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2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黎巴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黎巴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LBN/3、CEDAW/C/LBN/Q/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黎巴嫩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Jamhouri女士(黎巴嫩)介绍了黎巴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她说,自前两次报告提交以来,尽管黎巴嫩国内发生了多起重大事件,但关注妇女问题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克服困难和宣传平等文化做出了巨大努力。平等文化得到了《黎巴嫩宪法》和黎巴嫩于1996年加入的《公约》条款的支持。

3.2006年报告提交以来的新进展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被认为不仅仅是一个私人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开始得到公众的关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那天,一位著名的黎巴嫩宗教领袖呼吁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还发布了多项支持妇女权利的“教令”(fatwas),特别涉及到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平等,并批判了“名誉犯罪”的可恶行径。由民间社会发起的倡议鼓励妇女公开讲述自己的经历。除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以外,社会事务部采取的政府行动还包括起草关于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法案,以及为建议针对家庭暴力立法而与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展开的合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了反对家庭暴力方案。

4.在妇女参与决策和政治生活方面,前几届政府和本届政府中都有女部长。新选举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但尚未获得批准。新法规定,议会128个议席中的51个席位将按比例选出,其中30%候选人应为妇女。

5.黎巴嫩于2006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该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尽管尚未就《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做出任何决定,但部长理事会成立了一个国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国内移徙工人的境况。该指导委员会目前正着手为这些工人起草标准劳动合同范本,同时制定有关立法,以规范他们在黎巴嫩的活动。

6.继2006年7月和8月以色列对黎巴嫩的战争造成严重后果之后,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与人口基金根据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联合启动了“赋予妇女权力:和平行动促进安全和稳定”(WEPASS)项目。一个由地方妇女委员会构成的网络已建立起来,成了联络当地社区、规划和执行各种活动的主要渠道。项目的主要活动就是提供培训,使妇女有能力反抗暴力,鼓励她们参与公共生活,同时宣传人权意识。

7.考虑到有必要将社会性别观念纳入社会、教育、法律和卫生部门的方案规划之中,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一道,通过实施项目,创建有关妇女问题的综合数据库,建立政府与民间社会机构之间的沟通网络,贯彻男女平等政策,从而努力提升对社会性别观点的认识。全国妇女委员会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有关妇女问题国际法的信息,尤其是向记者和法律专业进行宣传。

8.对于黎巴嫩对《公约》提出的保留,报告强调,在修订国籍法、制定统一的人身法方面尚未取得正式进展。但是,民间社会组织都高度重视撤回保留,特别是对《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保留。2007年5月,阿拉伯妇女组织高级理事会敦促采纳其法律小组关于撤回保留和修订国籍法的建议,而黎巴嫩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

9.对于个人状况,报告介绍了各种现行法令歧视妇女的方方面面,还介绍了某些法律修订方面的进展,以及宗教法庭的判例,特别是涉及儿童利益的判例。黎巴嫩民事法庭的新趋势是限制宗派法律的适用范围,尽可能扩大民事管辖权的范围。黎巴嫩政府承认在国外缔结的非宗教仪式婚姻,民事法庭可以援引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民法,对此类婚姻引发的诉讼做出裁定。由于黎巴嫩法官必须研究多种不同的民法典,因此,他们共同呼吁制定统一的人身法。

10.黎巴嫩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使国家的政治生活恢复正常。届时,政府才能对民间社会提出的问题和表达的关切做出回应,才能积极地执行《公约》。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需要详尽而精确的规划,也需要观念和态度的转变。

第1条至第6条

11.Flinterman先生问,当前法律界、学术界和司法界关于国籍和家庭法的讨论是否会为黎巴嫩政府提供依据,使其重新审议对《公约》第9条和第16条提出的保留。

12.针对报告第52段,他要求举出《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法院裁决的例子。黎巴嫩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他想知道,这是否意味着黎巴嫩接下来就会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因为这两个议定书非常相似。

13.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的妇女负有《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他想知道,黎巴嫩政府是如何履行其对该国领土上的巴勒斯坦难民妇女所负义务的。

