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2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卢森堡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卢森堡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LUX/5、CEDAW/C/LUX/Q/5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卢森堡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Jacobs女士(卢森堡)说,2006年2月,政府通过了《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各部拟订了措施,并确定了本部门的具体目标。该行动计划将由男女平等专家监测,并在立法期末根据每项措施指标和总体进程指标进行评估。政府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为指导,并且将委员会的各项建议纳入拟通过的措施。随着工作重点从提高妇女地位转向男女平等,应该鼓励男子在两性平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3.她自豪地报告,卢森堡已撤回对《公约》第7条和第16条第1(g)款的保留。不过,修宪工作要到2008年才能完成。关于皇位继承的条款草案目前拟采纳长嗣继位制度。既然撤回了相关的保留,预料修宪工作会提前完成。最终案文一俟通过即呈报委员会。

4.自卢森堡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各级都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她特别提到,此项原则已经庄严载入《宪法》第11条第2款,据此,妇女可以在法庭上主张平等权利;同时,2007年12月21日通过了一项法令,旨在执行男女在商品和服务的获得和供应方面的待遇平等原则,该法令禁止劳动力市场之外基于性别的歧视;将有关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和晋升及工作条件方面执行男女待遇平等原则的委员会第76/207/EEC号指示转换成国内立法的法律草案,也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可见,基于性别的歧视概念已经融入了法律框架。

5.2006年12月,政府成立了平等待遇中心,以促进、分析和监测所有人的平等待遇,而不分种族、民族血统、性别、宗教或信仰,同时监测在商品和服务获得和供应方面存在的歧视问题。该中心的构成证明是成问题的,因为卢森堡基本上没有歧视问题专家。不过,其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位性别问题专家。该中心定于2008年2月开始工作。

6.另外,各部必须在提出立法草案时附上一份评估表。政府为负责起草立法的官员举办了培训班,教他们如何将社会性别观点融入立法条文,并且让他们了解国家依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也给公职人员发了一本宣传手册,其主要内容包括:将两性平等原则载入《宪法》;国家依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负责执行该行动计划的架构;以及构成男女平等政策基础的基本概念。此外,国家公共行政研究所为执行该行动计划专门举办了培训班。鉴于参加培训的人不多,大概需要强制要求参加。

7.政府还修订了向应届高中毕业生宣讲《宪法》的手册。在过去10年内,该手册已发放了50000多册。此外,政府正在进行一项关于男女在教学方法和课程中的角色的认识研究。利用此项研究来改进男女学生的学业和职业方向应该是可行的。

8.在分析了集体谈判协议之后,社会伙伴、雇主和工会三方面都对目前管理规章和义务显得过多提出异议,他们争辩说,除非参加谈判协议的人熟知两性平等政策,否则“结果义务”并不能促进男女平等。政府意欲积极地回应关于培训的要求,并就同酬问题召开一次一日会议,以便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同酬是一项不容谈判的权利。

9.机会平等部正在与中央统计和经济研究局合作进行个案研究,作为在私营部门各公司实施“平等权利行动”方案的一部分。这项研究成果将被用来评估《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影响力。该方案已进行了结构上的修改,以改进方案管理和国家与私营部门各公司的合作。

10.所有工薪劳动者不论是居民还是跨境劳动者,均有权享有为期6个月的全时带薪育儿假或者为期12个月的非全时带薪育儿假。休育儿假的男子已从1999年总人数的6%增至2006年的22%以上。对卢森堡居民来说,这两个比率分别为3%和15%。人们的心态显然在不断变化。

11.人们看待私人领域暴力行为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如今,这已经不再是个避讳的话题,人们知道可以到哪儿去求助,结果,越来越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敢站出来说话了。目前,每月有17名施暴者被依法逐出家门;与全国人口相比,这个数字可不是微不足道的。这个数字在不断升高,为受害人提供的照料在日益改善。自2006年以来,焦点转向家庭暴力的儿童受害者或见证人。为这类儿童的工作人员组织了专门培训,以帮助儿童克服其创伤并懂得非暴力文化价值,以防他们在日后的生活中成为施暴者。

