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第747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6年8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舍普–席林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菲律宾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马纳洛女士缺席,由副主席舍普-席林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菲律宾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 C/PHI/5-6、CEDAW/C/PHI/Q/6 和CEDAW/C/PHI/Q/ 6/Add.1)

应主席的邀请,菲律宾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Cabral女士(菲律宾)介绍菲律宾的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PHI/5-6)时说,自从菲律宾1997年递交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政府的性别主流化政策产生了在国家和地方上的立法,以改善性别平等状况。《妇女问题框架计划》(FPW)的关键部分是促进妇女的人权、妇女的经济赋权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施政。关于《公约》第2条,旨在纠正妇女在国家生活中的历史性劣势的立法或已颁布,或正在国会审议。在2006年6月,阿罗约总统就已废除了死刑,将1 200例死刑判决改为终生监禁,其中包括27例对女性罪犯的判决。

关于第6条,根据旨在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贩卖人口问题的法律,可以在相关案件中引用《公约》。此外,司法部已经下令所有检察官优先调查贩卖人口案件。国家已经建立了认识到性别差异的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标准和方法。政府已与非政府组织和菲律宾驻各国大使馆达成协议,向海外被贩卖和剥削的工作者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在过去一年中,法院判处7人犯有贩卖人口罪,并将4人判处终生监禁;67名罪犯受到指控,31名被起诉。认识到菲律宾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取得的成就,美国国务院已将菲律宾从其观察名单中除名。

《妇女大宪章》在众议院的审议已接近完成,该文件将使国家保证妇女,特别是被边缘化妇女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一旦有一份相似的议案提交给参议院,这两份文件将成为《性别平等法》。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建立的全国机制是国家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工作的中心。拟议的《妇女大宪章》的一些规定可以进一步加强这一组织,如,《妇女大宪章》规定,该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直接向总统报告。鉴于有关妇女权力的立法需要长期的游说议员,估计妇女委员会和民间社会需要继续接触立法者,直到该立法获得通过。

与歧视作斗争的民主进程在地方政府一级也很活跃。2005年是妇女委员会成立30周年,委员会公开表彰了十个已将性别主流化原则纳入地方施政的地方政府部门。与《公约》规定相一致的《性别和发展法典》和地方法律已经建立。制定旨在解决优先性别问题的地方性方案时已经开始使用性别分析。已发动公私部门来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卖淫和剥削案件,增进经济机会、为贫穷妇女提供住房和生活设施,拓展妇女医疗保障、社会保护和政治参与的权利。由于促进两性平等的施政政策和民间社会的持续倡导,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参与了性别平等行动。但是在父系价值观盛行,庇护行为和贪污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说服当地官员根据性别架构重新设计他们的方案仍然困难。在遵守第4条方面,妇女委员会与预算和管理部发出了两份联合通知,将地方政府活动和预算过程中的性别主流化变为一项制度。另外一份面向地方政府的联合通知呼吁通过建立代表不同社区部门的委员会,让妇女参与到发展计划中来。性别指数也已被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系统中。

在全国警察局内设立了保护妇女、青少年和儿童问题办公室,并与地方政府、民间社会、社会福利办公室和司法部门合作实施各妇女权利保障法。司法部已经派出额外的地区检察官专门负责贩卖人口案件,并已经发起一个方案,就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规定为地方法官提供指导。各妇女团体正与地方首席官员进行合作,以深化其实施《公约》、《北京行动纲领》和《妇女问题框架计划》的努力。

虽然有这些规定和机制帮助《公约》的实施,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领域取得的进展还需放在菲律宾其他背景下进行审视,例如贫困问题。大约四分之一的人口和将近三分之一的菲律宾妇女生活在贫困线下,农村妇女受影响最大。许多公共服务的权力和责任向地方政府的转移造成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经济资源的配置不均,妇女就业、卫生和受教育机会因此也受到了影响。政府很关注减贫的《中期发展计划》,并希望重点产业,即:旅游、农业综合经营、住房、信息和通讯技术、出口和矿业每年可以创造140万到160万个就业机会。妇女可能会受益于就业机会的增加,但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保那些产业也会促进妇女的劳动权。由于小企业的发展被视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有抱负的企业、工人和农村家庭可以得到贷款基金的帮助。过去10年,在60个最穷的省份中,有770 000多名妇女获得了信贷援助。政府在对抗贫困方面的旗舰方案,即《共同消除贫穷行动——全面和综合提供社会服务计划》,将提供社会服务和农村社区的赋权定为优先项目以解决妇女的实际需要。预计该计划在六年中可以帮助200万贫困家庭或1 000万菲律宾人民。该计划同时也资助能力建设活动和创新性的创收项目。通过与技术和生活资源中心(技术和生活资源中心)合作,已经在200多个社区中建立ENTREPINAY失业妇女组织。技术和生活资源中心培训和小型家庭企业的援助,许多妇女已成为其社区中自力更生的生产成员。

