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第68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7月6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ISR/3;CEDAW/PSWG/2005/II/CRP.1/Add.7,CEDAW/PSWG/ 2005/II/CRP.2/Add.7)

1.应主席的邀请,以色列代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指出,以色列政府提交增订报告的时间太迟,在本届会议期间来不及翻译;因此,委员会将依据CEDAW/C/ISR/3号文件中所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展开讨论。她提请委员会注意载于CEDAW/ PSWG/2005/II/CRP.2/Add.7号文件的议题清单答复封面上有一个错误:报告的标题应是第三次定期报告,而不是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随后将印发更正。

3.Matias女士(以色列)表示,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增订报告是以色列各部委和机构开展广泛合作的结果,其中也有非政府组织的贡献。第三次定期报告详尽阐述了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各个方面。以色列妇女地位问题一直列在所有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上。事实上,平等已经写入了《独立宣言》,《妇女平等权利法》也于1951年颁布。尽管以色列政府一直不懈努力,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假如各部委没有主动采取行动,以色列公众和非政府组织会提醒他们。以色列是一个公开、活跃的社会,媒体积极,法院系统负责弥补过失。以色列加入《公约》以及随之而来的向委员会递交报告的义务,为以色列在妇女权利领域的不懈努力增添了一个重要层面。

4.四年来,以色列饱受恐怖袭击之苦,以色列妇女每日生活在对下一次恐怖袭击的恐惧之中。终日为子女的生命安全担心,这种日子是难以用语言来描述的。但是,可以感到即将出现变化。巴勒斯坦人选出的新领导人宣布支持和平进程;为求打破僵局,以色列单方面决定撤离加沙地带和西岸地区。希望新的巴勒斯坦领导人能够为巴勒斯坦妇女带来她们理所应得的平等、和平与自由,巴勒斯坦妇女和以色列妇女都能够迎来幸福。自从以色列建国以来,妇女始终参与以色列的国家管理。在以色列社会的各个方面,妇女都是积极活跃、畅所欲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社会做出了与男子同等的贡献。以色列社会在平等问题上比较进步,但必须为全体以色列妇女、特别是较脆弱社会部门的妇女做更多的事情。以色列仔细研究了委员会针对其初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提出的结论意见,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推动妇女进步。很多领域出现了显著改善。以色列代表团希望同委员会讨论这些变化。

5.以色列政府的各个部门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共同促进男女平等以及各个种族和宗教背景的犹太人和非犹太人之间的平等,并根据《公约》规定,努力促进全体以色列妇女的权利。近日出台的立法的覆盖面日趋广泛,理论依据日趋激进,应将这些法规视为一个整体,以便评估其对以色列社会的影响。决定组建提高妇女地位局的法律(1998年),修订后的《妇女平等权利法》(2000年),《禁止性骚扰法》(1998年),《禁止盯梢法》(2001年),《受害者权利法》(2001年)及其实施条例(2002年),上述这些法律互为补充,彻底转变了性别权力和性别关系,标志着新的性别观念的出现。在反对一切形式歧视的普遍趋势下,还出现了如下法律:《禁止产品、服务和进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歧视法》(2000年),此项法律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国家;《限制性犯罪者返回犯罪受害人所在环境法》(2004年);《妇女就业法》修订案(2004年),此项法律规定男子和妇女都享有产假;《公共投标法》(2003年),此项法律对妇女领导的商业企业给予优惠待遇。此后制定的关系到妇女的立法重点关注各项法律的执行情况,比如要求警方和教育者向家庭暴力受害者介绍他们可以利用的各项方案的法律。还有一项法律做出了新的规定,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可以应申诉人的要求停止刑事调查,以提供治疗作为替代方案。

