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VK/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July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斯洛伐克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5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116次和第2117次会议(见CRC/C/SR.2116和2117)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VK/3-5),并在2016年6月3日举行的第2132次会议(见CRC/C/SR.213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SVK/Q/3-5/Add.1),让委员会更好地了解了缔约国儿童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注意到缔约国批准和/或加入了若干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特别是《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若干立法、体制和政治措施,以响应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在维护儿童权利方面取得进展,涉及暴力预防、健康、生活标准和教育等领域。但是,在这些领域,罗姆儿童的境况并未显著好转,因此随后提出的各项有关建议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协调

6.委员会欢迎斯洛伐克于2011年设立儿童与青少年事务部际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住房、教育和儿童照料方面,州政府和市政府接管了该机构的职权。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权、少数民族和男女平等事务政府委员会以及儿童与青少年事务委员会具备足够的职权,能够协调所有与在跨部门、国家和地方层面执行《公约》有关的活动,并确保向这两个机构提供有效运作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8.缔约国已决定取消《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中规定的优先任务,即设计并落实一种方法,跟踪国家预算划拨的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的使用情况,特别关照处于弱势境地的儿童,包括罗姆儿童。缔约国在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中对这一决定的解释是,明确指定用于执行《公约》的资金并不现实,通过年度采集数据的形式由主管机构自愿提供预算数据就足够了。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上述决定和解释表示遗憾。

9.委员会考虑到2007年关于“落实儿童权利所需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日,建议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恢复《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的以下任务,即设计并落实一种方法,跟踪国家预算划拨的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的使用情况;

借助公共对话,特别是与儿童的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实施适当的地方政府问责制。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各项建议(见CRC/C/SVK/CO/2,第20段),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迅速完善其数据收集系统,该系统应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以确保有效地分析和监测所有儿童的境况,特别是处于弱势境地的儿童的境况,并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类标准包括性别、年龄、国籍、族裔、地理位置,以及社会经济状态和移民状态;

确保在各有关部门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这些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期有效执行《公约》;

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对公设维权员(监察员)近期撰写了若干专门讨论儿童权利问题的报告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称其中有一些报告,特别是涉及罗姆儿童遭到的暴力侵犯的报告,被视为有政治动机而没有得到国家的充分回应。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2015年6月25日《儿童事务专员和残疾人事务专员以及更改和修正某些法律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政治独立这一标准并未写入该法,2015年12月2日首任专员的选举也没有坚持这一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据称当选专员永久居住地的一所儿童收养所存在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

缔约国内监测机构数量激增,但该国并未试图加强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并使之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12.委员会考虑到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在选举进程、资金来源、任务授权和豁免方面确保儿童事务专员的机构独立,以保证充分符合《巴黎原则》;

确保儿童事务专员这一机构能长期获得充足的资金,并建立一个系统,用于监测专员所提议的措施的执行情况;

充分、公正地调查所有涉及现任儿童事务专员的指控,确保新的选举遵守政治独立和专业精神的要求;

确保对监察员以及儿童事务专员过去、现在和未来所有关于儿童权利的报告,包括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都予以适足考虑,并就其采取行动;

争取与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开展技术合作。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

报告称在与缔约国当局合作倡导儿童保护领域的创新做法以及向儿童和家庭提供社会服务方面遭遇了困难;

认为国家、州、市级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补贴不足,对提供社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补贴尤为不足;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有系统地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参与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拟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向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向那些在政府服务缺失或不足的领域提供社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足够的资金。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与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一样感到关切,即《反歧视法》的执行工作并未得到充分的监测,而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作为该法的监测机构并未有效和独立地运作。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诸多计划和战略,但罗姆儿童,特别是生活在隔离定居点内的罗姆儿童,仍然面临多重形式的歧视,主要在教育、医疗保健和生活标准等领域,包括涉及住房、搬迁和福利支付;

针对各弱势群体的不同形式的仇恨言论正在增多,这些群体有:罗姆人、穆斯林、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包括儿童。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通过确保监测机构充分独立、公正和有效等方式,确保执行《反歧视法》以及其他禁止歧视的法律;

