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HL/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8August201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智利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2018年7月30日和31日举行第1665次和1667次会议(见CAT/C/SR.1665和1667),审议智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CHL/6),委员会2018年8月9日举行第1678次和1679次会议,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谨对缔约国同意遵守任择报告程序表示赞赏,使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可以更有重点地开展对话。然而,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迟交长达三年多感到遗憾。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和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9年5月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12月8日;

(b)《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8年4月11日;

(c)《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8年4月11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a)2016年11月11日颁布第20968号法,将酷刑、重度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定为刑事犯罪;

(b)2009年6月26日颁布第20357号法,将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战争罪定为刑事犯罪;

(c)2009年11月24日颁布第20405号法,设立咨询委员会,对1973年9月11日至1990年3月11日期间失踪的被拘留人士、政治处决的受害人、政治监禁和酷刑受害人进行分类;

(d)2009年11月24日颁布上述第20405号法,该法还规定设立国家人权研究所;

(e)2010年12月14日颁布第20480号法,增设了杀害妇女罪,并对弑亲罪的规定做了修订;

(f)2012年6月13日颁布第20603号法,对1983年第18216号法做了修订,规定了剥夺或限制自由的替代办法;

(g)2017年5月29日颁布第21013号法,将虐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h)2017年9月14日颁布第21030号法,规定如母亲有生命危险、胎儿不可能存活或强奸所致怀孕等情况,堕胎不再入罪;

(i)2018年1月22日颁布第21067号法,又于2018年4月12日颁布第21090号法,规定分别设立儿童问题监察员办公室和儿童问题副秘书长办公室;

(j)2015年12月16日颁布第20885号法,在司法和人权部下设人权事务副秘书长办公室。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执行《公约》,在修改政策和程序方面做出的努力,尤其是:

(a)2017年通过了2018-2021年国家人权计划,其中包括关于防止酷刑的一章;

(b)2017年通过“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8年”;

(c)2015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8年”。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16年6月27日要求公布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2016年4月4日至13日访问智利的报告(CAT/OP/CHL/1)。

8.最后,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有效邀请,允许独立专家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该国进行访问。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9.委员会在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CHL/CO/5)第28段中,请缔约国向其通报为执行委员会在以下段落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的执行属于优先事项:第12段,关于大赦的第2191号法令;第13段,有关警察实施酷刑的指称;第14段,关于军事司法改革;第18段,关于赔偿和综合卫生保健方案;和第25段,关于享有公正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对2011年7月22日收到缔约国根据后续程序做出的答复表示赞赏(CAT/C/CHL/CO/5/Add.1)。根据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上述第12段中的建议尚未得到执行(见本文件第46和47段),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第13、14、18和25段中的建议只有部分得到执行。

酷刑的定义和入刑

10.委员会认为,第20968号法所提出的《刑法》第150条A对酷刑罪的新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公约》第一条的内容,尽管它没有涉及为恐吓或胁迫第三方的目的犯下的酷刑行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150条A第4款规定,意图消除受害人的个性或削弱其意志力、辨别能力或做出决定的能力而实施的酷刑,此类行为判处3年零1天至5年的徒刑,而一些基本的酷刑行为,则判处5年另1天至10年徒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刑法仍然包含酷刑罪的诉讼时效,尽管在酷刑行为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案件中没有诉讼时效(第一和第四条)。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刑法》第150 A条中的定性,明确列入为恐吓或胁迫第三方而实施的酷刑行为。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依照《公约》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对酷刑犯罪人做出惩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废除酷刑罪的诉讼时效。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内法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的保障和程序规则,以及确保在实践中遵守这些保障和规则的现有程序,相关信息十分稀少。

13.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国际准则,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始,便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以下权利:立即获得法律援助;除在当局要求下可能进行的任何体检外,要求并立即获得独立医生的访问权;以他们懂得的语言告知被拘留的原因和对其指控的性质;做拘留登记;及时将对他们的拘留通知亲属或其他人;并立即提交法官。缔约国还应确保与被剥夺自由者的面谈做录像和录音记录,声像记录应存放在监督机制监管的安全地点,供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和律师调阅。