6.以色列法院在促进妇女权利的问题上继续发挥着关键作用。最高法院近日做出的两项裁决规定,平等权利行动适用于妇女体育预算分配,并规定妇女在退休安排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家庭法院做出的一项重要裁定勒令一名丈夫因虐待、辱骂、羞辱和奴役妻子而向其妻支付惩罚性赔偿。此外,以色列政府还采取措施以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例如,在招标声明中增加一项针对妇女执行平等权利行动的规定,为招标委员会成员制定平等权利行动教育方案,以及制定方案帮助单亲家长进入劳动力市场等。

7.大多数妇女权利问题都要求所有相关机构共同努力,拿出全面对策。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同公民社会协作,打击贩运妇女的罪行。2000年,以色列立法机关修订了《刑法典》,增加了禁止以卖淫为目的贩运人口的新规定。已经成立了贩运人口问题议会调查委员会来处理受害者的问题,该委员会对于政府各机构具有监督权,可以同高级别官员进行磋商,以便解决问题。已经规定了强制性最低刑期;现在允许受害者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出庭作证;此外,即便以色列公民在未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的国家从事此类活动,以色列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审判。

8.警方加强了执法和起诉工作,国家检察院的检察官努力从广义上解释打击贩运人口的法令,争取实施最高量刑。此外,司法机构还根据相关国际协定的精神来解释法律。已经任命了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评估这个问题,并就解决方案提交建议。大多数建议已经得到落实。对于关闭卖淫场所一事,已经颁布了更加严格的指导方针。此外,还建立了一处庇护所,可以提供医疗和心理治疗以及法律援助,由国际执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安排平安返回事宜,目的是启动善后过程。

9.在对以色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对多个问题表示了关切。针对以色列国防军领导层中存在歧视妇女现象的说法,已经向妇女开放了更多高级职位,并且努力改变人们对于妇女在军中作用的观点。年轻女性作为战斗人员服役,不再是极个别现象;她还提到了个人信息,说她的女儿就曾经作为战斗人员在军中服役。妇女部队已在2001年被取消,建立了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提高妇女在以色列军中和社会中的地位。

10.委员会的意见指出,缺乏执行《公约》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总体计划,对此,以色列政府在1998年组建了提高妇女地位局,授予其顾问地位,并授权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监督政府机构的性别政策。提高妇女地位局的职责包括:协调政府和非政府行为者的活动,制定政策,受理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提出的申诉。此外,提高妇女地位问题议会委员会是以色列妇女问题的协调中心,是讨论并解决妇女问题的公共论坛。该委员会同各种非政府组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听取在商界和学术界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的意见。

11.女性政坛任职情况在各个领域都有所进展,尽管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男女差距。她本人作为副总检察长,时常就敏感而复杂的中东和平进程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这也是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以色列议会中目前有18位女议员,占议席总数的15%,其中一人担任副议长;其他人分别担任各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政府中有三名女部长:司法部长,教育部长和通讯部长。此外还有四名女性担任副部长,五名女性担任各部办公厅主任。

12.针对委员会关于性服务广告提出的意见,她表示,已经修订了《刑法典》,禁止卖淫广告,近日曾宣判一家报业网络主管、报纸主编以及该报广告部主管有罪。

13.针对委员会询问旨在缩小阿拉伯学校和犹太学校之间的差距以及降低阿拉伯和贝都因女生高辍学率的特别措施,她回答说,教育、文化和体育部已经采取措施,在各个部门提高入学率,减少辍学现象。近年来,参加大学入学考试并获得学士学位的贝都因学生数量大幅度增加。攻读学士学位的贝都因女生人数超过了男生。在贝尔谢巴地区的三所学院里,大部分学生都是贝都因人,高等教育奖学金也授予贝都因学生。

14.最后,她表示,以色列代表团由相关各部委的高级别官员组成,她本人和代表团成员期待着一次建设性的和富有成果的对话。

15. Pimentel女士表示,以色列代表团关于要促进妇女权利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的评估是积极的。但她想知道,在答复议题和问题清单时提出的犹太妇女和非犹太妇女的境况比较资料以及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为什么没有体现在相关统计数据中。委员会认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以色列有责任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执行《公约》,有鉴于此,她对于这些领土上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公约》受到侵犯表示关切。巴勒斯坦妇女特有的弱势地位显然被忽视了。

