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第892次会议简要记录(A会议室)

2009年7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AO/7)

1.应主席邀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 Lengsavad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介绍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AO/7)时说,老挝政府已经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妇女赋权国家政策方面取得了进步。已经对法律进行了修正,规定对妇女的歧视是犯罪行为,已经在2006年2月6日制定了关于《妇女发展和保护法》实施问题的第26/PM号法令,以符合《公约》的要求。已经成立了妇女议会小组,以促进妇女参与法案的起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实施以及对人民法院和检察官工作情况的监督。

3. 2003年4月1日根据第37/PM号老挝首相法令建立了老挝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该委员会已经于2006年向政府提交了妇女赋权国家政策。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享有预算拨款以及财政和技术援助,并与各个政府机构包括教育部和农业部以及地方行政机构密切合作,领导提高认识运动和其他社会性别主流化活动。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并参加了2008年1月14日至15日在万象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报告和后续行动方面的良好做法的高级别会议。

4. 老挝妇女联盟在重点关注两性平等和终止家庭暴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各个种族老挝妇女的政治知识和能力。它组织了培训方案,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促进妇女创收并改善与国际组织的合作。虽然国家委员会、老挝妇女联盟和妇女议会小组之间有协调机制,正在审查关于改善合作的方法。

5. 在解决对妇女和女孩产生负面影响的旧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方面,仍然需要做许多工作。虽然没有短期解决办法,政府已经成功地实施了关于保护妇女免受歧视的法律。为了解决农村地区持续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传统以及获得政府方案和教育机会有限的问题,政府已经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内容纳入《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之中。关切的另外一个领域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这主要针对农村贫困家庭。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对罪犯实施从损害赔偿金到死刑的各种处罚。

6. 妇女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日渐活跃。党中央委员会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加,也产生了更多的女性部长、副部长和议员。还有两位女大使和一位女性总领事。政府致力于采取更多措施,提高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程度,并号召妇女做到和男性一样优秀。关于教育问题,政府成立了妇女、种族群体和残疾人教育促进中心,该中心负责执行教育部的政策,并希望在2015年之前实现全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部还组建了一个技术团队,以加强保健系统,并向所有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特别是产前和产妇保健服务。

7.最后,已经通过了关于妇女赋权的法律并提供相关培训,促使妇女在同等报酬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自由从事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老挝妇女联盟还建立了女性职业学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还向各个机构包括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教育部、工会以及老挝妇女联盟强调坚持劳工法以及《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的重要性。政府仍然致力于确保《公约》的执行。

第1条至第6条

8. Flinterman先生说,他乐于了解《公约》是否已经纳入国内法律系统之中,法官们是否知道他们必须按照《公约》规定的义务解释国内法。他希望明确在修订《妇女发展和保护法》方面存在的障碍,以便将与《公约》保持一致的关于歧视的定义纳入其中。另外,他希望了解关于《妇女发展和保护法》适用范围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妇女发展和保护法》是否规定了暂行特别措施并为妇女和妇女群体设立个人权利。他希望知道向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提供哪些救济,是否有任何法院案件是基于《妇女发展和保护法》或者援引《公约》进行定罪,哪些政府机构负责《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的执行、实施和监督。他也有兴趣知道如何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告知妇女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最后,他鼓励代表团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

9. Popescu女士说,她欢迎提供关于促进两性平等的体制化机制的资料,包括关于国家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资料,特别是如何确保其效率和有效性。她想知道新预算是否可以使用,是否已经将预算用于国家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她问如何协调国家委员会和老挝妇女联盟的关系,特别是老挝妇女联盟是否还负责与种族群体一同工作。她想知道老挝妇女联盟的工作是否与国家委员会及其制定政策的任务相关联,以及老挝妇女联盟和国家委员会如何将种族群体的具体事宜纳入两性平等政策之中。她希望了解更多关于老挝首相关于协会——包括允许建立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命令。她还希望知道老挝妇女联盟和老挝自治组织的关系。如果能对社会性别主流化和提高妇女地位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评估,特别是其所纳入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内容及其与《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的关系,这将是有益的。

