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第70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泰国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泰国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 C/THA/4-5,CEDAW/C/THA/Q/4-5和Add.1)

1.应主席邀请,泰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Muangsook先生(泰国)在介绍泰国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THA/4-5)时,强调1997年《泰国宪法》使泰国成为本区域最自由的社会之一。尽管如此,政府非常重视履行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根据1997年《宪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保护妇女的权利。

3.他解释说,妇女构成泰国人力资源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国家的生产和发展至关重要。政府规定的人人机会平等的政策是与提高妇女地位的举措相结合的。

4.他指出泰国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机制近来又被赋予了更高的行政地位和更加广泛的责任,还建立了各种国家委员会来促进妇女、儿童、青年和残疾人的权利;这些委员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和各种专家。另外,还要求各部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官员作为性别平等问题主管官员,并为执行《妇女发展计划》建立一个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5.针对委员会审议泰国上次报告后提出的建议,泰国政府在2003年撤销了对第16(g)条的保留,并且在2005年修改了立法,赋予已婚妇女保留其婚前姓的权利。目前正在对家庭法中依然具有明显歧视性的条款进行广泛讨论,还在审议对民法和刑法中关于订婚和离婚问题的各项修订。在确保泰国文化和传统的丰富性的同时,还在尽最大努力使家庭法与第16条相一致。

6.关于委员会提出的应当推出专门的反歧视立法的建议,他报告说,正在通过广泛的参与过程制定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法律,以给歧视下一个明确定义并解决歧视妇女问题。

7.他接着从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开始,解释了泰国在实施《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泰国内阁已经通过了各项措施和政策,防止和解决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同时还设置了特殊服务为暴力受害人提供援助。家庭发展中心在社区一级提供监督,以防止此类暴力,全国各医院都有一站式危机处理中心,通过24小时热线提供咨询和转诊服务。目前警察局还提供了更多为受害人着想的援助,并在全国进行了反暴力运动,以提高公众意识。

8.提到贩运和剥削妇女问题,他提请注意总理将该问题列入了2004年国家议程中,并且当前正在颁布专门的立法来处理该问题。该立法的主要焦点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权,并对施暴者予以更严厉的惩罚。现在正采取各种努力来协调该立法在来源国和目的地国的执行,以防止将受害人当作罪犯对待。该立法也规定将没收的钱财用于建立一只基金,为贩运人口的受害人、其家人和证人提供保护。

9.他描述了建立一个国家和国际协调中心网络以协调受害人处理程序并确保所有案件的公正性所涉及的各项国家政策、各委员会和中心。然而,由于贩运人口是一个跨国问题,泰国政府正与非政府组织和邻国亲密合作以克服成功的主要障碍,即贫困、社会态度和执法效率低下。特别需要长期措施,以缩小男女之间、城乡之间和邻国之间的发展鸿沟。

10.关于女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问题,他提请注意泰国代表团高级别妇女的数目,并指出泰国已经实施了许多措施来实现将参加公职和政治的女性的数目翻一番的目标。因此,议会和公务员中担任负责职务的女性数目大大增加。

11.提到少数人、山地部落和少数民族,特别是山地部落的妇女,他描述了确保所有妇女群体安全的各种服务,包括医疗保健和基本教育,采取公正措施为有地位问题的人确定合适的法律地位,并促进人们对基本权利的认识。他举例说,泰国已向近14 000名流离失所者提供泰国公民身份。

12.他强调说泰国政府致力于促进两性平等及促进对女工权利的保护。不论是什么国籍,女工都享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经过登记的移徙工人有权根据同样的法律获得基本的保护。

13.最后,他宣布,在社会经济福利领域,泰国已经实现了消除初级教育和中学教育之间的不平衡的《千年发展目标》。通过一个覆盖与孕产妇和妇女疾病相关费用的系统,妇女能够更好地获得医疗服务,而通过一个提供无抵押贷款的项目,农村妇女能够更容易地获得信贷。

14.他承认要改变残留的关于妇女角色和尊严的根深蒂固的态度,还有待做更多工作,并强调《公约》将依然是泰国未来在妇女权利领域所做的努力的核心。

第1至第4条

15.Dairiam女士询问预期的反歧视法是否将包括《公约》第1条中的定义,该法律是否适用于无意歧视。她询问是否有法院裁决参考该定义,泰国是否在其发展计划中纳入了促进男女之间权利平等的措施。她要求澄清《宪法》第30条,该条规定无理歧视是不允许的,指出该条可以诠释为允许歧视妇女。她接着询问该法案还要多久才能提交议会,指出一旦通过就需要公布。她问是否有计划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教育妇女、提高社区认识,以确保社会接受两性平等。

