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6/D/594/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2 Februar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594/2014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2015年11月9日-12月9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B.M.S(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来文日期:

2014年2月9日(首次提交)

决定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事由:

把当事人强行遣返有确凿理由相信其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国家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申诉人被强制遣返阿尔及利亚可能会遭受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五十六届会议上

通过的

关于第594/2014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B.M.S(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来文日期:

2014年2月9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5年11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B.M.S.先生本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594/2014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材料,

通过以下:

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B.M.S先生系阿尔及利亚国民,生于1978年。他在瑞典寻求庇护,但其申请遭拒,目前正等候被强行遣返阿尔及利亚。在2014年2月9日的申诉中,他声称,如果被遣返阿尔及利亚,他将面临被阿尔及利亚当局或恐怖分子施加酷刑并杀害的风险,这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请求在委员会审议其申诉期间采取临时措施停止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在递交来文时,申诉人被监禁,等候被遣返,遣返日期尚未确定。根据《公约》第22条,瑞典于1986年1月8日承认委员会的权限。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

1.2 2014年4月3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行事,同意申诉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并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申诉期间不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委员会可能根据缔约国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及申诉人的评论对申诉人的请求进行审查。2014年4月8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缔约国已于2014年4月4日决定暂缓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等待另行通知。但是,从2014年4月9日开始,缔约国每周两次将申诉人置于警察监控之下。2014年4月28日,申诉人表达了自己的恐惧,他担心警察的监控会干扰他与委员会之间无障碍沟通的权利。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2014年2月9日,申诉人提出请求,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终止根据第437/ 2010号案强行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的决定,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方法,宣布不予受理。

2.2 申诉人声称,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移民局于2012年12月5日撤销了2010年11月19日所作的决定,暂缓执行将其驱逐出境的命令。因此,申诉人于2012年12月27日重新在瑞典申请庇护。

2.3 2013年9月22日,移民局以与之前作出驱逐决定几乎相同的理由驳回其新的庇护申请,命令其返回阿尔及利亚。申诉人声称,他在移民局的会谈不符合通常庇护听证会的惯例,因为会谈的焦点是他的工作许可证,他认为会谈的事项没有在决定中得到体现。申诉人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希望否决之前的决定。2013年12月29日,移民法院未举行听证会就驳回了其上诉。申诉人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4年2月3日驳回其上诉许可申请。申诉人指出,2013年12月29日驱逐他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移民上诉法院对此已经确认,不能进一步上诉。

2.4 2014年2月10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秘书处对申诉人新提交的申诉作出答复,告知申诉人,如果他希望提交新的申诉,就必须描述其境况的最新发展为其申诉提供证据,包括他为了在瑞典获得庇护在国内所经过的流程,并要明确说明驱逐出境的日期以及缔约国当局为驱逐其出境所采取的措施。

2.5 2014年2月11日,申诉人重申了他在第一次申诉中所提到的事实,他指出他已经再次申请庇护,并描述了他所用尽的国内补救办法。关于这一点,他指出缔约国当局重申了在其第一次申请庇护程序中提到的观点,这些在第437/2010号案中均已提及。申诉人称,如果当局“抓住他”,他可能随时会被驱逐出境。

2.6 申诉人补充说,2004至2005期间,他在阿尔及利亚时,一个恐怖团伙的成员找到他,要求他帮助他们收集有关其雇主运钞路线的信息,并威胁说,如果他不服从就要杀了他。