开展关于禁止歧视和有关惩罚手段的提高认识方案,特别关注罗姆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或来自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家庭的儿童;

确保罗姆儿童,特别是生活在隔离定居点内的罗姆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医疗保健权,以及适足生活水准权;

调查并惩处政治人物和宗教领袖发表反罗姆人和反穆斯林言论以及针对性取向的攻击言论的所有案件;

确保执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得到充分和有系统的培训,以切实调查和惩处仇恨犯罪,包括社交媒体和其他媒体上的仇恨犯罪;

使用立法、政策和教育措施,包括宣传和提高认识,杜绝对罗姆人、穆斯林、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污蔑。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尽管缔约国最近通过了对2005年《家庭法》的法律修正案,但委员会对缔约国解释和执行《公约》第3条的情况感到关切,并且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儿童最大利益这一概念正被某些团体越来越多地错误用于其活动和运动,也正越来越多地被媒体所误读,可能损害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18.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所有涉及儿童并对儿童有所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都以一致的方式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拟订程序和标准,指导权力岗位上的所有有关人员在每个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应有的重视;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抵制对最大利益原则的所有有害解读。

尊重儿童意见

1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各项建议(见CRC/C/SVK/CO/2,第32段),并考虑到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开发用于就国家政策拟订工作开展公共协商的工具包,将这种包容度和参与度较高的协商标准化,包括与儿童协商影响儿童的问题;

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和获得赋权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在学生会机构内参与事务,特别关注女童、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

将常设的参与式结构制度化,并确保向这些结构提供有意义的任务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便利儿童切实参与处理影响他们的问题。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及第13至第17条)

身份权

2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允许使用婴儿箱匿名遗弃婴儿,这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禁止使用婴儿箱,并加强和提倡现有的替代方法,包括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对计划外怀孕者提供充分的咨询和社会支助,以及作为最后手段,允许在医院保密分娩。

D.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上诉法院于2016年4月推翻了地区法院对被指控于2009年人身虐待和有辱人格地对待六名被捕罗姆儿童的警员作出的无罪判决。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国家行为方(特别是警察)和个人打骂和骚扰罗姆人(包括罗姆儿童)的事件数量正在增多;

政府将警方暴力突袭用作针对罗姆定居点的惩罚手段,旨在获得临近的非罗姆民众的支持,导致发生了警察伤害儿童的情况;

内政部负责调查对警察暴行和非法警察行动的指控,但据报告,该部缺乏公正,导致未能有系统地快速、有效地提起刑事诉讼并对这种暴力行为的责任人提出指控;

缔约国完全没有计划采取系统性的步骤以改善警察在罗姆社区开展工作的方式,也完全没有为此划拨资金。

2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各项建议(见CRC/C/15/Add.140,第26段,和CRC/C/SVK/CO/2,第35段),并促请缔约国:

建立符合机构独立性要求的独立监测和监督机制,以监测和监督据称的警察暴行和非法警察行动;

对国家行为方(特别是警察)和个人打骂和骚扰罗姆儿童的所有案件展开快速、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包括调查警方对罗姆定居点的所有暴力突袭,并将这种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设计并执行一项系统性战略,改善警察在罗姆社区开展工作的方式,并划拨充足的资金用于执行这项战略。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2年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判决,但缔约国仍不承认对过去有系统地将罗姆妇女和女童强制绝育的做法负有责任,该国也没有向受害者提供赔偿,亦未施行统一的标准,规定绝育必须获得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25.委员会支持最近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SVK/CO/3,第12段)中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第九至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见CERD/C/SVK/CO/9-10,第13段)中提出的建议,并吁请缔约国调查共产党政权时期和共产党政权结束后时期缔约国强制妇女和女童绝育这一做法的实际规模,并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和其他赔偿。

体罚

26.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2005年《家庭法》虽然在2015年6月经过了修正,但仍然允许家庭在养育儿童的过程中“合理地使用体罚”。

27.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儿童受到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处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及其先前的各项建议(见CRC/C/SVK/CO/2,第37段),促请缔约国立即明令禁止家中体罚。

