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第70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1月19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舍普·席林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柬埔寨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由于马纳洛女士缺席,副主席Schöpp-Schilling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柬埔寨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KHM/1-3、CEDAW/KHM/Q/1-3和CEDAW/ KHM/Q/1-3/Add.1)

1.应主席邀请,柬埔寨代表团的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条和第8条

2.Zou女士要求澄清代表团发言中的一个数字,即在2003年,柬埔寨的女参议员占18%。根据其他资料来源,特别是各国议会联盟,这一比例是9.8%。她想知道,对于参加向政府各部门提供的性别培训的人员,在性别方面是否有要求。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出现的一种趋势是主要派妇女参加性别培训。男性决策者对这种培训的态度如何,在此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

3.妇女在决策层所占比例仍然很低,她希望知道政府是否计划采取任何临时的特殊措施,如配额,提高妇女参加决策的比例。她知道在2007年将进行乡政务委员会选举,并且注意到目前乡政务委员会的女成员比例只占8.6%,所以她问妇女事务部是否有鼓励更多妇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的任何计划。

4.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政府获得国会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为制定一部关于妇女配额问题的法律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因为柬埔寨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所以国家要使国内立法与《公约》协调起来不会是一件难事,特别是因为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

5.Gaspard女士忆及Ing女士的发言,即她在开展妇女事务方面遇到的难题之一是事实上90%的决策者都是男性,因此,她想知道为什么在地方一级女性当选的人数那么少,为什么妇女很少担任指定职务,如省长。她问是否能够采取措施改进这些领域。另外,她希望澄清乡一级委员会的成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还是通过任命产生的。

6.Ing女士(柬埔寨)在回答Zou女士关于男性态度的问题时说,不幸的是,政府中的男性伙伴往往并不真正了解性别观念。他们一般都认为,性别问题只涉及妇女问题,因此,一些与性别有关的活动只会派他们的女助手去参加。但自从2003年发起提高认识活动之后,现在对与男女在促进社会两性平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有关的问题有了更好的理解。因此,男性伙伴参加这些活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尽管已在政策级别对两性平等做出了承诺,但在行动或提供资金方面似乎还没有真正的承诺。因此,仍然需要大力倡导,说服男性伙伴加入向前推动这一事业的努力。

7.利用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妇女事务部为从政或担任公职的妇女组织了领导、谈判和游说能力培训。但是,由于缺乏信任或可能因为她们未把女候选人当作模范的缘故,女选民往往不会投女候选人的票。因此,需要在女选民当中开展强有力的提高认识活动。

8.关于配额法律问题,她解释说,宪法委员会已经宣布,一项关于所有政党都要为妇女保留30%的候选人席位和所有公共行政部门都要为妇女保留30%岗位的提案违反了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建议妇女事务部向主要政党做工作,以便确保妇女获得30%的候选人席位,但由于柬埔寨拥有按比例分配的选举制度,故女候选人一直都是在最低级别。根据以往得到的教训,修改后的目标是妇女应该在所有当选候选人中占30%的比例,而不是在所有候选人中占30%。这一工作仍在与各政党协商之中。目前,柬埔寨社会不支持正式的配额制度,这意味着仍然需要大力倡导。另一方面,妇女事务部已经成功地将有关在公共行政部门新招聘的人员中妇女应占30%的限制性条款写入政府的《施政行动计划》。

9.尽管乡政务委员会中女成员的比例只占8.6%这一比例确实很低,但必须考虑到五年前乡政务委员会成员实际上根本没有女成员的背景情况。现在有一项条款规定,如果没有妇女被选进乡政务委员会,则必须任命一名女助理负责妇女和儿童事务。关于乡一级的各种委员会,有些委员会的成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有些委员会的成员则是通过任命产生的。发展委员会必须拥有40%的女成员,计划委员会必须拥有50%的女成员。在村长、副村长和村长助理三个村民代表中,必须有一人是妇女。

第10条

10.Popescu女士问到传统行为准则(Chbab Srey)与教育进程之间的关系。她注意到教育部为将两性平等纳入学校课程和课本而采取的措施,但想知道在传统行为准则的性别歧视原则仍然存在的同时这种进程的效率和影响如何。女童受到的学校教育往往比男童少,因为依照传统,父母认为女人的最重要的职责是让她的丈夫幸福。因此,她鼓励柬埔寨政府对行为准则中各项原则的歧视程度进行一次系统而彻底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写入下一次报告之中。

