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799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副主席贾布尔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印度尼西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DN/4-5;CEDAW/C/IDN/Q/5和Add.1)

应主席的邀请,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介绍了印度尼西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DN/ 4-5)。她说,在委员会二十五年的历史中,曾有四位印度尼西亚妇女在其中任职。她们所取得的经验促进了印度尼西亚为提高本国妇女地位所做的努力。印度尼西亚在编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时,考虑了委员会就其前几次报告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并且许多利益攸关方也参与了起草过程。一直以来,印度尼西亚政府始终把促进妇女权利作为其优先事项,并将妇女问题纳入了国家发展方案。

本报告所述时期是印度尼西亚国家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时期:苏哈托政权倒台后,印度尼西亚开始了一个以民主、经济复兴、尊重和促进人权、维护法制以及广泛的权力下放等原则为基础的转型过程。在这一时期还选举产生了印度尼西亚的第一位女总统。尽管长期以来有许多难题妨碍《公约》的全面执行,但印度尼西亚还是采取了多项战略计划以应对这些挑战,推动两性平等事业,同时强调在各个阶层的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建立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妇女组织日趋壮大并致力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2004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规定为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康复并惩治犯罪者。最近还通过了《证人和受害者保护法》。《健康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以确保妇女能够得到平等的治疗,并纳入关于妇女生殖健康和权利的规定。《公民法》已进行了修订,以防止对有外籍配偶的印度尼西亚妇女的歧视。《人口法》也已进行了修订,从而保证贫困家庭出生的孩子能够得到出生证明,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控制贩运人口中的身份欺诈行为。

不论是在印度尼西亚还是在海外,妇女都特别容易受到人口贩运和与之有关的暴力的伤害。《儿童保护法》规定了对贩卖儿童者的罚金,而《消除贩卖人口行为的法令》则向各年龄阶段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第二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促进了批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此外,还设立了专门机构以保护面临贩卖风险的妇女移徙者,开展宣传工作和能力建设,提高人们对与贩卖有关的问题的认识。

2006年,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应印度尼西亚政府的邀请访问了印度尼西亚并全面审查了移徙问题,其中特别关注了生活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外的妇女帮佣工人的状况。他还建议,应采取措施改善对此类工人征聘的管理和监测。鉴于问题所具有的跨国特征,印度尼西亚已同作为接收国家和地区的马来西亚、约旦和香港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确保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妇女移徙者的保护。

第1号《婚姻法》已经进行了修正,以便在多配偶制和最低婚龄问题上与《公约》的规定趋于一致。《2007年自然灾害管理法》纳入了关于妇女在自然灾害管理应急阶段的基本需求的规定。在17个省开设了妇女和儿童中心,为保护妇女及改善其生活质量提供服务。遍布全国的其他机构也开展活动增强妇女能力,研究两性问题以便于政策制定,同时开展宣传工作。

2005-2025年《长期发展计划》述及性别、妇女和儿童问题,包括与暴力、剥削和歧视有关的问题。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有助于增强国民对妇女权利即人权的认识。

关于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发展主流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将开始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并为在全国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建立框架。地方政府正在制定各自的计划,以便在省、地区和市一级开展执行工作。根据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发展主流的2000年第9号总统令,许多工作组和妇女事务局以及约300家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也参与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执行工作中。

一直以来,政府在四个主要领域与省级管理当局、民间社会组织和联合国机构保持着密切合作,即:制定无性别歧视的立法并审查现有法律以消除性别歧视;以人类发展指数为衡量标准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伤害;以及消除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障碍。最近还提出倡议,号召在年龄介于15至44岁的妇女当中扫除文盲,并为贫困家庭提供就学援助。“方便母亲运动”在过去的11年里帮助降低了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最近该运动又重新发起努力以进一步降低这一比率。

关于妇女的经济地位,已设立了由政府机构、银行机构和妇女企业家组成的论坛,以便于妇女取得贷款或其他形式的信用,并对中小企业业主实行优惠政策。在印度尼西亚,还为妇女合作社提供小额贷款。

为提高妇女在政治方面的作用,鼓励各政党摒弃歧视性做法,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党纲,并确保妇女有机会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走上领导岗位。《普通选举法》和《政党法》修正案已经提交,目的是加强议会与妇女参政核心小组之间的联系。但是,人们承认还必须采取更多措施以支持妇女参与政治。

