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TM/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危地马拉

1. 委员会于2010年9月14日举行1544次和1546次会议上审议危地马拉合并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GTM/3-4),并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然而对迟交报告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欢迎对其清单所列问题的书面答复(CRC/C/GTM/Q/3-4和Add.1),并赞赏与缔约国部门间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下列结论性意见时应结合委员会于2001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载于CRC/C/15/Add.154),以及委员会2007年6月12日审查缔约国根据《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之后通过的那些结论性意见(CRC/C/OPAC/GTM/CO/1和CRC/C/OPSC/GTM/CO/1)。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欢迎在报告期间的若干积极发展,其中包括为实施《公约》通过的立法及采取的其他措施。例如:

(a)《领养法》(2007年),并于2008年建立了全国领养理事会;

(b)《性暴力、性剥削和贩卖人口法》(2009年)、《早期警报系统法》(2010年)、于2010年创建了性暴力、性剥削和贩卖人口秘书处;关于贩卖人口和全面保护受害者的政策和起草了2007-2017年全国战略行动计划;

(c)《普遍平等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法》并将其纳入《生育保健方案》(2005年)之内;和

(d)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2003年)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经通过了若干旨在促进和协调涉及土著事务公共政策的政策、政府协定和行政措施。委员会特别欢迎若干举措,包括2006年通过的涉及土著儿童的共同生存和消除种族与种族歧视政策。

6. 委员会欢迎自2005年1月在缔约国设立办公室之后,缔约国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调。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经接受若干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访问的事实。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6年12月12日设立了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

9. 委员会还欢迎批准了下列国际条约:

(a)《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和

(b)《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

C.影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 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如干旱、Agatha热带风暴和帕卡亚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对儿童权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处理了委员会先前提出的若干问题和建议,如委员会在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01年)(CRC/C/15/Add.154)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委员会在缔约国《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GTM/CO/1)(CRC/C/OPSC/GTM/CO/1)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对其他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或者仅仅作了部分考虑。

1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处理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尚未充分实施的建议,包括:(a)全面保护系统、其体制结构、协调、规划、数据收集和预算实施不力;(b)该国内严重的儿童营养不良程度;(c)为消除所有形式歧视,包括消除保健部门内所有形式的歧视制定全面战略;(d)在儿童中进行减贫,提高用于儿童的开支,特别提高用于属于最为边缘化群组的儿童的开支;(e)非机构化替代照料儿童;(f)改革涉及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律与做法;(g)特别在农村地区改进出生登记制度。

立法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使其立法,包括《性暴力、性剥削和贩卖人口法》符合《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实施已制定的各项法律。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包括采取财政和结构步骤,有效实施《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以及最近根据《关于儿童与青少年的政策与行动计划》批准的各项法律。

1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特别是和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的合作协议,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开展种种调查并就打击与侵犯儿童权利案例有关的有罪不罚现象提出了若干建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刑事调查是司法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向共和国大会提交了四份有关这一事项的提案,但至今没有通过其中任何一项提案。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履行其承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通过必要的法律,确保儿童能够受益于防止对其所犯严重罪行有罪不罚现象而采取的种种措施。

协调

17. 委员会关注地指出没有适当地实施《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确立的《全面保护制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横向与和纵向协调。委员会还指出社会福利秘书处似乎已经承担了全面保护制度的协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秘书处实施儿童保护方案的首要作用与协调作用相重叠。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高层次的主管部门,作为部长一级的儿童与青少年事务秘书处,协调《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的实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一般实施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在该项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提醒各缔约国“要有效地执行《公约》就必须在整个政府内部,即不同级别政府之间和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尤其包括儿童和青年人自己之间进行跨部门协调。”

国家行动计划

19.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04-2015年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委员会欢迎若干旨在解决暴力侵犯儿童权利基于部门行动计划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实施这些计划,包括因机构薄弱和有限的资源调拨而没有进行适当的评估。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实施《全国行动计划》,包括实施在地方、区域和全国各级的部门行动计划,并确保这些行动计划符合《公约》所有条款以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由儿童和民众社会一起参与定期监督和评估这些计划的实施情况。

