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59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姆斯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纳米比亚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副主席西姆斯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纳米比亚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NAM/2-3;CEDAW/C/NAM/Q/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纳米比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Mungunda女士(纳米比亚)说,这份报告是经过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等各利益攸关方广泛磋商的产物。1997年《国家性别政策》的通过促成了旨在实现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能力的重大法律、机构和行政改革。目前正在努力消除现有差距,特别是在性别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别问题主流化和监督机制等方面。2000年,前妇女事务局已经升格为正式的“妇女事务与儿童福利部”,也就是现在的性别平等与儿童福利部(自2005年起)。其职责是营造一个能够实现性别平等和儿童福祉的有利环境,所面临的挑战是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倡导传统习俗和态度的改变。

3.2004年大选之后,妇女进入议会的比例已经从20%增加到27%。妇女首次被任命为副总理、国民议会副议长、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司法部长、总检察长以及财政部长。国家就业平等委员会提高了雇主对《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法案》为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雇主必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不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4.各个地区都举办了基础法律扫盲讲习班,向社区民众宣传《宪法》、《反强奸法》、《反家庭暴力法》和《赡养法》以及家庭法和遗产法等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报告中提到的妇女和儿童保护部门也向受到虐待的男人提供保护。在国际发展合作伙伴的援助下,医疗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警察接受了如何对待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培训。政府目前正在起草一份《承认习俗婚姻法案》,旨在消除违背《公约》精神的传统做法。该草案的另一项目的是解决多配偶婚姻和习俗婚姻登记问题。

5.根据1998年通过的国家土地政策,政府推行了单一土地制度,使所有公民在一系列土地占有和管理制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机会和保障。《共有土地改革法案》使得男人和妇女同样有权享有共有土地,并规定以女性代表占三分之一配额的方式建立共有土地管理委员会。与全国各相关利益攸关方举行的磋商正在进行当中,以便改革1992年《劳动法》,特别是要确保妇女充分受益于产假。已经制定了一项全面的教育与培训部门改进方案,而且一些计划正在实施,以鼓励妇女在中小企业的资助下精心策划一些项目。一些能够产生效益的项目,包括制陶、皮革加工、服装制作、烧砖、园艺和美容美发等都已经引入农村,以减轻贫困。两性平等与儿童福利部还为妇女参与商品交易会提供方便。

6.1996年《已婚者平等法案》废除了丈夫的婚姻权,规定了配偶拥有共同决定管理一切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力。2006年11月,《儿童地位法案》最终获得议会的通过,代表着纳米比亚的一项巨大成就。该法案特别确保非婚生儿童享有与婚生儿童同样的权利。预计随后还将出台一部有关儿童保健和保护的法案。纳米比亚自上一次定期审查之后,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要实现全面性别平等的挑战依然存在。今后还将取得更大的进步,因为政府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面临的挑战是坚持把妇女问题置于首要地位。

第1至6条

7.Flinterman先生对代表团中包括了部长级代表这一现实情况表示赞赏。自从委员会与纳米比亚进行第一次建设性对话以来,已经过去近十年了。该国自2001年以来采取的重要步骤之一是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是,根据加入该文书的必要条件,他想知道,对妇女采取了什么最低限度的国内补救方法(除了监察员和高等法院以外)。代表团应当提供有关《公约》在国内法令方面的地位和宣传度等详细资料。

8.他特别希望知道,妇女是否能够在法庭上直接援引《公约》的条款,《纳米比亚宪法》第144条对于全面实施《公约》可能会有什么相关性,因为人权委员会在2004年对纳米比亚发表结论性意见时,曾经对该条款可能会从负面影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表示担忧(CCPR/CO/81/NAM,第6段)。2003年推行《社区法院法案》是最值得欢迎的;代表团应当提供迄今为止相关判例法的详细材料。社区法院是否有权修改“习惯法”?法律扫盲讲习班直接引用《公约》了吗?