菲律宾的和平和秩序情况也对妇女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虽然政府和共产党反叛分子和穆斯林分离主义分子的谈判已进行了数年,长期停火的前景仍不明朗。在因为赤贫而使居民容易受到反叛分子和起义军影响的地方,总统已下令地方政府发起社区发展计划。她同时也呼吁基督教徒和穆斯林之间扩展对话,并加强了与起义军对话的和平工作小组。民间社会、学术界和和平与平等的倡导者已经发起了他们自己的方案,促进土著人民以及宗教和文化少数群体的权利。2006年初,一个跨部门的全国土著妇女、和平和发展讲习班起草了一份《行动计划》,以促进和保护土著妇女的权利,防止她们遭到暴力、虐待和剥削。

虽然性别价值观和性别角色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性别定型观念仍然是菲律宾社会中阻碍性别平等工作的另一个因素。过去二十年中,许多法律和政策促进了父母共同养育和平等关系。男性可以享受陪产假,父母中任何一方可请假照看生病的孩子。在公共和私营办公室中都建立了日间看护设施。根据《幼儿保育和发展法案》,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向六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并就负责任地养育、防止虐待儿童和儿童权利问题向父母和看护人员提供培训。

菲律宾妇女研究协会已将其成员扩展到100多个公共和私营的第三产业机构。在将性别问题纳入高等教育方案的工作以及培训小学教师的工作中,该协会起到了促进作用。八个地区性别资源中心最近举行了研讨会,讨论《公约》在性别主流化中的应用,并研发了一个将《公约》纳入课程的模块。教育部已经修订了小学教育课本,教授两性公平的价值观和形象,并引入了性别与发展模型,其中包括两性公平的社会的核心理念和对性别问题的讨论。政府培训机构已经将性别平等问题加入了公务员在职培训课程中。技术教育和技能发展管理局一直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行业。劳动和就业部提供的课程强调妇女在工会中的作用,并鼓励妇女成为组织中的一员。劳动和就业部还建立了一个系统,监督私营部门中《反对性骚扰法》有关规定的遵守情况,并根据《菲律宾劳动法》和《公约》制定了严格的规范,用以审批海外女性移徙工人的合同。

越来越多有影响力的记者、电影制片商、艺术家和媒体从业人员开始表现和关注性别问题。计划利用立法遏制淫秽资料在公共场所、包括互联网上的展示和传播。2006年3月,作为妇女月的中心议题,妇女委员会启动了一项关于《公约》的媒体宣传活动。

在生殖健康和权利领域,有关性别角色的传统看法更难受到影响。计划生育基本上仍然是女性的责任,男性配偶使用避孕措施的情况很少。计划生育和人口政策以负责任的养育、生育间隔、尊重生命和知情选择这四个支柱为中心。自然的计划生育方法得到了推广,服务提供者得到培训,帮助他们进行和推广此类方法。提供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的责任被分派到了地方政府,它们可以选择是否需要实施负责任地养育计划。更加积极的一点是,卫生部已经制定了一些方案,促进妇女的健康和发展、安全孕产、母乳喂养、预防乳腺癌和子宫颈癌,以及照顾老人。一些教育方案强调年轻人具有负责任的行使性行为的权利,以此减少少女怀孕、早婚和性传染病的数量,通过这些方案来应对青少年健康问题。根据《国家保险法案》,正常分娩的产前检查和孕产费用可获得支付。通过了一部新法律,提高公众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原因的认识。

从传统定型观念到两性公平和性别平等的价值观的转变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如何应对的问题将继续成为立法和民间工作中的中心。关于第7条,菲律宾妇女在关键权力和决策职位中的比例均很大。菲律宾是为数不多的元首为女性的国家之一;内阁中有两位女性,她本人所在的部门,即社会福利和发展部,在国家对抗贫困和促进妇女获得社会、经济机会和利益的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女性在司法系统中得到了很好的代表:15名最高法院的成员中有五名女性,25名上诉法官中有17名女性,税务上诉法院六位法官中有两名女性。2005年,低级法院的法官中有26%到32%是女性,而在城市审判法院中,半数法官是女性。然而在伊斯兰宗教地区法院中没有女性法官,伊斯兰巡回法院中也仅有1名女性。大约三分之一的宪法机构、政府所属和政府控制的公司和行政机构办公室由女性领导。女性在职业外交官中所占比例与此相同。自从上次递交定期报告以来,女性在公选职位中的数量稳定增长,但速度没有希望的快。女性在23个参议员席位中占了4个席位,众议院中有32位女议员,而男性众议员有178名。性别主流化在全国和地方施政中的制度化过程中,职业行政人员扮演了重要角色。女性立法者已经支持了一些法律,将《公约》中的有关规定转化到国家法令和地方法规中。许多立法和行政政策也已得到采纳,增加妇女在国家和地方部门机构中的参与。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已经发出了一份关于政府最高职位中男性和女性平等代表的通知。菲律宾人民正继续采取立法行动,制定政策,为有抱负的女性政治家和公务员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中的性别平衡。

主要的工会联合会一直努力在工作场所消除歧视和争取平等。女性商业领袖已经联合在一起,共同争取女性的经济赋权。私营银行和政府金融机构已经为贫困妇女和没有财产的妇女建立了信贷援助方案。教育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全国和全球促进妇女赋权和两性平等的方案中。已动员媒体从业人员在其工作中突出性别问题。妇女权利和性别问题的宣传已经受到全国各个领域内不同妇女组织的共同关注。为了提高妇女在施政中的参与程度,拓宽妇女的权利范围,改善贫困、受虐待和歧视的妇女的处境,实施了各种方案。民间社会组织也一直参与到争取两性平等的工作中。

