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届会议

第67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1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AO/1-5、 CEDAW/PSWG/2005/I/CRP.1/Add.5和CRP.2/Add.4)

1.应主席邀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代表团出席了委员会会议。

2.Lengsavad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介绍本国的合并报告(CEDAW/C/LAO/1-5)。他说,这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首次就《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未按时提交,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内正努力为实现国家现代化而进行经济、政治和基础结构的改革。另一个原因是缺少有能力的工作人员。

3.在共和国560万总人口当中,妇女占了多一半。国内共有49个族裔群体,大约80%的老挝人居住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传统上,妇女地位低下,生活贫困,而且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和参政权。然而,在为国家独立而斗争的民族英雄当中不乏巾帼英雄。这一斗争历时200多年,终于在1975年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成立而告结束。老挝妇女和全体老挝人民从此进入一个独立、自由和两性平等的新时代。1991年颁布的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保障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4.老挝妇女联合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群众组织和确保遵守上述权利的机构。它的组织体系向下一直延伸到基层。妇联成为促进老挝各界妇女实现团结的论坛,通过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教育、医疗保健、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鼓励妇女参与国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运动。

5.由于有宪法和立法体制上的机制和政府的政治意志保障两性平等,老挝妇女在这一领域取得了进步。她们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在各级占有领导地位。国民议会的组成情况体现了妇女代表性的提高:妇女代表人数已从1992-1997年立法会期的8人(占9.4%)增加到2002-2007年立法会期的25人(占22.9%)。现在有一位来自赫蒙族的妇女担任国会副议长,这在老挝是史无前例的。

6.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1981年加入《公约》。从那时以来,该国政府竭尽一切努力,结合本国具体情况和现实执行《公约》。政府还采取措施建立了逐渐达到国际标准的国内立法体系,并且颁布施行了各项有关两性平等的现行法律。2003年修正的《宪法》规定,社会和家庭应集中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为了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国会于2004年末通过一项关于妇女发展与保护的法律。此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发布了一项正式宣传该法的法令。法令的目的在于改善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状况,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活动,与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作斗争。

7.政府把教育当作实现现代化工作的一个关键要素摆在优先地位,其中包括到2010年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在妇女扫盲方面,政府计划到2010年将这个数字提高到75%,到2020年提高到85%。女孩的小学入学率已从1995年的68%提高到2000年的75%,目标是2010年这个比例提高到89%,2020年进一步提高到95%。在卫生部门,政府正在通过将医疗网扩展到基层,向国内的多民族妇女、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妇女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发展初级医疗保健服务是政府的一个重点优先目标,其中包括诸如产妇营养与安全、农村母亲的公共卫生和生育间隔等项目。通过努力,已使老挝每个妇女的累积生育率从1995年的5.6降至2000年的4.9。其他指标,比如育龄妇女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也都有所下降。

8.政府确立了旨在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实施农村发展方案的《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老挝妇女联合会在开发各种子项目方面发挥了作用,其中包括微型融资和微型贷款;女性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以及适合妇女创办的中小型企业。现正在全国建设农村发展基金网:总共有6 947个家庭参加了三个分布在三个省份、35个区和562个村的试点项目。这项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村民缴款、国家预算和各种社会组织,它使得农村小企业家能够获得贷款以启动自营企业。

9.为了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地位,作为1995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政府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其工作包括:协助政府制订妇女全面发展战略;充当本国和外国机构的协调中心;实施旨在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歧视的官方政策。总理向各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发布了一项命令,要求其在各自的体制范围内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分支机构,以落实上述各项规定。

10.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正在起草《2005-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侧重五项大目标:促进妇女参与实施《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推动女性教育;改善妇女医疗保健服务;增加妇女在决策层的代表性;加强协助提高妇女地位的各种组织。

11.最后,尽管政府为实施《公约》做出了种种努力并取得了初步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其中包括:这个国家作为一个最不发达内陆国家的国家地位;全国人口的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尤其是妇女的教育程度更低;缺乏按性别分类的详尽统计数据;落后的传统和习俗;以及根深蒂固的性别定型观念。这些因素没有一个是可以很快克服的。