暴力、虐待和忽视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警察或其他有关机构涉嫌人身虐待或性虐待的情况在缔约国内很少得到报告,而处罚往往得不到施行或力度过轻;

有些情况下,儿童受害者不仅得不到帮助,还会遭到各种惩教措施,并被送入拘留所;

由于缺乏协调和程序,遭到性虐待的儿童往往被迫向各种未经培训的人员多次详细讲述自己的遭遇,结果造成许多儿童在法律案件中撤销了自己的证词。

对缔约国内可用的危机中心的数量和类型,没有准确的现成数据,市政府和州政府建立的新中心不用接受认证、不受服务质量要求的约束,也不受国家监测。

29.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消除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和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促请缔约国:

建立早期侦测和调查方案,以发现遭受暴力侵害和性虐待的儿童;

改善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所有实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危机中心,并在这些实体中推行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予以适当监测,包括与证词有关的程序和方法;

确保有效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性剥削和虐待,并对责任人予以应有的处罚,包括对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展能力建设,同时充分考虑《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建立一个国家数据库,记录所有儿童遭到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案件,并对这种行为的规模、成因和性质开展全面评估;

鼓励开展旨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包括性虐待)儿童以及忽视行为的基于社区的方案,包括让曾经受害的儿童、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进来,并向他们提供培训。

网络欺凌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2010年来,网络欺凌事件不断增多,而儿童对这种行为的害处缺乏认识,当局也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予以应对。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儿童和青少年中就互联网道德、网络欺凌以及如何有意义和安全地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开展问卷调查;

有系统地培训教师了解这些议题,并在学校课程表中加入侧重于这些议题的互动课程;

组织面向家长的宣传活动,目标是提高他们对网络欺凌以及自己子女如何安全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认识。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作出的解释,即该国不歧视地保护所有类型的家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5年《家庭法》第3条2015年6月修正案将由父母组成的稳定家庭定为最适合儿童全面、和谐成长的环境,该修正案没有考虑到家庭存在不同的类型,也不符合《公约》所载的家庭环境的定义。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家庭法》第3条,使之充分符合《公约》,重点关注儿童的福利而非家庭的组成。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4. 缔约国法律规定,应支持社区服务,发现面临社会风险的儿童或父母并向他们提供援助,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非在全国各地均提供这种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缺少避免儿童脱离家人的预防性措施和旨在防止遗弃已出生儿童的方案;

对寄宿和寄养体系内专业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标准和受教育水平的要求非常低,没有面向这些专业人员的系统性培训和教育;

《家庭法》中规定了定期监测被替代照料的儿童境况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只得到了形式上的履行;《对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法》也规定,应在社区层面向家庭提供服务,但这种服务实际上也不存在;

亲生父母得不到足够的支助以便与被寄养的子女保持联系,离开寄宿和寄养的青少年成人后也得不到充分的支助;

被置于机构照料的儿童得不到便于儿童理解的资料以了解自己的新安置地和自己的权利,在确定这些儿童的安置地时,往往没有考虑到他们血亲家庭的地理位置、他们的文化或语言;

缺少体恤儿童的机制以便被机构照料的儿童能够提出申诉并确保他们的意见能得到聆听;

罗姆儿童是缔约国儿童收容所中最大的少数民族人群,但这些收容所的雇员中很少有罗姆人,往往也只使用斯洛伐克语。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行促进积极亲子关系的措施,避免发生会导致儿童脱离家庭的家庭危机、确保面临危机的家庭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并确保在必须将儿童与父母分离的情况下,儿童始终能与父母保持联络;

尽可能支持和便利基于家庭照料儿童,并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加强寄养体系,以期进一步减少机构照料的儿童;

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反歧视培训,以确保客观地作出是否让罗姆儿童脱离及回归其家庭的建议和决定;

加强对脱离照料的青少年的支助,通过提供适足的住房、法律、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及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确保定期复核将儿童寄养或置于机构照料的决定,并监测照料质量,包括提供可及的渠道,以便报告、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的情况;

确保法律规定寄养家庭有权得到资助和专业帮助,例如短期托养服务、教育、监督和指导;