16.必须做更多的工作来保护某些弱势群体,比如单身母亲和移民妇女。大赦国际指出,上述群体最易沦为性骚扰的受害者,特别是在工作场所。致力于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支持这一观点,呼吁建立独立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她想知道是否已经为组建这个委员会采取了任何措施。

17.Šimonović女士忆及,在此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建议,享有平等的权利和禁止针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应在《基本法》中有所体现。她想知道,2000年通过的平等法修订案是否按照《公约》的模式定义了性别歧视,以及是否制定了相关计划,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基本法》或目前正在讨论的新《宪法》。

18.她指出,《公约》作为一项国际人权条约并不能直接适用,她想知道以色列如何确保本国法律同《公约》并行不悖,以及如何在《公约》管辖范围内的各个领域执行这些法律。此外,她还希望了解在以色列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的起草过程中,是如何同以色列非政府组织以及成立不久的提高妇女地位局进行磋商的。

19.邹晓巧女士指出,《公约》的主旨是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她很想知道在就业、卫生保健和参政等领域都采取了哪些消除性别歧视的全国性措施,特别是针对阿拉伯妇女和巴勒斯坦妇女。此外,她还希望了解提高妇女地位局是否是一个全国性机构,该局是否参与了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的起草工作,以及该局的局长是谁。

20.Gaspard女士对以色列以其社会的宗教构成过于复杂为由,对《公约》第16条一贯持保留意见表示质疑。以色列并不是惟一一个社会复杂的国家。允许个人享有与其宗教或社区相适应的特定权利,代价却是让妇女在民法中得不到平等待遇,这样会产生法治方面的问题。

21.以色列表示目前还不能撤销其对《公约》第7(b)条和第16条的保留意见,她想知道以色列是否进行过辩论或者是否试图将相关领域的法律世俗化,为妇女确立《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公约》本身所体现的平等权利。

22.尽管此前已经描述过促进妇女权利的机制,但她想知道该机制在政府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23.Tavares da Silva女士表示,尽管制定了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新法律,但调查工作可以应申诉者的要求而停止,她对此表示关切。她询问,申诉者的撤销申请可以适用于哪些罪行,受害人是否迫于压力才撤销了此类申诉。

24.她指出,警方、贩运妇女问题议会调查委员会以及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关于贩运受害者人数的估计数字相互不符。这个现象的波及范围似乎还不清楚。其他资料来源报告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其中包括:强奸;债役;性剥削,特别是针对来自前苏联国家的妇女;以及商业剥削,特别是针对埃塞俄比亚妇女。

25.她想知道,以色列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涉及到现代奴隶制,这是否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巴勒莫补充议定书》的要求。她记得以色列的报告提到以法律援助和庇护所的形式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她想知道这些援助都取得了哪些成效,贩运人口的现象是否有所减少。

26.Gabr女士询问,在以色列报告的起草过程中询问的非政府组织是否包括阿拉伯非政府组织,她指出,非常活跃的以色列民间社会组织提出的观点往往不同于以色列报告中的观点和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27.由于以色列社会信奉多种教义和宗教,歧视的定义对于《公约》的执行工作和以色列社会中的平等都十分重要。遗憾的是,教育、政治生活、就业和卫生保健等领域目前依然存在歧视现象。她想知道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消除这些歧视。

28.Shin女士忆及,《公约》不允许保留意见违背其目标和宗旨,她表示,以色列对于《公约》第16条的保留意见尤其阻碍了《公约》的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呼吁撤销所有保留意见。她希望以色列政府能够记住这项呼吁。

29.在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以色列反复解释,《公约》只适用于以色列领土,而不适用于西岸和加沙地带。她对这一理由表示怀疑,以色列在1997年的报告中没有提出这种说法。她指出,以军的行动对于西岸和加沙地带巴勒斯坦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造成了影响。她希望以色列能够改变立场。