第1条、第2条和第3条

12.Flinterman先生问报告国,如果某项法律与《公约》不符,能否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及司法机关能否参照《公约》办案并在适当的案件中执行《公约》的规定。不清楚2004年通过的这项关于妇女保护和发展的新法律是否有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如果有,该定义是否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委员会想知道,2004年的这项新法律是否支持该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他还问报告国是否加入了各主要人权条约,并请说明老挝妇女联合会——这个在该共和国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家机关与各种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处理人权和妇女权益的那些组织之间的关系。

13.Šimonović女士说,还应提供一些关于编写综合报告的更多信息。她问这份报告是谁编写的,老挝妇女联合会和国家妇女进步委员会各自在此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该报告发给本委员会之前是否经过政府批准。委员会还希望知道《公约》是否已经译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所有语种,她是否已在报告国的官方公报上发表,国际法能否直接适用于该国,以及该国是否有任何计划,准备将一个“歧视”定义纳入与《公约》相一致的《宪法》或国家法律。

14.Manalo女士问道,报告国是否打算颁布类似于有关族裔群体法规那样的妇女专项法律。鉴于老挝妇女联合会的使命是增强妇女的作用和地位,而该机构也积极参与了这一发展进程,所以报告国应该界定妇联与政府的关系,并声明妇联是否拥有修正法律的权限。

15.Shin女士请报告国提供有关其国家机器、运作程序和行动计划的信息。它还应说明如何将《2005-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纳入各部委的主流并在村一级付诸实施。《国家行动计划》的基本任务包括加强妇女组织。报告国应该讲明这种组织的数量,并解释为什么在《国家行动计划》重点项目清单中没有包括像打击对妇女施暴和贩卖妇女的措施这类重要问题。

16.Gabr女士请报告国提供按部门分列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预算拨款细目。还应具体说明该委员会是否正在拟订提高妇女地位战略以及如何确定优先领域。考虑到农村妇女的文盲问题以及诸多族裔群体和不同语言的存在,本委员会很想知道该国打算如何就两性发展问题开展社会对话。本委员会还想知道老挝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是否正在探讨与毒品文化作斗争的问题,是否正在评估毒品对妇女,尤其是对农村妇女的影响,以及是否打算向联合国或其他国际或区域机构寻求援助。

17.Arocha Dominguez女士想知道老挝妇女联合会作为一个没有执行权的妇女运动群众组织如何与相关政府部门有效地互动,它如何能够代表所有族裔群体和少数群体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所有地区、特别是最偏远地区的利益。在一个文盲率居高的社会,如何使老挝妇女认识到她们所享有的权利?

18Saiga女士要求说明,是老挝妇女联合会还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负责执行《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规定。她还想了解这两个妇女机构的经费情况。比如,它们的预算是合在一起的还是各自分开的?

19.Pholsena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时说,老挝妇女联合会是一个群众性组织,代表包括所有族裔群体在内的全体老挝妇女的合法权益。它致力于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并通过能力建设和与其他妇女团体(诸如老挝人民革命青年联合会、老挝工会联合会和老挝国家建设阵线等)的密切互动关系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发展。

20.Kiettisak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回答了关于对老挝国家法律制度适用《公约》的问题。他说,老挝政府最近几年加入了许多条约,还有意向在不久的将来加入其他一些条约。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援下,老挝政府正在努力建立一个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级系统。虽然目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还缺少有关儿童权利的国家立法,但是它完全遵行了它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规定。

21.在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发生抵触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权力做出裁决;《宪法》规定,这种情况需要通过调整国内法律使其更接近国际法来解决。虽然国内立法尚未包含关于“歧视”的定义,但是《宪法》有两项条款明确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另外,从2004年末通过的《妇女发展与保护法》来看,即便没有明确规定,歧视的含义也是清楚的。还准备起草一项总理政令来澄清这个问题。

22.Kittikhoun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把报告的延迟归因于该共和国作为发展中的内陆国家缺乏合格人员和财政资源短缺,国家的财政资源大都投入了扶贫事业。他的国家正竭尽全力履行向委员会及其他条约机构(比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义务。虽然现行国家立法没有包含这么一个具体的歧视定义,但他相信,立法架构总的精神是正确的。

23.Bouphanouvong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该国最大的妇女组织——老挝妇女联合会的任务是执行政府的决策,而作为《北京行动纲要》后续行动成立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的权限是协助政府制订政策并监督政策的实施。今后五年内该委员会将把工作重点集中在影响妇女和女孩的最严重的问题上,比如贫困——尤其是边远农村地区的贫困和入学率低的问题。