军事司法制度改革

14.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第20477号法对军事法庭的管辖权作了修改,之后又于2016年通过第20968号法再次作了修订,规定平民和未成年的受害人或嫌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军事法院管辖。但是,正如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所承认的那样,这些修正案只部分涉及国家应该在军事司法方面进行的改革。提交委员会的报告表示,军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仍然不够,因为军事法庭在刑事问题上的管辖权并不仅限于现役军事人员所犯的带有严格军事性质的罪行。美洲人权法院在2005年11月22日对Palamara Iribarne诉智利案的判决中也指出了这一点。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该法生效的第一年,便有12起平民向军事检察官办公室投告警察暴力的案件(第二、第十二和第十三条)。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美洲人权法院在Palamara Iribarne诉智利案中的判决,继续改革军事司法制度,彻底杜绝军事法庭审理一切有军事人员参与的侵犯人权和对平民的犯罪案件。

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16.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3条指定国家人权研究所为国家酷刑预防机制的法案正在审批中(第11245-17号公报),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早在2008年就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但至今还没有这样一个机构(第2条)。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建立或指定一个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制定的国家预防机制准则(CAT/OP/12/5),根据该准则,缔约国除其他外应为国家预防机制提供有效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源,确保在履行职能时享有完全的财务和业务自主权,并确保其成员的公正和独立。

反恐法

18.委员会注意到反恐法修正案(第9692-07号公报,与第9669-07号公报合并)的内容和现状,但对1984年5月16日第18314号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性宽泛而模糊表示关注。2010年第20467号法对之做过修订。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第18314号法规定的基本保障和程序保障十分有限,例如将被拘留人带见法官的时限,最多可延长10天之久,被告人受到长时间的审前拘留。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该法案被不适当地适用于采用暴力行为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马普切活动分子,对他们提起恐怖主义诉讼。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有关资料,关于2014年5月29日美洲人权法院对NorínCatrimán等人诉智利一案判决的执行情况。该判决推翻了智利法院就2001年和2002年在Biobío和La Araucanía地区发生的事件,对七名马普切人和一名马普切人权利倡导者做出的8项恐怖主义案定罪(第二条)。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并修订立法,确保恐怖主义行为做出严谨和严格的定义,明确界定受保护的权利,因恐怖主义行为而被剥夺自由的人享有免受酷刑的基本保障,包括被立即带见法官的权利。此外,缔约国应根据其他国际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对在争取土著人权利的示威过程中,仅仅造成财产损坏的人,避免按反恐法起诉。

逼供

20.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基本保障取得的证据不可接受,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法院判决拒绝接受在酷刑下获得供词的资料。关于这种情况,委员会特别关注José Peralino Huinca的案件,他与另外两个马普切人因2013年Luchsinger-Mackay夫妇的死亡一起被定罪,尽管有报告称他们在遭受酷刑后招供(第十五条)。

21.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酷刑或虐待下取得的供词和陈述在实践中不得作为证据采纳,除非将之用作指控实施酷刑人的证据。缔约国还应扩大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方案,使他们能够发现并有效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特别是应加强机构能力,使之能够拒绝在酷刑下获得的供词。

警察残暴和过度使用武力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报告所述期间,发生了大量警察暴行和安全部队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不断有报告称,被拘留的示威者受到虐待,在驱赶和袭击马普切人社区时警察对马普切人使用残暴手段,以及在学生抗议期间警察对妇女和女孩有性暴力行为。根据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的数据,2010年至2015年年中,调查了732起涉嫌警察(Carabineros)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其中392起被提交法院审理,137起案件受到纪律制裁。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2017年对34名警察做出纪律处罚,另有20件正在处理中。自2010年以来,调查警察已经提起36项行政程序(27起行政调查和9起审前程序)。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这方面的完整资料,并指出,尽管缔约国表示对警察暴行案件展开的行政调查已导致法律诉讼,但没有提供在报告所述期间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有关审判数量、做出的判决或给予刑事和/或纪律处罚方面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警察暴行的指控,继续交给与被指控的犯罪人所属同一机构进行初步调查。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有关José Facundo Mendoza Collio和Manuel Gutiérrez死亡的案件,缔约国对军事法庭进行的调查和随后的审判,提供的资料十分简单(第二、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六条)。

23.缔约国应:

确保对执法人员和保安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投诉均得到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被指控的肇事者受到起诉,如被判有罪,按行为的严重性予以惩处,受害人得到适当赔偿;

确保由一个独立的组织对所有过度使用武力和其他形式的警察暴行的投诉展开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调查人员与被指控的犯罪人没有机构或上下级关系;

加大力度,有系统地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如何在示威活动中使用武力的培训,充分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汇编有关警方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的详细信息。

警察对妇女和女孩性暴力的投诉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在报告所述期间警察在学生抗议过程中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行为,有关的调查结果,以及提出起诉、定罪和判刑的详细资料。不过,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的法案(第11077-17号公报),和缔约国提供的有关为直接与性别暴力受害人接触的公务员制定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的资料(第二、第十一至十四和第十六条)。

