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EL/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Februar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比利时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1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358和第2359次会议(见CRC/C/SR.2358和2359)上审议了比利时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 BEL/5-6),并在2019年2月1日举行的第23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BEL/Q/5-6/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多个领域取得进展,包括于2014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设立多项儿童权利方面的国家指标、于2014年设立家庭和少年法院,于2016年通过关于被带至警局问话者权利的法律(“《Salduz+法》”)、于2014年颁布在荷语区支持全纳教育的法令(“M法令”)以及于2014年和2016年出台多项《刑法》修正案以进一步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残疾儿童(第30段);心理健康(第33段);生活水准(第37段);教育(第39段);移民状态中的儿童(第42和第44段);司法(第47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始终按照《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设计和执行旨在实现涉及儿童的17项目标的政策和方案时确保让儿童参与进来。

A.一般执行措施 ( 第 4 条、第 42 条和第 44 条第 6 款 )

保留

6.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15/Add.178,第7段,以及CRC/C/BEL/CO/3-4,第10段),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其关于《公约》第2条和第40条的声明。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8年法语区青年预防、援助和保护工作法。委员会还欢迎的是,在荷语区,关于儿童的新立法和条例必须接受儿童权利影响评估(JoKER)和贫困测试,委员会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儿童的所有法律和条例,有系统地实施这一做法。

全面政策

8.委员会注意到荷语区和法语区通过的2015-2019年儿童权利行动计划以及瓦隆大区通过的2016-2019年儿童权利行动计划即将到期,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制定今后几年的最新计划,并敦促该国在联邦一级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囊括《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并反映各地区的变化情况。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协调执行《公约》的工作,包括为此:

加强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以协调在联邦、语区、大区和地方各级开展的相关活动和设立的相关机制;

明确界定上述各级参与执行《公约》的各项机制的作用和责任。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推行关爱儿童的预算编制方法,但对该方法未得到系统使用感到遗憾,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划拨的用于儿童的预算仍然不足,特别是用于处境脆弱儿童的预算仍然不足,而且预算缺乏透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贫困率居高不下,并且区域差异很大。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BEL/CO/3-4,第20段),并敦促缔约国:

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追踪制度来掌握整个预算中为儿童划拨和使用资源的情况;还应使用这一追踪制度来评估在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时确保测量这种投资对男童和女童的不同影响;

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编制预算,并向地方主管机构妥善问责;

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处境不利或脆弱的儿童,并确保即便发生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这些预算项目依然受到保护。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对缔约国已制定40项儿童权利方面的国家指标表示欢迎,但感到遗憾的是,数据收集工作仍然不成体系,而且没有将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和与父母离散的儿童等处境最脆弱的儿童纳入这些指标。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鼓励缔约国:

改进集中化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为此审查儿童权利方面的国家指标,这些指标应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族裔和原籍、城市或农村地区、地理位置、残疾、移民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分类,从而为分析所有儿童的处境提供便利;

确保在相关部委间分享数据和指标,并将之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各项法律、政策和方案,以有效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RC/C/BEL/CO/3-4,第18段),建议缔约国在联邦一级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人权机构,并确保该机构与监察员协调行事。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来增进儿童对《公约》的了解,特别是将《公约》纳入了民主社会公民教育的内容,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确保《公约》的规定广为人知、得到广泛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为此:

加强对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培训,包括教师、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儿童;