14.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要求说明执行委员会对上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过程。她对议会关于建议的讨论尤感兴趣。建议要求《宪法》纳入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条款和《公约》本身。

15.2005年,议会同意制定《全国人权行动计划》,但该计划显然仍处于起草阶段。她想了解通过和执行该计划的主要障碍,以及计划是否包括执行委员会关于修订歧视性法律的结论性意见。

16.Patten女士说,她对尚未审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表示关切,《宪法》中没有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款。她想知道,讨论到了什么程度,存在什么障碍。

17.《公约》第2条(g)款要求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可《民法典》中却有若干这样的条款,包括关于通奸的第487和488条,对妇女的惩罚更为严厉。她想知道,法律现代化委员会在处理这些歧视性条款时的优先事项是什么,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已经实现了对任何歧视性法律的修订。

18.她对报告强调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表示欢迎,但政府似乎仍未意识到其所担负的义务。如对上期报告的结论意见所述,政府必须确保充分认识《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19.Maiolo女士说,她认为,在通过统一的人身法之前,恐怕难以全面执行《公约》第2条。在修订《刑法典》关于名誉犯罪的条款方面,在制定关于家庭暴力、配额制和定型观念的特定法律方面均缺乏进展,原因可能在于《宪法》第9条的规定,该条认可黎巴嫩人对于精神家族的归属,承认每个家庭拥有自治权以及在个人状况方面的立法和裁决权。她想知道,政府是否确实打算针对《宪法》第9条采取行动。

20.Gaspard女士对统一人身法的制定方面缺乏进展表示关切。她问,议会是否审议过这个问题,社会上对此有过多少讨论。许多法令都有悖于《公约》第2条的规定。承认黎巴嫩公民在国外缔结的非宗教仪式婚姻产生了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因为只有那些有钱出国旅行的人才能利用这条规定。她问政府机构为何不考虑这些问题。

21.Shin女士说,她虽然同情黎巴嫩持续政治动乱造成的困境,但黎巴嫩妇女有权行使属于她们的权利。在对上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BN/CO/2,第22段)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当制定一项战略,包括确定有时限的目标,系统审议和修订各项法律,从而全面遵循《公约》条款。全国妇女委员会好像有很多职责,包括转变态度、修订法律和改变做法;她想知道哪些国家机构负责执行《公约》,哪些又负责确保报告第34.1段提到的讲习班后续工作。

22.她要求提供关于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就《公约》事宜展开合作的信息。遗憾的是,在拟定报告的过程中未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理想的做法是,政府应当散发或在网上公布报告草稿,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一些政府甚至提供资金,让非政府组织参与起草过程。她建议组织一个公共论坛,发布委员会对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探讨实施这些建议方法。然而,应当牢记的是,执行《公约》的责任主要在政府,不能将其转嫁给非政府组织。

23.Dariam女士(报告员)在回应问题清单时,对国家恢复正常政治生活前妇女平等无法取得进展的说法表示关切;显然,反对妇女行使权利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这一点从反对在妇女参加公职竞选中实行配额制以及让现状保持不变的趋势可见一斑。全国妇女委员会应当提高警惕,同时,作为变革力量应努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24.她对新的制度安排表示欢迎,《包括全民教育全国行动计划(2005-2015年)》、议会法律现代化事务委员会以及议会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但不清楚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不是负责协调两性平等工作的政府机构。应当明确委员会的角色,及其能否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设定未来行动的优先次序,包括修订法律和制定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25.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理解各种宗教的人身法在国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性,但该目标的实现不能以牺牲妇女享有权利为代价。另外,国家建设提供了改革的大好时机,可能会为黎巴嫩妇女打开新的大门。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利用当前的形势启动两性平等的全国对话。

26.请代表团说明,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与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实现两性平等的《公约》第4 条第(1)款、第7条和第8条是否有直接联系。她称赞了“赋予妇女权力:和平行动促进安全和稳定”(WEPASS)的倡议,并询问是否打算将该倡议扩大到该国近年来受战争影响最为严重的地区以外,并在政府重建政策的背景下,将其作为执行《公约》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基础。

