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草稿:斯洛伐克

1.2008年7月14日,委员会第846次和第847次会议审议了斯洛伐克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VK/4)(见CEDAW/C/SR.846和84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VK/Q/4,斯洛伐克的答复载于CEDAW/C/SVK/Q/4/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报告提交时间推迟了十年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口头陈述和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外交部国务秘书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委和部门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坦诚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0年11月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鼓励缔约国如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中所宣称,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

(a)2004年颁布《关于特定领域平等待遇和防止歧视的反歧视法》及其后的各项修正案;

(b)1999至2002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立法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并对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实行限制令;以及

(c)《劳动法》及其2003年的修订案中促进兼顾男女家庭和工作责任的规定。

6.委员会欢迎在2008年1月成立了两性平等政府理事会,这是一个目的为实施男女平等原则的政府咨询、协调和专家机构。委员会还欢迎在2004年通过《预防并消除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和2006年通过《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包括《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就业国家行动计划》在内的其他战略计划中列入了性别问题。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反歧视立法的有限范围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关注现行法律在消除包括性别在内的各种原因歧视方面的有限范围,现行法律目的仅为实现个人的平等待遇,而没有全面体现《公约》中表达的实质性平等的原则。

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努力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时以《公约》的全面范畴为依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所有相关法律和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所有计划和政策中体现《公约》的规定。

提高认识和培训

10.委员会欢迎通过新的第90 /2001 Coll号宪法令,该法令规定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可以在国家法庭上直接援引。但委员会关注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公众对于《公约》各项规定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可用程序认识有限。委员会还关注,尽管法律规定了妇女诉诸司法的权利,妇女在实践中实现这种权利以及将歧视案件提交法庭的能力受到一些因素的阻碍,如关于其权利的信息有限、缺乏实现这些权利的协助、法律费用和缔约国鼓励妇女选择调解而非法律行为的明显倾向。

11.委员会建议推行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妇女权利的教育方案,特别针对所有法律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诉诸司法时可能遇到的障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包括普及法律知识,以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以便行使这些权利,并鼓励妇女在有正当理由时,选择采取法律行动而不是调解。

暂行特别措施

12.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说明在缔约国执行暂行特别措施没有法律障碍,但感到关切的是对《公约》第4条第1款的范围和目的缺乏理解,而这应是采取这些措施的基础。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在认为必要的各领域、特别是最高决策层争取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政府使各政党和广大公众都对这些措施的重要性有敏感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努力,通过建立“两性平等政府委员会”,加强协调在政府层面上的性别平等主流化,但仍感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各个部分缺乏明确的任务规定和责任,而且近年来反复改组,可能导致两性平等政策缺乏连续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家机构能力有限,无法充分确保协调在所有领域所有层面的性别平等主流化。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强化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清晰界定各部分的任务和责任,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国家机构有足够的决策权和人力财力资源,以有效推进各级别的妇女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国家机构制定政策和方案,旨在人权框架内全面有效实现两性平等。

国家行动计划

16.委员会注意到在家庭政策和性别政策司的监测下实施了各种促进男女平等的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没有一个确定了优先事项且以对2007年到期的上一个“妇女国家行动计划”的评价为基础的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1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政府部门的参与下,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协商,加速制定和通过新的“2009-2013两性平等国家战略”。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新的国家战略综合全面,对各个治理部门的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文化做法和教育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劳动市场的性别隔离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平等机会方面开展培训项目,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包括在劳动市场、卫生保健部门、学术界和政界等受传统观念强烈制约的特定领域里所承担的角色和任务,长期存在传统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对学校教科书中持续普遍存在性别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是造成男孩和女孩传统学业选择的根本原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学校无法获得充分的性教育,这似乎不能满足女孩和男孩的需求,也不能帮助缔约国履行在这方面的责任。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的要求,在教育体系中设计和执行综合方案,并鼓励大众媒体推进在男女两性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的文化变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并执行方案,以确保消除在家庭、劳动市场、卫生保健部门、学术界、政界和整个社会的传统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完成对学校教科书的审查,以取消性别定型观念,倡导对男女的家庭和社会角色的平等观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学校广泛开展同时针对女孩和男孩的性教育。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贩运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了法律和其它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当前关于反暴力的立法对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可能还不够全面和具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发生率很高,包括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说明给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支助以及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方案分配充足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针对不同人群,包括男性、女性和弱势社群的预防方案和运动,特别考虑到若干人口群体不承认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委员会对在家中体罚是合法的且构成暴力侵害儿童、包括女童的一种形式这一事实表示担忧。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通过了立法,规定贩运妇女是犯罪行为,并制订了行动计划和机制来制止这一现象,但报告没有全面说明在缔约国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处境。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采取全面和综合的措施,处理家庭和社会中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以符合要求的严肃态度和速度,确保起诉和惩处此类暴力行为,确保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获得直接的补救手段和保护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不仅要具体、全面,而且应涵盖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且符合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提供足够数量和满足适当标准的收容所,并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工作人员)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充分敏感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计划(包括零容忍运动),使此类暴力行为成为社会上和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行径,并就家庭暴力导致凶杀案的根本原因进行一项专门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立法中纳入禁止在家庭中体罚儿童的条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斯洛伐克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状况及已采取措施的成果。