将跨学科儿童权利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部门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举措(即《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原则》)的全国论坛、努力制定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计划并支持《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原则》。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工商企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工商企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面向在缔约国开展业务的工商企业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这些企业的活动不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不会危及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该国的《民法》,删除所有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仍然受到歧视,尤其是在获得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和休闲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移民背景的儿童遭受了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在2014年和2016年的恐怖主义袭击后尤甚。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3,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BEL/CO/3-4,第32段),并促请缔约国通过和实施一项处理一切形式歧视的通盘战略,并加强努力打击儿童极端化和仇恨言论现象,包括涉及处境脆弱儿童的此类现象。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已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纳入各项新通过的法律,但在涉及处境脆弱儿童的各项决定中仍未有系统地考虑这项原则。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在涉及移民和难民儿童和涉及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的决定中,以及在教育和医疗卫生措施中,以一致的方式解释和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确定各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应有的重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8.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必须确保尽可能充分地复核和管控与儿童相关的安乐死决定,包括由法官来予以复核和管控,以保证这种决定不是不当影响或误解的产物。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第21段,回顾指出《公约》第12条强调,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没有年龄上的限制,并且不鼓励缔约国在法律或实践中引入年龄限制,那将制约儿童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善所有儿童的参与情况,特别是在法律中不再从年龄上限制儿童就所有涉及他们的问题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确保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意见予以应有的重视;

确保让校内儿童和移民状态中的儿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认真对待这些意见;

继续让儿童(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参与地方上的公共磋商,并确保儿童意见能对地方政策产生影响。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身份权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立法审查,考虑让经辅助生殖出生的儿童了解其出身。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允许学校禁止佩戴伊斯兰头巾等宗教标志,这让儿童(特别是穆斯林女童)遭受了污名和歧视,并可能影响他们择校、升学和就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落实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以及不受歧视的权利。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2.委员会注意到弗拉芒大区《接受少年照料的未成年人身份法》(2004年)已明令禁止替代照料机构实施体罚,但对修订《民法》第371/1条的法案未获批准表示遗憾,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BEL/CO/3-4,第40段),并敦促缔约国:

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法律明令禁止在家中和替代照料机构内实施体罚,不论是多么轻微的体罚;

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方式,包括为此开展针对儿童、父母和儿童保育专业人员的提高认识方案和活动。

虐待和忽视

23.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虐待儿童行为在缔约国没有得到充分的报告和记录。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加强数据收集,以制定一项防止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通盘战略;

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实施多项长期方案来从根源上处理暴力侵害、虐待或忽视儿童行为并报告此类案件;

加强联邦、大区和语区各级行政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培训有关专业人员识别并妥善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件,同时考虑到性别观点;

鼓励立足社区开展旨在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及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方案,包括让曾经的受害者、志愿人员及社区成员参与进来,并为他们提供培训和支助;

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包括庇护所在内的支助服务,并酌情向其父母提供这些服务。

性剥削和性虐待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遏制剥削和虐待儿童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于2014年通过的禁止公共场所性别主义行为法、《打击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9年)》和《国家安全计划(2016-2019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场所的性骚扰现象十分普遍,而且阿德里安森委员会的报告显示,天主教会一直存在宗教人员实施性虐待的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全国数据库,以期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来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的现象,协调语区和大区两级的相关行动计划,并建立机制来监测和评估此类行动计划;

加快通过新的刑事法律,打击所有侵害儿童性完整和自决的犯罪行为;

加强替代措施以防止宗教人员对儿童的性虐待,并通过仲裁中心等渠道向受害者提供支助;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包括乱伦在内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所背负的污名,并确保针对此类侵害行为提供便捷、保密、关爱儿童和有效的报告渠道;

确保制定方案和政策,用于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并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确保因虐待儿童而被判有罪的人员不得再以专业身份与儿童接触,从而保护儿童免遭进一步虐待。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有移民背景的人口中普遍存在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现象,但没有得到充分报告;

双性儿童要经受医学上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程序。

26.委员会参照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

加强提高认识活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向公务员、教师、法官、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识别童婚潜在受害者的培训;

面向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的受害者,包括已提出申诉的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和护理方案;

划拨适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防止和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并确保各治理层级的努力相互协调配合;