12.在成立了贩卖人口处之后,卢森堡重新界定了国家警察署研究与刑侦处的“道德”科的职能,该科专门负责预防和惩治性虐待和强奸罪。2007年,道德科逮捕了21人,其中8人犯下利用他人卖淫意图营利罪。该科还负责调查有关性虐待和失踪案件的投诉。2007年调查了3起强奸案,根据其中两起案件的调查结果逮捕了一人。

13.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初步起草了关于贩卖人口的法律草案,以修正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另一项法律草案界定了给予来自第三国的贩卖受害人居留许可证的条件;另一项法律草案意在实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打击贩卖人口行动公约》,并且修正《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14.自卢森堡提交了其对“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以来,其卡巴雷夜总会的状况没有什么改变。至于卖淫活动,通过摸底调查得知,大多数妓女都在街头拉客或在公寓进行交易以达到经济目的。她们大多来自较穷的欧洲联盟成员国或非洲及南美洲贫穷地区,或者来自贫困阶层,或者是吸毒者。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卢森堡有12%的男子有“嫖娼消费”。机会平等部拟于2008年发起宣传教育运动,目的在于向嫖客和广大民众表明,购买性服务的结果不但会加剧男女不平等,而且会使贩卖妇女意图性剥削的活动更加猖獗。

15.卢森堡是个移民国家。外国人约占总人口的40%,其中近90%来自欧洲联盟成员国。每日跨境劳动者占了将近38%的工作岗位,其中有三分之一为妇女。外籍儿童占全部学生的30%;在有些住区,该比例高达50%。2006年“国际学生评估方案”调查再次证实卢森堡籍学生与外籍学生之间的学习成绩有差异。政府利用这种调查来评估各种项目,力图缩小差距。在外籍儿童教育方面的投资显然有助于他们融入社会并增强其将来的谋职能力。

16.至于外籍妇女的融入,卢森堡特别注意让来自非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妇女享受跟国民一样的医疗保健服务。他们的医疗保健由外侨委员会管理。同时,关于儿童援助的法律草案禁止对儿童实施肉体暴力和性暴力、代际犯罪、非人道的有辱人格待遇以及切割生殖器官。移民妇女由于讲卢森堡语言的能力有限,因而在融入劳动力市场方面依然困难重重。卢森堡语言中心开办了专门设制的Letzeburgish语课程。讲德语或法语的移民可以参加成人培训班。外籍妇女找到工作以后可以像卢森堡公民一样受益于社会保障制度,包括政府按优惠价格提供的托儿服务。

17.离婚妇女和单身妇女大多在晚年面临退休金微薄的风险。目前正在讨论的一项法律草案,拟在夫妻离异时分割养恤金权利,以减轻离异妇女陷入贫困的危险。同时,老年妇女可以领到各种社会援助金,因此一般没有穷困之虞。

18.根据人口、贫穷和社会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技术、环境、替代方案与发展研究国际网络的一项最新研究结果,大多数青年妇女都希望在第一个孩子出生之后继续工作;只有15%的妇女打算暂时中止职业生涯,而决意彻底放弃职业生涯者还不到5%。通过持续就业,妇女可在退休后能保持经济独立。公司让男女职工都休育儿假并且雇用年轻父母也很重要。在最近两年里,国家坚持在托儿设施方面投资。计划到2013年托儿所可接纳30 000名4至12岁儿童。

19.她向委员会保证,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将广为传播,并且在议会和与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会议上进行讨论。

20.主席祝贺卢森堡政府撤回对《公约》第7条和第16条第1(g)歀的保留;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以及对《宪法》第11条第2款的修订。这些行动证明进步显著,并且直接响应了委员会的建议。

第 1条至第 6条

21.Patten女士要求卢森堡代表团澄清《宪法》第11条第2款的新条文,尤其是,澄清该条款是否在2006年6月议会通过之后立即生效。新的措词是指清除男女平等的障碍而不是消除歧视本身,所以应该重新审议,以便与《公约》第1条保持一致。

