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届会议

第419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9年2月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其后:金英贞女士(副主席)

其后:冈萨雷斯女士(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中国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合编

上午10时4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中国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合编(CEDAW/C/CHN/3-4和Add.1和2;CEDAW/C/1999/I/CRP.1/Add.1)

1.应主席邀请,秦华孙先生、王军先生、Xue Hanqin女士、Zhang Chonggen先生、张健民先生和邹晓巧女士(中国)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秦华孙先生(中国)说,中国是第一批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极其重视《公约》的执行情况和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代表团成员包括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他们期望同委员会展开有建设性的公开对话。

3.中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合编(CEDAW/C/CHN/3-4),内容时间包括1989到1995年期间,由全国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编写。该机构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和利益方面的工作。

4.报告英文本中使用术语“法案”和“法典”是不正确的,“法律”一词是中文最正确的翻译。

5.报告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陈述有关中国妇女的基本事实和数字,强调她们的政治参与和教育、保健和就业情况。虽然在这些领域已经逐步取得进展,但两性平等的目标仍未实现。中国政府决心发展国民经济,并为此目的加强法律制度。

6.第二部分说明中国执行《公约》的情况,特别是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法》)和1995至2000年期间《中国妇女发展方案》的情况。1992年通过的《妇女法》,是第一部全面和系统地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其中载列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其婚姻和家庭的权利。方案旨在通过实际措施,实现《妇女法》和其他国家立法内载的两性平等的原则。该法律是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同时考虑到中国目前具体的国情拟定的。

7.第三部分概述中国对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的后续行动。

8.中国政府重视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妇女的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报告并突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增编1内载有关于中国1996至1998年执行《公约》的最新情况。中国代表团还非正式地分发一份内载1997年在就业、教育、保健和体育方面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

9.增编2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情况。中国于1997年7月对香港行使主权。按照“一国两制”的政策,香港人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香港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与中国大陆不同。因此,香港政府单独编写了一份香港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委员会有关附录2的问题,将由该政府的代表在稍后的会议上答复。

10.中国政府意识到,尽管努力提高中国妇女的地位,仍然有很多事要做。目前仍然有1亿多的妇女目不识丁,而且城乡地区妇女的教育水平仍然相差悬殊,从而仍然残存着封建思想。在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大量女工被解职。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仍然偏低。然而,中国政府仍然决心实现两性平等的目标,并且欢迎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提供支持。

11.当谈到会前工作组报告(CEDAW/C/1999/I/CRP.1/Add.1)的问题时,他说,关于1995至2000年期间《中国妇女发展方案》的执行情况的问题3,在1997年初之前,大约30个省份、自治区和都市,均已制定妇女发展方案,同时考虑到当地的情况。各级政府的决策制定者已经熟悉方案目标,并且已经通过大众传媒,在全国开展宣讲活动。全国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曾经召开会议,讨论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在执行方案时遇到的困难。当地的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已经编制关于监测和评价方案的准则。

12.方案大部分的主要目标已经达成。目前妇女已加入各省和自治区的领导层。妇女参与各级地方政府的人数至少增加42.5%,甚至多达84.4%。

13.贫困人数已经由1995年的6 500万减少至1998的4 200万。他们大部分住在偏僻山区或干旱地区,那里的气候严酷,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缓慢。大约60%是妇女。中国政府已经设法通过加强基础设施,执行微额信贷方案,并促进同发展最快的东部地区进行合作,减轻这些地区的贫穷。

14.关于就业情况,过去几年来每年创造700万以上的新工作,其中40%由妇女获得。同时,也有许多女性劳动者被解职。中国政府正在免费提供职业训练和指导,促进她们再就业和保证她们起码的生活标准。

15.小学男女生入学率的巨大差异已经从1990年的2.91%降至1997年的0.21%。在同一期间,已有3 773万从15岁至45岁年龄的人已经从识字方案受益,虽然由于文盲妇女的基数很大,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以期在2000年之前实现在年轻妇女和中年妇女之中消除文盲的目标。

16.保健目标已经在所有东部地区实现,然而西部农村地区中,婴儿在医院中的分娩率仍然很低(45%到65%),导致较高的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17.强迫卖淫和贩卖人口的案例数字己经减少,然而强奸的发生率仍然未变,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例有所增加。已经进行教育和提高意识的活动,并在地方上采取措施,解决此一问题。

