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沙特阿拉伯

1.2008年1月17日,委员会第815次和第816次会议审议了沙特阿拉伯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AU/2)(见CEDAW/C/SR.815(A)和816(A))。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AU/Q/2号文件,沙特阿拉伯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SAU/Q/2/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逾期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一些具体数字。尽管报告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但大体遵循了委员会初次报告编写导则。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口头说明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答复。

3.委员会赞赏沙特阿拉伯派遣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率领的大型重要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负责在《公约》所涉范围内采取措施的许多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的男女代表以及大学人员。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对了解沙特阿拉伯妇女状况提供了真知灼见。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提出的一般性保留以及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具体保留。根据一般性保留,缔约国在伊斯兰法条款与《公约》条款相抵触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伊斯兰法。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沙特阿拉伯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和高标准的基本社会服务,特别是向社会许多部门提供政府资助的医疗保健和教育服务。

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建立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犯的体制,特别是2004年设立的专门处理妇女事务的全国高级委员会和13个社会保护委员会。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沙特阿拉伯目前正在起草一项关于落实妇女权利的新法律,并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书面编集伊斯兰法关于人身关系的规定。

7.委员会还注意到2004年皇家法令设立了一个人权委员会,负责履行缔约国在人权方面的承诺,并设立了全国人权协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沙特阿拉伯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沙特阿拉伯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沙特阿拉伯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协商会议(舒拉),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9.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公约》时所作的一般性保留表示关切。该保留范围甚广,以致违背《公约》的宗旨和目的。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撤消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尤其鉴于代表团保证《公约》和伊斯兰教法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矛盾。

1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施政基本法》和国内的规章制度规定:皇家法令颁布的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同时关切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和实际执行情况。委员会尤其对《公约》尚未在缔约国充分落实表示关切,因为相关法律依然尚待通过。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提供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例资料。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正立法,确认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两性平等法律,并加强努力,提高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成为对司法人员(包括法官和治安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特别是家庭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全国牢固建立一个有利于男女平等和不因性别而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通过扫盲方案和法律援助等,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

13.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对平等原则的不同理解。这种理解意味着男女权利相似,男女相辅相成,而不是男女权利平等。委员会关切,虽然缔约国的《基本法》第8条和第26条保障平等原则,但《宪法》和其他立法都没有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和其他立法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载列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非直接歧视,也没有按照《公约》第二条承担禁止公、私行为体歧视行为的国家责任。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充分纳入立法,并按照《公约》第一条,将性别歧视的定义包括在内,按照《公约》第二条承担国家责任,以包括公、私行为体歧视行为,并采取适当步骤,以落实形式和实质平等的原则。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子对妇女的监护权这一概念虽然可能没有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但似乎已为人们普遍接受。这一概念严重限制妇女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其法律能力以及涉及人身关系问题的权利,包括结婚、离婚、子女监护权、继承遗产、财产所有权、家庭决策权、选择住所、教育和就业等。委员会关切,男子监护权的概念助长了父权社会意识形态和陈规定型观念的流行,并使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顽固存在,严重妨碍她们享有人权。沙特阿拉伯境内流行的其他做法,诸如实际上禁止妇女开车,从而限制她们的行动自由,也使这类陈规定型得以维持。委员会对缔约国在直接克服这种歧视性的文化做法和陈规定型观念方面仅作出有限的努力表示关切。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包括开展宣传运动,结束男子对妇女的监护权的做法。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立即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实行一项综合战略,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改变或消除损害和歧视妇女的不良文化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促进妇女充分享受其人权。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最后确定对禁止妇女开车所作的审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男子监护权的概念,并说明这一概念如何影响《公约》在沙特阿拉伯的执行。

17.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北京会议五周年和《公约》的实质性规定,制定促进两性平等的全国行动计划感到关切。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北京会议五周年,在政府各部门的参与下,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磋商,制订一项全国行动计划,在其中包括两性平等的有效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实施这一计划取得的影响和结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订这一计划以及收集和分析数据、培训负责拟定和实施这一计划的国家小组时寻求联合国实体的技术支助。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在政府机构内设立科股,为妇女提供服务,但同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没有收到详细资料,说明关于妇女权利的国家机制,其体制和法律框架,特别是其在决策和执行方面的情况。

2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具有必要的知名度和决策权,并具有协调权,使其能够有效地完成促进两性平等的任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更为清楚和详细地说明国家机制,包括其管辖权、职能、权力和资源。考虑到已责成人权委员会负责《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实施工作,委员会还建议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主席团成员的男女人数要相等。

21.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起草家庭暴力法,而且最近建立了社会保护委员会,但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的事件、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具体法律以及对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不予起诉和惩罚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担心,社会上的态度以及男子对妇女的监护权的观念使受害人不敢举报暴力事件,而且往往防止受害人举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报告缺乏资料和数据,说明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程度,特别是关于行为人的数据。

