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ROU/CO/16-1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10年8月2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罗马尼亚

1.委员会在2010年8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022次和2023次会议(CERD/C/ SR.2022和 2023)上审议了罗马尼亚以一个文件CERD/C/ROU/16-19)提交的第16至19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0年8月23日举行的第2042次(CERD/C/SR.2042_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以一个文件提交的定期报告和由其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了一个高层次的代表团并且欢迎在中断11年之后和对方恢复对话。委员会欢迎缔约方根据委员会准则提交的高质量的文件,并且赞赏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所做的坦诚和具有积极性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经修订的2003年《宪法》载有关于防止歧视的条款。

4.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旨在防止或打击歧视的若干法律和法令,其中包括:

关于防止和制裁所有形式歧视的第137/2000号法令,为这个领域规定了总体法律框架;

第31/2002号紧急法令,该法令禁止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性质的组织和标志,并且禁止赞颂那些犯有反和平和人类罪的人;

《刑法》关于煽动歧视和以歧视理由滥用职权的第317和247条;

修订第31/2002号紧急法令的第107/2006号法,该法扩大了大屠杀的定义将罗马籍人包括在内;

有关视听媒体的第504/2002号法(由402/2003号法修正和补充),该项法令禁止播放载有任何形式煽动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或性倾向的仇恨的节目’

关于政治党派的第14/2003号法,该条法令规定在公民的公共生活中基于平等和不歧视的政治代表性和参与性;

由第53/2003号法通过并且之后进行修订的新的《劳动法》,该法令界定和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方为打击歧视已经设立了各种各样的机构和机关,例如打击歧视全国理事会、罗姆国家机构、检察官办公厅、国家少数民族委员会、国家视听理事会和种族之间关系部长级部门。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方特别为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融合、罗姆儿童的成长和教育,为促进少数民族的母语、为防止对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歧视,采取的若干措施和实施的各种方案和计划,其中包括国家防止和打击歧视措施战略(2007至2013)和国家改进罗姆人局势的战略来实现这些目的。

7.委员会欢迎从缔约方所收到的资料:罗马尼亚已经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作了宣言,罗马尼亚已经批准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欧洲委员会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2项议定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方根据2002年普查提供的有关人口少数民族组成情况的数据。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普查所进行的条件并不能够使缔约方收集有关罗马尼亚人口中少数民族确实组成情况,特别是少数民族和罗姆少数人的组成情况的全面、准确和可靠数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1年举行的下次人口普查中改进数据收集方法,以便在其下次报告中能够提供人口少数民族组成情况,特别是罗姆人口、以及其他少数民族人口的全面、准确和可靠数据。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方为防止和打击种族歧视和保护最为脆弱的群体已经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包括国家战略、计划和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方没有就这些措施产生的实际影响提供足够的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方在其下一次报告内提供有关为防止和打击种族歧视以及鼓励脆弱群体社会融合方面所采取的各种各样措施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的全面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随时向委员会通报目前在议会审议的有关少数民族议案的情况。

10.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为应付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于2009年和2010年所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可能会对社会上最脆弱和最容易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的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委员会第34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者加强现有的措施,确保经济和金融危机不会对最为脆弱的群体,特别是难民、移民和少数民族,包括罗姆人的社会状况造成不利的影响,并且不会导致对这些群体的种族歧视。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国家消除歧视理事会的活动、职责和职能范围的资料,认为该机构没有完全遵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全国消除歧视理事会充分遵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_。

12. 委员会注意到,消除歧视的各种各机关和机构,特别是全国消除歧视理事会和检察官办公室的职权范围可能重叠,这可能有碍于这些机构在打击歧视方面的效率(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具体规定消除歧视的各个机构和机关的各自职责范围,从而确保防止和消除歧视,包括处理各种申诉的系统的有效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此类机关和机构之间的更好的协调。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刑事的立法,特别是《刑法》,并没有完全包括《公约》第4条内所描述的各项活动。