21. 委员会注意到负责制定和评估儿童公共政策的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于2009年评估了保护儿童公共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对这次评估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也没有向该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专业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22. 委员会建议增加向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务资源的调拨,以便使其能够充分履行其职责。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在缔约国的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政策方面引入和促进儿童权利,并评估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

独立监测

23. 委员会关注没有向检查官办公室调拨足够的资源,影响了其充分履行其职责。据报告检查官办公室可能具有政治倾向性,导致审核薄弱、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充分注重监督和防范工作、没有对所侦探的侵犯行为采取足够的后续行动,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检查官办公室属下的儿童与青年办公室调拨更多的资源,授予其必要的权力,以便其根据《巴黎原则》和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有效履行授予其的监督职责,采取必要步骤纠正薄弱环节,实现工作专业化,确保该机构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建议检查官办公室提高其便民性、通过城市捍卫者加强所提供的地方服务,并在土著社区创建适宜其文化的各项服务,或者建立与检查官一起工作的社区捍卫者。

资源分配

25. 委员会欢迎为儿童增强资源分配所作的种种努力,例如在保健和教育领域内采取了有条件的现金转拨,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用于儿童的预算分配需有一个长期观念,但这只能通过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一部分的全面有时效的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内社会开支微少、难以跟踪跨部门、跨部委和跨城市的用于儿童的投资来监督和评估其有效用途。委员会还关切指出缔约国内特别低的税收对国家收入形成了负面影响,也可能限制了用于儿童资源。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

(a)通过全面和逐步渐进的税务改革,扩大税基,特别用以涵盖社会部门和儿童需求,改进税收方式,从而提高可用于社会部门和儿童的资源;

(b)在国家、区域和市政各级为儿童分配足够的资源,并通过包括儿童在内的公共对话和参与确保预算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性。

(c)在编制缔约国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办法,途径是实施一个跟踪制度,在整个预算过程中跟踪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以此确保对儿童投资的能见度。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利用此种跟踪制度对在任何部门的投资可如何服务于“儿童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同时确保衡量测定此种投资对儿童的不同的影响;

(d)为缔约国各省份确定充分的资源分配,逐步解决儿童权利执行指标中所反映的差异问题,并确保地方当局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采用适当的问责制;

(e)针对那些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情况(例如出生登记、慢性营养不良、土著儿童、教育、暴力侵害儿童)确定战略预算项目,即使在出现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况下,也应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受到保护;

(f)如有可能,应按照联合国的建议开始按成果进行预算编制,监测和评估资源分配的效益,必要时可为此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他们正在向该区域其他缔约国提供的国际合作;

(g)参照委员会在2007年关于“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之日后所提出的建议。

数据收集

2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没有建立一个适当的数据收集系统,结果造成不完整和混乱的数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不同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反馈,结果造成数据矛盾,而且现在的统计仅涉及首都和城市地区。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符合《公约》并且按性别、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种族、残疾人、暴力行为受害者及生命阶段(特别是幼儿和青春期)分类的数据收集和指标系统。该系统应涵盖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着重强调特别脆弱的儿童。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定有效实施《公约》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应定期增补数据收集并使广大公众便利获得这些数据和指标。

传播和提高认识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促进人权。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儿童是各项权利主题的认识。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散发更多的信息资料并且将其以文化敏感方式翻译成主要的土著语言,特别要在地方一级开发更为创造性的方式促进《公约》。

培训

3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针对诸如法官、地方主管当局及警方等行为者的有关《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培训活动,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如缔约国报告中所承认的那样,买卖儿童和性剥削儿童的事件越来越多,而且受害者人数众多,这表明亟需在这方面开展进一步的持久培训。

31. 委员会建议向诸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和保健人员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组适当地有系统地进行培训和/或提高认识。鼓励缔约国将《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完全纳入教育系统各个层次的课程之内,并特别向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以及人权高专办寻求技术援助。

与民众社会的合作

3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与非政府组织以及土著传统领袖的合作不够。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余包括土著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更好地在国家与地方各级,在城市农村与和土著地区实施《公约》。

