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届会议

第66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1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选举主席团成员(续)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加蓬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选举主席团成员(续)

1.主席请委员会选举第三副主席。

2.Gaspard女士在代表西欧和其他国家小组发言时提名舍普-席林女士担任第三副主席一职。

3.舍普-席林女士经鼓掌通过当选为副主席。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加蓬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GAB/2-5、CEDAW/ PSWG/2005/I/CRP.1/ Add.2和3)

4.应主席邀请,加蓬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5.Ngoma女士(加蓬)说,在介绍加蓬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之前,她希望讨论委员会在其关于委员会第八届会议的报告(A/44/38)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委员会报告是针对1989年2月向委员会提交的加蓬初次报告(CEDAW/C/5/Add.54和Amend.1)编写的。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注意到,加蓬的平等概念似乎与《公约》中所载的概念不同。《公约》将歧视界定为区别、排斥或限制,而《加蓬宪法》将平等界定为享有平等权利并且承担相同义务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及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出身、种族、性别、见解或宗教。因此,区别只是语意上的,因为“平等”一词也是指不歧视。

6.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对加蓬的初次报告最后所做的声明表明关切,其大意是加蓬境内的妇女境况仍然令人欣慰。声明还指出,《加蓬民法典》有关条款将丈夫定为一家之主,这违背了《公约》规定。“令人欣慰”一词本意是指政府努力改善妇女境况的总体情况。同样,丈夫作为一家之主的角色只在家庭和子女的共同利益范围内适用,如果丈夫不再能够或不再愿意扮演这一角色,则由妻子代替。

7.针对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其他关切,她注意到,从前的提高妇女地位和人权国务秘书处为了在全国宣传《公约》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包括广泛散发载有公约条款的小册子。委员会还对《加蓬刑法典》没有为预防卖淫制订法规表示关切,但《刑法典》中所载的“拉皮条者”定义是该国努力预防卖淫和惩治违法者工作的一部分。此外,卖淫与年轻母亲比例高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劳动法典》禁止妇女上夜班,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妇女的确都接受了技术和职业培训。1989年,产假期限为连续14周:产前6周和产后8周。妇女在社区从事运水和运送燃料的工作不领取工资,这主要是为家庭利益着想,最后产品是为了个人消费。

8.关于委员会就妇女健康提出的问题,她注意到,加蓬政府以前曾设立一个负责修订计划生育法的委员会,堕胎在加蓬实际上属于非法,首都利伯维尔和全国都设有儿科治疗中心。委员会还在其报告中指出,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几项法律条款违背了《公约》的精神。《民法典》实际上规定,如果法律认为外出工作可能危害家庭,丈夫可以禁止妻子这样做。此外,该法典还规定,丈夫全权负责选择家庭住所。依据该法律,嫁给加蓬男子的妇女不能外出工作。几名妇女由于这些规定而失去了重要职位。

9.《民法典》中与强奸有关的条款实际上只涉及妇女,男子犯下强奸案受到“习俗的包庇”。经修正的法典第78条规定,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放弃一夫一妻制,其结果是,财产分割制比共同所有制更加普遍。有子女的妇女有权得到抚养费,即使由于妇女的过错而准予离婚,社会对离婚妇女的态度不会对她们造成任何重大问题。最后,孤儿寡母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种保护可能受到家庭环境的破坏。

10.在提及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时,她重申加蓬政府继续承诺执行《公约》和消除性别歧视。加蓬妇女的境况在几方面都得到了改善。在法律领域,加蓬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合作,以确定被视为具有歧视性的法律,司法部长担任主席的部际委员会已经成立,负责审查这些法律。随后,加蓬颁布了法规,以解除计划生育法的限制,加强对妇女儿童健康的保护并修正《国籍法典》。此外,还修改了《宪法法院组织法》,以使个人,特别是妇女在法庭上能够援引法律的违宪性。

