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2007年5月24日,委员会在第787和第788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SYR/1)(见CEDAW/C/SR.787和78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SYR/Q/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答复见CEDAW/C/SYR/Q/1/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初次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结构合理,总体上遵照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导方针,但提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次数不够。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由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主席率领的高级代表团,该委员会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全国机构。

4.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提交了高质量的介绍性说明,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高质量的书面答复,并祝贺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建设性的对话,这次对话使委员会成员进一步了解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妇女的真实境况。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是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参与下编写完成的。

积极方面

6.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决定撤回对第二条、第十五条第(4)款、第十六条第(1)款(g)项和第十六条第(2)款的保留。

7.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成立下列机构:㈠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全国机构;㈡ 设农业部内的农村妇女发展局。

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第九个和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列入关于增强妇女能力的部分,以及制定农村妇女发展战略。

9.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在中学教育阶段实现了男女平等。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在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期间需要优先关注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把那些领域作为重点,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给所有相关部委及议会,以确保各项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1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决定撤回对第二条、第十五条第(4)款、第十六条第(1)款(g)项和第十六条第(2)款的保留,同时对缔约国依然保持对第九条第(2)款、第十六条第(1)款(c)项、(d)项和(f)项及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保留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迅速完成撤回对第二条、第十五条第(4)款、第十六条第(1)款(g)项和第十六条第(2)款所作保留的程序,向作为《公约》保存人的秘书长交存必要的撤回文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审查并撤回所有其余保留,尤其是与《公约》目标和宗旨不符的对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

1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目前开展的关于《公约》的提高认识活动,并注意到国际文书优先于本国法律,可在法院上援引国际文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在缔约国没有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迄今为止也没有被用来向法院起诉与歧视妇女有关的案件。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就《公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有关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和范畴以及有关形式平等和实质性平等的规定,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制定提高认识方案并进行培训,以便在国内牢固建立有助于妇女平等和非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通过持续的普法教育方案和法律援助,增强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向所有利益有关者,包括政府各部、国会议员、司法机构、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普通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平等的权利以及禁止针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这两个方面还没有反映在《宪法》或任何其它法律中。

16.为了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建议在《宪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中载入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歧视定义以及符合《公约》第二条(a)款规定的妇女平等权利规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颁布并实施一项对公私部门都有约束力的关于男女平等的全面法律,并使妇女认识到这类法律为她们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立提出歧视申诉的程序,对歧视妇女的行为实行足够的制裁,并确保当妇女权利受到侵犯时为她们提供有效的补救。

1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努力,审查及修订歧视性立法,其中包括《人身法》、《刑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规定,但委员会对法律改革进程出现延误感到关切,并注意到许多修正案仍在起草过程中,已经起草的法案尚有待通过。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高度重视法律改革进程,毫不拖延地在明确时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歧视性立法,其中包括《人身法》、《刑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规定。为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向议会和公众宣传加快法律改革的重要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与宗教和社区领导人、律师和法官、工会、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并进行协作,继续扩大法律改革获得的支持。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拟订《保护妇女国家计划》草案,但关切的是,该计划没有设想制定具体立法,把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中的若干规定宽恕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免于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刑法》第489条的强奸定义中不包括婚内强奸;《刑法》第508条规定如果强奸犯与受害人结婚,即免于对其实施惩罚;《刑法》第548条规定免除“名誉犯罪”行为人的罪行。

20.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采取全面措施解决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同时确认暴力侵害妇女是针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因此是对《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家庭暴力等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立法,以确保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可立即获得救助和保护,暴力行为人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正《刑法》中的适用规定,确保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与受害人结婚不能使强奸犯免受惩罚,“名誉犯罪”的行为人不能被免除罪行并且不会获得任何减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还应实施以执法官员、司法机构、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领导人和普通公众为目标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以确保他们认识到,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类措施的影响。

21.委员会赞赏第十个五年计划呼吁为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收容所和咨询辅导服务,以及社会事务部正在着手设立一个受虐待妇女保护中心并计划成立两个家庭指导中心。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收容所和服务严重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例如有关妇女获得供养的权利和工作权利的法律,可能会妨碍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到收容所寻求保护。