儿童权利和工商业部门

34.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外国和国内的商业与工业,特别是采矿业,可能对儿童的福利和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为工商业制定必要的管控框架,确保工商业为捍卫当地社区及其儿童以对社会与环境负责的方式进行运作。

国际合作

36.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包括在与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的技术援助和合作下,实施各种各样的方案与项目。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各种措施维持和增加国际合作,与此同时为实施《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力图加强其本身的资源基础和体制结构。

2.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38. 委员会注意到,同意成婚年龄是成年人年龄,基于特殊情况并征得父母同意,准予早婚。女孩早婚年龄为14岁,男孩为16岁。

39.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期修订《民法》,并将女孩的成婚最低年龄提高至与男孩同样年龄,均为16岁,只有在额外的情况下且在司法的控制之下允许早婚。

3.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40. 对于缔约国内玛雅、加里富和辛卡儿童所遭受的令人震惊的歧视程度,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一样重申其关注。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至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不足以消除阻止这些儿童彻底行使其权利的结构性障碍,而这些儿童构成了缔约国总人口的半数以上。土著人口中的贫穷和极其贫穷的比例极其的高,长期营养不良的程度也同样高,影响了80%以上的土著人口。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由于缺乏有关其权利的资料以及缺少保障这些权利的机制,土著和加里富青少年更容易成为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关注对某些儿童的歧视态度,特别对青少年、残疾儿童、女孩、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来自于被边缘化儿童的歧视态度。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消除种族歧视的各项政策与计划以及社会发展的各项计划中紧急解决对玛雅、加里富和辛卡儿童歧视的状况,确保这些方案的可持续性和文化适宜性。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条,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实际上彻底实施所有禁止歧视的法律条款、特别通过确保平等获得教育、保健照料设施和减贫方案消除歧视现象,并采取措施解决对儿童与青少年的不适当的定性与抵毁。

42. 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公约》第29条(1)),为实施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和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所采取的与《公约》相关的措施与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43.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的《宪法》内,《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以及若干年前通过的儿童全面公共政策及其行动计划内都包含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然而,这项原则仍然没有得到普遍了解、理解或者准确地用于缔约国的立法、行政、经济、社会、文化和司法决定之中,对儿童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委员会欢迎各城市已将此项原则纳入其城市公共政策之内,但是委员会关注,实际上,在全国、区域和市政各级制定发展计划或者预算的决策中没有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此项原则执行情况的评估资料。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使所有儿童、其家长和教师以及主管当局了解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宣传这一原则,并且为实施此原则,监督其实施建立具体的培训。

生命权与生存权

45. 委员会关注遭杀戮的儿童数量巨大(2009年6,498暴死人次中占510名),并对主管当局没有在这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表示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罪行未明正典刑。

46. 根据《公约》第6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防止杀戮儿童的全面政策,对所有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对那些肇事者进行起诉和量刑处罚。

47. 委员会对缔约国长期持久的营养不良严重状况表示关注,这影响了儿童,特别是农村和土著人口儿童的生命和生存权。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长期营养不良的现象,特别是年幼儿童中长期营养不良情况;并且特别在农村和土著人口中间,继续加强经协调的部门间政策与方案。

尊重儿童的意见

49.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已将发表意见权纳入缔约国的立法之中。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关于实施这项原则的资料。委员会关注在涉及儿童方方面面,包括司法诉讼程序、学校行政事务、替代照料和课堂教育、公众辩论中均没有充分地采纳或听取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还关注绝大多数家长、主管当局和机构似乎不认为儿童是权利的主体,在家庭与社区生活的决策进程中,在制定和评估针对儿童的政策和方案中,儿童的参与率低下。

50.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切实地在家庭中、在学校中、在社区一级及在住宿照料中,在涉及儿童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在所有影响儿童的事务中增进、促进和实施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参与学校和公共事件以及其他有关的活动。缔约国还应在这方面参照委员会在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中所通过的各项建议。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第13-17、19和37(a)条)