在社会领域,加蓬做出各种努力,从制度上重点解决性别问题,并实行了男女同等资历同等报酬的原则。为了协调妇女协会的工作,已经采取了步骤并且组建了一些非政府组织。加蓬建立了扶贫部和国家委员会,并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伙伴一起加大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力度。在政治领域,妇女参与公共生活不受歧视。已采取步骤在编制市政选举名单时采用配额办法并确保妇女在部级部门中担任顾问的最低人数。在经济领域,政府拟订了一些确保妇女经济独立的项目,社区银行系统继续努力帮助妇女摆脱经济困难。

12.在教育部门,加蓬对6至16岁儿童实行义务教育,法律规定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父母予以处罚。加蓬成立了一个在学校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委员会,为农村地区的扫盲方案分配了资金,并采取步骤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性暴力之害。但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妨碍妇女继续进步的主要障碍包括传统的社会文化观念顽固不化以及妇女自身缺乏凝聚力和信念。

13.为了促进妇女地位提高而采取的步骤包括对农村妇女的需要进行全国调查,并为促进妇女的社会经济活动推出了总统奖。旨在改善贫困年轻母亲处境的一个项目也已开始执行。在特别基金的支持下,该项目为建造日托所、购买药品和开展培训提供了经费。此外,还发起了社区教育项目,以促进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降低辍学率、在农村地区提供更好的营养和保健以及促进与家庭生活有关的问题教育。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举措是:实施了一个培训农村地区年轻妇女担任社区教员的方案,这些妇女将负责满足农村儿童各方面的成长需要。最后,2003年进行了一项调查,以估量产科急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情况。

14.合并定期报告表明,加蓬在推进妇女权利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不过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尽管有许多实际障碍,如漫长的法律改革过程、传统价值观的影响以及缺乏充足的经费,但加蓬政府仍坚定不移地执行使社会更加了解平等原则并增进妇女权利的政策,加蓬最近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便证明了这一点。

15.Arocha Dominguez女士询问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体制情况。加蓬提交的报告中的信息以及后来提出的问题引起了这一疑问:该机制如何同加蓬其他机构结合在一起。例如,提交报告的代表团应该说明妇女理事会的作用和权力。该代表团曾说过,妇女权利和平等观察站是一家非政府组织,而不是国家机构。她想知道观察站是如何与家庭部互动的、观察站是独立的还是附属于该部的。

16.Coker-Appiah女士说,加蓬政府似乎不相信传统信仰对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尽管推行嫁妆制的社会,包括其本国加纳都已明确证实,嫁妆是一种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并在结婚时使妇女物化的工具。除了法律措施之外,重要的是,要采取提高认识措施以便改变对待妇女的传统态度。下次报告应该指明加蓬正在采取什么步骤教育广大公众改变对妇女的迂腐态度,从而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17.Dairiam女士说,政府的答复宣称嫁妆标志着妇女从娘家嫁到婆家,这是对妇女的一种非常迂腐的观点。提交报告的国家应表明其对文化习俗,如受嫁妆和一夫多妻制的立场,并说明加蓬是否努力研究过这些习俗在意识形态和物质两方面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及其给妇女带来的后果。她想知道加蓬是否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2002年审议加蓬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深入研究了一夫多妻制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这个问题与《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密切相关。如果开展了这类研究,研究结果是如何运用的?

Flinterman先生说,加蓬的发言和报告都提到了《加蓬宪法》第2条,即确保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性别、种族、见解或宗教。因此,加蓬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在《宪法》中列入歧视定义,他询问加蓬宪法法院是否对第2条做过解释,如果是,解释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具有深远影响的歧视概念?如果不是,就应根据缔约国的义务再次考虑将关于性别歧视的规定纳入《宪法》这个问题。

19.根据报告,本国法应以国际协定,包括《公约》为准。提交报告的代表团应说明《宪法》是否也应以国际协定为准、由谁决定什么时候本国法以国际协定为准、司法部门是否了解加蓬签署的国际协定、以及加蓬的律师是否也在国际法律问题方面受过培训。

20.对所列问题和疑问的答复和报告宣称,妇女在所指称的歧视案件中可以提出违宪抗辩。据说妇女很少使用这一特权。他想知道加蓬政府在这方面正采取什么特别措施,能否就此提起集团诉讼,以及妇女权利和平等观察站能否代表妇女采取行动,鉴于加蓬政府最近加入了任择议定书,这一点尤其重要。如果妇女很少利用在加蓬宪法法院提出违宪问题的机会,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使得妇女能够依据任择议定书寻求补救办法?