30.她指出,对于1 000起家庭暴力案件的研究表明,起诉和定罪的数量极少,几乎没有人被判刑,她想知道立法改革都取得了哪些成效,司法部赦免司是否施加了影响。

31.Matias女士(以色列)指出,负责编写以色列第三次定期报告的Ruth Halperin Kaddari女士因健康原因,不得已退出了前往纽约的代表团。因此,对于专家提出的问题的某些答复可能将以书面形式做出。

32.Briskman Gomelski女士(以色列)表示,尽管《基本法》并未宣告获得平等的权利,但是该部法律提到了保持尊严的权利,以色列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对此的解释均包括性别平等。这种情况不够完善,但法院的决定实际上保证了法律制度支持获得平等的权利。

33.以色列宪法、法律和司法问题议会委员会正在就宪法草案进行辩论,有些草案版本提到了获得平等的权利。辩论的结果取决于政治和社会环境因素,很难预测。

34.正如以色列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指出,以色列对涉及到属人法的《公约》第16条的保留意见是不可能撤销的,这是以色列的社会和政治结构所致。宗教法确实歧视妇女,这是不容否认的,但已经颁布了法律来消除宗教法的影响,例如,允许犹太教法院对于拒绝同妻子离婚的男子判处监禁。

35.以色列法律目前仅从卖淫的角度定义了贩运人口的行为,但以色列政府和立法机构将提出议案,扩大这一定义的涵义。

36.Ziv女士(以色列)表示,自从以色列的上次报告以来,《禁止性骚扰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将履行国家职务的人和教育界的某些人也包括在内。

37.已经告诉女性受害人,她们有权要求由一位女性性犯罪调查员主持调查。事实上,警方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总是为此类案件安排一名女性性犯罪调查员,以此作为一项政策。警方的询问尊重受害人的隐私和尊严,询问内容仅限于调查工作的相关问题,并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受害人同支助中心进行联系。

38.自从以色列上一次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以来,共调查了188起性骚扰案件,但其中有141起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了调查,这其中包括证据不足或者无从指认罪犯。

39. Pliel-Trossman女士(以色列)表示,2004年2月15日,在她本人和社会事务部的监督下,开办了一家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庇护所是由一家名为Keshet的非营利性协会开办的,由庇护所主管以及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公共安全部、司法部、警方和Keshet的代表共同构成的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和具体做法。在司法部门的帮助下,妇女在受庇护期间可以提起多种诉讼。公共安全部负责保护这些妇女,并陪护她们前往法院。庇护所目前收容了45名妇女(可容纳50人),她们的年龄在18至27岁之间,大多来自乌克兰、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斯坦和摩尔多瓦。她们是自愿进入庇护所的。庇护所帮助贩运受害者在一个安全和治疗的环境里抚平创伤。大多数妇女卖淫的目的是为了支撑其留在原籍国内的贫困家庭。进入庇护所的妇女有权获得工作许可证,并为其提供各种培训,比如专业化妆术、美甲和足疗技术、英语和计算机技能培训,以便拓宽她们在以色列及其本国内的就业机会。此外,她们还可以学习各种进修课程(有氧运动、治疗技术以及手工艺)。在庇护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有68%的妇女已经在餐馆、化妆品商店和面包店里找到了工作,这使得她们既可以继续支持其留在原籍国内的家庭,又能保持尊严和自立。此外,非政府组织还实施了多项举措,并得到了社会事务部的资助,这其中包括被殴打妇女庇护所、强奸危机处理中心、遭受性虐待妇女多学科治疗中心、为男女服务的家庭暴力热线,以及16家家庭暴力预防与治疗中心。