由总统倡导的选举制度改革预计将使更多的妇女候选人参与到普选当中。妇女议员人数的增加将便于制定有利于妇女的强大法律,确保提供充足的财政预算用于惠及妇女的发展方案。从2006年起,省级和地区政府已得到了中央供资来执行这些方案。中央政府希望各地方政府今后将使各自的拨款达到与此种供资相称的水平。

尽管已经取得一定的进步,但在赋予印度尼西亚妇女权利方面仍有许多难题需要克服。首先,由于已通过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对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缺乏认识,执行进程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官员们进行性别问题教育。必须努力改变植根于父权制文化的男权思想,这种文化将妇女永远置于从属地位。妇女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

其次,由于权利下放,地方政府现在有权确定发展政策的优先次序,因此全国各地的执行进度并不一致。某些地区对改革还有抵触情绪。例如,在越来越多的地区,伊斯兰教法的适用方式包含了对妇女的歧视,并且违背了《公约》。最后,频繁的自然灾害意味着有更多的妇女为生存而苦苦挣扎。她们的迫切需求常常得不到满足。这些妇女不可能增强动力去实现妇女的权利。

印度尼西亚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公约》的执行速度。由于影响印度尼西亚妇女的许多问题都具有跨国特征,如贩运和贫穷,因此印度尼西亚需要国际社会的持续援助。印度尼西亚随时愿意与其他国家分享其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经验。2004年,印度尼西亚作为东道国举办了东南亚国家联盟部长级会议,会议通过了东盟地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印度尼西亚还是东盟《保护和促进海外劳工权益联合宣言》的主要发起国之一,该宣言于2007年获得通过。

2005年在雅加达举行的亚非首脑会议期间,举办了关于妇女和青年在建立亚非合作关系中的作用的讲习班。其中,讲习班参与者敦促亚洲和非洲领导人帮助改善妇女状况。2005年在雅加达还举办了亚洲和太平洋千年发展目标区域部长级会议:迈向2015年。会议也强调必须增强妇女能力,所通过的《雅加达宣言》承认了将性别平等与公正纳入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

最后,印度尼西亚将坚定不移地努力执行《公约》,并继续游说各级决策者促进妇女赋权与两性平等。它还将为各种组织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以提高它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并鼓励媒体在其工作中显示出对性别问题更强的敏感认识。

第1条至第6条

Dairiam女士注意到在印度尼西亚还有约21部有效法律中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她询问是否《公约》规定的标准自动优先于国内法律的歧视性规定,换句话说,《公约》是否是自动执行的。如果不是,她希望了解印度尼西亚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在国内法律中明确规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委员会还希望了解在《公约》规定与国内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宪法》是否说明以何为准。如果为了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需要授权立法,缔约国需说明是否计划颁布该立法。

报告国应解释保护人权和平等权的宪法规定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可提起诉讼。例如,妇女在主张其平等权利时是否可以援引《宪法》,以及他们是否在某些具体案例中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她还询问规定了哪些补救方法和处罚措施。重要的是不仅要能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个别妇女提供补救,还要制定法律体系,使平等的标准有可能成为国内法令的一部分。

她注意到在权利下放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某些事务上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但她同时担心在该国某些地区伊斯兰教法的适用含有对妇女的歧视。她认为如有必要中央政府有权废除地方条例。因此,必须加大行使职权的力度,以推翻在地方一级制定的歧视性法律。

Begum女士说,她欢迎印度尼西亚在《公约》执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希望印度尼西亚考虑在不久的将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核可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政府应立即审查并修正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IDN/Q/5/Add.1)中提及的21部歧视性法律,还应采取行动废除歧视妇女的地方条例。在执行已颁布的各种进步法律方面也需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法律包括如《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发展主流的总统令》和《普通选举法》,后者规定给予妇女候选人30%的配额,这是值得称赞的。

Shin女士说,印度尼西亚不断推进改革的做法令人鼓舞,她敦促该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因为这是妇女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利用的重要工具。她感谢该国代表团决定修正《公约》第20条第1款。考虑到印度尼西亚正处于权利下放过程中,以及有关该国某些地区日益严重的宗教原教旨主义的报告,她询问有关在国家性别平等政策执行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辖以及报告侵权的方法的信息。此外,鉴于有报告称在某些地区宗教警察强制推行着装规范,不带面纱的妇女将无法得到服务,她询问中央政府如何防止出现这样的事件并确保其性别政策在地方政府得以执行。