2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叙利亚各地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受害者设立数量充足的收容所和提供充分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现行法律和政策,以确保进入收容所的妇女不放弃其他法律权利,例如获得供养权和亡夫遗产权。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在受害妇女同意与行为人和解时,向行为人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并对情况进行监测,以防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的服务的详细情况,包括关于获得服务以及服务的范围和效果的详细情况。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注意到起草关于贩运行为的法案的情况。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贩运和剥削行为的受害者被当作罪犯处理并因卖淫罪被惩处,或者被送到少年犯改造中心,而且没有采取帮助其康复的措施。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六条,包括为此迅速实行关于贩运(境内和跨境贩运)现象的具体和全面的国家立法,确保犯罪者得到惩处,受害者得到充分保护和援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更加努力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通过情报交流防止贩运活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收集和分析来自警方和国际来源的数据,起诉和惩处贩运者,并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包括为此确保这些妇女和女童不被送入监狱或少年犯改造中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作为剥削和贩运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得到康复并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不要惩罚这类剥削的受害人并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禁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行为,包括遏制男子对卖淫的需要。

2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第九和第十个五年计划中确定的妇女占有30%决策级职位的目标,但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妇女代表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特别是市、镇和村议会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较低。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加快增加妇女代表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民选和任命机构、包括市、镇和村议会中所占的比例。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鼓励各政党采用配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现在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开展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培训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大力宣传妇女参与决策活动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2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修订学校课程,以消除关于男女形象的定型观念,但感到关切的是,重男轻女的态度和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持续存在。这些定型观念严重妨碍了公约的执行,是造成妇女在劳工市场和政治及公共生活等各个领域中的不利地位的根源。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处理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包括使妇女和女童在其所有生活领域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的隐形文化形态和规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执行和监测全面措施,改变为人广泛接受的关于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包括为此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针对所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以期消除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善妇女生殖保健的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缺少获得适当保健的机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该国某些地区的妇女和属于某些社会阶层的妇女实际上需要获得丈夫的允许才能利用卫生设施。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并基于对该国不同地区妇女和属于不同社会阶层妇女需求的评估,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改进和增加妇女获得保健和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信息的机会。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当前下放政府权力的过程中,确保不同地区的卫生服务和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具有同等的质量。

3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和男子在劳工市场上存在职业上的隔离,而且妇女和男子的工资长期存在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没有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委员会对妇女就业的障碍、例如缺少足够托儿设施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就业法》没有禁止性骚扰行为感到关切。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正规劳工市场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并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规范非正规部门,确保该部门中的妇女不受剥削,并向其提供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就业的障碍,包括为此确保在所有地区有足够的托儿设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就业法》,增加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并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改革其《人身法》,以去除其中的歧视性条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改革进程缓慢,而且缔约国曾表示,这一改革可能要一点一点地逐步进行。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在现行法律之下,男女在婚姻、离婚、子女监护、继承权各方面的权利并不平等,一夫多妻、童婚的现象也仍然存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改革其《人身法》,确保男女享有平等的婚姻、离婚、子女监护及继承权利,并禁止一夫多妻制和童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这些经修订的法律,包括要求登记所有出生、死亡、婚姻和离婚。

3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注重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修订《社团法》,但对目前适用的法律妨碍民间社会组织的设立和活动感到关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迅速修订《社团法》等途径,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在设立和活动方面不受限制,并且能够以独立于政府的方式运作。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提供有利的环境,让妇女和人权组织得以设立并积极参与促进《公约》的执行。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并未提供按年龄及城乡地区等其他因素分列的有关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状况的足够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在《公约》各领域中所采取措施和所得成果的影响的资料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地区分列的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在切实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方面所采取措施和所得成果的影响。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拟定其下一份报告并在拟定报告期间同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将报告提交委员会之前同议会一道对其进行讨论。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充分利用补充《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信息。

42.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信息。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7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指出,各缔约国遵守这些文书,就会增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

44.委员会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便使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物、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能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各界,特别是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依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2年4月以合并报告的方式提交应于2008年4月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2年4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