22.委员会请缔约国最优先地考虑对付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全面措施,确认暴力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是对《公约》赋予妇女的人权的侵犯。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包括关于家庭暴力的全面法律,确保把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补救;起诉和惩罚犯罪行为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执法人员、司法部门、医疗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公众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确保他们认识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这项工作中充分利用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和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和Add.1以及Add.1/Corr.1)和秘书长最近启动的在全球范围消除暴力的多年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介绍所实行的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特别是13个社会保护委员会的方针,并说明这类措施的影响以及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和趋势。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提供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非沙特阿拉伯妇女情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特别关切移徙帮佣女工的地位和情况,特别是因为现有的劳工法尚未将她们包括在内,而且她们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受到虐待时,实际上也无法方便地投诉和获得补救。委员会也对这些妇女的子女的权利感到关切,特别是居住以及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教育方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努力,包括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制定打击贩运活动的国家计划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但同时委员会对受雇做帮佣的年轻移徙女工继续遭受贩运以及经济剥削和性剥削并受到虐待感到关切。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非沙特妇女的状况,特别是家庭帮佣的情况,并说明其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允许帮佣移徙女工,包括她们的子女,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使她们了解这些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家政工人的劳工法,将此作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充分实施《公约》第六条,包括为此迅速实行关于贩运人口的具体和全面的国家立法,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保护和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预防工作,通过与原籍国的双边和(或)多边合作,消除贩运的根源,使妇女和女孩不再有被贩运到沙特阿拉伯的风险,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建议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导则》(E/2002/68/Add.1),为这些贩运受害人提供援助和帮助。

25.妇女加入劳动大军的人数虽有显著改善,尤其是在公共部门,但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特别是在决策岗位上,妇女的代表人数依然很少,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沙特阿拉伯的第一次市政选举将妇女排除在外。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妇女担任顾问角色,但对妇女没有参加国家的协商会议(舒拉)也感到关切。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可持续的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3和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限,加快步伐,增加妇女参加舒拉以及各个领域的其他民选和任命机构并参加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人数和代表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袖开办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围绕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沙特阿拉伯国籍法的某些规定不符合《公约》第九条,继续歧视与非沙特国民结婚的沙特阿拉伯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类婚姻所生的子女不能享有沙特男子与非沙特妇女结婚所生子女同等的国籍权利。

28.委员会请缔约国修正国籍法,使其符合《公约》第九条,并撤回对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

29.委员会承认在妇女教育领域取得的显著进展,并感谢缔约国修订学校课程,删除关于男女形象的定型观念内容,但对妇女文盲比例高感到关切,这说明第十条所涉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型式。委员会还对妇女在进入某些研究领域方面受到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依然少于男子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不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来自农村的妇女和女孩以及非沙特国民的教育程度和接受教育的机会。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人们更好地意识到,教育作为一项人权以及作为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女孩和妇女可以平等地接受各级和各领域的教育,并使女孩不辍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为此举办全面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案,并进行成人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和女孩的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包括关于来自农村的妇女和女孩以及非沙特国民的资料和数据。

3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劳工立法方面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取消工作场所两性隔离的规定,但同时委员会对妇女参加劳动队伍的人数依然很少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妇女就业数据中的空白。委员会注意到研究私营部门产假的报告正在定稿,但委员会对目前只有公共部门提供带薪产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阻碍妇女就业的障碍表示关切,诸如私营部门缺乏足够的儿童保育设施,工作场所实际存在的两性隔离情况。

32.委员会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步骤,使更多的妇女加入劳动大军,特别是为此确保实施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制定的法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优先通过一项关于私营部门产假的法律,并吁请缔约国排除妨碍妇女就业的障碍,包括为此取消事实上在工作场所存在的两性隔离情况,并确保各个领域都有充分的儿童保育设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妇女就业方面的更详细的资料和数据,包括性骚扰事件和妇女在公私部门任职的情况。

3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改善保健基础设施作出的努力,但同时对缺乏不涉及孕产的其他保健问题的资料和数据感到关切,并对来自农村地区以及非沙特籍的妇女和女孩获得适当保健服务的机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需要征求其男性监护人的同意才能使用保健设施表示关切。

3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一般性建议24的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服务及信息的途径。委员会还建议特别关注来自农村地区的妇女和非沙特籍妇女的保健需要。委员会还建议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妇女在保健方面的权利,并建议实行监督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尊重这些权利。

35.委员会对法律没有规定男孩和女孩的最低婚龄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有关人身关系,特别是结婚、离婚、子女监管权和继承权方面的法律没有为妇女和男子规定同等权利表示关切。

36.委员会敦促会员国按照《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和《儿童权利公约》,为妇女和男子规定并强制执行18岁结婚的最低年龄,并进行立法改革,在结婚、离婚、子女监护权和继承权方面为妇女提供同等权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结束一夫多妻制的做法。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提供关于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情况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和城乡等因素分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缺乏资料说明在实施《公约》各种规定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3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包括更为详细的关于妇女情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分列。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以及切实实现妇女实质平等的结果。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妇女协会等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与协调,加强实施《公约》的规定,并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与这些组织进行磋商。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2.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3.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9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沙特阿拉伯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44.委员会请沙特阿拉伯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以适当形式,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应于2009年10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3年10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份,于2013年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