9.Pimentel女士要求提供有关司法部、立法机关和民间社会参与编写纳米比亚报告情况的资料。2003年《社区法院法案》的颁布是非常值得欢迎的。但是,代表团应当提供迄今为止有关其影响的信息。如果有正在实施的反对现存歧视性做法和定型观念的战略的详细资料,着重于所遇到的问题和所取得的成果,她将不胜感激。代表团还应当提供讲习班使用的《性别培训手册》和《资源指南》等有关内容的资料。

10.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我们必须对政府在非常困难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取得的进展表示祝贺。但是,在这份报告中,如果能够更深入地讨论一下阻碍纳米比亚妇女地位提高的一些障碍,包括对妇女构成损害的习惯法等,她会非常感激的。受到此种法律影响的妇女占多大比例?该报告表明,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制定的《国家性别政策》不是一个法律文件,因此不执行这一政策也不会受到处罚。但是,本委员会1996年以来就已经清楚地表明,《北京行动纲要》很容易地与《公约》的条款联系在一起,而且它正好阐述了一个国家履行该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的战略。因此,执行《国家性别政策》是义不容辞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国家计划,包括《国家发展计划》、《中期支出框架》和《2030年愿景》等都被纳入性别主流了吗?推行《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法案》是值得赞扬的。但是,如果能提供迄今为止关于其影响的资料,以及遇到的问题的详细情况,她将不胜感激。最后,代表团应当解释一下,假如妇女——现在占全部人口50%以上——还处于“黑人”和“残疾人”这两类受益于新立法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的子群体的话,肯定性行动计划是怎样实施的。

11.Neubauer女士注意到,为制订性别平等政策在加强机构的结构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她感到满意的是,代表团知道应当继续目前的监督机制,以便对影响其效果的弱点进行评估。但是,《1998-2003年国家性别行动计划》是否已经被一项新的文书所取代尚不清楚。如果还能提供有关2001年在纳米比亚进行的SWOT(优势、劣势、机遇、威胁)分析的后续措施,以确认性别问题主流化的性质和目前的能力水平的资料,她将不胜感激。她感到担忧的是,解决性别定型观念的活动似乎只局限在教育方面,因为报告中没有提到大众媒体在这方面的作用。

12.Haitembu女士(纳米比亚)说,《宪法》第144条规定,纳米比亚批准的任何国际协定都自动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公约》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妇女在向法院提出涉及其享有权利的诉讼中可以援引这些条款。此外,任何与《公约》相抵触的习惯法条款都理所当然地构成了对国家法律的违犯。

13.《社区法院法案》对传统的法庭进行了规范,废除了某些在习惯法下非常盛行的歧视性习俗。比如,1993年,传统领袖同意:当一个男人去世后,他的妻子和孩子有权继续以他的土地为生,而不是或者被迫搬走或者为这些土地支付费用。《社区法院法案》将这一改变写入法律。

14.Mungunda女士(纳米比亚)说,民间社会紧密参与了编写纳米比亚报告的工作。此外,公众还有机会参加法律和政策草案提交议会批准之前的各个阶段的听证会。在这方面,政府散发了一些用简洁语言解释这些法律和政策草案的材料,而且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还把这些材料翻译成各种不同的当地语言。已经编写了一份《性别培训手册》,而且举办了讲习班,以提高公众对性别问题的认识。通过把讲习班延伸到当地社区,以鼓励人们参加这种讲习班。

15.Ausiku女士(纳米比亚)在谈到那些仍然需要克服的障碍时说,国家法律目前并没有要求对习俗婚姻进行登记。因此,这种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认。关于习俗婚姻登记的法案正在起草过程中。

16.Shipoh先生(纳米比亚)说,有关法案还将禁止多配偶婚姻,这种婚姻在习惯法下有时仍然存在。该措施将消除配偶之间对继承权的争执问题。举办培训课程和讲习班旨在使人民了解人权问题,并帮助他们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提供了有关在发生家庭暴力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援助等资料。还正在做出各种努力,以使公众认识到,性别问题是人权问题,这些问题对男人和妇女都有关系。