18.中国政府目前正在审查在中国最贫穷的地区中加强执行方案的方式。同时也在为2001至2010年期间起草一项中国妇女发展方案。

19.关于在会前工作组报告第6 段中提出的问题,他说,1979以来进行的改革产生的积极变化,包括加强提高妇女对平等、自力更生和参与方面的意识。妇女已经参与诸如选举、社区工作、识字活动、脱贫、技术训练和反淫秽书画等活动,而且担任政治职位的妇女还在改革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行动建议。目前教育部以及科学技术部都是由妇女担任领导。

20.此外,妇女就业的范围已经扩大,以致在诸如信息技术、环保、工程、金融和法律等新的行业中,目前雇用的妇女人数较改革之前增加5到10倍。妇女企业家、经理和专业人士的人数也有所增加。实施家庭责任合同制提供了农村妇女的自主性、收入和地位。妇女的教育水平有所提高,1997年妇女在科技领域工作的人数中占30%以上。大众传媒和国家法制教育的普及扩大了妇女的视野,提高了她们的意识。1978和1997年间,城乡地区的净收入平均分别增加了6.2%和8.1%。

21.改革对妇女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下岗女工人数增加,从而有时降低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某些情况甚至导致家庭暴力。市场竞争的挑战对许多妇女构成特别大的压力。一些私人企业,及合资、外资和合营的企业,都没能做到在工作场所中不让妇女做长时间的工作,不在恶劣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和不违反妇女的人权。社会问题,例如贩卖妇女、卖淫和买卖婚姻,仍然存在,而且家庭暴力也有增无已。政府目前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处理这些问题。

22.关于社会服务方面的变化,国家已经对抚恤金、医疗保健、产假补助金和住屋制度进行改革,以体现社会化联营的原则,在此原则下,补助金的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合理地分担。本报告(CEDAW/C/CHN/3-4)内载的产假补助金的做法已经改善了妇女的就业环境和妇女健康的保护情况。

23.他在答复会前工作组关于报告第8段内载的问题时说,自从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经对该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过两次检查。1997年的检查,除其他外,发现女干部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中占总数的33.8%,也即自该法律颁布以来,增加2.3%。同男性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征聘的妇女,在政府各级机关的人数,正稳步上升。虽然1992至1996年间妇女在劳动力中增高仅0.9%,但结构性的调整使其甚至难以到达这种些微的增加。

24.由于颁布《妇女法》,政府已经更加重视农村的妇女面对的主要问题,例如关于妇女拥有农业土地的权利、离婚妇女拥有自己家园和财产的权利,以及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等。一些地方政府还将解决这些问题的规定列入当地的法律和条例。在妇女由于受虐待而提出的离婚法律诉讼中,以及在要求儿童抚养费和赡养费的案件中,已经加强对妇女的司法保护。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情况,已经由于打击可能对妇女造成身体或致命伤害的罪恶活动而受到遏制。因此,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发生率已经连续五年下降。

25.然而,检查还揭露许多问题。妇女担任政治要职的情况同她们参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程度并不相称。重新雇佣下岗女工、她们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和劳工保护的不足等问题,变得日益尖锐。许多机构和企业对聘用妇女制定较高的标准,因为它们视妇女的生理特点为弱点。这些和其他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关切的原因,因而也成为旨在制定解决办法的许多研究的主题。

26.关于第10段,他说,妇女和儿童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和在执行《中国妇女发展方案》方面,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并负责监督各部会、委员会和地方政府执行妇女法律的工作。委员会由23个部会、委员会和5个非政府组织组成,其中一个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组织均在各自的特定职能范围内执行促进两性平等的活动。例如,教育部负责女子教育和识字;公共卫生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服务;劳工和社会安全部负责职业培训下岗女工的再就业。委员会由政府资助,而最大的中国妇女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其四分之一的资金来自政府,其余部分的预算则靠自己筹措经费。

27.他在回答第11段中的问题时说,已经使用印刷和广播媒体,通过普遍提高认识各个领域的杰出妇女并谴责传统歧视性态度和习惯的积极教育方案,宣讲两性平等。《中国宪法》、《妇女法》和其他法律内载的两性平等的法律保障为改变社会和文化方式的努力提供一项重要的基础。《中国妇女发展方案》和确保妇女充分参与社会发展的类似倡议措施,也有助於促进行为方式的改变。政府强调为妇女提供教育和培训,并且鼓励妇女学习非传统的主题。

28.由于歧视性的态度和习惯同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关,也同养儿防老的观念有关,国家于1996年颁布一项法律,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其中规定为他们提供支助和社会安全,并规定支持他们参与社会发展。最後,政府已经开始着手订正小学和中学教科书,删除刻板的两性观念。

