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会议

第363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1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时15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克罗地亚的初步报告

上午10时3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克罗地亚的初次报告(CEDAW/C/CRO/1)

1.BabiD女士、Bortek-Knesaurek女士、HrabriD女士、KarajkoviD女士、Musulin女士和SimonoviD女士(克罗地亚)应主席邀请,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BABIC女士说,自1995年1月克罗地亚提交了关于本国战争期间妇女面临的问题的初次报告和特别报告以后,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使目前的立法构架与《宪法》和克罗地亚已经加入的国际文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第100和111号公约》协调一致。又努力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国家机制促进平等,采用特别措施赋予社会上的妇女权力,以便实际上促进两性平等。

3.由于提交初次报告时克罗地亚境内普遍的不平常情况,提高妇女地位不是优先问题。和平的来临已经创造了民间社会运作和在妇女任职不足领域展开有组织的妇女活动的条件。目前的过渡期间有利于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进展并必须努力提高传统上由男人支配的领域内的平等意识。在这方面,政府的重点放在同关心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4.政府按照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要求,指定劳工和社会福利部作为协调一切与实施《北京行动纲要》,提高妇女地位,同其他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拟订实现两性完全平等方法草案有关的活动的总机构。为此目的,该部设立了促进平等委员会,由副总理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府所有各部的代表。该委员会从1996年5月开始活动,得出结论说,克罗地亚缺乏将性别观点纳入社会主流的全面政策;该委员会同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之后,起草了一份《全国促进平等政策》,于1997年12月获得本国政府通过。《全国政策》查明一些可以集中进行活动的关键领域:政治决策、经济和妇女经济情况,保健、教育、妇女人权、战争与和平时期对这些权利的侵犯行为。《全国政策》呼吁审查克罗地亚的立法,因为以前的立法改革没有考虑到性别观点。

5.KARAJKOVIC女士(克罗地亚)说,按照《克罗地亚宪法》,人权和自由受到法院和其他有关当局的保护,因为法院和有关当局是根据《宪法》和法律主持正义的。上诉权利获得保证,除非是已经提供有其他形式的司法保护的案件。司法是自主和独立的,最高法院确保立法的统一应用和公民平等,并由一名监察员保护公民的宪政和法律权利,以免掌握公共权力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组织渎职。法律和行政诉讼男女权利相同。属于《宪法》给予妇女特殊法律权利的情况,则由有关法令规定惩罚这类侵权行为。1977年《克罗地亚刑法》规定保护妇女的性和身体完整。1998年1月1日通过一项新的刑法。

6.1996-1997年期间,对妇女身体和性的暴力有所增加。被控对妇女犯有暴力行为的人中,只有50%受到起诉。这种趋势导致政府采用性别观点,实施有关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新的刑法规定惩罚性别歧视。根据刑法规定,男女都可能成为强奸、与无助的人发生性交或滥用职权进行性交的受害人或肇事人。新《刑法》的主要成就是,把配偶强奸列为犯罪。1977年禁止非法打胎的法律保持不变。作淫媒和卖淫被列为轻罪。便利和鼓励卖淫的人应受高达一年的徒刑,强迫别人从事卖淫的人则应受高达三年的徒刑。新的《刑法》也把贩卖妇女跨越国境从事卖淫的行为列为犯罪。

7.虽然对性犯罪者的低起诉率可能表示司法机构内妇女任职人数有所不足,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1994年至1997年期间,市级法院女法官的百分比从55.33%增加到61.99%,县级法院女法官的百分比则从33.60%增加到36.71%。虽然上级法院女法官的百分比变化很少,但是最高法院的女法官人数已经从6名增加到10名。女律师人数也已经大量增加。

8.Bortek-Knesaurek女士(克罗地亚)说,由于妇女特别的生殖作用,《克罗地亚宪法》和法令给予妇女某些特权。这种立法没有歧视性质,只是打算向妇女提供比男子更好的条件,以便促进男女平等。男人权利也得到克罗地亚法律保护。父母不论婚姻状况,共同负责养育和教育子女。如果离婚、注销结婚或分居,父或母都可以有监护子女权,但是共同担负家长责任。

9.工作权获得《宪法》的保证和劳工立法的确认,这些法律禁止一切形式歧视,包括根据性别的歧视。妇女不可从事主要是体力劳动的工作,或者地下或水里的工作。法令也禁止妇女在工业界上夜班,除非是家庭拥有的企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保健和某些技术部门。主管机构或经同工会谈判,可以不执行上述规定。

10.按照克罗地亚现行的劳工法令,从事繁重工作的怀孕或喂奶妇女可以暂时转到比较适当的工作,如果转移前的工资较多则可保留该工资。保护产妇是《克罗地亚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劳工关系法》第47条规定必须给予怀孕、生产和照顾子女期间的产假。如果子女主要由父亲负责照顾,母亲从事全职工作,那么就是父亲、而非母亲有资格使用更多的产假。残疾儿童的父母享有特别权利,包括产假和非全日工作权,一直到子女满7岁为止。父母双方均享有这些权利,以确认他们共同负担养育儿女责任。领养子女的父母同亲生父母享有同样的权利。产假、父母或养父母的非全日工作、领养后假期均按全职工作计算列入养恤金和保险目的的服务年数。