40.Tene女士(以色列)向委员会成员保证说,没有强迫贩运受害者签署供词,而是允许其留在以色列境内,并给予尽可能好的生活条件。警方和议会委员会提供的贩运问题统计数据之间存在差距,可能是由于后者将非政府组织的估计数据也包括在内。关于贩运埃塞俄比亚妇女的问题,已经就90年代中期发生的意外事故向劳资争议法庭提出了多起申诉。目前已经无法继续追查这些案件的具体资料,但主管部门将接受并审查向其提供的任何进一步细节。

41.在起草定期报告的过程中,共向包括阿拉伯非政府组织在内的23家非政府组织征求过意见。这些组织包括大赦以色列、以色列民权协会、妇女民主运动、贝都因妇女联盟、全国宗教妇女组织、以及提高阿拉伯妇女地位家庭中心。并非所有组织都做出了答复,但其提供的全部信息都纳入了报告。

42.以色列提高妇女地位局在起草报告和答复议题清单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此外,议会妇女委员会也提供了重要的帮助。提高妇女地位局培训了 1 000名社区领导,以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并资助了增强妇女财政能力的项目。该局还散发了150 000份介绍工作场所妇女权利的小册子和90 000份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传单,分别以希伯来语、阿拉伯语以及俄语编写。该局定期敦促地方政府任命妇女问题顾问,并为这些顾问开展培训,组织后续会议和研讨会。此外,提高妇女地位局还同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促进妇女卫生和福利事业,消除暴力,该局还向政府相关机构递交妇女的申诉。已经任命了阿拉伯地区专项项目顾问。

43.Matias女士(以色列)补充说,对于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各项意见都进行了认真审议,但报告只列入了政府官方数据。

44.因妇女有权撤销家庭暴力申诉而引发的压力,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她所在的部委往往不愿批准撤诉要求,因为撤诉很可能是受到胁迫的结果。此外,研究证实,曾经犯有暴力行为的男子往往会再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应社会工作者的建议而撤诉。如果委员会成员能就此提出建议,以色列代表团将非常感谢。

45.关于《公约》适用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问题,每一个人权条约机构都会提到这个问题,她手头有一份简短的法律声明,她可以在委员会上宣读,也可以散发给大家,由主席酌情决定。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以色列认为《公约》的管辖权仅限于以色列,而不包括其他领土,即便这些领土处于以色列的暂时控制之下。在任何情况下,《公约》所涵盖的卫生、教育、就业以及其他领域的相关问题,目前都属于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管辖范围,国际社会每年向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提供10亿美元,用于处理上述问题。由于卫生和教育部门均由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控制着,对于巴勒斯坦人印发的学校课本将儿童描绘成恐怖主义分子的模样,以色列相关部门无能为力;世界银行报告指出,用于建造医院的专项资金在上届政府执政期间被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中的腐败分子贪污,以色列也无法协助在加沙地带建造急需的医院。

46.以色列并非推卸在其控制下的各种问题的责任,比如,影响到很多巴勒斯坦妇女的过境点局势问题。她目前正在同世界银行以及巴勒斯坦方面的代表合作,争取改善过境点局势。但现实情况是,一旦放松限制,恐怖主义事件就会增多。以色列总理发起的脱离接触行动以及新一届巴勒斯坦领导人的善意最终将大幅度改善巴勒斯坦人的生活质量,前者将把所有以色列人撤出加沙地带,而后者致力于将国际资金用于其本来目的。

47.她请委员会成员注意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对议题清单的答复,以及以色列在2005年6月提交的补充资料。其中很多议题都没有固定的或者直接的答案,以色列代表团希望在同委员会的对话过程中探讨这些问题。

