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希腊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487和第488次会议(见CRPD/C/SR.487和488)上审议了希腊的初次报告(CRPD/C/GRC/1和Corr.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8日举行的第50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希腊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GRC/Q/1)作出 书面答复(CRPD/C/GRC/Q/1/Add.1)。
3.委员会赞赏审议报告期间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并赞扬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展现出力度,真诚努力全面回答各种复杂问题。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高度重视《公约》的执行情况,努力通过大量立法改革落实《公约》各项标准,在充满挑战的局面以及资源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建立新的立法框架和机制。委员会重视缔约国采取措施,使雅典和其他主要城市的公共交通实现无障碍,并在经济和金融危机期间保持残疾津贴的名义水平。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中缺乏统一的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处理办法,包括残疾评估机制在内的现有立法框架仍然包含与残疾医疗模式相关的要 素,含有提及残疾人的贬损性措辞。委员会还对缺乏有效执行《公约》的连贯和长期战略感到关切。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使其积极参与的情况下:
(a)依照《公约》规定,将残疾的人权模式充分纳入各级政府和地区的法律、规章和做法,从而建立统一残疾人法律和行政框架,包括残残疾评估机制;
(b)制定全面、一致和长期的《公约》执行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并设定明确的时间表、基准,提供预算拨款;
(c) 剔除立法中与残疾人有关的含贬义的措辞。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保障平等待遇和免受歧视的全面立法框架,包括未能提供具体措施和专门支持,未能防止拒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特别是在教育、社会保护以及提供产品和服务等关键部门中;
(b)平等和不歧视的现有标准得不到有效执行,包括未能提供具体措施和专门支持,特别是在残疾儿童教育和保护残疾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领域;
(c)迟迟未通过基于第4488/2017号法(第74条)的二级立法,该法将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的保护扩大到教育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领域。
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2018)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依照《公约》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实行保护,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规定具体措施、提供专门支持和保护,防止在生活的所有领域拒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情况的发生;
(b)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在学校以及与残疾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有关的领域,改进具体措施和专门支持标准的落实情况;
(c)通过《第4488/2017号法》第74条要求制定的二级立法,以保证平等对待残疾人,禁止在教育领域及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领域歧视残疾人;
(d)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和10.3时,考虑到《公约》第五条。
残疾妇女(第六条)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旨在处理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罗姆人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的全面的性别平等政策和战略,还缺乏包含切实措施和时间表的具体立法;
(b)缺乏关于《2016-2020 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和残疾妇女和女童方面取得的成果的信息,还缺乏为促进残疾妇女参与所有决策进程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1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2016)号一般性意见,并鉴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依照《公约》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战略,包括必要的机制,确保充分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受歧视,并确保她们享有各项权利;
(b)将残疾人视角纳入生活所有领域的所有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并促进残疾妇女有效参与所有决策进程;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遏制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罗姆人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歧视及性别暴力。
残疾儿童(第七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儿童的 去机构 化工作迟迟未能完成;
(b)关于无障碍机制的现有信息缺乏,为确保残疾儿童有权要求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务中听取其并考虑到其意见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不足。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且:
(a)确保残疾儿童迅速脱离机构照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们有权得到父母、远亲或安全寄养家庭或收养家庭的照料;向残疾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早期干预以及其他保健和教育服务,在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平等提供这些服务,配备充足的资源,设计过程应与残疾儿童及其父母密切协商并使他们通过代表组织积极参与;
(b)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开发无障碍服务,让残疾儿童充分有效地参与影响其生活的所有决策过程,同时确保残疾儿童有权要求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务中考虑到其意见。
无障碍(第九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现有无障碍法律框架的实施进展缓慢,包括相关二级立法的通过延迟,特别是第4030/2011号和第4067/2012号法规定的关于发放建筑许可证和改造现有建筑的无障碍研究的二级立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建立必要的执行机制,特别是《第4495/2017号法》规定的无障碍委员会方面出现拖延;
(b)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关于执行建筑环境、产品和服务,包括运输、媒体以及信息和通信服务的无障碍标准的国家战略缺乏。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无障碍的第2(2014)号一般性意见,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9和11,特别是具体目标11.2和11.7:
(a)在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让其积极参与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包括通过无障碍条例和有充足的预算拨款、规定具体期限并辅以有效的监测机制的全面的无障碍国家行动计划和长期战略;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筑环境、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交通系统、公共和社会媒体提供无障碍便利,并就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向服务提供者、工程师、建筑师和城市规划人员提供培训。
危难情况和人道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规范在一般风险情况下以及在难民和庇护程序中对残疾人进行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标准,当前的风险管理做法不符合《2015-2030 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b)未采取充分措施以确定抵达缔约国的残疾寻求庇护者、 残疾难民 和处于类似难民状况的残疾人的身份,确保他们获得医疗保健、适足住宿、基本设施、安保和安全,也未采取个人援助等具体措施和提供专门支持,特别是为残疾妇女和儿童提供个人援助。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2015-2030 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通过有效的庇护和难民程序,并制定应对一般紧急情况的全面战略和规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调动残疾人积极参与,实现收容设施无障碍,并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