11.HRABRIC女士(克罗地亚)说,自从编写克罗地亚的初次报告以来,保健立法方面出现了许多小的变动,包括采用新方法计算妇女请假如何补偿。1996年,克罗地亚的生育率增加到每千个活产12,超过战前水平,而婴儿死亡率则降低到空前的最低水平。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循环系统疾病以及胸癌、胃癌和肺癌。

12.现行法令列出公民预防受孕和停止意外怀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使克罗地亚的公民、尤其是妇女行使计划生育权利,已经设立了指导中心,作为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的一部分。妇女在受孕后10周之内可以要求打胎。可以在妇产科医院或卫生部批准的任何其他医疗机构内进行堕胎。1996年共进行了25 200宗合法的堕胎。

13.SIMONOVIC女士(克罗地亚)说,她本国政府根据克罗地亚促进平等委员会的建议,采取措施,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所有各部和其他机构必须实施这些措施。除了实施和协调国家政策之外,该委员会正在采取措施,加强同在妇女问题领域积极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该委员会的其他倡议包括: 举办妇女参加公众生活问题小组讨论,战争中妇女受害者问题研究项目,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协助妇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项目。在立法领域,该委员会负责审查目前的妇女情况,促进在既定时间框架内实施《行动纲要》的各项具体目标。该委员会也负责审查可以影响妇女地位的立法提案。《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已经批准的包括《公约》在内的各项国际文书超越国内立法,国内立法必须符合这些文书的条款。

14.监察员必须在一年内对歧视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特别的保护; 国家机构必须在出缺员额广告内宣布欢迎妇女申请; 它们也必须提供按性别开列统计数字。1998年,促进平等委员会将出版有关《北京行动纲要》和克罗地亚全国平等政策的小册子。教育和体育部在工会和雇主协会的合作下,起草法令,以便确保妇女平等担任行政职位。该部也负责起草有关适当使用语言的准则,以消除性别成见。有关国家机构将在三年之内,修改产妇法,以便鼓励男子行使父母权。劳工和社会福利部正在计划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安排暴力行为与受害者方案。

15.1998年,促进平等委员会在各政党、各非政府组织和欧洲委员会的合作下,讨论妇女参与公众生活问题。政府和所有各部在指派国际代表团时,必须特别注意成员男女平等。

16.一年内教员将接受人权训练,强调不歧视和两性平等。两年内,将为公务员安排特别的平等方案。劳工和安全检查员已经奉命要特别注意同工同酬原则。1998年底之前,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将向妇女免费提供每月一次的有关就业的法律问题咨询意见,并将在工会的合作下出版这方面的资料。

17.正在采取措施,通过传播媒体、出版小册子和学校的特别教学,教育大家了解艾滋病。1998年,将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合作下,倡议欧洲学校网,以便促进健康。1999年,将在克罗地亚所有大学的课程内,列入题为“女学生的生殖健康”的方案。将建议所有符合必要条件的女企业家获得优惠贷款,这些女企业家也将获得咨询服务。

18.ACAR女士赞扬克罗地亚政府就两性平等和歧视问题,努力同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她希望知道,妇女为什么没有充分使用法律保障的权利,尤其是参与本国政治生活的权利。她问,是否有教育方案或传播媒体运动以抵抗传统宗法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虽然保护母亲措施改善了妇女状况,也符合《公约》的原则,但是,这些也可能导致歧视和违反性别观点。她要求了解根本的妇女问题,例如,暴力、政治参与、健康、就业、婚姻与家庭、妇女难民。各族裔群体和宗教社区都应列出这类资料。

19.FERRER女士说,根据该报告,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程度低的责任全在妇女身上。她问,这种观点事实上是否普遍,或者提高妇女地位是全民均需参与的进程,因此社会必须敏锐认识妇女的需要。她希望知道克罗地亚的选举制度如何运作。应当提供关于妇女在选举进程的参与程度和妇女担任政党领袖的人数的资料。她也希望知道有多少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有多少妇女当选,妇女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候选人参与选举。应当提供关于如何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妇女难民和流离失所的妇女的资料。

20.她希望知道,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的人口占多少百分比,其中妇女占多少百分比。她问,是否有任何把妇女纳入劳动力的特别方案,是否有任何社会社会援助方案。应当提供更多关于克罗地亚困难财政情况影响教育制度的资料。

21.OUEDRAOGO女士要求了解促进平等委员会的现况和可以动用的财政、技术资源。她希望知道,是否有提高妇女地位的通盘政策。最后,她要求了解妇女的社会能动性以及妇女的组织和运动,因为妇女的最佳保护者就是妇女自己。