21.Gaspard女士说,显然,为消除歧视妇女的法律条款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有必要了解公务员系统、议会和司法部门——在实行变革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的机构——对《公约》及由此产生的义务是否十分熟悉。最后,提交报告的国家应说明是否准备扩大对《公约》的宣传范围,以及是否利用加蓬的不同语言宣传过《公约》。

22.Gnacadja女士说,加蓬在答复所列的问题时指出,为了审查有关案文是否带有歧视性设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但是,代表团指出,委员会还没有开始工作。她想知道这是什么原因,社会文化模式、人力资源或资金的匮乏是否成为这方面的障碍。最后,代表团指出,加蓬禁止妇女外出工作。这显然具有歧视性,而且是阻止妇女从事任何种类政治活动的障碍。

23.Šimonović女士说,鉴于加蓬最近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加蓬妇女有了一个质疑国家一级执行《公约》情况的补充工具。因此,她强调需要澄清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因为在1989年审议国家初次报告期间,有人指出加蓬的平等概念似乎与《公约》中所载的概念不同。加蓬在答复所列的问题和疑问时指出,依据《宪法》第2条,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平等与权利平等或两性平等不同。因此,要求加蓬政府给予澄清。

24.加蓬批准《任择议定书》意味着,如果不履行《公约》规定义务,将被视为侵犯妇女权利,并有可能受到委员会的指责。因此,政府应采取一切措施修正歧视性法律并使其符合《公约》,这一点十分重要。她询问加蓬政府是否已有这方面计划,它将如何废除歧视性法律。

25.Ngoma女士(加蓬)说,加蓬的大多数法律案文都需要充实,以确保法律案文与法律惯例之间没有差别。嫁妆法就属于这种情况。尽管政府反对这种做法,但却屡禁不止,这主要是因为所有家庭,包括家中的妇女都不认为嫁妆是一种不良传统。为了提高妇女地位,加蓬最终选择了建立各种统一的机构体制,包括在部一级。例如,设立了家庭和妇女问题国家委员会,便利在各种国际会议上进行跨学科讨论。

26.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在最后的建议中阐述了12项优先任务,包括女童教育。由于这些规定也涉及了保健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共同的机构体制加以执行。为此,加蓬设立了部际委员会,以便各部能够采取共同行动。在北京会议之后,加蓬与开发计划署合作成立了妇女权利和平等观察站以让妇女发表意见。

27.Nzet-Biteghe女士(加蓬)说,观察站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其工作包括审查违背妇女利益的法律案文、在涉及妇女权利的诉讼案件和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援助妇女,以及组织会议和研讨会,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并确保妇女了解其权利。政府打算研究一夫多妻制对儿童的影响。目前正在确定工作范围,一旦完成了研究,将公布其结论。

28.Ngoma女士(加蓬)说,配偶可以选择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婚姻。在1990年代,政府试图修改法律以保障这种选择,但因遭到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和妇女法律执业者团体的反对而不得不放弃。《民法典》允许在男女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实行一夫多妻制,而且妇女现在能够向宪法法院提出涉及《宪法》第2条的问题并在特定环境下质疑特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是近期的一个事态发展。

29.编写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报告时出现拖延,这是加蓬国内发生的许多变化引起的。但是,政府正在采取基础广泛的措施以消除歧视并在群众中宣传《公约》。报告还将在加蓬国内传播。加蓬与儿童基金会和开发计划署正在一起组织讲习班。部际委员会确保,在加蓬的每个州,用农村和城市地区都使用的各种语言讨论《公约》。各部级部门也设立了性别问题协调中心,正在为政府官员和私营部门举办性别问题研讨会。住所问题与家庭保护有关,尽管妇女一般都会顺从丈夫,但也并非总是如此,例如在就业问题上。