27.Kiwan女士(黎巴嫩)说,“赋予妇女权力:和平行动促进安全和稳定”(WEPASS)的倡议既强调了《公约》,也强调了那一决议,全国妇女委员会则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确保其实施。但是,“赋予妇女权力:和平行动促进安全和稳定”(WEPASS)实际上是一个外地项目,只会在该国饱受战乱破坏的地区实施。

28.Jamhouri女士(黎巴嫩)说,委员会似乎已从早先的报告中得出结论,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实际上,除了负责起草黎巴嫩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外,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一个中立机构,尽量与政府及民间社会组织保持距离。在应要求对某一问题表示立场或起草报告时,它会尽量考虑所有观点。在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民间社会代表)中,一些是根据其专业资格挑选的,其他人则是根据其过去参与妇女事务的经历挑选的。

29.在对上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中,委员会曾敦促政府广泛宣传《公约》,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并在起草下次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因此,委员会在起草第三次定期报告前曾与民间社会讨论过结论性意见,并征求了妇女组织和其他有关团体的意见,比如律师协会和工会。它力图反映民间社会的意见,征集了专家的观点,其中一些专家就是委员会的成员。然而,由于此次报告与上期报告的提交相隔不到一年,因此,没有时间将由此起草的报告散发给公众进行辩论。

30.委员会对上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也提交给了政府和相关的议会委员会,并散发给了所有相关机构,同时随附了一份备忘录,指出了急需变革的领域。委员会准备了四份涉及两性平等的立法草案,并向议会法律现代化事务委员会强调,迫切需要立即修订《刑法典》中对妇女构成歧视的条款,不能等到整部法典审查完毕之后。然而,目前由于政局方面的原因,议会在通过法律方面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因此,不太可能有什么实际进展。

31.Hadib女士(黎巴嫩)说,《宪法》并未歧视妇女;1990年通过的《宪法》序言要求政府执行黎巴嫩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法院也努力确保尊重这些文书;政府高度重视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2005年的部长级声明明确指出,妇女是公共生活中重要和积极的伙伴,报告第31段也提到了这一点。

32.议会法律现代化事务委员会和议会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都曾建议修订《刑法典》,尤其是修订涉及名誉犯罪的内容,积极推动通过统一的人身法;全国妇女委员会同民间社会一道参与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但是,由于议会在过去18个月处于瘫痪状态,因而在法律的通过方面尚无任何进展。

33.Kiwan女士(黎巴嫩)说,由于政治危机,向政府施压,迫使它通过旨在加强妇女权力或将《公约》特定内容纳入《宪法》的所有努力受阻。实际上,自1920年首次通过以来,《宪法》已经历过两次审查:分别在1943年和1989年。但全国性的共识目前仍然非常脆弱,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只会适得其反。人民对外部干涉的反应已经使该国的宗教领袖更加强大,更能抵制通过统一人身法的呼吁。黎巴嫩社会在对待社会问题方面变得更加保守;几年前,民间社会组织曾提出有关非宗教仪式婚姻的立法草案,但最终却不得不放弃倡议。很有必要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以及向政策制定者施加压力,使其实施变革,但委员会在后一个领域的努力目前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34.Jamhouri女士(黎巴嫩)解释说,修订《宪法》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全国妇女委员会认为,可能最终会通过统一的人身法,与各宗教的人身法共存;司法部门支持此种倡议的实施说明,黎巴嫩人民并不反对这一想法。然而,在当前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提出一项注定要失败的提案是毫无意义的。

35.Kiwan女士(黎巴嫩)补充说,政府在2005年的部长声明中承诺,将履行黎巴嫩根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建议所签署文件规定的所有义务;尽管全国妇女委员会曾向政府强调了履行义务的重要性,但声明发表后并无任何具体行动。她认为,一旦政局恢复正常,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通过新的两性平等政策。委员会曾提交提案,建议设立部际委员会,指出14%的黎巴嫩家庭户主为妇女,社会事务部制定了一项有益于妇女的社会行动计划。