菲律宾倡导两性平等的女性一直以来努力与全世界志同道合的女性和组织进行合作。许多菲律宾妇女被推选为联合国各机构的领导,包括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本身。她们活跃在区域和国际论坛、协会和网络中,以在经济关系、文化和政治中将性别问题主流化。

菲律宾在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定期报告以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并经多部门的利益攸关者所参加的协商会议审议后定稿的。2006年3月,即妇女月中,妇女委员会动员了全国各机构和地方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的活动。向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和对其问题的回答也都递交给了总统及其内阁,使他们必须优先考虑一项议案,该议案旨在废除《劳动法》中禁止女性夜间工作的相关条款。他们也已经同意要确保《妇女大宪章》的尽快通过。总而言之,她做出了保证,菲律宾已经准备好根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观点和建议采取行动。

第1条至第6条

Šimonović女士询问到菲律宾正在采取何种步骤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将《公约》融入国内法律。政府计划何时消除所有立法中的性别歧视,计划采取何种步骤来保证所有国内法律都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法官们是否得到了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所有相关国内法律的培训?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询问为何旨在让国内法律与《公约》相一致的改革耗时如此之长。为什么在立法中消除性别歧视没有被摆在首要位置?她想知道国会中是否有人抵触两性平等。她回忆到中央政府应该对《公约》的实施负责,并询问菲律宾建立了何种机制来保证权力下放后的地方政府能始终如一地实施《公约》。她询问报告中那些令人印象深刻的统计数字和指标是如何转化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全国和地方性政策和行动的。最后,她询问到政府计划如何对有关《穆斯林属人法典》的立法进行改革,这些法律如何未能遵守《公约》,独立的伊斯兰宗教法院是否需要改革,将如何改革,以及所有此类改革何时可以完成。

Gaspard女士要求充分阐明国家、妇女委员会和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在定期报告,监督和评估《公约》实施的工作中分别扮演何种角色。根据这份报告,妇女委员会的权力和影响是有限的。因此,她要求提供一些有关该委员会地位、在国家机制中的位置、成员资格、使命、职权范围、人力资源和预算的详细信息,并询问是否计划对该委员会进行任何改变。她还询问了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的地位与成员资格、女性成员人数,并询问了有否特别的组织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Bokpé-Gnacadja女士说,虽然缔约国在立法领域做出了令人称道的努力,但顽固的男女角色定型观念阻碍了实现平等的努力。尤其是,法律系统在解决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上显得不够。她询问到菲律宾已经采取了什么措施提高法官、警察、医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针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方面的认识,这些措施怎样影响了对待受害者的方式和投诉的程序。她同时询问了女性在司法系统中得到了充分代表这一事实是否有助于减少申诉处理中的定型观念。

在过去,人权委员会已经表示了对女性和儿童被关押者遭到虐待这一问题的忧虑,该缔约国的报告也显示,在菲律宾人权委员会1995年到2001年6月之间调查的侵犯妇女人权的案件中,警方须对其中31%的案件负责。此外,军事人员实施的此类人权侵犯数量与平民相当。她询问菲律宾正在采取什么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对这一问题束手无策可以被诠释为国家对此类侵犯行为的容忍。最后,她要求了解更多关于各镇在家庭暴力的镇一级应对战略中所发挥的作用。

Dunuan女士(菲律宾)说,《宪法》规定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通过。因为《公约》中规定的妇女的权利被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们也就自动成为了菲律宾法律的一部分,并且,菲律宾在必要时也根据《公约》第2条采用一些额外的国家法律。《宪法》承认妇女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并确保男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基本的平等。一些具体法律也在寻求体现平等的原则,并禁止歧视女性。此外,某些法律,诸如《惩治强奸法》、《反对性骚扰法》和《家庭法典》中的歧视性规定已经得到了修正。

许多保护妇女的议案正在审议,值得一提的是《妇女大宪章》,它包含了《公约》第1条中对歧视的定义并确保了妇女的人权,《大宪章》现在正在等待众议院二读。希望总统履行她的承诺,将《大宪章》作为一项紧迫的行政议案批准,《大宪章》将会在2006年底通过众议院讨论,呈交给参议院。还有一个程序就是需要参议院的最后核可。许多法院判决也引用了《公约》内容,特别是最高法院关于女性因婚姻遭到解雇的两项判决。

《穆斯林属人法典》包含了许多歧视性规定,例如关于一夫多妻制、18岁以下结婚、包办婚姻和婚姻中女性不平等权利和对子女权威的规定。所有与个人和家庭关系有关的惯例都应该遵循《公约》的规定,这已为人们所认可。但菲律宾同时也需要对国家中庞大的穆斯林人口保持文化上的敏感性。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妇女委员会)与各非政府组织一起,已经开始与棉兰老伊斯兰自治区的穆斯林进行对话。棉兰老的穆斯林拥有自己的地区政府和法律。人们希望穆斯林妇女自己可以更多地激发变革。必须承认,伊斯兰宗教法院对有关妇女权利的案件的处理无法令人满意,这主要是因为缺少上诉法院的法官。人们希望可以采取一项方案找到这些职位的合适的候选人。