11.柬埔寨政府应该对极为重要的文盲问题进行调查,特别是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该写入下一次报告。

12.最后,她想问一下关于为学生提供专业指导的问题。报告似乎表明在那些基本上将女生排斥在外的比较传统的男性学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正如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女专家数量很少,特别是农业、法律和工程方面的专家。她呼吁柬埔寨政府认真考虑确保为学生提供性别平衡的职业指导。

13.Šimonović女士注意到报告中揭示了在教育和学校入学率方面存在的巨大性别差距。农村和少数民族女童的受教育机会极其有限。柬埔寨离实现《公约》第10条的规定、提倡教育领域内男女平等权利及其本国宪法保障所有公民在公立学校接受免费小学教育的目标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把教育和缩小性别差距作为近期重要优先事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她问柬埔寨政府是否正在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及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与执行《公约》第10条结合起来。综合性办法能够产生强大的倍增效应。

14.Ing女士(柬埔寨)在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时说,柬埔寨的教育政策确实考虑到《公约》的各项原则。实际上,柬埔寨的国家战略计划“Neary Rattanak”(“妇女是宝石”)就是依据《北京行动纲要》和《公约》的各项原则编写而成的,这些原则已被纳入政府各个部门的所有政策之中。为了清除传统行为准则(Chbab Srey)带来的障碍,政府正在制定一些战略。

15.她在承认柬埔寨妇女当中功能性文盲的比例很高时说,在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和妇女事务部为了帮助妇女寻找就业而采用的许多策略之中,有一条策略就是将扫盲方案与职业培训结合起来。

16.关于在男女职业取向方面实现更大程度的性别平衡问题,她说,不能强迫妇女选择某一种职业,也不能阻止她们选择其喜欢的职业。为了解决劳动力市场中性别隔离问题,政府开展了提高认识活动,设法改变社会上关于妇女应该在家操持家务的观念,鼓励妇女学习能够适应市场需要的技能。这是一个改变整个社会态度特别是父母态度的问题。

17.Nhim女士(柬埔寨)说,教育部下属的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问题指导委员会为增加女生数量制定了一些战略,目的就是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实现100%的入学率。战略包括设立奖学金,为农村地区的贫困女生修建寄宿学校,每一个城镇都要修建小学和每一个县都要修建中学。还要采取措施,通过成立一起上下学的学生小组,确保边远地区的女生安全。最后,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提高对人权和儿童权利的认识也要被纳入学校课程和学校课本之中。

第11条

18.Khan女士说,她欢迎提供更多关于柬埔寨为了把性别观点纳入其移民政策所做的工作以及制定这一政策所使用数据方面的资料。另外,如果能够让她了解移民到泰国从事卖淫和成为贩卖人口受害人的青年妇女的真实数字,她将非常感谢。缔约国提供了由劳动和职业培训部为培训妇女制定的一个很长的培训方案名单,但她希望知道这些方面对移民问题产生的影响。

19.缔约国必须结束关于对人贩子有罪不罚的现象,必须确保犯罪行为人公开受到应有的处罚。她还希望知道男女之间工资差距的程度,并且想知道缔约国是否在其确保同工同酬的努力中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各项指导原则。

20.Dairiam女士说,柬埔寨与其他国家之间将要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应该明确规定不得起诉贩卖人口的女受害人。按照缔约国就委员会所提出的关于结束其多种纤维协定问题提交的书面答复,她敦促缔约国制定长期战略,提高服装业的产量,使女工能够享受全球贸易带来的好处。缔约国还应该澄清其关于童工问题的立场。

21.Patten女士说,她很高兴了解到柬埔寨的《宪法》中规定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并欢迎其报告中所提供的关于为保护孕妇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但她想知道《劳动法》是否载入了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都要确保机会平等的条款,缔约国是否成立了机会平等委员会,妇女是否普遍认识到她们的劳动权利。如果能够让她了解到柬埔寨如何确保有效保护女工、法院收到了多少起歧视案件以及主管当局进行了多少次相关调查,她也会非常感谢。缔约国还应该向委员会介绍其为了禁止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而建立的各种机制。

22.如果能够提供更多关于就业机会和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情况,以及关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方面的情况,包括为保护妇女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她将表示感谢。缔约国还应该向委员会介绍为消除职业隔离和促进劳动力市场中的公平而采取各种措施。

23.Schöpp-Schilling女士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询问定期报告中所提供的关于柬埔寨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数据是否考虑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