在儿童收容所中优先聘用罗姆专业人员,并在使用斯洛伐克语的基础上也使用罗姆语,保持每名儿童的民族身份,并提升对收容所中所有儿童的文化敏感度。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6.2014年《国家发展残疾人生活条件计划》中规定,教育部有义务确保残疾儿童更容易获得个人化的支助,特别是通过聘用教辅、学校心理师和特殊教育教师来实现这一目标,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欢迎的是,该《计划》要求删除《教育法》(第245/2008号法)第29条第11款,该款规定,若某残疾儿童可能损害其他儿童的教育,则可拒不接纳该名儿童一同接受教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国家计划》并未设立明确的时限,且:

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提供实现全纳教育的框架,也没有有效的政策以便从隔离教育体系向全纳教育体系转变,而主流学校也不具备确保实现全纳教育所需的物资、财力和人力;

残疾儿童不论其智力高低,通常都被引导接受职业培训而非高等教育;

缔约国仍然优先将大量投资用于寄宿照料,而在家中照料严重残疾儿童的人员却得不到足够的补贴;

未满6岁儿童不得送入儿童收容所而必须在家庭中抚养的规定不包括残疾儿童;

早期干预中心的数量仍然不足,且其资金依赖于私人捐助。

37.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2006年),促请缔约国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拟定全面的战略以利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并:

修正教育法以便在国内法律中体现全纳教育的原则和权利,并设立全面的具体执行措施,包括确定的责任和时限;

在将儿童安置于特殊机构和班级之前,确保优先考虑全纳教育,并培训和指定专门的教师和专业人员,在综合班级中提供个人支助;

修正《对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法》,禁止将未满6岁的儿童送入机构照料;

优先考虑家庭和社区照料,充分致力于执行“去机构化政策”,以确保残疾儿童不再生活在隔离的机构环境中;

提高严重残疾儿童所在家庭的父母补贴,并向这些家庭发放专门的育儿补贴;

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蔑和偏见,宣扬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健康与保健服务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医生人数不足,在农村地区尤甚,这不利于儿童接受定期体检和急救;

近期,由于反免疫接种活动、禁忌症和报告的罗姆社区对免疫接种的抵制,免疫接种率已降至95%的界限以下;

与婴幼儿哺乳有关的各项指标并未得到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也只得到了部分执行;

2014年以来,得益于保健助手在罗姆社区开展的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许多罗姆儿童仍然在获取医疗保健方面受到歧视,原因是他们的社区遭到隔离,并且有报告称,在东斯洛伐克的儿科和妇科产等医院设施内,罗姆妇女和儿童仍然遭到隔离,普雷绍夫的国立医院就是一例;

肺结核和梅毒等传染性疾病在偏远的罗姆社区中蔓延,甲苯等吸入物质的使用也很普遍,尤其是在少儿之中。

39.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重申其先前的各项建议(见CRC/C/SVK/CO/2,第50段),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措施,使免疫接种率回升至95%以上,包括开展宣传免疫接种的活动,并将保健助手推广至儿童免疫接种率低的所有城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监测婴幼儿哺乳情况、将“爱婴医院举措”推广至缔约国全境、充分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并推行有系统的监测机制、对违反《守则》的人员予以有威慑力的处罚,从而强制执行《守则》;

推行有系统的措施,有效监测、惩处和终止缔约国医院内一切形式的隔离,并在罗姆社区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介绍各项基本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使用的申诉机制;

继续采取措施抗击传染病在偏远罗姆社区的蔓延,并打击使用吸入物质的现象,特别是少儿使用吸入物质的现象。

青少年健康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关于青少年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全面的国家政策;

青少年对现代避孕用品缺乏了解,对其使用也有限,自2007年以来有所下降,而青少年生育率却处于高位,同时处于高位的还有辍学率以及不利社会背景的年轻母亲的新生儿死亡率;

避孕用品价格相对较高,总体上缺乏补贴;

法律规定,所有未满18岁的青春期女孩使用处方避孕用品或接受堕胎都需经过父母同意,且主动要求的青春期女孩堕胎不属于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