10. Hayashi女士问,政府是否已经执行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预算措施,以提高女性候选人的能力,从而实现选举产生的女性官员的目标人数;是否已经鼓励政党增加女性候选人人数。她想知道是否制定了规则以设立政党中或议会中的女性目标人数。她希望知道如何认定妇女在选举中所面对的挑战,以及是否已经采取任何措施消除妨碍女性进行选举的障碍。

11. Pimentel女士说,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最后回到丈夫身边,这确实是一个严重问题,与报告中的统计资料相冲突。她想知道是否采取任何具体措施改变对女性的决定、教育和独立产生负面影响的传统模式。有害传统,比如为避免早逝而强奸月经初潮前的族裔少女,这令人担忧。她想知道《妇女发展和保护法》是否包括对侵犯者的处罚措施,是否正在实施这些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否足以消除针对族裔妇女和农村妇女的性别暴力。

12. Halperin-Kaddari女士说,代表团似乎并未充分了解对妇女实施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妇女发展和保护法》中对歧视进行刑事定罪的规定模糊且无效,并且不包括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机制。另外,对强奸的定义狭窄,应该进行修正,将未经过对方同意而实施性行为的所有案件包括在内,包括涉及处于无意识状态下的妇女和婚内强奸的案件。她鼓励政府研究国内外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最佳做法,并在下一次报告中用具体数据详述这些措施,包括起诉侵犯者、审判和处罚机制以及警察和司法人员培训方案。她对家庭暴力案件通过村庄调解部门处理表示关切,欢迎提供更多关于村庄调解部门的详细内容。她还希望了解有多少庇护所,以及是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和人口贩运受害者设立单独的庇护所。

13. Ara Begum女士说,她希望了解关于消除普遍流行的传统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倡议的资料,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面向族裔社区和农村社区的外联和提高认识运动。她问如何使用电子媒体和印刷媒体消除负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她希望了解更多关于《妇女发展和保护法》、《家庭法》和《2005年刑法》执行情况的更多资料,以及这些法律是否促进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减少。如果能够提供关于起诉和处罚侵犯者以及庇护所数量的相关数据,包括庇护所提供的并按照城市和农村地点划分的健康、社会和法律服务,将是有益的。她还希望了解关于消除对农村族裔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方案,包括警官、法官和边检官员的社会性别政策培训方案以及旨在提高人们对族裔妇女公正的认识和族裔妇女获得公正机会的方案。

14. Chutikul女士说,她希望了解关于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指导委员会的更多资料,包括其成员构成、任务、秘书处、所取得的成就以及目前所关切的问题。她希望了解关于如何在省一级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资料,包括遣返被贩运到国外的女孩以及她们重返社会的资料。她希望能够按贩运目的地对被贩运女孩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列。《泰王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谅解备忘录》是一项积极举措,她想知道可能采取什么措施进一步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包括在这一地区与其他国家合作。

15.Leudedmounsone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根据《公约》对老挝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妇女发展和保护法》对歧视进行了定义,还规定必须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之中,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都包括在内。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有权寻求法律保护,由检察署、人民法院和老挝妇女联盟法律办公室提供援助。另外,已经分发了《公约》文件,以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16. 在省一级和村一级设立了类似于国家委员会的机构。通过一些部委的预算拨款向国家委员会提供资金,而省级和村级委员会则通过省级和村级预算拨款提供资金。国家委员会、老挝妇女联盟和女议员是相联系的,省级和村级管理机构由国家委员会给予协调。这些机构已经在边远地区为妇女包括族裔妇女实施了各项倡议并举办了讲习班。老挝妇女联盟也开始执行关于建立老挝非政府组织的政府政策,因此设立了一些妇女团体。正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协调,取得了各项成就,包括增加了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数量、进一步普及了《公约》知识以及更好地了解了家庭暴力问题。