出生登记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其出生登记制度,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由于出生登记的财政费用以及缺少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特别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未登记的比例较高。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在出生登记程序中没有纳入旨在鼓励土著儿童登记的文化维度。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免费进行出生登记,并且采取步骤确认所有尚未登记或者没有获得身份证件的儿童。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灵活的出生登记措施,包括采取能够联系到所有儿童的流动出生登记单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实施尊重土著人民文化的土著人民具体出生登记战略,同时参照委员会关于《公约》规定的土著儿童及其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3. 尽管注意到《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第53条禁止体罚,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家庭和替代照料环境下继续采用体罚,也没有明确在学校内禁止实施体罚。委员会还关注体罚已经被社会接受为正常的纪律形式。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第13条和《民法》第253条,并特别禁止在所有情况下对儿童进行体罚和其他形式的残忍处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为了改变通过暴力实施纪律的概念,为了改变许多家庭内实施暴力做法的状况,在广大群众中间制定和进行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为了向儿童提供援助并为了向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在教育、保健和替代照料系统内建立有效的虐待行为侦探系统,并配以适当的手段与资源。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侮人格方式处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55. 在提到《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独立专家报告中所载的各项建议,同时考虑2005年5月30日和6月1日之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拉丁美洲区域磋商的结果和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建议:

(一)法律禁止所有情况下对儿童实行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所有体罚;

(二)预防优先,解决根本原因并调拨充分的资源在事发之前处理风险因素并防止暴力发生;

(三)为系统教育和培训方案进行投资,加强从事儿童工作者的能力;和

(四)提供可以获得、儿童敏感和普遍康复与社会融合服务。

(b)将这些建议作为与民众社会结成伙伴关系,特别在儿童参与下采取行动的工具,确保每个儿童都得到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并用来推动酌情采取的具体的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和应对这种暴力与虐待;和

(c)在这方面谋求儿童暴力问题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18条,第1-2款;第9-11条;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56. 委员会欢迎设立全面照料中心,帮助家庭日常照料0岁至7岁的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服务具有有限的地理范围。委员会欢迎支持需要帮助的家庭的方案,例如“我的家庭在前进”、团结基金和公开学校,委员会关注这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够明确,包括选择家庭的标准及其持续性不明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地方和社区一级向家庭提供心理社会和法律支助,包括适于文化多样性的各种服务的方案稀缺。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诸如“我的家庭在前进”和全面照料中心等方案从儿童权利方面加强家庭工作,扩大其覆盖面,并促进方案的持续性和更大的透明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向这些方案提供国家预算,使这些方案适应于缔约国内各种各样的地方需求和情形,促进家长及儿童参与这些方案的评估、实施和规划;

(b)采用技术标准确保优先考虑需要积极行动措施的家庭,如土著和加里富家庭、艾滋病毒感染家庭、单亲家庭、有分离危险的家庭、移民家庭和家长已移民别处的儿童。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8. 委员会关注收养院内有着大量儿童,但没有实施收养院最低照料标准和监督制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解决这些收养院的问题,包括缺乏经培训的工作人员等。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在首都的一个大收养院内安置了1,000多名儿童。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努力使儿童与其生身父母家庭和大家庭团聚,优先确保儿童的身份权和与家庭重建联系;

(b)加强社区方案和促进寄养家庭;在收养院提供充分的服务和专门的照料,对离开中心的年幼儿童予以优先考虑,将收养院的住宿照料作为最后手段。

(c)为收养院内的儿童创建和实施促使其融入其原籍社区的各种方案。

(d)参照2009年11月20日通过的联合国大会第A/RES/64/142决议所载《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

领养

60. 根据资料,尚未击溃为国际领养猖獗进行买卖儿童的有组织的犯罪网络。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有600名儿童等待国际领养,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严格的透明度和后续控制,惩处那些参与非法领养和为领养目的买卖儿童者。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自《领养法》(77-2007号法令)生效之后,实施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最近报告中关于参与危地马拉非法领养者的所有建议,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和惩罚肇事者。