《医疗保健及有关服务法》2009年修正案给堕胎规定了强制等待期,还要求收集欲堕胎女孩的个人信息并强制提供咨询服务,旨在通过提供医学上不准确、具有误导性和污蔑性的信息,劝导女孩不要寻求堕胎服务;

对以道德观念为由不接受生殖保健的情况未予以充分的规范,导致青春期女孩难以获得保健;

缺少关于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全面数据。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与儿童权利组织、妇女权利组织和生殖权利组织协商的情况下,立即通过并执行一项全面的、符合人权的、基于实证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划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执行这项政策,特别关注残疾女童;

采取有效措施,让青春期女童切实具有更多机会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手段,包括开展培训和宣传方案,旨在增加公众和医护方所掌握的有关避孕的知识和基于实证的信息;

废除2011年禁止公共医疗保险覆盖避孕的规定,确保公共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现代避孕和堕胎服务,并废除达到性同意年龄的青春期女孩要求堕胎和避孕需经父母同意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青春期女童能够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包括废除强制女孩等待一定时间方能堕胎的法律规定;

确保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准确和不具备污蔑性的关于堕胎的信息,并保证为青春期女孩保密;

修正法律,明令禁止机构推行以道德观念为由拒不提供医护的机构政策或做法,并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和机制,以便收集全面数据,了解以道德观念为由拒不提供医护这种做法的规模及对女孩获取合法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的影响;

拟订并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青少年、青春期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打击歧视这些人群的行为,提倡负责任的父母观和性行为,特别关注男童和男子。

生活水准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近期的立法条款规定,只有遵守旨在降低儿童犯罪率、确保义务入学和支持负责任父母观的预防性措施,方能领取儿童福利、父母育儿补贴和生育补贴,但这些条款大多缺乏效力,且对被边缘化的罗姆家庭及其子女的社会经济福利和社会保障权造成了过多的不利影响;

有很大比例的罗姆家庭仍然生活在隔离的环境中,许多家庭仍然无法获得适足的住房,并缺少公共卫生、电力、饮用水、排污系统和废物处理等基本设施;

在若干社区,罗姆儿童由于生活条件极差而营养不良;

罗姆家庭常常遭到强迁。

43.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最低标准,到2030年在较大程度上覆盖穷人和弱势群体),并建议缔约国:

修正歧视性法律,不再将儿童补贴、父母育儿补贴和生育补贴的金额与是否遵守预防性措施挂钩;

拟订扶贫战略,确保将罗姆家庭也视作需要特殊社会保护的目标群体,并在《国家罗姆人融入战略》中提及这一内容;

通过政策并划拨预算,将公共饮用水和排污系统接入罗姆定居点;

确保不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强迫罗姆家庭迁出或拆毁其定居点,而在必须实施拆毁时,确保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见A/HRC/4/18,附件一)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2012年通过的《国家粮食安全框架下土地、渔业和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向罗姆家庭提供适足和适当的替代住房解决办法。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4.《教养和教育法》(《学校法》)2015年6月30日修正案推出了若干旨在促进解除隔离的措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

在缔约国的学校体系内,罗姆儿童仍然遭到事实上的隔离,逾50%的罗姆儿童在罗姆班级或单独的教学楼内听课,且接受的教育质量往往较差;

公设维权员报告了出于种族考虑而重新划定学区的现象。缔约国没有对解除隔离的工作予以投资,反而在罗姆定居点附近建造了廉价的金属箱,充当专门接收罗姆儿童的学校;

罗姆儿童的入学率仍然较低,辍学率则处于高位;

尽管近期推出了立法修正案,但被安置在轻微残疾儿童学校中的罗姆儿童人数仍然过高,入学心理评估流程仍然没有考虑罗姆儿童所具备的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而缔约国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在首次诊断残疾之后要定期进行重新评估。缔约国在经济上鼓励教育系统将尽可能多的罗姆儿童留在特殊学校和特殊班级中;