29.Zhang Chonggen先生(中国)在答复关于第4段中的问题时说,中国政府一向尊重和保护所有公民,包括少数民族成员,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宪法》和许多国家法律保护这种自由,并禁止基于宗教信仰和不信仰的歧视。此外,中国已经采取若干步骤,保护少数族群的文化和宗教权利,包括为维护他们的文化遗产,研究和出版他们古代的著作和传统艺术,和保护他们的文化遗迹所作的努力。政府已经指定大量专款,用于恢复和维护少数民族的历史性和宗教性遗址和建筑物。

30.已经在中央和省一级为少数民族设立新闻和出版机构。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正在加以系统化,并进行研究和应用,现有121家医院采用不同少数族群的传统医药。现正通过诸如艺术、音乐和舞蹈节的活动,以及传统体育活动、文化接触和同外国的交流,促进少数族群的文化和民间艺术的发展。自治区的少数民族享有在本地的行政机关内使用他们自己语言的权利。

31.宗教少数如回教徒、西藏的佛教徒和基督徒的权利,受到充分保护;举例来说,中国约有32 000座清真寺和1 780座西藏佛教寺院。来自宗教界的少数族裔保证享有参与国事和决策的权利。目前有23人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对严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者,均处以监禁徒刑。

32.学生大多是少数民族的学校可以在教学时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许多少数族群有自己的学院和大学系所,用本族的语言授课。600多万名学生在国家为21个少数民族开办的10 000所双语学校中上学,并且教科书也以30种少数民族语文出版。

33.属於中国少数族裔的妇女占全国女性人囗总数的8.05%。已经在妇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参与方面有很大改进;例如,许多少数民族妇女成为全国人民大会的代表。最後,少数民族定居地区的地方政府推动关于妇幼保健的教育活动。不过在这方面,政府没有面对少数民族实施强制性的政策。

34.Zhang Chonggen先生(中国)在答复关于西藏的自治区的问题时说,1997年底西藏人囗为2 393 000,占西藏总人囗的96.3%。在西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政府法规规定,必须充分尊重西藏的文化传统、伦理价值和宗教信仰。计划生育政策中没有任何部分是强制性的。它是在提供信息和教育、质量护理和让人们能够作出明智选择的原则上拟定的。在西藏,鼓励城市中上班的夫妇有两个孩子,还鼓励农村妇女生育要少但须健康,并合理间隔子女生育。不鼓励已经有三个小孩的夫妇再生育,但没有规定生育定额。正在集中努力宣传《婚姻法》,推介安全的为母之道和传播信息。

35.主席冈萨雷斯女士回到主席位。

36.Xue Hanqin女士(中国)说,关于歧视的法律定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明文规定歧视的定义。不过,各种国际公约,例如本《公约》在中国便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并载有这种定义。

37.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土地所有权,并且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负责确保这些权利受到尊重。这些权利不能基于性别理由而在分配给个人的农田数量方面有所区别,并且在确定向国家上缴收成的数额时,不可对妇女实施不平等的规定。妇女结婚或离婚後对责任田或口粮田所享的合法权利,将受到她们户籍所在地村庄中村民委员会的保护。

38.如果妇女享有农田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她有权根据法律赔偿要求。中国占世界人囗的22%,但是只占其可耕地的7%,这说明了土地不足。合同田最初是按家庭人数将每个家庭作为一个单位而分配的。不过,由于婚姻的变化,有时妇女拥有土地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目前中国农村地区正在签订新一轮的农田合同,关于妇女在享有土地的权利方面所碰到的问题,已经受到政府的密切注意。

39.她在答复关于涉及侵犯《妇女法》条款规定的权利的申诉问题时说,1994至1998年司法机关已经审理的侵犯妇女权利的案件共计156 000宗,其中包括绑架、贩卖妇女和强奸等。大部份的申诉属于家庭暴力、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以及某些合资、外资和私营企业中女工的劳工保护问题。

40.关于外交部门人员的组成,她说,按照截至1998年底的统计,从事外交工作的妇女有1 344人,占总数的28.5%。目前副司级主管以上的外交官有20%是妇女,还有29名女大使和参赞,355名一等和二等秘书,当然在这些级别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偏低。

41.她在答复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一个问题时说,中国的法律和条例中对性骚扰并无明文规定,但却通过其他法律防止这种行为。

