,只有约15%的雇主是妇女。

26.1994年,总统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农业雇员和帮佣工人的劳务状况。该委员会在全国举行了公听会,从各阶层的团体和个人获得资料和研究结论,它目前正在编写建议。1992年《劳工法》规定了最低工作条件,制订了集体谈判的框架,禁止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产假和产后恢复本身工作的权利。目前,全国产妇福利基金只适用于为同一雇主每周工作两天以上的妇女,但正在考虑扩大适用范围,以确保帮佣工人也可获得这种福利。《劳工法》没有规定陪产假,公众也没有提出有关陪产假的要求。

27.正在制订关于托儿设施的新法律以保护儿童。然而,必须制订奖励办法,鼓励雇主在工作单位提供托儿设施,因为目前很少有雇主提供这种设施。托儿费用高昂,而且这种服务集中在城市地区,这使得农村妇女更难于参加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务市场。

第12条

28.纳米比亚政府将全国的保健系统归由一个中央主管当局统筹,并加以改组,以期改进对最贫穷人口群体的服务,并重新强调初级保健。

29.据1991年的数字,农村地区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名活产中72人,大大高于城市地区(每1 000名活产中55人)。农村地区生育率也比较高,普遍反映人们主张多子多福。纳米比亚政府正努力通过公共教育运动和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降低婴儿死亡率和生育率。少女怀孕率偏高说明有必要在学校进行更多的家庭生活教育,保健设施也有必要更广泛地传播这种信息。

30.总的来看,产前服务和分娩服务的使用率很高。自纳米比亚独立以来,免疫接种水平明显提高。随着妇女教育程度的提高,婴儿死亡率也逐渐下降;因此,妇女地位的普遍改进应减少婴儿的死亡。平均出生时预期寿命因地区而异;在医院留医成年人的主要死因包括肺结核、循环系统疾病、肿瘤、急性呼吸道感染、疟疾和高血压。

31.纳米比亚政府的一些保健行动,例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方案以及慈母爱婴倡议,都特别以妇女为对象。这些努力得到非政府组织工作的配合,例如纳米比亚全国妇女组织执行了一个提高对妇女保健需要的认识以及促进安全孕产的项目。

32.堕胎是非法的,但强奸和其它涉及到母幼健康的情况除外。在纳米比亚进行的少量合法堕胎主要都是可以近便到温得和克国立医院的知识妇女提供的。从传闻所得的证据表明,非法堕胎和杀害婴儿的问题很难解决。可能将于年底颁布一项关于堕胎和绝育的新法律,这项法律将大大放宽现有的规定。可以将与年低颁布。

33.由于妇女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妇女感染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率比男子的增长更快。在给予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特别照料的同时,应更广泛地努力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第13条

34.除了采取肯定行动和其它主动行动外,纳米比亚政府通过了《已婚者平等法》,力求改善妇女的地位,根据该项法律,已婚妇女在签署贷款协定前,不再需要征得其丈夫同意。

35.许多捐助者资助的以妇女为对象的赚取收入项目都依照维持对性别的陈规观念,它们注重传统的妇女技能,例如缝纫和烹饪。这种项目往往很少注意可行性研究和能力建设。

36.关于抚养子女的现有执法程序的研究查明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领域,纳米比亚政府的一个委员会正在加以审查。有需要的家庭可领取抚养补助金,但管理这类补助金的法律是从南非继承过来的,在性别和种族方面具有歧视性。目前正在审议一项新的法律,以便解决这个问题并确保补助金更集中地提供给最贫穷的家庭。

37.农村妇女是纳米比亚最大的人口组别,约占人口的三分之一。尽管纳米比亚自独立以来在改善农村人口生活条件方面取得很多进展,但要做的事还很多。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劳务、农业服务和资产、自然资源及就业方面的处境极为不利,实际上完全没有参加决策和领导体制。要解决这些不公平现象需要很长的时间,已制订一些针对农村妇女的政府方案,其中包括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设计的一项方案,该方案鼓励进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案规划以执行特别在于旱期间使家庭粮食更人保障的方案。就农村妇女在生计农业的作用而言,这些方案对她们是极为重要的。农村妇女还可受益于《合作法》中有关肯定行动的规定。纳米比亚政府特别努力在一些方案中帮助农村民众,例如,雇用农村推广人员执行这些方案,它还采取步骤监测这种农村推广努力对妇女的影响。

38.农村地区的社区土地由传统的权力机构分配,在有些地区,农村妇女没有对土地的直接权利。自1996年以来,一直与非政府组织协商讨论一项全国土地政策,该政策将在所有土地权利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并确保妇女在今后成立的地区和地方土地委员会中有代表权。