62. 委员会欢迎2007年《领养法》,该项法律确立了司法领养程序,废除了公证领养程序,并且将《海牙公约》(1993年)的条款纳入了国内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仍然存在着私下领养,委员会还关注只有在首都才有全国领养理事会,因此难以在全国各地提供充分的策应。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放全国领养委员会的各项服务,以便使它的服务遍及该国各地,在民众中提高对新的领养制度的认识,以便促进国家一级的领养,继续暂停国际领养直到儿童权利能够在领养程序完全得到保证为止。

64. 尽管注意到《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第14条规定了儿童身份权,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没有适当的机制寻找被剥夺身份儿童的原籍,特别是那些已经被国际领养,以及那些保留身份权遭到侵犯的儿童。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的机制处理被剥夺身份儿童的确认,以便保护其免遭非法领养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

虐待和忽视

66. 委员会关注性虐待儿童的严重程度,且大多数案例发生在家庭之内。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对此种违法行为举报的严重程度。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性虐待进行特殊的调查,并且为目标人口提供适当的受害者照料与方案。应该在全国各地设立这样的措施和方案。参与机构应该协调其各项努力,以防止受害者再次受害。这些应包括诸如公共保健或教育办公厅等实体。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23条、24条、26条、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68. 委员会关注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教育、保健、社区和文化生活及各种服务有限,且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所有残疾儿童的权利以防止其沦落为虐待、排斥和歧视的受害者,并给予其必要的支持,使他们能够作为其社区的积极成员行使其各项权利。缔约国应该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条(2006年)号一般性意见。

健康和保健服务

70.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支离破碎的保健服务提供系统,并且关注各所医院内缺少药品、医疗设备和技术与医务工作人员。委员会还关注经济、地理和文化障碍阻碍初步照料服务的提供,导致了持续高的母婴死亡率。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增加资源分配并制定着重于初级照料的全面服务,确保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所有区域获得以文化敏感的方式提供的高质量保健服务和药品。

母乳喂养

72. 委员会关注保健专业人员缺乏理解全母乳喂养,包括艾滋病毒阳性母亲的子女的全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关注仅在公共医院融入了体恤婴儿的医院举措,并关注私人医院侵犯《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行为。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由高资质和高敏感人员进行的有关母乳喂养促进和支持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有效监督《守则》的实施,并建议缔约国对侵犯守则的情况制定适当的制裁。

青少年健康

74. 委员会关注没有允许缔约国采取防范性措施,特别是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保健方面的防范性措施的全方位青少年保健方案。委员会注意到全国生育保健方案(2005年),尽管如此,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青少年怀孕率高,特别在土著和农村人口中更是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不能保障青少年得到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普遍及平等获得计划生育服务法》生效并将其融入国家生育保健方案之内,加强计划生育方案确保青少年能够得到避孕剂。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保障向青少年提供艾滋病毒检测。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委员会200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建议(CEDAW/C/GUA/CO/7,第40段)。

生活水准

7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为促进儿童饮水权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整个国家内难以获得饮用水,农村的极大多数人口无法获得经改善的水资和卫生设备。

7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食品与营养安全制度法》(2005年),但委员会深切关注“干走廊”干旱危机对儿童食品权利的负面影响以及缺乏适当和充分的措施解决这一局势。委员会还关注土著人民和土地拥有者之间对土地拥有权的争端往往导致强迫驱逐土著人民。

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适当生活水准,包括适当的住房、食品和饮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步骤确保根据新《食品和营养安全制度法》任何侵犯食品权利的行为被视为应受到法院处理的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食品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10年访问危地马拉权后提出的各项建议。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第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9. 委员会欢迎第22-2004号政府协定,该项协定确定了全面采用双语种教育和强制使用民族语言教学。根据这项协定,在教室内强制以玛雅语言,加里富或辛卡语和/或西班牙语进行多元文化和互动文化的教学与实践。

80.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第37条规定了中等教育最后一年级以下为免费和义务教育以及于2009年开始的免费学校方案。然而,委员会关注没有充分的教育基础设施、人力和技术资源未跟上增加的教育需求。委员会还关注留校率非常低。