24.Ing女士(柬埔寨)说,柬埔寨目前还没有涉及移徙工人的政策。但是,妇女事务部正在与其他部委进行协商,以期制定一项保护工人的政策,特别是以妇女和性剥削问题为重点。贩卖妇女问题产生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柬埔寨的高失业率,迫使妇女到国外找工作。即将与各国签署的关于接收柬埔寨女移民的双边谅解备忘录将为保护女工寻找途径。柬埔寨尤其会探索如何控制向泰国非法移民的局势,从而为柬埔寨外交人员监控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25.劳动和职业培训部正在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出国之前受到能力建设和语言技能培训,尽管大多数妇女都是从事家务工作,不需要重要的辅助技能。妇女事务部还请政府在本国的驻外大使馆设立劳动专员,以期保护女移徙工人的权利。尽管柬埔寨的劳动法律规定雇用童工属于非法行为,但这种现象在家庭范围内确实存在。

26.她在承认柬埔寨男工和女工之间的工资确实存在较大差距时说,劳动部已向各公司派出检查人员,特别是私营部门的公司,目的是确保遵守本国的劳动法律。但是,私营公司总是抗议,说女工没有与男工一样的技能,她们不应该获得同样的报酬。柬埔寨正在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寻找通过培训增加女工技能的途径,而且妇女事务部也在与其他部委合作,共同制定促进妇女间企业文化的政策。这些政策将主要解决妇女获得贷款、加强妇女技能的途径以及确保妇女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商品的途径等问题。

27.Chan女士(柬埔寨)说,《刑法》草案载入了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的条款。《宪法》规定企业不能因为孕妇怀孕而解除她的工作,并且还对其怀孕和产假期间的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

28.Ing女士(柬埔寨)说,柬埔寨禁止雇用12岁以下的童工,但可以雇用12至15岁的儿童从事轻体力工作。报告中提供的关于柬埔寨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统计数据只考虑到正规经济部门,因为无法获得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可靠统计资料。但是,柬埔寨正在就获得这样的统计数据与世界银行进行合作,以期评估非正规经济部门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帮助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

第12条

29.Dairiam女士表示,她被每100 000名活产中有437人因为产前和产后护理不够、缺少卫生设施和只有10%的出生儿是在保健部门出生的事实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死亡的高产妇死亡率吓了一跳。柬埔寨的《千年发展目标》规定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0 000名活产有140人死亡。尽管在提高产科急诊服务可用性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卫生部必须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找到解决办法,从而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产前和产后护理和分娩援助,包括在边远地区。还应当建立主动的转院制度,从而使传统的助产人员在必要时能够意识到需要将孕妇转到保健部门。

30.Ouk女士(柬埔寨)说,柬埔寨政府也关注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并且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产妇死亡率高是由于缺少足够的产科护理,政府正在全国各地包括边远地区努力提高产科急诊服务和优质保健服务的使用比例。政府的目标是在全国开设965个保健中心,并提供最低限度的保健,包括产科护理。迄今为止,只有832个保健中心在运行之中,但由于调动了国家和国际资源及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提供援助,开设965个保健中心的目标应该在几年内实现。

31.不光是在基础设施方面出现问题,在寻找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方面也有问题;还必须鼓励传统的助产人员将难产孕妇转到保健中心。最近几年,通过提供有偿奖励,农村地区的助产士及助产工作人员的数量有了增加。因此,在有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参与情况下生育的人数从2000年的28%增加到2004年的58%;同期,在传统助产人员帮助生育的人数从70%下降到35%。实际的产妇死亡率已从2000年的每100 000名活产死亡437人下降到2003年的每100 000名活产死亡413人。

32.为了改进保健工作,本国政府还在与非政府组织、公营保健部门和私营保健部门进行合作。在柬埔寨,既有私营保健服务提供商、公营保健服务提供商,还有公营/私营保健服务提供商。政府正在努力为私营保健部门提供关于优质产前、产后和生育保健的培训,公营保健部门的助产士也要接受在岗和进修培训。

第14条

33.Zou女士要求提供关于为消除对农村妇女歧视并使她们参与发展规划和做出贡献而制定的各种方案以及方案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为促进农村妇女获得农业贷款及其他财政援助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妇女(特别是女户主)经常成为政府征用农业用地的受害人,使她们丧失了谋生之路,迫使她们离开自己的村庄。应该提供更多关于政府为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措施执行情况方面的信息。