22.关于《公约》的适用情况应当得到澄清,因为法院的意图不够明确。另外,令人关切的是,自2002年以来,《公约》适用方面的判例法没有进一步发展。她强调在这方面对司法部门和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培训的重要性。

23.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说,她也希望能对《公约》适用情况加以澄清。根据《报告》(第6段),《公约》第16.3条被直接宣布为可以适用,而认为第11条仅对尚未赋予私人此种权利的国家有约束力,但第11条下已经有了一个案例。当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时,需要再研究一下《公约》。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

24.Gaspard女士要求更详细地介绍卢森堡政府监测《公约》和北京文件执行情况的机制情况。她还希望澄清执行《公约》与拟订《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之间的联系。是否已将执行《公约》列为该计划的目标之一?如果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25.卢森堡代表团应解释一下每个部门是如何确保两性平等问题代表和性别事务处理单位之间的协调的。根据《报告》第43段,各部的两性平等问题代表每年至少开一次会,会议次数似乎不多。

26.最后,在编写报告时相关政府机构与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程度不太清楚。委员会对于缺少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影子”报告感到意外。

27.Zou Xiaoqiao女士询问,提高妇女地位部是何时变为机会平等部的;她还想了解该部的职能性质及其资源规模。此外,卢森堡代表团应解释政府各部的两性平等问题代表是怎样选出来的,并且说明机会平等部与部门间两性平等委员会属于何种关系。

28.她很想了解《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更多情况,特别是,该行动计划是否确定了重点领域;由谁负责监督其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实施。

29.最后,鉴于为了纪念《公约》和《任择议定书》问世二十五周年而准备举行的会议因缺乏响应而取消,她想知道卢森堡政府打算将来如何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

30.Chutikul女士注意到,《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规定三年后进行一次评估;按照她的计算,该评估应在2008年进行,所以,她想知道是否有此计划。她还请卢森堡代表团就其陈述中提及的相关指标提供更详细的情况。

31.她很想知道机会平等部或中央统计和经济研究局、或者两部是否收集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如果这两个机构都收集了,她想知道这两个部门是如何协调行动的。

32.卢森堡代表团应当澄清部门间两性平等委员会、机会平等部和卢森堡全国妇女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各自的职能,并且就2005年成立的性别事务单位提供更多信息。

33.最后,她想知道哪个机构负责受理妇女的投诉。

34.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应补充一些有关移民妇女的资料。该群体是否已纳入《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这个问题令人关注。

35.Jacobs女士(卢森堡)说,政府面临的最棘手工作,就是转变人们,包括妇女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宪法》第11条经过二读且涵盖了一切形式的歧视,现已付诸实施。向司法部门提供的关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方案,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以确保司法部门在捍卫《公约》所确立的价值观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继2004年政府改组之后,卢森堡成立了机会平等部,其名称传达了这样的信息:该部的职能是促进平等,而不仅是妇女权利。她请委员会到卢森堡来考察对政府各部适用的《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运作情况。

36.政府采取步骤改进监测和评估工作。根据家庭暴力法,警方和司法部门必须登记受害人年龄,确认施暴者并确定施暴次数。

37.政府尚未确定女公务员的配额,不过一些政党规定了女候选人至少占三分之一。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工会组织尚未就确定配额问题达成协议。

38.鉴于移民约占总人口的40%左右,所以,对移民妇女来说社会融合非常重要。移民人口遍布全国有助于实现社会融合。政府正在尽一切努力促进社区一级的社会融合,并且重点针对弱势群体。

39.Mulheims女士(卢森堡)说,确保两性平等的途径,就是把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主流并促进平等权利行动。部门间两性平等委员会由各部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该委员会与机会平等部联系密切,它的秘书处就设在该部。《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06-2008年)规定了各部的共同目标。此外,各部还制订了本部门的基准,并且定于2008年12月即三年期结束时根据这两套指标对各部门进行评估。为了评估,2006年12月制订了一套指标,并于2007年12月进行了调整;代表团将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指标。制订这些指标的目的在于确保政府的机制与《北京行动纲要》规定的12个领域、关于经济、社会和环境复兴的《里斯本战略》以及《千年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40.Jacobs女士(卢森堡)说,在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磋商,但不清楚为什么这些组织没有编写“影子”报告。