16.她指出监察员机制是确保有效保护妇女免受歧视的机制,询问在监察员所受理的案件中,有多大比例的案件是以对妇女有利的方式解决的,又提供了何种补救措施。她还询问新的妇女事务和妇女发展办公厅的预算资源和人员中有多大比例用于妇女事务,是否对新的体制安排做出评估,是否收集了关于公务员系统就妇女培训、征聘和晋职颁布的准则的结果的数据。

17.Arocha Domínguez 女士指出,政府似乎没有充分利用《公约》第4.1条提供的各种机会,以采取专门的临时措施来促进两性平等。报告中提到已设立村庄和城市社区基金,以及这些基金中男女人数相等的要求(第44段)。她想知道计划进一步采取什么措施,确保两性同等地获得惠益。她还要求解释为什么担任基金领导的女性比例很小,并要求就报告第46段中提到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此她提到了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

18.Pukditanakul先生(泰国)说,泰国正准备根据《公约》第1条采用一个关于歧视的定义,该定义将既适用于无意歧视也适用于直接歧视。《公约》的规定不需要逐字纳入国内法;只要确保两者之间没有矛盾之处就可以了。对于《宪法》所禁止的无理歧视的提法,就是说对于区别对待必须有一个客观的解释;不能用背离《公约》意义和宗旨的方式对其进行诠释。至于要用多久才能通过新的法律,他只有一个大致的概念。平均来说,如果没有延迟,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两年。至于第2(c)条规定的国家主管法庭,现在有几个独立组织来根据《宪法》确保妇女的权利。宪法法院为受害人提供一种矫正的手段。符合《宪法》第30条规定的案件也可向行政法庭求援;也可向劳动法庭求援,根据新的法律,劳动法庭专门主管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

19.Vajrabhaya女士(泰国)说,司法部已将培训方案纳入工作计划,以使法官、警官和律师更敏感地认识到妇女权利并扩大《公约》的知名度。关于在村庄和城市社区基金委员会中女性平等代表性的问题,政府已经采取了专门措施,确保贷款的批准将在公平的基础上由男性和女性同等地做出决定。至于新的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厅发挥有效作用的问题,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将两者联系起来,以使办公厅发挥更大作用。这一目的也通过将其转移到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地位比其前身更高,分配的预算也逐年递增。

第5和第6条

20.Coker-Appiah女士指出,根据报告,传统和习惯对泰国妇女各方面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如,关于妇女在婚姻中的性别角色,《刑法典》第276条规定强奸是“与不是自己妻子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报告第60段),这就意味着泰国的男性不可能强奸自己的妻子,因此,完全无视同意的因素。保护传统生活不应该以牺牲社会中的一部分人为代价。同样,政府要成功地通过教育改革来改变根深蒂固的定性观念也必须照顾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此方面,她希望知道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教育社会并改变对妇女的态度,以及“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法”草案是否将审查《刑法典》中对强奸的定义。

21.关于贩运人口问题,她想知道《国家防止、打击和消除对儿童和妇女的商业性剥削政策和计划》(第83段)现在是否已经生效,如果已经生效,产生了哪些影响。她还想知道现在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处理执法官员的腐败问题。执法官员的腐败是政府采取的措施没有取得预期结果的原因之一。第三,她很想知道,除了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处理贩卖问题方面的重要性,政府是否为此类非政府机构提供任何资源。

22.最后,尽管她很高兴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来纠正泰国山地部落面临的公民身份问题,她促请政府尽早解决这个问题。如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更多信息,委员会将非常感激。

23.Pimentel女士赞赏该缔约国在报告中承认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是泰国的主要问题(第55段),赞赏该缔约国起草了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新法律并通过了一系列新的指标来衡量方案在打击暴力行为方面的有效性。不过,泰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对该项法律草案没有采取基于权利的方式而感到担忧。在指出调解机构应该包括家庭双方的亲友、社工、心理学家及当事妇女所要求的其他人员时,她提出政府是否认识到这些规定可能妨碍了妇女自己做出决定,只有基于权利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法能赋予妇女权利并帮助她们克服家庭暴力。由于草案还在讨论中,她还想知道是否还有可能就插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联合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讨论。最后,新的法律对身体虐待最高处以6个月监禁,而《刑法典》对同样的罪行的最高刑罚是2年监禁,这或许会加强人们对家庭暴力是私事、与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相比较为次要的看法。