39.纳米比亚政府是农村妇女的主要雇主。在私营部门就业主要限于商业农场和建筑工程中低报酬的工作。由于农村妇女缺乏教育,而且农村地区缺乏托儿设施,农村妇女很难找到专业工作。尽管自独立以来出现了一个生气勃勃的非正轨经济部门,但男子仍支配着高收入的活动。妇女正在参与由教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各部经办的社区项目,但这种项目均集中于农村中心。

40. 新颁布的《传统权力法》通过为妇女实施的肯定行动方案,应有助于赋予农村妇女权力。纳米比亚的非政府组织一直致力于开展农村妇女运动,尽管就此进行的协商仍处于初级阶段。根据习惯法,两性在继承方面不平等,这对于一些社区来说是一个问题;正在收集详细数据,以此作为在这一领域进行法律改革的前奏。

41. 根据民法,男女的成年人年龄均为21岁。议会现已通过《已婚者平等法》。根据该项法律,凡财产共有的已婚夫妇在处理重大交易方面必须相互协商,如任一配偶毫无理由地不同意一笔交易,可采取补救办法。凡没有共同财产的已婚夫妇,对其各自财产则具有独立控制权。

42. 上述法律还规定对公证结婚或旧式结婚所生子女均有平等监护权;尽管在重要决定上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但任一配偶均可独立以使监护权。该项法律还规定,无论公证结婚还是旧式结婚,妻子的住所独立于其丈夫的住所;子女的住所应是与他们联系最密切的地方。

43. 就习惯法而言,成年人年龄因社团而异。旧式结婚的妇女在某些方面具有自主权,但在生活的重要方面却往往服从于丈夫或其他男性亲戚的决定。尽管《已婚者平等法》的某些部分适用于旧式结婚,但纳米比亚政府正在制订一项战略,以便在习惯法方面进一步进行法律改革,并特别注意继承的问题。

44. 《纳米比亚宪法》明确保护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位,没有试图通过一项定义而限制家庭的概念。公证结婚和旧式结婚往往交叉举行,家庭的概念常常包括大家庭里的成员。同居并不少见,非婚生子女也很普遍。在某些地区仍实行一夫多妻制。

45. 根据宪法,只有在订婚配偶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才能结婚。有必要就结婚对财产所产生后果对男女双方进行教育;但如果想在家庭的权力关系上产生意义深远的变革,就必须改变人们对妇女的态度。

46. 纳米比亚的离婚法尽管没有歧视性,但已过时,必须加以改革。许多妇女在离婚诉讼中成功地获得法律援助,特别是在发生了家庭暴力的案子中。法律改革与发展委员会正在研究人们对离婚的态度以及离婚法庭的运作。

47. 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没有任何明显的性别歧视内容,但种族隔离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基于种族的区别仍须予以消除。法律改革与发展委员会正在调查习惯法在继承方面的歧视问题。

48. 根据《已婚者平等法》,公证结婚和旧式结婚的父母双方权利平等。母亲对非婚生子女具有更大的权利。目前正在审议一项子女地位法案,其中将从子女权利的角度而不是父母相争权利的角度来对待这一问题。

49. 对妇女控制其生育率的能力存在若干抑制,其中包括对堕胎的限制、社会对养儿育女的压力以及关于避孕药的错误报导。纳米比亚政府采取的安全孕产倡议导致妇女使用计划生育服务的次数显著增加。通过公众教育、消除对性别角色的陈规观念、以及普遍改善妇女地位,将可取得更大的进展。

50. 已婚妇女如果愿意可以保留自己的姓氏,并从事自己喜爱的职业。在独立后不久,就取消了税法中所有性别歧视规定和差别对待已婚人士和单身人士规定。

51. 未成年人需得到父母的同意才能公证结婚。男孩和女孩结婚的合法年龄为18岁。根据习惯法,对婚姻没有最低年龄限制,但妇女第一次结婚的年龄逐渐上升。一旦完成对旧式结婚的研究,就将规定旧式结婚也必须登记。

52. 纳米比亚全国正在举办如何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的讲习班,并在社区一级制订了当地实施的方案。然而,由于缺少资金,公约和《行动纲要》的执行工作受到阻碍。在世界会议之前,即1993年,纳米比亚就查明了赋予妇女权力进程中的九个按部门划分的关切领域;在会议上,纳米比亚坚定地承诺特别注意下列领域:教育、培训和女童;妇女与法律问题;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保健。基础教育和文化部制订了一项方案,以筛选用于成人教育的培训教材中是否有性别偏见,并在师资培训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该部正在为女孩举办商业培训课程,并鼓励她们接受与数学和科学有关领域的培训。纳米比亚大学制订了一个性别问题培训和研究方案,对传统习俗、粮食保障以及性别问题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53. 尽管纳米比亚在改善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要在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平等还需要时间;纳米比亚政府无法单枪匹马完成这一变革,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一般性问题