25.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对妇女和女童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特别是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责任,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所涉及的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被指控的犯罪人提出起诉,如被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对受害人做出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对所有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起诉基于性别暴力的强制性培训,并继续开展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提高认识运动;

(c)确保基于性别暴力的受害人获得所需的医疗、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d)议会加紧通过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的法案。

调查、起诉和惩罚酷刑和虐待行为

26.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2009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共起诉酷刑和虐待案件1,042起,其中599起被驳回。然而,现有统计数据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么多案件被驳回的实际原因,或2014年以来做出的46项判决属于何种性质。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犯罪人判处的徒刑从未超过3年(第二、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六条)。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所有对酷刑和虐待的投诉都能得到独立机构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b)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酷刑或虐待行为发生,当局应自动启动调查;

(c)确保在指称发生酷刑和/或虐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立即停职,特别是在如果不停职,他们有可能重复所指控的行为、对被指控的受害人进行报复或阻挠调查的情况下;

(d)确保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如判定有罪,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e)汇编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中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数量的统计数据。

监禁条件

28.代表团承认,监狱的监禁条件低于标准,是惩戒系统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已构成虐待。因此,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改善拘留中心条件和减少过度拥挤状况的努力,特别是扩大和恢复现有设施,建设新监狱,和更新关于剥夺或限制自由的替代办法的立法。然而,委员会仍对很多监狱人满为患的报告感到关切,特别是在Atacama、Metropolitan和Valparaíso地区。委员会收到的其他报告显示,医疗和卫生服务存在严重问题,床位不足,囚室配水存在问题,供暖和照明不足,体育锻炼和其他户外活动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当局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剥夺自由的妇女,在个人健康和卫生方面的具体需要。此外,委员会关注对一些强制做法的投诉,特别是对被剥夺自由者和访客进行不必要的搜身。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起草一项关于执行判决的法律(第十一和第十六条)。

29.缔约国应:

(a)努力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特别是采用监禁的替代办法,并不断改善监狱现有设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采取紧急措施,纠正监狱总体状况的不足,特别是囚室的配水、床位不足、供暖和照明不足、体育锻炼和其他户外活动的机会过少等问题;

(c)确保划拨为囚犯提供适当医疗和卫生所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d)确保按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曼谷规则》解决被剥夺自由妇女的具体需要;

(e)确保对被剥夺自由的人搜身,必须尊重囚犯的尊严。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方可进行侵犯性搜身,并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与囚犯同性别的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对访客的搜查和放行程序不得有辱人格,并应至少遵守与囚犯相同的规则(见《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0-53和第60条)。

惩戒措施

30.根据代表团对囚犯实施惩戒的说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长时间实行禁闭,单独监禁不超过2天,尽管《监狱条例》规定的限制是10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用于禁闭囚犯的牢房卫生条件和设施差,洗涤用水不足。 委员会还对《监狱条例》第81(i)条感到关注,该条规定,对囚犯的惩戒包括禁止所有探视和与外界通信,最长可达一个月(第十一和十六条)。

31.缔约国应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单独监禁,时间应尽可能短,并应接受独立审查,而且必须有主管当局的授权,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的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用于隔离囚犯的牢房达到必要的室内和个人卫生标准,包括供水。委员会愿提请缔约国注意《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条(3),该款规定,惩戒或限制措施不应包括禁止与家人联系,或只能在短时间内限制与家人联系,并且严格限于维护安全和秩序所必需。

少年司法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善少年司法制度的努力,但仍对有关圣地亚哥San Joaquín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虐待和集体惩罚的报道表示关切(见CAT/OP/CHL/1,第103-113段)。委员会还对有关未成年人拘留中心的自杀事件,以及对这些机构因过度拥挤而暴力事件高发的报道感到关注(第二、第十一和第十六条)。

33.缔约国应调查和起诉虐待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的犯罪人。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缓解少年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问题,防止并减少囚犯间的暴力行为。最后,缔约国应评估这些中心预防自杀方案的效果,收集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在押期间死亡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禁期间死亡的人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数据,2010年至2018年6月期间达到1,262例,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按拘留地点、性别、年龄、死者的族裔或国籍,以及死因分列的完整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由于囚犯之间的争斗导致273人死亡,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有62人在狱中自杀。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这些死亡调查结果的信息,也没有提供为防止今后出现类似情况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而只是提供了现有的预防自杀和减少监狱暴力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10年12月8日在圣地亚哥San Miguel审前拘留中心发生大火后对8名狱警提出起诉的资料,火灾造成81名囚犯遇难,13人受伤。所有被告均在最后判决中被宣判无罪,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受害人的亲属尚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缔约国今后为防止此类事件采取措施的任何资料。最后,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有关Rodrigo Eduardo Donoso Jiménez 2012年1月29日试图从Talagante审前拘留所越狱,头部中弹死亡的材料,根据该资料,对有关工作人员启动的纪律程序已经停止,该案件于2012年9月暂时中止(第二、第十一和第十六条)。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在押人员的死亡,适当考虑到《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