委员会提到其第1(1972()、第7(1985)和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根据这些建议第4条具有防范性和强制性性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改革时在《刑法》内纳入赋予《公约》第4条充分效率的条款。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进罗姆人的局势,并且还为防止和消除对他们的种族歧视而采取的各种各样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罗姆人在获得教育和有质量的教育方面,包括通过分给罗姆儿童――以及在获得住房、照料、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和就业方面继续是种族常规和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罗姆人在进入某些公共场所和获得某些服务方面仍然是歧视的受害者(第5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2000_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防止和消除对罗姆人的种族歧视继续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禁止对罗姆人任何歧视的现有立法和其他措施;

确保罗姆儿童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且确保在教师和罗姆家长中宣传有关禁止分割的2007年7月部长级命令,并进行公开宣传和实施该项命令;

促进罗姆人获得住房,避免在没有提供替代住房的情况下非法没收和强迫驱逐;

确保罗姆人获得保健照料和服务,并且确保其获得社会服务,继续支持罗姆人的卫生员:

发展罗姆人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期促进其进入劳动市场;

消除在罗姆人进入公共场所和获得公共服务方面对他们的歧、对犯有歧视行为的人进行起诉和惩罚。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警察和执法官员对属于少数民族群体的人,特别是罗姆人过度使用使用武力、进行虐待和滥用权力。委员会还关注警官和司法官员采用以种族划线的问题(第5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方:

为消除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包括罗姆人,过度使用武力,进行虐待和滥用职权,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和加强现有措施,特别是第218/2002号法和第360/2002号法;

就此类行为,促使属于少数民族的人获得补助;

确保在警察检查总局的监督之下有效和客观地处理各项申诉;

确保司法当局对此类行为绳之以法;

与此同时继续招募罗姆人。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停止在警方和司法制度内采用种族划线的办法,并且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申诉、指控和惩罚此类举止的全面数据。

16. 委员会关注有关某些刊物、媒体站、政治派别和某些政界人物散布针对属于少数民族人的种族常规观念和仇恨言论的报告(第4、5和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惩罚犯有此类行为的刊物、媒体站、政治党派和政治人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种族群体之间的容忍。

17. 委员会关注一些针对某些少数民族,包括罗姆人在内的仇恨言论以及种族主义事件所表明的那样,在体育界,特别在足球方面,始终存在着种族主义(第4条和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体育界,特别在足球方面,消除种族主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利用体育促进容忍、多种文化和种族多样化的文化。

18. 委员会注意到对种族主义歧视的行为提供各种各样的补救,特别是全国消除歧视理事会、检察官办公室和缔约国的各个法院。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并没有充分提供有关各个法院处理的申诉、指控、定罪和判决方面的资料(第6条)。

委员会在提到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31(2005)号法,委员会提出,没有种族歧视受害者提出的任何和法律诉讼程序可能表明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不知道可提供的补救、害怕社会的负面意见或者负责提出指控的主管当局方面没有意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宣传其有关种族歧视的立法,并且向公众,特别是诸如罗姆人这样的少数民族通告――所有可得到的法律补救。

19.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司法诉讼程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口译人员,属于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人的人,在法律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常常得不到用他们语言进行通话的机会,这影响他们享有充分的司法权(第5和第6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关于司法系统组织的第304/2004号法,该条法律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的人有权利在法院内用其母语表达自己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通过培训口译人员,保障这一权利的充分享受,从而确保面临审讯的少数民族人员,特别是罗姆人,能够受益于适当的司法。

20. 委员会关注有关人权,有关种族之间或者族裔之间合适的培训仍然不足,在缔约国的公众中,始终存在着对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人的极其负面的观念(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开始进行人权培训,在执法官员,包括宪兵队、司法和监狱行政人员、律师和教师中间培育容忍、种族之间或者族裔之间的理解和文化之间各种关系的认识。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多文化多样性、对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人的和谐和容忍方面开展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的举措。

21. 鉴于所有人权所具有的个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是缔约方的那些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对种族歧视有着直接影响的条款,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22. 按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次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恨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尤其是从事反对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并扩大和加深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14次会议通过和大会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回顾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该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且迅速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供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以官方和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996年提交的核心文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条约机构第5次委员会之间会通过的那些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提交60至80页的补充案文(HRI/JGEN/2/Rev.4)。

27.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及其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对上文第14、15、16和17段内所载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28.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载于第8、10、19和20段内的建议尤为重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3年10月15日之间以一份不超过40页的文件提交其20至22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拟订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并在此报告中论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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