禁止对双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学或手术治疗,前提是可以安全地推迟这些治疗,直至有关儿童能够提供知情同意;确保双性儿童及其家庭能够获得适足的咨询和支助以及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为此取消相关的诉讼时效。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委员会注意到,对日托设施的需求,包括残疾儿童和来自最弱势家庭的儿童对日托设施的需求,仍未得到满足。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RC/BEL/CO/3-4,第45段),其中促请缔约国提高儿童保育服务的能力、灵活性和质量,同时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这些服务,包括为此提供更多的补贴照料并改善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在法语区。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防止机构收容现象而在弗拉芒大区、法语区和瓦隆大区实施的各种方案,但关切地注意到,对于需要照料的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来自社会上或经济上弱势家庭的儿童和非常年幼的儿童,机构照料仍是首选措施。委员会参照《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支持和促进所有儿童获得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包括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

修改2017年3月19日出台的法律,提高子女被寄养的父母的地位,并确保儿童有权在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定期与双亲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接触;

确保为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划拨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居住在这些场所的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并提高和发展养父母和寄养家庭及专业照料者的技能。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颁布支持全纳教育的法令(“M法令”),得益于这项法令,接受隔离式教育的儿童人数已有所减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缺少关于残疾儿童确切人数的数据,也没有采取协调的方法来处理残疾问题;

向家庭提供的照料儿童的支助不足,导致机构收容比例高,此外,弗拉芒大区的《个人供资计划》到2020年才会对未成年人实施;

在法语区,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并且主流学校严重缺乏适应性改造;

个人援助预算的划拨等候期可长达10年,并且拨款额度无法满足护理需求;

护理等候名单很长,所提供的住院、专科和多学科护理也无法满足需求;在瓦隆大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暂托服务不仅有限而且质量较低。

3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BEL/CO/3-4,第55段),敦促缔约国:

改进残疾儿童数据的收集工作,特别是非常年幼的儿童以及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的数据收集工作,以便在所有大区与残疾儿童及其代表组织协商制定各项政策时提供参考;

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包括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及体育和休闲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确保提供学校往返接送、提供培训,并指派专门教师提供个人支助,并对儿童的个人需求予以一切应有的关注;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全国各地的残疾儿童都能及时获得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及暂托服务;

鼓励在全国推行个人援助预算,根据儿童的需求调整额度,并且不设等候期。

母乳喂养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婴儿出生后六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的做法、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和指标有系统地收集数据、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并增加实施《爱婴医院倡议》的医院的数量。

心理健康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新政策的国家行动计划(2015-2020年),在弗拉芒大区、瓦隆大区和布鲁塞尔采取了多项注重预防和早期发现的举措并于2013年通过了旨在降低心理医护费用的指令,但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越来越多的儿童患上了压力症等心理问题,而且儿童自杀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及时、便捷的初级心理救助不足,并且在治疗心理问题时常常使用药物或将病人安置到精神病院;

给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患儿开精神刺激药物处方的现象有所增加;

寻求心理医护会被以负面眼光看待;

缺少面向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心理支助和心理医护。

3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对儿童中压力症、自杀和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成因和流行情况进行研究,并在这些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采取全面措施来有效应对这些现象,包括为此采取心理、教育和社会措施及疗法;

确保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给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患儿开药,并确保向患儿及其父母妥善告知此类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非医疗替代办法;

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对心理医护予以正面宣传,并鼓励儿童在需要时寻求心理救助;

确保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庇护所内的此类儿童)能够求助于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专业治疗师,以及口译员和跨文化调解人员。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5和2.2,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和消除儿童和青少年肥胖及滥用药物,特别是滥用大麻、烟草和酒精的现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购买烟草的法定年龄提高至18岁。

环境健康和气候变化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空气污染严重,特别是来自道路运输的空气污染严重,对气候和儿童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助长了哮喘和呼吸道疾病的增加,但这些疾病的具体流行情况仍不清楚。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9和13.5,建议缔约国:

评估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并研究哮喘和呼吸系统疾病在儿童中的流行情况,以此为基础制定一项资源充足的战略来应对这种情况,并对空气污染物排放,包括来自道路运输的排放的最高浓度实施管制;