她还希望了解有关《人口法》和出生登记执行情况的更详细信息,原因是政策的适用似乎不均衡,而且给妇女造成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她询问政府如何确保生活在帐篷中的海啸妇女受害者基本的紧急需求得到满足,如何使她们免受性骚扰和暴力的伤害,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她们可以登记申诉的中心。鉴于有报告称永久住房援助官员滥用职权并获取非法报酬,她询问有关住房援助分配监测的信息并试图得到官方关于良好品行的保证。

Gaspard女士说,考虑到印度尼西亚国家的规模及其在确保性别平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果性别平等机构能够在财政和人力资源方面得到有力的增援将是有助益的。虽然分权的努力可以加强民主、改善施政,但是也有可能在省一级引起激烈反应。中央政府有责任为地方管理当局提供财政资源,并确保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宪法》得到尊重,特别是在人权方面。在印度尼西亚的部分地区,妇女的权利和自主权是没有保证的,有些情况下,她们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她询问印度尼西亚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宪法》和基本法律得到遵守以及《公约》得以执行,并且强调在整个印度尼西亚保证妇女从许多法律和方案所表现出的积极发展中获益是很重要的。

Neubauer女士注意到,尽管妇女赋权部是赋予妇女权力的中央国家机构,负责为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提供支持,同时在所有部门和政府机构中起到协调、监测和宣传的作用,但是它显然没有受命执行各项方案和计划。政府应考虑在该部门现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执行方案和计划的任务,并确保为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以履行指派的任务。她希望该国代表阐明各种机构间的协调与关系,从而为有关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总统令的执行提供支持。她还进一步询问为增强职能权利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在人权框架中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认识。

Kalibons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印度尼西亚于1984年批准了《公约》,并在过去的十年里致力于实现执行《公约》所必须的法律改革。妇女权利作为人权得到了正式承认,关于消除家庭暴力、人口贩运以及证人保护的国内法律也已进行了改革。《公约》中关于妇女的政治权利的条款现已纳入国家计划,卫生法也做出重要修正以保护妇女在生殖健康方面的权利。

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解释说,在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法的概念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不会对走出家庭工作的妇女构成威胁。佩戴面纱只是风俗习惯,并非强制性的,虽然在亚齐等某些省份情况有所不同。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法也没有规定对偷盗者实施斩手或处决奸妇。她提及埃及女性割礼的习俗,借以强调风俗习惯与穆斯林做法之间的差别。

Umar先生(印度尼西亚)强调区别对待阿拉伯和穆斯林做法是非常重要的。对伊斯兰教法概念的支持来自于世俗的政治活动而不是乌理玛。他举例说,诵读可兰经的要求是印度尼西亚的习俗,并非伊斯兰教法的规定。

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解释说,妇女赋权部定期与全部33个省份的领导举行协调会议,并开展了其他许多经常性活动,以确保在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计划和方案的问题上与地方政府局处保持联系以及活动的协调。该部负责协调宣传工作、监测进度、提供必要设施以及为各省份提供执行示范。

Mulyana先生(印度尼西亚)进一步说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赋予妇女权力问题上的协调是通过年度规划协调会议进行的。出席会议的除省长、省规划局和妇女赋权局的领导外,还有来自妇女赋权部的官员,会议讨论了下一财政年度的方案。

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解释说,各部门须预留总预算的5%用以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在妇女保护和福利方面,大部分部门都努力达到5%的要求。负责妇女方案的各省副省长也定期举行会议。但是,出生证的问题仍有待解决。

Sudarmadi先生(印度尼西亚)解释说,政府尝试着为贫困人口提供服务。目前正在开展行动确保穷人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从哪里可以获得服务,诸如计划生育和免费出生证等。年内还将对《人口法》进行修正,以明确地体现穷人的权利以及政府在该领域所承担的责任。

Mulyana先生(印度尼西亚)说,内政部已向各省省长和地区领导人发出通知函,指示他们以2004年第32号法律《区域自治法》作为地方条例的基础。亚齐省是唯一获准颁布有关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地方条例的省份;其他省份则必须遵守国家条例。

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2006年恢复与重建局已启动了男女平等政策。关于自然灾害管理的第24/2007号法律规定,紧急状态下的重中之重是为最易受伤害的人群提供援助。政府已为妇女和儿童设立了三家创伤中心,另有17家正在建设当中。在农业部门,政府努力为妇女提供培训以增强她们赚取收入的能力。妇女积极参加农民会议,目前有80%的农民团体领导人是妇女。