48.Ziv女士(以色列)作为首席警长发言。她表示,警方优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并给予适当严惩。目前有7%的申诉已处理完毕,近93%的申诉正在调查当中。此类案件在法庭上往往很难确定无疑地予以证实。根据《犯罪受害人权利法》修正案,警方开办了一家全国性的计算机化呼叫中心,为犯罪受害人提供其攻击者在警方拘押、起诉和服刑期间的情况。2002年,警方任命了地区犯罪受害人警官,在司法部赦免司的监督下,负责接洽各地区的犯罪受害人,这种做法将法律的基本原则同行动结合了起来(CEDAW/PSWG/2005/II/CRP.2/Add.7,第5(4)段)。《防止家庭暴力法》修正案涉及到根据保护性禁令持有火器的问题。该法的另一项修正案规定,负责治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专业人员必须报告这些案件,不得仅听取其配偶对于事情经过的陈述。这项法律得到了全面执行。

49.主席请委员会成员就第1条至第6条提问。

第1条至第6条

50.Dairiam女士对于以色列代表团称没有放弃对于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全部责任表示欢迎。但代表团的陈述同针对议题清单问题1所作的答复第5段之间有着明显的矛盾,后者称武装冲突法是适用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惟一制度。即便以色列已经将卫生、教育和《公约》所涉及的其他事宜的管辖权移交给了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但《公约》的缔约国是以色列,而不是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作为缔约国,以色列应该为巴勒斯坦领土的局势负责。委员会不会同巴勒斯坦权力机构进行对话。因此,她希望了解以色列政府如何监督《公约》在被占领领土上的执行情况。对于被迫长时间滞留在边境检查站的巴勒斯坦孕妇,是否向她们提供了援助?在必要情况下,这些孕妇是否被送入医院,是否尽力防止不安全的分娩?

51.Flinterman先生询问监督国家法律同《公约》条款是否相符的议会机制的情况。这也许是提高妇女地位问题议会委员会的职责。他希望得到有关保证,保证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充分了解《公约》内容,并且《公约》的原则体现在近年来通过的多项法律当中,比如1998年《禁止性骚扰法》。提高妇女地位局是否致力于提高政府官员和广大公众对于《公约》的认识?律师能否在法庭诉讼中援引《公约》的条款,并鼓励司法系统根据《公约》精神来解释国内法律?是否为法官制订了关于《公约》的培训方案?

52.或许在以色列了解到申诉程序的重要性并且建立了国家级机制之后,以色列代表团才能够解释以色列在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问题上的犹豫不决。

53.最后,他对于《公约》在被占领领土上的适用性问题同样表示关切。以色列政府在这方面的观点同委员会、其他条约机构的观点以及国际法院在一年前发布的咨询意见截然相反,他对此表示遗憾。

54.Coker-Appiah女士告诫说,没有充足的资源作为支持,仅凭法律和政策是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她指出,在为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49家庇护所当中,仅有两家分派给了阿拉伯妇女。为什么惟一一家由国家出资的巴勒斯坦女童庇护所被关闭了?这使得那些女童只能流浪街头,或者入狱。为这些女童提供了哪些援助?与其他领域的统计数据相比,性暴力统计数据没有按照种族进行分类。以色列如何确保作为犯罪受害者的犹太妇女和阿拉伯妇女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治疗和支持?今后,缔约国提供的所有统计数据都应按照性别、种族和宗教进行分类。

55.Patten女士要求了解2000年《妇女平等权利法》修正案的具体影响,并想知道诸如“充分的代表权”等含糊的用语是否应该为执行不利的情况负责,对于“充分的代表权”是否有司法解释?她询问,缔约国是否拟定了措施,以便提高平等权利行动方案的效果。

56.她注意到,以色列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她希望了解代表团对于发布保护性禁令的理由有限(即便有了报告第32页上介绍的两条新增理由,其数量仍然有限)的看法。了解修正案颁布以来发出的保护性禁令的数量以及治安法官和法官是否接受过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都会有所帮助。她注意到,妇女不得担任宗教法院(为极端正统的犹太人开设的民事法院)的法官,她询问以色列如何确保宗教法院的男性法官不会对前来求助的妇女施以歧视。宗教法官是否接受过关于《公约》规定的培训?她希望以色列代表团描述一下以色列如何确保妇女能够向司法系统求助,并指出已经建立的法律援助系统。

57.Bokpe-Gnacadja女士强调指出,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以色列有责任在各种情况下在其领土全境内执行《公约》,并且必须制定法律,将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一律定性为犯罪。

58.她要求进一步澄清《公约》在以色列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并指出,由于不受歧视的权利没有得到宪法的承认,从根本上损害了《公约》的执行工作。不仅如此,报告还指出,对于1992年以前通过的立法没有开展任何审查。是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得近年来提出的1951年《妇女平等权利法》的各项修正案在性质上极为有限,而且《妇女平等权利法》仍然包含有多项歧视性条款?