30.Nzet-Biteghe女士(加蓬)在就选择住所问题发言时说,没人想违背《宪法》第1条第14款,该条指出,家庭是天然的社会单元,丈夫是家庭的主要的供养者。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家庭,所以国家不能批准分居,尽管依具体情况允许有例外。但是,社会接受的与法律主张的之间不应有差别。对住所法有异议的妇女可以向法院起诉。

31.关于就提高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所表示的关切,她说,在国际日,司法部女性工作人员离开首都利伯维尔,到各地宣传政府工作情况,以便增进妇女的权利并让妇女了解这一问题。司法部打算针对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具体情况分散开展工作。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涉及法律案文。司法部也在同开发计划署和人口基金合作,对有关法律进行分析,并将提交部际委员会审议,以便取消对妇女的任何歧视性规定。

32.Mboga女士(加蓬)说,所有国际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批准之后都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其中提供的法律补救措施可供加蓬妇女采用。

33.Ngoma女士(加蓬)说,加蓬于2004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第1条至第6条

34.邹晓巧女士感谢加蓬政府为承担《公约》所规定的责任正在做出的努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蓬面临着特殊的问题和挑战。她欢迎提供信息,说明加蓬为应付这些挑战正采取的措施,特别是1996年为确定歧视妇女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的领域进行研究的结果。在促进行使《公约》第3条所涉权利方面遇到的一个主要困难,是妇女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她们没有能力采取集体行动。她想知道加蓬政府以及家庭、儿童保护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正在采取什么步骤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并保护她们免受歧视。

35.Tavares da Silva女士要求澄清加蓬合并报告(CEDAW/C/GAB/2-5)第3页“社会措施”标题下关于逐步将男女平等的做法制度化的提法。在第7页1b段中,虽然加蓬对所列的问题和疑问作了答复(CEDAW/ PSWG/2005/I/CRP.2/Add.2),但也不能确定女性不育是否就是心理和精神暴力的一个根源。此外,该报告所依据的似乎是对歧视过于狭隘的解释。间接的歧视形式,如妇女不能平等获得信贷等,仍然无处不在。

36.Shin女士对报告没有充分提供按性别细分的统计数字感到遗憾,并且询问统计数字是如何编制的。她还想知道家庭、儿童保护和提高妇女地位部的工作是否因缺乏资源、权力或认识或来自某些部门的阻力而受到了消极影响。

37.Schöpp-Schilling女士对加蓬为增进国内男女平等采取的步骤表示欣慰,但注意到有许多工作还需要做。她不清楚加蓬批准的国际文书条款是否优先于宪法条款。她还想知道家庭、儿童保护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是否确定了为消除歧视进行成文法改革的时限,以及是否准备颁布新法,促进妇女的平等机会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了解《宪法》是否规定了临时特别措施也有必要。最后,她询问该部是否与采用习惯法的其他非洲国家的对等单位联系,以便编纂这些法律并使其符合宪法和成文法的规定。

38.Saiga女士说,至于为了审查各种法典的歧视性方面而设立的部际委员会,她对该代表团的某些答复感到困感。她不清楚部际委员会或家庭、儿童保护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是否负责法律改革以及为此采用了什么机制。她还询问为了预防和惩治对妇女的性暴力和贩卖儿童行为而拟议的法律的状况,以及妇女为什么得不到打击贩卖儿童活动立法草案条款的保护。

39.Patten女士对国家法律中始终包含歧视性条款表示关切,并且询问缺乏资源、政治意愿或支持是否是部际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能的障碍。政府开展工作不仅要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而且要改变妨碍妇女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习俗和做法。妇女不懂法律是提高其地位的一个主要障碍,她想知道加蓬正在基层和农村地区采取哪些步骤,教育妇女了解其社会权利和义务。她还询问是否正在起草防止和惩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法律。