2.7 申诉人知道该恐怖团伙计划在运钞途中抢劫,然而,他拒绝帮助他们并联系了警方,要求得到保护。警方拒绝帮助他,并告之,如果运钞出现意外,将指控他向恐怖分子提供情报。约一个月之后,一辆前往博德瓦的运钞车受到袭击,两名恐怖分子和一名警官丧生。尽管申诉人并不在武装抢劫发生地附近,据他所说,他那天在阿纳巴,恐怖分子声称是申诉人把他们的计划出卖给了警方,并开始寻找他,因为他们想要砍他的头。申诉人联系了阿尔及利亚执法部门并报告了自己的境况,但听他讲诉遭遇的警官开始打他,并指责他是恐怖分子。他被拘留了一夜,随后设法逃脱。事发之后,政府当局和恐怖分子都要抓他。此后,申诉人在2008年被以参加恐怖团伙和参与武装抢劫致一名执法警官丧生为由缺席审判。他补充说,由于他拒绝与恐怖分子合作并向阿尔及利亚当局报告了他们的计划,他担心如果回到阿尔及利亚他会有杀身之祸,阿尔及利亚的治安情况非常糟糕,侵犯人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2.8 申诉人声称,他于2005年12月1日到达瑞典,并于当日请求得到庇护。他现在担心自己即将被驱逐出境。他还声称,缔约国当局要求瑞典驻阿尔及尔的大使馆对他进行调查,因此,如果他被遣返阿尔及利亚,他将面临更大的压力。申诉人补充说,阿尔及利亚军方秘密机构在其工作场所寻找其下落期间,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绑架”了他的父亲,并监禁了他三天。申诉人声称,他的兄弟姐妹也被逮捕,分别被关押了两天和两个小时,被追问申诉人在瑞典的下落。申诉人的父亲和兄弟脸部和身体遭到殴打。

2.9 申诉人还声称,他担心如果其家人不回答有关其下落的询问会受到秘密机构的威胁。关于这一点,他认为,如果其家人不提供有关信息就会面临被报复的严重危险。为了不让其家人卷入更多的麻烦,申诉人和家人断绝了联系。

2.10 2014年2月25日,申诉人要求委员会重新审议其案件,因为根据2012年11月12日委员会的决定,“若收到申诉人或申诉人代表提出的请求,载有资料表明不可受理的理由不再适用时,”可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6条第2段,复审本决定。

申诉

3.1 正如申诉人在前一次提交委员会的申诉中所称,他声称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他认为,如果被遣返阿尔及利亚,他可能会面临被监禁的风险,阿尔及利亚当局可能会对他施加酷刑,因为他被指控杀害一名警官而被判处了十年监禁并强制劳动,而事实上他没有犯此罪行。

3.2 申诉人还声称自己有被恐怖分子法外杀害的风险,恐怖分子想寻求报复,因为据称申诉人泄露了他们的武装抢劫计划,才导致两名同伙丧生。申诉人补充说,这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监狱里找到他,或者可能被关押在同一所监狱。申诉人还指出,阿尔及利亚当局不能保护其不受恐怖分子的伤害。他还声称,阿尔及利亚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现象。

3.3 此外,他还声称自己像罪犯一样地生活,躲在瑞典,一直担心被监禁或遣返阿尔及利亚。他认为,这种焦虑是一种心理摧残。申诉人还指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在处理其申请庇护程序时存在程序性不足,移民局计划将其“随时”驱逐出境,他补充说,警察多次来到他的住所。他还指出,这样的情况使他无法收到和申诉有关的文件,因为他不能公开自己的住址。

3.4 最后,申诉人指出,他的父亲和兄弟姐妹遭到阿尔及利亚军方监禁(其父被监禁三天,兄弟两天,姐妹两个小时)。军方要求其家人提供有关和他接触的情况、他的电话号码、在瑞典的工作以及他与瑞典当局接触的情况。申诉人还说,阿尔及利亚秘密机构威胁其家人,如果他们不提供有关申诉人的信息将有严重后果。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4年10月3日,缔约国提出,申诉人的案件已经根据2005年颁布的《外国人法》予以评估。缔约国提出,申诉人并未表明他需要在瑞典得到保护,因此可以被遣回阿尔及利亚。关于这一点,缔约国援引2013年9月22日移民局的决定和2013年12月19日移民法院的判决。

4.2 据申诉人自己的材料称,他于2005年12月1日到达瑞典,于2006年1月16日申请庇护。瑞典移民局驳回其申请,并于2007年9月18日决定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申诉人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于2008年6月25日被驳回。2008年10月24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许可申请,并认定遣返申诉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申诉人根据《公约》第三条向委员会递交了申诉,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2日宣布不予受理,认为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瑞典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已于2012年10月24日失去时效。

4.3 申诉人于2012年12月27日向移民局重新递交了寻求庇护的申请,移民局驳回其申请,并于2013年9月22日决定将其逐回阿尔及利亚。申诉人就该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驳回其上诉。2014年2月3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许可申请,并认定遣返申诉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缔约国强调说,遣返申诉人的决定将于2018年2月3日失去时效,其言下之意是,在该日期之后,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将不再有效,申诉人不再受到被驱逐的威胁。