36.劳动部、司法部和社会事务部对妇女问题都很敏感,都曾进行过稍显谨慎的变革。包括社会事务部在内的一些全国性机构正与移民社区展开合作。劳动部曾派遣特派团前往斯里兰卡和菲律宾考察,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国民移民黎巴嫩的人数最多。考察的目的在于改善那些移民的工作条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家庭女工。

37.Jamhouri女士(黎巴嫩)强调,自委员会审议上期报告以来的几个月期间未能取得进展,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妇女委员会不积极。

38.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要求代表团提供更多有关《全国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及其对《公约》的意义的信息。

39.Jamhouri女士(黎巴嫩)说,负责起草计划的议会委员会已经举行过几次会议,但正如她曾解释的那样,当前的政治环境不利于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

40.Neubauer女士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旨在促进两性平等、保障妇女人权的高级别体制化机制。负责执行《公约》的政府似乎还未建立起这种机构。她想知道,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在促进各种国际捐助机构之间在保持政治对话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41.Zou Xiaoqiao女士要求说明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相对于政府的确切地位。

42.Chutikul女士要求提供更多关于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成员和预算方面的信息。她想知道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在协调各部工作时发挥什么作用。代表团应介绍一下黎巴嫩妇女理事会以及政府机构中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应提供更多信息来支持报告中称黎巴嫩在建立全国性别数据库方面取得了进展(第93段)的主张。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制定了全国妇女权利行动计划。

43.Gabr女士说,尽管政局不稳定,社会应当做好改善妇女权利的准备。她认为,政府已经批准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她想知道,为了协调各委员会和行政部门的工作,如何加强了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她想知道,阿拉伯国家的法官培训工作是否由阿拉伯劳工组织负责协调。另外,她想了解为改变定型观念、改善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所做的努力。

44.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报告中提到的暂行特别措施(第29页)与《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不一致,后者旨在加速实现两性平等。暂行特别措施不应与普通的男女平等政策相混淆。第25号一般性建议可能会协助政府执行暂行特别措施。

45.Coker-Appiah女士要求提供更多关于为改变学校课程中的定型观念所实施的措施的信息。她想知道,这些措施是否产生了积极效果。

46.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说,《公约》在黎巴嫩似乎未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尽管政局不稳,但政府有必要做好宪法改革的准备,以加强对《公约》的执行。

47.Jamhouri女士(黎巴嫩)说,1990年,黎巴嫩在《宪法》序言中承诺遵守联合国的各项盟约和《世界人权宣言》。国际文书的适用应优先于国内法,法官们应认识到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宪政当局必须确保国内法与国际文书相一致。

48.Kiwan女士(黎巴嫩)说,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是在部级框架以外设立的,旨在处理对所有政府机构具有普遍性的妇女问题,保持与民间社会组织的联系,同各国际机构进行协调,以避免各部之间的工作重叠。委员会是一个官方机构,有资格获得公共预算资金,其成员每三年任命一次。除咨询职能之外,委员会还拥有跟踪所有妇女问题的专属权力。委员会在成立之初曾遭到抵制,但捐助者的支持赋予了它更高的公信力,并向其提供了援助,使其能够按照国际标准执行各种方案。遗憾的是,委员会不能拥有全额预算,其某些咨询意见也未得到采纳。

49.Baladian女士(黎巴嫩)说,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财力有限,有赖于国际机构的捐助。委员会成员还负有其他责任,不能全职为委员会工作。

50.Moufarrej女士(黎巴嫩)说,在政府机构内部设立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以确保适当考虑社会性别问题。然而,由于各部的等级特性,许多项目都遇到了障碍。

51.Jamhouri女士(黎巴嫩)说,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应政府之邀起草了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尽管这些报告要获得外交部批准,但国家层面的妇女问题仍由全国妇女委员会牵头。

52.Hadib女士(黎巴嫩)说,政府实行了一项特别措施,允许妇女在其子女的护照上签名,还将把这一条规定纳入未来的法律之中。

53.Kiwan女士(黎巴嫩)说,教育部组织了一些讲习班,以审查学校课本中的定型观念。已经消除了一些定型观念,还在向学校和课本作者提供培训。

54.Chutikul女士要求介绍一下负责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各政府机构的职责。她想了解更多关于应于2007年12月完成的对在黎巴嫩贩运人口情况的现场考察信息。应提供更多有关法律研究的信息。研究旨在使黎巴嫩法律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法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政府应当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建议原则和准则》。还应就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有关移徙妇女的双边协议的确切性质提供更多信息。