17.政府正努力让尽可能多的女性候选人参加国民议会选举。组织了各项会议来确定和挑选潜在的女性候选人,她们参加了培训方案,随后获得支持参加选举。党中央委员会中妇女人数得以增加。但是,老挝妇女要克服妨碍她们参加选举的各种挑战并不容易。她们不得不学会坚持自己的权利,并认为自己有权从事职业。老挝妇女联盟是草拟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方案的机构。

18. 陈规定型观念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经和老挝妇女联盟共同采取措施打击省级和村级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虽然这一问题由于根源于传统而无法轻易解决,老挝还是取得了进展。城市和农村的学者和知识分子现在对陈规定型观念有了更为广泛的认识,相关管理机构还实施了宣传战略,在边远地区设立保健服务、学校和通信设施。家庭暴力仍然是各个层次关切的问题。家庭暴力分为两类:有害和无害。为寻求法律咨询和社会服务的妇女设立了一个咨询中心。数据显示2006-2009年期间举报了400例家庭暴力案件,其中大多数案件被认为并不严重。有三例是乱伦强奸案。由特定组织包括老挝妇女联盟、公共安全部、司法部和检察署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老挝妇女联盟是一个国家级联盟,在各省设立了分支机构;老挝妇女联盟开展面向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宣传运动。

19. Kiettisak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检察署和国民议会监督《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的执行情况。修订后的《刑法》阐明了对歧视的刑事定罪问题,概述了对侵犯者的起诉问题。政府将根据《刑法》起诉侵犯者作为最后的选择,并尽全力通过提高认识消除家庭暴力。这些措施被纳入老挝妇女联盟、国家委员会、老挝青年联盟、工会和所有政府机构的职责之中。外交部将研究《任择议定书》的批准问题。国内的非政府组织与国家委员会和老挝妇女联盟有联系。尚未充分实施首相关于协会的命令。

20. Phommachanh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指导委员会包括来自老挝妇女联盟、最高法院、检察署、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司法部、公共安全部的代表,其秘书处设在公共安全部。指导委员会的任务在于防止人口贩运活动并与其他国家进行协调。它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并组织了对执法官员及侦查和检察机构包括律师的培训。2005年《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防止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运活动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口贩运活动。《备忘录》包括向遣返受害者及咨询活动提供援助的措施。但是各国之间实现充分及时的合作仍有待改进,不幸的是,一些官员甚至和贩运者串通一气。由于没有和其他国家签订正式协议,政府通过外交渠道和其他国家实现紧密合作。

21. Leudedmounsone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通常妇女在受到虐待后还是回到丈夫身边,因为她们在经济上不独立。老挝妇女联盟和其他机构通过为妇女创造创收机会解决这一问题。

22. Kiettisak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国家委员会已经充分研究了婚内强奸问题。虽然这一问题被认为并不严重,代表团将仔细进行研究。

23. Leudedmounsone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政府向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公共卫生部也向受害者提供援助。虽然老挝妇女联盟提供一些保健和社会服务,由于预算拨款短缺,人口贩运受害者在被遣返后向自己家人寻求援助的情况并不少见。

24.Pimentel女士说,需同时采取教育和立法措施以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关于乱伦强奸的数据并不可靠,应该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研究。她希望了解关于族裔少女的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关于对月经初潮前的少女进行仪式性强奸的详细内容。

25. Flinterman先生说,他希望了解关于《公约》地位和《妇女发展和保护法》实质内容的更多资料。特别是他想知道老挝妇女可以到哪里进行歧视申诉,是否能够援引《妇女发展和保护法》及《公约》的规定。他问自2004年以来已经提交了多少份申诉,对遭受歧视的妇女受害者提供哪些救济。他希望知道外国妇女是否可以提交歧视申诉以及如何提交。政府应该考虑扩展关于对歧视的刑事禁令的一般性规定,因为它不够充分。

26.Popescu女士说,她希望更多地了解老挝妇女联盟专门对族裔群体开展的活动,以及老挝妇女联盟如何触及边远地区的族裔群体。她问国家级非政府组织是否可以独立自治。最后,她希望能够阐明家庭暴力的分类——有害和无害。