4.4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所诉内容的实质是,强行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将使他面临被阿尔及利亚当局施加酷刑的风险,他会因为自己根本没有犯下的罪行被监禁十年并强制劳动。他还声称,如果回到阿尔及利亚,他可能会被恐怖分子杀害,因为他拒绝与他们合作,而阿尔及利亚当局不能保护他不受恐怖分子伤害。因此,他声称,将他驱逐回阿尔及利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

4.5 关于可否受理的问题,缔约国并不知道此事件是否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未受到任何其他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此外,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可以使用的补救办法。但缔约国坚持认为,申诉人关于其如被遣返阿尔及利亚可能面临的待遇将违反《公约》第3条的说法没有达到可受理的基本可证实水平。据此,缔约国提出,本申诉显然缺乏依据,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本申诉应不予受理。

4.6 关于案情,委员会需要确定的是,强迫申诉人返回阿尔及利亚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该国。

4.7 缔约国回顾,在确定强迫一个人返回另一国家是否构成违反第3条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根据判例,这样做是为了确认当事人在遣返的目的地国家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要想确立第3条遭到违反,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会亲身面临风险。据缔约国称,在确定将申诉人强行遣返阿尔及利亚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时,以下考虑是相关的:(1)阿尔及利亚的一般人权状况,特别是,(2)申诉人在返回时可能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4.8 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根据判例,类似本案的案件举证责任在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证明自己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的个人风险,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这种危险如不能判定极有可能发生,则必须是真实、个人的风险。关于阿尔及利亚的一般人权状况,缔约国认为在最近的报告中可以找到充分的材料,如美国国务院、《人权观察》、詹姆斯顿基金会和《自由之家》颁布的报告。缔约国宣称,虽然现有的报告显示阿尔及利亚有着反恐怖主义的历史,被认为是对抗伊斯兰恐怖主义的先锋,但它也注意到,阿尔及利亚还存在相当严重的人权问题,例如,腐败现象普遍,警察动武以及不合格的拘留条件。此外,恐怖团伙对政府官员、保安部队成员以及平民多次发动袭击。但是,缔约国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前状况本身不足以认定驱逐申诉人将违反《公约》第3条。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需要证明他有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个人危险,否则就不能认定将申诉人逐回阿尔及利亚违反《公约》。

4.9 据缔约国称,《外国人法》体现了《公约》第3条的原则,在考虑庇护申请时采用了与后来委员会根据《公约》审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时采用的同样标准。缔约国补充说,如有合理原因认定申诉人在一国可能被判死刑或遭受体罚、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在一国会面临此类危险,不得执行驱逐。在本案中,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彻底的审查。移民局和申诉人进行大量面谈时,均有法律顾问和口译员在场,申诉人确认他完全理解法律顾问和口译员说的话。申诉人还由法律顾问代理书面论证了自己的案件,对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上诉,但移民法院并未推翻该决定。因此,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有关于本案的充分材料、事实和文件来确保自己有坚实的基础,对申诉人是否需要获得瑞典的保护作出充分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

4.10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委员会不是上诉、准司法或行政机构,所涉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论有相当权重。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提出应由《公约》缔约国法院,而非委员会来评估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能够确定评估这类事实和证据的方式是明显武断或等同于剥夺司法公正的。缔约国认为,此类武断或剥夺司法公正的指控并不适用于本案国内审理程序的结果。因此,缔约国认为应高度重视移民当局决定将申诉人遣返阿尔及利亚的意见。缔约国认定,将申诉人遣返阿尔及利亚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4.11 和移民当局一样,缔约国认为,有多个理由可以对申诉人说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诉人认为自己如被遣返阿尔及利亚将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认同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所作的评估,认为申诉人的陈诉包含自相矛盾的信息,他所递交文件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交可靠的申诉说明。