制定一项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全面国家计划以预防危险的气候影响,同时确保考虑到儿童特殊的脆弱之处和需求以及他们的意见;

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进一步提高儿童对环境健康和气候变化的认识。

生活水准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相关主管实体采用家庭福利的新模式,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在减少儿童贫困方面未能产生预期影响,有高达18.6%的儿童面临贫困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父母双方失业的家庭、单亲家庭和原籍为欧洲联盟之外的家庭的贫困风险尤高;

缔约国存在严重的住房不足、无家可归和强制驱逐现象,对福利的削减使一些儿童可能被迫乞讨。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并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BEL/CO/3-4,第65和第73段),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儿童贫困,特别是:

制定并实施一项以权利为基础的儿童扶贫通盘战略,辅以一套有时限和可衡量的指标,并特别关注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

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享有适足住房权,并确保来自罗姆家庭的儿童能够享有适合其生活方式的住房;

采取全面措施,从根源着手有效处理乞讨问题,并确保向有关儿童提供校餐;

审查所有大区和语区的儿童和弱势家庭福利制度,确保这些福利能在考虑到不同家庭状况的同时保证体面的生活水准,并让所有儿童都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来自社会上或经济上弱势家庭的儿童和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在获得优质教育方面面临障碍,例如学费以及同学和教师的歧视,这些障碍导致他们成绩不佳、进入技术和职业教育的比例过高、辍学、被开除和无法获得学校文凭;

托儿所、小学和中学学费较高,而且弗拉芒大区规定如果学生经常缺课就会取消学费补贴,这给来自经济上和社会上最弱势家庭的儿童造成了不利影响;

小学和高中没有能力容纳不断增长的儿童人口;

学生在校遭同学和教师欺凌和暴力侵害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39.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敦促缔约国:

加紧努力消除不平等并鼓励教育机会均等,同时促进处境不利儿童的融入;

防止和消除校内歧视,切实调查歧视指控并提高儿童及其父母对申诉机制的认识;

在多样性、跨文化能力和冲突调解方面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让教师有能力帮助背景各异的儿童融入团结友善的环境;

在缔约国所有大区取消学费;

审查弗拉芒大区的反辍学政策,并积极制定非压制性措施,确保处境不利的儿童能继续接受教育并有机会自己选择教育路线;

提高学校的容纳能力,并增加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学校的学生员额;

加强有关措施,打击包括网络欺凌在内的欺凌行为,这些措施包括建立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和专业人员权能,制定干预规程,以及制定案件相关数据统一收集指南。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证包括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以及难民和移民儿童在内的儿童均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这些活动应安全、方便、具有包容性、公共交通可达、无烟并且适合儿童的年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持并确保儿童能够进入园景绿地和开放空间。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孤身儿童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处理孤身儿童入境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该国制定了有关程序,不论孤身儿童是否申请庇护,都会为他们确定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持久解决办法”,而且该国向来自欧洲经济区的孤身儿童提供了监护服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用于确定孤身儿童年龄的三阶段测试具有侵入性并且不可靠,上诉程序也缺乏效力;

一些孤身和离散儿童遭到了不同形式的虐待,包括地方警察实施了人身暴力、实施了超过24小时的非法拘留,以及没有有系统地将有关儿童移交监护服务部门和其他儿童保护机构,而儿童也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诉机制;

孤身儿童在比利时过境时失踪的发生率很高;

孤身儿童会被安置在成年寻求庇护者中心,而过境儿童则得不到住处。

4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远离原籍国的孤身和离散儿童的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制定关于年龄确定方法的统一规程,该规程必须是多学科的、有科学依据、尊重儿童权利,仅在儿童所称年龄严重存疑的情况下结合其他可用的文件证据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使用,并且还应确保有关儿童能够利用有效的上诉机制;

切实调查涉及孤身儿童的虐待案件;