(b)立即确保由训练有素的人员在残疾寻求庇护者、 残疾难民 和处于类似难民状况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抵达缔约国后,按照残疾的人权模式和确定残疾人的具体准则,系统地对他们进行脆弱性评估;
(c)通过提供专门支持等方式,确保残疾寻求庇护者、 残疾难民 和处于类似难民状况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能够获得社会保护、辅助技术、信息和适当服务,特别是安全住所、卫生设施和医疗保健;立即保证收容设施的条件尊重残疾寻求庇护者、 残疾难民 和处于类似难民状况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的尊严;并规定将他们定期转移到内地。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废除剥夺或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做法,也没有确保向残疾人提供辅助决策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具体的指导方针,以及缺乏在决策中向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方面受过培训的官员和服务提供者等原因,残疾人在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时面临各种实际障碍。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在法律面前平等承认的第1(2014)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用尊重个人自主、意愿和偏好的辅助决策制度取代替代决策,包括 司法支持 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其他适当措施,保障残疾人获得必要的支持,以确保他们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和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权利,包括培训所有部门的官员和服务提供者。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法院建筑未能向残疾人提供全面无障碍便利,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信息,包括以盲文、易读格式和手语提供的信息不足;
(b)没有充分确保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所有阶段提供诉讼便利,特别是就为听力和言语残障人士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而言。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不受任何歧视地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所有阶段免费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免费的辅助技术,以及手语、盲文和其他替代格式的高质量笔译和口译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向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适当培训,逐步加强这方面的努力,并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时考虑到《公约》第十三条。
人身自由和安全(第十四条)
21.委员会对一些歧视性法律规定,包括《第2071/1992号法》所载的规定,以及强行安排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住院和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相应做法表示关切,希腊监察员2019年7月的报告提及了这一问题。委员会还对使用胁迫性方法,如对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实施机械约束,表示关切。
2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准则(A/72/55,附件一),敦促缔约国废除所有允许以残障为由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停止使用强迫治疗、限制措施和胁迫方法,并为因残障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残疾人提供有效补救。
23.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反对通过《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目前的题为《在非自愿安置和非自愿治疗方面保护精神失常者的人权和尊严》的附加议定书草案。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精神病院过度拥挤并且发生残疾人受伤但未得到记录的事件,以及缺乏关于任何类型设施中护理和治疗残疾人的法律保障和监测机制的信息;
(b)缺乏为残疾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必要的具体措施和专门支持的框架,难以在确保其尊严得到尊重的条件下满足其日常需求;
(c)残疾寻求庇护者、 残疾难民 和处于类似难民状况的残疾人的收容和拘留条件(另见CAT/C/GRC/CO/7,第20-21段),包括依据第3907/2011号法等候遣返原籍国的拘留条件令人担忧。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任何机构和设施中的生活条件,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类似难民状况的人的收容和拘留中心尊重残疾人的尊严,并符合《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残疾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具体措施和专门支持,以满足他们的日常需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和实施相关保障措施和机制,防范和监测关押残疾人的机构和设施中发生虐待 行为,除其他外应确保系统记录残疾人在此类机构和设施中遭受的伤害,并提请主管监督机关注意。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发现、预防和打击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和性剥削现象的措施缺乏。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有效框架,防止暴力侵害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性剥削现象发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执法机关、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对残疾人实施暴力侵害和性剥削问题的发现和处理方法的具体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行动计划,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该行动计划应侧重残疾妇女和儿童。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说明包括个人援助在内的家中、住宅和其他社区支持服务的情况,以及残疾人 去机构 化的有效措施,包括支持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特别是生活支助计划下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关于仍然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人数的分类数据缺乏;
(b)关于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能够选择居住地以及住所和与其共同生活者的法律、行政和财政措施的信息缺乏。
2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2017)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制定有时限的明确措施,并为各级有效实现去机构化提供充足资金;
(b)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制定提供无障碍社区服务的独立生活战略和计划,特别是在地方一级这样做。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是,缺乏一个不加任何歧视地发放交通福利和确保残疾人行动能力的透明制度。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进入停车场的通道有限且受到阻碍,有报告 称发生 过拒绝免除残疾人车辆税费的情况,其原因除其他 外包 括现行二级立法要求对终身残疾进行认证。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个人行动支助系统,确保其透明度以及所有残疾人平等获得方便个人行动的福利和手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残疾人和处理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具体的行动技能培训。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在获取信息,尤其是获取公共部门信息方面面临障碍,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无障碍格式的文件和手语翻译;
(b)国家行动计划或长期战略方面的信息不足,难以了解通过提供手语翻译、字幕及盲文和易读格式的文件改善残疾人获取信息,包括视听媒体服务和互联网信息的情况。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特别是公共广播机构、电信运营商和公共图书馆根据既定和受监督的行动计划,逐步以手语、盲文、易读格式和字幕等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提供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相关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参与下,促进手语、易读格式和盲文的使用。
教育(第二十四条)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 全纳教育 以及为 全纳教 育分配资金,特别是为终身学习分配资金的方面没有全面、明确的立法或战略;