Aripumam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印度尼西亚在消除歧视性法律方面已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是,政府所面对的情况极为复杂,还有许多难题需要克服。对妇女和性别问题的国家预算分配仍然不足。尽管政府已颁布法令,规定各部委应将其资源的5%用于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但这一规定通常没有做到。

Neubauer女士就《普选法》的通过向印度尼西亚代表团表示赞赏,该法规定立法机构候选人的构成至少有30%应为妇女。但是,她重申如果没有针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则该法律是无法得到充分执行的。她提请代表团注意《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并指出暂行特别措施可在所有部门适用以促进性别平等。

Shin女士询问政府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反歧视法律和方案的执行。她担心新的歧视性做法没有得到解决,并且特别感到不安的是最近医疗机构已开始为新生女婴父母提供“一揽子交易”,包括出生登记、穿耳洞和切割女性生殖器。

Pimentel女士告诫说,在印度尼西亚某些地区,父母为了钱让女儿去卖淫。尽管政府已颁布消除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以及消除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法令,但仍有消息称那些犯罪者并没有被逮捕。她希望得到关于国家和地区政府如何执行这些法令的信息。

Chutikul女士希望了解2007年《打击贩卖人口法》对“贩运”的定义是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定义一致。她还希望了解对涉嫌参与贩运活动的政府官员的惩罚以及对2003-2007年消除贩卖妇女和儿童总计划的监测与评估。

Simms女士指出贩运和移徙是截然不同的。她对印度尼西亚的贩运程度之严重表示震惊,并请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供关于已逮捕和监禁人数的数据。贩运多是由极度贫困引起的,因此减贫战略应重点关注社会最贫穷妇女,这是至关重要的。关于移徙,她注意到许多妇女移徙工人的家庭仍在印度尼西亚,她想了解政府是否为这样的家庭提供任何支助服务。

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询问印度尼西亚政府计划何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目前《普选法》正在修订中,修正后的版本将包含针对违约行为的法律制裁。她同意Simms女士的观点,在印度尼西亚贩运人口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她指明,不论是贩运者本人还是牵涉其中的政府官员都将依照(2007年)《打击贩卖人口法》被起诉。

Roostiawati女士(印度尼西亚)说,为了增强对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的保护,现已设立一个新的机构——印度尼西亚海外工人安置与保护国家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国家总统办公室。同马来西亚也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为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与其他国家的类似协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与约旦的谈判已经结束,近期将在雅加达签署谅解备忘录。与科威特高级官员的商谈也已落定,预计谅解备忘录将在雅加达备忘录不久之后签署。

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支持下,印度尼西亚预计将在本年内主办一次有所有始发国参加的会议,以审议设立负责移徙工人事务的秘书处的可能性。因此,尽管与移徙工人有关的问题还有许多,但印度尼西亚正在努力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护。

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妇女赋权部目前正在与公职人员协会合作,争取实现妇女在执行和司法处所占比例达到30%的目标,从而与立法处持平。对目标进度的监测和评估将由卫生部或内政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共同开展。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发挥协同增效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显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有着不同的目标和关注点,但双方携手合作就能够解决它们共同面临的问题。

这也是解决人口贩运问题所采取的方法。关于贩运的新法的出台不仅经历了政府各部门的广泛讨论,也有警察、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的参与。贩运的根源是贫穷,能够同时解决因果的重要工具就是新的社区赋权国家方案。该方案包括赋予妇女权力,通过消除贫穷,它也将保护妇女远离卖淫和贩运。

此外,一部关于色情制品的法律也在编制当中,并即将提交议会。该法旨在规定应如何保护印度尼西亚人民免受色情制品的有害影响,如何管理色情制品的制作、传播和消费,以及何种类别的赤裸色情材料应被完全禁止。在制定关于色情的法律时并无歧视妇女的意思,但是对色情制品应采取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因为受害者通常都是妇女和儿童。如果受害者是儿童,那么对犯罪者的惩罚将比标准范围高出三分之一。