34.Tan女士要求提供《国家减贫战略》关于贫困的农村妇女和保护她们的土地权利方面的执行情况。代表团能否介绍一下现行和今后以教育农村妇女使她们了解其权利和社会保障福利为宗旨的方案及其时间框架?她尤其关心涉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政策,包括正在失去土地或获得土地的妇女数量,在面对重男轻女态度时妇女拥有土地的权利是否受到尊重,政府是否在试图推动商业土地利用,以及是否根据《宪法》第44条的规定改善妇女获取土地所有权的状况。

35.Patten女士在谈到8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和36%的总人口(大部分是农村妇女)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时说,妇女事务部和农村发展部必须解决贫穷问题的结构性原因,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各项政策,并执行具体措施消除贫穷。缔约国还应该考虑制定政策,支助特别是农村地区19.6%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并确保她们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的平等机会。许多妇女在农业部门和服装业工作;最好能够提供更多关于妇女拥有企业数量方面的数据。她还要求提供更多关于向自营职业妇女及女性小企业主提供支持方面的信息,包括关于获得农业贷款及其他贷款的妇女数量方面的数据。

36.Khan女士想知道,已在何种程度上将性别观点纳入为保护许多在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女户主和苗族等少数民族团体的权利而开展的工作。她还建议应该从性别观点重新审查《土地法》项下的土地许可政策,这些政策对女性土地所有人及其生计产生了消极影响。

37.Simms女士问,鉴于贫困的生活条件可能对妇女和儿童健康以及对农村妇女有尊严地生活的能力产生影响,妇女事务部和卫生部是否打算采取行动,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包括获得适当的住房、卫生和饮用水。

38.Ing女士(柬埔寨)说,目前没有什么数据能够用来回答许多委员提出的问题;她希望下一次报告能够提供更多数据。关于获得小额贷款问题,她说,在获得小额贷款方面男女是平等的,事实上,妇女常常更有可能获得小额贷款援助,因为她们在偿还贷款方面更可靠。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她说,根据新的《土地法》,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必须一起到土地登记处登记,并且作为共同所有人进行登记。本国政府正在努力提高登记率,但考虑到农村地区缺乏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可能不止一个人对土地所有权提出权利要求,所以这个问题是个敏感问题。《全面土地政策》已把担任女户主的贫困妇女定为需要优先照顾的弱势群体。

39.在《国家减贫战略》范围内,本国政府已经确定四个优先领域:农业、农村发展、卫生和教育。政府预算已经确定了每个领域内的新的优先行动计划。但由于缺少财政资源,《战略》的执行仍然受到阻碍。她所在的部正在与农村发展部合作,尽一切努力执行措施,改善贫困农村妇女的状况,确保农村发展方案优先重视性别问题。

40.Sok女士(柬埔寨)提供了关于政府努力通过Seila社区发展方案减缓贫穷和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的补充资料,Seila方案的宗旨是将公务人员下放到农村,让他们接触农村人口,特别是贫困家庭和贫困妇女。这一倡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让贫困人口参与其中,共同查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提供的服务。由于让贫困人口参与进来,妇女的问题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因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目前正按照柬埔寨妇女自己查明的需要调配资金。卫生、农业和生产支助、教育和扫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都是妇女提出的需要优先解决的领域。

41.Ing女士(柬埔寨)在回答关于社会保障覆盖农村妇女和女户主的问题时说,没有为这些妇女设立国家出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幸的是,政府目前无法为所有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但已经设立了一个团结基金,以帮助支付卫生和其他社会服务方面的支出。另外,政府还与非政府组织协作,在社区一级组织自助团体。

42.关于妇女拥有的小型企业,政府正在通过一项政策倡导妇女发扬创业精神,政策的宗旨是帮助她们开办并维持企业,为她们获得贷款和职业培训提供便利,特别是培养她们的管理能力。政府还在通过传播关于市场趋势方面信息的方式支助女企业家,从而使她们能够让她们的企业适应市场需要。因为这些工作都还处于早期阶段,所以没有关于有多少妇女获得援助方面的可靠数据;政府将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一方面的信息,并且提供有关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方面的数据。

第15条和第16条

43.Tan女士注意到代表团前面提到的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保护适用于大家庭,她问暴力行为人的前妻是否受到保护。她还要求对缔约国在回复委员会所提的各种问题(CEDAW/C/KHM/Q/1-3/Add.1)时的一种说法予以澄清,这种说法似乎表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须提出离婚指控,以便获得该法项下的保护令。如果事情确实如此,那么这种保护机制似乎不会很有效。

44.她询问了对多偶婚姻或多偶关系的处罚方面的情况。另外,她想知道为什么逼婚和未成年婚姻没有得到起诉,因为代表团已经说过缔约国已注意到这些现象。政府是否真正致力于执行禁止这种婚姻的政策?