41.主席说,委员会很希望日后收到“影子”报告,以获得对《公约》执行情况的另一种看法。

42.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在大学法律专业课程中有没有国际法和人权法方面的必修课程。虽然《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聚焦于为男女提供平等机会,但有必要注意《公约》侧重于对妇女的歧视,这就要求政府着力解决构成歧视基础的结构性因素。她很想更多地了解在私营部门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取得的成果;有多少家公司采取了平等权利行动;劳动部内是否设立了一个单位来监测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43.Gabr女士在提到转变陈规定型观念方面遇到的困难时说,妇女在关键岗位任职的百分比并没有提高多少,她特别想知道女法官的人数。应该对应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的计划做些澄清,因为这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一个因素。鉴于卢森堡的移民比例很高,所以,多了解一些促进社会融合的步骤情况是有益的。

44.Shin女士说,有必要从家庭团结角度来考虑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她想知道是否对夫妻各自在照料子女和家务劳动方面花费的时间进行过调查。有关家庭暴力,她询问,对于根据2003年9月8日的家庭暴力法被逐出家门的丈夫是否提供过心理治疗或辅导,政府是否进行过调查以评估家庭暴力事件报案不足情况。应补充说明强奸案件报案程序的情况。

45.Dairiam女士说,卢森堡代表团应阐明在应对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及互联网上利用妇女传播色情图像问题方面采取的措施。她想知道,卢森堡政府是否委托了一项研究来确定被利用从事色情活动的妇女儿童的社会经济状况,被剥削女童相较于男童的人数,以及是否尝试过跟踪这种色情活动的负责人并对其提供辅导。她询问,是否根据《刑法典》第374条对涉及色情材料的案件提起过公诉。

46.Ara Begum女士要求卢森堡代表团澄清,根据家庭暴力法,在谋杀案、过失杀人案和强奸案中是否最多可判处三年监禁和罚款1000欧元。应就根据家庭暴力法对移民妇女和移民家庭雇工提供保护的问题提供补充信息。了解移民家庭雇工是否有权获得免费保护也是有益的。她还想进一步了解政府在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意图进行性剥削活动方面有何计划。

47.Chutikul女士询问,政府在传播有关贩卖人口法案和《巴勒莫议定书》的信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此外,应阐明为了帮助移民妇女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向移民妇女提供的翻译服务。她询问政府是否进行过着眼于原籍国问题的贩卖人口调查。应补充说明旨在打击卢森堡国民性旅游的立法情况。

48.Chutikul女士请求卢森堡代表团提供关于政府系统监测两性平等和促进男女共同发展的信息,以便委员会建议其他国家把卢森堡当作榜样。

49.她想知道,在向包括妇女在内的高风险群体传达有关《巴勒莫议定书》的信息和打击贩卖人口法案信息方面,政府可以做些什么。她还想了解在减少贩卖人口方面政府是否与移徙工人的原籍国合作,以及政府是否打算进行一次类似于回答议题清单时提及的卖淫调查研究。最后,她想知道法律如何处理在国外参与性旅游的卢森堡公民。

50.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说,委员会需要更多关于包括家庭暴力在内对妇女暴力的统计资料。她对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关系以及被配偶或前配偶杀害的妇女人数的数据特别感兴趣。然后,政府可以分析这些统计资料,以摸清当局在预防暴力方面的失误程度以及如何改进相关机构间的协调。她还想知道内政部和司法部与检察长办公室合作得好不好。

51.自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以来,委员会审议了三宗涉及对妇女暴力的案件。它在这些案件中所做的决定可以作为参考,用以向会员国说明委员会是怎样处理投诉的,并且表明,对妇女的暴力侵犯了她们的人权,因而需要采取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52.Jacobs女士(卢森堡)说,她同意必须改进对律师的培训。