24.Pukditanakul先生(泰国)说,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有三重目的:更有效地帮助受害人;帮助施暴者改变习惯,而非简单地对之施以惩罚(因为他们往往是养家糊口的人,将他们送进监狱或许对受害人及其子女不利);维护受害人的家庭生活(因为如果施暴者入狱,整个家庭会七零八落,从而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该法律草案绝非设法妨碍受害人决定是否追究施暴者的权利,只是鼓励在有可能和受害人有此愿望的前提下进行和解。因此是旨在赋予受害人权利,并加强心理学家的作用。两种不同的惩罚适用于不同的罪行。属于刑法范围的攻击与殴打罪依然存在。因此施暴者面临两种指控:一种是攻击殴打罪,最高惩处是2年监禁,附加家庭暴力指控,最高惩处是6个月。

25.关于支持受害人问题,他说,一些非政府组织建立了紧急收容所。不过,公众的共识似乎是,应该让施暴者而非受害人离开家。因此,根据新的法律草案,受害人可以选择留在家里,让法庭颁布保护令,禁止施暴者入室。

26.数年前,政府批准了一个法案,删除仅将与非自己妻子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规定为强奸的限制性条款,以期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然而内阁却以该法案破坏家庭稳定为由将其阻止。现在一个工作组正试图打破这个缰局。2005年终于达成了妥协:依然保留该限制性条款,但将要加上一个例外条款,大意是丈夫在妻子有正当理由不同意时(如她身体不适或丈夫患有疾病)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将构成婚内强奸。因此现在丈夫可以被控婚内强奸,但只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他相信双方将接受这个模式并愿意再次审查这个问题。如果该模式与联合国标准有出入,特别是与《公约》有出入,若委员会能予以指导,泰国政府将非常感谢。

27.Sirorat女士(泰国)说,泰国实施了广泛的措施从各个方面打击贩运人口。关于第一个方面——政策与合作——政府实施了一项关于贩运人口的政策;总理将贩运人口作为一项国家优先事项处理;政府采取了一项国家计划和政策,她随后将予以详述。关于第二个方面——防止——已经制定各种方案来减轻贫穷(贫穷是贩运人口的根源之一)并提高对于贩运人口的认识。至于第三个方面——检控——《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法》草案已经提交内阁,有望于2006年生效。新的法律将提供针对贩运人口的综合手段,更加严厉地惩治人口贩运并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泰国也正准备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关于第四个问题——保护——政府已经实施了一个关于援助、恢复和重返社会的方案,并为来自邻国的贩运受害人提供收容所。在过去的四到五年中,政府援助并遣返了2 000多名来自湄公河次区域其他国家的贩运受害人。政府还与移民领域的国际组织紧密合作。

28.同时,在2003年,还批准了《国家防止、打击和消除对儿童和妇女的商业性剥削政策和计划》(第83段)。该政策着重于防止、打击、援助、保护、恢复和重返社会,并建立起有效的政策实施和能力建设结构。该计划正在实施当中。国家还制定了贩运人口指数,以监测和评估贩运人口的情况。一旦得到批准,这些指数将为各相关机构提供一个准则。

29.关于向帮助贩运受害人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援助的问题,她说,总理已经批准了1 250万美元的专项基金用于打击贩运人口并援助受害人。非政府组织也应邀向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提交提案,而该部将根据一套准则对各项目进行核准。

30.Iamsudha女士(泰国)强调贩运人口问题需要国际合作,说泰国已经和柬埔寨(2003年)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2005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目前正和越南磋商类似的谅解备忘录。泰国计划开展国内项目和联合项目,2005年,两国政府制定了贩运受害人遣返和重返社会业务准则。这些准则已经分发给其他国家的有关官员,包括省一级的官员。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两国均建立了打击贩运人口特别工作组。特别工作组将在2006年2月会晤,以最后确定其行动计划。

31.在次区域一级,还在协调打击贩运人口湄公河部长级倡议的框架内进行了合作。许多国家已经签署了次区域谅解备忘录,并就预防措施、政策协调和执法进行合作。协调打击贩运人口湄公河部长级倡议行动计划现在正在落实当中。2005年底,举行了一个国家研讨会,就人口贩运问题对官员进行培训。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解决本区域的经济差异,而经济差异被公认为贩运人口的根源之一。

32.Flinterman 先生询问政府是否向妇女非政府组织宣传了诉诸《任择议定书》的相关程序,妇女是否可以在法庭直接援用《公约》的规定。

33.Schöpp-Schilling女士想知道临时特别措施是否已经被纳入关于性别问题的法律草案。把妇女问题和儿童及家庭问题联系起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政府依然应该认识到以这种方式重组部委的结构有可能会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定型观念。

34.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了保护妇女权利机构的地位变化问题;如果该问题不再属于总理府事务范围,则可能被条块分割,这会导致失去过去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进行协调的能力。

35.Morvai女士想知道,泰国被称为世界性之都,人们对此有何看法;如果结束性观光产业,对经济的影响又有多大。

36.Vichit-vadakan女士(泰国)回答说,政府和公民都不希望看到国家作为世界性之都的形象。泰国还有许多其他资源,正在努力吸引对自然风光、生态旅游和泰国文化感兴趣的游客。