22.HARTONO女士说,她高兴地听到克罗地亚的一般政策和立法符合《公约》规定,《公约》享有的法律地位高过克罗地亚的国内立法。她希望克罗地亚的全国平等政策和促进平等委员会会成为国家机制。克罗地亚的初次报告强调了妇女的母亲作用和旨在保护母亲的健全的社会安全制度; 不过,她希望知道,生活的其他方面和其他类别、例如单身妇女如何受到保护。

第2条

23.ABAKA女士说,《公约》的各项规定被纳入克罗地亚手立法是值得赞扬的发展情况。委员会从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中得知,1992年克罗地亚政府显然发起了人口和精神复兴方案。报告国应当确认这些资料是否属实,如果是,该方案的目标是什么。

24.FERRER女士提到该报告的第10段,她说《公约》的实施已经存在若干条件。委员会欢迎有关任何为了确保满足这些条件而采取的步骤的资料。报告国应当澄清。是否已扩大适用无歧视性法律和条例的程度。

25.RYEL女士要求知道报告第6段中所用的“母亲”一词的定义。因为“母亲”同样可以指称孕妇或子女已成长的女人。她担忧的是,条文内明确指称“母亲”,如果雇主认为子女已篚的母亲有资格获得特别的保护,那么就可能阻碍这些女人得到某种的工作。

26.任何国家机制都应当强调性别观点,否则在广大的人权范围内,就会忽略妇女的权利。在这方面,她担忧该报告第7段提到的人事调查员的任务过分广泛。

27.CORTI女士说,《克罗地亚宪法》的几项条文中仅仅提到“男人和公民”。她想知道这种语文的不当是否仅仅源自克罗地亚语名词性别的标明方式。

第3条

28.RYEL女士说,该报告很少提到残疾妇女或任何旨在确保这种妇女享有平等机会的机制。

29.CORTI女士说,促进平等委员会的成立是积极的发展情况,但是,她关切的是,它全部由各部的代表所组成。最好能够知道该委员会如何把民间社会的意见纳入其会议程序。她希望知道,克罗地亚政府是否打算设立某种机制来影响妇女的劳工问题,或者设立一种机制来处理所有两性平等问题。本委员会也希望获得更多关于该委员会在提升妇女担任关键的决策职位方面的作用的资料。总的说来,需要更加详细了解该委员会的实际成就是什么,该委员会工作方案是否考虑到必须废除陈规定型和动员民间社会。

第4条

30.ACAR女士问,旨在向有4名以上子女的妇女提供就业利益的特别措施已经生效多久,已有多少女人受益于这些措施。非常需要更加关于这些妇女的教育、社会和经济概况的资料。

第5条

31.CORTI女士问,家庭暴力究竟是侵害对个人或是侵害道德的犯罪行为。报告国应当更加具体地说明法院与家庭暴力的女受害者之间的关系; 也应当指出,妇女是否必须亲自提出控诉,或者可以由某个组织作为代表提出控诉。审判阶段一个女人是否必须继续同暴力行为者住在一起,或者她离开住所就会带来某种制裁,这一点不清楚。

32.ACAR女士说,按照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目前正在拟订法律,规定家庭内部暴力属于私事; 换句话说,只能应受害方的请求起诉,而不能经由公共律师提出起诉。很想知道新的立法是否订有管束命令条款。本委员会也希望知道,促进平等委员会是否执行任何方案,使得执法人员更加察觉到家庭暴力问题。

33.AOUIJ女士说,虽然克罗地亚妇女已经有了可以克服法律障碍享受平等的手段,但是她们的情况不会仅仅由于修改法律而获得改善。态度不可能隔夜改变。在这方面,她希望知道促进平等委员会是否已经设立特别的单位,处理传播媒界歧视性的、陈规定型的妇女形象,如果已经设立,它行使什么职权。该缔约国的代表应当更加具体说明学校内如何传授平等原则。

34.她说,根据报告第15段,法院有权允许16足岁的人结婚,她问,法院的这种决定是否授予这些人法定成年。

35.关于性骚扰问题,报告国应当指出,惩罚不同是否取决于肇事者的不同性别。她也担心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已被忽视,没有充分注意情况日益恶化概念。

36.RYEL女士说,就她所知,克罗地亚的法律认为,结婚期间的强奸属于犯罪。她说,受害者如果希望诉诸法院,必须提出私人的控诉。不过,女人如果必须同肇事者继续住在一起,她很难处理配偶强奸。因此,本委员会希望得到有关妇女庇护所和危机电话的统计数字。也应当提供关于向配偶强奸受害者免费提供法律帮助计划的资料。配偶强奸也与滥用职位进行性交问题有关,报告国应当澄清,这种罪行是否包括乱伦; 如果包括,她问,法定的徒刑为何比强奸徒刑要短很多。

下午12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