42.王军先生(中国)说,对妇女的暴力是歧视妇女直接引起的。近几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大增的原因很多,首先,中国的封建社会有很长的历史,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仍然发生影响。妇女受害人错误地认为,被丈夫殴打是家丑,不能外扬,只有默默承受。此外,目前仍然有许多妇女没有独立的收入,她们脆弱的经济地位和依赖使她们无能为力。转型期间出现的一些关于家庭生活的观念,导致缺乏家庭责任感,从而又造成家庭暴力。最後,在偏远农村,仍然存在着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情形;事实证明,这种婚姻往往更易于造成家庭暴力。

43.侵犯妇女的暴力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关切的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努力减少和消除这种暴力。《妇女法》、《刑法》和《行政处分及公安条例》均载有关于侵犯妇女暴力的规定。在都市地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到警察局、街坊办公室或街坊委员会,要求帮助。在农村地区,派出所或公安委员会可以提供协助。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服务、家庭暴力申诉热线,以及提出关于家庭暴力和侵犯个人尊严的正式申诉状,寻求帮助。

44.政府对农村妇女自杀的高发生率深为关切,一些社会机关已经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以便作出建议。已经向都市和农村地区的妇女提供辅导和支助服务,并且已经特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

45.卖淫在中国是违法的。妓女和嫖客都将受到行政惩罚,包括危害公安的拘留和罚款。在中国没有法律允许开设妓院,并且组织、强迫、引诱、庇护或引介妇女卖淫,或拉男人为嫖客,均违反刑律。同一名不满14岁的女童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是自愿的,均构成法定强奸罪。

46.关于第16段内载的问题,他说,1991年与诱拐或贩卖妇女有关的活动其本身已经构成刑事罪。各级政府负责援救被诱拐和贩卖的妇女和儿童;失职的官员也构成犯罪。禁止歧视已经被援救的妇女,而且当地政府有责任让她们谋生。凡是妨碍国家机关援救被贩卖的妇女或儿童者,均将处以二至七年徒刑。

47.在严厉打击贩卖人口之后,这类案例的数目己经显著下降:1995年,诱拐和贩卖人口的案件为10 531宗——较前一年下降6%——13 934名的妇女受害人被救。1996年的相应数字为8 290宗(下降21.4%),11 000名妇女被救;1997年为6 425宗(进一步下降22.5%)7 051名妇女被救。自1998年以来,已经为援救被贩卖的妇女划拨专款。

48.近年来,一些中国人口贩子同外国人勾结,在边境地区用在国外工作、同外国人结婚或从事旅游业等为诱饵,诱骗年轻妇女。妇女被通过缅甸运至泰国当妓女。1995和1996年几近100名妇女——大部分来自上海、香港和澳门——已经被泰国警察援救,然后被泰国慈善组织送回中国。1997年曾经援救过六名来自上海、被迫在澳门卖淫的年轻妇女。越南、缅甸和韩国有妇女被卖到中国。

49.邹晓巧女士(中国)在答复第17段中的问题时说,自1991年建立妇女人才库以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曾经推荐317名妇女候选人担任高级政府职位。由此产生的任命包括民政部副部长、山东、辽宁和江苏省的副省长、吉林省政府一个部门的总干事,以及两个市政府的副市长。1992至1997年,全国妇联曾经推荐1 710名妇女在广西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中服务,其中714名得到任用。

50.关于问题18,她说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是由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推选的,大会最近于1998年9月召开。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一名主席、数名副主席和若干名常设委员会成员。全国妇联按照其组织法为谋求中国妇女的利益,拟定其工作计划。全国妇联是独立运作的,体现妇女的意见和关切,监测政府对有关妇女的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的建议,推行妇女减轻贫困方案,和实施多馀女工再就业项目。所有这些工作其目的在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地位。其经费有三个来源:来自自己的实体——一家旅行社、一家出版社和妇女的报纸和杂志;来自政府的拨款,约占总资金的四分之一;来自海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51.有许多妇女组织和团体并非由全国妇联倡办的,例如中国妇女保健和发展协会、中国妇女知识分子协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和其他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组织可以成为各妇联会的成员。每个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法,它们同全国妇联的关系是一种合作和友谊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追随者的关系。