4.12 关于这个问题,缔约国认同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所作的评估,即申诉人未能通过递交的文件合理确定自己的身份。为了说明自己申请庇护的理由,除其他材料外,申诉人递交了阿尔及利亚警察当局的传票复印件以及判决书的复印件,目的是为了证明他所声称的自己曾被判十年监禁并强制劳动是事实。在关于之前申请人递交给委员会的申诉的意见中,缔约国赞同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评估,认为申诉人递交的文件不足以证明其申诉情况。和之前的意见一样,缔约国再次表示,申诉人递交的文件具有非常有限的证明价值,因为它们是非常简单的文件复印件,很容易复制。首先,缔约国注意到传票要求申诉人为“一件[和他有关]的事情”向警察报到,但未指明是怀疑其卷入了犯罪行为。此外,正如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所评估的,申诉人所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值得严重怀疑。关于这一点,缔约国回顾说,那份判决书的真实性曾由阿尔及尔的瑞典大使馆聘用一位律师进行调查,其写于2011年7月25日的报告曾作为附件被附于前一次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意见中。缔约国提到报告中的某些结论,包括“在对判决书进行仔细检查后清楚地发现,该判决书纯属伪造,因为刑事判决书根本不是这种写法,很多表达方式都没有使用,而那些被使用的表达方式和刑事案件常用的普通术语不一致……,总体来说,未提及强制劳动,只提及监禁。那位律师还补充说,为了更有把握,他还特地两次前往布迈德斯法院和刑事法院。在经过彻底调查后,律师能够确定2008年1月12日并没有对使用申诉人姓名的人进行判决,第80号判决书并不存在。律师得出结论认为,以上两个事实证明判决书是假的。根据这一发现,缔约国认为“传票”和“陈诉”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鉴于申诉人后来并没有递交有利于庇护申请的新文件,缔约国认为申诉人递交的书面证据并不能合理地证明其有被保护的需要。

4.13 缔约国也评估了申诉人的口头陈述。在这方面,缔约国重申,有多个理由可以质疑申诉人的可信度:他的叙述缺乏细节,他的很多说法纯粹是猜测,他关于恐怖分子的断言并不合理。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递交自己的护照,在申请庇护期间,他似乎持有法国的合法签证,抵达瑞典一个半月后才提出庇护申请。鉴于这些发现,国家移民当局认为申诉人的说法不合理。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向国家移民当局和委员会递交了伪造的文件,这使他申请庇护的可信度遭到怀疑。因此,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意见,认为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他返回原籍国后会遭受监禁和酷刑的风险。此外,阿尔及利亚的法制并未被普遍认为存在如此重大缺陷使得其公民必须得到国际保护。

4.14 申诉人指出,他受到被恐怖组织杀害的真实威胁,这个恐怖组织对其工作场所实施了抢劫,并指责他造成两位组织成员在抢劫中丧生。他还进一步指出,阿尔及利亚当局不会保护他,因为他是犯罪嫌疑人,曾因和恐怖组织有牵连而被判刑。瑞典移民当局认为,没有理由相信阿尔及利亚当局不会保护申诉人使其免受所谓的来自恐怖组织的威胁。正如移民局指出的,他们的责任主要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申诉人所声称的威胁以及类似威胁时对申诉人提供保护。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观点,认为虽然阿尔及利亚的司法制度存在缺陷,但总体上主管当局不缺乏保护本国居民的意愿和能力。因此,缔约国同意本国有关部门得出的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明其将遭受来自阿尔及利亚当局或恐怖分子的可以构成保护理由的待遇。缔约国认为,有关申诉人的家人被阿尔及利亚当局拘留和审问的说法不能改变评估结果。此外,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明其只在国家移民当局面前所做的陈述,即如果他返回原籍国会因为其宗教信仰或参加了某一社会团体的事实遭受迫害。

4.15 最后,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提出的证据和情况不足以表明所称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真实和直接涉及本人的。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执行驱逐令将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鉴于缺乏足够证据,缔约国认为,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5年1月12日,申诉人重申,如果将其强行遣返阿尔及利亚,缔约国将违反按照《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因为他担心自己会遭受真实的、直接涉及本人的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5.2 申诉人称,他于2005年12月1日到达瑞典时感觉得到了保护,他解释说,他之所以等到2006年1月16日才申请庇护,是因为之前他不知道该如何寻求庇护。关于缔约国所指的人权报告,申诉人强调阿尔及利亚监狱内的酷刑、残忍、非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非常普遍,很多非政府组织不可能进入监狱了解实际发生的情况。此外,申诉人提出异议说,作为其2012年庇护申请程序的一部分,他只被安排了一次面谈,和缔约国所诉相反的是,他并没有递交任何书面论证。