53.公司不论大小都参与了私营部门出台的平等权利行动措施;只要采取了其中的一项措施,就足以使一个公司加入该方案。然后要尽力说明必须做更多的工作;要举行职员会议并对妇女进行培训,以便她们得到晋升并且被聘任到高级别职位。一个公司光提供托儿设施是不够的,还应该制订具体方案,以帮助女职工较好地平衡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劳动部负责监测采取措施的实效。

54.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童增多了,但是主要集中在薪酬较低的领域,如儿童保育、护理和教育。政府正在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执行一个方案:通过参观公司,分别向男童和女童介绍通常另一种性别任职人数较多的职业领域。可是在过程结束的时候,年轻人往往会说,虽然他们对所见所闻感兴趣,但他们不会在一个非传统领域追求职业生涯。这大概是因为他们在参观时没有看到和自己同一性别的榜样。

55.政府正在努力改变关于父母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在怀孕六个月后要让准爸爸妈妈知道孩子出生后会给夫妻二人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并且向他们解释未来孩子的各项权利。拟于2008年2月和一家非政府组织合作启动一项新方案,就是让移民走进其他移民的家以促进母乳喂养,其目的是促成习俗变化,同时尊重移民群体的文化而不是把卢森堡的价值观强加给他们。对于移民家庭的儿童来说,与完成了学业并有了较好的工作、来自本民族文化的人结识很重要。这样的方案在卢森堡的荷属维得角大社区非常成功。

56.关于通过互联网对儿童进行性剥削问题,不要忘记卢森堡是个非常小的国家,其人民可以收看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的电视节目并自由访问这几个国家的网站,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卢森堡政府必须依靠欧盟的指令。对一些涉及互联网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做了判决。警方没有关于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案件记录,但是她相信,由于青少年吸毒造成的恶果,卖淫问题确实存在。

57.不论移民妇女还是非移民妇女,在保护她们免遭暴力方面,在对受害者提供医疗护理方面,以及在为其提供庇护所方面,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卢森堡与邻国合作开展了打击贩卖人口运动。因为这个国家太小,愿意对其施暴者作证的妇女必须能够参与外国的证人保护方案,以便逃避报复。人贩子往往扣押受害人的护照,使得这个问题更加复杂;不过,其他国家的政府乐意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卢森堡政府同其邻国和非政府组织一起,还与非洲国家及前苏联合作,告知妇女们贩卖风险,以便她们不至于轻信在卢森堡能找到肥差的允诺而上当受骗。在外国人高度集中的地区,警察局都配有翻译,向移民妇女宣讲有关打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

58.Klein女士(卢森堡)说,她刚刚受到卢森堡警方发来的最新统计资料:2007年发生了27起强奸案、12起猥亵案和6起露阳癖案。

59.在《家庭暴力法》颁布五年之后,广大民众开始感受到它的效力。该法律允许将施暴者逐出家门12天,对屡犯的惩罚最多达三个月。此项法律考虑到从重处罚情节,对于谋杀案等加大刑罚力度。2007年,警方对431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干预,其中有四起涉及谋杀;现正在对肇事者提起公诉。在进行干预之后,警方立即呈报检察长办公室,后者决定是否将肇事者逐出家门;这种逐出家门惩罚比发出保护令更有效,因为签发保护令需要时间,因而请求保护并不多见。

60.司法部、警方、检察长办公室和非政府组织在打击家庭暴力行动中通力合作;针对警方的投诉占不到此类案件的2%。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在这个问题上对警方进行培训,并且收效良好;对法官和医生的培训则比较困难,但是正在进行新的尝试。目前,相关当局正在准备处理创伤后精神紧张综合征。警察把救助服务电话号码交给受害者,其中包括施虐者的子女和被贩卖妇女,日后由这些救助机构直接与受害者联系。