59.最后,她对于以色列政府始终不愿取消对《公约》的保留意见表示关切。很多国家的社会构成都十分复杂,但源于宗教和文化传统的歧视态度不能作为不执行《公约》的正当理由。

60.Morvai女士表示,从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中明显可以看出,巴勒斯坦妇女被视为二等公民。以色列法官、议员和公司主管的数量都大大多于巴勒斯坦人。生活在非法村庄里的巴勒斯坦妇女的房屋被拆毁,水电供应被切断。

61.虽然对于非以色列籍巴勒斯坦人的虐待可以说是出于安全考虑,但她想知道,以色列政府如何解释对于拥有以色列国籍的巴勒斯坦人的歧视,这些人占以色列全国人口的20%。既然以色列自视为犹太国家,又怎么可能在全体公民当中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她询问,巴勒斯坦妇女是否被普遍视为不足以在社会上发挥平等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她的亲身经历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62.Arocha Domínguez女士表示,以色列政府认为《公约》不适用于被占领领土的观点令人遗憾。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条约监督机构不同意这种看法,并在各种场合下多次对于以色列未能在西岸和加沙地带执行相关文书一事表示关切。事实上,在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期间,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报告,其中记述了2000年至2004年间巴勒斯坦妇女处境恶化的详情。

63.令人遗憾的是,以色列代表团只在谈到恐怖主义问题时才提到了巴勒斯坦。没有一个字提到居住在被占领领土的巴勒斯坦妇女所遭受的苦难,她们的家园经常被摧毁,她们的行动受到严格限制。她强调指出,占领不是一种暂时状态,而是一项影响到两代妇女生活的大规模行动。

64.Simms女士表示,报告重点阐述了跨境贩运和作为潜在“推动因素”的俄罗斯联邦的贫困,但也应该了解是哪些“吸引因素”吸引了俄罗斯妓女前往以色列,以及为什么有为数众多的埃塞俄比亚妇女沦为准奴隶?重要的是研究以色列国内的情况,以便了解某些妇女为什么易于受到虐待。

65.在提到为性虐待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治疗时,她表示,在施虐者入狱之前,受害妇女无法彻底摆脱这场苦难。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政府都负有法律和道义上的义务,教育妇女一定要告发施暴者。

66.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指出委员会已经收到可靠的信息,表明以色列执法机关将女性性工作者当作罪犯,而不是受害者。她询问这些信息是否属实,假如信息属实,以色列政府是否将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些妇女。

67.Matias女士(以色列)同意巴勒斯坦妇女不应被视为二等公民,但她指出,巴勒斯坦妇女的幸福和能力的增强是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责任,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已经建立了自己的政治和社会体制,并控制着巴勒斯坦领土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人道主义法,以色列负有一定责任,特别是在可能影响到巴勒斯坦人的边境地区意外事故的问题上,以色列时刻准备履行这方面的承诺。

68.以色列政府没有关于巴勒斯坦妇女情况的统计数据。但以色列政府用了数月时间起草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收集以色列国内情况的更多最新信息。因此,看到关于报告的讨论转向政治方向,她深感失望和痛心。