27.Halperin-Kaddari女士要求进一步阐明对强奸的定义,因为这一定义不够清晰而且过于狭窄。她希望提供关于村庄调解部门运作情况以及确保其客观性的保障措施的更多资料。

28. Leudedmounsone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老挝妇女联盟和检察署只收到三起关于乱伦强奸的举报。老挝妇女联盟已经在族裔社区开展了调查,没有关于强奸月经初潮前少女的举报。如果妇女无法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她们可以提出申诉。老挝妇女联盟没有开展专门面向族裔群体的活动。已经为老挝妇女设立了创收资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族裔群体,并特别注意为族裔少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老挝妇女联盟协助建立独立、自治的组织,比如老挝女性企业家团体。

29.Kiettisak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所有的违法行为根据其罪行可以分为程度较轻或较为严重的行为。程度较轻的家庭暴力案件包括没有造成身体残疾或威胁生命危险的案件。村庄调解部门是基层组织,处理较轻的犯罪行为,比如小偷小摸、家庭纠纷以及程度较轻的家庭暴力。村庄调解部门由村长以及老挝妇女联盟和安全部门的代表组成。政府已经实施了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提高村庄调解部门的能力。更为严重的案件由检察署处理。外国妇女和老挝妇女一样,享有提起申诉和寻求公正的权利。刑事诉讼须提交至警察局或检察署;只有民事案件可以直接由当地法院处理。

第7条至第9条

30.主席以专家的身份发言说,她希望了解女性外交人员的具体人数和比例,按照行政管理人员和职业外交官细分。

31. Popescu女士说,她希望了解有多少位女律师和地方法官,有多少位女警察和女军人。地方一级的相关女性人员似乎过少,她想知道已经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女性代表率并解决女性自尊程度较低的问题。她问由谁建立了村庄调解部门。她希望了解为提高妇女参与程度采取哪些暂行特别措施以修订《选举法》,如何确立妇女代表的适当比例,以及已经采取哪些暂行特别措施来实现增加政党、国民议会和各个组织中妇女代表的目标。她希望了解妇女如何参与各个层次的公共管理改革进程。

32. Flinterman先生说,他欢迎老挝提供关于与外国人结婚后的国籍问题或在国外生小孩问题相关规定的资料,包括在这些情况下儿童的权利问题。

33. Leudedmounsone女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没有关于女律师人数的数据。代表团将在下一次报告中纳入女警察和女军人的人数。她说有一些妇女担任决策职务,女议员的人数也日益增加。如果妇女能够达到国民议会的标准,她们可以获得候选人资格。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增加妇女的参与程度,但是代表团将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计划》给予考虑。老挝妇女联盟已经对妇女实施了专门培训方案,希望在2020年之前达到目标。政府将研究进一步履行其义务的方法。

34. Kiettisak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最近已经成立了老挝律师协会,其中女性成员的数量不到十人。政府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儿童可以在18岁通过登记申请老挝国籍。正在出生和离婚登记方面对《家庭法》进行修订。

35.Phommachanh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对于女性外交人员的人数没有具体数据,但是在这一方面并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鼓励妇女到境外工作,但是这需要个人和家庭做出很大的牺牲。因此,在国内工作的女性外交人员的人数远远高于在国外工作的人数。

36. Halperin-Kaddari女士说,令人担忧的是对强奸的定义没有将婚内强奸包括在内。她建议应该开展关于将婚内强奸问题视为犯罪行为的讨论。

37. Flinterman先生说,他希望老挝进一步阐明老挝公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地区所生育儿童的国籍问题的相关规定。

38. Kiettisak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说,由于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儿童到18岁时不得不选择自己的国籍。鉴于妇女的尊严,政府将仔细审议婚内强奸问题。

第10条至第14条

39. Pimentel女士说,她希望了解政府是否每年都增加教育预算以便在2015年之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她还有兴趣了解是否向族裔群体提供多种语言教育服务,这些服务是否以及如何提供给农村族裔群体。她希望知道如何将无线电作为一项教育工具使用。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