61.政府已同非政府组织签订合同,由它们向受害者提供关照,其中包括提供庇护所。往往是上了年纪的妇女在遭受了多年虐待之后决定离开丈夫,求助于庇护所安身;年轻妇女则一般只在遇到危机时利用庇护所暂时栖身;通常,报警的是邻居而不是受害者本人。下次报告将载有关于返回施虐者住处的受害者人数的统计资料。

62.政府还与一家非政府组织签约,由它负责向男性施虐者提供心理治疗方案;警方在进行干预时发放宣传材料。要求对妇女施暴的男子必须在12个月内参加36次施暴者小组讨论会。

63.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政府是否保有关于平等权利行动方案影响的统计资料,哪个机构负责监测该方案的实效。

64.Patten女士注意到,据卢森堡代表团称,司法人员对《公约》不大感兴趣。她想知道为了向司法人员提供相关立法的培训卢森堡采取了哪些措施。

65.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卢森堡的报告可以为《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树立一个典范,但是她和前一位发言者有同感,并且建议在培养法官和律师的学校课程中列入有关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教学内容。

66.Shin女士指出,她提出的夫妻如何分担家庭责任问题,还没有得到答复。

67.根据对议题清单的答复,卢森堡尚未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进行基于人口的调查。她建议卢森堡政府进行这种调查,以查明对妇女施暴案件是否举报得不充分。

68.Jacobs女士(卢森堡)说,她将向主管当局转达培养司法人员的学校课程应纳入《公约》和妇女权益培训的建议。

69.卢森堡没有未举报家庭暴力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很显然,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70.机会平等部乐意与其他缔约国或委员会成员分享卢森堡的经验。

71.Mulheims女士说,以往,机会平等部致力于支持促进家庭与职业生涯相调和方面的努力,并且对女雇员进行管理培训。虽然参加这些方案的个人从这些举措中得到了实惠,但是,此类活动对有关公司的整体文化建设起不到多大作用,因而没有对统计工作产生影响。

72.根据该部的私营部门平等权利行动倡议,每个参与公司都必须努力确保男女员工同工同酬和平等待遇,帮助妇女担任决策职务,并且为兼顾家庭责任与工作义务创造条件。参加这种自愿方案对公司有利,因为这可以提升公司形象;如果它们达到了上述标准,该部就向其颁发为期两年的模范公司证书。期满时对公司进行重新评价,以确定是否又取得了进步;如果是,就考察它是如何取得进步的,以便将其最佳做法介绍给其他公司。

73.就业管理局报告说,很少有公司利用实习生合同激励措施来雇用主办培训的产业或领域内性别代表不足的人员。应进一步努力,告知雇主他们可以申请就业基金补偿。

第 7条至第 9条

74.Tavares da Silva女士对如下事实表示关切:尽管政府推出的相关举措值得称赞,但是在国家和市政两级民选和任命担任高级别职务的妇女人数依旧太少。卢森堡代表团指出,尚未考虑实行配额制。她请求该代表团就此问题和政府准备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做补充说明。

75.她还想知道哪些因素导致了外交部门妇女人数减少,这种现象似乎与代表团的以下陈述不相符:政府打算增加妇女在外交部决策机构的任职人数(见《报告》第116段)。

76.Gaspard女士说,她也有这方面的忧虑,并请该代表团立即或在下次报告中详细介绍妇女担任高级别行政职务的情况以及妇女在外交部门任职人数较少的原因。她本人并不喜欢“配额”这个说法,倒是倾向于“平等”或“均等”。既然政府明显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她就想知道为什么如此强烈地反对采用暂行特别措施来增加担任政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其中包括在地方一级担任这种职务;在这一级,来自妇女的压力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77.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尽管该报告总的来说相当不错,但它没有就司法部门各个机构的妇女人数和所占百分比提供充足的信息;如果妇女任职人数不足,也没有充分说明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

78.她高兴地看到,卢森堡是履行了国际社会承诺将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的 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公约》少数几个缔约国之一。该国政府为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第三世界两性平等方案提供的捐助也给她留下了深刻印象。她准备与主管部会联系,以便从其经验中获益。