40.Morval女士说,除了解决妇女的具体需要外,像加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达到国际金融机构的期望,不得不采取通常会对妇女产生严重恶劣影响的结构调整方案。她想知道这类方案是否规定了遏制这些后果的监测机制或行动计划。她还欢迎提供有关加蓬土著居民,包括一夫多妻制社区情况的资料,据报告这些社区仍存在奴役之类的现象,她还欢迎介绍加蓬为满足他们的具体需要正采取的步骤。她注意到,《刑法典》的一项修正案规定,任何被判定犯有贩卖儿童罪的人都要受到终身监禁的处罚,并且询问自修正案生效以来有多少人贩子已被法院判刑。

41.Maiolo女士注意到,《民法典》允许一夫多妻。尽管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意,但当妻子可能遭到遗弃时,她只能顺从。她想知道为了结束法律和惯例中的这种歧视加蓬准备采取什么措施。

42.Ngoma女士(加蓬)在提及一夫多妻的做法时承认,要让委员会专家相信加蓬妇女真的享有选择权并能求助于法律制度可能很难。丈夫必须在得到第一个妻子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迎娶第二个妻子。尽管如此,该部目前正在界定家庭研究的工作范围。但是,她想告诫的是,在名义上是一夫一妻制的社会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仍在盛行。部际委员会已经开始工作,并且发起了宣传教育运动,包括扫盲方案和促进妇女进一步获得信贷的试验项目。

43.加蓬没有歧视土著居民的政策,但宣传教育方案因有关社区的不稳定和经常流动而受到阻碍。不过,加蓬正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协作,努力促进社区一级的教育方案。部长会议目前已收到关于打击贩卖儿童的立法草案,不久将在利伯维尔为从人贩子手中惩救出来的儿童建立一个过境庇护所。工作人员目前正接受培训以照管这些儿童。最后,保健和教育部门提供了按性别细分的数据,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的统计。

44.Mboga女士(加蓬)说,鉴于人权团体的意见,加蓬不能对贩卖儿童的罪犯宣判死刑。

45.Ngoma女士(加蓬)强调了正在开展的培训对确保立法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性,但该部面临着缺乏资源和熟练工作人员的问题。

第7条至第9条

46.Coker-Appiah女士说,尽管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程度之低尤其令人失望。有关妇女在国际一级的参与,主要障碍仍然是要求已婚妇女得到其丈夫的同意。但是,根据加蓬对第18题的答复,未婚妇女参与国际活动时不需要其亲属同意。因此,她认为,妇女的权利从属于家庭保护问题,已婚妇女的权利比未婚妇女少。家庭保护很重要,但不能以其中一个成员做出牺牲为代价。因此,她想知道加蓬政府是否正在计划修改《民法典》第254条——她认为该条是已婚妇女需得到丈夫同意才能参与国际活动的原因——以便已婚妇女在参与国际活动时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47.至于国籍,根据报告,国籍能够通过男子或妇女传递,但实际上往往对父亲的国籍给予更多的重视。在这方面,她希望加蓬按其对第18个问题所做的答复,澄清灰色区域以及为此颁布的执行令。

48.Popescu女士说,尽管在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情况并不顺利。她欢迎加蓬总统做出决定,要求每个部长内阁按配额办法至少设立四名女顾问并要求所有政党在其候选人名单上为女候选人保留至少三分之一的名额。她想知道加蓬是否有任何数据来说明这些决定的影响。在这方面,如果加蓬最好能提供以下两方面的数据,一是关于农村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数据,她知道关于居住和同意结婚的法律可能给农村妇女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二是关于妇女普遍参与法律领域和私营部门活动的数据。最后,她很想知道媒体是如何反映这一问题的,以及在协助打击消极的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媒体做了些什么。

49.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作为一名非洲妇女,她本人知道在非洲社会里作为一名妇女意味着什么,要打击被殖民化所强化的定型观念有多难。不过,这也充分说明非洲国家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问题,报告表明,一党制时期(1980-1990年)妇女在国民议会所占的比例比多党制时期(1990-2001年)高得多;但是她坚信,通过适用《公约》规定的特别措施,加蓬能够扭转这一趋势。非洲议会联盟开展的研究表明,为了改变现况需要将妇女的参与率至少提高至30%。因此,最近在阿尔及尔举行的会议得出结论认为,非洲国家的平均比率为12%至13%是不够的。