罗姆妇女

22.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根据《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年至2015年)》所采取的措施,但罗姆妇女和女童仍然处于弱势和被边缘化的状态(尤其是在健康、教育、就业和参与公共生活等方面),仍然是多重歧视的受害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有效措施,消除多种形式的歧视罗姆妇女和女孩的行为,促进对她们人权的尊重。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通过加强在罗姆人、不歧视和性别平等问题、尤其是在卫生、教育、就业和参与公共生活等领域开展工作的所有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加速促成罗姆妇女享有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具体时间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所有领域内对罗姆妇女的歧视,监测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包括《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年至2015年)》在内的既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改正行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改变多数人对罗姆人的传统观念,包括特别针对明显持有此类态度的社会阶层,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和宣传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罗姆妇女和女孩的状况,其中包括按性别分类的、有关她们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成就、获得就业机会和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数据。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中缺乏妇女参与各个层次和部门的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资料表示关切。报告中提供的可查数据表明,女性在决策和政治机构以及公共生活中(包括在学术界)的代表性不足,对此,委员会亦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对代表团所提供的理由,即妇女在政治和决策机构的任职人数很少是由于参与政治的社会需求不足表示关注,这似乎表明缔约国对于男女平等参与所有各级决策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有责任促进和支持这一参与缺乏了解。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持续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各种措施,并确立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加速提升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各领域各层次的民选和委任机构的代表性,并监测她们的成就。委员会还建议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行政部门任命的决策岗位上的任职人数。这些措施应包括设立有时限的指标、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为政治党派提供财政激励、为妇女候选人和担任公职的女性当选者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仔细监测已采取措施的成效和已取得的成果。

就业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劳动法》及其2003年修正案的规定禁止基于性别、婚姻和家庭状况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但委员会仍对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注劳动力市场高度隔离、男女薪酬之间差距巨大以及女性在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方面所面临的困难。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是有关女性的家庭和社会角色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颁布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立法,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女性为主的部门实施与工资增长挂钩的职务评价计划,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采取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进一步方便女性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并使男性充分敏感地认识到平等承担家庭任务和责任的意义。

卫生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获得包括生殖健康在内的医疗保健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深切关注的是,关于卫生专业人员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出于良心拒绝堕胎的做法没有充分的规定。委员会还关注堕胎率仍然很高,这是妇女缺乏信息和获得计划生育机会的后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相关服务费用高昂,弱势社区的妇女很难获得医疗保健。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对妇女的健康缺乏涵盖整个生命周期的全面方法。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监管卫生专业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堕胎的做法,以确保妇女获得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机会不会受到限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注意其第24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中指出,缔约国拒绝为妇女合法地提供的某些生殖保健服务是歧视行为。例如,如果保健服务的提供者以良心为由拒绝提供某些服务,则应采取措施确保将妇女转介给其他服务提供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妇女和少女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生殖保健,并增加妇女和男子获得信息和负担得起的计划生育手段的机会。它又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开展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运动,使其认识到计划生育和妇女保健和生殖权利相关方面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政府对妇女的健康采取涵盖整个生命周期的全面方法。

30.委员会确认代表团对指称的强迫罗姆妇女绝育所作的解释,并注意到最近通过的关于绝育的立法,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收到关于罗姆妇女报告未经事先知情同意被实施绝育的信息。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4/2004号来文(Szijjarto诉匈牙利)的意见,建议缔约国监测实施绝育手术的公营及私营医疗中心,包括医院和诊所,以确保在任何绝育手术实施之前病人给予充分的知情同意,同时制订适当的制裁措施,以备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公约》的相关规定和委员会有关妇女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的第19号和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有关段落广为人知,并得到公共和私人健康中心,包括医院和诊所的所有相关人员的遵守。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罗姆妇女关于强迫绝育的投诉得到应有的承认,并确保这种做法的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

家庭关系

32.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离婚律上升,缔约国里单身母亲的人数显著增加。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少关于离婚对妇女,尤其是对单身母亲可能产生的负面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资料,也缺少关于非传统家庭中妇女的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还关注目前的立法框架没有充分规定离婚后婚姻财产的平等分配。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离婚对妇女,尤其是对单身母亲可能产生的负面经济和社会后果,并呼吁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夫妇双方公平分享配偶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取的所有财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列入信息,说明非传统家庭中妇女的状况。

非政府组织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与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没有充分的合作和沟通,这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变得很明显。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特别是使它们更多地参与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方案和战略的制定、执行、监测及随后的评价工作。

36.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采取与执行这些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过程有关必要步骤。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8.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9.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斯洛伐克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40.委员会请斯洛伐克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31]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日期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6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6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6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