79.Neubauer女士指出,如果选举职务的任职妇女人数继续按目前的速度增长,那就需要35年才能在地方一级的公职中实现两性均等,而议会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更长的时间。不论该国政府还是委员会都对目前的进展速度不满意,因为它与卢森堡依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不相符。该缔约国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10/Rev.1)第55段指出,每个行政区都有一位由大公任命的、直属内政部领导的专区专员,其职能是充当中央政府与社区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式中间人。她想知道有多少专区专员是女性。

80.她从欧洲联盟的数据库了解到,在最高法院任职的妇女所占百分比已在过去几年里从40% 降至20%。她询问哪家机构负责监测所有政治和公共机构,包括大学教职员中的妇女人数,强调所有与《公约》第7和第8条及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有关的事务都需要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81.Jacobs女士(卢森堡)说,目前,卢森堡仍在努力设法增加妇女在政府中的任职人数。各政党不同意配额办法,但是,它们切实在努力寻找愿意担任候选人的妇女以及可用于培训她们的经费来源。与15年前相比,的确有了很大的改进,那时候只要有一位妇女列入候选人名单就算一项成就。在物色女候选人方面,尤其在地方一级,还有一定的困难。许多妇女有工作和家庭负担,觉得没时间参与政治活动。在工商界往往也出现同样的情况:男子更愿意加班和参加培训,然后可以得到较快的晋升。

82.最近两届的选举表明,当选妇女人数增长了10个百分点。卢森堡全国妇女委员会将继续努力鼓励妇女参政。很显然,即便在这方面成绩骄人的北欧国家,只要稍一放松努力,妇女任职人数就会马上减少。

83.有些委员对妇女在公务员系统中任职不足表示关切。通过考试制度,不论男女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聘用,也有妇女进入了外交部门。由于许多年轻妇女是在卢森堡担任上一届欧洲联盟轮值主席期间开始其外交生涯的,所以至今仍在较低的职位上,但是未来几年情况会有所改变。事实上,外交部秘书长就是一位妇女。在外交部门,妇女也难以调解职业与家庭之间的矛盾。

84.关于妇女在法律系统任职人数的具体数字不得而知,但50%以上的法官由妇女担任。专区专员的作用不大,正在考虑废除这些职位。

85.Mulheims女士(卢森堡)说,关于最高法院的引用统计数字有误。截至2008年1月1日,妇女仍占最高法院法官总数的43%。

第10条至第14条

86.Simms女士注意到重男轻女的价值观依旧存在,这反映在如下事实上:男童选择理工科的人数比女童多得多,结果造成择业上的差异及日后经济上的不平衡。卢森堡应该对其父母政策进行反思,想办法帮助男子和妇女,尤其是母亲们改变态度。由于40%的卢森堡儿童来自其他国家,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特别有必要把移民考虑在内。

87.Zou女士询问特殊教育是由特殊学校提供的,还是由普通学校通过特殊课程提供的。她还想知道,政府如何确保不论移民儿童还是非移民儿童都享有同样的机会接受同等质量的教育。

88.如果能够得到有关移民女童和卢森堡女童在学业失败和辍学率方面的对比数据以及关于扶持学困儿童的更多信息,将是令人感兴趣的。她还要求提供不同级别,包括职业培训在内的更多信息或统计资料。

89.Flinterman先生对学习特殊教育课程的外籍女生比率如此之高以及在普通中学外籍女生入学率相对较低感到吃惊。他询问目前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鼓励外籍女童及其父母对普通中等教育感兴趣。

90.他想知道中等技术学校是否也发行了《公约》手册。他还想知道是否有专门针对年轻人,尤其是女童的特别方案,以便根据《公约》第10(h)条的规定,向他们提供获得健康和家庭幸福信息的门路,其中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信息和咨询意见。

91.Pimentel女士希望了解在消除幼儿的陈规定型观念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她询问在有关族裔、种族、性关系和宗教多样性方面是否适用了类似的方法论,以与法西斯主义、恐外症和同性恋恐惧症作斗争,这些现象是歧视、不容忍和暴力的根源。