24.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是一个非常设机构,由政府提供经费,副总理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的各项指示由15位无报酬的委员去执行。该委员会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促进了相关部委和省级的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由于该委员会是靠最低限度预算维持运作的,所以参与这些活动的个人得不到任何报酬。然而这种以支持妇女为己任的工作被视为一种荣誉,是不要求报偿的。该委员会的秘书处现有6位工作人员,预计今后五年内其人员编制将扩充3倍。

25.Kiettisak先生说,政府负责监测《妇女发展与保护法》的执行并采取后续行动。为此目的,责成卫生、教育、信息、公共安全等部门、老挝妇女联合会、上述其他社团和人民最高法院分担各项任务。老挝妇女联合会充当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各类执行实体的相关活动。必要的话,政府今后还有可能专门成立一个监测单位。

第4条和第5条

26.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理解草拟合并报告所遇到的各种困难,但是,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及落实本届会议结束后委员会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有个过程,而且有助于该国政府制订旨在促进妇女平等的未来政策。因此,她鼓励该国政府和老挝妇女联合会在实施这些结论性意见和起草下一阶段报告的时候寻求国际援助。《公约》第4条第1款是一项关键条款,有助于加速实现妇女平等,她想知道老挝妇女联合会是否已经翻译并讨论过一般建议25。

27.她欢迎老挝国家主席关于国会议员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各阶层、性别和少数民族人士的政令(见合并报告第14页),但同时她也想知道,在25位女性国会议员当中是否有来自少数民族的代表。她还想知道,在《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2005-2010年)中基于百分比的代表性的标准是什么;除了代表名额之外,是否还采取了辅助措施;是否在其他领域也实行了类似的比例标准。

28.Dairiam女士谈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第7个问题的答复(见CEDAW/PSWG/2005/I/CRP.2/ Add.4, 第3页),她说,希望进一步说明该国与文化上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作斗争的活动,尤其是有关性别角色的培训方案。她对“性别角色”一词特别关注,因为性别意识形态不仅涉及到定型的角色观念、劳动分工等,而且也涉及到关于领导地位、权力、特权等方面的成规戒律。据各方面所说,老挝文化认可男性领导地位和权威。对第16个问题的答复,声称村长是经由户长或其代表们民主选举出来的,她对此表示关切。她认为,在绝大多数户主都是男人的情况下,把这种选举视为民主是不对的。似乎不论男女都接受那种认可男性户主的观念。因此她想知道,旨在消除定型观念的运动是否力求提高对男女权力关系的认识以及对这些定型观念如何影响各方面生活的认识,特别是对继续视男子为户主的观念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29.Morvai女士说,最突出的定型观念之一,就是认为妇女应该满足男子无法控制的性欲。她强烈反对婚内强奸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不算犯罪这一事实,并促请该国政府重新考虑这个问题,因为歧视已婚妇女是错误的。她感觉到,该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如何应付众多老挝妇女卷入卖淫和贩卖人口的问题束手无策。这些既是妇女又是老挝公民的姑娘们受到所谓“性观光者”和来自富裕发达国家(主要是瑞典、其他北欧国家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商人们的剥削。

30.因此,发达国家政府有义务帮助老挝政府应对这个问题,她并且促请老挝政府积极主动地寻求这种援助。某些发达国家在打击贩卖人口的同时认为卖淫是可以接受的。她希望老挝政府认识到,人类绝不可当作商品买卖,而贩卖人口和卖淫沆瀣一气,同样不能容忍。还必须惩治性产业的顾客和成员。

31.ZouXiaoqiao女士说,男尊女卑的定型观念似乎在老挝社会根深蒂固,她并且认为这种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以及对立法者的决策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谈到合并报告第16页提及的对待家庭暴力和强奸的态度问题,报告中声称年轻人认为夫妻间的暴力行为“不足为怪”,54%的年轻人——其中姑娘占63%,小伙子仅占45%——认为如果女人做错了事,男人打老婆是可以容许的。她对此感到吃惊。她很想知道政府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是否就此采取了包括性别平等教育在内的任何措施。