37.Pukditanakul先生(泰国)回答说,在泰国法庭不能自动援引《公约》的规定。因此政府正在试图使国内法与《公约》一致,以便履行其国际义务。

38.Sangkhakrishna女士(泰国)补充说,已经通过非政府组织和隶属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的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厅对《任择议定书》进行宣传。

39.Laohaphan女士(泰国)认为没有人诉诸《任择议定书》说明所有的歧视案件都可以在国内解决。虽然妇女事务和家庭事务目前属于同一个机构,却各有独立的管理,因此实施《公约》的机制不会被削弱。每个部门还有两性平等问题主管,该主管是确保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高级官员。

第7条至第9条

40.Shin女士说,在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依然需要做很多工作。报告中的许多数据不正确或不完整,没有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例如关于行使选举权的女性比例的数据。在一些情况下(表4)表中的数据与正文中的数据不相符。系统化地收集数据至关重要。从政的妇女的比例比预期的要低,她想知道泰国计划怎样提高议会中妇女的比例(10%)。由于部分众议院的选举是通过政党名单决定的,需要劝导各政党改变其规则,以便名单上50%的候选人为女性。显然,各政党没有关于性别的政策。

41.Zou女士提到第9条时说,山地部落获得公民身份的手续非常复杂,这容易使他们受到官员腐败的损害。关于政府简化手续并防止此类腐败的措施,她想了解更多信息。

42.Vichit-vadakan女士(泰国)说,许多因素,包括出生地和移徙日期,都对山地部落成员获得公民身份的资格有影响。安全官员担心移徙者走私毒品和武器,这就影响了获得公民身份过程的时间长短。不过现在正努力促进和加快该过程。至于腐败,总理最近发表了讲话,概述了打击腐败的措施。总理将亲自负责打击腐败的问题。

43.Vajrabhaya女士(泰国)说,在编写下次报告时将考虑到关于统计和数据的评论意见。

44.Iamsudha女士(泰国)说,外交部的最新数据显示,女外交官的人数是501人,而男外交官的人数为541人。将来的趋势是积极的,现在进入外交部门的女性比男性多。的确,在高级别官员中,她们的比例仍然较低,但这个差距在不久的将来就能得到弥补。几年来,由于妇女越来越多地接触世界,男性的思维也发生了改变,向海外外交部门派驻女性的态度也大为改变。另外,外交部还通过提供日托中心鼓励妇女兼顾外交事业和家庭。

45.Vichit-vadakan女士(泰国)说,将与开发计划署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在2006年4月联合发表关于妇女代表性的最新统计数据,并将转发委员会。

46.Gaspard女士询问,泰国相关法律禁止与泰国结婚的外国丈夫取得公民身份,泰国是否计划修改这些法律?他们的子女又是什么国籍?

47.Pukditanakul先生(泰国)说,当前正待一项提案,修改关于外国配偶入籍的法律,该提案平等地适用于夫妻双方——此项举措曾经受到各安全机构的反对。泰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可以获得泰国国籍。

第10-第14条

48.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泰国变成亚洲和世界强国的努力不能仅建立在经济资源的基础上,同时还需要为发展做好准备的人力资源;因此,关于教育和卫生的第10条和第12条尤其重要。

49.关于第10条,需要知道更多有关2002年以来女童和男童初级教育的信息。她希望提供泰国代表团关于2001年和2002年辍学率提高的原因分析,还想知道辍学儿童中女生的比例。

50.关于第12条,希望了解让少数人和非公民人员受益于公共卫生保健方案的任何特别措施。关于性和生殖保健在 2002-2006年卫生保健计划中的地位,也需要更多信息。她听说现有的性教育方案——该方案已经开展了二十年——并不是很有效。人工流产率高,避孕手段的获得和使用率都非常低,她想知道,除了在有很多人不上学的农村地区提供性和生殖保健教育的措施,还计划采取什么措施来扭转这一趋势。

51.Khan女士提到第11条,询问1998年的《劳动保护法》是否包括对工作条件和健康危害进行监管的规定,这些规定又是怎样实施的。非正式部门——所谓的“家务劳动者”中,妇女所占比例是78%。需要关于保证其最低工资或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更多信息。

52.她指出《生殖健康法案》没有不允许安全合法的流产,她希望知道有关提供其他避孕措施的机制的信息。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的措施中是否纳入了性别观点,政府计划怎样应对当前较高的孕产妇死亡率问题,知道这些非常重要。最后,她想知道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来为在海啸中失去生计的少数人妇女提供住房和土地,在长期复原计划中是否侧重于以女性为家长的家庭。

中午12时5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