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切实提供免费教育,并提供足够数量的学校、学校材料以及经过适当培训的教师;

(b)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通过具体行动解决不能完成学业的原因,从而确保儿童能够读完初级和中等学校;和

(c)参照委员会关于教学目的的第1(2001年)一般性意见。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至36条、37条(b)至(d)条和第38条至40条)

处于移民状况下的儿童

82. 委员会对无陪伴移民儿童的特别脆弱性表示关注,这些儿童极可能成为,诸如贩卖儿童和人口贩运罪行的受害者。

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解决移民儿童所面临的状况的移民法,并创造工具解决现有的各种问题,特别要解决涉及无陪伴移民儿童的问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或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问题的第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84.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实施委员会2007年所作的关于禁止征募儿童及卷入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并将此种行为作为罪行论处的建议。

85.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RC/C/OPAC/GTM/CO/1, 第7段)。缔约国除其他事项外:

(a)明确以法律禁止征募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和武装集团并禁止其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b)改革《刑法》,将侵犯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有关征募和卷入儿童参与敌对行为的条款的行为明确以罪行论处;

(c)建立域外管辖处理由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联系者所犯的罪行或者针对缔约国公民或者针对与缔约国有其他联系者所犯的罪行。

86.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完全遵循美洲人权法院在涉及儿童受害者案例中所作出的赔偿判决,例如2004年7月3日的Marco Antonio Molina-Theissen案例和2001年5月26日的Villagrán Morales及其他人的案例。

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全遵循上述判决。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实施早期预警系统法(2010年)并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DNA数据库,加速对被迫失踪儿童的搜索,特别对那些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失踪的儿童的搜索。

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

8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对儿童的经济剥削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全球经济危机对缔约国儿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各个家庭寻求新的生存战略,例如让儿童参与危险的工作和/或为劳动剥削之目的移民和贩卖人口。委员会还重申其关注允许就业的最低法定年龄(14岁)和结束义务教育年龄(15岁)之间的差异。

89. 鉴于缔约国童工的高发生率和严重性,委员会建议将消除童工的问题作为社会和脱贫议程的首要项目,国家预算也应处理这个问题。为了逐渐根除童工问题,应该通过一项全面连贯、普遍涵盖面符合国际标准的方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重新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使其与结束义务教育的年龄相吻合。

流浪儿童

90. 委员会欢迎为流浪儿童制定一项全国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注流浪儿童人数众多,其中许多因家庭暴力,往往因兼有性虐待的家庭暴力而离开家庭。

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儿童在街头生活与工作,将重点置于教育和地方与区域各级的防范性战略之上;

(b)加速加强流浪儿童的家庭纽带;并酌情为儿童最大利益加速其与家庭的团聚;

(c)为促进儿童完全返回学校扩大支持儿童的援助措施;

(d)更加注重街头女孩以及其特别的脆弱性;

(e)将流浪儿童数据收集系统作为优先事项,利用这一信息并在这些儿童的参与下,为他们制定可持续方案并向他们提供基本服务。

青少年帮派(“马拉”)

92. 委员会关注与这些帮派有关的恐惧、不安全、威胁和暴力行为的气氛阻碍儿童享有他们的童年和青少年期。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一现象根源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至今基本上将其作为刑事问题来处理,并且没有采取充分的社会经济措施。

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公众政策来处理这一问题,解决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社会因素和根源,例如社会排斥、缺少机遇、暴力文化、移民流动等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防范性活动进行投资,着重于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包容措施。

性剥削和人口贩卖

94. 委员会欢迎2009年《性暴力、剥削和人口贩运法》。该项法律特别在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贩买方面对《刑法》进行改革。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自该法律通过之后,没有一起对性剥削的判决。委员会还关注对贩卖人口的容忍,导致了举报不够和有罪不罚。委员会进一步关注主管部门对受害者缺少专门或适当的关怀,政府缺乏对从事这些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特别通过调查、起诉和惩处肇事者充分实施《性暴力、剥削和人口贩运法》;