Torres女士(菲律宾)说,菲律宾在20世纪80年代加入了《公约》,当时正逢菲律宾从军事政府过渡到民主政府,尤以1986年EDSA干道发生的“民权革命”为高潮。正是在EDSA干道革命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人们开始讨论妇女权利问题,并开始关注根据《公约》第1条至第6条展开立法或法律修正工作。例如《禁止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暴力行为法》和《打击贩卖人口法》。国家的立法审查过程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是漫长的,但是在立法机关游说议员的女性不断地努力有助于确保重要法律的通过。

在回答关于监督地方政府实施《公约》情况的问题时,她说,1986年至2004年期间有一项方案专门负责性别主流化中的能力建设,旨在向各级官员,包括国家机构及其下属省级、市级和镇级机构的人员提供培训。2004年,政府在《菲律宾促进两性平等发展计划》与《妇女问题框架计划》的背景下就性别问题主流化发出了许多通知。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职业人员也可以就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及这些法律权利在地方一级的适用接受培训。然而,鉴于人口数量和全国政府系统的规模,菲律宾需要更多时间在各个级别上达到两性平等。

很多地方妇女委员会和性别协调中心已经成立,监督地方政府关于妇女权利和实施性别主流化的活动的机制也已存在。所有政府机构均须至少将5%的预算用于促进两性平等的项目,也有一些系统用于监督这项要求的遵守情况。妇女委员会正在鼓励信息收集机构汇编一切可以获得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Verzosa女士(菲律宾)说,妇女委员会是一个政策制定和顾问机构,并同时具有监督职能。它是政府在促进妇女权益方面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与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建立了伙伴关系,鼓励政府通过性别主流化战略,赋予妇女权利和促进两性平等。妇女委员会并没有直接向妇女提供服务;这是另外一些相关机构和部委的职能。妇女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策分析、游说国会、提供有关性别主流化的技术援助以及对各类政府机构,包括地方政府单位的性别审核。妇女委员会拥有一个图书馆和一个网站,公众可从这两处便捷地获取信息。该委员会的专员委员会由10位有关部委的秘书担任,他们和12名部门代表一起,都是自愿服务的。

菲律宾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宪法组织,拥有调查权。该委员会最近成立的妇女中心将很快开始就侵犯妇女权利的案件进行听证。该委员会的现任主席是一位女性。

Zou女士要求澄清关于妇女委员会现在是向总统办公室报告还是向社会福利和发展部报告的问题。她希望知道该委员会有多少成员是全职工作,其预算从何而来,以及在诸如计划生育等领域中,该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影响政府对妇女的政策。她还询问了妇女委员会在地方一级是否设有分支机构的问题。

她注意到关于将各个政府机构预算的5%用于两性平等项目的政策,并说到她得到的一些独立信息表明这些资金没有得到妥善的使用。她询问妇女委员会是否有计划监督资金的使用,并评估政策的有效性。

Saiga女士注意到妇女委员会的主席并没有酬劳,同时也不具备法律权利,并就此询问到谁对有关妇女政策的实施负有真正的责任。她对《妇女大宪章》的准备工作表示了欢迎,并表示她希望《大宪章》能够尽快获得通过。她还询问到《大宪章》是否会改变妇女委员会的地位的问题。

她注意到,报告宣称按照《公约》第3条所述,现在遗留的挑战和障碍包括缺少解决性别问题的政治意愿和缺少过程监督的有效机制。她表示,希望总统个人在性别问题上的承诺能够与行政部门的行动相匹配,同时也希望所有部委在这方面都有明晰的权限。

Tan女士询问该缔约国计划如何保证性别和发展预算拨款能被运用到既定目标中的,是否有计划评估这些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她询问到这样的评估多久进行一次,是否由妇女委员会执行。她还询问到政府是否计划加强妇女委员会,扩大其任务范围,增加其预算,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其义务。

Simms女士注意到妇女委员会的主席在内阁中没有职位,并询问其他专员是否是国会议员。专员必须拥有可以对内阁的决策过程产生影响的职位,这一点十分重要。性别与发展协调中心应该有权利进行改变。她赞扬了妇女委员会在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加开发署)支持下做出的工作,并对加开发署项目结束后妇女委员会可能面对的资源短缺表示了忧虑。妇女委员会的资金不应该依靠国外来源。《妇女大宪章》必须保证国家机制的加强。

在暴力侵害妇女和卖淫问题上,她注意到法律似乎对妓女而不是对皮条客或嫖客更加严厉。她问到政府采取了什么行动保护妓女,保证她们的呼声可以被人听到,因为妇女委员会有责任维护所有妇女的权利。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问道《妇女大宪章》是否根据《公约》第4条要求采取一些临时特别措施,特别是关于应对定型观念和增加妇女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的问题。她询问总统为什么没有将通过保护妇女的法律作为优先工作,例如一项要求至少30%的政府决策职位由女性担任的议案现在仍在国会未决。她希望知道是否存在阻挠此类措施引入的制宪障碍。她还询问政府如何监督《土著人民权利法》中有关妇女代表人数的规定的实施,以及有关女性公务员人数的通知是否规定了具体的目标,而不仅仅是报告机制。