32.Kiettisak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必须记住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份合并报告是在1998年撰写、在2000年定稿的。虽然30年前曾存在男尊女卑的定型观念,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没有人会认为现在还是如此,它的立法和《宪法》表明了这个事实。在通过《宪法》和起草有关妇女发展与进步的国家政策的过程中,确实征求了所有老挝公民的意见。他确信,普遍认为老挝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发展与保护战略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订的,它特别保障包括边缘地区在内的妇女和儿童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在医疗保健部门也采取了相关措施。

33.虽然40年前法律曾规定男子为一家之长,但现行的《家庭法》规定,丈夫和妻子之间可以自行商定谁为户主,所以这已经不是问题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内强奸”完全是个新概念,故现行立法尚未包含相关的惩罚条款。不过,政府正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况且,2002年曾就此对《刑法》进行了修订,现正在交由国会审议。他不明白为什么综合报告中会出现认为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很正常”的说法——对此,老挝代表团感到不可思议。他怀疑这或许只不过是作者的个人看法。他承认,的确存在一些情节不太严重的家庭暴力情况,但是他说,就总体而言,老挝社会不允许男人对妻子施暴。

34.在老挝社会,性观光是个问题,而妇女和儿童是首要受害者。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在东南亚国家联盟最近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也就此展开讨论。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相邻国家间的合作,湄公河分区的六个国家并于2004年签署了一项关于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联合声明。他的政府对打击贩卖人口和卖淫的斗争极为重视,因为这两方面是湄公河流域各国、尤其是城市地区的大问题,但是需要各国,特别是拥有财力和专门技术的国家来协助老挝解决这些问题。

35.Bouphanouvong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回答关于国会议员中是否有少数民族代表的问题时说,她将努力在改日提供相关信息。她同时指出,现任国会副议长的一位赫蒙族妇女很有影响力,工作卓有成效。另外,《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2005-2010年)有五大目标涵盖各个部门,其中包括教育和保健。虽然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负责就加强妇女作用提供信息和咨询意见,但是要靠各个部门拟定各自的实施战略。譬如讲,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战略纳入教育部的活动,而卫生部则仍将负责向妇女提供保健服务。总之,国家战略的实施既是中央政府的责任,也是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的责任。

36.她虽然承认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家庭暴力是个别现象,但是说这些暴力行为都不是很严重。老挝妇女联合会和各妇女组织竭尽努力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其中包括采取措施打击贩卖人口和卖淫活动。由于本地区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工移徙现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十分普遍,而非法劳工移徙是与贩卖妇女儿童及卖淫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政府及时采取步骤来应对这些问题,例如成立了一个以副总理为首的打击贩卖人口国家委员会,并建立了一个协助并保护贩卖人口和卖淫受害者的机制。

第6条

37.Coker-Appiah女士说,她注意到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贩卖妇女和儿童的现象有增无减,特别影响到毗邻泰国的边境省份和农村地区的妇女;还注意到1998年的调研成果以及本委员会收到的如下信息:重新安置的高山地区少数民族裔群体体无法维持生计,很容易成为贩卖对象。在这方面,她希望了解老挝政府正在如何解决这样一些人的贫困问题:她们既没有被贩卖,也没有选择到泰国去见缓解自己的穷困——尽管心里很明白,她们可能被迫从事卖淫的行当或遭到性虐待。她谈到了政府参与题为“打击湄公河流域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分区项目的情况,同时想知道该项目在遏制贩卖人口方面成效如何;是否可以获得关于被贩卖妇女和儿童人数的任何信息;是否采纳了任何后续项目;如果还没有,是否有这方面的计划。

38.Gaspard女士说,她希望与本委员会的对话有助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这样一个相对比较年轻的国家同歧视妇女的现象作斗争,而这种斗争不仅对维护妇女的自身权益是必要的,而且对国家发展也是必要的。对妇女的暴力往往是隐蔽的,因为它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根据这份合并报告,《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亲属之间肉体上的暴力可免予刑事责任。可是,对报告中第9个问题的答复却说已经通过一项立法,其中包括与对妇女施暴行为作斗争的条款。因此她想知道,显然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刑法》第22条是否已经废止。最后她想知道,是否正在开展提高觉悟的运动以鼓励妇女举报家庭暴力案件,并就此提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注意一般建议19。