(b)加强预防和减少囚犯之间暴力的措施,特别是采取适当的预防战略,对这类事件进行监测和记录,调查所有申诉,并确保追究所有责任人的责任;

(c)调查狱警任何参与的可能,必要时对责任人做出适当惩罚,并对亲属给予充分赔偿;

(d)为狱警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监狱安全;

(e)评估防止自杀的战略和方案的有效性,识别有自杀倾向的被剥夺自由者,编制这方面的详细数据,提供本委员会。

国家未成年人服务网下设保护中心居住的未成年人死亡和受到酷刑、虐待和性虐待的指控

36.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国家未成年人服务处及其伙伴机构管理的居住中心网,在其中居住的儿童和青少年死亡人数增加。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200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有256名未成年人在该处直接管理的设施和得到该机构补贴或认可的伙伴机构经营的其他住宿设施中死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仍在进行的调查所作的说明,但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死亡的未成年人按拘留地点、性别、年龄、族裔或国籍分列的数据,以及所称死因的数据。同样令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对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有酷刑、虐待和性虐待行为,这些机构中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暴力情况也很严重。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决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3条,公布儿童权利委员会对智利居住中心儿童和青少年情况进行调查的报告(CRC/C/CHL/INQ/1)(第二、第四、第十二至十四和第十六条)。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由国家未成年人服务处及其伙伴机构管理的住宅中心网安置的儿童和青少年,对在其中发生的所有死亡案件,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b)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这些中心的儿童遭受酷刑、虐待和性虐待的指控;确保对指称的犯罪人提出起诉,如判定有罪,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惩罚;并确保所有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补救;

(c)采取必要措施,纠正中心在行政、管理和内部运作方面的一切缺陷,确保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d)确保安置在居住中心的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医疗和卫生服务,医务人员须经过适当培训;

(e)确保对国家未成年人服务处及其伙伴机构管理的所有居住中心进行定期监测,儿童权利委员会在调查后提出的建议得到落实;

(f)确保这些设施中的工作人员接受履行职责所需的培训,满足居住设施中儿童的需要。

虐待残疾人和老年人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收容机构居住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受到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经常使用捆绑、强迫药物和性虐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任何对这些投诉展开调查的材料(第二、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六条)。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调查在收容机构居住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受到虐待的指称,以及在这些机构发生的所有猝死事件。

培训

4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安全部队人员(警察和刑侦警察)、监狱管理局官员和司法部门制定和实施人权培训方案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武装部队成员进行人权培训的资料很少,而且没有对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的收效进行评估的资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法医处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为直接参与调查和记录酷刑案件的专业人员(专家、医生和心理学家)组织了如何侦探和记录造成身心影响的酷刑和虐待的培训班(第10条)。

41.缔约国应:

(a)进一步制定强制性在职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武装部队人员、监狱工作人员、边防警卫和在监狱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需熟悉《公约》的规定,充分意识到不会容忍违法行为并将予以调查,责任人将受到起诉,如果定罪,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b)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能够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查明酷刑和虐待案件;

(c)制定一套方法,用于评估《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规程》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效果并加以采用;

(d)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文职法官、军事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强制性培训,重点是非高压式审讯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司法机关不接受刑讯逼供供词的义务之间的联系。

不推回

42.根据1975年7月14日第1094号法令的规定,对驱逐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必需在通知后24小时之内,委员会认为这一时限太短。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审议一项关于移民和外国人的法案(第8970-06号公报),该法案将把时限延长至48小时,并将上诉审议转交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诉法院(第三条)。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a)审查关于移民和外国人的现行立法,延长对驱逐决定提出上诉的限期;

(b)确保在实践中任何人不得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另一个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本人会面临可预见的酷刑危险的国家;

(c)保证缔约国境内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都能切实进入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

(d)确保制定驱逐程序的保障措施,对驱逐程序中提出的驱回索赔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审查拒绝决定,特别是上诉做出的决定。