69.尽管以色列政府已经意识到巴勒斯坦妇女的困境,但政府无能为力,无法改善她们的境遇。根据新的脱离接触倡议,以色列正在将其公民从加沙地带撤出,对于目前已经由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控制的区域,以色列不应进行干涉。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社会一再呼吁以色列执行各项人权条约的规定,但各方很难充分认识到当地局势的复杂性。关于这个问题,她将分发一份详细阐述以色列官方法律意见的文件。假如以色列不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情况将截然相反,那么委员会和广大国际社会提出的关于巴勒斯坦的政治问题也就无需回答了。

70.Pliel-Trossman女士(以色列)承认,仅凭法律不能阻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是,以色列政府正在采取多项新措施来协助受害者,并为遭受不幸的所有妇女提供平等的救护,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

71.目前在以色列境内开设了14家被殴打妇女庇护所,其中两家专门接收阿拉伯妇女。社会事务部已经拨款1 750万新谢克尔,用于资助这些由多家非营利性组织开办的庇护所。这些庇护所提供多项服务,其中包括法律援助、为人父母技巧指导、咨询服务和支援小组,每年为700多名妇女和2 000多名儿童提供庇护。

72.为鼓励阿拉伯妇女举报家庭暴力和性虐待案件,社会事务部已经为被殴打妇女和儿童开设了一条全国热线,以希伯来语、阿拉伯语、英语、俄语和阿姆哈拉语提供服务。此外,目前还开办了11家强奸危机处理中心,其中两家中心专门为阿拉伯妇女服务,一家中心被指定为极端正统的社区服务。阿拉伯中心开展性虐待问题宣传研讨会,并为教师、医务工作者、执法警官和广大公众组织培训讲习班。

73.作为处理家庭暴力部际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已经为11家警察局指派了社会工作者,其中有两家警察局位于多种族混居的城市。这些社会工作者负责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谈话,并介绍她们去治疗中心。此外,在家庭法院内部还组建了家庭咨询部门。由地方政府开办的60家家庭暴力预防与治疗中心正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旨在鼓励受害者向社会服务部门举报暴力案件。有15家中心位于阿拉伯地区,其中一家中心专为贝都因家庭服务。此外,社会事务部与教育、文化和体育部还在高中开展了一项“尊敬的合作伙伴”方案,旨在防止暴力,找出受害者。

74.社会事务部还通过各种附属机构,为年轻女性开办了多家庇护所,其中包括在东耶路撒冷为阿拉伯女青年开办的一家旅馆。社会事务部计划在西加利利开办第二家旅馆,可容纳36名女青年。遗憾的是,由于入住率较低,有两家接待阿拉伯年轻妇女的旅馆不久前被关闭了。

75.Ziv女士(以色列)在回答关于警官培训课程的问题时忆及,早在1998年就已经建立了专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全国调查系统。新招募的调查人员要参加为期一周的预备课程,内容涉及理论和实践,此外还定期为各级警官开办家庭暴力和性罪犯问题讲习班。

76.应犯罪受害人部门的要求,警方行为科学部门就警官对于被殴打妇女的态度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警官的态度普遍有所改善,而家庭暴力调查人员的态度变化尤为显著。警方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正在提高,并且颁布了指导原则,确保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假如女性受害人称,返回原籍国会使其生命受到威胁,警方将开展风险评估。不仅如此,办理贩运案件的警官将接受专项培训,警察进修学校近年来还开设了关于有组织犯罪和人口贩运的课程。

77.谈到保护性禁令的问题,她指出,《防止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民法,根据这项法律,可以颁布保护性禁令,将施暴者赶出家庭。如果配偶之间发生暴力行为,还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颁布禁止令。此类案件中的被捕人数近年来大幅度上升。

78.Briskman Gomelski女士(以色列)表示,在检查站指挥官的许可下,允许要求紧急医疗救治的巴勒斯坦领土居民通过检查站,由指挥官负责评估医疗问题的严重程度。大家应该还记得,炸弹曾经被藏在救护车里;因此,必须对病人的医疗需求和确保安全的考虑加以权衡。巴勒斯坦领土居民已将多起要求获得医疗救治的案件提交给最高法院审理。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