39.TavaresdaSilva女士说,该缔约国的合并报告(CEDAW/C/LAO/1-5)似乎表明卖淫是个大问题,因而促请该国政府进一步分析并解决这种情况。另外,贩卖妇女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该缔约国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来应对这个问题。报告中无数次地提到政府所遇到的种种困难,这引起了她的注意。这些困难固然可以理解,但该国再三向本委员会表白困难,似乎是想为其不能取得更大的进展找借口。

40.Kiettisak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他的政府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减少贫困,并确实争取到2020年实现彻底消除贫困的目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加了湄公河分区域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的项目,并与泰国签订了一项关于预防贩卖人口的协定。取得成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该国政府已经有了可喜的开端。《刑法》第22条的确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规定,但除非受伤害的当事人寻求法院解决,否则罪犯就不能受到惩罚。不过,包括老挝妇女联合会、老挝工会联合会、老挝人民革命青年联合会和其他机构在内的各方面行动者正在和政府一道来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这需要有一个治本的解决方案。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把嫖客定为罪犯,但妇女组织正在为争取把这种人绳之以法的权利而斗争。

41.Kittikhoun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他想说明的是,卖淫和贩卖妇女在老挝是非法的。可是由于泰国比老挝发达,并因此而较有吸引力,所以尽管他的政府已经下了很大气力,终究不能很快解决越境贩卖人口的问题。关于如何帮助和教育农村和山区的族裔群体,这个问题也极为复杂,因此她的国家需要国际社会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援。

第7条、第8条和第9条

42.Zerdani女士说,尽管存在着殖民占领的棘手传统,该缔约国已表现出改善妇女状况的意愿,它早在1981年就批准了《公约》。另外,妇女曾在该国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该缔约国通过1991年《宪法》表示愿意解决性别平等的问题。它必须继续任命妇女担任各个领域的公职,而不论是国会、政府、还是地方当局,因为这种任命可为全国妇女树立典范。根据《北京行动纲要》,报告国有权请求国际组织提供援助,而且它有义务为自己获得这种权利。

43.Popescu女士说,她获悉《2005-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的目标之一就是增加妇女参与决策职位,对此她表示感谢,同时她促请该缔约国继续这方面的努力。可是,显然还存在许多障碍,其中包括妇女没文化和传统观念作怪。此外,合并报告表明妇女本身也还有相当大的心理抵触,因为她们缺乏自尊。这是个严重问题,政府和老挝妇女联合会必须把解决这个问题当做一项重要责任。因此,她非常希望更多地了解为增进妇女参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生活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在《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指导下采取的具体行动,以及老挝妇女联合会为了使会员懂得自己的公民权利所做的各项工作。

44.Gaspard女士注意到,根据合并报告第21页,妇女参加国会的比例已从原来的9.4%提升到1997年的21.1%。她问道这个趋势是否仍在继续,将来有无可能进一步发展。可是在地方一级妇女的参与率非常低,而且采取的补救措施很不得力。此外,国会中所体现的政治意志也没有充分反映在妇女行政职位的增加上。因此她想知道该国政府是否打算采取措施来改变现状。

45.TavaresdaSilva女士说,根据该缔约国合并报告(CEDAW/C/LAO/1-5)第21页提供的数据,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不但比例低,而且停滞不前。报告第22页还讲道,在全国总共有8 505位村长,其中只有88位是妇女。这个数字不仅极低,而且也不公平、不公正、不民主。再者,报告中经常讨论提高妇女地位的种种困难,而并没有提出解决办法。老挝妇女联合会正在调动妇女的积极性并实施了各种方案和培训,但它是以一个执行机构的身份这么做的。国家负有直接的责任采取更富有前瞻性的做法,努力确保妇女有效参与政治生活。因此她希望新成立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

46.Pholsena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包括村一级在内的各级公共行政机构都有妇女代表在积极致力于促进妇女权益。然而,她的国家经过多年的外国占领之后还非常欠发达。作为这一传统的一部分,妇女仍然面临着许多障碍,并且在妇女的社会作用问题上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她们普遍缺乏自尊,且受教育程度很低。政府推行了旨在加强尊重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并力争提高她们教育的程度,以使其能够在经济上自立。虽然老挝妇女联合会得到了国际伙伴的援助,但为了改善妇女状况还需要更多的援助。

47.Bouphanouvong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她的政府正在竭力促进妇女参与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生活,其中包括采取废除歧视措施。正是因为现状还不尽人意,所以政府才制定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