对独裁统治期间发生的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案件的审判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法院继续对前军事人员和国家行为者在1973年9月11日至1990年3月10日期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提出起诉和定罪。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官方很少提供有关这些诉讼程序的信息,特别是所作的判决、对犯罪人判处的徒刑,和实际服刑的时间。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独裁统治时期犯下的侵犯人权案件,目前未结案件共有1,287起,其中536起涉及法外处决,212起涉及强迫失踪,539起涉及酷刑或虐待。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与“秃鹰行动”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仍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的情况(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起诉在独裁统治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案件,确保按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这些罪行的犯罪人做出判决,并切实执行。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系统收集调查独裁统治时期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案件取得进展的数据,包括在“秃鹰行动”下犯下的罪行。

第2191号大赦法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78年4月18日第2191号大赦法仍然有效,尽管代表团说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一项法案(第4162-07号公告)中有关废除该法的内容,也注意到政府推动的宪法改革,防止在涉及以往侵犯人权的司法程序中适用大赦法(第9748-07号和第9773-07号公报),但感到遗憾的是,对这些改革的审议尚未取得重大进展(第二条)。

4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AT/C/CHL/5, 第12段),敦促缔约国废除第2191号大赦法令。缔约国还应确保任何被判犯有酷刑罪人,法律排除任何给予大赦的可能性,或任何违背《公约》的赦免。

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全国委员会

48.委员会感到遗憾,2004年12月17日第19992号法第15条仍然有效,该法规定,独裁统治时期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人向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全国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证词和记录,保密期为50年,但不影响这些文件和陈述的持有人自愿披露或转交给第三方。委员会注意到一项关于修订第19992号法规定的法案内容(第10883-07号公告),对管理委员会所收集的资料作了规定,但委员会注意到,自2017年10月至今,该法案的审议没有取得任何重大进展(第十二至十四条)。

4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见CAT/C/CHL/CO/5,第19段),敦促缔约国废除第19992号法中的规定,即独裁统治时期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人提交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国家委员会的文件、证词和记录保密期为50年。

承认失踪和被处决的政治犯以及政治监禁和酷刑受害人咨询委员会

50.委员会欢迎咨询委员会做出的努力,承认1973年9月11日至1990年3月11日期间失踪或被处决的政治犯和受到政治监禁和酷刑的受害人的地位。通过这些努力,又有9,795起新的政治监禁和酷刑案和另外30起强迫失踪和/或法外处决案得到承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该机构作证但最终未被承认为受害者的人,不能对决定提出上诉,也不告知他们使用的判定标准。委员会还认为,最初确定咨询委员会听取证词和接受赔偿要求的时间为六个月,时间太短,尽管根据2011年1月25日第20496号法第1条(见第12-14条),将之延长了六个月,到2011年8月17日。

51.考虑到向咨询委员会提交证词和补救请求的时间很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建立一个永久机制,识别和承认独裁统治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人。

补救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一再提出要求,缔约国仍没有提供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下达的命令,和向酷刑受害人或他们的家人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的详细资料,包括复原办法。关于赔偿和综合医疗保健方案,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关于该方案为独裁统治时期酷刑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赔偿和医保范围所作的说明,但委员会仍对有关报道表示关注,称该方案资金不足,工作人员更换频繁,缺乏培训。鉴于方案的受益人日渐年长,需要改善和扩大方案的服务和福利。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现任政府撤回补救政治监禁和酷刑受害人法案的理由(第十四条)。

5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十四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委员会详细阐述了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其性质和范围——为酷刑受害人提供全面补救。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均可获得补救,包括目前居住在智利以外的人,包括作为一项可执行权利,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

(b)确保不断监测和评估酷刑受害人康复方案的效果,收集酷刑受害人的人数和他们具体康复需求的数据;

(c)确保赔偿和综合卫生保健方案配备经过适当培训的专业人员,并为方案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源,还应考虑扩大方案福利和服务的可能性;

(d)继续推进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在独裁统治下遭受酷刑受害人获得补救,包括作为一项可执行权利,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

贩运人口

54.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4月1日第20507号法规定了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罪,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411条之四对贩运人口罪的规定没有包括为劳动剥削目的贩运行为(第二条)。

5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有关贩运人口的刑法,使其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后续程序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8月1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以下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设立或任命国家预防酷刑机制;有关未成年人死亡和酷刑的指控;国家未成年人服务处下属居住保护中心网存在虐待和性虐待的问题;以及虐待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问题(见第17、37(a)和(b)和39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如何在下一个报告期内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57.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语文向缔约国的所有机关,包括有关部门广为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同时也应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加以传播。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8月10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报告前问题单。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将作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