Yao女士(菲律宾)希望澄清的是,妇女委员会是在总统办公室下运作,而不是在社会福利部下运作,社会福利部仅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活动。妇女委员会是否应该成为一个部委的问题仍在讨论中,但必须记住,部级机构的运作需要大额预算,而妇女委员会已经受到了预算上的限制。此外,鉴于妇女问题是一个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妇女委员会在总统办公室下会比作为一个部委级机构更加有效,因为总统可以通过不同政府机构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促进各种相关政策更加有效地实施。根据《妇女大宪章》,妇女委员会应保持宣传、决策和监督的职能,但其主席在内阁中应有职位。

妇女委员会大约有65名正式员工,除去来自国际机构的资金,委员会还有大约600 000美元的预算。帮助妇女委员会在各个自治市和政府机构中开展地方工作的协调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培训并向妇女委员会报告有关妇女的问题。妇女委员会正在监督各个政府机构和自治市对各自的性别与发展计划和性别与发展预算政策的实施情况。

总统意识到菲律宾面对的诸多挑战,包括全球化、恐怖主义和经济问题,因而未能将妇女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但是《妇女大宪章》代表了积极的进步,并反映了总统对于妇女的支持。

Torres女士(菲律宾)说,虽然只有40%的机构遵守了性别与发展预算规定(CEDAW/C/PHI/ 5-6,第112段),这个数字似乎很低,却包括了200多个政府机构和国家机关,并仍在稳步增长。该规定将继续受到审查、修改,使其符合《妇女问题框架计划》、《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有关国家性别与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通知已经过修正,加入了有关可以接受的性别与发展计划组成部分的指导方针。

性别协调中心在制定性别与发展计划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中心和它们各自的机构在妇女委员会中都有代表,与政府代表和各个部门的代表——包括商人、老人和残障人士、学者、土著人民、城乡女性以及工会代表一起工作,在上述部门中取得显著的成果。妇女委员会已经通过为性别与发展协调中心提供宣传和培训而扩大了自身的工作范围。协调中心每年都会举办座谈和会议,促成各个部门机构的领导切实投入到性别工作中。

最近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支持下进行了有关改善性别与发展预算过程的方法的研究。结果建议,工作应从5%的性别与发展计划和预算改为影响到整个预算过程,并确保民间社会有永久的代表权,尤其在地方政府中,以便地方政府和有关国家机构可以很好地查明并达成两性平等的目标。

Cabral女士(菲律宾)谈及是否有国会议员参加妇女委员会的问题时说,鉴于菲律宾的政府体制是总统制而不是议会制,妇女委员会的各个机构的领导是由总统指派的,而不是国会议员。因此,任何政府体制由总统制向议会制的转变都可能影响妇女委员会促成国会通过关于妇女问题和事务的法律。妇女委员会希望菲律宾在未来几年中可以发生一些变化来推进两性和妇女问题、创造一个促进两性平等和行动迅速的立法机制。

Javate de Dios女士(菲律宾)谈到舍普–席林女士关于是否需要临时特别措施的问题时说,妇女委员会和各非政府组织多年以来都在努力改变政治家、政府官员和决策者的父权思想和政策,这种思想也是阻碍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获得通过的根本原因。性别与发展的预算规定是改变性别定型观念的最关键的措施之一,同时也是非政府组织在地方一级获取可观预算资源的有力工具。

妇女委员会在解决媒体中妇女形象的严重问题上也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并且已经通过与媒体保持沟通、奖励和激励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影片和广告等方式,贯彻了有关媒体对妇女报道(包括强奸和暴力受害者)的指导方针,这些工作都帮助传递了两性平等的信息。《妇女大宪章》议案对实现两性均衡起了最大的推动作用,妇女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另一个议案。

Dunuan女士(菲律宾)回答舍普–席林女士的问题并谈到临时特别措施时说,菲律宾《宪法》没有排除临时特别措施的使用;而且有关社会公正和人权的内容的《宪法》第13条也为通过此类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土著人民权利法》规定国家土著人民委员会的委员中妇女至少占七分之二,在省一级土著人民的协商组织中,妇女至少应该占成员数量的20%。《土著人民权利法》还禁止了不利于妇女的歧视性文化习俗,并确保了两性平等,这也符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要求。《土著人民权利法》本身就有一部分专门提到了妇女委员会。

希望《妇女大宪章》议案的通过可以将《公约》转化到国家法律中,保证妇女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立,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仅仅依靠行政命令。延迟通过该议案从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该委员会修改自身的工作范围,以便为各部门的妇女提供综合性的服务。