45.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柬埔寨关于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法律几乎完全符合《公约》第16条的规定;但结婚年龄是男子20岁,女子18岁。她想知道为什么在年龄方面存在差异。把它改成一致以便完全符合《公约》关于男女在婚姻方面平等的规定不好吗?

46.报告表明,柬埔寨妇女对她们在婚姻和家庭法律下权利的理解和了解有限,因此,她们也无法行使这些权利。虽然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实与《公约》一致,但如果妇女不了解也不行使她们的权利,那么《公约》的条款就不会得到真正的适用。她想知道,首先,《婚姻和家庭法》是什么时候通过的,其次,自该法通过以来是否开展过全国性的活动让妇女认识她们的权利。如果没有,政府打算怎样帮助妇女行使其在该法下的权利?

47.Coker-Appiah女士赞扬了缔约国全面的《婚姻和家庭法》,它保证了妇女在生活的许多方面获得平等权利。但报告列举的许多障碍妨碍了该项法律的有效实施,其中大部分与文化因素有联系。她想知道,是否在开展宣传这部法律有关信息方面的活动,包括以改变关于柬埔寨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文化态度和定型观念为宗旨而开展的工作。她还问到有关帮助妇女主张其在该法律项下各种权利的法律援助或其他政府计划的情况。最后,如果代表团能够对该项法律下有关寻求离婚的柬埔寨妇女的要求做出解释,她将表示感谢。

48.Ing女士(柬埔寨)说,《防止家庭暴力法》只适用于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大家庭。因此,不适用于前妻,除非其与作为暴力行为人的丈夫仍然住在同一个家庭。她指出,该法律还保护在家庭里工作的女仆。关于发布保护令问题,她解释说,根据该项法律,在法院发出保护令之前,家庭就近的地方当局可以做出一项行政决定,保护受害人继续受到暴力行为人的伤害。

49.Chan女士(柬埔寨)在回答关于多配偶者的处罚问题时说,新《刑法》草案规定,如果一个男人在其初婚被依法解散之前再婚,则将会犯重婚罪,可以处以罚款和监禁。但仅《刑法》草案中有这一条款;现行法律没有对重婚罪做出处罚的规定。

50.关于男女结婚年龄方面的差异,现行的《婚姻和家庭法》是在1989年通过的,反映的是当时的形势。该法通过的日期早于柬埔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根据《公约》的有关条款,拟议的新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年龄都是18岁。关于已离婚妇女的权利,柬埔寨法律规定,如果解散婚姻,财产应由夫妻平分。因此,与《公约》一致,离婚妇女与离婚男子拥有同样的权利。关于让妇女了解其在《婚姻和家庭法》项下权利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政府确实在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这方面的活动。

51.Ing女士(柬埔寨)补充说,五年前发起的提高认识活动目的不仅仅是让妇女了解其权利,还要教会她们如何主张这些权利,以及在必要时寻求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的帮助以行使这些权利。政府还开展了以改变男子和妇女对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观念和态度为宗旨的提高认识活动。它努力倡导关于妇女是柬埔寨宝贵的人力资源并且能够在家庭以外的其他部门做出重要贡献的观点。但是,正像委员会所评价的那样,改变社会态度和行为需要花时间。她希望柬埔寨能够在下一次报告中报告这一领域中更加积极的成果。

52.主席感谢代表团成员在回答委员会的问题时所提供的答复和解释。柬埔寨显然已经在执行《公约》的正确方向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柬埔寨政府似乎也必须要在下一个报告期内扩大其工作范围,以便涵盖更多的人口,特别是农村妇女。她希望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能够成为一种宣传手段,帮助缔约国动员实现上述目标所需的财政资源。委员会期待收到柬埔寨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待了解政府各种倡议在各目标群体方面的具体成果。

53.Ing女士(柬埔寨)感谢委员会成员们进行了富有成果和具有建设性的讨论,这些讨论确实可以作为一种有效手段,促进对实现柬埔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性别问题与其他经济和社会问题同样重要的认识。讨论还指出,柬埔寨社会上的旧观念需要改变,特别是妇女行为准则。正如她所说的那样,长期存在的行为准则无法完全废除,但可以改变。她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出现这种改变,从而改善柬埔寨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创建更加公平的社会。

下午5时零6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