(b)调拨必要的预算资源启动运作针对贩卖人口的公共政策,包括创建人口贩运受害者专门住所和照料方案;和

(c)出版和广泛散发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就有组织的犯罪对儿童、大规模贩卖人口、绑架和杀戮,包括对女孩的影响所开展的调查的报告,并且实施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在这方面提出的所有建议。

服务热线

96.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任何儿童服务热线。

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儿童建立一个3至4个位数的全国免费24小时服务热线。缔约国应该和愿意为建立这样一个服务热线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作,确保所有儿童知道并能便利使用这条服务热线,并确保该项服务热线具有为最为边远儿童服务的外联部分,并为边远地区提供服务调拨资金。

青少年司法

98. 委员会欢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法》为违法儿童设立了专门法院,让委员会关注:

(a)没有足够数量的专门法官和负责控制制裁的法官,而且只有一个青少年上诉法院。

(b)没有充分的资料说明为剥夺自由提供了替代措施;

(c)大量青少年被关押在拘留中心,据所收到的资料表明拘留的主要原因是侵犯财产罪;

(d)拘留中心集中在首都城市及周围地区,使得儿童难以和他们的家庭与社区联系;

(e)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缺乏照顾及融入社会的方案;

(f)拘留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足,并都没有经过很好的培训;和

(g)缺乏对拘留中心内外部控制。

9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青少年司法标准,特别要充分实施《公约》第37(b)条、40条和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哈瓦那准则》)。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CRC/C/GC/10)。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采取防范性的方式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特别要充分注意社会因素并加强各种形式的恢复性司法(缓刑、咨询、社区服务或终止判决),以确保拘留儿童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并仅拘留最短的时间;

(b)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拘留案例符合法律并尊重《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权利。缔约国应确保儿童审前拘留与判后拘留都和成年人分开;

(c)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拘留设施的条件不影响儿童的发展,并符合最低国际标准,包括能定期与其家庭联系、消除过分拥挤现象,向拘留中心提供足够的经良好培训的工作人员;

(d)按照缔约国于2008年6月9日批准的《禁止酷刑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建立一个监督所有拘留中心的独立系统;

(e)采取适当的步骤缩短刑事诉讼程序以便减少审前拘留时间;

(f)增加专门法官,实施制裁的法官和青少年上诉法院的数量,确保青少年司法制度内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培训;

(g)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包括禁毒办、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等成员一起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并且在青少年司法领域内向小组成员寻求技术咨询和援助。

保护证人和罪行受害者

1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法规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罪行见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遭受马拉迫害的人、诱拐和贩买受害者,以及这些罪行的见证人得到《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充分考虑《联合国管理在涉及最新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属于少数民族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101. 委员会关注在获得其全面发展所必要的基本服务方面,例如在民事登记处的登记、保健服务、适宜其文化、历史和语言的教育等方面,玛雅、加里富和辛卡儿童受到排挤,他们难以得到土地及不尊重他们的传统土地。委员会关注《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尚未译成土著语言,阻止了这些民众采取行动,要求履行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所发表的关注(CERD/C/GTM/CO/12-13,第11段)有着同感,即缔约国继续允许剥夺土著人民长久属于他们的土地。

102. 委员会建议:

(a)缔约国确保土著儿童在民事登记处登记、确保他们获得保健服务和适宜他们文化、历史与语言的教育;

(b)在认为有必要重新安置土著人民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国监督对儿童的保护;

(c)缔约国提供具有基础公用设施的再定居地点,这些公用设施包括饮用水、电力、和盥洗与卫生设施,并具有适当的服务,例如学校、保健照料中心和交通工具。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和

(d)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9.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状况

1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其尚未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废除死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1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可以将其转交国家首脑、最高法院、议会、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供其适当考虑并进一步采取行动。

宣传

105.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该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只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公约》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情况。

11.下次报告

106.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提交其合并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提请其注意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统一具体条约报告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按照准则,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报告准则提交其报告。万一提交了超过篇幅的报告,将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其不能审查和再次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的翻译。

107.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交报告协调准则》(HRI/MC/2006/3)中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经补充的核心文件。具体条约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一起构成了《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共同汇报义务。