17.Mungunda女士(纳米比亚)在谈到平等权利行动时说,经验已经表明,在为妇女赋予权力方面,议会的法案比单纯的政策更有效。比如,地方当局选举法案规定了地方政府中妇女数量占30%的最低目标。事实上,该法案通过之后,这一数字达到了40%以上。在公共部门,33%的管理职位是由妇女担任的。性别问题主流化方案正在实施之中,而且在各部和其他政府机构都已指定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18.事实上,平等权利行动迄今为止侧重在三类群体上——妇女、少数民族成员和残疾人——因为这些群体历来是最受歧视的。但是,她赞同平权行动还应当专门以残疾妇女或者属于某个少数民族群体的妇女为对象,她们可能受到双重歧视。许多非政府组织代表少数民族和残疾人从事着这方面的倡导工作。在处理影响妇女或特定少数民族群体问题的所有政治机构和论坛中,对来自相关群体中的代表数量,已经规定了30%的目标。

19.Ausiku女士(纳米比亚)说,性别问题已经被纳入国家《减贫战略》的主流,并同样适用于《国家发展计划》和其他政府政策。各个地区的性别问题主流化指导手册已经发行。非洲经济委员会(ECA)对审查《国家性别政策》提供援助。一项新的《行动计划》将在《1998-2003年行动计划》成功的基础上制定出来。

20.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并不是一直都能取得预期的结果,因为有一些中心不能全职从事性别问题的工作。然而,内阁已经要求所有部委都应指定一个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预计会因此对性别问题主流化给予更多的关注。目前正在考虑把性别教育融入学校课程的问题,特别是在小学一级。

21.Shin女士对纳米比亚很早就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表示欢迎,并询问在此之后采取了什么步骤,以确保妇女们了解《任择议定书》为保护她们的权利所提供的额外机制。

22.她对《反强奸法案》规定的新的强奸定义和更重的刑罚表示欢迎,该《法案》可以作为其他非洲国家的一个范例。但是,报告提到在20起强奸案中只有一起报了警,而且没有提供有关起诉和定罪数字的具体资料。她询问,如何监督新《法案》的效果,以及自新《法案》通过以来,报案率是上升还是下降了。对报警和提交到法庭的案件,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的信息是系统收集的吗?如果目前还没有这些信息的话,应当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

23.《反家庭暴力法案》的通过是另一个值得欢迎的进展。但是她希望知道,正在做出什么行动来传播此法案的信息,从而使更多的受害人报案。她还询问,正采取哪些培训措施来改善警察处理这些案件的方式。最后,她非常高兴地注意到,有两个由男人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斗争,并要求提供有关这些组织、其规模和活动等更多的资料。

24.Gabr女士说,尽管纳米比亚在执行《公约》第5条和第6条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关于妇女的一些消极的定型观念仍然存在。重要的是,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一次研究,并收集一些信息和统计数字。她询问,缔约国是否有任何计划这样做。有关反对定型观念的研讨会和培训课程,特别是为司法系统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而开设的,也应当与国际机构合作来开展。这样的行动还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和强奸。她要求提供有关提交到法庭的家庭暴力和强奸案件的资料。最后,关于贩运人口问题,她获得的资料表明,这个问题比缔约国报告所说的更严重,因此要求提供有关这个问题的更多资料。

25.Coker-Appiah女士称赞政府为防止对妇女的暴力所实施的进步法律。但是注意到,这些法律并没有导致受害人报案的增加。毫无疑问,这是由于诸如妇女在社会中的从属地位和定型观念依然存在等因素造成的。而且,有的时候妇女出于对维持婚姻的担忧,不愿意报告婚姻内针对她们的暴力行为。因此必须制订一些战略,为文化价值观和心理方面带来一些改变。她敦促政府用新的思想来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她说,贩运人口问题在报告中太轻描淡写了,并要求对计划在这方面进行的研究提出时间安排的框架。