55.Flinterman先生指出,报告称已暂停为开办妓院和幽会房发放新的经营许可证,同时,国家准备审查现行法律规定。而据其他消息称,此类许可证已几十年未发放了,使卖淫在黎巴嫩实际上已成为非法活动。他想更多地了解这次审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审查结束的时间。

56.报告还指出,公共安全司管理黎巴嫩的人员进出境事务,将一切触犯法律的人递解出境,尤其是有违公共秩序和有失大雅的人。而据其他消息称,每年签发的艺术家签证大约有5000个;许多获得此类签证的妇女最终却从事了性产业;国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牵涉其中,这是因为一些指令的存在为对妇女的性剥削大开方便之门。他问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制止这种做法,因为这些做法明显违反了《公约》第6条。

57.Ara Begum女士问,在缺乏有效的国家政策来保护难民妇女免遭暴力和歧视的情况下,政府打算如何保护难民妇女的基本权利。

58.鉴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受害者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黎巴嫩的贩运人口问题非常严重,具体而言,受到影响的包括应征帮佣工人的外国妇女和从事性产业的外国妇女(E/CN.4/2006/62/Add.3, 第70段), 她想知道,总理办公室2007年4月10日签署的第40/2006号决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那项决定要求成立全国促进委员会,以改善黎巴嫩移徙女工的境况。她还想知道,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多少份双边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59.最后,报告国应说明,劳动部旨在规范招募外国女佣的机构的法令取得了哪些进展。

60. Jamhouri女士(黎巴嫩)说,黎巴嫩已经于2005年8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份《议定书》。仅仅几个月之后,司法部就起草了执行这些法律文件的行动计划,并且成立了全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委员会,负责对黎巴嫩的贩运人口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对黎巴嫩的刑事法律进行法律研究。

61.对黎巴嫩的贩运人口情况的现场考察结果应于2008年3月公布。可初次报告却显示,没有发现任何贩运儿童的案件;确定的贩运人口案件数量(大约300起)远远少于某些消息所称的数量;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哪些行为构成贩运人口的问题感到困惑。

62.同时,据报道,对黎巴嫩刑事法律以及为使黎巴嫩法律符合《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的法律研究发现,黎巴嫩的刑事法律惩治了许多与贩运人口有关的行为,却未对贩运人口行为本身进行刑事定罪。委员会正在研究,这些行为所适用的判决是否足够严厉。政府似乎可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对贩运人口行为进行定罪。

63.对上述其他消息观点表示尊重的同时,她强调,现场考察和法律研究都得到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的援助,办事处有权查阅所有相关档案,包括司法部、国内治安部队司和公共安全司的档案。因此,重要的是,要等到这些研究都结束以后再得出最终结论。她相信,这些结果——一旦公布,她就会将其提交委员会——将证明,其他消息的数字是极其夸张的。

64.同时,全国促进委员会已经成立,将改善黎巴嫩移徙女工的境况。目前,该委员会正着手为这些工人起草标准的雇佣合同,这样的合同将接受政府的监管。至于这些新条款是将作为一项特别法的主题,还是仅仅作为《劳动法》的修正案,目前尚不清楚。移徙帮佣女工不包括在《劳动法》规定之内,而受《义务与合同法》管辖的事实,不能证明存在歧视,因为黎巴嫩帮佣女工也适用相同的规定。所有帮佣工人都同样缺乏保护。

第7条至第9条

65.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即便参加选举投票的男女人数相当,处于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近些年所做各种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都支持提名妇女担任议员,支持采取配额制。妇女们似乎也非常迫切地希望参加选举。而政府提案尚未满足这些要求,因此,她问政府打算如何克服这一矛盾。