5.3 申诉人进一步指出,他所经历的庇护申请程序是武断的,等同于剥夺司法公正的。在这一点上,他提到缔约国对其之前递交委员会的申诉的意见(第437/ 2010号申诉),该意见指出,2012年10月24日驱逐申诉人的决定不再可实施,申诉人可以在该日期之后递交新的庇护申请,新的申请将需要全面审查。作为2012年12月27日移民局启动的庇护申请程序的一部分,申诉人与法律顾问团进行了三次会面,期间他解释了自己寻求保护不被驱逐出瑞典的理由。

5.4 申诉人进一步指出,在2013年5月31日与移民局的第一次面谈中,90%的问题都和申诉人的案件无关,而且提问的方式使得他无法陈述自己的案情。申诉人指出,他的法律顾问团认为庇护申请程序不公正,因为调查员按照他前一次庇护申请的档案来验证他的回答。此外,移民局没有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没有安排另一次会谈就驳回了其申请,决定将其驱逐回阿尔及利亚,并将其羁留扣押。申诉人还指出,驱逐决定的某些部分只是复制了对其第一次庇护申请所作的决定。

5.5 申诉人还指出,他被羁留扣押是武断行为,因为他的案件还未终结,他仍可以向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他提及一个可能存在的误解,因为移民局在2013年9月22日的决定中指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将你[申诉人]逐回阿尔及利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而委员会因为申诉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宣布其申诉不予受理。申诉人还指出,他看不懂缔约国递交的关于2013年9月22日移民局和2013年12月19日移民法院所作决定的英译版本。

5.6 关于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充分证明自己身份的说法,申诉人声称,移民局在2013年9月22日的决定中证明他曾递交驾驶执照和护照的复印件。申诉人坚持认为自己的身份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他还声称,把他用于申请庇护的一份文件送到阿尔及利亚验证公然侵犯了他作为庇护申请者的权利,考虑到其家人以及阿尔及利亚侵犯人权的历史,这样做会让他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他指出,公然侵犯其作为庇护申请者的权利将使他回到阿尔及利亚后面临更多的生命危险。

5.7 申诉人还质疑缔约国递交的质疑申诉人在阿尔及利亚是否存在刑事判决书的独立律师报告的真实性。关于这个问题,申诉人对这份写于2010年7月25的验证报告的日期表示质疑,因为这份刑事判决书应该在2008年已经得到验证,当时他提供了判决书的复印件。他还对报告上没有律师和瑞典大使馆的正式印章表示质疑。他认为,判决书是机密文件,没有所涉罪犯的委任状其他人不可能看到,而且判决书的格式并不是统一的。因此申诉人认为独立律师的报告不具真实性和合法性。

5.8 和缔约国所述观点不同的是,申诉人认为阿尔及利亚的法制存在严重瑕疵。他补充说,不存在一贯严重、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个人在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此外,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掩盖了其将不受阿尔及利亚当局保护的事实。事实上他一方面受到恐怖分子的威胁,恐怖分子认为他是叛徒,应为他们两位同伙的死亡负责;另一方面他还受到阿尔及利亚当局的威胁,因为他曾因恐怖组织成员身份及造成一位执行公务的警官死亡的罪名被判刑。申诉人重申,如果他返回阿尔及利亚,他将在监狱里遭受政府当局或恐怖分子的酷刑和杀害。

5.9 此外,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对申诉人第二次申请所作的决定主要基于其第一次申请庇护的事实,并未考虑新的情况。他认为2006年2012年的庇护申请程序一共持续了十年之久,并未提供给他所需要的保护。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诉不可受理,并且无视如果他被遣返阿尔及利亚其家人的境况以及他本人会面临的酷刑和非人道待遇。因此,申诉人请求委员会认为其申诉可受理,并认定将其强行遣返阿尔及利亚将构成公然违反《公约》行为。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15年5月4日,缔约国递交了对申诉人所递交的某些材料的补充意见,并保留意见称,未对申诉人递交材料其他部分发表意见不能解释为接受这些材料。

6.2 关于申诉人所说的他在第二次申请庇护的程序中未得到机会在瑞典当局及法院面前提及其寻求庇护的理由,缔约国注意到,在之前和瑞典移民局的面谈中,申诉人确认他没有任何新的理由申请庇护。