26.Mungunda女士(纳米比亚)在回答纳米比亚对《公约》进行的宣传问题时说,通过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合作关系安排进行的讲习班、研讨会和广播谈话等,使全体人民注意到所有的条约和法律。在2006年3月8日的国际妇女节上,第一夫人启动了一个关于家庭暴力的数据库,并且在同一年,就把有关注册案件的数目、遭受的伤害和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输入进了这个数据库。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伙伴包括联合国机构等对这项工作都做出了贡献。她强调,报案率实际上有所增加。这不一定意味着受害人数量增多,而是意味着政府赋予受害人权力的努力证明是成功的。现正向警察提供有关审问受害人的特殊训练,而且已经建立了虐待问题中心为他们提供帮助。一个被称为“追求变革的纳米比亚男人”的非政府组织正通过旨在培训人们在家和平和避免家庭暴力的教育方案,做一些有价值的工作。

27.Ausiku女士(纳米比亚)说,性别平等与儿童福利部已经与教派领袖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建立了地区论坛,以推动其性别平等战略。该部还汇编了2002年至2005年期间的统计数字,这些数字可以提供给委员会。关于报案的问题,报案率在各地有所不同。有关家庭暴力的会议计划于2007年6月召开,以便制定一项国家战略,这次会议还将涉及贩运人口问题。

28.Mungunda女士(纳米比亚)同意,仅靠法律不能带来变化,还必须有具体的战略来支持。纳米比亚人民默默忍受痛苦是贫穷和文盲历史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已经实施了旨在使人民了解其权利的赋权方案,并对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方法。结果,识字率大幅提高:占人口90%的人会写自己的名字,而不需依靠按手印。这种行动措施在促进更好地理解个人权利方面证明是非常有用的,但是首要的问题是要通过一份法律文书。

29.Flinterman先生说,由于《公约》能够使妇女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维护她们的权利,那么如果能获得有关《公约》在国内法令中的地位等详细资料,他将非常感谢。他希望知道,《公约》作为国内法律一部分的事实是否意味着它的地位是与其他国内法律的地位平等的,而且因此能够被以后制定的法律所废除;或者是否,就像《宪法》一样,阻止通过任何与之不相符的法律。作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公约的条款应当能够在法庭上被援引。但是,在司法程序上似乎没有提到它,也没有提到委员会对它的解释。他想知道,现在正在做哪些工作,使《公约》受到司法部门的关注。

30.Shin女士要求提供有关针对妇女暴力的年度统计数字,以及有关在纳米比亚运作的两个男人组成的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及活动情况等资料。

31.Neubauer女士说,政府是有足够时间来制定措施,以纠正委员会过去指出的弱点,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她还希望知道,已经做了哪些工作来加强媒体的作用,而媒体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

32.Haitembu女士(纳米比亚)说,任何国际条约在提交议会批准之前,都要根据国家一般法和习惯法对此进行审查。然后就有可能认为有必要提出保留或者在批准之前修改现行国家法律。既然纳米比亚已经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没有条款是可以免除的。关于《公约》的资料已经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同时委托职能部门负责告诉人民如何维护这些所认可的权利。 

33.Shipoh先生(纳米比亚)说,所有法律,包括纳入纳米比亚法律中的国际法律文书,必须与《宪法》相一致,而且必要的时候可以在法庭上援引《公约》的条款。“追求变革的纳米比亚男人”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寻求促进和平和劝导男人改变对妇女的态度,特别是通过反对定型观念的方式。该组织在各个学校很活跃,教育男孩子们把女孩子作为一个平等的人来尊重。对于该组织的成员,他眼下还没有手头资料。

34.Ausiku女士(纳米比亚)说,媒体在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鼓励媒体传播机构起草自己的性别政策,一些媒体已经自发地进行了提高性别问题认识的运动。还有两个男人的非政府组织,“追求变革的纳米比亚男人”和“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男人”,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非常活跃。

35.纳米比亚政府经过与各利益攸关方磋商,已经找出了许多与妇女权利有关的问题领域,这些领域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这将是2007年6月召开的全国大会的主题;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对人权和相关法律保护措施的认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造成的孤儿或受到伤害的儿童;加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需要;贫困和为妇女赋予经济权力作为改善其地位的手段;以及妇女的健康和生殖服务等。

