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届会议

2009年2月16日至3月6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苏里南

1.委员会在2009年2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1916和1917次会议(CERD/ C/SR.1916和CERD/C/SR.1917)上,审议了苏里南在一份文件中提交的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SUR/12)。在2009年3月4日举行的第1928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苏里南提交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对再次与缔约国对话表示赞赏,并感谢代表团对委员会的某些问题作出答复。

3.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报告没有详细说明《公约》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为落实以前的结论性意见采取了哪些步骤。它还表示遗憾的是,报告在一般格式和内容上不符合委员会准则的要求。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7年9月表示支持《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5.尽管存在各种挑战而且财力和人力有限,但缔约国仍努力向委员会提交了报告,表明它对《公约》文字和精神的坚定支持。

6.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婚姻条例的法律进展,特别是政府2003年6月25日发布政令,宣布1973年《婚姻法》的修正案生效,从而消除了宗教婚姻领域存在的不平等。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采取步骤加强司法工作,例如将法院法官人数从7人增至17人,最近对新法官举行了培训,还一直对检察人员进行培训。

8.委员会欢迎并鼓励与土著人民权利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持续对话和合作,特别是在技术上支持起草土著人民权利框架法律草案。

9.委员会欢迎有消息称已建立土地权总统委员会并完成了其最后报告。

C.关切和建议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2004年)的情况和落实委员会2003年、2005年和2006年在预警和紧急程序下所作决定的步骤。

它请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向其提出的所有建议和决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家立法及其实施保障缔约国公民切实享受《公约》的所有权利。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下份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保护有关群体尤其重要的宪法法院尚未建立(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重申它在2004年结论性意见中向缔约国发出的尽速建立宪法法院的请求。

1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国民经济严重依赖自然资源采掘业,即采矿和伐木,包括在土著和部落人民先人土地和传统定居点上从事的这些活动,但委员会表示关切对该国内地土著和部落人民土地、领地和社区资源权利的保护。它也表示关切没有任何具体立法保障土著和部落人民的集体权利(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法律上承认土著和部落人民――当地称马伦斯人或丛林黑人――根据习惯法和传统土地占有制度所享受的拥有、开发、控制和利用其土地、资源和社区领土的集体权利,以及参加相关自然资源的开采、管理和保护的集体权利。

13.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土地权总统委员会向苏里南总统提交的用于分析的最后报告,但对缺少有效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表示关切。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审议这份最后报告,以按照总统委员会的使命,在自由选出的土著和部落人民代表的充分参与下,制订关于国家综合土地权利制度和相关立法的原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审议总统委员会的报告不应妨碍其充分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关于Saramaka人民案的判决令。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2004年《采矿法》草案仍在议会审议之中,根据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自然资源部继续在不事先征询土著和部落人民意见或向其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符合委员会以前的建议(2004年和2005年),修订和批准《采矿法(草案)》。委员会注意到地区专员在发放许可证前与土著和部落人民接触并磋商,但建议缔约国在作出可能影响土著和部落人民权益的立法和行政决定时,设法与它们磋商并征得它们的知情同意。

15.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屡有报告称土著和部落儿童继续在教育、卫生和公共服务方面遭受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歧视主要针对生活在内地和城郊的土著和部落社区。然而,它表示遗憾的是,由于缺少分类统计数据,它难以评估平等享受《公约》所保证的各项权利的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在以后报告中列入预算拨款情况,强调此种数据可以确保通过适用有关立法,保障苏里南公民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政府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本国土著和部落人民的语言,这一点已反映在教育方面。它还特别关切的是,土著和部落人民的文盲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

委员会赞赏多语言教育的价值,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充分承认土著语言,鼓励缔约国制定适当战略采用双语教学。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报鼓励内地人口寻找工作机会和参加培训的现行政策,感兴趣地注意缔约国正在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族人民的公约(第169号)》,但仍表示关切缔约国尚未采取具体措施,有效保护土著和部落民族工人的聘用和就业条件(第五条)。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

在下份报告中说明不同部的研究、磋商和讨论情况,以及这方面采取的特别措施;

宣传和加强提高意识活动,以传播《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内容。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公开宣布它已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关于Saramaka人民案和Miuwana村案的判决,欢迎代表团通报该国迄今采取的措施,但仍表示关切对法院最关键判决的执行一再延误,特别是不承认Saramaka人的社区权和自决权,也没有调查和惩罚1986年Miuwana村谋杀案的案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已作出努力与土著人民磋商,以便他们能够参与影响自己的决定和表达他们的同意,但不磋商和不参与的情况时有发生(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与有关土著和马伦斯社区进行磋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寻找方式方法便利此种磋商,并希望详细了解此种磋商的结果。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在指定的执行限期内充分执行法院判决令。还请缔约国在下份报告中进一步说明执行1992年和平协议的进展情况。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近期趋势表明向国际法院和机构提交涉及国内事项申诉的情况不断增加。这一趋势说明需要加强国家法院,建立可有效应对国内事项的立法框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苏里南法律提供的补救措施足以保证和维护各项权利,但委员会强调,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分析和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都认为国内法律制度没有为集体权利提供有效的补救(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它的立场,找到实际办法加强司法程序,包括使用习惯法,以有效保护土著和部落人民免受歧视,并提供补救。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998年提交了核心文件,鼓励根据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4 )提交最新版本。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时,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份定期报告中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情况。它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2009年德班审议大会。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批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回顾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和2008年12月24日第62/243号决议,其中强烈敦促《公约》缔约国加速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速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它们同意该修正案。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向公众公布报告,并公布委员会关于报告的建议,包括以土著语言公布这些建议。

24.委员会希望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5.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正的委员会议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内说明执行委员会建议第11段、第17(b)段和第18段的情况。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编制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文件指南(CERD/C/2007/1),于2013年4月14日前在例外情况下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三次、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文件中需载有最新资料,并回答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