(b)学校和大学缺乏无障碍和包容性的环境、建筑、教材、服务、设备、信息和通信技术,也缺乏向残疾学生提供的专门支持;
(c)罗 姆 人残疾儿童和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受到严重限制;
(d)关于分配给主流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 全纳教育 的公共资源数量、与单独教育计划相关的规范化透明规程,以及确保各级教育中残疾学生无障碍的相关技术和沟通形式的数据不足。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2016)号一般性意见,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a, 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 保障全纳教育,具体而言,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主流教育系统 全纳教育 的连贯战略;
(b)按照《公约》确保学校和大学环境实现无障碍,促进通用设计、提供具体措施和专门支持,例如无障碍的改编教材、包容性课程、面向残疾学生的包容性信息和沟通技术以及数字教学;
(c)立即确保所有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残疾儿童以及罗 姆 人残疾儿童可以获得正规教育;
(d)分配有效和充足的财政和物质资源,并且配备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接受过充分和正规培训的人员,以有效 保障全纳教育;
(e)将 全纳教育 培训纳入师范学员的高等教育课程和现有教师的培训方案,并划拨充足预算。
健康(第二十五条)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无法充分利用保健服务设施和医疗设备;
(b)未采取充分措施有效保障残疾人,特别是老年残疾人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全面的保健服务(另见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DunjaMijatović 于2018年6月25日至29日访问希腊后的报告,第117段),包括难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列具体目标3.7和3.8:
(a)制定一项稳定、持续、长期的战略,其中包含有效和统一的措施,以保证残疾人获得健康服务;
(b)有效监测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在与他人平等基础上向残疾人提供健康服务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无障碍的卫生设施、设备和仪器,特别是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城乡地区均能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失业率高,没有充分努力确保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纳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b)缺乏有效措施,难以改善并促进在工作场所提供具体措施和专门支持,未能为寻求就业的残疾人提供更有效和无障碍的服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纳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工作场所提供具体措施和专门支持;在雇主中促进残疾人与他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并将残疾问题纳入所有就业政策、措施和方案的主流,包括希腊人力就业组织的政策设计。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残疾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主要有:
(a)保险立法和残疾认证制度发生变化;
(b)关于以残疾为由将福利津贴排除在应纳税收入之外的国内立法不一致,没有充分保护福利津贴免遭扣留;
(c)据报告,在向残疾人发放福利津贴方面存在待遇不平等的情况。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残疾人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和免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做法,协调现有规则,废除歧视性规则和做法,包括残疾认证制度中的歧视性规则和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现有的社会保护框架,并逐步制定进一步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接受司法支助的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人的投票权被剥夺。委员会还对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缺乏无障碍便利感到关切。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相关的投票框架,包括相关法律、程序规则和支持机制,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有效和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行使投票权,除其他外应按照关于无障碍的第2(2014)号一般性意见,确保投票的保密性并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其他投票材料和信息。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运动(第三十条)
44.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地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时面临障碍,这主要是由于获得无障碍形式的文化材料,参加活动、文化演出、体育活动和享受相关服务,以及访问在本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纪念物和纪念地的机会有限。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提供和促进包容性和无障碍的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设施,保障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能够平等获取和参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在国家一级有效执行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后颁布的欧洲联盟相关立法。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残疾人数据收集工作,如2019年健康调查和社会福利津贴受益人国家登记册等,主要基于残疾的医疗模式,缺乏条理、不系统、不完整,也不完全足以了解残疾人的状况,难以据此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用华盛顿小组设计的一组关于残疾的简短问题的方法。
47.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系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用华盛顿小组设计的一组关于残疾的简短问题的方法,系统收集、分析和 传播按 性别、年龄、族裔、残障类型、社会经济地位、就业和居住地等分列的残疾人数据,并收集关于残疾人在社会中面临的障碍的数据。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建立的国家执行和监测框架的有效运作情况的信息缺乏;
(b)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进程的程度不足;
(c)对残疾人组织未提供透明和充分的财政支持,包括在缔约国审议之前未向这些组织提供支持,例如支持其提交补充报告。
49.委员会根据《公约》和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缔约国在透明程序的基础上,在残疾人组织的充分参与下,加强其国家监测和实施框架,确保其有效运作以及相关主管机构之间的互操作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指定希腊国家人权委员会参与《公约》第三十三条之下的独立监测框架。委员会参照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2018)号一般性意见,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残疾人组织提供适当资源,包括通过独立和自我管理的供资提供支持,从而参与负责监测《公约》实施情况的独立监测框架。
四.后续行动
传播资料
50.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段落所载建议:关于脆弱性评估以及残疾难民、残疾寻求庇护者和处于类似难民状况的残疾人收容设施的条件的第16段(b)和(c)分段;关于确保所有残疾难民、残疾寻求庇护者、残疾移民和 罗姆 人残疾儿童获得正规教育的第35段(c)分段;以及关于以残障为由强行剥夺自由的问题第22段。
51.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部门和各专业群体人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等群体的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52.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和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向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将 之发布 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
下一次定期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6月31日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报告程序,委员会应在缔约国报告截止日期至少一年之前编制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该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