36.负责妇女权利事务的主要机构是性别平等与儿童福利部。虽然政府各个部门都已指定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但有关个人只是把一些性别方面的事务添加在他们现有的职责上。因此,使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成为专门从事性别事务的全职岗位是一个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纳米比亚政府还正在努力增加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并使性别委员会通过授权立法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

第7至9条

37.Saiga女士要求提供更多有关下列方面的信息:即关于选举程序、《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法案》在加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方面的影响,以及有关各政党和政府是否如委员会对缔约国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所建议的那样,采取了提高妇女代表权的措施,比如规定妇女候选人的最低配额。她询问,六名任命的国民大会成员中有几名是妇女,并要求说明妇女在当地、地区、社区和传统机构中的状况。

38.Halperin-Kaddari女士注意到,根据纳米比亚合并报告,传统机构由男人支配。因此,她想知道是否有两个平行的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非常有强制性,使得妇女在不同的时期受一个或两个法律体系的约束,以及传统机构是否事实上不受《宪法》或《公约》条款的约束,即使缔约国没有做出诸如此类的保留。

39.根据缔约国的书面答复,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包括最高级别中的比例有了大幅提高,这毫无疑问归因于《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法案》。然而,提供更多有关就业平等委员会的资料,包括该委员会是否有权力不仅可以监督性别问题,而且还可以起诉违犯行为。如果情况确实如此的话,她询问起诉的程序是什么,以及会实施什么样的处罚。

40.Mungunda女士(纳米比亚)说,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下一次选举将在2009年举行。国民大会和当地权力机构按照有比例的代表制度而选出,而全国理事会是通过“简单多数当选”的制度来选举,在这样的选举中,妇女候选人当选更加困难。为了确保更多的妇女在地方一级当选,已经对《地方权力机构法案》进行了修改,目前45%的地方议员是妇女。国家一级的政党被鼓励确定妇女候选人的配额。《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法案》的目标是实现50%的妇女担任公共部门管理职务这一非洲联盟的基准点。执行这一法案是劳动部的职责,该部还对就业平等委员会负责。劳动部优先考虑的是那些在性别平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的公司。

41.纳米比亚政府的目标是提高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的比例,目前仅有27%的国民大会和国家议会成员是妇女。在那些通过“简单多数当选”制度选举出来的地区议会中,妇女的比例就更小了。传统的施政机构在经过殖民时代被忽视之后,独立后专门得到了复兴。它们并不一定就是妇女解放的障碍,比如,有的宗族和部落已经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来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家庭暴力等。

42.Coker-Appiah女士说,她理解缔约国维护传统文化的愿望,但是强调这不应当成为坚持定型观念的借口。应当改变传统和习俗来反映《宪法》所包含的人权保证。

43.主席在以个人身份发言时,询问婚内强奸在缔约国有关强奸罪的法律中是否是刑事犯罪。

44.Mungunda女士(纳米比亚)确认婚内强奸是一种可依法处罚的罪行。她说性别问题主流化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包括在传统机构中的性别问题主流化。该国最大部落的首领是一名妇女,而且还有许多高级别女公务员和部长。所有的国家领导人都承认在传统文化中促进妇女权利、解决诸如艾滋病毒/艾滋病等问题,以及在保留传统文化的同时消除各种有害习俗的重要性。

45.Ausiku女士(纳米比亚)说,传统机构受《传统权力机关法案》制约,该法案涉及挑选传统领袖及其顾问。纳米比亚政府正努力鼓励妇女在这一级别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而且已出现了许多女传统领导人。在重新谈到妇女在司法部门中的比例问题时,她说,39%的法官是妇女。

46.Haitembu女士(纳米比亚)解释说,习惯法与民法相辅相成。民法适用于所有的人,尽管有时民法能够通过传统机制得以补充。此外,传统法有时反映的仅仅是适用于国家特定地区的一些旧方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优先于习惯法。同样,国际公约在批准之前要经过审查,以确保其条款与《宪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