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4月27日至5月15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智利

1. 委员会在2008年5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877次和879次会议(CAT/C/SR.877和CAT/C/SR.879)上审议了智利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CHL/5),并在第891次会议(CAT/C/SR.891)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智利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并赞赏同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和代表团就委员会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的坦率、明确的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其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1月11日开始对缔约国生效;和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公约)于2008年9月15日批准。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作出努力修改其立法并使其法律制度适合确保《公约》所载原则的适用。委员会还欢迎政府承诺编制新的刑法,其中将对酷刑罪行作更好的定义。

5.委员会也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做出的宪法改革,并欢迎在全国各地全面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

6.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迄今为就独裁统治期间所犯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查明真相、获得赔偿和诉诸司法作出的努力。

7.委员会欢迎以下报导:独裁政权的政治囚犯和酷刑受害者在向本国法院提出的许多有关使用酷刑等罪行的控诉中直接援引了《公约》。

8.委员会也欢迎以下报导:法医服务处在其人权方案内设立了专门执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单位。

9.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决定将秘鲁前总统阿尔贝托·藤森引渡到秘鲁。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惩罚和不受时效限制

10. 尽管缔约国声称《智利刑法》惩罚所有根据《公约》第1条的定义可以说是酷刑的行为,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虽然委员会以前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对酷刑的定义仍然并未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委员会还认为《刑法》并未包括《公约》界定为应予惩罚的所有行为,例如企图施酷刑。此外,鉴于酷刑罪行的严重性质,委员会关切的是,象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已经提到的,追究酷刑罪行的法定时限没有延长或取消。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提出一项法案为《刑法》第93条有关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提供解释,但关切的是该法案没有被接受(第1条和第4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约》第1条和第4条提到的所有酷刑行为都在本国刑事立法中被定为罪行,并考虑到这种罪行的严重性质,对每个案件适用适当的惩罚。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取消目前适用于酷刑罪行的法定时效。

对国际罪行的惩罚

11. 委员会欢迎将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战争罪定为罪行的法案,特别是规定所有这些罪行不受时效限制的该法案第40条。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案迟迟未获通过(第2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规定上述罪行不受时效限制的法案使它变成法律。

第2.191号大赦法

12. 委员会注意到智利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大赦法》(规定在1973年9月11日至1978年3月10日期间犯有侵犯人权行为的人不受惩罚)不适用的裁决,援引国际人权文书作为该裁决的法律根据。但是,委员会认为,按照美洲人权法院在2006年9月26日的“Almonacid Arellanos y otros”案件中作出的裁决。《大赦法》继续有效的事实使得大赦的适用问题取决于国内法院的裁决。委员会得知最近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似乎考虑了该法的存在,特别是对独裁政权时期所犯的严重罪行减刑(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废除《大赦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5段,其中委员会认为,实行特赦或采取其他阻挠办法,事先排除或表明不愿意对施行酷刑或虐待的人进行即时和公正的起诉和处罚,是违反不可克减原则的。委员会还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案件迅速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然后对犯罪者进行审判和惩罚,并按照《公约》规定采取措施赔偿受害者。

酷刑指控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继续有关于值班警官犯严重罪行的指控,遗憾的是公布这类行为的努力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是造成这类罪行不受惩罚的一个因素(第2条和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实行有关对警察部队进行监督的立法改革,以确保没有任何警察部队违反《公约》的行为不受到惩罚,并确保对这类行为的调查是有效和透明的。缔约国应加强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教育的方案,以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继续迅速采取为建立公安部所需的措施,该部将监督武装警察和调查警察部队。

改革军事司法制度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迟迟不通过对《军事司法法》的修改,这是委员会一再建议的(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赶快通过对《军事司法法》的修改,这将限制军事法庭对人和物的管辖权。委员会重申其将适当服从原则从《军事司法法》中删除的建议。

申诉记录

15.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检察官办事处用于记录有关酷刑罪行的报告和诉讼程序的制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制度没有将受害者分类的资料,因此无法确定对妇女施酷刑的报告和判罪情况(第1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种将有关酷刑罪行的资料按除其他外受害者的性别和年龄分类的记录制度。

建立国家人权机构

16. 委员会注意到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案界定的该机构任务包括维护缔约国在侵犯人权方面的记忆和历史。鉴于法案最初是在2005年提出的,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案迟迟未能获得通过,仍然在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委员会审查中(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赶快通过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案。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按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所载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该机构,以确保其自主性、独立性、多元性、稳定性、能力和代表性。

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委员会的权限和行动

17. 委员会注意到并欢迎缔约国在承认国家对独裁政权时期发生的酷刑罪行的责任方面作出的努力。委员会很重视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委员会(巴莱奇委员会)的工作,但认为它的最初目的没有完全达到。在这方面,委员会很高兴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案规定了重新开始已做的工作,将涉及酷刑受害者和政治犯的案件归类分级(第13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重新启动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委员会,或者迅速建立接管该委员会任务的另一个机构。为了履行独裁政权时期的酷刑受害者得到赔偿的要求,委员会建议:

采取有效行动宣传该委员会或将为同一目的设立的机构的职权和工作,以便使独裁政权时期的每一酷刑受害者,特别是在偏远或贫困地区或者不在本国境内的受害者,都知道这一机构的存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除其他外利用媒体和在流亡海外的智利人居住国的领事馆,以便做到这一点;

将期限订得足够宽大,以便所有自认为是酷刑受害者的人都能提出申诉;

所有符合《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定义的申诉都接纳;

重新考虑决定标准,特别是适用于在未成年时或是在本国领土外遭受酷刑的受害者或目前居住在缔约国境外的受害者的标准;

将性暴力列为一种酷刑形式。

赔偿和全面保健方案

18.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酷刑受害者有权利用赔偿和全面保健方案,很高兴这一方案已扩大适用于全国,委员会也欢迎该方案与下列组织进行合作:心理健康和人权中心、维护人民权利委员会、拉丁美洲心理健康和人权协会和基督教会社会援助基金。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住在国外的酷刑受害者不能享受这一方案(第14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其确保所有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的义务,并考虑与酷刑受害者居住的国家签订合作协定,以便他们能够得到酷刑受害者所需的医疗。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提供必要的经费使来自赔偿和全面保健方案或另一组织的每个工作队都能够向所有有权享受该方案的人提供有效的照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实行包括向负责处理殴打或性暴力受害者案件的官员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课程的性别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赔偿和复原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以确保所有酷刑受害者都得到公平和适当的赔偿。

有罪不罚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独裁政权下犯有酷刑罪行的人继续不受惩罚,并且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对他们进行起诉和判刑(第2条和第12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对那些犯有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的人进行调查、起诉和施加适当的惩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它掌握的一切有关资料提供给法院以帮助它们执行司法。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废除第19.992号法所载的规定:有关独裁政权期间施行酷刑的资料将保密50年。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20. 委员会欢迎法医服务处建立专门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单位。还欢迎缔约国为宣传该《议定书》进行的活动。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一些报导说,这一措施并不覆盖所有参与处理酷刑案件的医务人员,而且对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医学检查没有给予适当的重视(第10条和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所有参与检验酷刑案件的医务人员都了解《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内容,并接受过适用《议定书》方面的培训。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按照《议定书》编写的报告在处理酷刑案件的医务人员之间广泛传播。

拘禁条件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改善监狱条件,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方面,包括建造新设施。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说监狱继续存在缺陷,特别是在物质条件、过份拥挤、在执行惩戒制度时使用虐待和不合理的惩罚方面(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监狱的物质条件、改善目前的拥挤状况和适当地满足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需要;

建立有权对拘留中心进行定期访查的国家预防机制,以便充分执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制订尊重被剥夺自由者尊严的安全措施,以便废去隔离牢房。

青少年被剥夺自由的情况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改善管制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的制度。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拘禁青少年当中存在一些缺陷,例如严重拥挤、没有隔开不同类别的囚犯和基本服务提供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导说这些中心过分使用暴力并使用隔离作为惩罚办法(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剥夺青少年的自由;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有机会参加讲习班和培训课并获得适当的基本服务,特别是保健服务。也应确保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在需要时能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

消除未经正当程序可施加惩戒措施,特别是相当于隔离的措施的任何可能性;

采取措施消除拘禁中心过分拥挤的状况;

确保有关青少年刑事责任的法律要求他受到的待遇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原则。

土著人民

23.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在国会面前的宪法修正案给予土著人民承认。委员会也欢迎建立专门处理刑事问题的土著人民监察员办事处。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它收到的许多报告说,警察继续对土著人民,特别是马普切人,犯下虐待行为。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些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时候对土著人民的社会抗议行为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土著人民遭受的虐待迅速进行有效的调查,并对犯下这种虐待行为的警察人员进行审判和惩罚;

就有关土著人民遭受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的所有申诉以及相应的调查、审判和判罪,提供按年龄、性别和地理位置分列的详细统计数据;

就对涉及土著人民的案件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的情况提供详细的数据。

24.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有一些在独裁政权期间被监禁、遭受酷刑、后来被迫离开国家的人继续被剥夺回归的可能性(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这些人的地位,并认真考虑允许他们回归智利的可能性。

赔偿

25. 委员会注意到它收到了有关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国家委员会向得到承认在独裁政权时期遭到酷刑的人提供赔偿的资料。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不是所有受害者都享受了得到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委员会认为,有些受害者不住在缔约国境内不应当成为阻碍他们得到赔偿的因素(第14条)。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酷刑受害者享有得到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在独裁政权期间遭受到酷刑的人,包括目前不住在缔约国境内的人,都能得到与他们所遭受酷刑的严重程度相称的充分赔偿。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它为履行本结论意见中所载的建议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执行这些建议,包括向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转交这些建议,以便供其审议和采取适当措施。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用除其他外土著语言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各次报告以及这些结论和意见。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根据第12-14、18和25段所载的建议采取的措施。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5)提交核心文件。

30. 请缔约国最迟在2013年5月15日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