Torres女士(菲律宾)在谈到地方政府中妇女委员会的代表人数时说,该委员会已经进行了很多努力,以进行地方政府组织的能力建设,因为现在地方政府组织已经有权发起它们自己的立法行动了。全国性的机制也已经建立起来,通过鼓励地方行政和立法机构颁布法令、建立性别与发展理事会或妇女理事会的方式,促使地方行政和立法机构打下必要的基础,以便根据性别与发展框架实施发展计划。这些理事会反过来也根据《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千年发展目标》建立了性别与发展法典或妇女权利法典,而全国性的机制也因此在各省、市、自治市中得到了代表,地方当局也能够选择一些优先方案,直接解决诸如生育权和歧视妓女等地方选民面对的关键性性别问题。因此,虽然相关立法在国家一级上的通过出现了推迟,通过实施与《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中有关两性平等的目标一致的措施,已经开始转变视角,以便先在地方实施这些规定,然后再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实施。为此,妇女委员会已经与地方政府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虽然说外国援助帮助了工作的开展,如果说妇女委员会没有援助就会垮台未免有失公平,因为相关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都是由国家机制实施的。

Coker-Appiah女士说,该缔约国报告应该指出政府是否采取了措施来消除认识到的性别定型观念,或消除此类定型观念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之间的联系,并指出政府是否有计划让人们都意识到这个联系。

尽管1997年的《惩治强奸法》把强奸重新定义为针对人身的暴力,该法所暗示的对婚内强奸的承认也(CEDAW/C/PHI/5-6,第117段)代表了积极的一步。但令人不安的是该法规定如果妻子原谅了丈夫,那么他将被免去刑事责任。鉴于女性受到压力,而不报告针对她们的暴力案件,包括强奸,这样的规定看起来取消了将婚内强奸定罪的效果,因为家庭会利用这条规定来阻止女性利用该法案保护自己,捍卫她们的权利。因此,政府应该考虑废除这条规定。缔约国应该指出自从该法生效以来总共有多少人受到起诉,特别是婚内强奸案件中的被告人数。

如果能够知道政府采取了何种额外举措应对“邮购新娘”的问题,对讨论也是有帮助的。这些“邮购新娘”在她们的外籍丈夫所在的国家被强迫卖淫。

Morvai女士说,对妇女和女孩遭受性剥削的明显性和广泛性,以及被贩卖到国外成为妓女的菲律宾妇女的数量,她感到震惊和悲伤。因此,她欢迎打击卖淫议案、采纳的相关措施,和报告第28段提到的对卖淫态度的重要转变。但是,她想知道议案和相关法规的通过遇到了哪些反对和障碍——以及其中原因。她还想知道政府在克服这些障碍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打击贩卖人口法》实施三年以来,关于其实施和影响的数据之匮乏令人惊讶。在这方面,知道根据该法受起诉和被定罪的人数,以及他们受到了何种刑法都将有所帮助。该缔约国还应该说明多少妇女得到救助,她们来自哪些国家,受到了怎样的对待,获得了何种恢复服务,以及国家对这类方案给予了怎样的预算支持。

该缔约国的报告未能承认信仰组织在被迫卖淫的妇女和儿童的恢复方面做出的工作,而且这些组织中有很多是全国性的,因此这令人感到惊讶和失望。该缔约国应该指出为什么会这样,政府是否向这些组织提供合作和财政支持,或者向它们提供任何资金。

Simms女士对乱伦在菲律宾仍是一种隐性犯罪、而又没有什么应对措施感到惊讶。缔约国报告给人的印象是许多菲律宾人倾向于对此问题视而不见。然而,研究表明,许多变成妓女的妇女过去就曾是乱伦的受害者。她想知道这样的趋势原因何在,没有公开地讨论乱伦问题是否是因为对性问题的定型观念,或是妇女在宗教或国家意识形态中的地位低下所致。

对怀孕少女的态度问题也应该作为可能的暴力和歧视来源加以解决。她欢迎该缔约国在鼓励青少年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方面做出的努力。同时,在成年男性与少女发生性行为的案例中,该责任应该由相关成年人、而非少女承担,因为许多情况下少女是被迫进行性行为的。她很想知道是否有人研究过导致少女怀孕的男性的年龄特征,是否有成年男性因此类案件被捕,如何获取此类数据。

Javate de Dios女士(菲律宾)在回应有关性问题定型观念和暴力侵害妇女之间关系的评论时说,在2004年由妇女危机中心,也就是妇女委员会的一个伙伴机构进行的研究表明,六成的乱伦幸存者报告说她们的母亲也受到了她们父亲的虐待。被访的受虐女性中九成经历过婚内强奸,六成在怀孕期间受虐。毫无疑问,在这两个现象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这种联系必须得到承认,并展开更深层次的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性问题定型观念对暴力的影响。

在要求有关根据《惩治强奸法》强奸和提出起诉的统计方面,强奸仍然是最常见的针对妇女的犯罪,2005年,一共发生了348起,2001至2005年期间总共发生了2 703起。但是统计数据没有充分细分,导致无法得知强奸如何发生或是否发生在婚内。在这方面,她也认为应该废除如果妻子原谅,实施婚内强奸的丈夫就可以免去罪责的规定。

2001至2005年期间,大约有65宗有关乱伦的报告。虽然最近几年乱伦问题更多地被拿到公开场合进行讨论,但大多数人仍然认为乱伦是家务事,最好在家中解决。她也认为乱伦是令人发指的罪行,会影响妇女的一生,并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应使受害人成为罪犯或受到轻蔑,而应该寻求改变男性和女性在权力上的不平衡。