54. ABAKA女士说,值得称赞的是,纳米比亚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报告坦率地描述了取得的进展及遇到的障碍。显然,该国具有政治意志确保尊重所有纳米比亚公民的人权。

55. 报告没有提到委员会的22项一般性建议;下次报告中应考虑到这些建议。

56. 尽管宪法提供了保护以及颁布了新的立法,但和许多其他非洲国家的妇女一样,纳米比亚妇女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和习惯法,显然仍面临持续的歧视。大量妇女没有经济权力,而且由于她们主要关切的是生存问题,因此无法实现公约所述的理想。必须作出更大努力重新审查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的传统角色,因为家庭是决策的第一个层次。

57. SINEGIORGIS女士说,纳米比亚自1990年取得独立以来,已批准了公约并作出很大努力改善妇女的地位。值得称赞的是,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了这份报告的编写工作。

58. 令人感到鼓舞的是,在妇女事务部、区域办事处以及保护受虐待妇女和儿童中心均设置了监察专员。和其他非洲国家一样,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阻碍了公约的执行;纳米比亚政府必须小心翼翼地努力消除这些传统习俗,并应继续提高公众对这些问题的敏感认识。

59. BERNARD女士赞赏报告的深度和广度,并赞赏纳米比亚政府批准了公约,在取得独立后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就编写了这份报告,她还赞赏纳米比亚成立了妇女事务部,而且特别重视有关性别问题的法律改革,妇女与法律委员会等机构的成立体现了这一点。她期待在通过《已婚者平等法案》后,公证结婚和传统结婚中对妇女的歧视将逐步被消除,并赞扬任命了一名妇女监察专员。她还希望纳米比亚第一名女法官的任命将为今后任命妇女担任法官铺平道路。

60. 林尚贞女士和她的同事一样,赞扬纳米比亚政府在独立后这么快就编写出如此详细的报告。她还深深感谢纳米比亚总统努乔马报告撰写前言,并希望他继续支持提高纳米比亚妇女地位的事业和妇女事务部的工作。

第2条

61. AOUIJ女士祝贺纳米比亚政府在法律改革以及改进该国妇女处境方面所作的努力,但指出传统法律和民法之间依然有矛盾,往往使对妇女的歧视

持续下去。妇女事务部和非政府组织应催逼纳米比亚政府审查在这方面的法律,并使传统法律和惯例与民法协调一致,从而消除这种歧视。她还希望更多妇女成为法官,并希望该国的法律机构普遍对妇女处境有更敏感的认识。

62. Yung Chung KIM女士问最快在什么时候可以改变对性犯罪的现有陈规观念和法律,并想知道法律改革与发展委员会中任命了多少名妇女,以及该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

63. CARTWRIGHT女士同意她的同事的看法,认为对纳米比亚在实现妇女平等方面取得令人印象深刻的进展,她问采取了何种措施让公众了解纳米比亚批准公约的意义,并想知道妇女把其关切的问题提到法院时是否面临金钱上的限制,而且是否可求助于法律援助以采取这种行动。她还问是否有系统的方案以审查和禁止与《纳米比亚新宪法》和公约相冲突的习惯法;纳米比亚政府是否承认其根据国际法有禁止这种法律的义务;法庭解释公约与传统法律或习惯法的冲突时,公约在多大程度上占优势地位;报告引述该国某一地区社区法院最近为妇女取得了进展,这种进展是否已推广到该地区以外的地方。关于第7条,她高兴地注意到纳米比亚任命了第一名妇女法官,但强调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妇女更广泛地参与整个法律系统;她想知道目前是否考虑采取任何这类措施。

64. FERRER女士与她的同事一道赞扬纳米比亚政府和妇女事务部提供了这份具有深度和广度的报告,但问新成立的妇女与法律委员会和其他促进妇女权利的组织的工作是否因为缺乏人手而受到阻碍,是否有一个传播有关执行新宪法中关于妇女平等规定的知识并加以监测的方案。

65. RYEL女士表示赞赏报告对纳米比亚政府的各种行动的指述,她提及有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一般人权问题的倾向,并问监察专员是否打算将重点放在性别问题。她还建议报告中所述的九个按部门划分处理性别问题的委员会应在监察专员的参与下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

66. JAVATE DE DIOS女士(报告员)说,委员会赞赏报告质量高,遵守委员会的准则,在编写过程中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特别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将妇女事务部提高到内阁一级,说明纳米比亚政府有实现两性平等的政治意愿。《已婚者平等法》的通过将进一步改善纳米比亚妇女的地位。她想知道纳米比亚政府是否采取或考虑采取措施解决习惯法和新宪法之间的冲突,并处理对改革存在的一般性抵触情绪。似乎有必要进一步开展这一领域的公众教育,和建立监测反歧视法的执行情况的机制。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