6.3 关于申诉人所说的瑞典移民局和申诉人面谈的次数,缔约国指出,2013年1月21日曾在移民局的接待处与申诉人面谈,以确认其身份、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此外,2013年5月31日曾进行深入的庇护申请面谈,期间申诉人在他的法律顾问及口译员面前说明了其寻求庇护的原因。那次面谈持续了两个小时。此外,申诉人于2013年7月16日递交了其申请庇护的补充书面意见。在那些意见中,申诉人确认了2013年5月31日面谈备忘录中所记录的内容。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有机会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移民当局陈诉其申请庇护的所有理由,没有理由认定本案的国内判决有所不足或国内诉讼结果是武断的或等同于剥夺司法公正。

6.4 此外,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一个事实,即针对申诉人的驱逐令到2018年2月3日将失去时效。因此,缔约国请求委员会在那个日期之前及时考虑本来文可否受理以及/或来文的案情。

6.5 总之,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说法不可信,认为其陈述的情况不足以证明如果将其强行遣返阿尔及利亚,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直接涉及个人的酷刑风险。

6.6 缔约国坚持其关于本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立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申诉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申诉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方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明显缺乏依据,不应受理。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申诉为要求受理提供了充分证据,因为申诉人认为如果将其强行遣返阿尔及利亚会使其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根据《公约》第3条这会引起争论。鉴于委员会未发现阻碍受理的其他证据,因此宣布来文可受理。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要求,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申诉。

8.2 委员会要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阿尔及利亚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即不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到有充分证据证明此人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国家。

8.3 委员会必须判断,是否有重大理由认为申诉人返回阿尔及利亚后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着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委员会回顾,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面临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冒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 委员会回顾其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该意见要求,“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该风险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举证的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他或她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他或她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关的事实结论,同时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8.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将他遣返阿尔及利亚将构成侵犯《公约》第3条行为,由于他曾被判处十年监禁并强制劳动,他将面临被阿尔及利亚当局监禁和施加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未能充分证明其申请庇护的理由,因为移民当局对申诉人陈述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包括其申请庇护的时间、护照的持有状况、离开阿尔及利亚的情况,移民当局也对申诉人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包括阿尔及利亚警察的传票和声称判处其十年监禁并强制劳动的判决书的复印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结论称申诉人未能充分证明自己需要保护的理由,因为他并没有递交任何有利于其第二次庇护申请的新证据,其第一次申请时递交的书面证据及其口头陈述都缺乏可信度。

8.6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将面临在监狱中被恐怖分子法外杀害的危险,因为他涉嫌泄露了他们的武装抢劫计划并可能导致他们两位同伙死亡。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证明他被怀疑与恐怖分子有牵连,因为在移民局审议过程中他说不出那个据称对他有威胁的恐怖团体的名字。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不能证明其处于遭受恐怖分子酷刑的真实即时的威胁。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注意到,所称的来自恐怖主义分子的威胁出现在2004和2005年,申诉人于2005年离开阿尔及利亚,他向警察提供的最后陈述是在2005年6月。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阿尔及利亚当局在最近的这些年一直在寻找他。

8.7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申诉人因为所谓的威胁向阿尔及利亚当局寻求保护,特别是考虑到独立律师的报告并未证明他被怀疑与恐怖分子有关并因此被判刑。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阿尔及利亚的治安状况很差,侵犯人权的现象普遍,包括酷刑盛行以及剥脱自由。而缔约国称,阿尔及利亚目前的状况本身不足以证明驱逐申诉人将构成侵犯根据《公约》第3条他所拥有的权利,从总体上看,阿尔及利亚当局不缺乏保护本国居民的意愿或能力。

8.8 委员会回顾,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5段,来文提交人对有争议的案情负有举证责任,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档案材料不能使其认为申诉人如果回到阿尔及利亚将受到有违《公约》第3条的待遇。

8.9 关于申诉人认为移民当局未能对其陈述进行合理调查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不认同缔约国当局的事实结论。但是,他的说法并不能证明瑞典当局对其庇护申请的评估是明显武断或等同于剥夺司法公正的。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移民当局已经对本案中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彻底的审查,并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说法,即认为缔约国当局未能充分评估如果他返回阿尔及利亚后将面临的所谓危险。

9. 最后,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引的证据和情况未能提供充分理由使人相信他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待遇的真实、可预见、涉及个人及现实的风险。

10.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送回阿尔及利亚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