Mulia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在印度尼西亚,实行民主就像开启了一扇窗户:吸纳了新鲜空气,但可能也招来了令人厌恶的虫子。因此,在印度尼西亚出现的原教旨主义应被视为是本国引入更多民主自由的不利方面。的确存在一些似乎对妇女有歧视的原教旨主义者地方法律,例如禁止妇女上晚班或要求她们穿着穆斯林服装,但是政府已投入巨大努力审查这些法律,以期减少对妇女权利的侵害。预计这些法律将在适当的时候被消除,但同时印度尼西亚建设民主社会、保护妇女权利的愿望将会继续指引所有的努力。

Soejarwo先生(印度尼西亚)说,在教育领域实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主要困难是某些决策者不清楚这样做的重要性。政府试图为这些官员提供指导和培训,然后采取下一步措施给予女孩比男孩更多的奖学金,特别是贫困女孩和那些来自农村地区和边远岛屿的女孩。对她们而言,这是唯一接受教育的机会。

第7条至第9条

Neubauer女士说,印度尼西亚的报告和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IDN/Q/5/Add.1)非常清楚地表明印度尼西亚妇女对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参与、妇女作为高级外交官和大使代表印度尼西亚的比例仍然很低。她询问妇女赋权部及其他相关机构在能力建设和妇女培训方面开展了哪些活动。她非常希望了解政府对于全面执行《公约》第7条和第8条以及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有怎样的具体打算。

根据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外交部已制定政策为双方均担任外交职务的已婚夫妇提供便利,依据政策他们将被安排在彼此临近的国家。她希望得到对于该措施用意的澄清。她认为可能这一措施在鼓励更多妇女加入外交部门的问题上并不十分有效。

Maiolo女士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已颁布的关于人员限额的法律在适用方面的情况很糟糕。必须进行修正,对违约行为予以惩罚。是否拟订了此类制裁措施?她发现一个与政党有关的更深入的问题。必须要同各政党进行斗争才能清楚地了解他们的章程、规则以及党派内部的男女比例。

第三个问题是政治中的定型观念。她希望了解政府是否能够解决财政问题,即被定型观念束缚的妇女通常没有足够的资金开展竞选活动。最后,她建议应开展一场范围广泛的媒体运动,并且应有更多的妇女在媒体行业供职。总之,作为总体性评论,仅有人员限额并不足以解决问题。

Begum女士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已于2006年修改了《国籍法》,她想了解修正案是否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她还希望了解印度尼西亚妇女是否可以将国籍转换为其外国丈夫的国籍。报告国应说明修正后的法律是否已从妇女移徙工人的角度进行过审查。她了解到有些印度尼西亚妇女移徙工人认为新的《国籍法》潜在地损害了她们的利益,因为该法规定如妇女选择加入其丈夫的国籍,三年之后她将自动丧失其印度尼西亚国籍(即使她居住在印度尼西亚)。那么,如果届时她在其丈夫的国家生活且遭遇了家庭暴力,而那时她的国家却已放弃了她,成为一个外国国民。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以邮购新娘或其他类似伪装而被贩运的妇女身上。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许多时候妇女移徙工人,特别是帮佣工人的护照掌握在雇主手中,并且工人不能离开雇主的房子,因而阻挠了她们向领事馆或大使馆求助。

Swasono女士(印度尼西亚)说,现在2003年第12号法律《普选法》明确规定男子和妇女均有投票权。这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前一版本中没有明确提及妇女。当然,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还是太少。执行部门正在努力改善这种状况。特别是妇女赋权部还举行了路演,过去几个月里该部在其他的行业和部门开展活动,使他们了解到妇女征聘水平是非常低的。

Asmdy女士(印度尼西亚)说,在过去的四年里女大使的人数有了很大的增长,目前约有10位女大使。现在,每一批任命的新大使中总有两到三名妇女。过去,只有极少数妇女选择外交事业,但是随着条例的变化,预计未来五年将会任命许多的女大使。过去,如果一个女外交官嫁给了一个男外交官,那么她就不得不辞职或在其丈夫受委派期间暂停政府工作而休假。现在根据新的政策,她可以选择被派往临近国家或在其丈夫受委派期间与之在一起。大部分有子女的女外交官选择后一种方式。

Mulyana先生(印度尼西亚)说,与外国人结婚的印度尼西亚妇女可以选择加入其丈夫的国籍或保留她自己的印度尼西亚国籍。她有三年的时间来做选择,但是根据以前的法律她将自动加入其丈夫的国籍。其婚生子女也将拥有双国籍直至18岁,然后可以自行选择。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