学校内没有有系统地使用罗姆语,主要是因为缺少会说罗姆语的教师,而匈牙利裔少数民族的儿童在以母语接受教育方面也面临困难。

45.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具体目标4.5:到2030年,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确保残疾人、土著居民和处境脆弱儿童等弱势群体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建议缔约国:

在本国法律中加入教育中种族/族裔隔离的定义,并采取有系统的措施,有效监测和根除一切形式的这种做法;

在本国法律中加入以下规定,即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初次诊断为残疾的,应强制定期予以重新评估,不论父母是否提出评估请求;

修改教育供资方式,不再鼓励招收学生进入特殊教育系统就学,而是鼓励全纳教育和支持融入的措施;

按照拟订和遵守反隔离计划情况调整国家、州和地方的教育经费支出;

向小学教育者提供足够的指导,使他们了解如何将罗姆儿童纳入主流教育以及如何更好地让罗姆父母与其子女就读的学校合作;

加强努力,便利少数民族儿童以其母语接受教育。

教育的目的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教育并不属于必修课程,缔约国也没有关于学校开展人权教育的情况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教育系统:

仍然主要侧重于支持“有天赋”的儿童,而不是帮助所有儿童充分开发自身的潜力;

据报告过于注重成年人的权威,普遍不尊重儿童也不与儿童交流;

所使用的教育和教学方法无法确保学生在以下方面掌握足够的能力:尊重多样性和平等(尤其是不同信仰和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多样性和平等)、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分歧和冲突,以及与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特别是欺凌行为作斗争。

47.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

将人权教育纳入小学和中学的课程表,并修改这些课程表和教育方法,注重教育的价值、批判性思维、接受差异、倡导多样性和建设社会凝聚力;

支持有助于教育系统内各级教师响应学生个人需要以及发展其个人和职业生活所需技能的方法创新;

支持将学校转型为能够灵活响应学生和社会需求的开放式学习社区;

幼儿发展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缺少幼儿园设施,许多儿童无法获得学前教育。

4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具体目标4.2:到2030年,确保所有男女童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为他们接受初级教育做好准备),建议缔约国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以全面和整体的幼儿看护和发展政策为基础,发展壮大幼儿看护和教育。

休息、休闲、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50.穷人家庭的儿童有权免费使用休闲中心提供的服务,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数据说明这些儿童使用这些服务的程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农村地区儿童往往难以享有休闲活动;

没有足够的资金使文化活动惠及有语言障碍的少数民族儿童或有特殊需求的儿童;

缔约国的公共广播和电视频道上,面向儿童和青少年的优质节目的数量已大幅减少。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教育部建立中央登记处,收集领取生活补助的家庭的儿童中使用休闲中心服务的人数数据;

向各市的休闲中心直接提供充足的资金,并确保18岁及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都能享受这些中心的服务;

向公共交通系统提供补贴,并调整交通时刻表,便利所有儿童参加休闲活动;

划拨资金以便文化活动惠及少数民族儿童和有特殊需求的儿童;

增加缔约国公共广播和电视频道上面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优质节目的数量。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及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携儿童的寻求庇护家庭系统性地遭到长期拘留且拘留条件极为不当,拘留以外的处理办法也往往不对他们适用;

寻求庇护的家庭和难民家庭得不到任何支助服务或特殊住所;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只有被拘留满三个月之后方能接受教育,由于缺少会讲斯洛伐克语之外的其他语言的医务人员和缺少口译员等原因,这些儿童得不到充足的医疗保健,在需求高峰时还得不到足够的衣物和其他基本必需品;

在近期关于移民以及欧盟的搬迁和重新安置计划的讨论中,缔约国已多次表明该国不会接受穆斯林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快速、彻底地终止因父母的移民状态而拘留儿童的做法,并提供拘留之外的处理办法,允许儿童在非拘禁、基于社区的环境下与家庭成员和/或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不要求收容方证明自己能够提供数额极高的日常维生资金;

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有权享有适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准,不受任何歧视,包括基于宗教原因的歧视。

无人陪伴的儿童

54.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过去五年中,几乎所有被安置在寄养家庭中的无人陪伴儿童都已失踪,且当局没有专门努力寻找这些儿童;