92.Jacobs女士(卢森堡)说,鉴于女童和男童教育成果方面有差异,卢森堡正在考虑是否需要格外努力帮助男童,以求达到平衡。关于卢森堡的移民儿童,学困儿童往往都是在10岁以后才入境的。年龄小一些的孩子跟卢森堡的孩子学习方法相同,但是年龄较大的孩子已经受到不同文化、语言和教育的熏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有人提出了一些倡议,其中包括为3至12 岁的儿童开办课外托管班。根据父母的收入能力,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作为争取家长参与的一种方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他们不必为孩子的学习成绩担忧。受教育水平较低的父母在这种环境中会感到比较轻松。

93.有些青年中心执行了非常有趣的方案。许多移民儿童参加了这些方案,因为他们通常不参加其他传统的卢森堡青年组织。他们就暴力和毒品问题拍摄电影,开展宣传运动,男童女童都平等地参与。有必要突出宣传一些青年移民的成功事迹,作为其他人学习的榜样。其他欧洲国家遇到的青年移民问题,一般都涉及第二代和第三代而不是第一代移民。

94.统计资料表明,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占85%以上;而这个数字现在大概是90%。

95.每年约有300名中小学生不参加毕业考试就提前离校。现有一种新制度可为这些辍学者提供工作体验,让他们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到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工作三至六个月。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工作经历促使他们返校复读;在其他情况下则有助于他们找到就业岗位。

96.鉴于欧洲的人口状况,社会融合问题极为重要,只有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才能增强社会凝聚力,确保卢森堡人民的未来繁荣与祥和。

97.Mulheims女士说,学校的《公约》手册也在中等技术学校分发和使用。外籍儿童的受教育机会跟卢森堡儿童相同,都是由其自身能力决定的。

98.卢森堡正在执行一些令人感兴趣的试点项目。例如,开办了一所新的中等学校,既适合普通中学生又适合中等技校学生,既有移民学生又有非移民学生,还有残疾学生。他们的教育将作为社会融合的科研对象进行监测。初等教育一级的一个类似的试点项目将在12月开始:其中外籍学生占70%,残疾学生占10%。将对这些项目进行跟踪研究。目前正在起草一项关于基本教育的新法案,其中包括在各级教育中尊重男女学生平等的原则,作为《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这项新法律还将对教师培训产生影响。

99.Patten女士要求进一步了解中央统计和经济研究局进行的关于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研究情况和政府在应对歧视方面拟议采取任何行动的研究情况。

100.另一项研究结果发现,集体谈判协议对于确保同酬没有什么影响。她询问政府决定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薪酬差距问题,是否准备对妇女占多数的部门进行审查,或者改革这些部门的工资结构。

101.她询问妇女非全时就业的比例较高是不是妇女自愿选择的结果,因为非全时工作对其工资和职业前途都有影响。她还询问在促进妇女获得长期优质的工作方面现有哪些措施;另外,在公司管理层决定雇用更多工人之前,非全时工人是否有法定权利增加工时。

102.她很想知道最近的一些研究是否考虑过饱受多种歧视的妇女,其中包括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外籍公民。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在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两性陈规定型问题。

103.Schöpp-Schilling女士注意到,同酬问题已经提上欧洲联盟议程好几年了;她想知道,2004年6月通过的法律是否载有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条款。如果有,她想知道卢森堡是否应用了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采用的分析架构。由于长期存在着陈规定型观念,妇女的工作往往被估值较低,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分析入手。

104.她询问集体谈判协议是否体现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第2条(e)项和第11条第1(d)款明确规定了卢森堡政府对社会伙伴承担的义务。

105.有关报告第216段,就政府在缩小薪酬差距方面承担的义务而言,她希望卢森堡代表团就“手段义务”与“结果义务”之间的区别做出澄清。她想了解政府在“结果义务”方面有何打算,以及何时开始从“手段义务”过渡。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