66.Neubauer女士说,选举法草案为女候选人分配了30%的配额,她们可以参加128个议会议席中51个席位的竞选,这一事实将大大增加女候选人人数,却不一定能增加当选的妇女人数。她想知道,选举法草案是否包含任何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67.据报告称,2006年,在妇女担任决策职位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她想了解,是否建立了任何机制来收集有关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的数据,以及是否采取任何措施来提高妇女担任实权职位的比例。

68.Belmihoub-Zerdani女士敦促缔约国撤回其对《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保留。黎巴嫩是一个穆斯林国家,这不成为其借口;许多提出过同样保留的穆斯林国家后来都撤回了保留。

69.Gabr女士说,作为一个埃及人,她理解黎巴嫩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根据阿拉伯联盟的决定,巴勒斯坦难民应当保留其巴勒斯坦身份。然而,黎巴嫩妇女与巴勒斯坦难民结婚的比率低于黎巴嫩妇女与其他国籍男子结婚的比率。因此,该问题涉及所有国籍的人们,不只是巴勒斯坦人。在等待议会通过法律的同时,黎巴嫩政府也许希望考虑采取临时措施,来改善那些父亲是外国人的儿童的生活条件,尤其是应当允许他们上学或向他们发放临时身份证。

70.最后,应当避免视频和商业广告中的定型观念,因为这会鼓励极端主义。

71.Halperin-Kaddari女士指出,当选妇女人数不多的原因之一,首先是参加竞选的妇女原本就非常少,部分原因在于妇女们深信当个候选人也没什么用,还有一部分原因在于选举成本负担。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机制来帮助妇女支付参加竞选的成本。

72.报告提供了大量关于议会的信息,却很少提及一般的公务员制度,只说2006年取得了显著进展。如果能提供这方面的更多信息,她会非常感激。她尤其想知道,除了国内治安部队司签署的关于招募男女专门军官的备忘录外,是否还采取了任何其他措施。

73.最后,她想了解民事法庭、法律专业和司法部的男女法官比例。

74.Jamhouri女士(黎巴嫩)说,负责起草报告的人有意省略了前两期报告中已经包含的统计数据。

75.Kiwan女士(黎巴嫩)说,选举法草案是由一个特别协商委员会,在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知名人士磋商的基础上起草的。民间社会组织强烈呼吁引入妇女配额制。其他各方强调了下列事项的重要性,即要求将女候选人的名字列在前面;确保媒体平等地报道男女候选人;以及为女候选人参选提供赞助,确保她们不会处于经济劣势。

76.在各方压力下,负责起草选举法草案的委员会尽可能考虑民间社会和政治机构的关切。最后,法律草案包含了对51个议席的配额制,这些席位的竞选将以比例制为基础。其余77个席位的竞选将以多数制为基础。法律草案还包含了旨在确保媒体平等地报道男女候选人的规定。但未考虑将女候选人的名字列在前面的要求。

77.遗憾的是,这项法律草案未获内阁批准,当前的政治磋商完全忽略了配额问题。尽管她原本倾向于对议会所有席位适用更多配额,但是无论如何,任何配额都是有用的,因为配额确保了女候选人加入某一特定政党,而不是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政党名单中的女候选人不与其他女候选人竞争,而是与其他由男女候选人组成的政党竞争。这个方法被确认为最佳方案。但前路显然还很漫长。

78.Riachi Assaker女士(黎巴嫩)在以常驻代表身份发言时说,当她在大约25年前进入外交领域时,外交部门只有10名妇女,妇女在驻外外交官中所占比例只有5%。现在,外交部门的妇女人数是那时的四倍,妇女在驻外外交官中所占比例为37%。这是一个巨大进步。

79.当她开始职业生涯时,一名外交官如果想同另一名外交官结婚,就必须辞职。换句话说,对于一名女外交官来说,不可能在与同事组建家庭的同时还继续她的事业。黎巴嫩外交官也不可能与外国的外交官结婚。经过黎巴嫩女外交官们的长期争取,这些规定都已取消了。现在,对外交官的私生活没有任何限制了,女外交官享有与男外交官同样的权利。因此,进入外交领域的妇女人数、与其他外交官结婚的女外交官人数以及与外国外交官结婚的外交官人数都有所上升。她希望在政府其他领域也能看到同样的进步。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