在打击卖淫议案的地位方面,通过该议案所面临的障碍与以往立法机构在处理两性平等问题时所面临的障碍相同。在传统的男性政治家那里此类法律不被放在工作的优先位置。不过,妇女组织在以往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法律的通过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她希望在妇女组织的支持下,打击卖淫议案可以在两年内获得通过。

在《打击贩卖人口法》方面,2005年共有186宗贩卖人口案件送司法部处理。现在有五宗案件等待审判,两宗已经撤销,七宗已经宣判,判决范围从六个月社区服务到终生监禁并罚款200万比索。《打击贩卖人口法》得到一个机构间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的支持,该委员会包括所有执法机构和两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地方一级的机构间委员会现在也正在建立中,以保证与社区在教育家庭反对人口贩卖方面建立伙伴关系。国家调查局、移民局和司法部正在合作使法律更加有效并保护菲律宾妇女免受侵害。

第7条至第9条

Gaspard女士希望了解《1995年政党名单制法》,该法为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在众议院保留了一定数量的席位。她指出,根据报告,妇女与农村群体、城市穷人以及农民和渔民一样属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她感到好奇的是,既然妇女属于所有以上群体,并几乎在每个群体中约占一半的人数,为何将妇女作为单独的群体列出。因此,她想知道这些席位在各个群体之间是如何分配的,对不遵守该法律的组织是否有制裁措施。报告同时指出,该法律的知名度不高。根据该声明,她想知道该法实际上是否得到了实施,政府又是采取了何种措施保证其执行的。

该缔约国对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PHI/Q/ 6/Add.1)的回答表明,已提议了立法以增加地方一级政治团体和整体决策机构中妇女代表人数。但是,缔约国的回答同时也表明这些议案并没有被纳入政府的优先项目。她想知道正在采取什么手段来加快这些议案的通过。

在谈到女性法官所占比例仍然较低的问题时,她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以便了解司法系统成员的任命过程,以及政府在增加女性法官数量方面采取的措施。

Cabral女士(菲律宾)说,国会中为妇女保留的席位数量不是固定的。但是,通过联合妇女可以获得足够的选票,作为政党名单中的成员赢得国会席位。在女性参与司法系统的问题上,女性对男性的比例的确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情况正在持续地改观。她认为在不久的将来不仅在司法系统中,而在所有政府机构中都实现更佳的两性平衡是很有希望的。

Dunuan女士(菲律宾)在回答有关任命司法系统成员的问题时说,菲律宾现在设有一个司法和律师理事会,该理事会由菲律宾律师总协会、国家律师组织和来自其他部门(包括司法部门,该部门成立了一个资格筛选委员会,为每一个司法职位提供含三位候选人的名单)的代表。候选人名单随后递交给总统进行任命。缺少女性法官的原因之一是并不经常出现空缺的职位,因为法官可以一直工作到70岁。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在过去很少有女性司法工作人员寻求担任法官之职。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妇女委员会与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已经起草了一项提案,要求成立一个甄选委员会来确认有兴趣担任法官、符合要求、可经推荐进行任命的女性律师。如提到伊斯兰宗教法院时所述,总统已经命令妇女委员会与其他机构一起开始进行女性律师候选人的预选工作,为伊斯兰宗教法院最终任命女性法官做好准备,因为现在伊斯兰宗教法院中有几个位置空缺。

Javate de Dios女士(菲律宾)说,政府一直在通过实施一系列培训方案,为司法工作者提供性别问题方面的教育来努力改善法院系统中的两性平等问题。如:最高法院已经设立了一个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来在其方案、项目和政策中开展性别主流化工作。还为大法官、法官和检察官开展能力建设研讨会和培训课程。菲律宾司法学院作为最高法院的培训机构,已经引入了经有关《打击贩卖人口法》、《禁止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暴力行为法》以及所有与妇女有关的新颁布法律,包括惩治强奸法、打击贩卖人口法、禁止暴力法的教学模块。这些模块已经成为全国律师强制性继续法律教育的一部分。此外,在非政府组织、最高法院和妇女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菲律宾在2005年开始颁发两性平等司法奖,用来表彰在审判中体现出对两性问题敏感的关键性理解的法官。

主席邀请委员会成员就第1条至第9条提出跟进问题。

Morvai女士指出,她早先曾询问依照《2003年打击贩卖人口法》是否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提供护理和恢复服务,以及自从该法颁布以来有多少妇女得到营救,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回答。她希望知道受害女性有什么样的康复服务选择,这些服务的预算情况如何。如能澄清宗教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她也将非常感激。善牧会和姐妹会(Sister Sol)之类的宗教组织为全国的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宝贵的服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也承担了政府在《公约》中的一部分义务。

Saiga女士指出,代表团在其介绍性发言中讲到根据拟议的《妇女大宪章》,妇女委员会的主席将在内阁会议中直接向总统报告。她希望知道这是否意味着主席的职位相当于内阁部长,可以作为一名正式成员参加内阁会议。她同时询问到《妇女大宪章》预计何时可以获得通过。