加强对所有孤身儿童的即时保护措施,并确保有系统、及时地将儿童移交监护服务机构;

改善向孤身儿童提供住所的情况,包括确保所有孤身儿童不论年龄大小都能受益于少年福利系统和得到寄养。

移民状态中的儿童

43.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根据2011年《外国人法》第74/9条修正案和2018年7月22日皇家法令,缔约国已恢复了对有子女的家庭实施拘留的做法,包括将他们拘留在封闭的中心内;

在庇护程序和家庭团聚方面,没有对儿童的最大利益予以应有的考虑。

44.委员会参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BEL/CO/3-4,第77段),并敦促缔约国:

不再将儿童羁押在封闭的中心内,并采用非拘禁式解决办法;

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包括在处理与庇护和家庭团聚有关的事务时;

开发和传播关爱儿童的工具,让寻求庇护儿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寻求正义的渠道。

买卖、贩运和绑架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人口贩运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9年)和2016年剥削乞讨行为调查和起诉政策指令,但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BEL/CO/3-4,第81段),并建议缔约国:

建立集中化和全面的人口贩运数据系统;

切实记录和处理“情人男孩”实施的剥削儿童案件;

采取有效措施,在该国境内维护儿童的权利,特别是孤身儿童的权利,确保儿童不被贩运,对于可能遭到以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儿童,加快其身份认定程序;

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用于识别和调查涉及儿童的贩运案件,包括剥削乞讨案件,并向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有系统地向执法人员、边防人员、公务员、社会工作者和医疗卫生工作者提供培训,介绍如何识别包括剥削乞讨在内的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并将他们转介到有关机构;

开展大规模提高认识活动,以防止贩运的发生。

少年司法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让所有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审讯时起就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并于2014年设立家庭和少年法院。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委员会的其余建议(CRC/C/BEL/CO/3-4,第83段)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3年《市政行政处罚法》修正案将处罚对象的最低年龄从16岁降至了14岁并出台了新的处罚。

4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重申其以往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彻底排除在成年人法庭审判儿童和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的可能性;

确保从速提供无障碍和合格的法律援助;

提倡采用转处、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来处理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式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确保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使用拘留,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在不可避免要实施拘留的情况下,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标准,并确保将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被押在靠近其住所、公共交通可达的设施内;确保定期对拘留进行复核,以期撤销拘留;

确保律师和法官接受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并采用关爱儿童的行事方法;

审查《市政和行政处罚法》,确保该法不对儿童适用,并确保对反社会行为的处罚只能在少年司法系统内实施。

后续落实委员会以往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48.委员会欢迎加强保护以免儿童遭受性剥削的2014年和2016年《刑法》修正案以及荷语区对《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的承诺,但感到关切的是,遭剥削卖淫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而且对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总体上没有提供透彻的资料来说明其落实情况,因此,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OPSC/BEL/CO/1)。

后续落实委员会以往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出台立法修正案,在战时中止未满18岁新兵的军人身份并防止他们参加“可能使他们陷入危险的某些军事任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守该国在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禁止未满18岁的儿童参加任何军事行动,不论所涉风险的大小。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帮助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或伊拉克境内的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未满10岁的比利时子女归国,并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实施身份识别机制,用于识别已被卷入武装冲突或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2427(2018)号决议第26段,迅速根据《公约》第9条帮助所有比利时儿童归国,不论其年龄或涉嫌卷入武装冲突的程度,尽可能帮助其家人归国;

确保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331(2016)号决议,将有关儿童视作武装冲突中出于犯罪目的的剥削贩运活动的受害者,保护他们免遭报复和免于再次征召入伍,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他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包括提供心理支助和法律援助;

确保涉法儿童根据《公约》第40条享有所有公平审判保障,并且不会因为卷入任何被迫参与的非法活动而背负污名;

寻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国际移民组织等联合国实体的援助,以识别武装冲突中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并向他们提供帮助。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月14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