在为无人陪伴的儿童指定监护人方面常常出现拖延,可能导致该儿童迟迟无法使用搜寻其家人或启动庇护程序的正式流程,往往导致儿童在监护人指定流程完成之前失踪;

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无人陪伴的儿童提出要求或出庭的情况下,方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导致儿童在移民局的第一审级不可能获得法律咨询,这还意味着,缔约国当局实际上很少提供法律咨询;

《外国人居留法》第127条(第404/2011号法)采用成年推定,凡有声称为无人陪伴儿童的人员,直到医学年龄鉴定结果证明其是儿童之前,均一律视为成年人,这意味着在此期间,不会为该人指定监护人;

年龄鉴定程序并不是作为最后手段实施的,对评估结果也不可上诉;

缔约国没有为寻找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家人和亲属提供便利的机制。

55.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在原籍国外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促请缔约国:

确保无人陪伴的儿童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料,紧急设立无人陪伴儿童登记处,并开展搜寻这些儿童的行动,必要情况下与其他国家合作开展搜寻行动;

确保寻求庇护的儿童,特别是无人陪伴的儿童,能够接受教育、获得社会和心理服务以及法律援助,并确保立即向这些儿童提供法律代理人和/或监护人;

从《外国人居留法》中删除成年推定的规定,并确保只在严重怀疑有关人员年龄的情况下才启动年龄鉴定程序,鉴定要得到儿童的知情同意,并由这一领域的专家进行;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修正家庭团聚规则以及让有关人员可以切实求助于大使馆和领事馆等方式,确保家庭团聚原则适用于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并与国内红十字会接触,建立一项机制,寻找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家人和亲属;

确保从事无人陪伴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都定期接受培训,了解儿童的权利并掌握处理儿童事务的适当程序和沟通方式;

收集并发布数据,涉及移民局逮捕的有未成年儿童的家庭的数量、这些儿童的年龄和原籍国、逮捕或拘留原因及拘留的时间长短,并定期评估这些数据以及这些儿童的境况。

少年司法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1993年以来,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

实际上,往往只对未满15岁的儿童适用审讯儿童的专门程序;

据报告,儿童受害者会遭到反复审讯,从而受到未经培训的警察代表、检察官和法官的再次侵害;

儿童可能在律师、父母或所信任的其他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遭到初步讯问。

57.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系统充分符合《公约》和其他有关标准。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

尽快重新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程序,向其提供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涉及儿童的案件指定专门的法官,并确保这些专门法官得到适当的教育的培训;

确保在程序的开始阶段以及在整个法律诉讼程序过程中为违法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确保对所有18岁及18岁以下儿童适用审讯儿童的专门程序,特别关注对他们的保护,避免他们再次受害;

修正有关法律,确保只能在儿童的律师、父母或所信任的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讯问儿童。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及建议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感到的遗憾的是,没有足够的信息,说明其2013年7月3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SVK/CO/1)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缔约国尚未编写打击贩运儿童行为的专项国家行动计划,也没有拟订面向贩运人口行为受害儿童的专门支助和保护方案;

据报告,对安排和组织儿童卖淫的罪行,并不总能提起应有的指控;

处于被边缘化社区的罗姆儿童尤其容易遭到性贩运,据报告,存在罗姆父母出售子女以改善自身物质条件的案件;

由于缺少足够的支助,离开机构照料设施的儿童往往有可能成为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

5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刑法》充分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尤其是对买卖儿童行为的定义,并建议该国加大努力预防贩运儿童行为,并采取预防性措施,应对罗姆社区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性贩运问题。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及建议的后续行动

6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足够的信息,说明其2013年6月26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SVK/CO/1)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对军事化组织“斯洛伐克新兵”的活动感到关切,该组织于2015年6月在两所小学和一所中学举行了军事教育课。此后,缔约国安全部队和教育部开始对该组织的活动实施监测,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

6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规定,凡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征募儿童入伍和让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条款的,属于犯罪,并促请缔约国继续监测各军事化团体。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2.为了进一步加强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J.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提供缔约国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一次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在其中纳入就本结论性意见开展后续工作的信息。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6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