52.她在答复第20段中的问题时,列举了全国妇联为促进妇女参与决策采取的措施。全国妇联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拟定训练方案,并为妇女任命担任领导职位规定名额。全国妇联协助草拟《中国妇女发展方案》并为2000年妇女参政制定目标。其次,全国妇联在全国各地的妇女学院和学校,组织改进管理技能的培训班和讲习班。此外,也为妇女领袖提供自尊、自信、自力更生和自我改进方面的教育。第三,全国妇联已经建立妇女才能信息网,从而据此向政府各部门推荐妇女候选人,其中一般大约有20%至30%被任用。第四,全国妇联利用47家妇女联合会的各种报纸和杂志,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宣讲两性平等和妇女参政的重要性。其目的在将信息传布至整个社会,扩大公众知识,消除社会偏见,以及创造一种对妇女参与决策的有利环境。

53.妇女占共产党党员的16.3%。1997年出席第十五届党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有344人,占总人数的16.8%。在政治局中有一名妇女候补委员。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其人数增加缓慢的原因是,由于实行市场导向的经济,行政系统也发生同样的变化,包括实行人事竞争办法。这已经影响到妇女的参政,且对今后妇女参政也没有制定固定指标。其次,妇女仍然面临各种形式的制约和歧视。男性优越的传统观念仍然影响对妇女能力的评价,而且得到升迁的往往是男性而非妇女。第三,妇女缺乏自信。平等竞争机制仍然有待完善。

54.自从1992年通过《妇女法》以来,愈来愈多的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公共决策机构。不过,由于经济的理由,很少编制农村妇女的统计数字,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目前全国有607 600名少数民族妇女担任领导职务,也即占总数的26.6%,其中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政府决策机关的成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有一个省的人民法院院长来自少数民族的傣族。在甘肃省临夏自治州,一个主要由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其8 864名妇女领导人(占当地全部领导人的29.8%)中有33.2%来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在县以上一级的58名妇女领导人中占48.3%,在乡一级的领导人占54%。1996年在19名提升至县一级领导职位的妇女中,40%来自少数民族。

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政和司法事务委员会有一个处理妇女、儿童和青年人的部门,其任务是从事研究、草拟相关立法,编写备供人大各届会议主席团审议法律草案的意见,监测这种法律和当地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处理关于妇女、儿童和青年人的公众来信。

56.张健民先生(中国)在答复第22段中提出的问题时说,约有18 500万人脱离了文盲。每年有500万人识字,其中妇女占65%。1997年15岁以上的文盲有14 800万人,其中超过1亿人——也即70%——是妇女。女性文盲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国以后这段期间的90%下降至1997年的23%。大部分文盲目前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其中大部分为妇女和老年人。因此,消除文盲比较困难。

57.为促进识字率采取的措施包括推行广泛的活动,有时同时开办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班。此外,中华全国青年团也提供帮助:大学生前往偏远山区,宣讲技术知识和进行文化活动。全国妇联还为对推行识字运动作出杰出贡献的妇女颁发奖赏。

58.关于义务教育,她说儿童依法必须上学九年。各地方当局将视本地的经济和文化情况,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促进这种教育。义务教育将分成两个阶段:小学和初中。政府已经设立特别基金,将于1995至2000年期间为其分拨人民币39亿元。地方政府将按2:1比率捐献,这样总额将超过人民币100亿元。1997年,政府已经从基金拨出人民币1.3亿元,设立全国义务教育补助金,资助农村贫穷学生。每年有超过600 000名儿童从补助金获益。

59.小学女生的退学率已经从1990年的2.77%降至1995年的1.49%,再降至 1997年的1.01%。不过,这一比率高于男生的退学率,主要的原因是贫穷,在一些偏远地区学校数目不足,和一些父母仍然固守重男轻女的观念。1996年,全国教育委员会提出10项建议,加强贫困地区女童的教育。社会各界也曾向农村女童提供支助。中国青年和儿童基金推动的希望工程,已经收到人民币l6亿的捐赠,可建造7 000所希望学校,使185万儿童能够上学。全国妇联及中国儿童和青少年基金制定的春苗计划,已经募到人民币2亿元,并帮助贫困地区退学的750 000名女生复学。

60.关于第23段中的问题,她说,1997年只有2%的妇女接受进一步教育,而男子则有3.4%。由於人囗很多,经济的制约和设施的不足,这个百分比对两性来说都很低。妇女的比率偏低,这是由于妇女在为数仍然很大的文盲中占70%以上,以及在许多家庭中对女孩的期望不高,以致她们往往认为自己不如男孩,而自暴自弃。目前已经非常重视在儿童和年长的学生中培养和建立两性平等的意识,并鼓励女孩学习非传统的课题。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