50.现任大会主席是加蓬人,这一事实为提高整个非洲的认识并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取得最大限度的成果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北京行动纲要》提出了增加非洲妇女在联合国任职人数的具体建议。她坚信,通过实行选举配额制,加蓬能够极大地提高妇女的参与率,特别是因为加蓬现在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要普遍改善妇女和整个国家的境况,就必须让妇女参与所有层面的活动。2006年即将举行的选举是这方面的一次重要机会。她坚信加蓬完全能够取得上述成就。

51.Ngoma女士(加蓬)说,《民法典》不禁止妇女为了从事职业活动到国外生活,在这方面她列举了一些实例。尽管相关的案文还没有修改,但这一问题已受到加蓬的高度重视。然而,同妇女一起工作也很重要,因为征得她们同意对于案文的通过至关重要。关于女顾问的问题,为了确保该部达到配额要求,已经任命一名妇女担任顾问。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她请委员会相信,她将私下提出这个问题。

52.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问题,她认识到由于各种原因所有政党的女候选人都非常少。在这方面,加蓬与各主要党派就从政性别问题组织了研讨会。11月,加蓬还主办了加蓬女部长和女议员网第六次会议,目的是为了增加妇女的任职人数。加蓬还对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进行了调查,其结果将提供给委员会,关于妇女在法律领域任职的统计数字也将提供给委员会。她承认,尽管妇女担任了一些重要职务,但30%的足数还没有达到。在回答关于媒体的问题时,她说,有人对加蓬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表示关切。此外,加蓬正在推出针对女受众的节目时间表,并且使妇女能够表达其关切。

53.Mboga女士(加蓬)说,推行新的《国籍法》的法令现已通过。主要创新在于男女现在不仅可以将国籍让与其子女,而且也能对配偶这样做。但是,实际上还是有些问题。特别是,现在积压了一些案件,这是由于虽然1998年颁布了该法令,但在2002年该法令生效之前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54.Ngoma女士(加蓬)在回答有关农村妇女的问题时说,最新调查结果仍在处理之中,待下次报告时将及时提供。

55.Nzet-Biteghe女士(加蓬)在回答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时说,《刑法典》已规定对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和家庭暴力以及不道德的行为和危害公众体面罪应给予处罚。该法典严厉禁止加蓬男子殴打妻子。非政府组织有责任监测政府和议会开展的执行和立法活动并提出关切的问题。它们有许多途径可以这样做,如通过家庭、儿童保护和提高妇女地位部以及一些特定的议会委员会。至于提高认识活动,已在国内和农村地区散发了各种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宣传妇女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

56.Mboga女士(加蓬)说,《刑法典》实际上已经涉及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除此之外,政府正在就性暴力问题——对妇女儿童最严重的暴力形式之一——拟订一份议案,现在该议案正由相关技术部门订正和改进。

57.Ngoma女士说,性暴力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许多人不愿意公开表明他们的看法。政府正在对付这种局面,但重要的是要记住,每个国家都面临着特定的文化问题,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在自己的家庭成员受到影响时才会产生强烈的感受。最后,她提到妇女对丈夫施暴这一新现象,这个问题也需要解决。

第10条至第14条

58.Tan女士在提及农村妇女面临的具体问题时说,需要了解加蓬为了向农村妇女宣传《公约》条款做了

哪些努力,这一点值得注意,特别是由于加蓬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根据该报告(第23页),村庄供水方案使得三个省的农村居民饮水需要满足了40%。她想知道将该方案扩展到其余六个省的时间安排是否已经确定,以及在过渡期将采取什么临时措施。同样的问题适用于国家计划为农村妇女采取的重大措施(第24页)。

59.Arocha Dominguez女士在谈到提高妇女的就业地位时说,加蓬还没有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妇女境况的资料,包括鼓励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方案(问题25)。《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没有加蓬的女性就业指数。委员会特别想知道,家庭、儿童保护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是否准备对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就业中的境况及其劳动权利的保护进行研究。她希望能及时提供对下次报告有用的信息。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