邹晓巧女士要求知道女性在国家级、省级和自治市级公选职位中的人数比例各是多少。她还希望菲律宾代表可以阐明该缔约国对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PHI/Q/6/Add.1)中第12个问题的回答中间接提到的措施。对第12个问题的回答中说到菲律宾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继续增加妇女在决策职位中的参与人数。

Javate de Dios女士(菲律宾)说,2003年至2005年期间菲律宾进行了25次营救行动,救出了137名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同期57人因涉嫌贩卖人口罪而被逮捕。现在,22宗案件的材料已经在国家调查局备案,109宗案件已经由菲律宾国民警察部队和国家调查局立案调查。在有关人口贩卖受害妇女的恢复方面,社会福利和发展部负责对人口贩卖的幸存者提供直接援助。该部已在全国建立了包括19个危机中心和庇护所的网络,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和咨询。

关于政府对援助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姐妹会和宗教组织的支助,政府当然承认其工作的重要性,并紧密地与之进行协调。社会福利和发展部建立了一个系统,授权非政府组织建立中心和干预方案,以帮助遭贩卖的妇女。姐妹会就是获得授权的组织之一。大多数组织不从政府获得直接预算支持,但是机构间打击人口贩卖委员会的组成机构都可以从常规预算和性别与发展预算中获得资金。

Cabral女士(菲律宾)说,菲律宾已经建立了19个危机中心和16个庇护所,每个地区都有一个,它们不仅向人口贩卖的受害者,还有强奸、乱伦和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暂时的庇护。平均随时有50至60名妇女受到庇护。除庇护之外,这些单位还提供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和技能培训,不仅包括职业技能,还包括生活技能,以使妇女可以成功地融入社会,增加对未来人口贩卖和暴力的抵抗能力。

政府切实承认非政府组织,包括宗教组织在为人口贩卖和暴力摧残的受害妇女提供服务和社会保护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政府未能给予其任何显著的资金支持。其实,连政府建立的庇护所也资金不足。社会福利和发展部每年可用于每个菲律宾人身上的资金是27菲律宾比索(约0.50美元)。即使只有五十分之一的人需要此类服务,人均年资金也只有5美元。因此,政府确实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以向人民提供社会服务和保护。政府也高度重视它们的贡献。

Torres女士(菲律宾)在回答关于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问题时说,菲律宾《宪法》规定地方立法团体必须包含各部门代表。该条款通过《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实施。该法典规定:地方政府中必须有当地代表,包括妇女、工人和诸如城市穷人、农牧民和土著人在内的其他代表。一项议案现在正在国会进行审议,即《地方部门代表议案》。该议案将保证包括妇女在内的处于社会边缘的群体在决策过程和地方政府体制中得到代表。

在政府任职的妇女数量的问题上,就最近一次选举(2004年)而言,女性在地方、自治市和城市议会职位中占了17%。14%的副市长、15%的市长、16%的省理事会成员、9%的副省长以及19%的省长是女性。在国家一级上,15%的众议员由女性担任。拟议中的《妇女赋权法》正在国会审议中。该法案将规定至少为女性保留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中的任命职位。同时该法案还会要求所有正式批准的省级政党必须在其党派参加全国和地方选举的候选人中为妇女至少保留三分之一的名额。

之前已经解释过,司法系统中妇女比例较低的原因是缺少法官职位的女性申请人。公共生活中的情况也是如此。竞选公职的女性人数较男性少。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和民间社会正在提供培训,增加女性的政治和领导能力,并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选举。

Yao女士(菲律宾)说,根据《妇女大宪章》,妇女委员会的主席将获得内阁职位,但仅是没有部长职务的成员。这是因为人们认为主席争取部长级职位将涉及预算,有可能妨碍该议案的通过。但是,该法律草案将会实现妇女委员会的主要目标,即保证主席的内阁职位。

第10条至第14条

Simms女士说,报告反映了在女童和妇女教育方

面取得的显著进步,她要为此祝贺该缔约国。但是,她想知道为少数群体和内地人民服务的学校是否也已配备了足够的设备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使得这些群体能在现代的菲律宾社会中竞争。她还想知道,是否有特别的措施保证此类群体的成员可以获得奖学金,使他们能够进入高等学府深造。此外,政府在公共教育领域采取了何种措施消除菲律宾社会中似乎是根深蒂固的针对女性的定型观念也是她关心的问题。此类定型观念阻碍了女性的赋权和发展,并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在这方面,报告中提到的有关通奸的歧视性规定就是一个例子。

邹晓巧女士在谈到报告中提到的女性高失业率问题时说,代表团在介绍性发言中已经谈到,政府的目标是每年创造140万至160万个就业岗位。她想知道这个计划是否促使了女性失业率的减少,以及是否向女性提供培训以帮助她们抓住新的就业机会。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正在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式部门中缺少法律和社会福利保护的问题,因为大多数女性仍在非正式部门中工作。报告第374段指出,修订的《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系统的覆盖面扩大到自营职业者、家庭主妇和家庭帮工。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正在采取切实措施实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妇女没有得到应得的社会保障的覆盖,她们是否有渠道提出投诉。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